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悬挂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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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悬挂规定

国旗悬挂规定范文1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党徽。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四条党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党旗的,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法说明制作。

第六条党旗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

(三)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第七条党徽的使用范围:

(一)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二)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三)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四)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第八条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九条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

第十条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国旗悬挂规定范文2

中国海军为谁护航

2008年12月2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国政府决定派海军舰艇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主要任务是保护航经该海域的中国船舶、人员的安全,保护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运送人道主义物资船舶的安全。2008年12月30日,在交通运输部的授权下,中国船东协会公布了《航经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的中国船舶向船东协会提交申请护航办法》,其中明确指出,凡悬挂五星旗船舶、中资方便旗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可提出护航申请。香港籍船舶向香港海事处提出申请,台湾船舶向海基会提出申请。2009年1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无论是香港、澳门还是台湾都同属一个中国,……香港、澳门或台湾方面如果有船只需要中国军舰提供护航,可以通过有关渠道向内地或大陆方面提出来。

上述政策表明,我海军护航编队理论上保护的是:悬挂五星红旗船舶,中资方便旗船舶,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船舶,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运送人道主义物资的船舶。我海军护航行动已历经两年有余,根据权威部门统计,截至2010年底,经我护卫安全通过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3000多艘船舶中,包括来自希腊、英国、印度、俄罗斯、土耳其、挪威等50多个国家的1300多艘船舶,超过被护船舶总数的40%。我们不仅百分百地保证了被护船舶和人员的安全,还成功解救了13艘被海盗追击的外国船舶,不仅保护了中国船舶和人员的安全,还保护了数量众多的外国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不仅维护了我国的战略利益,还保护了世界黄金水道的安全。国际海事组织授予我护航编队的“航运和人类特别服务奖”就是对我护航编队的最好褒奖。中国海军保护的不仅是中国利益,更是国际共同利益。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船、人、货

(一)中国船舶不都悬挂五星红旗

就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国籍一样,每艘船也有自己的“国籍”,叫做船籍。判断一艘船的国籍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船舶悬挂的旗帜,挂哪个国家的旗帜就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条第1款规定:“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利比亚船舶拥有量占世界总吨位的12%,巴拿马船舶拥有量占世界总吨位的10%,分别高居世界第一位和第二位。这两个小国竟然会拥有世界上近1/4的海运能力?实则不然,这都是“方便旗”的缘故。商船要取得一国国籍,其所有人必须到登记国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才能获得该国国籍。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船舶注册登记有不同的条件和要求,有的严格,有的宽松,有的只收钱发证,其余一概不管。船舶通过方便方式在外国注册并取得该国国籍,从而悬挂该国国旗从事海运经营,这就是“方便旗”。

中国船舶不都悬挂五星红旗,也有许多船舶到外国去注册登记,当然也是图方便!中国对船舶的登记及管理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和正规的管理制度。因此,一些航运公司为了规避各种税收、逃避正规管理、降低运营成本,选择了方便旗。当然,也有一些公司是因境外融资造船和经营特殊航线的需要而选择悬挂方便旗。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0年1月,我国共有远洋船舶3033艘,约8488万载重吨。出于各种考虑,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约1524艘,约6211万载重吨,占我国远洋船舶总数的50%,总载重吨位的73.2%。

(二)中国船员不都在中国船舶上

海员是国际职业,中国籍船员并不都在中国船舶上,但绝大多数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

其次,我国有大量的方便旗船舶,基本上都雇用的是中国船员,所以有相当一部分中国船员在这些“特殊的外国船”上工作。从法律角度说,方便旗船舶是外国船舶,但大部分方便旗国海事主管机关无能力对悬挂其国旗的方便旗船舶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其主观上也不愿意对这些船舶加强安全管理。方便旗船舶发生事故后,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 一般说来, 是真正的船东所在国和经营人所在国承担后果和责任。中资方便旗的经营人基本都在我国国内, 经营人所在国与真正的船东国合二为一, 我国政府也在承担着这些船舶安全的政府责任。因此,将中资方便旗船舶称为“特殊的外国船”。

