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了三五斗范例6篇

多收了三五斗范文1

2011年12月6日,黑龙江已经是冰天雪地,辛苦了大半年的种粮大户刘凤军却并没有像往年一样坐在温暖的家中享受惬意的农闲生活。下午四点多,他刚从地里回来,正在吃午饭。

刘风军告诉笔者2011年秋粮上市以来包括水稻、玉米在内的秋粮价格一路走低,而且很少有企业大量收购,丰收后的农村遭遇了近年来罕见的卖粮难。他已经收获的几十万斤稻子还在地里的仓库里。当天,他手头实在没钱可用,只能主动联系买主低价卖出一车稻子,所以傍晚才吃上午饭。

不仅仅是刘凤军,村里的不少种粮大户都着急上火。往年早该卖出的水稻和玉米堆满了各家的房子和院子,麻雀老鼠每天都在糟蹋,银行还在催款,粮食价格却一路走低,而且鲜见买主。

在物价上涨的大背景下,去年以来粮食价格一路走高,小麦、玉米都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点,面对农资价格的高涨,种粮户们在丰产后,对粮食价格上升的预期非常强烈,惜售心态严重。

然而,预期的粮食价格上涨和“抢粮潮”却迟迟没有出现,小麦、玉米、稻谷等农产品价格却出现了向下的趋势。

笔者调查发现,在粮食丰收、供应增加和宏观调控的复杂局面下,粮食贸易商、用粮企业观望心理严重,去年走村串户的粮食经济人已经很难见到,“卖粮难”问题已经摆在农户们的面前了。

粮食滞销

临近年底,河南省浚县农民张春来也不得不为家中囤积的大量粮食发愁。

“我的2万斤小麦如果卖不掉的话,我给农田浇水和施肥的钱都没有着落了。”张春来向笔者表示。

在河南浚县,大多数种粮户和张春来有着相同的处境,农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格不断上涨,种粮越来越无利可图。

张春来沮丧地说:“仅算算化肥、农药和浇地这些需要掏现金的成本,如果按照现在的粮食价格,我们现在种地几乎没有什么利益,遇到粮食霉烂,我们还要赔钱。”

黑龙江的种粮大户王有亮也有着同样的无奈。丰收之后他却更加着急上火,几十吨的稻子到现在仍然堆在自家的院子里。

往年秋收一过就主动来商量价格的粮食经纪人和收购商们去年却很少出现,稻谷的价格则从去年的约2.02元降到了约1.3元,种粮成本从去年的一千五六百元上涨到了两千元以上。

王有亮告诉笔者,如果按照现在的价格卖粮,他肯定是要赔上两万元。刘凤军说,在他们村承包土地种稻谷八成以上都是这种情况,种的越多,赔的越多。

不仅如此,即便价格下跌,种粮户们认赔,粮食销路依然不好。

当地一家米厂的老板生长祥则告诉笔者,往年已经加工130多万吨的米厂,去年到现在为止才加工了20多万吨。由于没有销路,他的米厂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

购销企业的变化

对于粮食滞销,购销企业策略的变化无疑是最直接的原因。

哈尔滨市粮油贸易公司总经理吕荣伟告诉笔者,按照正常的规律,到了这个时候,农民、贸易商、用粮企业和国家等粮食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应该存有一定的粮食。

但是2011年的情况则是,由于前期粮价处于高位,宏观经济环境不明朗,产业链上的各主体谨慎观望。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总裁郑春风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大的粮食贸易商动作不大,大多数没有大量收购,用粮企业也没有大量增加库存,而是随用随买。

吕荣伟所在的哈尔滨市粮贸公司就是如此。虽然公司2011年也做了一部分贸易量,但是全部是随收随走,而不是像2010年一样看好后市做库存。

粮食流通企业谨慎观望之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样收购量也大量减少。国家粮食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1月25日,粮食企业累计收购2011年新产玉米1037.4万吨,其中国有粮食企业收购200.5万吨,相比去年同期的1143.2万吨和310.7万吨,下降明显。

于是,本该由四个环节相对均匀持有的粮食,在这个丰收之年大部分压在了农民的手里。

丰产不丰收

由于去年以来物价一直处于上行通道,种子、农药、花费和劳动力价格都在上涨,农民种植成本大幅增加。

前期粮价大幅走高和种植成本增加之下,种粮户农民在丰产后,对粮食价格上升的预期非常强烈,惜售心态严重。但事实却出乎他们预料,粮食价格却没有出现明显上涨。

由于今年小麦价格开秤就在1元左右,高于2011年的托市收购价格,各大粮食主产区的托市收购没有启动。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储备层面小麦收购量相比往年大幅减少。

由于今年玉米种植面积增加、涨势良好,供求紧张局面得到缓解,加上政策层面至今没有出台相关收储政策,玉米价格出现大幅回落。

水稻国家虽然出台了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但是相比去年的价格高位和种植成本的提高,农民仍然感到无利可图。

近日,河南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通过对全省40个县(市、区)120个乡镇600个农户的秋粮生产成本调查显示,2011年全省粮食价格涨势明显,但受种植成本大幅上涨影响,种粮收益增幅明显下降。

这一背景下,冬季的豫北农村,原本应该种小麦的农田里,仍有大片枯黄的秋季庄稼秸秆在寒风中摇曳。

多收了三五斗范文2

斗士花费了很多年的时间,走了很远很远的路,找寻良师,磨炼武艺。

他曾在瀑布底下静坐,曾在决斗场伤痕累累,曾在森林里与野兽抵死相搏,也曾加入军队体会一场又一场的战争,感悟别死离生。

他终于练成了。

他的意志坚若磐石,在流水的侵蚀里头冲刷得稳固光滑。

他的肌肤比最最厚重的大门更经得起敲打。

他的双手如同世界上最锋利的长刀那样,杀气十足。

他的躯体上密布了疤痕,是一枚枚最勇猛的战士用以示人的勋章。

他练成了。他返回到他曾居住和成长的那个村庄,去做一件他早该做了的事情。

这村庄是一个美妙的地方,美得如同诗里的画,画中的诗。村庄不大,却也不小,村民不多也不算少。大部分村民脸上写满了安之若素的平静,还有一小部分人能隐隐约约看到内心的忧心忡忡。

村庄边上有一座小城堡。虽然小。却也修筑得华美宏丽,金碧辉煌。那是这个村庄附近最为强大的武士的住所。同时,他也是一位贵族,也是这片土地和这个村庄的所有者。他是一位领主。

没有多少人能记得他的过去了,只听村子里一些闲人在传言,他曾是这个村庄里的一员,外出参加过战争,归来后,杀死了这个村庄过去的那个压榨村民的领主,接管了整个村庄。

他成为了这里的主人,开始还是好好的,可是后来,他依仗自己的武力,在整个村子里巧立名目,收取各色税收。种地的,他收五成;打鱼的,他收五成;宰牲口的,他收五成;做小买卖的,他收五成;还有各种名目的巧取豪夺,举不胜举。

很多年过去了,村民们早已经习惯了这种活法,心安理得。

但是,现在斗士回来了。他历经多年外出习武,锻炼自己的身体,磨炼自己的意志,就是要驱走这个邪恶的领主,拯救村庄。

斗士回来了,他在村庄里振臂高呼:我要解放你们。一些人很高兴,跟着斗士去往领主的城堡;更多人是凉讶,他们凑着热闹跟着去了。

斗士在城堡门前叫喊,领主出来了。他们两个争执、辩解、吵闹。而后大打出手。一个是最强大的武士,一个是历经磨难的斗士,势均力敌,激战了整整一个日夜。

斗士很年轻,虽说身强体壮,但总归不是经验丰富老辣的领主的对手。借着一个错身的机会,他被扭断了脖子。

于是――

斗士死了。

他们说,他终于死了。

第二个故事

斗士花费了很多年的时间,走了很远很远的路,找寻良师,磨炼武艺。

他曾在瀑布底下静坐,曾在决斗场伤痕累累,曾在森林里与野兽抵死相搏,也曾加入军队体会一场又一场的战争,感悟别死离生。

他终于练成了。

他的意志坚若磐石,在流水的侵蚀里头冲刷得稳固光滑。他的肌肤比最最厚重的大门更经得起敲打。

他的双手如同世界上最锋利的长刀那样,杀气十足。

他的躯体上密布了疤痕,是一枚枚最勇猛的战士用以示人的勋章。

他练成了。他返回到他曾居住和成长的那个村庄,去做一件他早该做了的事情。

这村庄是一个美妙的地方,美得如同诗里的画,画中的诗。村庄不大,却也不小,村民不多也不算少。大部分村民脸上写满了安之若素的平静,还有一小部分人能隐隐约约看到内心的阮心忡忡。

村庄边上有一座小城堡。虽然小,却也修筑得华美宏丽,金碧辉煌。那是这个村庄附近最为强大的武士的住所。同时,他也是一位贵族,也是这片土地和这个村庄的所有者。他是一位领主。

没有多少人能记得他的过去了,只听村子里一些闲人在传言,他曾是这个村庄里的一员,外出参加过战争,归来后,杀死了这个村庄过去的那个压榨村民的领主,接管了整个村庄。

他成为了这里的主人,开始还是好好的,可是后来,他依仗自己的武力,在整个村子里巧立名目,收取各色税收。种地的,他收五成;打鱼的,他收五成;宰牲口的,他收五成;做小买卖的,他收五成;还有各种名目的巧取豪夺,举不胜举。

很多年过去了,村民们早已经习惯了这种活法,心安理得。

但是,现在斗士回来了。他历经多年外出习武,锻炼自己的身体,磨炼自己的意志,就是要驱走这个邪恶的领主,拯救村庄里的村民。

斗士回来了,他在村庄里振臂高呼:我要解放你们。一些人很高兴,跟着斗士去往领主的城堡;更多人是惊讶,他们凑着热闹跟着去了。

斗士在城堡门前大声叫喊,领主出来了。他们两个争执、辩解、吵闹,而后大打出手。一个是最强大的武士,一个是历经磨难的斗士,势均力敌,激战了整整一个日夜。

领主经验老辣。但他毕竟上了年纪,在体力上怎会是年轻力壮的斗士的对手?在一个错身的瞬间,他被扭断了脖子。

斗士喘着粗气,他兴奋地大喊:我解放了你们!村民们大喊:我们解放了!

村民们很感激斗士,拥戴他住进了领主的城堡。从此以后。斗士在村庄里不需要做任何活计,他只需保护村民,接受他们的供养,足矣。

刚刚开始,相安无事。而后,斗士越发贪婪,他不满足于那么一点点仅是足够的供养,他开始要求更多;他自认为是这个村庄的恩人,也是这片土地上最强大的人。于是他依仗自己的武力,巧立名目,收取各色的税。种地的,他收七成;打鱼的,他收七成;宰牲口的,他收七成;做小买卖的,他收七成;还有数不清的巧取豪夺,举不胜举。

村庄里人们敢怒不敢言,只好忍气吞声。慢慢的,他们也就习惯了这种活法,觉得其实也没什么不好。

有一天,一个流浪的武士路过村子,得知斗士是这附近最强大的人,便提出向他挑战。想要夸示勇武的斗士欣然接受。两个人打斗了整整一个日夜,被酒色掏空了身子的斗士怎么会是流浪人的对手,终于倒在了他的拳头下。

于是――

斗士死了。

他们说,他终于死了。

第三个故事

斗士花费了很多年的时间,走了很远很远的路,找寻良师,磨炼武艺。

他曾在瀑布底下静坐。曾在决斗场伤痕累累,曾在森林里与野兽抵死相搏,也曾加入军队体会一场又一场的战争,感悟别死离生。

他终于练成了。

他的意志坚若磐石,在流水的侵蚀里头冲刷得稳固光滑。

他的肌肤比最最厚重的大门更经得起敲打。

他的双手如同世界上最锋利的长刀那样,杀气十足。

他的躯体上密布了疤痕,是一枚枚最勇猛的战士用以示人的勋章。

他练成了。他返回到他曾居住和成长的那个村庄,去做一件他早该做了的事情。

这村庄是一个美妙的地方,美得如同诗里的画,画中的诗。村庄不大,却也不小,村民不多也不算少。大部分村民脸上写满了安之若素的平静,还有一小部分人能隐隐约约看到内心的忧心忡忡。

村庄边上有一座小城堡。虽然小,却也修筑得华美宏丽,金碧辉煌。那是这个村庄附近最为强大的武士的住所。同时,他也是一位贵族,也是这片土地和这个村庄的所有者。他是一位领主。

没有多少人能记得他的过去了,只听村子里一些闲人在传言,他曾是这个村庄里的一员,外出参加过战争,归来后,杀死了这个村庄过去的那个压榨村民的领主,接管了整个村庄。

他成为了这里的主人,开始还是好好的,可是后来,他依仗自己的武力,在整个村子里巧立名目,收取各色税收。种地的,他收五成;打鱼的,他收五成;宰牲口的,他收五成;做小买卖的,他收五成;还有各种名目的巧取豪夺,举不胜举。

很多年过去了,村民们早已经习惯了这种活法,心安理得。

但是,现在斗士回来了。他历经多年外出习武,锻炼自己的身体,磨炼自己的意志,就是要驱走这个邪恶的领主,拯救村庄里的村民。

斗士回来了,他在村庄里振臂高呼:我要解放你们。一些人很高兴,跟着斗士去往领主的城堡;更多人是惊讶,他们凑着热闹跟着去了。

斗士在城堡门前大声叫喊,领主出来了。他们两个争执、辩解、吵闹,而后大打出手。一个是最强大的武士,一个是历经磨难的斗士,势均力敌,激战了整整一个日夜。

领主经验老辣,但他毕竟上了年纪,在体力上怎会是年轻力壮的斗士的对手?在一个错身的瞬间,他被扭断了脖子。

斗士喘着粗气,他兴奋地大喊:我解放了你们!村民们大喊:我们解放了!

