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鉴定范例6篇

成果鉴定

成果鉴定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版权所有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版权所有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成果鉴定范文2

成 果 名 称:

完 成 单 位:

申 请 鉴 定 单 位: (盖章)

申 请 鉴 定 日 期:

申请组织鉴定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制

科技成果

中文名称

(限35个汉字)

研究起始时间

研究终止时间

申请鉴定单位

单位名称

隶属省部

代码

名称

所在地区

代码

名称

单位属性( )

1.独立科研单位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5.其他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 2.

通信地址

任务来源

( )

1-国家计划 2-省部计划 3-计划外

成果有无密级

( )

0-无 1-有

密级

(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内 容 简 介

内 容 简 介

技 术 资 料 目 录

主 要 研 制 人 员 名 单

序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 化 程 度

(学 位)

工作单位

对成果创造性

贡 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

申 请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领导签字 (盖章)

主 管 业 务 部 门 意 见

领导签字 (盖章)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意 见

领导签字 (盖章)

组 织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经办人 (签字);主管领导 (签字)

鉴定形式

填 写 说 明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2.成果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4.申请鉴定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由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请鉴定之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5.申请鉴定日期: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并以申请鉴定单位盖章日期为准。

6.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指向有组织鉴定权,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7.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指申请鉴定单位将本鉴定申请表送达申请组织鉴定单位的日期。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

8.申请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致。

9.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10.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为准。

11.申请鉴定单位:

(1)单位名称:封面上的申请鉴定单位。

(2)隶属省部: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最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隶属省部的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3)所在地区:是指鉴定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4)单位属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5)联系人:是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该项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6)通信地址:指鉴定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2.任务来源:是指该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1.2.3即可。

13.成果有无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确定该项目是否有密级。

14.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15.内容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外同类技术比较。

(5)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6.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应由鉴定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7.主要研究人员: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18.申请鉴定单位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19.主管业务部门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0.任务下达单位意见:由该项目的任务下达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成果鉴定范文3

关键词: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4-0267-03

在我国,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是检验科研项目成果水平、遏制科研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之一。而近年来国内接连揭发的虚假、剽窃科研成果事件却反映了该环节的薄弱。因此,在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进行反思,探讨适合未来需要的科研评价制度。

一、科研项目①、科研项目成果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界定

(一)科研项目

1.科研项目的概念。科研项目系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机关、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等部门运用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2.科研项目合同的性质。指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与科研项目的最终承担者就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最终形成的合同关系。在科研项目的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在整个的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不仅有权组织、决定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而且在研究期中,也有权要求承担者按其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以作为是否继续拨款的必要条件,由此可以看到,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而应属于行政合同关系。在此一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一方的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处于主导地位,享有许多特权,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则需要履行更多的义务以适应科研项目主管者(者)的特权。

(二)科研项目成果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

科研项目成果是指科研项目承担者根据科研项目申报书、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究计划,在科研项目主管者(者)的资助下,自主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最终形成的成果,是科研项目结项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根据科研项目所涉学科属性不同,可将科研项目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与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成果。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重点突出其基础、创新性与突破性,而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则重点突出其基础性、理论性与应用性。

所谓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指对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或计划,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在结题时,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针对目标和任务的实施与完成情况作出的评价,以及在结题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的后期绩效评价。从现有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流程来看,鉴定活动是在政府领导下,由项目主管单位、成果管理单位、成果完成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的过程。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具体的评价工作是由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作出的,但是,成果管理单位与主管科研项目的相关行政主体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评价结果只是相关行政主体作出决策的依据。因此,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的效果最终还是归属于相关行政主体,从这一点来看,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是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对待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的规制应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二、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初衷是为了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1959 年初步形成工作程序。从1961年国务院颁布《新产品、 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正式开始,由原来鉴定真伪的初衷发展为对科技成果的认可。1987年,鉴定工作开始检验科研合同完成情况,鉴定成果的范围也包括了软科学研究工作,鉴定成果的数量大大增加。199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随后,科技部于2003年11月了《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对科技成果鉴定活动提出了更加规范的要求。时至今日,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方法体系。

目前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鉴定通常采用的办法是,科研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组织单位同意鉴定的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确定鉴定形式。[1]