第三,我国是一个海员大国,拥有海船船员约50余万人,每年向国外输出船员约2万人,这些船员工作在不同国家的船舶上,来往于世界各大洋。

(三)运输中国货物的船舶不都是中国船

远洋运输是国际市场,我国的远洋船队虽然在其中占有一定份额,但远不是全部。“中国制造”和“中国进口”是由多国船舶完成的。目前,我国与22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开辟了30多条远洋运输航线,通达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0多个港口。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物资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完成。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人、船、货是国际的,但所代表的利益是有国籍的。国际航运市场运营各方利益交织、远洋运输船队管理各方管控分离。中国已经融入世界,中国的远洋航运利益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可见,中国海军的护航行动,确实不能将船舶的国籍作为确定护卫目标的首要标准。

我们如何才能做得更好

纯粹的某一国利益在国际航运界并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重新审视护航行动的核心目标,选择最佳的护航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护航效益。

(一)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护航的核心目标

每天穿梭往返于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中国利益”无非有三样――中国公民的生命安全、中国船和中国货(物)的安全,而核心是中国公民的生命安全。

索马里海盗们是如何把被劫商船“变”成钱的呢?他们可以将船上的货物卖掉换钱,可以将劫持的船舶改头换面卖掉换钱,可以开出高额赎金拿被劫持的船员换钱。在当前国际社会的高压打击下,海盗们卖货和卖船都很难实现,收取赎金便成为来钱的捷径。如果劫不到船员,海盗实际上就一无所获。海盗越想要什么,我们就越不能“给”他什么。因此,我们应该将保护船员的安全作为护航任务的核心,以确保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确定护航目标时,不应以船籍为提供护航的标准,而应以船员的国籍为标准。不论船舶悬挂何种旗帜,只要船上有中国公民,我们就应为他们提供安全保护。这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责任,更是一个国家的义务。

(二)与多国海军开展深度国际合作

全球化时代,不仅利益全球化,责任也全球化。世界各国都在分享繁荣的海上航运带来的经济红利,保持海上航运通道安全需要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现在,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进行护航的有北约508编队、欧盟465编队、多国海上力量151编队,以及执行独立护航行动的俄罗斯、印度等多方力量。他们有的开辟国际推荐走廊,进行区域巡逻;有的独立行动,专为本国船舶护航。但是,海盗越打越多,仅今年第一季度海盗袭扰事件就有35起,被劫船舶18艘,另有45起登船骚扰和多起枪击船只事件,这些事实表明,现行的国际反海盗国际合作远远无法有效遏制海盗犯罪,形势需要开展深度国际合作。

目前多国海军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国际合作护航行动,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多国海上力量为过往船舶开辟国际推荐走廊。二是由某国海军舰艇为过往船舶提供独立护航。它们各有利弊。前者的利在于:不论其国籍如何,所有船舶都可以走国际推荐走廊。只要担负国际推荐走廊安全保卫任务的多国海军舰艇都能切实负起责任,航行在走廊内的各国船舶安全就有保障;其弊在于:国际推荐走廊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和有限的时间内为船舶提供安全保障,而担负国际推荐走廊保卫任务的兵力不足,经常出现有区无防的现象。后者的利在于:可以为被护船舶提供全程、全时段的保护,被护船舶的安全系数高;其弊在于:单航次被护船舶的数量有限,组织编队需要定时、定点,被护船舶不能随到随走。

鉴于上述情况,最佳的国际合作护航方式或许是开护航“班车”,即:将各国海军护航兵力统一组织起来,都采用独立护航的方式,定时定点开护航“班车”,让所有的护航舰艇都动起来,加大“发车”密度,延长护航线路,为需要护航的各国船舶提供全程全时保护。

(三)推动国际社会尽快消除海军护航反海盗行动的障碍

国旗悬挂规定范文3

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可见国旗、国徽的管理是通过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管理来实现的,任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有关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的侵犯。因此,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尊严,但实际情况中行为人多数是为了发泄对国家的不满或者为了出风头、逞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而实施的,一般还不具有推翻我国国家政权、颠覆政府的目的,因而这种犯罪应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当然如果行为人以侮辱国旗、国徽为手段,辅之以其他行为,目的在于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废,颠覆人民政府,则此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能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首先,国旗、国徽应符合法定的规格,具体标准应根据《国旗法》、《国旗制法说明》、《国徽法》、《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来确定。其次,国旗、国徽应由法定企业制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国徽,就不构成本罪。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旗法》、《国徽法》分别对国旗、国徽的制作、悬挂及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为了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l990年6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为宪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也为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法本条从之。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及其他积极作为的形式。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所谓砧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侮辱国旗、国徽的或者以上述行为侮辱了国旗或者国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或同时侮辱国旗和国徽的,也应以一罪论处,而不构成数罪,不实行数罪井罚。本罪一般是行为人亲自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过失、无知而使国旗、国徽受侮辱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2、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所谓公众场合,既包括《国旗法》第6条至第11条规定的场合,即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出人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全日制学校、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广场、公园、重大庆祝会、纪念会、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外交活动场所、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公安部门的船舶、民用船舶和进人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也包括《国做法》第4条、第5条规定的场合,即:(1)悬挂国徽的机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2)悬挂国徽的场所:有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悬挂国徽的场所。此外,还包括其他有公众出人的场所,如街道、码头、商店等等。

