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范例6篇

卷烟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范文1

关键词:烟草税收政策;卷烟消费;影响

一、相关背景

2015年5月,国家出台了新的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调整,在提高卷烟从价税的同时在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从量税。由于之前的烟草税调整,都是只调烟税不调烟价,不少烟草企业为了保证销量的提升都通过内部消化来对烟草的税额进行了调整,难以切实发挥实质性的卷烟消费控制效果。此次我国烟草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提升了烟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率,将其提高到6%,这就使得零售环节烟草的指导价格同步提高,能够在卷烟消费行为的管控上起到很好的作用。根据管理实践和国际经验,烟草的税收税率每提高10%,烟草的税收总额就能够增加5%,同时卷烟的消费量也能够降低5%。尤其是对于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来讲,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更为显著。

烟草经济作为戒不掉的经济,烟草专卖局一方面提出自身的经营发展目标,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控烟的社会责任。而政府一方面征收高额的烟草税,另一方面还需要补贴烟农进一步推动烟农的转产。由于烟草企业的税收跟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同时烟草企业本身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发展和利益,使得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着保障烟草税收来源、提高财政收入的动机,依靠保护性措施促进本地烟草行业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提高烟草税负所带来的控烟作用。

二、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

烟草税收是我国地方以及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烟草既是创税大户,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大户。就我国而言,当前烟草行业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烟叶税、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等。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卷烟的产品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并确定了卷烟的价格体系,从卷烟的零售价格、批发价格以及调拨价格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确定。其中,卷烟的零售价格是指烟民最后承担的价格;卷烟的批发价格是指卷烟商业企业向零售企业销售卷烟时确定的价格;卷烟的调拨价格则是卷烟厂向卷烟商业企业销售时卷烟的价格。卷烟的最终零售价格中包含了较高的税收。卷烟的含税价格跟不含税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卷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对于这一部分税款25%划归地方,其余归中央财政所有。

同时,卷烟作为特种商品,还需要同时交纳消费税这一中央税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批发毛利率)。由于消费税本身包含重复纳税的特征,卷烟批发企业也需要交纳相应的消费税。烟草相关企业在交纳消费税和增值税之后,还需要根据实际交纳的流转税额进一步交纳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等。

除此之外,烟草企业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测算,烟草的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卷烟厂和烟草零售商大约各占13%,而烟草公司大约占28%。烟草消费者购买的卷烟产品价格中67%的价款都是国家税款,在这些税款中中央能够获得消费税、大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以及75%的增值税,这也解释了烟草行业作为我国的纳税大户,推动地方经济的现实状况。

依据我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的相关制度,税务部门将烟草的调拨价格作为基准,并将烟草分为了五类。这五类卷烟产品在烟草税收政策调整之后,卷烟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都进行了调整,但价格的增长幅度是不相同的,卷烟的类别越高增长幅度越大,这也使得这五类卷烟厂品的消费水平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税收提高之后,低收入消费人群所受到的消费抑制更为明显,促使他们向更低档的香烟消费转移。

三、卷烟税收政策跟卷烟消费间的矛盾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在卷烟行业税收上都有着重工轻商的特点。卷烟生产企业所承担的税款,大概是卷烟商业企业承担税款的三倍,这就造成了卷烟生产企业承担的税款相对比较重。在这样一种税收管理体制下,卷烟行业税收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卷烟的生产量,而不是取决于卷烟的销售量。卷烟行业这样的一种税收特点,常常会导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烟草行业实施干预和保护,比如发展本地卷烟品牌、实施地方性封锁等。除此之外,跟一般的行业相比较卷烟行业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卷烟商业企业跟卷烟生产企业的联系常常会非常紧密。假如对卷烟的税收征管只是在卷烟的生产环节上进行强化,而忽视卷烟的销售环节,就会导致卷烟行业的税收征管链条不够完整、不够健全,进而出现卷烟生产企业人为压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以此来规避纳税。国家此次卷烟消费税的调整,重点就是侧重于卷烟的批发环节,这有助于缓解之前卷烟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纳税不均衡的问题,降低卷烟生产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也降低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工商联手规避税费的行为。

