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痛苦作文范例6篇

不必痛苦作文

不必痛苦作文范文1

阅读下面的文字,按要求作文。

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记载,北宋党争,苏轼被贬谪至南疆,羁宦于千里之外。苏门四学士之一的黄庭坚也受到了牵连,于宋徽宗初年被贬至广西宜州。

在上任途中,黄庭坚与从海南归来的苏轼相遇于梧州与藤县之间。师生二人见路旁有卖面条的小摊,于是一同就食。面条很难吃,黄庭坚食不下咽,才吃了两口就放下了筷子,不住地唉声叹气,苏轼却很快把面条吃完了。他看了黄庭坚良久,说:“难道你还要去咀嚼它吗?”说完,留下尚未回过味儿来的黄庭坚,大笑着起身离去。

要求选择一个角度构思作文,立意自定,除诗歌外,文体自选,标题自拟,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其含意范围作文,不少于800字。

思路引擎:要写好这道材料作文题,就需要对作文材料进行认真分析。作文材料中涉及的人物有两个,一个是苏轼,一个是黄庭坚;涉及的事件是二人被贬谪后面对难吃的面条时的不同态度。实际上,作文材料中“难吃的面条”并不仅仅是指一碗普通的“难吃的面条”,而是象征着人生路上的痛苦、困境、失败、挫折、凄凉、悲伤等,因而材料中的“吃面”也只是个表象,两个人对难吃的面条的不同态度象征着他们对人生的不同态度:一是坦然面对,一是咀嚼悲伤。为此,我们可从正反面不同的角度来立意。参考立意:1.理智取舍。智慧的人生,就在于能够理智地取舍。有时候,人们无法改变一些事情的发生,但是,可以保持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拿得起,放得下。2.笑对人生。“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如果没有一个乐观的心态,时时刻刻都在抱怨,那么你每天都会生活在痛苦之中,无法享受到生活的乐趣。何妨笑对人生,活在当下。3.正视挫折。逃避挫折、咀嚼痛苦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与挫折相处,并从挫折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使自己在不断经历和克服挫折的过程中逐渐成长,直至走向成功。

B 作文素材

1.适当的悲哀可以表示感情的深切,过度的伤心却证明智慧的欠缺。

——[英国]莎士比亚

2.我们这些人毕竟是由无限的精神所构成,而且生来就是要经历痛苦和欢乐的,我们不妨这样说,最杰出的人总是用痛苦去换取欢乐。

——[德国]贝多芬

3.困难与折磨对于人来说,是一把打向坯料的锤,打掉的应是脆弱的铁屑,锻成的将是锋利的钢刀。——[俄国]契诃夫

4.不因幸运而故步自封,不因厄运而一蹶不振。真正的强者,善于从顺境中找到阴影,从逆境中找到光亮,时时校准自己前进的方向。

——[挪威]易卜生

5.克里斯托夫·里夫,因扮演“超人”成了全球知名的影星,然而他在一次骑马比赛中摔伤了颈椎,肩膀以下部位全部瘫痪。里夫在长达10年的瘫痪期间,尽管只能坐在轮椅上,但他每次在公开场合露面时都非常乐观,他蓝色的眼睛依然明亮,声音依然浑厚清晰。在谈到自己在电影行业取得的成就时,里夫谦虚地表示:“我从未让自己的身体缺陷影响过我的工作热情和我的生活方式,我不想过度逞能,但我认为为自己设计一个远大的目标可以让我更快地恢复。”在受伤后出演的《后窗》一片中,里夫扮演一个坐在轮椅上的男子。借助这部惊悚片,里夫获得了美国电影演员协会颁发的最佳男主角奖。

C 现场作文一

缩短痛苦的长度

乔 钰

痛苦到底有多长?对于苏轼而言,只不过是吞咽下一碗面条的时间;而对于黄庭坚来说,我想,痛苦的长度便难以估量了。一碗难吃的面条,反复咀嚼无疑是拉长了痛苦的长度。吃一碗面条尚且如此,那面对贬谪,想必是“此恨绵绵无绝期”了吧!

当然,痛苦需要反思甚至是铭记,然而,过分沉湎于痛苦之中,以至不敢面对现实,就是怯懦、愚蠢了。因此,面对痛苦,在适当的反省之后,我们就得努力缩短痛苦的长度了。

缩短痛苦的长度,这句话说起来简单,可要做到并非易事。

首先,我们得有面对痛苦的勇气,就像勾践一样,卧薪尝胆。当大好河山从他的手中化为虚无,当荣华富贵成为过眼云烟,他痛苦,迷茫。可他并未沉溺于痛苦之中不能自拔,相反,他鼓起勇气,正视痛苦,在痛苦中奋起,去缩短痛苦的长度,终成大业。试想一下,勾践若无面对痛苦的勇气,卧薪尝胆的佳话又从何说起?

