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上市公告范例6篇

新股上市公告

新股上市公告范文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协议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股票上市协议

2.1.1 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与本所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 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公司法》、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款;

(二)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五)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六)股票停牌事宜;

(七)违约责任;

(八)仲裁条款;

(九)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2.1.3 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二节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

2.2.1 新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应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分别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

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由律师见证。

2.2.2 董事应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四)本所认为应当由董事承诺的其他事项;

监事除应当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上述事项外,还须承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承诺。

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作出声明:

(一)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2.2.3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

2.3.1 本所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

2.3.2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

(二)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

2.3.3 符合2.3.2条的会员应当每年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会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股票承销业务的处分,本所相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2.3.4 会员向本所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证书;

(三)承销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四)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五)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

(六)上市推荐协议书;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3.5 上市推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股票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和义务,股票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股票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2.3.6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三)协助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并办理与股票上市相关的事宜;

(四)提交股票上市推荐书并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人情况调查表;

(五)对股票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股票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六)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七)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

(八)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

2.3.7 《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五)上市推荐人认为发行人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问题;

(六)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3.8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3.9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1.1 发行人在其股票上市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

3.1.2 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上市公告书。

3.1.3 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三)上市推荐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荐书;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股票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六)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有关资料;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

(十一)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十二)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4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向本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第一大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3.1.6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的五日前,至少应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上,刊登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 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

3.2.1 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可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

3.2.2 上市公司申请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四)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六)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七)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3 本所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的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后,安排其符合条件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并公布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3.2.4 其他股份经核准需上市流通的,参照3.2.2条和3.2.3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

3.3.1 上市公司在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应当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关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

(二)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3.2 经本所审查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3.3.3 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实施的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是否含税以及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股份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净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净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四节 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

3.4.1 上市公司申请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4.2 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4.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上市股份数量、冻结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历次送配情况;

(四)持股人数。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

3.5.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等新增股份。

3.5.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可以申请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

3.5.3 上市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关于免去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书及董事会出具的离职证明。

第六节 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

3.6.1 上市公司申请其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向基金配售的股份说明;

(三)上市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6.2 经本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6.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时间;

(二)上市股份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历次送配情况。

第七节 向法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份上市

3.7.1 上市公司申请其向法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向法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股份的说明;

(三)上市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7.2 经本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法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7.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时间;

(二)上市股份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历次送配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1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其他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向本所咨询。

4.2 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须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4.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4.4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4.5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4.6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4.7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8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上市公司不能以新闻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4.9 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经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4.10 上市公司认为拟披露的内容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内容及理由;确有法律依据的,经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4.11 上市公司对没有达到本规则披露要求的事项,可以免除公告义务,但必须报告本所。若本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在无法确定某项信息是否应当披露时,应当征询本所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

5.1.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5.1.2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新股上市公告范文2

    (一)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聘请主承销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将对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资金使用是否恰当、利润是否达标以及公司经营的风险程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等重要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制作《尽职报告》,在《尽职报告》中将对上述事项作出说明。主承销商在与董事会就新股发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1、召开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包括发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项。董事会表决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议案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此后,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发行议案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表决、批准。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上市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及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等。这些文件都将作为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申请发行新股,并就申请是否获准发出公告。

    上市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及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两部分,内容涉及招股文件、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增发的文件、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增发的申请与授权文件、本次筹集资金运用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等。

    不论发行新股的申请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上市公司均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书,制作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招股意向书。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招股说明书需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股上市公告范文3

关键词:控制权转移;市场反应;私有收益

一、引言

控制权是决定公司资源管理的权利,即雇用、解雇和设定最高管理层报酬的权利(Fama and ensen,1983)。控制权转移(corporate control transfer),也称作接管(take over),是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由原来董事会转移到另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或外来公司接替了目标公司原来的董事会(ensen and Ruback,1983)。控制权转移可以通过兼并(原文merger可能包含acquisition收购的意思)、要约收购和权争夺中的一种或若干种的组合来实现(Manne,196)。而我国(股改前)上市公司由于股权分置,控制权转移一般通过协议转让来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会引起公司的治理以及经营的变化,从而控制权转移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和股东的财富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外对控制权转移的市场反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ensen和Ruback(1983)对13篇研究控制权转移的论文进行了总结,结果发现,在公告期间,成功的重组事件中兼并方式的目标公司股东享有20%的超常收益,接管方式的目标公司股东享有30%的超常收益。Bruner(2002)对1971-2001年间130篇研究文献做了全面汇总,发现控制权转移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显著上涨,一般有20%~30%的股票超额收益。许多研究试图分析控制权转移股东收益的来源,并且归纳出控制权转移的动机(Bruner,2002;威斯通 等,2001),但较少从控制权的私有收益(private benefits)角度进行分析。