(二)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问题

1.分类不科学,没有考虑人文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类的不同特点,也未区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降低了鉴定制度的完备性。众所周知,学科门类不同,研究方法及理论体系会有明显不同,以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为例,在研究方法上要么以实证研究方法做相关调研,并据此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分析以作为研究的基础;要么以理论分析方法,就相关问题展开纯粹的理论分析。而对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来说,研究方法上主要以实证研究方法或逻辑推理方法,前者虽然也进行相关实验,进行数据分析统计,但此一数据与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成果有明显不同,即自然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成果数据多来自于精密仪器的实验结果,客观性较强,而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数据相对主观意味更浓,正是由于不同学科门类的科研项目成果研究方法与相关成果在特点上的显著不同,决定了对于科研项目鉴定成果应该从不同学科出发,采取不同的鉴定方法与程序。目前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中,却没有体现出“按学科设定,按需要鉴定”的基本准则,由于缺乏了科学的分类,使科研项目成果统一采用了大体相同的鉴定制度,降低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完备性。

2.鉴定程序不完备,无法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与公正。鉴定程序,如前所述,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工作应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自主完成。《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或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但是,随着大量边缘学科的出现和跨学科成果的增多,且已建立的专家库并不能真正达到滚动式管理,加之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有限 ,对于从专家库中选出十分恰当的人选越来越困难。因此,由主管鉴定部门采取由被鉴定者提供鉴定委员会参考名单就成为事实上的鉴定程序。加之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本身的人手不足,事务繁忙,在大多数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中,许多本应由组织主持单位完成的工作往往让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成果的课题组代劳。[2]这些明显违背了程序中的“避免单方接触”的基本准则,同时,一旦让评审专家与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有明显的利益纠结,将会难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3.鉴定指标不科学,损害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在现有的科研项目鉴定制度中,有关鉴定标准规定本身并不科学,例如,大多数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标准中会设置实践性标准,将其作为项目结项的必备要件,而这恰恰是一些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所无法达成的目标,如果仅因此而否定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成果的科学性,明显对其不公,另外,很多应用研究科研项目本身就是从纯粹基础理论研究中延伸出来,事实上,对应用研究科研项目的认可从某一层面上也表明了对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的认可,但反过来却未必成立。与此同时,一些应用型科研项目在现有鉴定标准评价体系中也许能取得相对较好的结果,可以顺利结项。但从项目立项的目的与研究的意义来看,最终是要为应用而服务的,而我国的众多科研项目却在实践应用环节面临很多障碍,固然有成果转化体制的问题,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标准不能体现科学性与多样性,降低了科研项目鉴定制度的科学性却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4.鉴定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无法提升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鉴定纠纷,顾名思义,是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过程中项目承担者与项目主管方(鉴定方)所产生的纠纷。由于科研项目鉴定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从目前行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来看,主要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类途径,然而,无论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中均无具体条文涉及到科研项目鉴定纠纷。虽然可以适用两部法律的概括性规定及“其他规定”来予以纳入,但由于鉴定制度的高度专业性,程序上的不公开性,使得行政复议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好,都很难依据此两部一般法律来具体解决鉴定纠纷。同时,现有的规范科研项目鉴定制度的法律规范,均无一例外地在鉴定纠纷问题上出现空白。使得上述纠纷解决机制在特定法律规范上也无明确的可操作规范,从而使得鉴定纠纷解决机制名存实亡,客观上形成了科研成果项目主管方(鉴定方)一方的绝对话语权,除了科研成果项目主管方(鉴定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主动启动对鉴定的复核与复审以外,被鉴定方无任何的法定的质疑与申辩机会,这不仅无助于鉴定纠纷的妥善解决,也无法提升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其公信力。

三、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完善措施

1.完善相关立法,以立法明确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法律体系。目前,科研成果鉴定的管理政出多门,除科学技术部门外,许多部委或省市部门也制定鉴定办法,使得基层科研单位无所适从,疲于应付。[3]2003年出台了两部较为全面的关于科技评价的政策法规,一是《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对当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决定;二是《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这一办法主要明确了评价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等。在此之前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科技成果如何评价及评价原则的法律法规,评价办法不完整,相互之间不够协调,漏洞很多,十分混乱。比如有对应用性技术成果评审的鉴定办法,有对软科学成果的评审办法,但却没有对基础研究项目的评价办法,也没有对社会科学项目评价方法的明确规定,而对于研究成果应当如何归类也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管理部门进行经验性操作,造成有些边缘性成果无法正确归类。没有监督机制的明确规定,大大影响了评价结果的质量。另外,评审的各种条例、办法一改再改,却没有一个相应的原则性法律作为依据,不利于科技管理工作的稳定。由于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和法规本身的不完备性,这两部法规只是对评价工作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缺乏细则的支持;与原来的法规的兼容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因此,在我国构建新的评价体系,需要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撑。[4]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本身特点来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国家机关,因此,似乎以法律的立法层次才能解决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然而从科研成果鉴定制度本身来看,以法律来规范科研成果鉴定制度尚未达到相关的要求,贸然进行立法不仅会起到立法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应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核心,结合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统一有序、协调一致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法律体系。