村民们很感激斗士,想要拥戴他住进领主的城堡,而且他不需要做任何活计,只需保护村民,接受他们的供养足矣。但是斗士拒绝了,他说:我不能成为你们的蛀虫,我是你们中的一员。

斗士云游的时候走过很多地方,见识了很多新的东西。他教会村里人很多新的劳动和生活的方式。

他叫人们按照职业聚合在一起,一起工作,一起劳动,得来的成果一起分享。

开始相安无事,慢慢的,人们发现无论工作努力与否,最后得到的成果都和其他人一样,于是有人偷懒,有人耍滑。最后,种地的,收成不及往年的三成;打鱼的,收成不及往年的三成;宰牲口的,收成不及往年的三成;做小买卖的,收成不及往年的三成。

整个村庄愈发穷困了。村民们怨声载道。

有一天,一个流浪的武士路过村子,得知斗士是这附近最强大的人,便提出向他挑战。早已放弃武艺许久的斗士在村民们的劝说下勉强应允。两个人打斗了整整一个日夜,早已不习武艺的斗士怎么会是流浪人的对手?他终于倒在了流浪武士的拳头之下。

于是――

斗士死了。

多收了三五斗范文3

关键词:唐五代;敦煌僧尼;私有财产

中图分类号:K871.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149-03

佛教的戒律规定僧人不允许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是出土的敦煌文书显示,唐五代时期敦煌的僧人却违背了这一戒律,像世俗社会的人们一样,拥有各种财产。P.3410《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文书显示当时一位名叫崇恩的僧人拥有多种私有财产。这件文书的内容如下。

“(缺)田庄(缺)铧各壹孔,镰各壹张,■钼各壹口,碗碟各(缺)具,车壹乘,楼壹具,种壹副,粟楼壹具(缺)人共使王禄班施入三世净土寺充(缺)无穷渠地两突,延康地两突,车乘牛驴农具依当寺文籍,随事支给。施入合城大众微薄房资,双川绯坛柒条,袈裟一条(缺)汗衫壹,紫绫夹裙衫壹对,(缺)京褐夹绫裙衫壹对,绫袄子壹绫里(缺)里绯绫(缺)绿娟■,白练汗衫壹,赤黄绫夹■两腰,绯绫被壹,(缺)褐子皮裘壹领,紫绫缦,故王皮裘壹领,红■缦(缺)紫绫履壹量,京皮靴壹量并靴毡,拾伍两金银间腰带壹,银碗壹,故赤黄绫三衣■子壹,白方毡壹领,龙虚席(缺)朱里碗壹,铜碗壹,铜碟子壹,坠铜盘子壹,蛮碟子壹,漆碟子肆,画油木盛子贰并盖,画油木钵子贰并盖,画油(缺)画油酱碟子贰,木油酱碟子贰,酱醋勺子贰,铜匙■壹(缺),画木碟子拾,独胡木盘壹,五岁草驴壹头,四岁父驴(壹头),青刚鞍兀壹,■石枕壹枚,藤裘杖壹,绢扇壹柄。三世净土寺所有家具什物供养具佛衣并别有文籍,(缺)岁草马壹匹,充买寺南宅壹躯舍四口并院落。崇恩前后两政为所由与常住三宝或贷价忘取,不(缺)业累,将八个上锦壹张,施入都司。报恩寺常住大床壹张,踏床壹张,新车盘壹,施入佛殿(缺)用,与侄僧惠朗(缺)壹张,白练里草录交缘,拾伍两银碗壹,表弟大将延英达红锦袄子壹,绯娟里。(略)。优婆夷清净意比至无常以来,支瓜渠上地贰拾亩。先清净意师兄法住在日与特牛壹,母子翻折为五头,一任受用,与白绫壹匹,方耳铛壹口,柒两银盏壹,小牙盘子一面。沙弥宜娘,比至清净无常以来,承事清净意,不许东西。无常以后,一任随情取意,放汝宽闲。四岁特牛一头,布放修功德。清净意无常以后,资生活具,少小之间,亦与宜娘。僧文信经数年间与崇恩内外知家事,辛劳至甚,与耕牛壹头,冬粮麦叁石。(略)崇恩亡后衣服:白绫■壹量,浴衣壹,长娟裤壹,赤黄锦壮■壹腰,京褐夹长袖壹,独织紫绫壮袄子壹领,紫绫裙衫壹对,紫绫柒条,袈裟壹条,紫罗庐山帽子一顶,覆面巾壹屯,覆面轻纱壹段。上尚书剥草马壹匹。坠铜尺五面,悉罗壹。侄僧惠朗(押);表弟大将阎英达;侄都督索(押);侄虞侯索;侄兵马索荣辙;侄女夫张忠信;侄女夫张忠均。”[1]150-152

这是一件僧人崇恩处分遗产的文书,全面地展示了其个人私有财产的组成。经过整理,我们可将其个人财产分为这样几类:第一类为其私人地产,他在无穷渠和延康屈各有耕地2突,另有瓜渠地20亩,当时的一突等于10亩,也就是说它共有耕地60亩;另外还有数量不详的田庄和房舍。第二类是依附人口,文书显示其有依附人口共4人,即僧文信、沙弥宜娘、王录和买来一个小女子。其中买来的小女子是典型的私人奴婢,因为崇恩要求她在自己死后继续为自己的养女娲柴做奴婢。第三类是农具和耕畜,有铧、镰、车壹、粟楼、马鞍等,驴两头,马两匹,牛七头。另在净土寺还有数量不明的畜群。第四类是金银铜器类,镶金银的腰带、银碗、银盏、铜碗、铜碟和铜盘等。第五类是生活器具类,如各种用处的碗、碟、盛子、■子、杓子、马鞍、枕头、拐杖、绢扇、床等;第六类是衣物类,各种衣物有4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是绫、锦等丝绸材料制成的。其死后穿着和陪葬的衣物就有18件之多。此文书多处残缺,应该说崇恩拥有的私人财产还要超过文书所列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崇恩是一个相当富裕的僧人,其富裕程度可以和世俗的封建地主相媲美。从其他敦煌文书我们可发现,敦煌僧尼都拥有数量不等的个人财产。这显然和佛教四大皆空的思想相矛盾的。那么当时敦煌僧尼私有财产的来源究竟有哪些呢?

一、宗教活动的收入

唐五代时期参加教团统一组织的法事活动的敦煌僧尼可从教团获得宗教收入。教团用于分配的财产主要来自于信众的布施和亡僧的遗物。当时敦煌地区佛教繁荣,信佛者甚众,信众每年都要给教团布施大量的财物。这些信众在布施时一般都要注明具体布施对象或用途,如施给都司、某个具体的寺院、教团全体僧众,或是用于修造房舍、用于行像活动等。其中“施入大众”或“施入合城大众”都是指布施给教团全体僧众,在用于大众开支有余的情况下是可以分配给全体僧众的。有的信众布施时清楚地注明物品施入大众,请看以下两个例子:P.2583《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舍疏十三件》中的第七件记载:“檀■被一张,绿■■子一,黄娟裙衫一对,紫官■褐裆一,紫娟衫子一,九综布袈裟■覆一对,九综布裙衫一对,细布衫子一,针毡子一,施入合成(城)大众”[2]67;第十三件记载:“申年二月十三日尼明证念诵施入大众衣物数。单经故破七条一,单经故破裙衫一对,故破黄■布里褐裆一,故布付博一,头巾二故。新坐具一。故单坐具一。又细布裙衫一对。黄布衫子一。又粗布裙一,■一两。栲老子一。箱一。”[2]70以上两则材料都清楚地说明信众施入大众物品的情况。在敦煌教团中,僧人亡故之前往往把自已的一部分遗产施入都司。如上述的崇恩在处置遗产时就“将八个上锦壹张,施入都司。”敦煌教团在做法事时也会取得报酬。施入大众的物品、亡僧的遗产和获得的报酬往往是种类多样,不便于分配。在分配之前■司将这些物品加以拍卖,都换成便于分割的纺织品。

教团中主持宗教收入分配的机构是■司。关于■司分配■利的原则和数量,P.2638号文书有如下的记载:“应管诸寺合得■僧计叁佰伍拾壹人;沙弥壹佰陆拾壹人,合全捌拾壹人半;合得■大戒尼式叉尼计叁佰柒拾玖人;尼沙弥计柒拾壹人,合全叁拾伍人半。上件僧尼通计捌佰伍拾人,人各支布陆拾尺,僧尼沙弥各支布叁拾尺。”[2]395文书内容显示,■司分配■利的原则按照人头均分,沙弥和沙弥尼所得的数量是只有比丘、比丘尼和式叉尼的一半。在此间文书中比丘、比丘尼和式叉尼每人分得60尺,而沙弥和沙弥尼每人只得30尺。

从■司领取■利是普通僧尼一项非常重要的收入来源。如果因分发者的疏忽而漏掉了,他们会上状请求都司最高负责人都僧统查明补发。P.3730《寅年九月式尺尼真济等牒》载:“大乘寺式叉尼真济沙弥尼普真等状上。右真济等名管缁伦,滥沾僧数,福事则依行检束,■状则放旷漏名。伏望和尚仁慈支给,请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寅年九月日式叉尼真济等牒。”[3]114状文内容显示,大乘寺的式叉尼真济、沙弥尼普真二人参加了规定的宗教活动,但在分配■利时却被■司漏掉。于是她们上状请求最高僧官洪辩纠正。洪辩看后做了这样的批示:“状称漏名,难信虚实。复是合得不得,细寻问支给。”即要求■司仔细复查,如确有遗漏要及时补发。

二、世俗经济活动的收入

敦煌僧尼世俗经济活动收入主要有出贷财物收取利息和经营土地的收入。当时敦煌地区多数人们生活贫困,往往要靠借高利贷才能度日和维持基本的再生产,高利贷非常盛行,财物有富余的寺院僧尼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当时僧人出贷的物品主要是两大类,一是纺织品类,如P.3015《丙辰年(956年)僧法宝贷绢契》记载:“丙辰年三月廿三日,三界寺僧法宝,往于西州充使,欠(少疋帛),遂于同寺法(律)戒德面上贷黄丝生绢壹疋,长肆拾尺”[1]125材料显示三界寺的僧人法宝出贷黄丝生绢;二是谷物类,如P.3860《丙午年(886)翟信子欠麦粟契》记载:“丙午年六月廿四日,翟信子及男定君二人,先辛丑年,从■法律面上,便麦陆石,粟两石。[1]111”材料显示僧人■法律出贷小麦和粟给翟信子及其儿子定君。放高利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息,当时敦煌地区当年春借秋还的利率一般在50—100%,僧人通过这样的高利率出贷财物谋取暴利。