3、本罪的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而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行为人如果将国旗、国徽受侮辱后呈现的不法状态呈现在能够使众人看到的地方并被众人知晓或可能被众人知晓的,也应视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质。否则即使行为人侮辱了国旗、国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为人在某一公众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而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则这种行为不构成本罪。

4、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并不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根据本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国旗法》第19条、《国徽法》第13条同样规定,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显然并非所有侮辱国旗国徽的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而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及情节较轻的,才构成本罪。具体判断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侮辱手段是否恶劣:(2)侮辱对象的数量及侮辱次数的多少:(3)侮辱的动机如何。如出于仇视党的方针、路线、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动机与纯粹是为发泄个人私愤等动机危害性显然不同;(4)影响的大小。如侮辱天安门广场升挂的国旗与侮辱某居民院升挂的国旗,影响大小显然不一样,其危害性大小也就不同。(5)造成的实际后果。如点滴涂改与全面涂改国旗国徽显然不同;(6)行为人案发后的态度。如行为人是主动交代或积极消除影响,还是拒不认罪。如果从以上几方面因素考虑,认为行为人的情节属于较轻的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关于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理论上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侮辱国旗国徽罪只限于直接故意才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在公众场合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旗、国徽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罪多数由直接故意构成,但并不排除少数间接故意的情况可以构成,如为了出风头,明知其行为会侮辱国旗、国徽而仍实施其行为,以致国旗、国徽被侮辱,显然也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虽然根据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是直接故意才构成,但根据《国旗法》和《国徽法》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因而根据立法精神,我们可以认为一般的间接故意造成国旗、国徽被侮辱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而不构成犯罪。至于那些以犯他罪为目的而放任国旗、国徽受侮辱结果发生的虽然不能认为是情节轻微,但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可以按所构成的其他罪论处,当然没有再以本罪论处的必要。另外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党或国家的某些政策不满,有些可能是对某些领导不满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构成本罪,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使国旗、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国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也不构成本罪。

2、其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从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次数、侮辱国旗、国徽的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

3、对于聚众侮辱国旗、国徽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被胁迫参加者或一般的围观人员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触犯本罪罪名的界限

如行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国旗、国徽,或在公众场所抢走国旗、国徽,即使在盗窃、抢夺或抢劫过程中侮辱了国旗、国徽,也应按盗窃、抢夺或抢劫罪论处。还有的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妨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侮辱了其佩带的国徽甚至砸坏了审判庭内悬挂的国徽的,或者行为人以满足无理要求为目的,聚众以各种手段在机关、单位、团体门前或院内肆意哄闹,有侮辱国旗、国徽情况发生的,都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应分别按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而不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国旗悬挂规定范文4

植物与国旗

树叶 伯利兹国旗上用50片绿色的树叶环绕国徽。该国森林资源丰富,盛产许多贵重木材,居民主要以伐木为生。国旗上的撬杠、锤子、斧头、锯都是伐木的工具,反映出伯利兹的主要特点。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旗上有一片面包树叶。这种树是常绿乔木,树高十余米,果实可食用,肉质粗松如面包,含有淀粉,味道像马铃薯。

加拿大境内多枫树,素有“枫叶之国”的美誉。长期以来,加拿大人民对枫叶有着深厚的感情,所以国旗选用了枫叶图案。国旗中央绘有一片11个角的红色枫树叶,代表着加拿大的7个省和4个自治州。

树枝 塞浦路斯的国旗上有两条交叉的绿色橄榄枝。橄榄枝是和平的象征,在塞浦路斯随处可见。

树体 海地的国旗上有一棵高大挺拔的棕榈树;黎巴嫩的国旗中有一棵雪松,雪松在《圣经》中被称为植物之王,代表强劲的力量、纯洁和永生;几内亚国旗上绘有一棵高大粗壮的红树,那是一种生长在湿地环境中的热带树。