在国内,陈信元、张田余(1997)较早研究了资产重组的市场反应,发现,股权转让在公告日当天的累积超常收益大于0,股价累积超常收益在公告前一天达到最大值,之后呈下降趋势。李善民、陈玉罡(2002)则发现,公司在控制权转移事件期(-10,)有正的超常收益,但不显著,甚至公告日后第30天为-9.19%, 跟国外的结果不同,他们试图以政府主导的重组来解释。祝红梅(2003)和张维、邹高峰(2004)都发现,控制权转移事件期间公司的股价有正的显著超额收益,公告日后几个交易日开始略为下降,说明存在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而张新(2003)以1993-2002年发生控制权转移的全部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目标公司股票的超常收益显著为正,高达29.0%,但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持续提高,他以体制下的价值转移和利益再分配来对此作出解释。徐莉萍等(200)发现,控制权转移可以创造价值,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目标公司股东都能获得超常收益。

Grossman和art(1988)较早明确提出了私有收益的概念,把控制权的收益分为私有收益和共有收益(security benefits),把私有收益定义为在位的管理层或收购者获得的、公司证券的其他持有者不能享有的收益,包括收购者可以实现的协同效应、管理层的津贴等,极端情况下,管理层或收购者将证券持有者的资源转移给自己。oderness和Sheehan(1988)、Barclay和olderness(1991)都从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角度来分析控制权转移的市场反应,分别录得了12%和16.%的累积超常收益率。我国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刘峰、贺建刚(2003),李春玲、王化成(2004)和李增泉等(2004)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利用控制权来牟取私有收益。因此,本文试图从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角度对我国控制权转移的市场反应进行研究。

许多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并购只带来了短期的业绩改善,并没有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的价值创造能力,甚至损害了股东价值(冯根福、吴林江,2001;白云霞 等,2004; 李善民、朱滔,200)。而在控制权转移事件期间,公司股价的超常收益先升后降,没有维持显著为正的超常收益,新控股股东则可能用控制权转移的内幕信息,通过内幕交易获得了私有收益。本文从私有收益视角出发,从事件期的累积超常收益、超常换手率、内幕交易指标、长期购买持有收益(Buy and hold abnormal return)以及比较国有和民营买家样本超常收益的情况等方面,对此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控制权转移公告前,股票的累积超常收益一直上升,公告一天后开始下降,累积超常收益主要发生在控制权转移公告前,说明控制权转移并不能给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带来实质收益,而且反映内幕交易的指标表明,公告前存在明显的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在很大程度上是新控股股东通过内幕交易获取私有收益的行为,并未真正为股东创造价值。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有效的方法,并结合两个衡量内幕交易的指标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检验,同时比较了民营买家样本和国有买家样本市场反应的差异,以保证结果的稳健性。在样本的选择上,我们剔除了发生多次的和关联交易性质的控制权转移事件的公司,同时考虑了样本公司的上市时间长度,以尽可能保证实证研究的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

1.超常收益的计算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来考察控制权转移的市场反应。对于预期正常收益的估计,常用的有三种方法,分别为均值调整模型法、市场模型法和市场调整模型法,本文采用市场模型法,预期收益为^Rjt=α+βRmt,那么超常收益就是ARjt=Rjt-^Rjt。将事件期内某个区间的各天超常收益加总,得到累积超常收益CARj(τ,t)=tτARjs。这里以控制权转移的首次公告日为τ=0日(如果该公告日无交易记录,即下一个交易日为τ=0),τ=0前40个交易日(1=-40)至τ=0后20个交易日(2=20)为事件期,即包括[-40,20]共61个交易日。公告前41(1=-41)个交易日至240(0=-240)个交易日,即[-240,-41]为估计期。由于我们采用CSMAR的交易数据,日回报率采用了考虑现金红利的日个股回报率。市场指数对应深市和沪市上市的公司分别采用深证综合指数和上证综合指数。