敦煌文书显示,有的僧人出贷数量巨大。P.3935《丁酉年(997年)(2—311页)洪池乡百姓高黑头状(稿)》记载:“洪池乡百姓高黑头。右黑头早年男会兴执显德寺王僧正物,后至辛卯年退物之时算会。其男会兴着麦粟豆通计一十六车一十一石三斗。”[1]311文书显示,高黑头先后从显德寺王僧正处借贷麦粟豆共计一十六车一十一石三斗。古代的一牛车或一马车粮食到底有多少斤?现在难以找到准确的资料,但保守的估计也在1000斤以上,也就是高黑头先后从王僧正处借贷了近20000斤粮食。在这段时间王僧正不会只出贷给高黑头一人,由此可以想见王僧正的获利数量和富裕程度。

有的僧人出贷不直接收取利息,而是让借贷人无偿为他劳动以创造更多的财富。请看P3150号《癸卯年吴庆顺典身契》:“癸卯年十月十八日。慈惠乡百姓吴庆顺兄弟三人商议,为缘家中贫乏,欠负广深。今将庆顺己身典在龙兴寺索僧政家。见取麦壹拾硕,黄麻壹硕陆斗,准麦三硕贰斗。又取粟玖硕,更无交加。自取物后,人无雇价,物无利头,便任索家驱驰。比至还得物日,不许左右。[1]51”文书显示,吴庆顺兄弟三人向龙兴寺索僧正借贷了13石麦、9石粟和黄麻1石6斗,索僧正不直接收取利息,而是让吴庆顺典身在他家无偿劳动,直到还清借贷为止。在这期间,吴庆顺能够为索僧正创造大量的财富。

敦煌僧尼还通过经营土地获取收入。拥有私有土地的僧尼通过耕种土地获取收入,土地较多的将其出租以收取地租。没有自己土地的僧尼靠佃种寺院的土地获取收入,P.3947《年代未详(十世纪)僧沙弥配分寺田历》的记载说明了这一点:“僧光国都乡仰渠地十五亩,解渠四亩并在道真佃,离俗城北东支梁地七亩见在,金笃观进渠地四亩见尼真智佃,维明菜田渠地十亩,入常住。智广菜田渠地十亩见道义佃,戒荣观进梁地十五。[1]459”材料清楚显示,真智等僧尼靠租种土地获取收入。

三、分得家庭共有财产

在唐五代时期敦煌僧人多数时间和家人生活在一起,他们有权继承家庭成员的遗产,在分家析产时有权和家庭其他成员一样获得家庭共有财产,这也是他们私有财产的重要来源之一。请看P.3744《沙州僧张月光分书》:“兄僧月光取舍西分壹半居住,又取舍西园从门道直北至西园北墙,东至治谷场西墙直北已西为定。其场西分壹半。口分地取牛家道西三畦共贰拾亩,又取庙坑地壹畦拾亩,又取舍南地贰亩,又取东涧舍坑已东地三畦共柒亩,孟授(地)陆畦共拾伍亩内各取壹半。又东涧头生荒地(各取)壹半。大门道及空地车敞并水井,两家合。其树各依地界为主。又缘少多不等,更于日兴地上,取白杨树两根。塞庭地及员佛图地,两家亭分。园后日兴地两亩,或被论将,即于师兄园南地内取壹半。弟日兴取舍东分壹半居住,并前空地,各取壹半,又取舍后园,于场西北角直北已东绕场东直南舍北墙治谷场壹半。”[1]147文书显示,僧张月光分家前与两个弟弟一起生活,分家后张月光分得宅舍、田地、菜园、生荒地和其他财产若干。

P.3774《丑年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文书透露了两个信息,一是敦煌僧人有权继承家庭遗产,二是僧人的私有财产受官府的保护。请看具体内容:“今大哥所用斛斗、财物、牛畜及承伯伯私种斛斗,先经分割财物,约略如前,一一并无虚谬。更有细碎,亦未措言。比者已来,齐周所有运为斛斗及财物、畜生(牲)、车牛、人口,请还齐周。今大哥先经伯伯数度分割财物,各有区分,今更论财,似乖法式。[1]283”这是一份堂兄弟分家析产的纠纷案,讲分家过程比较详细。他们的父辈是亲兄弟,当年曾分过家,死后自然把各自的财产传给了各自的儿子。但由于齐周父母双亡时他自己还小,就和堂兄在一起生活。虽在一起生活,但各自的财产却有明显的区分。在共同生活时,齐周继承的部分财产被堂兄侵占,现齐周要求官府做主让堂兄归还先前侵占自己的财产。

四、侵占寺院的公共财物

敦煌出土文书显示,僧人利用各种便利侵占寺院的公共财产。敦煌寺院被僧尼侵占的物品有以下几个种类。木器家具类,如木盆、床、花盘、柜、桉架、经案、雷子、踏床、木奁、■子、大头训、■训等;有铜铁器类,如生铜佛印子、汉锁、铜罐子、铁锅、胡锁、袜希罗、象鼻屈钺、铛子、铜君迟、锁腔等;纺织品类,如五色褥、紫绢裙、方毡、条毡、■帐、花毡和布等;有乐器类,如鼓腔、摩喉罗、铜铃等;有法器类,如银泥幡、经案、香炉、赛天王■子、经藏子等;有生活用品类,如花檠盘、革子、碟、食柜、鬲子、立食模、褐袋、匙箸等;有陶器类,如瓦盛等;有粮食、食品类,如粟、面、麦、豆、油、粟、米、黄麻、酥、麻渣、酒等;其他如■、褐、羊和草子等物品。

有的寺院财物被侵占的现象比较严重。请看S.4452《后晋开运三年(946)某寺算会破除外见存历稿二件》文书的内容:“开运三年丙午岁二月十五日,当寺徒众就中院算会,癸卯年直岁保集应入诸司斛斗苏油布■等,一周年破除外见存:准帐尾麦叁石陆斗,欠在保集;准帐尾粟肆石柒斗,欠在保集;准帐尾油贰斗三升一抄,欠在保集;准帐尾黄麻叁石陆斗,欠在保集;准帐尾豆肆石贰斗,欠在保集;准帐尾布陆尺,欠在保集。”[2]521“开运三年丙午岁三月一日,当寺徒众就中院算会,甲辰年直岁福信应入诸司斛斗油面布■等,一周年破除外见存:准帐尾麦肆石五升,欠在福信;准帐尾粟肆石叁斗,欠在福信;准帐尾油贰斗肆升,欠在福信;准帐尾黄麻壹石贰升,欠在福信;准帐尾豆叁石壹斗,欠在福信。”[2]522文书内容显示该寺的财产在癸卯年和甲辰年分别由直岁保集和福集掌管,两名直岁的任期都是一年。在一年中,保集侵占的物品有:麦叁石陆斗、粟肆石柒斗、油贰斗叁升一抄、黄麻叁石陆斗和布六尺;福信侵占的物品有:麦肆石伍升、粟肆石叁斗、油贰斗肆升、黄麻壹石贰升、豆叁石壹斗、布■贰拾贰尺。S.5048《年代不明(10世纪中期)某寺都师惠法等欠斛斗数目》说明都师惠法一人侵占了这样一些物品:麦两石柒斗伍升,粟五石一斗五升,白面四十四石五斗七升,面八石三升,麸二十七石七斗。这些数字对于一个寺院来说都是比较大的。

从总体上看,敦煌文献资料具有的普遍意义是大于其地方特殊性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当时全国一般地区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绝不只是反映西陲一隅的地方文献,而具有普遍的史料价值与学术意义。从以上研究可看出,唐五代时期敦煌的僧尼通过宗教活动、世俗经济活动、继承家庭遗产和侵占寺院公共财产等途径获取财产,有的高级僧侣的富裕程度可与世俗地主相媲美。敦煌僧尼拥有私财的现象应是全国其他地区的一个缩影。这种明显违背佛教戒律的现象普遍存在说明了佛教在传入中国近一千年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一个较新颖的角度说明世俗化的中国佛教在这一时期已经形成。

参考文献:

[1]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多收了三五斗范文4

所要讨论的几个数字是:

(1)汉代一个农业劳动力的垦田亩数;

(2)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3)汉代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

(4)这些数字所反映的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数量及其分配状况。

封建时代的农业主要是个体小生产农业,而最能反映个体小生产农业特点的是小自耕农经济。所以我们就以小自耕农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作为主要讨论对象。

最完整地从数量上讲到当时小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是《汉书•食货志》所载的据说是战国时李悝的一段话有些同志认为这段话反映的是汉代的情况(陈直先生即主此说,见《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77—278页),这是有道理的。但其中提到十一而税,却不是汉代情况。不过,战国农业生产与汉代颇多相似之处,与其他材料参看,《汉书•食货志》的这段话应当说也反映了西汉的情况。准此,我们在下边的讨论中也参用了一些战国和秦的史料。: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

下面,我们就结合其他史料来分析一下这段话所提供的一些数字,看看它们是否大体符合汉代一般小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情况。

一、一夫挟五口

战国中期,一户农民大约平均是八口左右《孟子•梁惠王上》又《尽心上》。,这是小农经济初起时的现象。随着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再加上政府法令的作用(如商鞅变法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农民的家庭人口有逐步减少的趋势。到了汉代,一般是一家五口。《汉书•食货志》载晁错在文帝时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所载西汉末到东汉时的十一二个户口数字,平均每户在五口上下。则汉代一家五口,可以认为是通常现象。

一家五口,一般是两个劳动力。所谓“一夫”,当时常指一个小经济单位,即一家。“一夫”就是户主、家长的代称。《周礼•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晁错也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都可说明汉代五口之家一般是两个劳动力。

二、治田百亩

《汉书•食货志》这段话说的是小亩,即100步为一亩,原是战国时山东诸国的亩制银雀山汉墓《孙子兵法》残简《吴问》载晋末六卿统治区亩制不一,范、中行氏以160步为亩,韩、魏以200步为亩,赵以240步为亩。这种亩制改革的演变情况不明。此处暂不涉及。。秦则行240步为一亩的大亩。汉初二者并行,故山东诸国地行小亩(楚地可能在外,说见后),故秦地行大亩,到汉武帝后期全国才统一行大亩《盐铁论•未通》。战国、秦汉六尺为步。汉尺约合今23.2厘米。则汉代一大亩为(6×0.232)2×240=465.0393平方米。今一市亩则为666.67平方米。折算起来,汉代

1大亩=2.4小亩=0.6915市亩

1小亩=0.4166大亩=0.2881市亩

1市亩=3.47小亩=1.44大亩。

这样,照《汉书•食货志》这段话的说法,汉代一个劳动力平均大约种地50小亩,或20.83大亩,合今14.4市亩;每户有田100小亩,或41.66大亩,合今28.8市亩;每口占田20小亩,或8.332大亩,合今5.76市亩。

我们再看汉代其他有关农民垦田数的记载。这些记载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与《汉书•食货志》这段话所说的一家治田百亩相同或相近。

(1)《汉书•食货志》载文帝时晁错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百之收不过百石。”

(2)《管子•治国篇》(据研究是汉人著作):“常山之东,河汝之间,……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则一家垦田也是百亩。

(3)《管子•巨乘马》(据研究是汉人著作):“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这里的一农,应与一家相当。但《巨乘马》下文有:“起一人之繇,百亩不举;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千人之繇,十万亩不举。”等语。与晁错说的一家服役者不下二人不同,似乎说的是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田百亩。但看来只是对一家服役人数计算方法的不同,并不绝对说明一家百亩之田只有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种。

(4)《管子•山权数》(据研究是汉人著作):“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

(5)《管子•揆度》(据研究是汉人著作):“百乘之国,东西南北度五十里。……百乘为耕田万顷,为户万户,为开口十万人。”(以下千乘之国、万乘之国,户数与垦田数的比例与此同)万户耕田万顷,则一户耕一顷即百亩方百里,方五十里之地究竟有多大,估计境内可耕之田有多少,户口有多少,据《管子•揆度》、《八观》、《汉书•刑法志》、《食货志》的记载来估算各有出入,各家解释也不相同,此处略而不论。仅取《揆度》比较明确的万户万顷之说。

