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件业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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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件业务

函件业务范文1

全球化进程中,互联网的重要性与日递增。毋庸置疑,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业务沟通和交流的情况将会持续增加。这样的发展趋势也可以提升函件业务的需求量。在美国,通过采用互联网平台与函件业务相结合的方式,直邮广告的需求量已经止跌回升。我们预计,在适度的推广下,其他国家的直邮广告需求量也会有所增长。

全球信封联盟(简称“GEA”)是一个以保存函件价值与数量为使命的组织,成员来自38个国家。GEA与直邮营销协会及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合作,不仅时刻追踪函件构成的变化,同时还致力于开发适合函件发展的技术,使函件成为更重要的沟通方式。

函件的营销力量

伴随着经济条件的日益优渥,广告营销的投资者将关注的重点聚焦于投资广告营销的经费是否可以转换为企业实质性的利润。然而,多数广告营销模式无法让企业准确衡量出广告营销的实际效益。在报纸、杂志、电视和广播中刊登广告的确有创造新商机的可能性,但是广告效果通常无法被明确量化。然而,根据消费者对直邮广告的反馈,则可以将直邮广告的营销效果明确量化。而且采取直邮广告和在线广告并行的营销模式,其影响力比单独采取任何一种营销模式都具有威力,其被证明是最有效益的营销模式。

函件中可以提供QR码、条形码或其他种类的二维码,消费者只要利用手机应用程序扫描二维码,就能直接链接到产品展示页面或服务页面,了解相关产品或服务信息,实现即刻消费。没有比这样更棒的营销模式了!

另外,与众不同且有趣的设计,能让函件与电邮广告有所不同,这也是函件能促成产品销售的主要原因。充分利用独特的创意能让函件虏获收件者的“芳心”,如特殊的函件拆封方式、多样化的信封尺寸、特殊的印刷配色和独特的压纹信封等,都可以在收件者检视函件的瞬间,激发其拆封的欲望,进而推动其产生消费行为。

人们眼中的函件

在电子发票与电子账单盛行的大环境下,特别是在电子支付被广泛应用之后,函件已逐渐失去原有地位。然而,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70%以上的消费者偏好收到纸质账单函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这是因为纸质账单函件的内容很容易进入收信人的脑海里,具有提醒消费者缴费的功能,而且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自行打印账单所需的成本。此外,由于全球范围内数据库遭黑客攻击的案例与日俱增,相对而言,消费者认为纸质账单函件比较安全。

由美国、德国和英国的研究机构独立完成的研究指出,身处数字时代的年轻人,更容易被函件吸引。有超过50%的年轻人偏好收到以函件方式寄送的交易明细或与金融相关的信息,他们收到函件后就会马上打开阅读。可见,函件是有吸引力的。

利用函件提高收益的方案

对于邮政机关的首席执行官来说,提高邮政机关的收益是他的责任所在。那么,如何借助印刷资源,协助邮政机关提高收益?答案是:协助邮政机关增加函件数量。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由大、中型邮政体系的供货商,如印刷企业、信封制造企业、纸张制造企业等组成邮政咨询委员会(Mail Advisory Council,简称“MAC”)。MAC的职责是联系邮政机关的首席执行官或者资深的营销主管,每个月或每个季度举行一次洽谈会议,会议内容包含邮政机关增加函件数量需要采取的措施,如服务质量的提升、短期折扣促销方案等。会议的举行可以增加邮政机关与MAC的合作力度。

函件业务范文2

一、找准目标,有的放矢

发展商业函件业务商业函件能否快速、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目标市场的选择。目标用户定位得当的话,商业函件的到位率会很高,起到的效果也会较好。

1.以三资企业作为龙头。国外企业使用商业函件比较多,商函这种媒体比较容易让他们接受。首先应该积极发展国内的三资企业来使用商业函件业务,通过他们使用后成功的事例来带动国内企业选择使用商函这种广告媒体。

