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十年后的我范例6篇

致十年后的我范文1

十年后的你还依旧是那么纯洁,对所有的事都充满幻想,还会是那个依偎在妈妈的怀里诉说一天的见闻吗?或者,你已经步入了社会,懂得了人性的复杂,社会的复杂?

还记得小时候,邻居家的小弟弟总是受到妈妈的夸赞,你还因此向爸爸哭诉妈妈的不公,当你拿着99分的试卷满怀激动地向爸爸妈妈炫耀时,换来的却是“隔壁的谁谁谁考了满分”然后你一个人哭着跑到自己的房间独自一个人流泪,一向强势的你暗暗发誓下次一定不会再粗心。

还记得小时候,爸爸妈妈每天出去打工,为的就是能给你一个幸福安康的家,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可是你却总埋怨他们把你一个人丢在家,一点都不爱你。妈妈做的好吃的总是舍不得吃,都留给你一个人吃,那时的你还天真地以为真的是他们傻,不知道吃好吃的,一个人霸占着许多 。

致十年后的我范文2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贵,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新疆昌吉市人,农民。1998年2月19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建贵犯故意伤害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贵持砖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建贵辩称:我本来不想帮我哥去打架,是我哥说他在酒桌上为我要债,温希伟不仅不给钱,反而还打了他,让我去给他争面子,我才去的。去了以后知道,是我哥喝酒时耍赖引起打架,我很生气,叫我哥回家。他不仅不回家,还继续和人家争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制止他,我将手中的砖头向他扔去。这时他的头一动,正好打在头上。我将他扶回家后,他身体发软,与平时喝醉酒一样,所以我没在意,第二天早晨才发现他死了。如果早知道他会因此死亡,我早就送他到医院去了。我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我哥的死亡,但确实不是故意的,请从轻判处。昌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建贵的胞兄李建军在本组村民郭建文家中喝酒时,因故与村民温希伟发生口角,被温打了一拳。李建军便回家叫来李建贵帮其打架。李建贵随李建军来到郭家后,在门口捡了两块砖头,进入房间看到温希伟手握一空酒瓶时,便将自己手中的一块砖向温扔去,砸在温的脸上,致温轻微伤。此时,郭建文将李建贵拦住,并向其说明先前是因李建军的过错,温希伟才打了李建军。李建贵听后,便斥责李建军:“都是你的错,你还不赶快回家。”此时李建军已醉酒,不听劝说,仍与人争吵。李建贵便将手中的另一块砖向李建军扔去,打在李建军头上。之后,李建贵等人即搀扶着李建军回家休息。次日晨7时许,发现李建军已经死于家中。法医鉴定:李建军因受钝器作用,致急性硬脑膜下血肿,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上述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李建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另外,被告人李建贵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致函司法机关,反映李建贵过去一直表现良好。李建贵被逮捕后,其父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家中只剩下一个弱智的母亲和一个正在读书的未成年弟弟,生活确有困难,建议对李建贵从宽处罚。昌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贵得知其兄李建军酒后滋事,便斥责李建军并让其回家。由于李建军不回,李建贵在气愤之下将手中砖块向李建军掷去,致李建军头部受伤,回家后死亡。虽然致李建军死亡的后果不是李建贵希望发生的,但是这种有目标的伤害行为,显然是故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李建贵的行为已触犯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辩解不是故意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李建贵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李建贵减轻处罚。根据李建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还可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该院于1998年5月26日判决:被告人李建贵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建贵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昌吉市人民法院遂将此案逐级报请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核时,曾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李建贵在掷砖时,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将李建军致死的危害结果,由于其在气愤之中而对此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依照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的规定,对李建贵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建议对李建贵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但是该院多数人仍然认为昌吉市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遂决定依法报请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本案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即李建军因受伤害死亡,肯定不在被告人李建贵的意料之中。根据李建贵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本案的具体情节,发生这样的危害后果,也不是李建贵事先应当预见的。因此本案不属过失犯罪。但是李建贵在持砖掷向李建军之前,对这种行为会发生伤害李建军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由于其在气愤之中,便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李建贵定罪并且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刑,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建贵用砖头掷击李建军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李建贵是在劝阻被害人停止酒后滋事而遭被害人拒绝的情况下作案,故意伤害的手段、情节一般,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放任态度情节轻微,且犯罪后真诚悔罪,纵观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李建贵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并且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于2000年8月15日裁定: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建贵以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事判决。

致十年后的我范文3

尊敬的同学们:

晚上好!