作物 格林纳达国旗上有这个国家的特产——肉豆蔻。格林纳达位于西印度群岛中向风群岛的南部,肉豆蔻种植面积达2600多公顷,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1/3,有“香料之国”之称。如此庞大的种植数量使该地区到处飘散着肉豆蔻花的清香,据说过去外出航海的人凭借豆蔻花的香味便可找到格林纳达。另外,斐济国旗上有一棵可可树、三根甘蔗和一串香蕉,形象地表明该国的经济特点是种植这些热带作物。

动物与国旗

飞禽 许多国家都把国鸟画在国旗上。乌干达国旗的中央是一只皇冠鹤,代表着自由和幸福。乌干达为湿地之国,雨量充沛,诸多河湖面积加在一起足足占了国家领土的1/8,河流两岸与湖泊浅滩的沼泽地正是皇冠鹤的天堂。对于乌干达人来说,皇冠鹤的意义绝非仅在于“常见”一条,鹤类端庄的姿态和绅士风度更让人倾倒。在古老的传说中,它们给迷途的人类指引方向,拯救过酋长的性命。酋长感激这些大鸟,请巫师为它们永久地带上皇冠,使它们成为非洲大陆上最炫目的鸟儿。

巴布亚新几内亚国旗上有一只大极乐鸟,它也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国鸟,象征独立、自由和幸福。成年雄性大极乐鸟能长到40多厘米长,在繁殖期会换上一身华丽的羽毛,同时在树枝上做出各种夸张动作,试图吸引雌性的眼球。没想到这身花衣服不仅被雌鸟所爱,也受到了巴布亚新几内亚人的关注。

危地马拉国旗中的格查尔鸟象征自由与友谊。在印第安语里,“格查尔”是金绿色羽毛的意思。玛雅人把格查尔鸟看作羽蛇神的化身,因此严禁伤害它们。鸟儿换羽时脱落的金绿色尾羽更是价值连城的圣物,只有国王和高级祭司才能佩戴。虽然这种鸟美丽且受人爱戴,但却从未被人长时间喂养过。如此热爱自由的鸟儿对于危地马拉这个经过漫长斗争才得以独立的国家,作为象征实在再合适不过。

基里巴斯国旗上的军舰鸟是该国最常见的海鸟,象征力量、自由和基里巴斯的文化特征。基里巴斯是太平洋上的岛国,拥有星罗棋布的30多个海岛、环礁以及世界上最大的海洋保护区。在基里巴斯,许多岛屿都被前来繁衍后代的鸟儿们占据,它们在礁岩和树木上筑巢,捕食鱼虾、留下鸟屎。这些粪便经过长时间

的积淀,最终变成了这个岛国最有价值的资源——磷酸盐矿石。

鹰是勇敢和力量的象征,哈萨克斯坦、埃及、赞比亚、阿尔巴尼亚、奥地利、玻利维亚、摩尔多瓦等国的国旗都采用了雄鹰图案。

走兽 狮子也是勇敢和力量的象征,斯里兰卡、伊朗、保加利亚、斐济和西班牙等国把“百兽之王”狮子搬上国旗。

秘鲁国旗中有象征动物群落的南美骆马,这是一种勇敢而又富有生命力的珍稀动物。骆马是南美洲特有的骆驼科动物,它头小颈长,形似骆驼;但又背无肉峰,体似小马,所以也叫马驼。当地印第安人驯养骆马有着悠久的历史,长期以来将其用作高原的驮载工具。

综合 墨西哥国旗和国徽的图案是一只雄鹰叼着一条蛇立在仙人掌上,下面由橡树和月桂组成的环相托。橡树和月桂象征力量、和平与对国家的忠诚。雄鹰叼蛇描绘了墨西哥人的祖先阿兹特克人建国的历史。

相传在很久以前,太阳神为了拯救四处流浪的墨西哥人祖先阿兹特克人,托梦给他们,只要见到鹰叼着蛇站在仙人掌上,就在那个地方定居下来。居住在墨西哥北部地区的阿滋特克人在太阳神的启示下,找到图案中所描绘的地方,建立了墨西哥城。