2.根据成果类型,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以满足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不同需求。从学科属性上来看,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无论是在基本理论、研究方法,还是在应用推广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如果采取相同的鉴定制度,明显是不合理的。为此,必须着眼于科研项目本身的特点,从实际出发,从科研项目本身的研究方法、学科属性上出发,科学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对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在鉴定制度的设置上应偏重于逻辑性与对社会生活的指导性与应用性。而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则应更偏重于理论的创新性与对生产技术的转化性。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有助于从科学的角度来正确对待不同科研项目,也能最大限度地激发项目承担者的积极性。

3.设置完备的程序,增加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平、公正性。首先,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委的遴选、审核制度,实行双盲评审制。[5]通过网络实行滚动式管理,适时增加边缘与交叉学科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时换掉退休或不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使专家库中的人员能够真正成为我国当前各学科的带头人,真正能够代表我国最高科技发展水平。其次,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建立。具体说来:建立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鉴定、评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建立申诉和听证制度,改变项目承担者无法知晓鉴定标准和过程听命于鉴定结果的局面,评委接受申报者的质证,让项目承担者享有知情权,以有利于鉴定的公正,减少甚至避免鉴定的腐败现象。最后,强化监督程序。完善学术查新机构建设,确保科研项目成果学术查新结论的科学性;强化科研项目鉴定过程的舆论监督,在相关媒体公布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并公布于众。

4.采取科学手段,设置科学的鉴定指标,提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科学性。为了满足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性和多样性,克服现有的鉴定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鉴定代替一切评价,而排斥或抑制其他方式的评价问题,应构筑满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指标体系。对于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的鉴定,应采以专家、同行鉴定标准为主,兼采实践应用为辅的鉴定指标体系。而对于应用研究型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由于成果最终是要直接转化为应用,因此对此类项目的鉴定应以实践应用鉴定标准为主,兼采专家鉴定为辅的鉴定指标体系。具体说来,完整而全面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指标体系应包括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和专家评价指标体系,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成果水平评价体系和应用价值指标体系。[6]另外,对于更加适宜由中介组织组织鉴定或由市场应用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应完全取消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而由上述组织进行自行设置鉴定指标,自主鉴定,而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仅进行监管即可,从而形成全方位、立体的鉴定指标体系。

5.完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解决机制,妥善解决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中的纠纷,完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为提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切实改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中,科研项目主管方(鉴定方)“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不公局面,有必要完善现有的鉴定纠纷解决机制。虽然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科学性,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就不适宜介入。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程序性规定,重点审核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依据科研项目合同得到了切实保障,以此决定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否符合程序公正。对于鉴定结论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完全可以由上述主体依据完备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定另行组织鉴定,而上述主体可依据鉴定的结果进行实体上的审查,以解决鉴定纠纷的实体问题。借助于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的第三方地位,既解决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也有效提升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季荣生,杜子图.浅析当前科技成果鉴定[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1,(1).

[2] 林吉.强化科技成果鉴定中的行政行为[J].科技管理研究,1999,(6).

[3] 佟屏亚.泛议农业科研成果评审制度[J].农业科技管理,2007,(2).

[4] 顾海兵王宝艳.中外科技成果评审制度:比较与对策研究[J].开放导报,2004,(2).

成果鉴定范文4

2009年12月27日至31日,总后军需装备研究所汉麻系列科技研究成果――“新型间歇式液氨处理工艺技术及设备研制”、“防弹木质陶瓷项目”、“汉麻籽在军用食品中的综合应用研究”分别通过了由中国人民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组织的专家鉴定。由多名中国工程院院士、业内知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这3个项目的总体技术水平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汉麻籽在军用食品中的综合应用研究,对我国主要汉麻籽品种的分布、形态、理化指标、营养成分等进行了全面分析,首次为我国汉麻籽资源的利用提供了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这项研究首次研制出了适合军队需求的汉麻压缩干粮、汉麻野战能量棒、汉麻野战固体饮料和汉麻野战蛋白饮料,丰富了野战军用食品的品种。产品同时在户外运动、铁人三项比赛、野营、防灾应急储备和各类生存包配套等领域得到应用。(来源:中国纺织报)

美国的ConvaTee公司推出新型Aquacel Ag敷料

美国的ConvaTee公司推出了有增强纤维的Aquacel Ag敷料,这是一种新型的先进条带敷料。这种经改良的产品被称为强度比原来的条带敷料高达20倍,还由于Hydrofiber技术的优点而减少收缩率,并且有离子银的抗菌性能。