2.标准化残差调整检验

如果样本各个公司证券收益率的变化是独立的,当样本量增大到30以上时, 事件期第s日超常收益率的平均值ARs非常接近于正态分布。但有研究表明,在事件期内,样本证券收益的波动率发生了显著变化,如果直接对AR、CAR进行t检验,作为分母的标准差增大,使得t比实际的要大,从而会更多地拒绝原假设,高估了事件对样本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可以通过标准化残差的方法,使检验不受方差变化的影响(Mackinlay,1997)。标准化残差的处理,就是按以下公式进行:

其中,i是证券i估计期的超常收益率标准差。分别将AR调整成SAR,CAR调整成SCAR,SAR和SCAR在大样本条件下,都服从正态分布,从而可以得到SAR和SCAR的t统计量,对AR和CAR的检验就变成了对SAR和SCAR的检验。

3.超常换手率均值调整模型

除了考察样本公司股票股价在事件期内的反应,我们还考察了样本公司股票交易量的变化。为了捕捉“超常”的交易量反应,我们采用了超常换手率指标。张维、邹高峰(2004)采用观察期内的日交易量除以估计期内的平均交易量,作为衡量事件期的股票交易量的反应,这样可能忽视了流通股数量的变化。而我们采用换手率的指标可以消除流通股数量的变化的影响。并且,我们的超常换手率指标更符合事件研究法的精神,即更关注“超常”的部分。由于估计期和事件期内个股交易量也会随着市场的好坏趋势而变动,但要捕捉市场“交易量”的变化比较复杂(成交量受市场的景气程度影响,而且还与股票的新上市、停牌、退市等有关),因此不能使用一般股价超常反应的市场收益模型或市场调整模型,只能采用相对简单的均值调整模型。

以某个样本公司i各个交易日的交易量(股数)除以该交易日的流通股数量(股数)作为该交易日的换手率。以估计期[-240,-41]换手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估计的正常换手率,以事件期[-40,20]内各个交易日的换手率减去正常换手率,作为事件期内的超常换手率。正常换手率为^jt=10jtLj,那么超常换手率的计算就是Ajt=jt-jt。

4.两个衡量内幕交易的指标

除了前面检验AR(A)、CAR(CA)是否在公告日之前就显著异于0,来判断信息是否提前泄漏,有关的内部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获取私有收益之外,可以用更为直观的数字指标公告效应以及CAR(1,-1)与CAR最大值之比来检验内幕交易(Bris,2000;祝红梅,2003)。

1)公告效应,指公告日前1天到公告日后1天之间的累积超常收益率与事件期开始到公告日后1天之间的累积超常收益率之比,即:

根据定义式,公告效应的含义直接明了,公告日前1天到公告日后1天之间的累积超常收益率CARt(-1,1)衡量了事件公告以后事件公开信息对公司证券的直接影响,而事件期开始到公告日后1天之间的累积超常收益率的比例则衡量了事件从事件期以来的全部影响,不仅包括了公开信息的影响,还包括了证券价格对内幕信息的反应。从公告效应的大小可以看出,如果该比例很高,说明CAR(1,1)主要是由事件的公开信息引起的,信息提前泄漏较小;如果该比例很小,则说明信息披露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很小,事件期以来的累积超常收益主要是对内幕信息的反应。

2)CAR(1,-1)与CAR最大值之比,是指从事件期开始到事件公告日前1天的累积超常收益与整个事件期中最大的累积超常收益的比率,本研究的累积超常收益最大值出现在公告日后1天,即:

CAR(1,-1)MaxCAR(1,2)・CAR(-40,-1)CAR(-40,1)(4)

这个定义式的含义更加明显,它直接衡量了正式公开披露信息之前事件对公司证券的影响占整个事件期内包括内幕信息和公开信息对公司证券的最大影响的比重。该比例越高,越能说明证券价格变动主要是由内幕交易引起的,也说明了掌握控制权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了私有收益。