第一,在我国烟草企业属于国有垄断企业。烟草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既要交纳相应的税款,同时还需要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对产生的利润按比例上交。烟草税收政策的改革,提高了烟草的税率。这就使得烟头企业能够保留的利润减少,对烟草企业职工的工资以及福利产生不利影响。烟草企业为自身发展的需求,会针对新出台的烟草税收政策提出相应的对策,以维持烟草的销量。这对于我国控烟行动、控制卷烟消费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我国卷烟消费税的制定和管理实行分档比例税率,税收政策的改革很可能会导致相邻档次的卷烟消费税发生比较大的变化。烟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出于自身管理的需求,会在税收管理中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避开对自己不利的卷烟价格区间。这样的税收管理行为,很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它既会导致税额的流失,同时也会导致税收政策在调整卷烟价格方面作用比较小,卷烟税收政策的调整很难及时地传递到消费者终端,也就很难对卷烟的消费行为产生作用。

四、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从全球范围来看,烟草税收呈现出不断提升的趋势,这一发展变化不但涉及到税收政策改革,同时也涉及到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在烟草消费管控上,既要依靠原有的税收政策,同时也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必要的配套机制,逐步提高税收在卷烟消费上的引导作用。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理调整从价消费税,尤其是从量税。当前,在卷烟生产批发环节中的从量消费税水平比较低,这就导致其在管控卷烟消费方面作用比较低。一般来讲,低收入者对于卷烟价格的弹性更大,也就是在卷烟的价格提升情况下低收入者减少得更多。正是基于此,应当对烟草的从价消费税进行合理的调整,尤其是烟草从量税,以此有效管控卷烟消费行为。不仅如此,依靠从量税的征收还能有效规避企业避税行为,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背景下,依靠从量消费税提升来实现烟草消费行为的管理具有很高的效率和效益。

第二,从现有的烟草税中提取烟草消费控制税。设置烟草消费控制税的目的是控制烟草消费,根据国际管理实践可以发现,提升烟草纳税水平,收取烟草消费控制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烟草消费。因此,为了有效实现卷烟消费的管控,可以将部分烟草税投入社会医疗保健等相关领域,强化烟草消费管控宣传,支持青少年健康教育,依靠从量消费税的征收来鼓励烟农转产,并依靠烟草税的征收推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保健等产业的发展。

第三,对卷烟消费税的税率进行合理的调整。尽管烟草行业能够为我国创造较多的税收财政收入,但是烟草消费的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烟草消费行为所产生的生产力损失、生命损失、医疗卫生成本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正是基于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强化卷烟消费的管控,依靠烟草消费税税率提升,强化烟草价税联动。在对烟草消费税进行调整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烟草工商企业之间的纳税负担进行合理的平衡和调节,对现有的烟草税收体制进行完善和健全。当前,不少国家对烟草消费税的税收税率都提高了70%,出于控制卷烟消费行为的目标,我国也需要进一步提升烟草的价格和税收水平。

参考文献:

[1]石坚,胡德伟,毛正中,陈文东.提高中国烟草税税负的经济影响分析[J].财贸经济,2012(02).

[2]胡鞍钢,胡琳琳.运用税收与价格手段控烟的政策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11).

卷烟消费税范文2

「关键词卷烟;消费税;烟草行业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变化

我国卷烟消费税经历了三次大调整:(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二、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烟草行业产生的影响

卷烟消费税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对烟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2001年,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政府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5%上升到47.3%,提高了6.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大幅度提高了低档卷烟的税赋。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2001年的税改除了税率的调整之外,计税办法从原来的从价计税改为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的空间。这次税率的调整,再次使企业的产品结构上调,造成了高档烟市场过剩,竞争更加激烈,而低档烟市场紧缺问题。低档卷烟市场的巨大空缺也为非法卷烟、假冒卷烟提供了生存环境,对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卷烟消费税政策改革建议

1、税收分配和征收环节。卷烟消费税的税收分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作为中央税种全部纳入中央财政;另一类是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享。税收分配方法的选择主要受国家财政体制、税收体系、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等因素影响。因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即中央以1993年的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作为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固定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以此基数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增长率的1∶1.03系数逐年递增,达不到此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卷烟消费税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1].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交纳,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受地方利益的趋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的形成。加之卷烟生产量一直受到严格的国家计划管理,卷烟生产指标与地方既得财政利益的紧密关联,也使国家对各地卷烟生产指标的调整变得极其困难,一些优势卷烟企业和名优卷烟品牌受生产指标的限制无法继续扩张。因此,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现行卷烟消费税税制设计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方式,已对我国烟草行业的整体发展造成极为严重的制约和影响。笔者认为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一国选择在哪个环节来征收主要受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企业和居民的纳税意识以及该国财税体制结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是在生产、零售这两个环节征收,也有少数国家在一个或三个环节征收。我国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成本和偷漏税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范文3