(6)《管子•轻重甲》(据研究是汉人著作):“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

以上各条都是通概言之,也有井田制下一夫百亩的传统说法的影响。但这种说法在汉代仍然广为流行,特别是还用作估产的依据,说明汉代农民的实际垦田数字与此相去不远。

(7)《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时赵过用耦犁,“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五顷”。这里的五顷是大亩,大亩五顷合小亩1200亩,正好是一井一屋即12夫之数,也是按一夫百亩来计算的。

(8)《汉书•赵充国传》记载武帝时屯田卒每人平均耕地20亩。居延汉简及敦煌汉简中记载有一名戍卒或弛刑徒垦田15亩弱《流沙坠简》释二,三十一。、24亩《流沙坠简》释二,三十一。,或私人有田30亩《敦煌汉简校文》,第80页。、35亩《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81页。、41亩《汉晋西陲木简汇编》二编,第56页。简文云:“玉门屯田吏高禀,放田七顷,给予弛刑十七人。”既云“放田”,可能系交弛刑徒私人经营。、50亩《居延汉简释文》卷三,第52页。(均是大亩),这种有田的私人,可能带有家属。这些数字,大都距一人50小亩或21大亩弱、一家100小亩或41大亩多的数字不远。

以上八条材料,大致说明了汉代一户农民耕种的土地为100小亩或41大亩左右1966年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记有一些人户的田地、奴婢、房舍等赀产数。其中记有田地数的共11户(八亩一户,三十亩一户,三十余亩一户,八十亩二户,一顷到二顷六十亩的六户),共有土地1160亩左右。平均一户在100大亩即240小亩以上。这些人户中有一些肯定是地主,因此并不能说明当地每户农民的平均占有土地数。但撇开土地所有关系,单就一个农业劳动力垦种的土地数量看,碑中记载有些人户家有奴婢,有些是五人(其中一户有田二顷六十亩,其他三户田数不明),最多的是七人(该户有田三十余亩,有奴三婢四)。此外,地主是否将土地出租,碑文记载不明。假定百亩以下的田耕种者平均为三人,百亩以上耕种者平均为六人,则此1160亩田的农业劳动者为51人,一个农业劳动者种田23大亩左右,合55小亩左右。当然,这个碑文残蚀过甚,上述估算并不可靠。但至少不像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它是不能作为汉代农民耕种土地远少于一家100小亩的依据的。

第二组,比一家百亩的数字小。

(9)《淮南子•主术训》:“一人耒而耕,不过十亩。十亩之收,不过四十石。”这里的亩,应是大亩,如系小亩,一小亩年产四石,未免过高(见后)。参照下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郑里廪簿竹简的记载,我们怀疑淮南、江陵等故楚地在汉武帝之前与秦故地一样行大亩制。这样,一人10大亩,即24小亩,相当前述一人50小亩的一半。耒而耕在汉代是比较落后的耕作方法,江淮一带农业生产技术比北方低,主要种稻,劳力耗费较多,因此一个农业劳动力种地较少,这也许只是当地情况而不代表汉代一般情况。

(10)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时代当文帝晚年到景帝初年的郑里廪簿竹简,完整地记载了郑里中的25户的人口数、能田人数、各户土地亩数及所贷种食数。这25户共有人口105人上下,其中能田者69人,共有田地617亩。平均每户24.7亩,每个能田者9亩弱,每口合6亩弱。这比一家百亩的数字要少很多。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江陵附近,当时属于地少人多的地区,郑里又处江陵城郊,地少人多的情况恐怕更形突出。每家农户占有土地数量恐比一般情况下为低。

第二,郑里廪簿是政府贷种食的登记本。贷种食的当时多属贫民。这25户当为贫民,其中仅二人为二十等爵中最低的“公士”,其他人未注,多半是无爵级,这也说明了他们社会地位的低下。则他们占有土地比一般农户要少,是很自然的。

第三,这里的亩制,看来恐怕是与秦地一样的大亩。因为所贷种食都是每亩一斗。云梦秦简中的仓律记载:“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即规定禾、麦用种一斗,与郑里廪簿所载的每亩一斗相合。江陵一带当时虽然种稻,但也种禾、麦(这从凤凰山汉墓出土的有小米、麦以及陪葬品记录中有禾、麦可知)。如果行小亩而又所贷为稻种,折算起来应为每小亩一斗一升多,与郑里廪簿所载的每亩一斗不合。由此可推测当时官方贷种食的标准系按禾、麦计算,为每亩一斗,与秦律中的规定一样。由此可进一步推测这种每亩贷一斗的亩制应当是与秦一样的大亩制。与前述的《淮南子•主术训》的记载参看,武帝前故楚地如淮南、江陵一带,行的可能是大亩制。这样,郑里廪簿中每户土地折成小亩即为:

每户24.7大亩=59.28小亩

每个能田者9大亩=21.6小亩

每人6大亩=14.4小亩

即大体分别相当前述的一夫百亩状况下的60%、40%和70%左右。鉴于受贷种食者是城郊贫民,占有土地数字较一般农户为少是很自然的。由此,似乎也可说明前述一般农户一家百亩的状况是可信的。

(11)《汉书•陈平传》载陈平少时有田30亩(小亩),但陈平当时家贫,则其占有土地比一般中等水平的自耕农要少,是可以理解的。

(12)仲长统《昌言•损益篇》说东汉后期“诸夏有十亩(大亩)共桑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说明当时黄河中下游地区人多地少的情况相当严重。但《昌言•损益篇》又云“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则全国相衡,农户土地占有情况大约不至如此迫促。

这四条材料所说的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都比一家百亩为少,但似乎都可作出相应的解释,而不一定就是一家百亩的估计的根据。

第三组:比一家百亩的数字为多。

(13)《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载有西汉末到东汉末全国十一二个户口数字及六个垦田亩数。概算起来,大约人口900多万户,5000多万口,即一户平均5口;垦田数则为700万顷,即7亿大亩左右。平均每户占有耕地约70大亩,合168小亩;每口14大亩,合33.6小亩。但这是通计全国人口而非仅算农业人口,如农业人口以800万户计,则农业人口每户占田87.5大亩(210小亩),每口占田17.5大亩(42小亩),合每户60.5市亩,每口12.1市亩。这个数字比一户百亩约大一倍,不太好解释。看来有两种可能。一是武帝以后垦田数字,尤其是边缘地区的垦田数字有所增长。二是官书记载不实。地方官吏常为了多收田租和争取褒奖而浮报垦田数。《后汉书•刘般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就是一例。这就形成了官书垦田数大于实际垦田数的现象。汉代官方户口数字比垦田数要翔实,由于豪强的隐庇,往往还较实数为少。这样,按官书算出的每户占有田地数就溢出了实际占有田数。看来,后一种可能性更大。《汉书•赵充国传》云屯田卒一人垦田20大亩,屯田卒是要榨取其最大限度的劳动能力的,可见20大亩大约已接近当时条件下一个劳动力所能垦种土地的最大限度。则官书中所载的垦田数恐怕是被夸大了。

(14)《管子•禁藏》(据研究是汉武帝时的著作),曾以一个人为单位计算生产各种农产品的理想标准:“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再加上果蔬和畜产品以及其他副业的收入,就能做到“国有余藏,人有余食”。从产量上看,亩产一石,当是小亩,一家五人,一人30亩,则共需垦田150小亩。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当比实际情况为高。如果照《管子》书中其他地方的估算法,妇女与儿童比成年男子消费为低的话,则一户垦田亩数也就接近100小亩了。

(15)《汉书•贡禹传》载贡禹于汉元帝时上书云自己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有田130亩(大亩,合312小亩)。汉代家訾万钱以下属“小家”即一般农户。看来,贡禹属于“小家”中的上等即较富裕的自耕农,有田130亩,比一般农户为高,正同他的地位相称。

这三条材料所说的一户垦田亩数,为一家百亩的150—300%左右。据上面的分析,这些材料所举的每户垦田数字有的恐怕是被夸大了,有的则可作出相应的解释,而并非当时的普遍情况。

比较上述三组数字,看来第一组即一家100小亩可能更接近于秦汉时每户垦田的实际平均数字。即:

每户两个劳动力垦田100小亩=41.66大亩=28.8市亩

每个农业劳动力垦田50小亩=20.83大亩=14.4市亩

每个农业人口垦田20小亩=8.332大亩=5.76市亩。

三、岁收粟一石半

这是平年一般土地的亩产量。讨论之前,先需说明三点:

第一,汉代量制有大石小石两种,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1.666小石。从有关文献及考古材料看,当时通行的是大石。

第二,粟在汉代通指原粮,但有时也与去壳的小米不分。需要根据材料所说的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言的粟,应当指原粮,因为这里除提到口粮外,还提到交十一之税及其他开支,因而有保管和运输的问题,不可能指不易长久贮存的米。

第三,粟、米折合比例,居延汉简明言一石粟出米六斗。云梦秦简、《说文》、《九章算术》等均谈到一石粟与加工后所出的粗精不同的各级米的比例。其中最粗的是粝米,一石粟出米六斗。从秦律看,这是下层士卒及一般劳动人民吃的。我们即照一石粟折六斗粝米计算。

关于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材料,也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普通旱田或某些水浇地,平年每小亩产粮在大石一石到两石之间。

(1)前引晁错在汉文帝时言“百之收不过百石”,即一小亩年产粟一石。

(2)前引《管子•禁藏》,人三十亩,亩收一石。再具体些说是一人30亩,年产:

粮30石

果素食当粮10石

糠六畜当粮10石

(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

共当粮50石,即折一小亩1.666石。

(3)前引《管子•轻重甲》:“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这里一旧注一般认为是六石四斗。但《管子》书中亦常用齐国田氏加大量积后的,一为十石《管子•海王》:“盐百升而釜。”即釜为一石,十釜为,则为十石。

但这个问题还需讨论一下。齐国旧量制基本上是四进制,即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一合六石四斗。到田氏代齐时,“陈氏三量,皆登一焉,乃大矣”。但究竟如何改法,不甚清楚。有说是四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一釜合一百升即一石,一一千升即十石(朱活:《谈山东海阳出土的齐国刀化——兼论齐刀的购买力》,《文物》1980年第1期;马元材:《管子轻重篇新铨》,第195—196页)。在釜以下,五区为釜即一区为二十升,见于《管子•轻重丁》,可以确定;至于区以下究竟是四升为豆,五豆为区,还是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则不大清楚了。另一说是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则一釜合一二五升即一石二斗五升,一一千二百五十升即十二石五斗(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梁方仲:《中国历代度量衡之变迁及其时代特征》,《中山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从“陈氏三量,皆登一焉”的文字上看,豆、区、釜三级量制皆“登一”,即每十二石五斗的说法比较合理,但却与《管子》一釜百升的说法不合。再从传世的十件齐制量器看,情况如下(据《中国古代度量衡图录(文字说明)》修改稿油印本):

器物名称实测(毫升)量值(毫升)出土时间地点1子禾子釜(容水)20460205/升1857年山东胶县灵山卫2陈纯铜釜(容水)20580206/升同上3左关铜(半区)(容水)2070207/升同上4公豆陶量(容小米)13001300/豆(?)传山东临淄5公区陶量(容小米)48704870/区(?)同上6市陶量(区?)(容小米)4220211/升1972年济南天桥区7右里陶量(升)(容水)206206/升传山东临淄8右里铜量(五升?)(容水)1025205/升同上9廪陶量*(釜)(容小米)20000200/升1951年山东邹县纪王城10廪陶量*(釜)(容小米)20200202/升解放前齐鲁大学收集(*此二器出土的邹县,战国时曾先后属邹、鲁、莒等国,故难以确定此二器国名,。一如为六石四斗,则一亩之收为1.28石,如为十石,则一亩之收为二石。

(4)前引《淮南子•主术训》,“十亩之收,不过四十石”,则亩产四石,这数未免太高,因此,这里的亩应是大亩。一大亩收四石,折成小亩,合一亩收1.666石。

(5)《史记•河渠书》云汉武帝时引河水溉汾阴,溉田5000顷,预计可得谷200万石以上,即一大亩收四石多,折成小亩,合一亩收1.7石。

(6)前引《管子•治国篇》:“常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带地方无霜期长,四年可以收获五次,一小亩可收二石。这是较高的年产量。

