生日请贴范例6篇

生日请贴范文1

做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和中央及省委有关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财农[]362号和《省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规定,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结合我县农业和农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使用方案。

一、基本概况(略)

二、补贴机具

1补贴机具种类

结合我县农机化发展实际情况,根据两部和两厅、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我县年度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主要补贴机具共4大类6种机具,具体如下:

1拖拉机类:40-80马力轮式拖拉机

2种植机械类:水稻插秧机

3收获机械类:全喂入履带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半喂合收割机、油菜收获机

4粮食干燥机械类:谷物烘干机

2补贴机具的确定

按《省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进行确定。

3机具切块

重点确保水稻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稻麦联合收割机(含油菜收割机)和谷物烘干机。具体切块为:大中型拖拉机180万元,全县补贴资金500万元。半喂合收割机200万元,

插秧机50万元,全喂入履带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含油菜收割机)50万元。谷物烘干机20万元。6月30日止,将根据各类机具申报情况,必要时作适当调整。

三、补贴对象及确定

将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确定。补贴对象为全县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含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申请人数逾越计划指标时。

四、补贴率和补贴额

具体的补贴率和补贴额见《省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今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统一的补贴率。

五、工作布置

这一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制定《县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按时上报市农机局、财政局;1宣传发动:从元月24日至2月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集市等媒体和途径进行立体宣传,二是认真做好购机补贴宣传活动。重点宣传补贴政策、补贴机具、补贴条件、申报顺序、购机方法等;三是向各乡

将实施方案内容挂上“农业信息网”和“农机化网”上;四是争取同级财政支持,镇下发有关农机补贴文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2申请受理:从2月16日起开始受理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地点:县购机办(农机局管理科)咨询电话:1申请人持自己有效身份证(二代)和户口薄到县购机办领取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登记,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此表也可从农机化网上下载)经乡、村两级审核同意后报县购机办。登记时需交纳购机定金4万元。

水稻插秧机申请受理地点:县农机推广站(大道400号)联系电话:6受理时需交纳定金1万元。

不误农业生产,3审查审批:为方便农民及时购机。今年将采取分批审批的方法,每月的10日、20日、30日将对前一阶段的申报情况及时进行审查审批,申报一批,幼稚一批,审批一批。

审批一批公示一批,4公示阶段:今年采取分批公示的方法。每月1日、11日、21日分别将前一阶段初审合格的购机者名单、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详细情况在农机化网上”或

公示时间一周。报上进行公示。

每月1日、11日、21日分别对前一阶段公示合格的申请人签订购机协议,5签定购机协议和取机:经公示无异议后。约定时间分批取机,同时做好机具发放、货物验收、标志喷涂登记建档等服务工作。

如需购机需重新申请登记。对于公示合格的申请人不按规定签定协议和签定协议后不按规定取机的原公示和购机协议自动作废。

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购机补贴工作总结和档案。6建档归档总结上报:6月10日前、11月1日前分两次建立半年和全年档案。

六、组织落实

密切配合。为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1加强领导。经县政府同意后,县农机局、财政局及时调整了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认识一致,公室设在县农机局(简称“购机办”具体事宜由购机办全权办理。做到思想统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生日请贴范文2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和持证的残疾人。

(一)60周岁以上市级以上劳模;

(二)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

(三)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评定标准见《居家养老服务健康状况评估表》);

(四)7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

(五)7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六)85周岁以上独居老人;

(七)年满16周岁以上、符合低保条件的无业重度残疾人;

(八)年满16周岁以上、无业的精神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服务对象的补贴

1.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接受日托服务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在家接受上门服务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已经享受市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服务对象,不再另行补贴;本办法中的八种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

2.符合低保条件的无业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在区重度残疾人寄养中心的重度残疾人员不再另行补贴。

3.男16-55周岁、女16-50周岁年龄段的非低保家庭的一、二级无业精神残疾人和男55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的无业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男16-55周岁、女16-50周岁年龄段的三、四级无业精神残疾人到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接受服务的,每人每月补贴80元(区工疗站员工除外)。

补贴以服务券的形式发放给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服务券到居家养老、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购买服务。

(二)服务机构的补贴

固定享受低偿服务的老年人人数达40人以上、残疾人10人以上,拥有15名以上(在册)专业服务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月补贴4000元。