Aquacel Ag敷料由非织造的Hydrofiber纤网组成,纤网用缝合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的Lyocell纱加固。Aquacel Ag条带敷料增加的强度使之很理想地用于包扎多种空腔伤口,如手术后的伤口,切除的脓肿、藏毛的囊肿、第3期和第4期压迫溃疡。另外,Aquacel Ag敷料还有离子银的抗菌性能,它能灭杀敷料中的很大范围的病菌,包括MRSA和VRE。试管对比测试显示,同现有的主要竞争产品相比,这种新型条带敷料湿拉伸强度较大。 (来源:中国非织造布网)

成果鉴定范文5

2010年5月28日上午,受北京中安科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中视荧屏(北京)影视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由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网络电视技术平台》科技成果鉴定会在京举行。

鉴定委员会由以下十人组成:

杨金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组制片人

赖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主任

李伟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副司长

李俊良: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党委书记

陈从喜: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处长

王法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窦永山: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会长

程炜:中国煤炭学会计算机通讯专业委员会会长

潘凤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煤业公司总经理

陈成樵:开滦集团安全处处长鉴定会由邱宝杓(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副秘书长)主持,会议历时三个半小时。按照会议程序,会议进行了项目研发单位介绍、项目研发过程介绍;研发单位代表汇报研究成果报告;《安全生产网络电视技术平台》的现场演示;鉴定委员会专家提问、研发单位答辩;鉴定委员会委员评议;鉴定委员会专家形成鉴定意见。

安全生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的重要前提,是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最根本的要求。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建设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事关国家安全与发展的大局。

成果鉴定范文6

技术鉴定证书是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鉴别、评定之后写成的鉴定性文件。

一项科技成果完成之后,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标准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实用价值等等进行评价,这一过程叫做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的结果就是形成技术鉴定证书。

国家科技委员会于1987年颁布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随后又颁布了《科学技术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鉴定证书的格式,这是我们撰写技术鉴定证书的法规性文件。文件规定,国家科委、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国及各地区、各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技术鉴定证书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鉴定,为使用、推广该项成果提供权威性、结论性的意见。二是便于及时地对科技成果进行巩固、推广、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繁荣。

(二)技术鉴定证书的特点

1.权威性

对科技成果的鉴定并不是单位或个人的任意行为,必须由国家或地方科委统一组织,否则无效。技术鉴定证书最终也是由国家及地方各级科委统一颁发的。由于经过相当严格的程序,技术鉴定证书具有权威性的价值。

同时,参与成果鉴定的人员,一般都是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也是最有发言权的权威人士,这也是保证技术鉴定证书权威性的重要因素。

2.结论性

一项科技成果,不论发明人如何评价,也不论个别专家如何评价,都不能算是最终的结论。只有鉴定组在专家们在鉴定书上写下的鉴定意见,才是最后的结论。对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来说,这个结论过程是十分需要的。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科技成果都需要鉴定,国家科委颁布的鉴定办法指出:理论成果应通过百家争鸣得到评价,技术成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公认,没有必要的可以不组织鉴定。

3.科学性

技术鉴定是一项严肃认真的科学性劳动,专家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而且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鉴定的操作过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丝不苟地进行。结论必须慎重、科学、准确。

4.公正性

技术鉴定必须是客观公正的,要避免个人主观好恶成分的参与,否则有可能造成评价不公。鉴定委员每人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对鉴定成果的不同意见,要在鉴定证书中写明。

(三)技术鉴定证书的写作

1.封面

技术鉴定证书的封面有下列内容需要填写:

建议密级;批准密级及编号。这两项填在封面上端的文格里。建议密级由主持鉴定单位填写,指在申请鉴定单位自报的基础上经鉴定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密级。批准密级及编号,应写具有科技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标题。就是“技术鉴定证书”,事先已印制好,不需填写。

编号。指组织鉴定单位编写的顺序号,如(20__)科工鉴字001号。

项目名称或成果名称。填写项目名称或成果名称。

研究试制单位或成果完成单位。指参加该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如不止一个单位,可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

鉴定形式。分为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三种形式,选填其一。

组织鉴定单位。填写组织鉴定单位名称。

鉴定日期。填写鉴定日期。

2.正文

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这部分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要对成果进行简要的介绍说明。具体包括:任务的来源、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过程、成果的性能特点等。主要技术指标要按行业标准进行表达,最好能列出具体数据。