关键词:烟草;税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2-0166-0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草税制已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每一次改革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我国的烟草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深受地方保护主义之害,带来市场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集中度低、传统优势企业和强势品牌逐步弱化等一系列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不合理的烟草财税政策。目前,烟草行业面对加入WTO和WHO的严峻挑战正积极推进行业改革,近年来,采取了“工商分离”、“资产重组”、“品牌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过程中,不合理的烟草税收及分配政策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制度障碍。我们应借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契机,积极研究和逐步调整烟草行业税收政策,为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概况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①消费税,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首先按150元/箱从量征收,然后再根据核定调拨价格按45%(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大于等于50元/条)或30%(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小于50元/条)从价计征,属于中央税;②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③烟叶税,按收购额的20%征收,属于地方税,在收购环节由烟草公司代扣代缴;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额之和力计税依据,其中城建税按7%或5%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5%征收;⑤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3%征收,中央和地方各按50%比例共享。

二、现行烟草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由生产企业交纳,这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据统计,1995年全国有卷烟工业企业的29个省份中,“两烟”实现利税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低于5%只有5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16个省份;20%以上的8个,其中,云南省曾高达70%以上。2000年后,烟草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较之于其他行业依然是很高的。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产烟地区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一直难以形成。可以说,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密联系,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直接原因。

(二)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比例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烟草税收第一大税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缴纳造成的。在现行烟草税收分配体制下,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生产卷烟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地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卷烟工业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烟草商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关注,甚至对卷烟工业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大量的行政干预,实际对烟草行业起到了鼓励生产、抑制卷烟流通的作用。此外,卷烟消费税都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不单单涉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依赖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对消费税、烟叶税这两个对烟草行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税种未来的改革取向问题进行探讨。

1.卷烟消费税

首先,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由于卷烟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改变,卷烟消费税将从云、贵、湘等产烟大省向东部沿海主销区转移,由此造成产烟地和销烟地的财政收入的不平衡应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解决。这一方案使地方财政收入与烟草生产脱钩改为与烟草销售相关,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干预生产、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分配、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一直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卷烟工业企业因税收变化造成的省际间兼并重组的难度,中国烟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没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与障碍。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宏观调控能力,平衡烟草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正确评价卷烟生产环节给国家和地方的贡献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与烟草系统相互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

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最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近年来,世界性的控烟行动日益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的税率,以达到控制和减少吸烟的目的。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提出要统一全球烟草税收标准并建议把销售税收率提高到70%。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会减少烟草消费量,而政府收入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不但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

2.烟叶税

卷烟消费税范文4

案例:

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25吨,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并按10%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将全部的烟叶委托某县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尚未支付,烟丝已经验收入库。

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乙种卷烟2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

4.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火灾损失2万元,等待处理。

5.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10%,用于生产甲种卷烟。当月销售甲种卷烟1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万元,款项未收到。

6.自产丙种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条60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5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2箱用于抵债。

7.其他资料:原材料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烟叶税率20%,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成本利润率10%,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比例税率为30%.

要求:

1.作出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2.作出卷烟厂本月与缴纳流转税、附加税费相关的分录(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分析: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即购进烟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按照10%计算的价外补贴是税法在计算烟叶税和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的硬性规定。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未提及具体金额,此时可认定为收购价款的10%.具体计算如下:收购烟叶金额=收购价款×(1+10%),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烟叶成本=收购价款+烟叶税-进项税额。

如果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但不一定是10%,则应该将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计入烟叶成本。即:烟叶成本=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烟叶税-进项税额。

(1)外购烟叶进项税额=[300000×(1+10%)+300000×(1+10%)×20%]×13%+20000×7%=52880(元);

原材料成本=300000×(1+10%)+300000×(1+10%)×20%+20000-52880=363120(元);

借:原材料

363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880

贷:银行存款

416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363120

贷:原材料

363120.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有: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363120+60000)÷(1-30%)×30%=181337.14(元);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1337.14×5%=9066.86(元);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181337.14×3%=5440.11(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255844.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应付账款

266044.11

借:库存商品

618964.11

贷:委托加工物资

618964.11

借:原材料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付账款

468000.

2.税法上规定了消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共11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还明确了新增加的可以扣除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酒和酒精、石油、小汽车、由珠宝玉石加工的金银首饰,这几项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不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中明确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可抵扣的消费税=400000×30%×15÷20=90000(元)。

借:生产成本

21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000

贷:原材料

300000.