勇气是必要的,可仅仅有勇气,便是鲁莽。因此,有勇气的同时,还得有智慧。“萧瑟秋风今又是,换了人间”,这一句词体现的是的豪情壮志。而他大志得以实现,追根溯源,他的智慧想必是决定因素吧!就拿长征来说,倘若当时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人或是在痛苦中挣扎,或是投降保全性命,没有勇气和智慧面对,那就没有后来的大胜利。可正是因为的智慧,决意北上长征,虽是两万五千里,却拯救了这支革命队伍,缩短了痛苦的长度啊!

希望是前进的力量,也是痛苦的终点。所以,缩短痛苦的长度,就要对未来充满希望。海伦·凯勒和霍金闻名于世,不仅因为他们的成就,更因为他们的伟大精神。其实,细想一下,我们不难发现,支持他们的不都是对未来的希望和憧憬吗?希望让他们把痛苦的长度缩短,鼓起勇气,用智慧去面对未来。人如此,国家亦是如此。曾经的中国,如柳絮般风雨飘摇;曾经的中国,在暴风雨中迷茫徘徊;曾经的中国,忍受着巨大的被压迫被侵略的痛……是什么支撑它生存下来?是希望。正因为怀着无限希望,中国在苦难中成长,在痛苦中奋发,终于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痛苦的长度并不长,之所以痛苦不断,只是因为你把它拉长了。只有拥有勇气,拥有智慧,拥有希望,才能缩短痛苦的长度,才能让梦想飞翔!

教师亮分:

基础等级35分+发展等级18分=53分

不必痛苦作文范文2

自“安乐死”一词衍生以来,伴随它的争议也不断激烈化。安乐死究竟合不合法,究竟该不该立法,也是众多人口中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我国的安乐死立法的争议及合理性等几个大方面进行了论述。概括阐述了安乐死的定义、在国家的发展情况及国际个别国家对安乐死的立法,并针对我国各方面情况对我国的“安乐死”立法作了几点的分析,主要从我国安乐死观念的出现、安乐死立法的争议、安乐死研究的贡献、立法的必要、我国国情、立法条件等方面较具体的阐述了几方面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安乐死  立法的争议  立法的合理性

一、“安乐死”的法律定义

安乐死一词原自希腊文euthanasia,是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所组成。其原意是指舒适、幸福或无痛苦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一)、“安乐死”的学理定义

“安乐死”有广义与狭义,积极与消极之分。广义理解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狭义理解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未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积极安乐死,也称主动安乐死,是指医生为了解除病危重病人的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消极安乐死,也称被动安乐死,是指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死亡。

当然,在各个领域,对安乐死的定义也许不尽相同,但都不外乎局限在其本意“无痛苦的死亡”之中。《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救药的患者或者病危患者的要求下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布莱克法律字典》对此的释意是从怜悯出发,把身患绝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

说的是国家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并没有限制公民“安乐死”的自由。而且,对公民的私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选择“安乐死”是他们的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优生”的生存观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之后,同样应尊重“优死”的权利,无可救治的绝症患者应当有权利选择有尊严地死去。

  2、是否违反刑法“安乐死”不等于“故意杀人”

  虽然从刑法上来说“安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种种条件,但是从本质上看还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一, 两者出发点和目的不同。“安乐死”已免除特定人群痛苦为出发点;而“故意杀人”却是以报复夺取金钱等为出发点。

第二, 实施者不同。“安乐死”是由合法合格的医护人员操作完成;而“故意杀人”没有特定的人群为实施者。

第三, 运用的手段及方法不同。“安乐死”一般使用药物,采取无痛苦方式终结生命,而“故意杀人”则不管用任何手段、方法强制性剥夺其生命。

第四, 性质不同。“安乐死”是善意的,而“故意杀人”是恶意的

第五, 主动方不同。“安乐死 ”是由被实施人主动提出,是由被实施人的主观意志支配,而“故意杀人”完全由实施者个人主观意志支配

  所以,目前不能将“安乐死”列为“故意杀人罪”。

(二)、“安乐死”在我国有立法的必要

实际上,安乐死立法并不象很多人说的那样,是“超前立法”。安乐死立法非但不“超前”反而“滞后”。因为“安乐死”这种社会关系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并且需要以立法加以调整时,立法者行动缓慢以至于使其所进行的立法调整未能及时适应这种社会关系的需要,甚至这种社会关系出现较长时间后才对其加以立法调整“的立法方式——滞后立法。