.长期购买持有收益

为了衡量控制权转移对股东价值的影响,我们考察了控制权转移后样本公司股票的购买持有收益(BAR)。由于控制权转移后,公司可能进行配股送股、股利分配等导致股票收盘价不可比性问题。CSMAR提供了股票收盘价的可比价格,即相对于上市首日收盘价,对上市后的各种影响股本数量,从而导致收盘价不可比性的变动做了追溯调整。这样我们就可以方便地比较控制权转移后,公司股票价值总的变动。我们以控制权转移的首次公告前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和当天所在市场的综合指数为基准,计算控制权转移首次公告后,各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和当天市场指数的变动,获得公司股票相对市场指数的年超常收益。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

控制权转移样本公司的具体选择标准如下:

(1)1999年至2001年首次公告第一大股东变更,并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的;

(2)1999年至2001年过2次或2次以上不同的第一大股东变更公告的,取最后一次;

(3)发生控制权转移后3年内没有再发生控制权转移的;

(4)控制权转移的交易不是关联交易的;

()控制权转移前一年已经上市(即上市当年转移的不算)的;

(6)CSMAR中可以获得股票交易等数据的。

我们根据上述条件从CSMAR股权变动数据库中筛选,再根据公司年报进行了确认。样本公司共117家,其中1999年40家,2000年44家,2001年33家。在此基础上根据事件研究法的特点,对股价反应研究的样本又作了进一步的选择:

(1)在控制权转移事件首次公告前一年已经上市,有240个交易日数据;

(2)在事件期内,即首次公告的前40天至后20天,该样本公司没有年度报告、分红、配股等新信息。

在满足这两个条件下,尤其是第2个条件下,这里股价反应研究只包括了117起控制权转移事件中的78起,其中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0家,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28家。

四、实证检验结果

作了残差标准化处理的SAR的t值以及显著性概率与AR的t值以及显著性概率有相同的变动趋势,但基本上SAR的t值要小些,显著性概率要大些,这也说明了事件期内样本公司股票的波动率变图1 控制权转移样本超常收益、超常换手率大,SAR对此作了调整,更能反映实际情况,不会高估事件对股票超常收益的影响。进入事件期[-40,20] 后,超常收益大于0的交易日远多于超常收益小于0的交易日,在公告前6天开始连续大于0。超常收益主要集中在公告前2天至公告当天,而且公告前1天的超常收益最大,达到0.013,在公告后1天,超常收益反而不显著了,这说明市场存在明显的信息泄漏,在控制权转移事件的信息公开之前,股价就已经做出反应,存在明显的内幕交易。进入事件期[-40,20] 后,超常换手率大于0的交易日也远多于超常换手率小于0的交易日,在公告前1天开始连续大于0直至公告后8天,尽管有些交易日的超常换手率不显著。超常换手率集中在公告前后2天显著,但在公告后2天仍然显著,而且是在公告后1天才达到最大值0.014。样本公司股票的交易量也存在明显的提前放大的现象,同样也说明了内幕交易的存在。

进入事件期 [-40,20]后,累积超常收益连续4天小于0,但不显著,此后除了在前28天小于0(不显著)外,一直大于0。从公告前4天开始,累积超常收益就在0.10的水平下显著异于0,从公告前2天开始,图2 控制权转移样本累积超常收益、累积超常换手率累积超常收益就在0.0的水平下显著异于0,并且持续至公告后20天。累积超常收益在进入事件期后一直呈上升趋势,直到公告后1天达到最大值0.077,随后略有下降,但都在0.09水平以上。进入事件期 [-40,20] 后,累积超常换手率一直为负,直到公告前11天转为正,以后一直为正,而且在公告后7天达到最大值0.0704,之后一直下降到公告后20天的0.0466,除了在公告前38、37、36天显著为负之外,其他交易日都为正,但都不显著。从图线看来,累积超常换手率和累积超常收益有相同的变动趋势,但是滞后于累积超常收益的变化。样本公司股票的累积超常收益、累积超常换手率都表现出,在控制权转移公告之前就逐渐上升,而且在公告前就已经上升到较高水平,在公告之后反而只有小幅上升,甚至略有下降。这也说明了在整个事件期中,内幕交易占了大部分,主要收益都归拥有内幕信息的人所有,在公开信息后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获利有限,甚至要遭受损失。