2.以个体工商户、新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开发企业、出版社、报社等单位作为重点。这些单位有许多的产品需要推销出去,邮政商函可以帮他们策划、设计产品推销方案,与回购订单结合起来,提高回函率和交易的成功率,

3.以商业企业(如百货、批发商店、医药商店等)作为依托。这类企业面向广大的消费群体,通过他们的成功使用可以提高商函的知名度,扩大商函媒体影响面。

4.以在各种宣传媒体上做广告及派出大量营销人员推销产品的企业作为切入点。这类企业有大量的推销员,每年要花费大量的业务宣传和广告费用,应通过向他们宣传商函媒体的成功事例,宣传商函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帮助他们将产品销售出去,帮助他们提高企业效益。

二、灵活营销,促进商业函件业务快速发展

1.产品策略

产品策略是商业函件业务发展的核心,根据用户不同的需求开发出适销对路的商函产品。

针对目前市场的供求状况,大力发展促销类、推销型的商业函件,帮助需要推销产品的企业收回订单,将产品销售出去;面向广大消费者,大力发展宣传企业形象、公益性广告等促销类、宣传型商函和明信片,如晋江局根据当地特色,与当地乡镇政府联系,推出了安海风光明信片、陈埭著名企业明信片、英林服装名牌企业明信片等,起到了成片开发农村市场的效果;面向广大电器、汽配等厂家,大力发展产品质量反馈卡,为这类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发展礼仪贺卡类商业函件,如生日贺卡、教师节贺卡等;千方百计发展各类型的对帐单业务,包括电信费用对帐单、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对帐单业务等等;大力发展邮送广告业务。同时,还可依托主业发展回音卡、回执寄送等业务。惠安局通过开展“多说一句话”活动,使得100%的包裹和大部分汇款都办理了回音卡。

2.促销策略

促销活动的重点要放在上门营销上,立足点应放在帮助用户分析使用商函业务能带来的好处,帮助用户提高商函回函率,将产品推销出去。如顺昌局通过帮助“顺心面包房”出主意,提出以邮资广告明信片作为其销售优惠卡,结果用户使用后日营业额比以往提高了40%;晋江局帮助“勿忘我婚纱摄影店”策划使用商业函件提高知名度,取得很好的效果,用户表示还要不断使用商函业务。在上门营销时,可以将使用商函取得较好效果的事例汇编成册作为活生生的例子来进行宣传介绍,通过比较,鼓励用户试用商业函件业务。

3.渠道策略

重视委代办业务的发展。目前商函广告业务处于启动阶段,与社会其它广告公司相比,在经营广告业务上差距较大,因此如果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很难实现商函业务快速发展的。商函业务的发展还应该依靠社会委代办力量,委代办可以有两种。第一,聘请当地的乡镇领导或有活动能力的干部群众作为社会营销员,通过他们熟悉当地情况的特点来协助发展商函业务;第二,通过与社会广告公司合作,联合发展商函广告媒体,邮政主要赚邮资,广告策划费、制作费等让利于社会广告公司。

由政府部门出面,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办法来推动商业函件业务的发展。如通过经贸委等部门召开企业厂长、经理座谈会介绍商函广告企业明信片等业务,让各企业了解商函,使用商函,进而离不开商函。南平市邮政局在全市500人参加的企业厂长、经理座谈会上介绍商业函件、明信片等业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价格策略

加快商函业务的发展,关键在于培育业务市场,尤其是大用户市场。因此,应该采取“低门槛”的资费政策或先免费试用一两次的办法,树立几个营销典型事例,形成营销过程中有说服力的事实依据,以说服更多的商家使用商业函件。优惠政策方面,可以在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可以根据交寄量的大小采取梯形定价。同时,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还要用好、用活、用足国家规定的商函业务发展代办酬金政策,保证商函业务稳步发展。