但邹、鲁、莒等与齐国是近邻,此二器容量与齐一釜相等,应也是齐制量器。)

战国时各国度量衡制渐趋于统一。商鞅所定的秦量制与田齐的相近,甚至有可能即采用田齐的基本量值。商鞅升铭:“十八年齐遣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五分尊一为升。”似可作为秦用齐制的证明(陈梦家:《战国度量衡略说》,《考古》1960年第6期)。秦制一升大体在200毫升上下,田齐量值当也如此。上表中第7器右里陶量容水206毫升、当系田齐一升之值。其1、2、3、6、8、9、10七器,按百升一釜之说,其升值均在200—211毫升之间,正好证明百升一釜之说的有据。特别是第1、2、3器,即子禾子釜、陈纯铜釜、左关铜,即所谓“陈氏三量”,铭文中记明了计量单位,又是经过校量的比较准确的官量,是田齐量制为一釜百升的最好证据。第8器右里铜量,容五升,似乎可以作为一豆五升的佐证。但田齐量制是从四进制、五进制向升——斗——石的十进制演变,左关铜为半区,十一釜,一相当一斗,则右里铜量可能系半斗量而非一豆之量。至于4、5两器,一豆一区,照一釜百升之说,其升值分别当325(四升一豆),260(五升一豆)和243.5毫升,过大,不大好解释。但这类有戳印铭文的陶器,一般是战国后期随着私营手工业的出现而大批生产的,可能是属于私量一类,则其与经过校定的官量有出入,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或者,齐国量制在从四进制到十进制的演变过程中有过一个短暂的一釜125升的阶段(如一区为25升,则公区陶量的升值为195毫升),也未可知。总的看来,传世齐制量器的情况对一釜百升之说是有利的。(7)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今通肥饶(按应为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则东汉时一大亩平均年产三石,折成小亩,每亩1.25石。

(8)《管子•山权数》(据研究是汉人著作):“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这段话不好理解,一夫百亩,当系小亩,以间田即中田为准,每小亩产五石,太高了。如系每大亩五石,合小亩2.08石,但又与一夫百亩之说不合。郭沫若《管子集校》(1057页)云:“此产量与岁收之数不合,与十一之税亦不合,意者齐地产量不高,即高田亦仅岁收亩一石,其十一之税为十石耶,间田、庸田可类推。”这样,中等的间田一小亩收五斗,但又与前引《管子•轻重甲》所说不合。或者,作者云产量时是以汉代当时通行的大亩计,而云垦田数时却沿袭传统的一夫百亩之说,并未注意到这二者间的牾。总之,这段材料的解释只好存疑。

(9)荀悦《汉纪》记文帝时晁错言,与《汉书•食货志》略同,但云“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即亩收三石,与汉志不合。可能三石的“三”字衍,也可能是荀悦照后汉大亩年产量改一石为三石(参见前引《昌言•损益篇》)。总之,也只好存疑。

(10)《齐民要术》序引仲长统:“惰者釜之,勤者之。”即产量低者每大亩6.4斗或一石,合小亩2.66斗或4.17斗,高者一大亩6.4石或十石,合小亩2.66石或4.17石。这是土地经营的好坏所带来的产量的不同,录此以备参考。

以上十条材料,除最后三条,其余七条每小亩年产粮在一到二石之间。汉一石约合今0.2市石,即合今一市亩产粟94—188斤,小麦100—200斤(粟一市石合135斤,麦一市石合145斤),平均大约亩产粟一石半,合粟140斤,小麦150斤。

由此看来,汉志所载李悝言平年亩产粟一石半,恐怕可以看作是当时中田的年产量。

第二组,水利田。

(11)战国末,郑国渠溉田四万顷,亩收一,这是秦地,所行为大亩,一如为六斛四斗,合小亩产2.666石,一如为10石,合小亩产4.17石。

(12)《管子•轻重乙》(据研究是汉人著作):“河淤诸侯,亩之国。”与上同。

(13)《汉书•沟洫志》云龙首渠成,引水灌临晋地,试得水,可合亩10石,即一小亩4.17石。这是估计。

(14)《史记•货殖列传》云“带郭千亩亩之田”,即近郭的好地每亩可收到一。

看来,汉代水利田一小亩大约年产2.7石,即合一市亩产粟253斤,麦272斤。汉人认为水利田最高产量是每大亩10石,合一市亩四百斤左右。水利田有不少是种稻。从汉代农业生产技术看,在好地上水稻亩产达四百斤左右也不是不可能的。

第三组,特殊耕作法。

(15)赵过代田法“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

缦田即“不为者也”,也就是不用代田法经营的一般土地。如以《淮南子•主术训》大亩年产四石相较,则代田法可到五石或六石,合小亩二石或2.5石。如以李悝所云小亩年产一石半相较,则代田法可至大亩4.5或5.6石,合小亩1.9石或2.3石。最高一大亩六石,合今一市亩产粟233斤或小麦250斤。

(16)区种法的产量,《汜胜之书》中有两个数字,第一个数字是美田大亩年19石,中田13石,薄田10石,即:

美田一亩产粟739斤,产麦793斤;

中田一亩产粟505斤,产麦542斤;

薄田一亩产粟389斤,产麦417斤。

其中薄田可达前述水利田的最高产量。这是并未推广的小面积丰产试验的特例。从当时农业生产技术条件看,这样的产量是有可能达到的,但无法推广。

(17)区种法产量的第二个数字据说是亩产100石,即合一市亩产28.875市石,合粟3898斤,麦4187斤,这是不可信的。这恐怕不是出自实地试验,而是纸上计算的结果。后来历代都有人试验,但从未达到这样高的产量。今天的作物科学实验,小面积栽培产量能到多少不清楚,但只要是栽种面积扩大,即使在今天的科学技术条件下,这样高的产量也是不可能达到的。因此所谓亩产百石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上述17条材料,我们取前7条作为汉代一般田地平年亩产水平。即每小亩一到二石,平均一石半。第11条到14条是水利田的亩产量,按一六斛四斗算,则水利田一般产量为一小亩2.7石。特殊的耕作方法,代田法一小亩2到2.5石,区种法中田一小亩5.4石。这些,大约就是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一般状况。则李悝所云每小亩一般田地平年亩产一石半,可以说是代表了汉代通常的单产水平。

四、为粟一百五十石

这是讲劳动生产率。两个劳动力治田百亩,亩产1—2石,百亩之收为100—200石,一人合50—100石,平均75石,与李悝所言一致。这样,一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粮:

最低50(石)×27(斤)=1350市斤粟

50(石)×29(斤)=1450市斤麦

最高100(石)×27(斤)=2700市斤粟

100(石)×29(斤)=2900市斤麦

平均75(石)×27(斤)=2025市斤粟

75(石)×29(斤)=2175市斤麦

这就是汉代一般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人们常常有一个错觉,认为欧洲封建时期的农业生产比中国同期要落后很多。欧洲封建社会农业生产远较中国为粗放,单位面积产量低,这是事实。但由于每户垦田面积多于中国,从劳动生产率来看,甚至比中国还要高一些。

由于农村公社形式的存留,欧洲中世纪农民一般占有份地,份地在中世纪早期面积很大,后来虽逐步缩小,但仍多于中国封建社会每户农民占有的耕地面积。以英国为例,在11世纪的封建庄园制下,多数农户占有耕地15英亩(90市亩),少数占有30英亩(180市亩),为汉代每户农民占有耕地的三倍到六倍多。耕作一般实行三田制,每年有三分之一的土地种春播作物,三分之一种秋播作物,三分之一休闲(汉代农田一般不休闲,有的已行复种制,即所谓“四种而五获”),每英亩收获量一般年成在八蒲式耳左右,合每市亩70市斤左右,仅当汉代平均亩产的一半,如果连休耕田通计,平均亩产就更低了。

如果从播种量看,欧洲中世纪农业的粗放程度就更惊人了。当时一般收获量最低是播种量的一倍半到两倍,一般是三四倍,最好的年成也不过六倍,至于我国,从云梦秦简的材料看,收获量至少为播种量的十倍或十几倍,而据《汜胜之书》、《齐民要术》记载则已达几十倍乃至上百倍。这样,欧洲中世纪农业再生产所需的种子数量是很大的。

然而,这样的粗放农业,由于耕地面积大,劳动生产率并不低。三田制农业一般每户(15英亩)两季可收麦4500到5000磅左右,合4000到4500市斤,再加上在领主自领地上从事徭役劳动所产的粮食(我国封建社会一般为实物地租而非劳役地租,作为地租上缴的粮食,需从农民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所产的粮食中扣除)和远较中国发达的畜牧业的产品,总算起来比我国汉代每户4000市斤要高些,不过,由于种子和饲料所用的粮食比汉代为多,所以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为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和中国相比也就相差无几了。。

五、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粟九十石

这是中等自耕农通常情况下的口粮数。有关口粮的各条材料颇有出入,因为有的是用大石计,有的是用小石计;有的是粟,有的是米;有的是官吏士卒的廪给,一般应能吃饱甚至有余,有的是农民奴隶的口粮,能否吃饱就很难说了。现在按大石制、小石制分别介绍如下:

第一组,大石制。

(1)《周礼•司徒》:“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即釜之借字,旧制(周制)六斗四升为。这里的差别,是丰年歉年的差别,二合一斛二斗八升,是最低的口粮限度,再少就要流亡了。这比李悝所云的一石五斗低。三为中等年成的口粮标准,合一石九斗二升,比李悝所说的要高。

(2)《庄子•天下篇》记战国学者宋尹文之徒说:“请欲固置五升之饭足矣,先生恐不得饱,弟子虽饥,不忘天下。”则成年人日食五升,月一石五斗,是低限度的生活。如果这里说的不是粟而是米,则五升米当八升多粟,一月为粟2.5石,与下边云梦秦简的记载一样。

(3)《墨子•杂守篇》记秦汉之际士卒日食二餐,食量分五等:

半食,食五升;叁食,食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一又三分之二升);日再食。

则一天食量分别为一斗、六升大半(六又三分之二升)、五升、四升、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折为一月食量,分别为三石、二石、一石半、一石二斗、一石。

现在出土的秦代量器有斗量、半斗量、三分之一斗量、四分之一斗量、升量等,这与当时的口粮分配制度有关,可见《墨子》的记载是可信的。从秦量器看,《墨子》所云应是大石制(一石二万毫升,一升二百毫升,当今0.2升)而非小石制。至于是粟还是米,从下条云梦秦简的记载以禾计可知是粟。

(4)云梦秦简仓律载:

从事徒役的隶臣,每月禾二石;

从事徒役的隶妾,每月禾一石半;

从事徒役的小城旦小隶臣,每月禾一石半,不事作役的减为一石;

舂米的小隶妾,每月禾一石二斗半,不事舂米的减为一石;

隶臣从事农业生产的,从二月到九月,每月米二石半,十月到来年一月减为二石;

隶臣从事舂米的,每月禾一石半。

此处言禾,则非米而是粟,与《墨子•杂守篇》士卒食量可参看。

(5)云梦秦简传食律,规定各级官吏及其从者的日食标准:

御史、卒人使者日食稗米(较粝米细一级,一石粟出稗米五斗四升)半斗,当粟9.26升。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当粟8.3升。

仆,食粝米少半斗,即3.33升。当粟5.5升。

一月分别合粟2.8石、2.5石、1.65石。与前述二条廪给标准大体相当。

(6)前引《管子•禁藏》:“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合每月2.5大石。

(7)《汜胜之书》云“丁男长女年食三十六石”。月食共三石,丁男当为月1.8石,长女1.2石,因记述中与产量连计,故应是粟而非米。

(8)《郭煌汉简校文》第94页徒月食2.3石,与戍卒一样,也是大石。

(9)《汉书•赵充国传》云拟发屯卒,“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六百三十斛”。

则每人月用谷2.661斛,日8.7升。这是较高的标准,与云梦秦简的使者之从者及耕作时的隶臣的口粮标准相近。(《赵充国传》还有另两条有关口粮的材料,因有疑问,未引。)

