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为一家范例6篇

和同为一家范文1

于老师我可能在你心目中是个坏学生吧.可是你也不能诬陷我啊.那封匿名信确实不是我写的啊!

是呀,于老师.我们都相信冰蕊是不可能做出那样的事的.于老师你一定是冤枉冰蕊拉.对于老师我们都相信那封匿名信不是冰蕊写的……

那可不一定哦,那白纸黑字都摆在那儿.在说了,冰蕊原来就写过那样的文章……

紫芯,你胡说.你平时和冰蕊关系不好,你一心要除掉冰蕊这棵眼中钉你这是报复…….

就是,紫芯,你说这话可是要负责任的.我们大家都相信冰蕊是清白的.

好了,好了,大家别吵拉.我已经够烦的拉.你们这样一吵把我的的头都吵爆了.冰蕊,铃风你们下去吧.紫芯你到我办公室我有事要问你.其他同学下课休息一下.

紫芯,听说你和冰蕊她们的关系很不好?

恩,大家都不和我玩,她们都以冰蕊为中心。

紫芯,这样可不好啊。不过我还是有是挺欣赏你的。谢谢你帮了老师那么多忙。老师很感激你。

于老师你不用客气的。我是您的学生呀,这个是我因该做的。

紫芯你能在帮老师一个忙吗?

于老师,能为您效劳是我的荣幸啊。

那太好拉,紫芯今天你也看到拉。冰蕊她这个学期变拉。越来越不听老师的话拉。更客气的是冰蕊她自己做的事情她竟然不敢承认,还和老师顶嘴。太不象话拉。这次这见事惊动了校长。校长大发脾气,让我想尽办法查出这封信的作者。虽然我们已经知道是冰蕊写的,但她死不承认。我又没有证据所以……

于老师我知道了.您是让我帮您找证据来制服冰蕊呀.没问题.这件事包在我身上.我保证完成任务.

好,紫芯这件事就交给你拉.我会配合你的.老师相信你不会让老师失望的.好了快上课了,你回去吧.

和同为一家范文2

关键词 国家认同 中国逻辑 价值体系 国家建设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讲,都不能忽视国家认同建设。但不同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同的理解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国家认同建设的路径。而对中国这样的超大型的多民族国家,寻找国家认同建设的内在规律就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侧重于西南民族地区的发展实际,并基于中国国家认同的变迁进程,,对整个中国国家认同的内在逻辑进行了总结,以期对中国未来的国家认同建设有启示意义。

历史变迁中上的国家认同

从学理意义上讲,国家认同即现代公民对国家的归属和忠诚,具有“公民对所属政治共同体主动的认同,由之产生的凝聚情感使公民愿意积极地为共同生活效力,而且在共同体有危难时刻愿意牺牲自我,其共同体成员政治意识的表达,理性与言说的表达过程以及具有情感面向的凝聚力”等特征,而对于传统帝国而言,与当时国家性质紧密相关,具有自身发展的印迹和内涵。因为就传统帝国而言,从国家产生之初就被社会赋予了独特的文化意义,塑造了黄帝等具有代表性的象征性符号,以“黄帝后裔”的历史传说为基础形成的历史记忆影响了中国人的身份认知,成为凝聚华夏各族的认同根基。从先秦开始,经过频繁的融合、兼并、扩张,进而形成了不断扩大的华夏族以及固定的心理和认知结构,如荀子所说的“四海之内,若一家也”。于是在形成共同而稳定的文化基础上,不同民族开始有了共同的文化认同感,随着秦汉帝国的形成,这种认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最终促成了大一统文化格局的形成。所以从一开始,传统帝国的价值选择、制度安排和行为方式以及可以利用的国家治理资源,就被深深的刻上了特定文化的作用和影响。而此后,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价值形态逐渐演进为整个中国社会的价值中轴和整合力量,成为推动国家认同的重要支撑力量。