三、审核审批

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分别填写《*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状况评估表》、《*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申请表》,经社居委调查评估、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批后,由街道办事处每月发放相应面值的“居家养老服务券”、“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券”,补贴对象根据生活需要到所在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对象的需求安排服务人员,上门或在服务机构为补贴对象服务。当月的服务券必须于当月消费完毕,隔月作废。服务券不能用于市场流通,不得兑付现金。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老年人、残疾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复印件。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一周,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各街道成立评估小组,由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

3.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批。

4.区民政局、区残联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分别对申请人进行编号(编号共10位数,前四位为年份,中间2位数为街道编号,后四位为服务对象编号数,对残疾人编号时,在编号前加“残”字,如黄巷街道某老年人编号为2008010001,某残疾人编号为残2008010001)。

5.街道办事处从批准的次月起向申请人按月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券(服务券由区民政局、残联统一制作,盖章有效)及当年度的服务记录本,发放服务券时,在服务券反面书写服务对象的编号和发放日期。

6.申请人与定点居家养老、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选派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服务,服务情况记录在服务记录本上。服务人员通过提供服务,获得服务券,每月依据服务券与服务机构兑现一次。服务机构每月将上月发的服务券汇总后,凭服务协议及复印件,向街道办事处结算服务费用。街道办事处每月与区民政局、区残联进行结算。

7.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养老、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每月一次,每月月初发放《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表》给服务对象或家属填写,由服务对象或家属对上个月服务人员或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定;定期检查申请人的服务记录本,并将服务质量评定情况和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督促服务机构不断改进服务,完善措施。

8.加强动态管理,每季度对服务对象进行一次审核,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经核实后停止发放服务补贴。

9.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建立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四、服务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残疾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提供上门服务和日托服务。

五、服务要求

(一)享受市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根据自理能力状况确定服务时间,每人每月最多可享受36小时服务。

(二)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参加过市级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或市、区家政服务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做到“三证”齐全(即身份证、职业培训资格证、健康证);

(三)服务对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填写申请表。

(四)接受日托服务的服务对象必须提供体检报告。

(五)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工作档案,每次服务后要如实记录服务情况,服务人员或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服务记录卡上签名。

(六)在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每月不得少于18天。

(七)享受上门服务的服务对象若需服务机构送餐,必须以现金支付,不得以服务券支付,服务券只用于购买服务。

(八)在服务机构接受日托服务的老年人必须是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精神残疾人发病期间不得在服务机构接受日托服务。

(九)街道、社居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拓宽有偿服务点,如理发店、浴室等,以及聘用有偿服务专业人员,如修理专业等。与有偿服务点、有偿服务专业人员签订协议,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给予服务券,服务人员凭服务券到定点服务机构或街道结算。

六、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服务对象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服务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街道财政各承担一半。

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在残疾人保障金中支出。

七、监督管理

1.区民政局、区残联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资金补贴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服务资金补贴的监管部门。

2.每年6月底和12底,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残联向区民政局、区残联上报居家养老服务、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附已享受政府补贴老年人和残疾人名单。

3.居家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

4.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并公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规定、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凡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予以全额追回,取消当事人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同时停止该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道办事处、社居委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生日请贴范文3

产假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20年11下旬,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从20年5月1日至20年2月1日)请假时间为10个月。

  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xx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xx.3.7),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可休产假143天(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15天),特请求休产假 (从xx年2月15日—xx年7月7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本人休产假期间(xx年2月至xx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

  关于社保,公司为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公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产假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XXX。3。7),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可休产假143天(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15天),特请求休产假(从XXX年2月15日XXX年7月7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本人休产假期间(XXX年2月至20xx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关于社保,XXX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XXX。

  此致!

  xxx

  20xx年x月x日

   产假申请书4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相关的工作已经交接给了xxx同事,相信她可以很好把工作做好,如有其它工作问题可远程联系,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5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

  我计划于20xx年XX月XX日生下宝宝,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特向领导申请办理产假手续。现特向单位申请x月x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请领导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6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鉴于目前身体状况,为免给工作及同事带来麻烦,特申请休产假90天,晚育假30天,休假期间如有事需联系,请电话联系。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生日请贴范文4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08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08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生日请贴范文5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生日请贴范文6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国土房管局、县住房保障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在县住房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业务办理组、稳定组三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组长,日常工作由相关部门和镇街涉及人员负责。负责各项工作的总体协调、督促。