在2002年,没提关于一位老人在其就九十二岁老母长期昏迷无法至于情况下,请求医院实施安乐死遭拒绝后将其母电死,后被判五年的报道,使政协委员田世宜受到很大震动。政协委员田世宜在其递交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的义愤提案中呼吁,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仍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未经病人同意,病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对由行为能力的人擅自实行安乐死得,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按刑法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四、“安乐死”立法的合理性

(一)、“安乐死”存在着的积极意义

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都迅猛发展着的我国,“安乐死”也早已不是什么新解名词了,许多人都声称到无法医治又承受巨大痛苦,选择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不管安乐死有多么的首任青睐,目前它终究还未被

安乐死到底有没有存在的意义?笔者认为答案当然时肯定得:第一,安乐死并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任何的威胁;第二,安乐死的确帮助了很多生存无望的人结果了无谓得痛苦;第三,安乐第也在促进着人们对生死价值更深一步地理解,通过安乐死,人们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了死亡,死亡对人们来说虽然是不愉快的事情,但未必是无意义,无价值的事情。

作为安乐死的有限替代品,目前,一般实行两种做法:一个十尽量减轻患者的痛苦,比如,放宽吗啡等麻醉品的使用原则。再一个是放弃治疗出院回家,使患者能够在更自然的环境中尽量多享受一点做人的乐趣。但无论哪一样都无法从根本上解除病人的痛苦,如果病人在清醒且理智的情乱下,慎重的提出“安乐死”对其个人及其家庭也未必部十件好事。

在我国,一般家庭都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更何况有很多家庭收入低微。因此,有绝症病人的家庭通常都是心理负担,对家人更是心理及身体的双重负担。而适时,适当的安乐死,对病人个人来说即结束了无休无止的痛苦,也免去了等死的心理压力,更解除对家中亲人的种种愧疚;对病人家庭来说,也不必再承担巨大的身体与精神压力,可以更从容的生活下去。虽然,在精神上要承受一定的痛苦,但这种痛苦是必然的,只是或早或晚的问题,家人是必定有心理准备的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考虑病人承受痛苦本身就使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痛苦,而病人早一日结束痛苦,家人心理也会早日获得轻松的。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存在的确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结合其立法内容可以看到,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做出严格、细致的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施制度,完全可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立法者也应当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司法经验,尽快针对我国的安乐死事例归纳总结,防止滥用,将重病患者的“安乐死”权利落到实处。

在此特别感谢在本人撰写论文期间,对本人做出了无私帮助的老师和同学,并希望他们都能达到自己理想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载 新华报讯 2002年5月20日                              

[2] 艾文波 《应尊重 “安乐死“的权利”》 2003年7月23日出版                              

[3]秦平 《危险的“安乐死”概念泛化》 2003年11月14日出版

[4]夏敏 《媒体呼吁安乐死早日进入立法程序》2003年8月19日出版

不必痛苦作文范文3

细细想来,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道理。“乐高行走”的火爆源于乐高积木对足底有适当的按摩作用,虽然刺痛,但过后却能让我们变得更好。一如诗句“不经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所言。而共同站在冰水里的一组志愿者,他们完成的不仅仅是一次任务,更是一次心灵的沟通,共同分担痛苦的经历必定能使他们记忆深刻。

目及当下,新时代的我们缺少的便是“于痛苦中涅槃,于砥砺中前行”的这一份信念。

或许,有人会说当今世界总体朝向和平发展,国际上没有大的战乱,国内更是海晏河清,我们有什么必要去经受痛苦的磨练,为什么不安于当下的生活呢?提出这个问题的人便很明显地展示了他的弊病——安于现状,安于享乐。享受生活本无可指摘,但一旦长期怀着安于享乐的心态,沉迷于安乐中,我们便会被渐渐麻痹,失去作为人类的自主能力,逐渐衰退。到那时,若是发生什么巨大变故,我们又有什么能力去面对呢?

林和生曾经说过:“生活中没有侥幸,生活将以铁一般的逻辑粉碎任何人发自内心的背叛和疏离。”此言得之。痛苦之于成功,是相对之下并不受欢迎的。但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类,正因为除了成功,还能从痛苦中成长,从而积淀成为一种文化。

痛苦不仅仅只是一种生理感受,而是每一次尝试的宝贵产物。经受痛苦更是我们成长过程中的必由之路。泰戈尔不是也曾说过:“经历了地狱的磨练,才能弹出人间的绝唱”吗?