(10)《后汉书•南蛮传》云发兵时“军行三十里为程,计人禀五升”。此五升如为粟,则人月一石五斗,但既云行军,无发粟之理,恐怕是米,则合粟8.3升,月为2.5石。

(11)《三国志•魏志》卷11《管宁传》注引《魏略》:“扈累熹平(灵帝)中,县官以其年老,日给廪五升。”不够吃。这五升大约是粟,如果是米,合一天有八升多粟,老年人就够吃了。

此外,还有魏晋的几条材料。

(12)《流沙坠简》廪给类多处有出粮若干斛,廪兵若干人的记载,标准为日禾五升、六斤或八升。举第46号残纸为例:

“(出)(即禾)五十斛四斗,廪兵贾秋、伍口、钱等廿八人,人日五”(下缺)。(从本纸计算及其他简文看,“五”下为“升”字)

“出四斛四斗,廪兵孙定、吴仁二人,起九月一日尽十日,日食六升,(中缺,以意补之,当为“起十一日”)尽月卅日,人日八升,行书入郡。”(禀给类二八:“李卑等五人日食八斗”,斗据简文照片及沙畹释应为“升”)

“口(出)五斛四斗,禀高昌土兵梁秋等三人,日食六升,起九月一日,尽卅日。”

(13)《晋书•宣帝纪》记诸葛亮食少事烦,日三四升(一曰或不至数升,即一升多),这是极小的食量,可知魏晋时成年人日食应在粟五升以上。

第二组,小石制。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小石1.666石,这在居延汉简中有明白的记载。

(14)《盐铁论•散不足》:“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一日一斗,一月三石,这应是小石制,合大石二石,与前述成年人食量大体相当。

(15)《论衡•祀义篇》:“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饮斗酒。”则月食三石,也应是小石。

(16)居延汉简中有多处记载屯田卒及其家属的口粮数,明显地是大石小石两种量制,有些地方且明记大石或小石若干。其口粮标准为:

小石大石月日月日戍卒3.33 1/30.11 1/92.00〖〗0.06 2/3家属大男3.000.101.800.06大女、使男(七岁至十四岁)2.16 1/30.07 2/91.300.04 1/3使女、未使男(七岁以下)1.66 2/30.05 5/91.000.03 1/3未使女(七岁以下)1.16 2/30.03 8/90.700.02 1/3吏、卒亦为每月3.331/3小石,即大石二石,与屯田卒同。

弛刑徒则为三小石(1.8大石),与大男同。(前引敦煌汉简,徒月口粮2.3斛,与戍卒一样,这可能是大石,与前述日廪八升同一级,比居延汉简所记稍高。)

(17)《汉书•匈奴传》载严尤上王莽书:“计一人三百日食,用十八斛。”即一日六升。是乾米,以出米率60%计,一日粟一斗,一月三斛。这也是小石。

(18)崔《政论》:“长吏一月之禄得粟三十斛,二人食粟月六斛,一人月三斛,日一斗。”这多半也是小石。

(19)《管子•国蓄》云中岁大男月食四石,大女三石,吾子二石。这里没有明言是大石还是小石。大石看来太高,恐怕是小石。那就各当大石2.4石、1.8石、1.2石,比前述农民月食口粮标准要高些,大男口粮相当于官廪的高标准(日食八升)。

以上材料,综合起来,大体反映下述情况:

第一,成年人口粮标准或月食量一般在1.5大石到2.5大石之间。其中:

官府廪给(士卒等)最高可达2.5大石及至三石(《墨子》)。其中军士等不吃饱是不行的,其口粮最高一日8.7升,一月2.61石,合粟70.47市斤,折米42.28市斤。如果像《墨子》所说的最高一月三石,则合粟81市斤,折米48.6市斤。

成年农民一般为一月1.8石到2石左右,农忙时可吃到2.5石,农闲时减少,合粟48.6—54市斤,折米29—32.4市斤。

第二,如以一家五口,大小男女通计,以居延汉简一家五口的口粮数为例,每家每人平均每月在1.2大石到1.54大石之间。即:

最低:一戍卒2石,一大女1.3石,二使女或未使男共2石,一未使女0.7石,共6石,每人平均1.2石。

最高:一戍卒2石,一大男1.8石,一大女1.3石,二使男共2.6石,共7.7石,平均每人1.54石。

由上可知,汉志载李悝所云一家五口平均一人月食粮一石半,合粟40.5市斤,折米24.3市斤,可以看作汉代自耕农民通常的口粮数。其中主要男劳动力每月食二石,即粟54市斤、折米32.4市斤。农忙时多吃,从秦简看可到一月2.5石,即粟67.5市斤,农闲时少吃,靠糠菜等补充。

六、除十一之税十五石

这是战国时的情况,和汉代农民赋役负担情况不同。汉初以实物缴纳的田租为十五税一,景帝以后定为三十税一,直到汉末。每家农户每年缴粮为总产150石的三十分之一,即五石左右,加上刍藁税,数量也不大。但汉代进入封建社会时间还不长,赋役制度中反映封建社会前期特点的以人口计征的人头税和徭役比重较田租为大。人头税中的口赋,7岁到14岁每人每年20钱;算赋,15岁到56岁每人每年120钱从考古材料看,可能还要多些,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二者合计每户每年纳钱300文左右。徭役中的过更是固定的代役钱,每丁每年出钱300关于汉代徭役兵役及代役钱的负担,其说不一,此处从贺昌群先生的解释。见《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研究》,第23—25页。,一家如有一人到二人服役,仅口赋算赋过更三项,每户一年的负担即为600文到近1000文。汉代各地不同时期粮价相差很大,一般情况下低的约为每石粟10文到20文《九章算术》卷四。,高时50文到100文以上(居延汉简)。600到1000文折粟最少6石,最多50石以上。如果粮价低落,农民就需拿出更多的粮食交税。再加上每丁每年要服一个月力役,一生要服两年兵役、力役,还有其他赋税,负担就更重了。

七、余四十五石,石三十钱,

为钱千三百五十这是《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估计的农户除去口粮田租之后的剩余数。其分配为:

社闾尝新春秋之祠三百钱。这大约是固定的支出。

衣服人年三百钱,共一千五百钱。这个估计不大符合实际。战国秦汉商品经济虽有相当发展,但还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衣料恐怕还是靠自己栽植桑麻、养蚕织布来解决,而非用钱去购买。

这样,我们可以大致估算一下每户农民产品中的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的比例及其分配情况(粮以粟计,粮价以一石三十钱计):

总产量150石4050斤100%口粮90石2430斤60%祠祭(300钱)10石270斤6.6%田租5石135斤3.3%赋钱(600—1000钱)20—33石540—891斤13.3—22%种子、少量饲料10石270斤6.6%其他2—15石54—405斤1.3—10%其中口粮、祠祭等主要消费支出占总产量的三分之二,换言之,即必要产品占66.6%以上,剩余产品不足33.3%。剩余产品中,封建国家的租赋剥削占总产量的16.6—25.3%以上,能用于进行再生产的最多不过8—16.6%,这是一个很低的数字,往往还需用压缩口粮的办法才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微乎其微。当时农业生产资料作为商品,其价格比农产品要高很多,如当时一具大铁耜约值百文以上据《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第118页的材料推算。。牛一头一千文以上到三千多文《九章算术》卷七、卷八。,甚至到一万五千文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因此,农业生产水平不算高,农民生活也很困苦,平时勉强可以维持生产与生活,一遇水旱、疾病、丧葬或其他意外,或国家赋役加重,农民就有破产、饿死、流亡的危险。《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云“此农夫所以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上表是按粮价一石30钱计算的。粮价如果超过30钱,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会发生变化,赋税的比例要小些,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比例会大些。但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之间的比例是不会有大变化的。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虽有变化,但能用于再生产的产品数很少这个状况也是不会变的。。

上面讲的是一般自耕小农的情况。至于佃农或依附农,即“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农民,其生产条件恐怕比自耕农还要差些,即使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平均年产粮4000斤,一半作地租,剩下2000斤,还不够一家五口的平均口粮(一人486斤,五人2430斤),那就只有侵夺必要劳动,降低生活水平,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长期挣扎在饥饿与死亡线上了。

据以上的材料,对本文一开始提出的几个数字的估算是:

(1)汉代一个农业劳动力垦田亩数是14市亩多,一家农户占有耕地数字为29市亩弱。

(2)汉代粮食单产约在每市亩140斤左右。

(3)汉代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每人每年480斤左右。

(4)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约为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年产粮(以粟计)2000斤左右,一家约在4000斤左右。剩余产品约占三分之一,除去封建国家的租赋剥削,只有很少的部分能用于进行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更是微乎其微。至于佃农或依附农,总产品的50%左右被地主剥削,进行再生产的能力就更为薄弱了。

上述的农业生产水平,就是汉代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从汉以来的两千年间,我国农业生产虽然有所发展,特别是单位面积产量有明显的增长,但由于每人占有的耕地面积趋于减少,因此农业劳动生产率、每个农业人占有的口粮数和全国每人平均占有的粮食数,仍在汉代已经达到的水平上徘徊。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长期徘徊不前的情况。我国两千年来的农业究竟是怎样发展的。换言之,我国封建社会的农业走的是什么道路,有哪些发展,有什么特点,有哪些局限,对今天的农业生产有什么影响,我们搞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什么,什么是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这条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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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田租税律;匿田;田租籍

[中图分类号]K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5)04-0096-04

[收稿日期]2005-04-10

《史记》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载:“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学者们经常利用这则材料来说明汉代存在田租税律。但是汉代的田租税律到底包含那些内容?对田租征收有哪些规定?这些问题一直以来困扰学术界。可喜的是,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我们了解汉代的田租税律提供了可能。

关于律令问题,南玉泉先生认为,自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国家颁布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秦汉律既规范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又设定刑事惩罚制度①。根据《二年律令·田律》记载,汉初政府对田税征收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如: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②

可知国家征收刍稾税是非常严格的,每顷征收刍各两石至三石,而且是收新不收陈,违反者罚黄金四两。当各县备足一年的刍之后,就要折合收钱,每顷收五十五钱,并且“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法律对田租附加税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从“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来看,对田税的缴纳有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上交赋税不符合要求要处以罚款。(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页)

这条法律虽甚简单,却反映了一个重要问题,这便是有田宅而不立户,不名田宅,附名他人名籍和代替他人名田宅两种作弊行为。原来秦时其所以允许名田宅,其意在于按名籍课取田租和刍、稾税,并不是允许他们拥有私有土地。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人虽有田宅而不愿为户,而把田宅附于他人名下的情况,即“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者,他们之所以要这么作,为的是要逃避官府的课税。法律明确规定要给予打击,即双方“皆令以卒戍边二岁”。

从秦简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对于隐匿田税、虚报田租数额、漏交田税以及所交租税不合规定者要给予处罚。龙岗秦简记载:

坐其所匿税臧(*[貝+臧]),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简147,第121页)

不到所租直(值),虚租而失之如。③(简143,第120页)

第一条材料规定了对隐瞒田租者按其所隐瞒田租获赃数额定罪,并依法没收其隐瞒田地上的庄稼;第二条材料说明了交纳田租如果不到所租田地应该缴纳之值,虚报田租数额而设法逃漏者,要受到法律处罚。对于隐匿田税的具体处罚情形,秦律也有规定,例如简文云:“人及虚租希(稀)程者,耐城旦、舂;。”④(简129)这则材料说明田租征收者如果虚报田租或故意降低田租标准要处以“耐城旦”等⑤。很显然,国家对田租的征收是有一定标准的。再如:“希(稀)其程率;或稼。”(《龙岗秦简》简134,第117页)此处“程率”指国家规定的每个单位土地面积应缴纳的田租数量的标准。法律还规定:不应该逃避应缴纳的田租或降低田租标准,如“不遗程、败程租者,;不以败程租上。”⑥(简125)如果少报土地面积,盗占田地,要按逃漏田租处罚。如“盗田二町,当遗三程者,。”(《龙岗秦简》简126,第115页)再如:“一町,当遗二程者而。”(《龙岗秦简》简127,第115页)即盗占田地一町、二町,按照相当于漏交二程、三程租赋处罚。