在阔别三十年后的今天,我们相约在美丽的大连海边,在收获的的金秋,重温三十年的同窗之情。

三十年后再相聚,首先向辛勤培育我们的各位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尽管她们今天没有到场,但是,她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们获取了知识的宝藏,有机会穿越精神上的贫困。

向我们的老师致敬!

其次,向负责本次活动的筹委会同学致以深深的谢意!特别是……

在此声明一下:我之所以今天站在这里,仅仅是30年前我当过班长,不是因为我在这次活动中做的多。其实,在这次活动中,我什么也没有做,策划者不是我,旅游也不是我联系的,车不是我租的,背心我没买,条幅我没做,字也不是我印的,钱不是我收的,也不是我花的,大家吃的食品和啤酒也不是我买的,更不是我搬上车的,包括同学参加这次活动,也不是我通知的,等等等等,整个活动都是我们班筹委会的同学们在默默地付出……是他们对同学的这份情谊和责任促成了这次三十年聚会。

付出不图回报,但是,他们这些好人一定会有好报,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筹委会的同学们表示感谢!

还有,在座的各位同学忙里抽身,千里迢迢来参加这次同学聚会,为的就是共叙30年前同学的这份情谊。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参加这次聚会的同学们致谢!

时光荏苒,光阴如白驹过隙,三十年风华岁月弹指一挥间。昔日风华正茂的同学少年如今已经白发两鬓。想当初,我们这些同学在一起时度过了最纯洁、最浪漫、最天真无邪的美好时光。操场上、留下了我们嬉戏逗乐的欢声笑语;教室里,留下了我们认真听讲、勤奋学习的身影;同学间,隐藏着诸多的小秘密;生命里,满怀着太多太高的理想和抱负。这是年少的骄傲,也是年少的资本,只有年少才可以有的少年梦想——而不是今天的我们只能跟随习大大畅谈"中国梦"!

为了我们曾经的少年梦和现在的"中国梦",大家点个赞!

俱往矣,三十年时光,无论我们各位同学所从事的什么职业,其经历是坎坷或平淡,足以让我们在滚滚红尘中体味人生百味。

1985年到2015年的三十年,在宇宙中可谓沧海一粟,但在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中,都是重重的一笔,它承载了我们的希望和不懈的追求;这三十年,跨越了我们从青年到中年的人生转折。

三十年来,我们虽然各奔东西,聚少离多,有的甚至失联。但是,我们始终惦记着同学之间的真挚,无私的同学情谊,恰如陈年老酒,历久弥香,彼此的思念,始终是深藏心底的一份牵挂!这位同学,别想歪了——这种牵挂不单单是——初恋的牵挂!!!

三十年后的今天,我们都将步入孔子的"知天命"的年龄,我的"天命"是什么?我坦率地说"不知道".不过,我一直思考一个问题——生命的本质是什么?想了很久,想出一个结果:生命的本质是——传承。

传承,是继承和接受,不单是传宗接代,它是基因的遗传,是文化的继承。我们每个人,在这个人类文明进化链条中都担当者即微不足道又不可或缺的角色,这是生命赋予我们的重任。我们有责任将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文化的精髓传承给我们的子孙,好让我们的子孙早日生活在"中国梦"里。大家说——好不好?!

今天,是同学初中毕业30年后的第一次大团圆!让我们通过这次聚会彼此增进了解,紧密联系,并以这次聚会为开端,常来常往。友情提醒:七夕刚过去,不要有非分之想啊!

最后,衷心地祝愿我们的老师——

身体健康,心情愉快,晚年幸福!