既然痛苦之于我们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又该怎么做呢?

不必痛苦作文范文4

??题记

也许我们的生活大部分都充满了快乐,但是,我们真正的成长往往来自于痛苦。

或许痛苦每一次都把我们折磨得身心疲惫,甚至令人几近崩溃。生活中,小到一次长跑测验,让我们的身体承受极大的负荷,也是对身体极限的挑战,每迈一步都是痛苦的体验;大到失去自己最亲的人,无边无际的寂寞,悲伤压得我们透不过气来,痛苦得没有面对生活的勇气……这些都是我们无法避免的。面对痛苦,我们应该怎样呢?是悲痛欲绝吗?是选择逃避吗?是任它肆虐吗?不,这样太消极。

小小的痛苦我们很容易就能够挺过去。抚平伤口,我们是否想过它带给我们的是否仅仅是一道伤疤呢?至少它让我们有了一次体验痛苦的机会。生活是复杂的,我们只有全面地感悟它,才能够成长。李白大诗人哪怕是宦海沉浮,任途艰险,虽然他小心地面对世间的一切,可依旧躲不过奸人谗言,不过正是因为体验了怀才不遇,生不逢时,历尽了人间沧桑与痛苦时,才成就了这么一位有才华的“诗仙”。因此,我们又怎能错过体尝痛苦的机会,放弃成功的机会呢?

尽管,这会有一点疼!

太大的痛苦我们并不是经常碰到,但一旦它来便来势汹汹,势不可挡,也许我们会沉到很深的深渊,但只要我们憋一口气,便可以慢慢向上浮,这是很难的,我们必须在心里鼓励自己:不可以放弃!这一段必须要坚持住,这样不平常的体验可以带给我们很多……纵览历史,世界上哪一个人能一生都没有痛苦呢?不,没有,大大小小的痛苦将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钢铁是怎样炼成的》这本是的主人公保尔出生在贫困的铁路工人家庭,父亲去世得早,全凭母亲替人洗衣养家糊口,生活艰难,他参加红军后,多次受伤,曾四次跨越残亡的威胁。1927年,保尔完全瘫痪,接着双目失明。面对如此的不幸,保尔没有被打倒,他在没有任何写作基础的情况下,以顽强的毅力开始了文学创作。最后他扼住了命运的喉咙,写成了长篇小说。如果他当时选择逃避困难,不勇敢面对痛苦,就没有今天享誉国内外的《钢铁是怎样炼成的》这本书。

不必痛苦作文范文5

那么到底什么是痛苦呢?人为什么会产生痛苦体验呢?

英文当中痛苦一词写作“pain”,据考证它来源于拉丁语,原意有“惩罚”“罚金”之意。后来,这个词逐渐演变为“不愉快”“不满意”之意。应该承认,痛苦是人独有的精神现象,在动物界是不会有精神或心理层面的痛苦的,动物只有生理层面的痛觉。我以为,人之所以有痛苦,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人有与痛苦密切相关的生理机能和精神机制,也就是说痛苦具有一定的先天性,又与后天形成的意识相关。从这层意义讲,痛苦对人来说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的,甚至是必需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似乎只具备了适应快乐的能力,而不具备承受痛苦的能力,一些人遇到痛苦之后便产生了种种严重的不适应――如愤怒、郁闷、退缩、否定等,其结果不是让心灵生病,就是让人生失败。叫苦连天一词正是形容不能承受痛苦之后的情势。不能承受痛苦有时候是我们的心理能力出了问题,然而更多的情况是我们的认识水平出了问题――我们看不到它的本质和它的积极意义。

难道痛苦还有积极意义吗?有人可能会产生极大的疑虑。而我则想质问这些人,谁说痛苦没有积极意义?心理学家发现,所有的痛苦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成长性痛苦,另一种是精神官能性痛苦。其中成长性痛苦又叫建设性痛苦,它是我们的心灵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带有普遍性的痛苦。譬如说,一个年轻人考上大学后要和父母分离,去遥远的地方上大学,由于这种分离造成的痛苦就是成长性痛苦。再譬如说,一个人被另一个人深深误解之后产生了痛苦,这种痛苦也属于成长性痛苦。成长性痛苦的显著特征是它不会长久存在,不会绑住你的手脚,不仅如此,它还会促使你成长。上面说的那个年轻人可能会在分离的痛苦之后学会独立,学会将自己的爱投向更广阔的人群而不仅仅是父母;而那个被误解的人可能会在痛苦体验中学会宽恕,明白“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的道理。心理学家研究发现,几乎所有发展成全人的人都较一般经历过更多的成长性痛苦。成长性痛苦有时候就像催生剂一样,它会让人猛醒,让人迅速成长,让人形成忍耐的精神,正如古希腊三大悲剧家之一的埃斯库罗斯所说的,“痛苦的高度是无可比拟的。”