(二)业务办理组。组长,副组长,日常工作由住房保障局、民政局和各镇街工作人员负责。县住房保障局和县民政局负责按照本方案指导全县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筛选、初审、公示、上报及其它相关工作。

(三)稳定组。组长,副组长,日常工作由上访群众所属的镇街负责。负责处理工作推进中引发的问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做好工作推进中相关的社会稳定工作。

二、年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对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包含最低收入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成员取得我县非农业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5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以下几类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1)原有住房变卖未满3年的;(2)拆迁中已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未满3年的;(3)拆迁中已享受房屋安置并领取房屋过渡安置费的;(4)租住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受理。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户主或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以户主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低收入证明材料或提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3)具有可以享受优先资格的,还需提供优先资格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残疾证、军功证、劳动模范证明等);

(4)家庭成员身份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5)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出示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本原件、并交复印件);

(6)所有家庭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①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公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③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无单位的由居委会提供证明)。

④其他有关资料。

(7)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1.初审

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时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进行审查(对已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只需注明其系城市低保家庭,不再进行家庭收入情况核定):

(1)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审查(由申请家庭所在镇街民政办负责审查);

(2)家庭低保人员的审查(由申请家庭所在镇街民政办负责审查);

(3)家庭人口的审查和计算(由申请家庭所在镇街派出所审查);

申请家庭的人口应以在籍户口为基础,以实际共同居住为前提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4)现住房情况的审查(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

①没有住房、租赁私房、借住他人房屋和居住在临时搭建房屋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②租赁公房(包括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自有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建筑面积;

③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5)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按申请家庭经所在镇街派出所审查的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①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他处有住房的;

②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镇街根据初审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镇街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住房保障局复审。

2.复审批准

县住房保障局要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要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反馈县住房保障局。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局委托镇街根据复审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县住房保障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明确保障方式和标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保障局或县民政局申诉。

三、对已享受廉租租金补贴家庭的审核

(一)审核对象:年已享受廉租租金补贴,且年未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年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或正在进行实物配租审核的家庭除外)。

(二)审批程序

由对象户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交“县廉租住房保障复审审批表”,审批程序同年新申请户程序。

(三)资料提交

(1)对象户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均无变化的,对象户只需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交“县廉租住房保障复审审批表”,并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对象户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对象户需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交“县廉租住房保障复审审批表”,并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同时提交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相应证明材料。

对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又不如实申报的审核对象,按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对待,并按《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府办发〔〕22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一)租金补贴

补贴面积:对无房户,按每人13平方米的保障标准计算租金补贴面积;对拥有私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家庭实施租赁补贴时,按实际人均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

补贴标准: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计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

各类家庭的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1.低保无房家庭:保障人数×13㎡×8元/㎡;

2.低保有房家庭:保障人数×(13㎡-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8元/㎡;

3.低收入无房家庭:保障人数×13㎡×6元/㎡;

4.低收入有房家庭:保障人数×(13㎡-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6元/㎡;

特别说明:(1)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所租房屋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2)在年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年廉租补贴发放至廉租房交付之月。(3)凡已在各类(煤矿、城市工矿、林区)棚户改造项目签订房屋安置协议未领取房屋过渡安置费,其它条件符合廉租保障的家庭,在棚改房未交付前,可以申请廉租补贴,不能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4)对租住县直管公房的廉租保障户,对公房租金超过廉租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部分进行补贴。即

每月补贴=每月应交租金-租住县直管公房面积×1。

(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指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有廉租房的镇街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配租户型:原则上2人(含2人)以下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室一厅;原则上3人(含3人)以上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两室一厅。

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定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4元;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定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2元。

申请人按自己的意愿申请廉租保障方式(廉租补贴或实物配租),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镇街的具体情况对廉租保障家庭采取相应的保障方式。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有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局举报;认为问题严重的也可直接向县监察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一)年10月10日—10月21日,前期准备工作。

(二)年10月22日—11月22日,各镇街进行宣传、动员;并完成申报、初审、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汇总送县住房保障局。各镇街涉及部门(含派出所)均加注审核意见并盖公章,且纸质件和电子件各送一份(含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报管理台帐)。

(三)年11月23日—年12月20日,县民政局、县住房保障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及前期意见进行复审并公示。

(四)2012年12月21日—12月31日,租金补贴兑付阶段,由县住房保障局会同各镇街兑付廉租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此次工作历时3个月,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千家万户,各镇街、相关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分解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