致十年后的我范文4

 

关键词:谋杀罪;非预谋杀人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一、我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及不足 

关于杀人罪,我国刑法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g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包括了一切的故意杀人的行为,不管事前有无预谋,不管故意杀人是否自愿,不管被害人有无过错,不管有无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我国刑法虽然有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但是仍然没有体现出有预谋与无预谋的差异。同时,由于罪名、罪状的不精细,也带来了法定刑的不明确。我们可以看到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种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从三年到十五年,幅度很大,给法官们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给法官们带来了如何具体量刑的难题,因此,一些相近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可能做出差距很大的判决。另外,在这么大的量刑幅度内为被告人设定一个宣告刑,他们很容易不满意,进而上诉,引起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我国刑法关于过失杀人罪规定的也是很笼统的,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涵盖了所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样规定是不科学的,也不利于刑法的内容的确定性。过失也有轻重之分,也有可宽恕的与不可宽恕的之分。法定刑的刑种、刑度的设置应当适当而不能差距太大,而且应当明确规定不同的刑种、刑度应当如何适用。 

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更是范围广泛,从管制到死刑,涵盖刑法总则的所有的刑种、刑度。如果这样规定以后有更细致的如何适用的说明也无可厚非。而我国刑法并没有给出此类说明,如何适用,量刑者自己去定夺,以至于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作出相差很大的判决。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变相违反,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同时故意伤害罪的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有什么区别,为何一样也没有合理的说明。 

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率很高,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定刑刑种太多,量刑幅度太大。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官给判六年,被告人可能觉得太重了,他觉得可以判四年,在法律的明文规定里他看不到自己的行为为何适用法官已经判给的刑罚,于是就上诉。如果我们规定犯罪、设定刑罚是更加细致一些,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如何适用讲清楚,什么样的犯罪适用三年的,什么样的犯罪适用四年的,又什么样的犯罪适用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的。把行为对号入座适用已经设定好的刑罚,就能避免被告人因适用法定刑的幅度不满而上诉了。

三、完善我国刑法中杀人罪的立法建议 

通过对英美法系的杀人罪的规定以及对我国有关杀人罪的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宜将我国的杀人罪做以下细致的分类:将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再进一步将故意杀人罪分为预谋杀人罪和非预谋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分为轻微过失杀人罪、一般过失杀人罪和严重过失杀人罪;再将非预谋杀人罪分为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与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以下详细论述。 

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而故意为此行为,对他人的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又可具体分为预谋杀人与非预谋杀人。预谋杀人是指,事前有预谋,并为杀人做了准备的行为,其中确实造成死亡结果的,设有死刑的刑种,未造成死亡结果的不设置死刑,其中造成重伤的设置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轻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造成任何损害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预谋的故意杀人罪,是指对杀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但是事前无预谋,因为此种杀人罪的罪过小于有预谋的杀人罪,成功的概率小于预谋杀人罪,有时甚至是正当的,因而应当单独做出规定。非预谋的故意杀人罪又分为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和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是指。杀人的行为不是有预谋的,但却是在行为者自由意识下做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处无期徒刑。造成重伤结果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轻伤结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是与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相对的犯罪,是指非预谋的杀人行为不是在行为人的自愿意识下实施的,因而人身危险性更小的犯罪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结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轻伤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管制或者拘役。同时规定,预谋重伤而实际造成死亡结果的,比照预谋杀人罪量刑,避免行为人以预谋重伤为由逃避处罚。 

致十年后的我范文5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两国政府间海运协定中涉及税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予以正式换函。现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确认换函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现将该换函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意驻华大使致张春贤部长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张春贤部长阁下

亲爱的张春贤部长: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孟凯帝(签字)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张春贤部长致意驻华大使的复函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孟凯帝阁下

亲爱的孟凯帝大使: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部 长

致十年后的我范文6

一年爆红,“黄致列综合征”爆发

2015年,演唱《苦海》后的黄致列在接下来的两天都成为韩国网络实时搜索语第一名,在参加综艺节目时,黄致列被主持人刘在石戏称为“一睁眼成明星了”。黄致列重回老家龟尾看望父母时,一路上众多粉丝追随拍照,他自己也感慨:“才一年的工夫,变化就这么大。”