(2)推广前景及效益预测

这部分也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内容是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如“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投入成批生产,可给国家创造巨额经济效益,按二十个省市,每省产一百万个灭火弹计算,年产值可达2.8亿人民币,年纯利润将近一亿人民币。”

(3)鉴定意见

这是鉴定证书的核心部分,由鉴定委员会撰写。主要内容包括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审定情况,该成果具有的学术水平,在国内或国际学术领域中的地位,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实际意义,是否值得推广等等。如果成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要提出改进意见。由于这一部分是决定鉴定对象命运的重要部分,撰写时一定要做到科学、准确、全面、公正。

(4)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由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填写,写明对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看法、态度。

(5)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填写,用以写明是否同意鉴定委员会的意见,是否同意推广等。填写之后,要加盖公章,署明日期,以示生效。

(6)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列出鉴定中所用的主要技术文件的名称、提供单位。

(7)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列出主要研究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前后顺序按贡献大小的原则依次排定。

(8)鉴定委员会名单

每位鉴定委员都要填写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工作单位及职务、所学专业、从事专业,最后要亲笔签名,以示负责。

【 例 文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1991)陕消鉴字002号

编号(1991)科工鉴字001号

成果名称: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

研究试制单位:秦骥机电化工研究所

主要协作单位:

鉴定形式:会议签定

组织鉴定单位:陕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鉴定日期:1991年6月3日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本灭火器是自筹资金,自行研制的开发项目。其主要特点:是一种不带拉发火装置,不用雷管,不装任何炸药,以火药捻引燃,用发射药做动力的抛撒型手投式安全灭火弹。为提高引燃可靠性。在灭火器两端都设置了一个引火机构;为加快灭火速度,设计成自动引炮方式。本灭火器不仅引火、传火可靠性高,使用时安全性提高,不会造成人身伤亡,使用时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本灭火弹性能,加工和装配工艺性好功能全,其综合技术指标均优于其他同类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1.引燃形式:双向自动引燃。

2.延期时间:3~5秒。

3.几何尺寸:直径105毫米,总高140毫米。

4.重量:总重1.35~1.5公斤,干粉重1.1公斤。

5.灭火效果:各类可燃液体不低于2.5平方米。各类固体可燃性物质(如木材)不少于0.1立方米。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据调查,我国30个省市中,只有七八个

省有此类灭火弹生产,其他省份亟待推广此项技术。目前与秦骥研究所联系单位已有3个省市准备接受技术转让。安全型灭火弹在目前形式的基础上,经过技术改造,可应用于空投森林灭火,此类产品,除我国当前尚属空白之外,对国外出口森林灭火器也将成为畅销产品。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投入成批生产,可给国家创造巨额经济效益,按20个省市,每省产100万个灭火弹计算,年产值可达2.8亿人民币,年纯利润将近一亿人民币。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普及应用之后,火灾将基本上受到控制,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人员免于伤亡,物质免受损失等)将远远超过灭火器本身的经济效益。三、鉴定意见:

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鉴定会于1991年6月3日在兵器部二一二研究所召开,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了研制单位的研制,标准化审查和检测三个报告,审查了产品图纸等有关资料,并观看了现场灭火试验。全体成员一致认为该产品设计合理,使用安全,性能良好,作用可靠,结构简单,适应于a、b、c等类火种,灭火性能可靠,该产品与同类产品比较具有六方面优点:

1.传火系统设计巧妙,采用双向点火,提高可靠性,使发火率显著提高;

2.产品外壳涂有阻燃剂,在火场不解体不漏粉,提高可靠性及发火率和灭火力;

3.传火孔的保护帽上装有特殊材料,防潮性能好,同时又可在包装情况下预置防火,起到自动灭火的作用;

4.与装有相同干粉量的其他灭火器材相比较,灭火面积大;

5.装用a、b、c干粉,灭火类型广;

6.将装药作为最后工序,安全性好。

建议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工艺性。

经过全体>文秘站: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张郭萍

1991年6月4日

四、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同意鉴定委员会意见

陕西省公安厅消防监督管理局

1991年6月4日

五、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同意鉴定委员会意见

国防陕西省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1991年6月4日

六、主要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1.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主要技术要求;

2.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标准化审查报告;

3.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产品图纸;

4.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设计说明书;

5.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可靠性与经济性分析;

6.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抛撒管压力计算及强度校核;

7.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试验总结;

8.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测试报告;(一)

9.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测试报告;(二)

10.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测试报告;(三)

11.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检测报告;

12.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计划任务书;

13.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说明书;

14.qj-1安全型自动灭火弹技术鉴定大纲;

七、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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