另外,墨西哥为“仙人掌之国”,全世界已知的一千多种仙人掌中,在墨西哥就可找到六百多种,且其中有二百多种是墨西哥所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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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使用的国际惯例

1.在室外或建筑物上悬挂国旗,一般应日出升旗,日落降旗。如需悬旗致哀,通常的做法是降半旗,即先升至杆顶,再下降至离杆顶1/3的地方。也有的国家选择在国旗上方挂黑纱致哀。

2.升降国旗时要立正、脱帽、行注目礼,国旗一定要升至杆顶。悬挂双方国旗时,以右为上,左为下。两国国旗并挂,以旗本身面向为准,右挂客方国旗,左挂本国国旗。

3.汽车上挂国旗,则以汽车行进方向为准,驾驶员左手为主方,右手为客方。所谓主客,不以活动举行所在国为依据,而以举办活动的主人为依据。

国旗悬挂规定范文5

涉外海事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涉外海事关系, 必须借助一系列特殊的冲突原则和规则。其中海事国际私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即是:船旗国法原则。 

一、船舶国籍与船旗国法原则 

(一)概述 

船旗国法,即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所属国家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船旗国法被认为是用来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具有决定性的法律,船旗国法原则也构成了海事冲突法中最基本的法律选择原则。事实上,与船旗国法有关的问题和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问题是十分复杂的,因此需要对船旗国法原则在海事冲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重新审视和评估。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船东) 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它表明了船舶与其登记国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媒介或纽带就是船舶国籍。 

在海事冲突法上,船舶国籍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船舶国籍是区分内国船舶和外国船舶的重要标志。内国船舶是指拥有内国国籍证书并悬挂内国国旗航行的船舶;否则,为外国船舶。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内国船舶与外国船舶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内河及沿海运输、贸易和捕鱼只能由内国船舶经营。如美国自东海岸至阿拉斯加之间的运输虽然经过巴拿马运河,但依美国法仍属沿海运输,外国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第4 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此外,内国船舶在税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等问题上,也比外国船舶享有较为优惠的待遇。就外国船舶而言,除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或者内国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遇有海难事故之外,不得在内国管辖的水域自由航行和停泊,更不用说从事贸易和营运活动了。进一步来看,船舶国也是判断某一海事关系是否含有国际因素,即是不是涉外海事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船舶国籍是内国国家对内国船舶行使公法意义上的管理、监督和管辖的权力的重要依据。国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实行管辖与控制是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 年《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上述公约,无论是不是沿海国,凡悬挂其国旗的船舶都有权在公海上航行。除国际法规定的特别事由,如从事海盗行为、贩卖奴隶、进行未经许可的广播等,船舶原则上只受船舶国籍所属国政府的专属管辖,并受该国政府的保护。悬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航行的船舶,应视为无国籍船舶。无国籍船舶不仅不能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还将被视为海盗船,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战争期间,船舶国籍还是表明船舶是否具有中立性的重要标志。而且,国家有权依船舶国籍标准对内国船舶实施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等方面的有效监管。此外,船舶在发生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或者发生刑事或民事纠纷,且用尽当地救济措施或当地当局拒绝司法时,可以寻求船旗所属国家的外交保护及领事援助。 

第三,船舶国籍是一国法院对某些海事法律关系行使司法管辖权、进行法律选择的重要的连结点。连结点,也称为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它是法院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从形式上看,它是将冲突规范所涉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而在实质上,连结点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该地域的法律之间的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正如英国学者戚希尔和诺斯所指出的那样,所谓连结点或连结因素,就是指那些能在法院需要处理的事实情况和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 自然 联系”的明显事实。在海事冲突法中,船舶国籍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船旗国法原则也是很多海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同时,船舶国籍也是很多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规定的海事管辖根据之一。 

在海事冲突法中,船舶国籍的重要性集中体现在船旗国法原则上。这里,船旗国法原则是指某些类型的海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船旗国法,即应当以船旗国法作为其准据法。这是一条典型的海事冲突规范,其连结点就是船舶国籍。这也就是说,船舶国籍是特定海事法律系与其准据法之间的客观联系,是船旗国法原则得以适用的客观依据和基础。而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则体现了船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对该船舶及其所涉海事法律关系的有效管辖,集中反映了船舶国籍在海事法律关系中的意义和作用。没有船舶国籍,就无所谓船旗国法原则;而船旗国法原则在海事冲突法上的广泛适用,更加凸现了船舶国籍的重要意义。 