正当势头迅猛增长时,黄致列突然暂停了在韩国的活动,来到了陌生的中国,成为《我是歌手》(第四季)唯一的外国选手。第一期节目中,在韩国粉丝的簇拥中飞往中国的黄致列,在飞机降落后发现只有一名中国粉丝接机,他用乐观的大笑来掩藏内心的不安;休息室里没有一个经纪人等待,他傻呵呵地冲着镜头鞠躬道“你好”。无人问津又如何?一首《那个人》,他用自己沧桑独特的嗓音征服了大众评审,第二个出场就获得了第二名。此后的他每一期都有新的突破,成绩一直保持在上位圈。第四期节目中,一首劲歌热舞的Bang Bang Bang获得了“歌手互投”和“大众评审”两个环节的双项冠军。此后他接连登上了《天天向上》《小年夜春晚》《元宵喜乐会》的舞台,在湖南卫视“打了通关”。与此同时,他的新浪微博开通仅一个月,粉丝数量便突破了300万,粉丝的暴涨趋势被网友称为“黄致列综合征”。

九年无名,九年蛰伏

看着这位“鲜肉欧巴”如此风光,却不知,今年34岁的黄致列在2007年就已经正式出道,并且独自度过了九年默默无闻的无名时期。

当年的黄致列,从龟尾小城来到首都首尔独自闯荡,怀揣着自己的音乐梦想,成为“首漂”中的一员。离开家乡前,黄致列将之前自己所有的积蓄都贴补了家用,并且向父亲承诺:“我会让您看到我成功的样子。”当时父亲已经被查出了胃癌。然而在首尔的生活并没有他想的那么顺利,几次辗转都未成名,生计也成了问题。梦想无法填补现实的残酷,他开始教学生声乐,赚着微薄的工资,省吃俭用后将钱都寄到家里,自己“蜗居”在一间空间狭小的屋塔房里。

生活十分艰辛,好在黄致列对音乐梦想从未放弃过。在拥挤的屋塔房里,他有自己的“音乐工作室”,即使再辛苦也能用音乐来喘口气。舞技一直出众的他在这9年中也一直舞蹈着,不曾间断。如今的“致列欧巴”有着鲜肉的面庞,但同时又拥有八块腹肌的健美身材,这都来源于他这9年的健身。没有钱去健身房的他曾吊在屋塔房的房檐上做健身运动。黄致列在《我是歌手》中说:“不知道机会什么时候来临,所以一直准备着。”如今,当机会来临时,他已经准备好了。其实并不存在一夜爆红,如今的繁华都来源于无数个日日夜夜的积累。9年过后,黄致列终于得到了属于他自己的舞台。

十项全能,多元魅力

黄致列是舞技出众的歌者,分分钟又可以来段热舞。不过这些,大多偶像艺人都可以做到,黄致列的特别之处在于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和他独特的魅力。

黄致列对于模仿有很大的热情。在《我是歌手》中,模仿了赵传、徐佳莹的演唱;在韩国综艺节目中模仿前辈唱歌时曾被冠以“模唱机器”的称号。黄致列有着极强的综艺感,说话幽默,还时不时发出他的招牌“魔笑”。在《天天向上》的舞台上,即使语言不通的他也大展综艺才华。他模仿了周润发的大哥形象和李小龙的武打动作,随身掏出小纸条为观众演唱《包青天》《鲁冰花》等中文歌曲,又现场制作韩式辣白菜。

除了能搞笑、耍宝,有着“首漂”经历的黄致列还十分懂生活。在韩国综艺节目《我独自生活》中,他展现了自己独特的居家魅力。搬到新家自己买了木材,拿着电钻DIY电视柜子;在五金店门口将别人舍弃的电灯几下子就重新修好并装饰在家里;自己短时间穿不上的衣服就拍照发到二手网站。长时间的艰苦生活使他节俭到“抠门”,即使如今收入好转,他也仍然节俭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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