我们利用上面累积超常收益的数据,计算了前面两个衡量内幕交易的指标――公告效应和CAR(t,-1)与CAR最大值之比。

控制权转移样本公司的公告效应只有14.28%,说明控制权转移公告公开披露对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的影响很小,大部分反应在公告之前已经完成,价格变动主要是由内幕交易所致。

公告前的累积超常收益与事件期累积超常收益最大值之比:

我国控制权转移样本的CAR(1,-1)与CAR最大值之比为84.41%,这是个很高的数字,表明公告之前,股票价格的上升占了整个事件期最大上升值的84.41%,这也说明了控制权转移信息的公开披露之前存在着严重的内幕交易。

表1列出了累积AR、CAR按新控股股东性质分组的比较分析。AR-1(CARM-1)、AR0(CAR0)、AR1(CAR1)分别为公告前1天、公告当天、公告后1天的超常收益(累积超常收益)。表1列出了各指标的均值、中位数和均值的t检验。民营控股股东公司34家,国有控股股东公司41家。公告前1天的超常收益,民营控股股东公司是国有控股股东公司的2倍,但均值的t检验不显著,而公告当天和公告后1天,民营控股股东公司的AR比国有控股股东公司的AR小,而且民营控股股东公司的AR中位数甚至为负数,但均值的差异的t检验都不显著。而累积超常收益,民营控股股东大于国有控股股东,并且差异显著。由此可见,在控制权转移公告前,民营控股股东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幅度大于国有控股股东公司,但公告后,民营控股股东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幅度反而小于国有控股股东公司,说明民营的控制权买家更有可能利用控制权转移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取私有收益。

表2显示,控制权转移当年,样本公司的平均年累积超常收益为26.7%,如果投资者在控制权转移前一年持有公司股票,在控制权转移的年底就能获得26.7%的超常收益,控制权转移后第一年,公司股票的超常收益还会上升7.%,累积超常收益达34.2%。第二年公司股票的超常收益为负,累积超常收益为20.9%,如果是控制权转移后才买进的,可能要遭受损失。而第三年的累积超常收益已经回复到转移前的水平。第四年的累积超常收益已经为-12.8%,而且检验显著异于0,表示作为控制权转移公司流通股东的股东,在第四年要损失12.8%。从公司的长期股票价值来看,控制权转移只给股东带来了短期的财富效应,长期而言则会导致股东价值的损失。而在此期间,新的控股股东可能在控制权转移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在股票价格(可比价格)高峰期卖出,获取了私有收益。而在控制权转移公告以后买入股票的其他投资者或流通股股东总的来说都要遭受损失。

五、研究结论

控制权转移一般会伴随股价或股东价值的变化,我们对此采用事件研究法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到如下结果:

(1)控制权转移样本公司股票在事件期内有正的超常收益、累积超常收益,但多数的累积超常收益是在控制权信息公开之前取得,信息公开后,累积超常收益不断下降。

(2)两个衡量内幕交易的指标表明,控制权转移事件的公告效应很小、CAR(1,-1)与CAR最大值之比很大,而且内幕交易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要大于根据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的影响。

(3)在公告前,民营新控股股东公司股票的价格上涨幅度大于国有新控股股东公司,但在公告后,民营新控股股东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幅度小于国有新控股股东公司。

(4)在控制权转移当年或次年有较高的购买持有收益,但在第三年下降,更长期的购买持有收益甚至为负。

这些都说明:控制权转移在信息公开前,存在明显的信息泄露,拥有内幕信息人提前买入股票从中获取了大量的私有收益。流通股东群体只能获得短期的超常收益,控制权转移事件本身并没有带来长期的股东价值提升。在控制权转移后,股东价值甚至会受到损失。只有拥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投资者才可以获得控制权转移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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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Response to the ransfer of Controlling Rights:

In View of Private Benefits

ENG haozaoYU Pengyi

(School of Management,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10420)

Abstract: he transfer of controlling rights can increase stock prices and shareholders wealth. Researchers made great deal of studies on the market responses to the transfer, while seldom in view of private benefits of corporate control. his study empirically investigates the accumulated abnormal returns, abnormal turnover rates, insider trading, long term buyandhold abnormal returns and differences of stateowned buyers′ returns and private buyers′ returns in view of private benefits. Results show that the transfer is the activity of obtaining private benefits by the new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through insider trading, it does not create values for stockholders.