船旗国法原则作为某些海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具有两个明显的优点:一是在多数情况下,船舶悬挂哪一个国家的国旗———具有何国国籍———是很容易识别的,因而船旗国法的确定变得简便易行;二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还能实现使有关海事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达到一致的价值要求。因为船旗国法是同一的,所以无论海事法律纠纷交由何国法院审理,其判决结果总是同一的。 

二、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船旗国法是最适宜于国家航运业及其船舶的法律。立法者在制定海事法时,首先考虑的也是本国的航运业及其船舶。综观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可知,船旗国法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船舶物权。尽管对于物权的法律冲突,无论是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还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世界各国一般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加以解决,但是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却不宜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这主要是由于船舶因营运需要而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况且,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由于公海法律地位的影响,任何主权国家的法律之效力都不能及于这一地域,因而不存在冲突法意义上的所谓“物之所在地法”。因此,各国学者大都主张,应当以船旗国法(亦称船舶登记地法) 作为船舶物权法律冲突的准据法。例如,巴蒂福尔主张以船舶国籍建立船舶与其所属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颁布其船舶物权法。⑨沃尔夫认为:“在航海船舶的情况下,船旗的法律代替动产所在地法;在由几个地区组成的国家,例如联合王国,登记地具有决定意义。”我国 台湾 地区学者陆东亚教授也指出,船舶物权依船籍国法。而且,各国海事冲突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与上述学者的主张基本上是一致的。如1978 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3 条第1 款规定,水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物权依注册国的法律。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75 条、第277 条和第286 条分别规定:“转移所有权所需要公告的方式,受船旗国法律的支配。”“关于船舶出卖后各债权人的权利及此项权利的消灭,依船旗国法律调整。”“船长对于船舶押款的权限,依船旗国法律予以确定。”此外,意大利、英国、法国、日本、阿根廷、保加利亚和前南斯拉夫等国立法也有类似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一般原则并不排除权利人行使法定留置权或法定扣押权时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或者有关债权人把在外国领水内的船舶依其实际所在地法予以处置的权利。而这两类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法通常是那些与国家主权或公共秩序密切相关的立法。 

第二,海上侵权行为。海上侵权行为是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之一。由于其情况的复杂性,各国有关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存在较大差异。不过,船旗国法原则仍然是多种情况下的海上侵权行为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原则。 

1. 对于发生在领海内的侵权行为,各国一般适用领海所属国法律。这主要是由于领海所属国国家主权的效力完全及于领海所致。但是,在其行为后果局限于船舶内部而不影响领海所属国的利益和法律秩序(如船上乘客或船员因相互斗殴而致人身或财产损害) 应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上,有些国家主张适用船旗国法。 但是,对于发生在领海内的船舶碰撞,更多的国家倾向于适用领海所属国法律。如《意大利航海法典》第12 条规定,如果船舶具有同一国籍,其碰撞应适用该船旗国法。除此之外,应适用作为法院地法的意大利法律。但是,发生在领海、内水的船舶碰撞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无论双方船舶是否有过失。 

2.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如果其后果局限在船舶内部而未及于其他船舶或海上设施,各国一般适用船旗国法。由于公海上“私法”的缺失,这里的船旗国法便是唯一与该海上侵权行为有最重要联系的法律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如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者船舶对公海设施(如海底电缆、海底管道和人工岛屿等) 的损害等,一般应适用法院地法。在发生于公海上的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英国、美国和荷兰等国家特别强调法院地法的适用,即使碰撞船舶具有相同国籍也不例外。而影响这些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态度的因素主要有公海的特殊法律地位、个案公正和避免在碰撞船舶所具有的不同船旗国法之间抉择的难题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便利等。 

第三,海难救助。在合同救助的情况下,海难救助一般适用合同准据法。但在非合同救助的情况下,以船旗国法原则作为海难救助的准据法原则有其合理性。除了船旗国法易于确定和适用船旗国法原则易于获取一致的判决结果等优越性之外,对于在公海上进行的海难救助,如果当事船舶具有相同国籍,那么适用船旗国法原则就更加合理和易于被当事船舶认同。当然,无论如何,船旗国法原则都不构成适用当事船舶自主选择的法律的障碍。日本学者北胁敏一甚至认为,如果海难救助的当事船舶有共同的船旗国法,那么该海难救助适用其船旗国法,这应当是当事船舶之间默示的意思表示。如果海难救助发生在公海上,那么该海难救助适用提出请求的船舶的船旗国法;而当事船舶国籍相同时,该海难救助适用其共同的船旗国法。实践中,阿根廷法律规定,如果救助作业发生在公海上,那么海难救助适用救助船舶的船旗国法。而希腊法律规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受救助船舶或者获救船舶的船旗国法管辖。 