卷烟每标准箱250条,每标准条价格在50元以上的,适用税率45%,消费税=360000×45%+18×150=164700(元),销项税额=360000×17%=61200(元)。

借:应收账款

42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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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范文5

关键词:消费税 从量税 从价税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以下将三个通知简称为“烟酒通知”)规定,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统一为20%。卷烟的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0%;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45%。

按照这一规定,在有销售额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但是,在自产自用且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确定中,由于没有应纳税销售额,只能利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按照2005年CPA《税法》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第102页的规定,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粮食白酒1000斤用于职工福利,其成本为1000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粮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由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只能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要考虑从量税税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国进出口贸易金额和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为了有效处理进口卷烟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进口通知”,见“教材”第106页),“进口通知”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3、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也就是说,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如果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10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箱250条即50000支,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条,关税税率为25%。按照“进口通知”规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为

确定消费税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100+100×25%+0.6)/(1-45%)] ×100×250

=5709090.9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异分析与笔者观点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金额,而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金额。比较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差异可知,考虑从量税金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不考虑从量税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这就出现二者的差异,对于这种差异,笔者有三点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页这样说道,由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与价格无关,因此,组成计税价格暂不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虽然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基础与价格无关,但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结果却是消费税的组成部分,而消费税又是价内税(即是价格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们还能说组成计税价格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无关吗?鉴于此,笔者认为,既然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不论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还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均属于消费税的范畴,因此,不仅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内,而且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也就是说,组成计税=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从价计征消费税税额+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其次,按照“教材”、“烟酒通知”和“进口通知”规定,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税额,国内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这就出现同等条件下的进口消费税税额高于国内环节消费税税额,这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笔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协调。

再次,从“教材”第102页的“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一句可以体会到——只是暂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是什么原因造成应该考虑而暂时没有考虑呢?是征管问题吗?笔者认为不是,从量税的征管本来就比较简便,将确定的从量税税额考虑到组成计税中又有什么难以操作的呢?

通过仔细分析,笔者认为,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该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进口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变,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变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通过这样的改变至少能够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增加税收收入。由于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大于不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这就使得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较改变前有所增加,国家在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行业的负担,对该行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与消费税目的中的产业政策是相协调的;第二、符合数学逻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是消费税的一部分,消费税又是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观地讲,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括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第三,实现内外统一。WTO原则要求我们对外实行国民待遇,改变后的组成计税价格均将从量税纳入组成计税价格中,真正做到税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制度层面上还是操作层面上,都应该将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纳入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之中,这样才符合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数学推理的逻辑要求。

参考文献:

卷烟消费税范文6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义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条件

根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义可以看出,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为什么要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规定严格的限定条件呢?这是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成其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应税消费品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受托方确定计税价格偏低、代收代缴消费税虚假的现象,同时,受托方也只以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逃避了自制应税消费品要缴纳消费税的责任,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因此,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要规定严格的限定条件。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无论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也无论其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在税法上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应确定由受托方按销售自制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这种处理办法体现了税收管理的源泉控制原则,避免了应缴税款的流失。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对于确实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且受托方只以其收取的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方为提供加工劳务增值税的纳税人;受托方(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除外)为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正确计算和按时代收代缴税款。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律责任。

当然,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款,委托方要按规定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按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二)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有两个重要的专用名词需要解释。

1.材料成本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税法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材料成本,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委托方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假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或少报材料成本,逃避纳税的现象。

2.加工费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也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税法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所收取的“加工费”,作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保证能够准确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受托方能够就加工费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款。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委托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仍然要计算缴纳消费税,这样就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应税消费品实施了重复征税,因此,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一)准予扣除的范围

对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准许按照规定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具体有: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油为原料生产的油。

(二)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

消费税法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同样采用“领用扣税法”,即根据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例:甲卷烟厂委托乙烟丝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成本金额为70000元(不含增值税),烟丝加工完毕,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用为3500元(不含增值税),并支付了烟丝加工厂按烟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消费税税款。卷烟厂收回加工好的烟丝后,领用80%用于生产甲类卷烟并予以销售,该批卷烟为160标准箱,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0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假定支付的加工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通过认证。其他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8000元。

【解析】

1.根据上述资料,乙烟丝厂应进行如下纳税处理

(1)就加工费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3500×17%=595(元)

(2)应在向甲卷烟厂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70000+3500)÷(1-30%)=105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105000×30%=31500(元)

2.根据上述资料,甲卷烟厂应进行如下纳税处理

(1)应纳增值税: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负担的增值税595元已通过认证,准予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销项税额=3000000×17%=510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510000-(595+18000)=491405(元)

(2)应纳消费税:

卷烟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办法征税。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卷烟的,其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领用数量80%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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