新股上市公告范文4

清明节期间雄安新区设立,于是楼市疯了,股市涨了,全国人民疯狂了,朋友圈里到处都充斥着炒房炒股炒雄安的消息。

4月7日是新区设立后的第7天,也是A股迎来雄安新区概念的第3个交易日。在雄安新区概念股的助力下,A股迎来了4连阳,并在盘中刷新了今年以来的新高。其中河北省的上市公司出现大面积涨停,上市公司总市值实现大幅增长。

雄安概念股闻风起舞 大股东一夜暴富

据统计,4月4日-7日期间,河北省的上市公司总市值增长了1433亿元,增长幅度为17%,遥遥领先,甚至远超过广东省、浙江省等其他13个省份,而该13省份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超过河北省和天津市。此外,同属京津冀一体化的天津市也有不少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上涨,期间天津市的上市公司总市值增长幅度为6%。

雄安新区面世后短短几天,一批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大幅飙升。受益的民企上市公司总共有24家,而连续3日都上涨的公司有15家,其控制人财富合计增值297亿元。其中,财富增值最多的是华夏幸福的实际控制人王文学,3个交易日财富累计增值135.6亿元;刘永好家族3个交易日财富累计增值11.14亿元;巨力索具的实际控制人杨建忠家族,3个交易日财富累计增值8.06亿元。

严厉监管难抑投资热情

雄安概念股多日“一字涨停”后,被监管停牌,概念股集体被关进“小黑屋”。热得烫手的14只雄安概念股,在12日晚间公告,整齐划一于13日进入停牌。随后上交所再度表态,“对雄安新区概念股可能存在的过度投机炒作予以重点关注……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坚决遏制过度投机炒作行为,切实履行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

随后,证监会主席在深交所会员大会上表态,“证券交易所不仅是法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而且是个法定的监管机构”,更给交易所对概念股炒作的抑制,带来想象空间。

这些股票复牌后的走势,成为市场关注的重点。原因在于,这些股票的雄安“血统”最为纯正,它们的走势关乎着整个雄安概念的走势。特别是在前几日,雄安板块群龙无首、行情渐冷的大背景下,这些刚刚“放出来”的雄安龙头的表现,将决定雄安概念股今后的命运。

目前14家雄安板块概念股分别是中化岩土、巨力索具、先河环保、京汉股份、唐山港、创业环保、华夏幸福、金隅股份、韩建河山、冀东装备、冀东水泥、嘉寓股份、河北宣工、渤海股份。

雄安概念涨上天 大股东忙减持

自从设立雄安新区的消息公布以来,A股投资者对其的追捧可谓“一点就着”,诸多概念炒作接二连三。与复牌一同袭来的,还有雄安概念股的减持及减持计划。已完成减持的有冀东装备、冀东水泥。

4月14日晚间,冀东装备股东减持公告。公告中提到,城建投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于2017年4月11日、12日减持了295.1万股。

冀东水泥于13日和14日晚间,连发两份减持公告称,第二大股东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菱石投资有限公司纷纷减持5%的股份。

京汉股份则了减持计划。公告中提到,实际控制人和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不超过200万股。

多道监管令牌给雄安概念降温

对于市场的疯狂,上交所提醒投资者应当强化理易和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交易风险。毕竟,相关题材股票交易风险正在上升,严重投机炒作的股票急涨之后通常有急跌,大起之后通常有大落。

上交所表示,决定设立雄安新区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新区的设立是上市公司的重要机遇,上交所积极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参与新区的建设,同时对雄安新区概念股可能存在的过度投机炒作予以重点关注。主要是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异常交易行为两个方面开展联动监管,主动引导理易,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坚决遏制过度投机炒作行为,切实履行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上交所着重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及时督促相关公司就其在雄安地区的业务情况、所受影等作出准确说明,并就相关风险作特别提示。督促出现过度投机炒作趋势的公司进行停牌核查,警示交易风险。