第四,共同海损。在共同海损的 法律 适用问题上,各国一般允许有关当事人选择准据法, 

包括某一国家的立法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如《197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以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也有很多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支持船旗国法原则。例如,阿根廷法律规定船旗国法是确定共同海损成立与否及其手续和分摊义务的准据法。《1940 年关于国际通商航行法的公约》规定,海损的性质、有关共同海损的条件和手续等,均适用船旗国法。《布斯塔曼特法典》也规定,确定为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以及船舶和船货各自应分摊的比例额,适用船旗国法。 

第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了减少或避免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如1957 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 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等。但是,公约的规定缺乏周延性,而且各公约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依然存在。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有同则主义、异则主义和船旗国法主义等三种主张。其中,船旗国法主义认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适用船旗国法。这里,适用船旗国法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船旗国法原则增强了船舶所有人对其责任限制的可预见性和其责任限制本身的稳定性;其次,有助于简化各船舶所有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并对此作出统一而便捷的处理;再次,有利于促使各国相互尊重其他有关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英国《1894 年商船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关于船舶和船员的事件,包括船舶债权及所有人责任限制,均适用船旗国法。此外,意大利和阿根廷等国也有类似的立法。 

三、船旗国法原则的局限性 

在方便旗船盛行的今天,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几乎失去其应有的意义。这是因为当船舶悬挂方便旗航行时,其旗国法与船舶本身往往没有什么实际联系,因而并不是解决有关海事法律冲突的“最好”的法律;而且,基于选择船旗的实际自由,一艘船舶可以依实际需要而悬挂不同国家的国旗航行。这意味着同一艘船舶可能应对着多个船旗国法,从而导致通常意义上的船旗国法的不确定。更有甚者,有些方便旗国家没有最基本的海事立法,必然导致准据法的落空。更进一步分析,上述情况的出现是船东或租船人选择船旗的自由与主权国家据此具有的航运管理权发生冲突的必然结果。在许多情况下,船东或租船人选择船旗的主要理由并不是要服从该国的法律,而是想规避其他国家的法律——税收、对船员的要求、社会保险、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的船员劳动条件和环境等。 

此外,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船东仅仅以光船的形式把船舶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有关船舶的经营管理包括雇佣船员均由承租人负责。也就是说,是承租人而非船东对船舶行使着实际控制权。因此,船舶与船东之间的联系是十分微弱的。当船舶光船租给外国人时,实际产生了船舶国籍(船旗国法) 的确定问题。对此,国际上主要有三种作法:一是船舶保留原国籍,即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不允许在本国登记,光船租出的本国船舶不得在外国登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意大利、希腊、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新西兰和中东各国等采用这种作法;二是船舶取得承租人所属国国籍,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可在本国登记,光船租出的本国船舶亦可在外国登记。德国、西班牙、澳大利亚和巴拿马等国采用这种作法;三是允许以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终止原国籍后在本国登记,不允许以光船租出的本国船舶在外国登记。俄罗斯、法国、利比里亚和波兰等国采用这种作法。 实际上,当船舶光船租给外国承租人时,原船旗国很少有机会管理船舶,有些国家更是对此不感兴趣。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光船承租人所属国法律的介入便顺理成章了。也就是说,原船旗国法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光船承租人所属国法律所取代了。 

国旗悬挂规定范文6

关键词:公海;管辖权;问题;对策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内,这是公海区别于其他领海的本质特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推进,公海目前仍面临着海洋环境污染、海盗活动猖獗、走私、恐怖活动等国际犯罪行为,各国间海岛争端、海底资源开发矛盾等问题,因此,加强对公海的管辖势在必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管辖权主要包括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但是,当前公海管辖权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思考。