不必痛苦作文范文6

自“安乐死”一词衍生以来,伴随它的争议也不断激烈化。安乐死究竟合不合法,究竟该不该立法,也是众多人口中争议的焦点所在。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我国的安乐死立法的争议及合理性等几个大方面进行了论述。概括阐述了安乐死的定义、在国家的发展情况及国际个别国家对安乐死的立法,并针对我国各方面情况对我国的“安乐死”立法作了几点的分析,主要从我国安乐死观念的出现、安乐死立法的争议、安乐死研究的贡献、立法的必要、我国国情、立法条件等方面较具体的阐述了几方面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的争议立法的合理性

一、“安乐死”的法律定义

安乐死一词原自希腊文,是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所组成。其原意是指舒适、幸福或无痛苦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一)、“安乐死”的学理定义

“安乐死”的广义与狭义,积极与消极之分。广义理解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狭义理解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来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积极安乐死,也称主动安乐死,是指医生为了解除病危重病人的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WwW.lw881.com消极安乐死,也称被动安乐死,是指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的死亡。

当然,在各个领域,对安乐死的定义也许不尽相同,但都不外局限在其本意“无痛苦的死亡”之中。《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救药的患者或者病危患者的要求下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布莱克法律字典》对此的释意是从怜悯出发,把身患绝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

第三,运用的手段及方法不同。“安乐死”一般使用药物,采取无痛苦方式终结生命,而“故意杀人”则不管用任何手段、方法强制性剥夺其生命。

第四,性质不同。“安乐死”是善意的,而“故意杀人”是恶意的。

第五,主动方不同。“安乐死”是被实施人主动提出,是由被实施人的主观意志支配,而“故意杀人”完全由实施者个人主观意志支配。

所以,目前不能将“安乐死”列为“故意杀人罪”。

(二)、“安乐死”在我国有立法的必要

实际上,安乐死立法并不象很多人说的那样,是“超前立法”。安乐死立法非但不“超前”反而“滞后”。因为“安乐死”这种社会关系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并且需要以立法加以调整时,立法者行动缓慢以至于使其所进行的立法调整未能及时适应这种社会关系的需要,甚至这种社会关系出现较长时间后才对其加以立法调整的立法方式——滞后立法。

“安乐死”在我国的确有立法的必要性,只有尽早立法,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及完善,才能使类似悲剧不再发生。因此,我国应正确对待国情,正确处理舆论,在大局稳定的基础上,尽快实行对这安乐死的立法。

(三)、我国“安乐死”立法必须符合国情

一个社会能够切实新生保障每个人“安乐死”的权利,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当生命垂危这面对及其低劣的生存环境时,他们应当有权选择体面而又尊严地死去,赋予其选择“安乐死”以维持生命尊严地权利,才是真正的人道,也才是对生命真正的尊重。

立法要明确规定具有那些特定清醒的病人才享有自愿选择安乐死和授权他人对其实施字乐死的行为的权利。这是“安乐死法”的第一大核心内容。荷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安乐死立法,公用的限制条件主要有:(1)、经确诊,病人患有目前医学证明确实是不治之症;(2)、在病人的年龄要求上,荷兰明明确要求并必须是成人,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法案明确要求病人必须年满18周岁;(3)、在病人表达意愿的形式的问题上,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明确要求病人必须神志清醒有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美国加州法案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法案明确要求要有病人本人的签字;(4)、在由谁来实施安乐死的问题上,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规定原则上应有医师去做,若不能由医生去做必须有足以说服人的理由,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法案要求由医生实施,且有许多其他限制条件;(5)、在选择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方式问题上,荷兰的规定是要慎重地确定安乐死的方式,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要求实施方法在伦理上应该是适当的;(6)、在实施安乐死的必要性问题上,荷兰明确强调了病人除安乐死外别无选择;(7)、在实施安乐死的目的问题上,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明确强调了它的唯一目的是减轻病人死亡的痛苦;(8)、在被授权者是否接受授权的问题上,澳大利亚北部的去法案明确规定要有医生签字同意;(9)、在病人提出要求后到实施安乐死之前是否有一段间隔期限的问题上,美国加州法案明确规定要在出于临终状态14天侯执行,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法案明确规定在病人提出要求且获得医生同意后,分别要有7天以上的“冷却期”和48以上的“等待期”。