从实际效果看,相关题材股交易出现了分化,投机炒作呈现降温趋势。

上市公司发澄清公告避嫌

就在雄安概念股被“特停”之后复牌前夜,多家公司澄清公告。

中化岩土14日晚间股票停牌自查情况及复牌公告称,截止到公告日,公司未在雄安新区设立子、分公司,未在雄安新区开展业务和存在资产,亦无储备用地。

巨力索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及复牌公告称,公司目前在河北雄县、容城、安新3县范围内未设立子、分公司,亦暂无储备用地,且截至目前,雄安新区的设立尚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此前已打开涨停的华夏幸福亦复牌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的“白洋淀科技城”和“雄县产业新城”尚处于规划定位阶段,前述项目的合作协议的实施,可能存在政策变动以及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所带来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在前述区域尚未取得住宅建设用地,尚未进行任何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股上市公告范文5

关键词:定向增发 市场效应 定价基准日 超常收益率

一、引言

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发行可转换债券、配股、增发、定向增发。20世纪80年代以后,配股这种再融资手段在美国股票市场上基本消失,定向增发开始出现并不断地增多。国外对定向增发的相关研究也从幼稚到成熟。国外对定向增发新股市场反应的研究极其丰富,主要包括:定向增发折价的影响因素、定向增发的市场反应、定向增发的财富效应、定向增发与公开发行的选择等等。对于定向增发的市场反应大多得出定向增发的公告效应显著为负的结论。国内对于定向增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近几年,研究的主题包括定向增发的公告效应、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资产重组和并购的案例研究、定向增发股份的折价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定价基准日选择、定向增发对相关利益体的财富影响等。2006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进行股权再融资,定向增发正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种股权再融资方式。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不断创新,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由配股转为增发,进而越来越多的定向增发被采用。定向增发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一种新型再融资方式。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国外对定向增发市场反应的研究极其丰富。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Kato&Schallheim(1993)以1973-1988年76个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在日本独特的市场机制下定向增发的市场反应问题,结果发现在定向增发公告期日本股票市场的平均异常收益率为5%且显著为正。Johan Molin(1996)运用事件研究法以1987-1994年瑞典上市公司进行了定向增发的76个公司为研究样本,结果表明事件日当天的超额收益率为2.74%,而事件日后一天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则达到3.21%,二者都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Maciukaityte等(2005)为了研究定向增发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反应,选取了1979-1996年513个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定向增发公告前后公司绩效明显不同,公告前股票的公告期效应为正,公司的市场表现良好,而公告后公司绩效却开始下降。

(二)国内文献 国内对于定向增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近几年。陆满平(2002)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增发新股公告期间,每年的平均异常收益率均显著为负;股价对增发公告有提前反应力,并且对增发实施公告的反应能力小于对增发公告的反应。刘力、王汀汀、王震(2003)运用市场模型法研究定向增发的市场反应,结果表明增发公告具有显著负价格效应。李雪和吴震信(2006)研究表明增发日后20天具有显著为负的累计超常收益率,增发消息具有"利空"特征。戴爽(2007)以57家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超额收益率受发行目的和动机的影响,并且定向增发股票的超额收益率主要集中在批准之前。魏立江和纳超洪(2008)研究发现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在董事会预案公告日之前20个交易日内弱于市场表现,累积超额收益率显著为负。彭韶兵和赵根(2009)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及其变化影响定向增发短期为正的公告效应。刘秋生等(2009)研究认为公告日之前存在正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可能是因为市场对披露信息的良好预期造成的。林丽芳(2009)的研究证实了上市公司宣告定向增发有正的财富效应,但市场对定向增发公司的未来价值并不认可。

三、研究设计

新股上市公告范文6

论文摘要:本文提出了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要从制度建设、监管执行、公司治理环境改善等多层面综合治理。分析了证券市场发行制度、再融资制度与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动机的影响,指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利益驱动有其特殊的规律.其动机是为获得上市资格条件、再融资资格.提高股票发行价格,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等。

关键词:财务报告舞弊;融资制度;上市公司

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不可脱离证券市场特殊的融资制度背景。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制度,就可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具有如下特殊的动机。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的发展,但目前还不尽成熟、不尽规范。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就是我国证券市场所存在问题的突出反映。财务报告舞弊,是相关当事人在对利弊得失权衡后作出的选择,是人的趋利行为和特定制度背景下的产物。