那么,“匿田”者受法律处罚后,是否可以不缴纳田租?答案是否定的。简文规定:“者租匿田。”(简165)整理者解释说,“租匿田”就是对隐匿的田征收赋税⑦。同时,法律对缴纳租赋不合质量者要赀租者一甲。再如秦简《效律》:

仓屚(漏)*[歹+丂](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飤(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飤(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数论*[左负右夅+久](负)之。⑧

此处几次提到“败”,其意思很明了。“败”即谓禾粟烂坏,不合质量要求。包山楚简记载:“十月乙未之日,羕陵正娄奇受期,月乙巳之日不以廷,门又败。”败即不符合法定程序⑨。同时法律对欺诈行为也进行了规定:“*[讠+作](诈)一程若二程之。”(《龙岗秦简》简128,第116页)由于评定土地等级的工作人为因素较大,容易滋生诈骗租程的行为,因此秦律做了详细规定。这里还有则汉简材料:“效谷、遮要、县泉(悬)、鱼离、广至、冥安、渊泉写移书到……其课田案劾岁者,白太守府,毋忽,如律令。”(Ⅱ0214③:154)意思是说,如果举劾征收田租的案子,过了一年的要报告太守。这说明当时存在征纳田租不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其次、《田律》对卿级以下爵位的人,在赋税方面给予优抚的规定。如“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⑩。有卿级爵位者,每年五月户出赋十六钱,这也是相当优厚的待遇。《汉书》卷一《高帝纪》记载:“八月,初为算赋。”同书如淳注说:“《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第46页)到文帝时由于人口增多,算赋由一百二十钱减为四十钱。吕后让有卿级爵以下的人家,户出赋十六钱,足见对有军功爵的人的优抚。从《二年律令》的律文中还可以看到,国家的重点保护对象是拥有卿级爵位以上的人。他们不仅获得大量的田宅,而且还给予免除田租、刍稾税的特权。如《二年律令·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第176页)卿以上是指左庶长至大庶长等爵位以上的人,他们占有的大量田宅,却不缴纳田租和刍稾税。

第三,汉代田租税律还规定:管理部门必须编制《田租籍》等。例如《二年律令·户律》记载: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啬夫发,即襍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讠+作](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系)劾论之。(《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8页)

我们知道,《年细籍》指记录户内人口年龄的簿籍,《田比地籍》指记录田地四至的籍册⑾。《宅园户籍》是专门用以记录民户房宅情况的簿籍。而《田租籍》、《田命籍》⑿如何解释呢?

1、《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田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⒀

2、《二年律令·行书律》: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中五邮,邮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0页)

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授予的田宅都要出田租和刍稾。前引《二年律令·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为了了解每年可收田租的土地数量,国家就须制定相应的簿籍,这就是田租籍。田租籍记录了缴纳租税人的住址、姓名、田亩数量和应缴纳租税总数。如:“北地泥阳长宁里任慎,二年田一顷廿亩,租廿四石。”(E.P.T51:119)又,“■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303.7)再如:“右家五田六十五亩一租大石,廿一石八斗。”(303.25)甚至还有记录缴纳田租与应收田租有误的“误券”或“租吴券”。如《张家山汉简注释》⒁记载:

误券 租禾误券者,术(衍)曰:毋升者直(置)税田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者,直(置)与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与田步数以为实,而以

券之升为一,以斗为十,并为法,如得一步。

租吴(误)券 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一石五斗,欲益冥其步数,问益耎几何。

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術)

曰:以误券为法,以与田为实。

税田 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問幾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三十)七分步廿(二十)三一斗。衍曰:三斗一升者爲法,

十税田,令如法一步。

这几条材料说明在登记田租数目时会出现误差。这在汉简中也有体现,如:“张伯平入租少八斗五升。”⒂文书必须注明某人“租少”几何,以便核查。

另外,出土材料表明,如果某人拥有土地,政府要颁发土地文书,予以证明,如:“宜禾里公孙益,有田一顷四亩。西支。(A)苻。(左侧刻齿内)(B)”(Ⅰ 0109②:18,第49页),又,“破胡里王平文,田一顷卅五亩……(A)苻。(左侧刻齿内)(B)”(Ⅰ 0109 S:182,第50页)整理者说,符,合符契券,犹后世土地证明⒃。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汉代的田租税律包括:对隐匿田税、漏交田税以及所交田租不合规定者要给与处罚;对达到一定爵位等级者给予优待的规定以及对编制《田租籍》等帐簿的规定。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南玉泉:《论秦汉的律与令》,《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③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

④整理者认为,希程意即减少规定的田赋指标。见《龙岗秦简》,第116页。

⑤对田亩制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高大伦先生说,青川秦木牍《为田律》并非每一亩都必须按宽一步和长二百四十步来划分的,而是规定亩的面积是多大,违反田制是要受到处罚的。参见高大伦:《张家山汉简与青川秦木牍比较研究》,张显成主编:《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第1辑,巴蜀书社2002年版,第387—388页。《为田律》见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四川青川县战国墓挖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关于秦田制问题,李学勤先生、于豪亮先生、胡平生先生都有研究,分别参见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李学勤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第274—283页;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胡平生:《青川秦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考释》,《文物》1982年第1期。

⑥《龙岗秦简》,第114页。

⑦《龙岗秦简》,第127页。

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7年版,第118—119页。

⑨刘信芳:《包山楚简司法术语考释》,《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页。

⑩前揭《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68页。

⑾释文说:“依田地比邻次第记录的簿籍。”

⑿高敏在《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札记之三》中谈到了《田命籍》的问题,但是没有解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关于《田命籍》,《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论语·先进》:“赐不受命而货殖焉。”对“田”、“命”都有解释。商鞅变法以来的秦及西汉王朝也给予官吏这一授田和租税方面的特权。《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载,吕蒙未死时被封孱陵侯,他死后孙权令“蒙子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这里的“复田五十顷”可能即在“田命籍”上登记。由此推测《田命籍》可能是记录那些具有豁免特权不需交纳田租的土地册。

⒀《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说:“部佐,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五》:‘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释文又说:“租,《说文》:‘田赋也’。《管子·国蓄》注:‘在农曰租税。’此处意为征收田赋。”(第218页)

⒁彭浩:《张家山汉简注释》,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第83页、第71页。

多收了三五斗范文6

一般认为,商品构成及其流转距离,是衡量中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商品交换水平的两个重要尺度,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商品构成如果包括更多的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在内,而且其地区间的流转距离加大,无疑标志着商品交换规模的扩大和商品经济水平的提高。因此,分析唐代和籴加价对扩大粮食贩运距离的影响,可以为衡量唐朝商品交换水平提供一种尺度。

关于唐代的和籴,学术界已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其源流、规模、性质和作用等方面①。其中,论者由于对和籴的自愿性或强制性的程度有不同看法,对和籴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的评价也就颇有差异。例如,杨希义先生在《唐代关中人民的赋役负担》一文中认为和籴是一种繁重的赋税剥削;安史乱后,更暴露了其掠夺性质。②而赵文润先生在《唐代和籴制度的性质及作用》一文中认为对和籴的作用应根据事实,进行具体分析,指出:和籴“在有唐一代,特别是中前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确曾产生一些流弊。”③杨际平先生在《从敦煌文书看唐代前期的和籴制度》一文中分析唐代前期和籴的自愿性,认为:“沙州郡仓、军仓和籴规模很大……在和籴活动中又有大批商贾置身其间,这种情况对于当地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亦可在一定程度上起促进作用。”④郑学檬先生在《从敦煌文书看唐代河西地区的商品货币经济》一文中论及河西和籴,指出:“从民户方面讲,和籴使他们一定程度上卷入了交换活动”,并着重分析和籴中真正属于商人交籴的粮食及其影响,指出官府为和籴而预付本钱(匹段),对“行客”从事商品活动有利⑤。本文基本上同意杨、郑二先生的立论,即认为由于收购价格有所优饶,唐朝和籴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有促进商品粮流通的作用。不过,我们又认为,这种促进作用究竟有多大,还有待通过量化分析而作出具体判断。

关于常平仓的籴粜活动,《大唐六典》卷二十“常平令丞”职掌条称:“凡岁丰穰谷贱人有余则籴之,岁饥馑谷贵人不足则粜之。”杜佑在《通典》卷二十六太府卿“常平署”条称:“和籴者为常平仓。”可见从政府收购粮食的角度看,常平仓的籴人活动也具有和籴一样的促进商品粮流通的作用,故下文举例分析时或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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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详见张国刚主编:《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要》,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10—211页。

② 刊《西北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

③ 载《唐史论丛》第5辑,1990年版。

④ 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期。

⑤ 载《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二.,和籴加价影响商品粮贩运距离的量化分析

首先就下面量化分析要涉及的有关数据作说明。

制约唐代和籴与商品粮贩运距离的经济因素,可分为政府规定的和籴价(P)、商人经营商品粮的成本(C)和商人预期的利润率三大项。C项应包括商人支付的粮食收购价(e)、运输费(tf)、商税(t)、途中货物寄存费(Sf)等各项。其中,运输费即唐人所称之“脚直”。关于古代商业的平均利润率,据《史记·货殖列传》所述,汉代商业利润平均为成本的20%。唐人也有商人追逐什二之利的说法。故下文计算即取20%为参数。因此,商人若认为应政府和籴而贩运商品粮有利可图,则政府和籴价与商人的经营成本、预期利润率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为:

P=C+O.2C=c+tf+sf+0.2C

在通常情况下,商人贩运粮食的经营成本有以下几项内容。第一,是脚直。《大唐六典》卷三《度支》对天下舟车水陆运输的脚直有明确规定:

、 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直。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黄河及[缺]水河并从幽州运至平州,(每十斤)上水十六文,下六文。佘水上十五文,下五文。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其山阪险难驴少处,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得下八十文。其有人负处,两人分一驮。其用小舡处,并运向播、黔等州及涉海,各任本州量定。①

唐后期官方脚直依然按《大唐六典》规定执行。据圆仁《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记载:开成四年(839年)四月七日,圆仁由心净寺至县城,官家为其雇驴,二十里路计驴功二十文,即百斤百里百文。

各地民间脚直与官价差别较大。《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载开成四年四月七日,心净寺寺主为圆仁“雇驴三头,骑之发去,驴一头行廿里,功钱五十文,三头计百五十文”。即百里百斤二百五十文。高出官定脚价一百五十文。而唐末五代时期的敦煌,驴驼的脚直却比较低廉。如唐乾宁三年(896年),平康乡百姓冯文达奉差人京,雇八岁黄父驼一头,雇价准绢五疋。辛卯年(931年?)董善通筹人京,雇驼价生绢陆疋②。敦煌距京师3759里③,假定驼日行70里,仅路途往返便需107天,若按日绢三尺的官定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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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五代会要》卷一五《度支》载,周显德五年闰七月度支奏:“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从黄河及潞河,自幽州运至平州,每十斤,溯流十六文,沿流六文。佘水溯流十五文,沿流五文。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其山阪险难驴少处,每驮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下八十文。”可补水运为“每十斤百里溯流十六文.沿流六文”等规定。

②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唐乾宁三年(公元896年)二月冯文达雇驼契(稿)伯二八二五号背,辛卯年(公元931年?)董善通张善保雇驼契伯三四四八号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36页和第39页。

③ 《通典》卷一百七十四《州郡四.郭煌郡》。

计算,雇价绢为321尺,折约8匹。高出实际雇价2至3匹。若实际雇驼价未含驼料价,以驼日给斗菽为准,往返所需驼料为10.4石。敦煌绢一匹,断价二十二硕①。从敦煌至京师的雇驼价是5.5至6.5匹绢,低于官定脚价。若把绢换算成钱,仍按天宝年间内地与西北绢价比率210/465~计,则西北雇驼价又高出官价许多。不过,为便于计算,本文以价格适中的官定脚直作为民间脚直的参数。

其次,是商税。按理,粮商向政府纳和籴粮,似乎不应有商税,故本文暂忽略不计。

再次,是途中的货物寄存费用。长途贩运若超过一天的行程,商人必须宿店停货,就产生货物寄存费用,唐代称为邸直③。因收取标准不详,以下计算时也暂不予计人。

最后,是和籴定价。史籍存留的唐代和籴具体定价不多,除官方明文规定的价格,下文有时根据唐代不同时期的粮价,参考政府明令规定的和籴价与时价之差,得出某年和籴价格的近似值,作为参数。