三、商函发展过程中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

1.处理好加快商函发展与邮政多元化发展及发展其它邮政重点业务的关系。在发展过程中,不应该为发展商业信函业务而人为地削弱邮政金融、集邮、速递等其它重点业务的发展,应该在加大、加快有利可图的邮政重点业务发展的同时,加大发展邮政商业函件的力度,动态地使商函在邮政业务中的比重得到不断提高。

2.处理好推销型商函与其它类型商函发展的关系。目前,应该将产品推销型商函作为发展重点,因为推销型商函发展得好将会有大量的回头客。促销时应该立足于帮用户策划商函广告促销活动,让用户使用一次后会不断地使用商函业务。但在发展过程中,各地还应根据各地特色发展适合当地市场需求的商函业务,如产品质量反馈卡、旅游明信片、对帐单等等,促进其它类型商函业务的开发。

3.处理好投入与产出的关系。目前,商函的发展还处于市场培育阶段,处于投入期,在发展过程中不能急功近利,应该从战略发展、长远发展的高度来看待商函业务的发展。只要持之以恒,一个一个企业宣传,商函业务就会逐渐形成规模,就会给邮政企业带来较高回报,就会在邮政业务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4.处理好企业利益与用户利益的关系。在商函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用户利益的保护,应该将用户利益置于第一位,只有用户的利益得到保证,需求得到满足,企业形象上去了,邮政企业的利益才可能会体现出来。

函件业务范文3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第六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按照附件2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回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别是多次函调涉及的企业要按有关管理办法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

第八条各级退税机关在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原因说明”的,应及时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单(附件3)。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省级国税局对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函的,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如实反映。总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二)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情况,回函单位应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发函单位。

第十条应发函调查而未发函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回函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回函内容不实的,必须按照函调的各环节,对有关单位及每一个签字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内外勾结、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函件业务范文4

关键词:银行保函;风险;防范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便要求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以避免或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主要采用信用担保,由于银行资金雄厚,资信情况一般较好,故通常采用银行担保,由银行开具保函。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保函这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其约定的责任或义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按照索赔条件划分,通常可以分为一般保函和独立保函两种。前者为有条件保函,后者为见索即付保函。

1.一般保函又称有条件保函,在银行开具一般保函的情况下,只有当委托人违约,受益人才可以凭保函向银行索赔,银行只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由于一般保函的索赔是有条件的,限制了受益人及时向银行索赔,因此,目前国际经济活动中很少采用这种保函。

2.独立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简称URDG),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是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担保文件,受益人的权利与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以保函所载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约束,即使保函中含有基础合同的援引,保证人也与该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保证人就必须付款。它比一般保函更满足国际贸易活动多样化、复杂化等方面的需要,因此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常用于国际工程和国际货物采购。

对于这项业务,作为申请人企业以直开、转递和转开方式申请开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金保函、关税保函等;作为受益人企业通常接收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以下本文将主要就常见的见索即付保函分析保函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为了建立一个各国统一适用的国际担保规则,国际商会于1978年制定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

(UCCG),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生效,之后URDG逐渐被全球银行家、贸易家、行业协会及众多国际组织认可和使用,并成为见索即付保函业务的国际性权威实务操作标准。2010年7月1日在原有规则(URDG458)的基础上,引入全新的术语体系,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经过全球范围内四次大规模意见征集,并于2009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秋季全球会议上通过,《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758)正式生效,新规则不仅是对原有规则的进行了完善,更是适应新形势下保函业务发展趋势和需求的一套更清晰简洁、更系统科学的业务规则。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将适用条款写入保函,URDG才适用该保函。

根据URDG的有关规定,保函的内容应清楚、准确,避免列入过多细节。主要内容包括。

1.保函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涉及通知行和转开行时,还应列明转开行和通知行的名称和地址。

2.开立依据即基础合同,合同号、日期等。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必须明确规定一个确定的金额,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超过保函所规定的金额。