1 公海概述

1.1人类对公海的认识

人类对公海的认识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由于古代人类的生产劳动能力低下,对海洋的开发能力十分低下,认为“天圆地方”,大地的四周都是海洋。古罗马出台了《优士丁尼法典》,其中规定了“海洋是公有之物”,认为所有的海洋都是公海。第二阶段,随着人类的生产力逐步提高,人类逐步认识到海上贸易的重要性,海洋日益成为人类重要的生存空间,人类开始进入领海时代,将海洋划分为沿海国范围没的领海部分和公海部分,确立了“领海之外即公海”的原则,公海的范围逐渐缩小。第三A段,在世界各国的齐力推动下,召开了国际海洋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海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明确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新问题,形成了较为完整了国际上的海洋制度,公海面积大大缩小。

1.2公海的基本概念

根据1982年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出,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都享有自由权利。除了各国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等区域之外,其他区域均属于公海范围,“公海自由”是基本准则,任何国家可以在公海范围内进行自由活动,包括航行自由、铺设管道自由等等。

2 公海管辖权概述

一般情况而言,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由于公海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属地,所以世界各国无法在公海范围内行驶属地管辖权,因此,公海管辖权一般泛指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

2.1普遍管辖权

各国在公海上行使普遍管辖权,主要是针对国际普遍承认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贩卖、贩卖努力、海盗活动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应该一起合作,制止任何地方的海盗行为”,规定各国一起通力合作、制止海盗的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和惩罚准予悬挂该国旗帜的传播贩卖奴隶”,重点打击奴隶贩卖和贩卖的问题。世界各国主要通过登临权来实施普遍管辖权。如果认为某国的飞机、军舰、船舶等交通工作没有按要求悬挂国旗,可以通过登临权进行临检。

2.2属人管辖权

公海范围内进行属人管辖权的主要表现为“船旗国管辖”,主要对该国籍的船舶、人、事等进行管辖。对于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应受到该国的管辖,对于悬挂两国及以上国旗的船舶,应视为无国籍船舶,任何国家都可以实行登临权检查。公海自由的核心在于“属人管辖权”,船旗国对于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2.3保护性管辖

保护性管辖权是针对公海水域污染情况而设置的,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远洋航海事业的不断发展,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原来一般情况下,污染事故发生后,主要由船旗国进行管辖,由于船旗国考虑到自身利益,不免托推责任。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当发生水域污染后,由沿海国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方式,相对公平。

3 目前公海管辖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1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利

公海管辖权中,普遍管辖权的原则从表面上看来较为平等,任何国家可以行使,但实际上只是海洋大国的“专属管辖权”。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海洋开发能力弱,无法远航到公海海域,勿论行使“普遍管辖权”;同时对于属人管辖权,虽然任何国家都可以行使登临权,扣押涉嫌犯罪行为的船舶,但是如果造成误判,要进行相应赔偿,许多发展中国家国际地位不高,不愿行使登临权,不愿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3.2管辖盲区

对于保护性管辖,当发生水域污染后,由沿海国行使管辖权,在实际行动中,一般是由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三者进行协调管辖,但是三者之间会存在一些交叉和盲区,造成管理的混乱,如“威望号”事件,大面积环境污染后,各国间相互推诿责任,造成相应责任主体缺失。

3.3公海管辖权存在问题的对策

正因为公海目前存在的问题,现有的公海管辖制度已经无法完全控制或者解决这些问题,对很多当前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现状,并不能够实现对多数国的保护意义,更不能够为整个世界的公海具有名副其实的保护意义。所以,改善现有的公海管辖制度,终结公海现有制度的量变,制定相对普适性的新制度,实现跨越达到制度的质变将是努力的方向。

因此,尽快建立普遍适合于全球各国利益的国际专门的公海管理机构非常必要。通过公海管理机构,更加系统、综合、完善地对公海上的违法行为,包括生态资源的破坏、渔业的肆意打捞、或奴隶贩卖等违法走私交易进行约束,并且,公海上的航行、运输等合法行为均需授权认证并登记备案。

国际公海组织机构的建立是必然需求,也是公海被统一管辖的必然发展趋势。建立科学权威强势的公海管辖组织能够有效抑制个别国家出于私利损害而危害国际社会利益的行为,保护公海公共生物资源,保护公海正常活动的有序进行,是全球人类利益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手段,为平衡本国利益与全球利益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焦传凯.试论公海管辖权面临的问题[J].南方论刊,2007,05:57-58.

[2]王宏斌.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问题研究――兼与西方领海观念比较[J].近代史研究,2015,03:67-8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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