在作了上述说明之后,我们可对唐朝和籴加价对刺激粮商增加商品粮贩运距离试作量化分析。

假设商人为纳和籴而从事的粮食陆路贩运距离为X,水运距离为Y,即可利用和籴定价与当地粮食市场价格(时价)之差,考虑商人的一般经营成本和平均商业利润,估算出X与Y的数值。

例证一:

唐前期高宗以来,缘边数十州屯宿重兵,军粮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和籴。但是,受当地农业发展水平所限,粮食供不应求,粮价极高,这就使和籴的粮食来源受到极大的限制。《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记载,大足元年(701年),“旧凉州粟、麦斛至数千”,即粟麦时价为每斗数百文,换算为米则售价更高。另据《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上》所载度量衡之制可推计,斗米重约6.25斤,百斗米重625斤。假定贩运百斗米纳和籴,以法定脚直为准,则其车载脚直约为百斗每里6文,水路逆流分别约为10文、9文;沿流约为3.75文、3.13文和2.5文。如果政府为供应军粮而在凉州和籴,和籴价应该略高于时价,假设定为每斗粟400文,换算为米当是每斗700文④,而当时内地的米时价,若取麟德三年(666年)的斗米5钱⑤为参数换算。这时,从内地商人看来,凉州和籴米加价为内地米时价的140倍,商人为谋取利润有可能从内地经陆路贩运米到凉州纳和籴,其贩运路途X可达:

700×100=5×100+6X+(5×100+6X)×2/10;X≈9639里。

这就是说,如果当时政府在凉州实行高价和籴,完全有可能调动商人从内地不远万里贩运粮食到边州。然而,实际上,因军粮需求不少,而政府财力有限,如此高昂价格的和籴不可能成为解决边镇军粮需求的可行手段。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现存资料中找不到唐朝实行过高昂定价的和籴,这说明从财政上考虑,通过高昂和籴价格调动商人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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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乙巳年(公元945年)徐富通欠绢契伯三。。四号,第122页。

② 《通典》卷七《食货七》云:“自后天下无贵物……绢一匹二百一十文”;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462。466页,唐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B件)“大生绢匹估四百六十五文”。

③ 参见[s)加藤繁:《唐宋时代的仓库》、《居停和停塌》等文,载《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70。394页。

④ 《新唐书》卷五十三《食货三》记载:“谷价四十有余,米价七十。”

⑤ 《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

里贩运粮食的现实性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后来,郭元振“令甘州刺史李汉通开置屯田,尽其水陆之利。……收率之后,数年丰稔,乃至一匹绢籴数十斛,积军粮支数十年。”①若以开元十六年最贵处绢每匹七百文计②,则一匹绢籴数十斛意味着用一、二文钱即可和籴粟麦一斗。这种措置从财政效益上看也是必然的。

这个例证的意义在于强调唐朝和籴定价有很大的客观限制,唐政府如果想通过付出高昂的和籴价格来达到调动粮商千里纳军粮的目的,从财政效益上看是不可行的。它也有助于理解下文引用史籍存留的唐朝和籴定价何以一般不过数十文;个别时候、个别地区最高也只是达一百多文。换言之,当我们探讨和籴对商品粮贩运距离的影响时,和籴定价的客观限制应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例证二:

开元十六年(728年)十月,玄宗敕:“自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加钱收籴。……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钱,百姓有粜易者,为收籴。”③若以开元十三年(725年)斗米时价13文④为参数,则和籴价约为16文。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戊子,玄宗敕:“今岁秋苗远近丰熟,时谷既贱,”令于“都畿据时价外每斗加三两钱和籴粟三、四百万石。”⑤当时斗米时价为13文⑥,和籴价最高为16文。据这二条敕文,我们可估算和籴加价三文即比时价高出23%时所能引起的粮食贩运的增加距离X,计算式为:

16×100=13×100+6X+(13×100+6X)×2/10,X≈6;

求水路增加距离Y计算式为:

16×100=13×100+2.5Y+(13×100+2.5Y)×2/10,Y≈l3里。

可知若和籴价比时价高出23%,商人如果预期赢利十分之二,则他能从事的粮食陆路贩运的最长距离不超过6里,水路不超过13里。依此类推,若他将预期赢利降为十分之一。则其陆路贩运距离可延伸到约26里,水路约可延伸到62里。若预期赢利下降到5%,则陆路距离可长达37里,水路距离可长达90里。

例证三:

(开元)二十七年九月,玄宗敕:“今岁物已秋成,农郊大稔。……宜令所司速计料天下诸州仓,有不充三年者,宜量取今年税钱,各委所由长官及时每斗加于时价一两钱收籴。”⑦开元二十八年(740年),京师米斛不满二百⑧,即斗米时价不超过20文。这里暂以20文计算,假定开元二十七年米价不变,则和籴价为每斗22文即在时价上增加10%时,其可能增加的水陆运距离分别为:

x×100=20×100+6X+(20×100+6X)×2/10;X≈-28里。

22×100=20×100+2.5Y+(20×100+2.5Y)×2/10;Y≈-67里。

换言之,斗米时价20文、和籴价22文、商人预期利润为十分之二时,粮食贩运的水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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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旧唐书》卷九十七《郭元振传》。

② 《唐会要》卷四十《定估赃》。

③ 《旧唐书》卷四十九《食货下》。

④ 《通典》卷七《食货七》。

⑤ 《册府元龟》卷五0二《邦计·平籴》。

⑥ 《新唐书》卷五十一《食货一》。

⑦ 《册府元龟》卷五。二《邦计·平籴》。

⑧ 《旧唐书》卷九《玄宗纪下》。运距离不可能增加。即使商人将预期利润下降为十分之一,贩运距离仍然不可能增加。

例证四:

天宝四载(745年)五月,玄宗诏曰:“如闻今载收麦倍胜常岁,……宜令河南、河北诸郡长官取当处常平钱于时价外斗别加三、五钱,量事收籴大麦贮掌。……诸道有粮储少处,各随土宜,如堪贮积,亦准此处分。”①

这份诏令关于和籴加价5文的规定,在其他地方也有实行。如伯希和敦煌文书第三三四八号背面《唐天宝四载(公元745年)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记载天宝三载冬交籴粟斗估廿七文、天宝四载春和籴粟斗估三十二文;天宝三载冬交籴小麦斗估三十二文、天宝四载春和籴小麦斗估三十七文②,和籴加价均为每斗5文。在沙州,这是在时价上分别上调约19%或16%。此时,若粮商要保证有十分之二的利润,则其所能扩大的水陆粮食贩运距离分别为:

32×100=27×100+6X+(27×100+6X)×2/10;X≈-6里。

37×100=32×100+6X+(32×100+6X)×2/10;X≈-19里。

也就是说,比时价高出16%~19%的和籴定价,根本不可能刺激粮商扩大粮食的贩运距离。只有当商人将预期利润降至十分之一,其粮食陆路、水路贩运的增加距离X、Y才有正值,分别为:

32×100=27×100+6X+(27×100+6X)×1/10;X≈35里。

37×100=32×100+6X+(32×100+6X)×1/10;X≈27里。

例证五:

贞元八年(792年),宰相陆贽上《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沿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要旨在于减少江淮漕运,在关中和籴。其中,他两次提到和籴定价。他先说:“今岁关中之地,百谷丰成,京尹及诸县令频以此事为言,忧在京米粟大贱,请广和籴,以救农人。臣令计料所籴多少,皆云可至百佘万石。又令量定所籴估价,通计诸县贵贱,并雇船车搬至太仓,谷价约四十有余,米价约七十以下。”这说明当时关中粟的时价每斗不超过40文。米每斗不超过70文。接着他又建议:“请支二十万贯付京兆府,令于京城内及东渭桥,开场和籴米二十万石,每斗与钱一百文,计加时估价三十已上。”③

根据陆贽这一建议,若贞元八年唐朝在关中和籴的定价为斗米100文,比时价上调约43%,则粮商在预期赢利20%时,其粮食陆路贩运的最长距离X为:

100×100=70×100+6X+(70×100+6X)×2/10;X≈222里。

若取水路逆渭河贩粮人京,其最长距离Y约为:

100×100=70×100+9Y+(70×100+9Y)×2/10;Y≈148里。

《资治通览》卷二三四贞元八年九月记事称:德宗“诏西北边贵籴以实仓储”。《旧唐书》卷四九《食货下》亦载:德宗下敕:“诸军镇和籴贮备,共三十三万石,价之外,更量与优饶。其粟及麻,据米数准折虚价,直委度支,以停江淮运脚钱充,并支绫绢纯绵,勿令折估。”q)可知陆贽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被采纳了。此次军镇和籴的“优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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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五0二《邦计 ·平籴》。

② 参见杨际平:《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文书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

③ 《陆宣公集》,卷十八。

④ 《旧唐书》卷四十九(食货下)。

定价,据陆贽《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沿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的建议应是:“临边州县,各于当处时价之外,更加一倍;其次每十分加七分;又其次每十分加五分。通计一百三十五万石(粟),当钱一百二万六千贯文……其有纳米者,每米六升折粟一斗。”①即和籴粟价平均为每斗76文,折成米价每斗约为127文。若以和籴价平均比时价增加70%计,且边州每斗米的时价平均取75文计,则粮商的最长陆运贩运距离X可达:

127×100=75×100+6X+(75×100+6X)×2/10;X≈514里。

例证六:

元和七年(812年)七月,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坦奏:“今冬诸州和籴贮粟,泽潞四十万石,郑、滑、易、定各一十五万石,夏州八万石,河阳一十万石,太原二十万石。以今秋丰稔,必资蓄备,其泽潞易定郑滑河阳,委本道差判官和籴,各于时价每斗加十文。所冀民知劝农,国有常备。”②元和五、六年,粟一斗时价不出二十③,假定元和七年粟价不变,以粟每斗二十文,折成米为每斗三十五文④计,和籴价为四十五文,即比时价上调约29%。此时,粮商若要获得十分之二的利润,则其粮食陆路贩运的最长距离X为:

45×100=35×100十6X+(35×100+6X)×2/10;X≈42里。 三、初步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对唐朝和籴定价与粮商的粮食贩运距离的关系作出如下三点初步结论。

第一,在粮商预期获利为20%的情况下,政府和籴定价能否刺激其增加粮食贩运距离,关键取决于和籴加价与时价之间的比率。用公式表示,设和籴价为P,时价为Pl,和籴加价为p,和籴加价与时价的比率为R,即R=(P-P1)/P1=p/P1,运脚为F,则陆运距离

X=(100P-120P1)/F

=(100P1+100p-120P1)/F

=P1/F(100p/P1-20)

若(100p/P1-20) >0,则X>0。即:R>20%时,X>0。

就是说,当和籴加价与时价之比大于20%时,它对粮商增加陆路贩运距离的影响才会开始产生,R值越高,所起的刺激粮商增加粮食贩运距离的作用越明显。

第二,由于唐朝的和籴定价一般采取高于时价数文的定额加价方式,而极少采取如陆贽所说的比例加价方式,也就是说,和籴加价与时价的比率问题被唐朝政府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然而,这一比率的高低对粮商的贩运距离影响很大。因此,当这一比率低于20%时.粮商必须将预期利润下降为10%以下,才愿意增加粮食贩运距离。考虑到粮食是笨重货物,特别是在交通条件落后的古代,长途贩运很不方便,成本高,耗损风险也大,若预期利润太低,粮商是不会从事长途贩运的,所以《史记.货殖列传》才说:“谚曰:‘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可见,粮商纳和籴时通过降低预期利润而增加贩运距离的可能性也有客观限度。

第三,受上述和籴加价与时价的比率以及粮商预期利润的限制,唐朝既采取定额加价的和籴定价方式,就决定了和籴在多数场合只能在当州或当道实行。史实即是如此。换个角度看,唐朝和籴加价对促进商品粮流通范围的影响通常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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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陆贽:《陆宣公集》,卷十八。

② 《唐会要》卷九十《和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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