4.要求付款的条件。保证人在收到索赔声明或保函中载明的索赔文件,若这些文件与保函要求一致,保证人将按照保函中列明的赔付期限进行支付。若不符,也可拒绝赔偿。这些文件必须是书面的。

5.保函的失效期或失效事件。保函中应有明确的保函失效日期。

6.保函适用的法律或司法。

由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银行既无义务也不能去了解申请人是否违约,而只是根据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与保函要求一致的单据做出判断。在保函的运用中,保函给保函申请人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由于保函申请人可能是国际贸易中,处于下风的一方,提交保函往往成为处于下风一方的单方义务。以国际工程和国际货物贸易中,广泛采用的履约保函为例,提交履约保函往往成为卖方或承包商的单方义务。买方或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卖方或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多数卖方或承包人不敢主张买方和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被剥夺了该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完全平等。卖方或承包人为了办理银行保函,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还要承担保函费用,同时还面临着收款风险、延迟付款风险、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2.欺诈索赔、恶意索赔风险。在实务中,出现过受益人蓄意创造索赔机会,设置陷阱,制造履约难题,以进行保函诈骗的案例。

还有利用履约诈骗的案例。有不少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作为一项单据,其中要求提交的履约保函格式的具体文句已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根据信用证UCP600的限制,各种单据的表面要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这样即使履约保函格式中有些条款无法接受,为了信用证相符交单,就不得不按此条款开具履约保函,否则将无法顺利议付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此外,作为保函的受益人,业主往往要求保函格式上明确要求可以转让该保函,使得保函申请人面临被第三方恶意索赔的风险。有些业主为了筹措项目资金,将保函转让或抵押给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保函的行权人也一同转让给了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那么保函的申请人即承包商就面临着被恶意索赔的风险。

3.银行通常不审查索赔文件的实质内容。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欺诈的认定和处理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鉴于保函业务涉及面广,风险大,应认真分析独立担保与风险的矛盾,采取必要措施,规避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防范风险。

一、审核和监督

银行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担保的资格,目前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等,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对受益人主要通过银行和其它相关机构对受益人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及信誉进行审查,以避免风险和欺诈行为。

对交易合同或项目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交易合同的内容和条件是否合理,项目是否可行,是否已得到国家有关单位的批准,审批文件是否有效和真实。对交易合同一般审核包括:合同名称、日期、地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项交易条款、交易的标的等。对项目的审查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是否报批立项,是否有足够的配套资金,价格是否合理,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支付能力如何,财政是否平衡。此外,还应侧重审核交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惯例。

对保函内容的审核。受益人提出的保函格式、索赔办法,保函有效期和开立方式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担保金额、效期是否明确,不开立开口保函,如是否有保证赔偿受

益人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等类似的条款。有无金额递减条款,对有些保函,如预付款保函,申请人的责任应随合同的执行逐渐减少。

保函开出后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及时了解项目进展,预付款保函按比例递减等积极措施。

二、正确认识和运用保函规则

正确认识和运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和758)对保函业务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合理运用国际惯例来保护自身利益,防范风险。

国际贸易中,合同内容条款各异,且无固定的保函格式,在合同谈判中,应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争取加入对申请人有利的条款,以减少保函风险。对生效条款,预付款保函可在申请人收到预付款,且银行收到申请人书面通知后生效。如该贸易付款采用跟单信用证作为支付,履约保函可加列在收到可接受的信用证后该保函生效。预付款保函可在部分交货后,相应的递减保函金额。加列第三方检验证明作为索赔文件。

根据不同情况加列或修改条款,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银行和申请人的风险,也不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处理方式。第三方单据作为索赔的支持性文件,易于被受益人接受,将事实条件转化为单据化条件,更有利于保函业务的操作。