一、为获得上市资格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财务上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发行股票前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因此,一些业绩并不是十分好的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资格条件,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必然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使之符合上市所需的财务上的要求。还有许多公司在上市前进行了大规模的上市改组,将一些劣质资产剥离出去,上市前三年的业绩就有可能并不是公司盈利能力的真实表现,而只是人为操纵的业绩。

二、为提高股票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公司除了千方百计获得上市资格达到“圈钱”的目的外.还存在着多“圈钱”的强烈动机。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在中国,新股发行是稀缺资源.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新股发行价格就自然成为公司操纵的对象。在利润指标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必然会以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使公司筹集到更多资金的目的。

在1996年之前,股票发行价格是根据发行年预测的每股净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的。市盈率是由证券主管部门确定的,许多公司就高估利预测,以达到提高发行价格的目的.造成一些司上市当年的实际利润远远低于当初的预测数1996年.中国证监会调整了股票发行价格的计公式:发行价格=发行新股前三年每股净收益平值×发行市盈率。许多公司又开始对发行前三年会计报表进行操纵。1997年,中国证监会针对多公司操纵发行前会计报表的情况,又将新股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发行价格=每股税利润×市盈率。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后利润x30%。这种政策的改变,并没有消除新发行公司操纵利润的动机,一些公司又开始在年会计报表与当年盈利预测报表上同时操纵1999年中国证监会再次调整股票发行价格的价方法,即按照股票市场上行业相同或相近、规相近、盈利水平相近的10家左右已上市公司股的平均价格来定价,与前面的几种定价方法相比这次的定价方法比较客观,但是同样有公司为取得较高的发行价格,虚报发行前一年的盈利能力。2001年至2005年又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的办法对发行价格进行控制。由此可见.只要盈利能力还是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上市公司就存在虚报盈利能力的动机。2006年结束了新股固定价格的方式,提出新股询价制度.是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化的一大进步。

三、为获得再融资资格条件

配股或增发新股对于上市公司是十分重要的再融资工具。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对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认定主要是以净资产收益率(ROE)为限制条件,并在近年来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ROE三年平均在10%以上”。1996年中国证监会将原来申请配股的条件修改为“最近三年内ROE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1999年中国证监会又对ROE进行新的规定:三年平均ROE不低于10%,每年ROE不得低于6%。2001年,证监会要求拟配股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为了满足中国证监会有关配股条件的要求.以达到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达到配股资格线。一些达不到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但有着强烈再融资动机的上市公司就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在证监会1993年至2007年处罚公告中披露的因财务报告舞弊而被处罚的78家上市公司中,有22家上市公司的46份舞弊年报所披露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当年证监会关于配股的要求(见表1)。

由此可见,由于政府对配股行为的行政干预,倘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配股资格线,在配股压力的驱使下,自然会设法采取各种手段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I2]。另外。由于许多上市公司是经过“包装”获得的上市资格.在上市时就先天不足,上市后面临着盈利能力下降、亏损或公司正常经营资金短缺的困境。这些上市公司都迫切希望通过实现配股和增发新股等再融资方式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以期能够使公司摆脱困境。

四、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各种原因引起的处罚其中最严厉的处罚是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这意味着公司将丧失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这显然是上市公司及相关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惩罚,不愿意因连续三年亏损而退市,一些处于盈亏临界点附近的公司。具有巨大的利益驱动粉饰财务报告,隐瞒亏损,避免被ST或PT处理。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交易。第158条又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若有上述情形,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除此之外,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作了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断,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这里的“财务状况异常”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况: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或者是由于出现巨额亏损导致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都被视为财务异常,将受到特别处理。如果一家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被特别处理后,第三年仍然亏损,交易所将暂停其股票交易,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建议。从《公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亏损。有可能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三种处理,即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而这些处理将对上市公司及有关的利益关系人产生严重的影响。当初,政府有关部门、母公司千辛万苦争取到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资格这个壳资源,其中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希望利用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以扩大公司的规模、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地方经济而公司一旦因亏损原因而被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