以上比较了世界一些国家对安乐死的限制条件,而我国虽然要尽快立法,但也不能草率行事。我国安乐死立法。绝不能照抄搬荷兰、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而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设定更加严格的、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条件。

第一,“安乐死”要由明确的定义。

第二,安乐死要有特定的原则。实施安乐死应符合无危害,无痛苦、不违背本人意志的原则。具体为:(1)、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救治的不治之症;(2)、病人的剧烈痛苦无法抑制,且已迫近死亡;(3)、病人有要求安乐死的真诚意愿;(4)在不违背病人的意愿前提下,由医务人员提供的再无痛苦状态下加快结束或不再延长死亡过程的医疗性服务;(5)、执行安乐死的方法在伦理学上被认为是正当的;(6)、它时在特定情况下病人利益的最高体现。

第三、要明确安乐死的对象。安乐死的对象应严格控制,通常以下三种认为实施对象:(1)、肉体和精神处于极端痉之中的绝症患者;(2)、靠人工维持生命长期昏迷不醒丧失自我意识的病人;(3)、有严重失陷的新生儿。

第四,安乐死的形式和方法。合法的安乐死形式既包括被动安乐死,也包括主动安乐死。安乐死的方法应当是快速、无痛的,尽可能表达“安乐”本质,体现出人道主意的精神。安乐死的实施者应为合未能的医务人员。

第五,安乐死的实施程序。基本应遵循以下程序:(1)、请求程序。请求必须是病人的意志清楚的情况下,出自本人的真诚意愿。对于陷入永久性昏迷状态,不能表达意愿的病人,可由其直系亲属请求,但需要得到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的同意方为有效申请。(2)、审查程序。设立有医学专家、法医、医学伦理专家等共同组成安乐死审查委员会,其任务是对安匀死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医学和司法审查,防止误诊和失控。(3)操作程序。安乐死申请的到批准后,必须由病人所在医院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实施前病人表示反悔,不同意实施安乐死,应尊重人的选择、不得强迫实施安乐死。

第六、法律责任。(1)、对不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实施安乐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由确切证据证明病人亲属或医务人员时在病人的真诚请求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但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仍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未经病人同意,病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对由行为能力的人擅自实行安乐死得,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按刑法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四、“安乐死”立法的合理性

(一)、“安乐死”存在着的积极意义

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迅猛发展着的我国,“安乐死”也早已不是什么新解名词了,许多人都声称到无法医治又承担巨大痛苦,选择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不管安乐死的多么的首任青睐,目前它终究还未被

在更自然的环境中尽量多享受一点做人的乐趣。但无论哪一样都无法从根本上解除病人的痛苦,如果病人在清醒且理智的情乱下,慎重的提出“安乐死”对其个人及其家庭也未必都是件好事。

在我国,一般家庭都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更何况有很多家庭收入低微。因此,有绝症病人的家庭通常都是心理负担,对家人更是心理及身体的双重负担。而适时,适当的安乐死,对病人个人来说即结束了无休无止的痛苦,也免去了等死的心进压力,更解除对家中亲人有种种愧疚;对病人家庭来说,也不必再承担巨大的身体与精神核压力,可以更从容的生活下去。虽然,在精神上要承受一定的痛苦,但这种痛苦是必然的,只是或早或晚的问题,家人是必定有心理准备的而从另一方面来考虑病人承受痛苦本身就使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痛苦,而病人早一日结束痛苦,家人心理也会早日获得轻松的。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存在的确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结合其立法内容可以看到,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做出严格、细致的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话制度,完全可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立法者也应当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司法经验,尽快针对我国的安乐死例归纳总结,防止监用,将重病患者的“安乐死”权利落到实处。

在此特别感谢在本人撰写论文期间,对本人做出了无私帮助的老师和同学,并希望他们都能达到自己理想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载新华报讯2002年5月20日

[2]艾文波《应尊重“安乐死”的权利》2003年7月23日出版

[3]秦平《危险的“安乐死”概念泛化》2003年11月14日出版

[4]夏敏《媒体呼吁安乐死早日进入立法程序》2003年8月1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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