三、关注国际市场变化

国际贸易合同项下保函的主要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国际贸易的交易中,市场和客户的情况会随市场不断变化的,当出现国际市场价格剧烈变动,汇率变动,经济形势骤变、金融危机、战争、经济制裁时,尽管有保函和或信用证作为付款或发货履约的保证,但是一旦市场出现变化或影响客户利益或履约能力,就有可能造成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无理挑剔或保函的无理索赔。

所以必须对国际市场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逐项分析,综合考虑风险程度,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还要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情况及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尽可能防范所预料的风险。

四、合同履行中的分包商保函管理

函件业务范文5

【关键词】银行保函 经济活动 应用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经济的深入发展.银行保函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逐渐被广泛采用,可适用于商品、劳务、技术贸易,工程项目承包、承建,物资进出口报关,向金融机构融资,大型成套设备租赁,诉讼保全,各种合同义务的履行等领域,并且业务量惊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银行保函犹如催化剂,促进了经济交易顺利进行,更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繁荣发展。

一、保函的相关定义及分类

(一)保函的相关定义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从上述定义可以得知保函实际上就是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提供的一种保证担保,而银行保函正是凭借自己良好的银行信用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双方顺利进行交易提供保证,这种保证因其更为公允、更为可靠而被广泛运用。

一般来说,保函有直开和转开两种开立方式。一份直开接保函主要涉及三个当事人,分别为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申请人和受益人是保函据以开立的基础合同的双方,申请人即向担保人提出申请,委托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一方,其责任在于必须根据保函条款履行合同,在保函发生索赔时必须立即向担保人予以偿付;受益人即接受保函的一方,可以凭借保函向担保人提出相应索赔;担保人即接受申请人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一方,并根据保函承担相应的付款保证责任。在保函需要转开的情况下,涉及四方当事人,分别为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其中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同直开保函.反担保人是接受申请人委托向担保人出具反担保函,要求其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一方,反担保人一般是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担保人是接受反担保人委托向受益人开具保函的一方,担保人一般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二)保函的分类

目前,由于保函业务的广泛应用,保函的种类随之丰富,随着经

作者简介:王春燕(1983-),女,硕士研究生,工作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济活动和业务实践的需要,在众多的传统保函业务基础上,已创新出很多新型保函,依据划分标准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分类:

(1)依据保函和基础合同的关系,保函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从属性保函,就是银行是否依据保函承担担保付款义务取决于买卖双方基础贸易合同履行的情况.如果受益人没有完全履行贸易合同,银行有权拒绝其索赔;独立性保函,就是银行是否依据保函承担担保付款义务与买卖双方基础贸易合同履行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受益人没有完全履行贸易合同,银行也无权拒绝其索赔。

(2)依据支付前提的不同,保函分为付款类保函与信用类保函。当保函作为一种合同价款的支付保证手段时,发挥同其他的结算工具一样的作用,形成有对价的支付,这类保函通常被称为付款类保函,担保金额可达合同金额的100%;当保函作为违约发生时的补偿工具和惩罚手段时.其出具的目的就变为避免和减少合同项下违约事情的发生.避免为解决争端而带来的诉讼或仲裁的麻烦和费用开支。这类保函通常被称为信用类保函。担保金额一般仅为合同金额的3%~20%不等。

(3)依据保函性质和作用的不同,保函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非融资性保函是指银行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为申请人履行非融资性义务所作的书面保证承诺,主要包括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预留金保函、贸易履约保函、此外还有承包/租赁保函、财产保全保函等。融资性保函是指银行利用其资信为申请人从第三方融通资金时履行本息偿付义务所作出的书面保证承诺,主要包括债券保函、信托计划保函、借款保函等。

(4)依据保函当事人身份不同,保函分为涉外保函和国内保函。涉外保函是指保函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国外主体的保函;国内保函是指保函的三方当事人均为国内主体的保函。

(5)依据保函的索赔条件的不同,保函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无条件的保函意味着担保行一旦收到受益人索赔将无条件履行支付义务,而有条件的保函则需要在某种条件得到满足后,银行在保函项下才进行支付。

二、银行保函在相关经济活动中的应用

银行保函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很广,它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建筑业、大型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业、融通资金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为担保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一)银行保函在一般货物贸易中的应用

因为在贸易市场中.特别是国际贸易市场中.市场和客户的情况是不断变化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包含在其中,例如,常常会出现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市场价格变动、经济形势恶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为避免或减少这些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贸易双方密切关注影响交易完成的不确定因素.银行保函在一般货物贸易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并为其结算方式的选择提供了新的思路,为控制风险和增强互信提供了很好的工具。

目前一般货物贸易中常用的保函有付款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质量保函等。付款保函主要适用在未验收货物的情况下,货物买方或货物进口方不愿先行支付货款,可以选择出具付款保函,保证在验收相关货物后支付货款。履约保函在防止卖方或出口商不交货的风险方面作用显著.主要为了保证卖方或出口商正确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在买方或进口方向卖方或出口方支付一部分预付款前,为防范预付款的风险一般会要求卖方或出口方提供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而质量保函主要由卖方或出口方提供,目的是为了保证货物的质量。

(二)银行保函在施工建筑业中的应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房地产业蓬勃发展,随着建设项目引进国际通用的条款管理.在施工建筑业中银行保函的应用从无到有,甚至逐渐深入施工建筑业的各个环节。

目前施工建筑业各个环节常用的保函有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工程维修保函等。①在投标阶段,投标人即根据招标文件需要在递交的标书中提供银行投标保函,它表明投标人有信用和诚意履行投标义务;②在签订合同阶段,如果投标人中标,则中标人在接到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里,签订施工合同,并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③履行合同阶段,工程承包人在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后,需要有项目的启动资金,以进行施工的准备工作。按合同规定,业主要向承包人支付一笔工程预付款。为保证预付款的安全,业主都要求承包人先提供相同金额的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④在工程竣工阶段,在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人为了尽快回收资金,主要提供工程维修保函来确保工程缺陷期的工程质量。

(三)银行保函在成套设备项目中的应用

成套设备项目与一般的货物进出口业务不同.通常涉及金额巨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项目覆盖内容繁多,包括设备供应、工艺设计、技术转让、安装调试指导、零配件供应、售后维修及其他相应的服务。正是由于成套设备项目的特殊性,银行保函便成为众多成套设备项目顺利完成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成套设备项目中,通常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分阶段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成套设备项目的业主通常需要给承包商lO%-30%的预付款,用作承包商购买材料、设备等的费用,因此就会要求承包商提供相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作为保障。为保证承包商正常履行合同,业主一般会要求出具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10%履约保函。提供质保金保函后,承包商可凭初步验收证书及业主接收的质保金保函获取占合同总金额5%-10%的尾款(质保金)。

(四)银行保函在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应用

(1)银行保函在加工贸易中的应用。加工贸易对我国繁荣对外贸易、推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为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负担,自2000年1月1起.允许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以多种形式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他税费保证金。其中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使用银行保函作为一种新的海关担保制度。

函件业务范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设站应遵循的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七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提倡在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函授站。

若干所普通高等学校若同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经过协商可以联合建立函授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包括受部委委托办学的其他学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布局的规划安排。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也可根据地方需要和有关规定建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函授站。

第十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教委颁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函授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不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七条函授站设站长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人。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人配备管理人员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函授站负责人的工作人员应按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函授站专职辅导教师,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可由设站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委托主办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助教或讲师的教师职务资格。设站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兼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对于作出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六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向函授站和设站单位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令、法规;

(二)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学校的优势和作用;

(三)向函授站有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四)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六)帮助解决函授站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在有条件的地、市、区、县设立综合函授站或函授教育中心;

(七)组织函授站交流经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教委赋予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上述部分职责委托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规划所属学校建在直属部门、单位及行业系统的函授站,形成函授网络。为函授站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函授站。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程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法或违反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所属函授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