但如果进一步探究,我们就会发现在古典中国社会中,由于局限于血缘、地缘等自然环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家庭、村寨等封闭生活体系,此时的少数民族成员的角色变化和身份变更非常狭隘并缺少大规模流动,其对于国家认识是非常模糊。“同一国家中的人民彼此隔离,只有在从属于同一位君主这一点上他们才能彼此认同,于是,服从君主这种关系自然就成为最重要的关系,只有通过这种关系,才能建立并保持这样一个共同体。”也就是说,古典意义上的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始终是与对君主和王朝的认同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往往效忠于本民族的代表性领袖,而这个民族领袖又效忠于高层次的传统帝国或者作为代表的皇帝,因而少数民族成员也就直接和间接的效忠于国家。加上君主和王朝的更迭的不断变化,传统的国家认同往往呈现出不稳定的状态。随着传统帝国疆域的扩展,具有优势的儒家文明影响了包括西南地区在内的少数民族统治和治理形式,其间存在的文化落差让大部分少数民族政权采取了接受汉族文化,并进行儒学教育等汉化政策。而对于普通少数民族成员来讲,包括艺术、服饰、文字在内的少数民族和儒家文化体系相互交流、相互吸收,“文化已经变成了构成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得以运转的剂,看做共同价值完善而整合的一种构成方式。”这种文化认同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疆域开拓而不断进行扩展,从而形成了以文化认同为核心的社会传播网络。在这个体现包容和多元原则的传播网络中,包括汉族在内的各个民族相互通过彼此文化的认知和体验,在实践中“造就了心智结构,并规定了共同的关注原则和划分原则,规定了属于原有的学养的思想的思维方式”,进而形成并获得中国人共有文化认同的价值、信仰、知识能力、精神创造和生活方式,汉文明和少数民族文明共同形成了集体意义上的文化认同,“社会中的许多次群体,如职业群体、政治群体、地域群体、血缘与假血缘群体等等,都创造、保存与强化各群体的集体记忆。在一个社会中,社会记忆不断地被集体创造、修正与遗忘”。在此基础上,各民族形成了相互交融,不可分割的局面,通过文化力量涌现出的认同使他们自觉地联结成共同体,成为各个民族共同享有的精神资源,并在其与外界交往的行动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所以无论是汉族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吸收,还是少数民族文化对汉族文化的吸纳,在各个民族社会成员共同推动下,多元文化融合产生了巨大历史效应,历史发展到南北朝时期,原来称谓“中国人”改称为“汉人”。

不仅如此,在王朝更迭和政权变换过程中,文化传承过程中历史记忆的储藏器作用也被充分发掘,在不同民族的交往过程中,通过各民族历史文献和年长者的教导,让民族代际之间的社会记忆和历史记忆进一步体系化,使他们共有的文化认同力量得到传递和继承,一旦当这些记忆被呼唤出来的时候,拥有共同记忆的人就会相互认同。而在实践中,以汉民族为主体民族形成以后,儒家的核心价值扩展到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传统帝国悠久历史文化,于是这些文化传统就在一定的时空中,通过各民族的共同努力,在包容多元的文化样态下,在促成诸如汉唐、宋等历史的一波又一波文化高潮中,加强了各民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联系,形成了各个民族之间的巩固力量,文化成为维系各个民族对于国家认同的内在力量。所以在传统帝国时代,少数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文化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中国”成为了各民族共同的称谓,“汉人”成为汉民族专用的族称。在形成雄厚中华文化的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概念逐渐开始形成,并展现了包容多元的文化姿态,例如唐朝对北方少数民族文化的吸收和融合,甚至出现了唐代皇室的血统与“夷狄”纠葛不清的局面,这些都为帝国时代国家认同建构提供了符号和价值基础。

伴随着古典国家的成长,由于其本身被赋予的明显的文化印记,并形成了一套与其文化和信仰相匹配的体制,在“在统一所有的规范、准则如司法、语言学度量的同时,在实施交流方式,尤其是科层制的统一化同时,对文化市场的统一作出了贡献”,从而进一步扩展古典意义国家认同的成长空间。也就是说,在古典社会现实生活中,社会共同体成员只有融入这一庞大的国家文化体系中,在增强对国家认同的同时,其自身的意义和价值才能能够得到实现。例如即使在蒙古族统治中原的元朝,云南的儒家文化也得到很大的发展,在建立行省制度以后,蒙古族地方官员者大力提倡儒学,相继在云南各地修建孔庙、传授儒家文化。到了明清时期,更是重视国家教化制度的建立,中央政府对西南地区采取了“文教为先”的政策,开办各种形式的义学、书院等等教育机构。在国家创造的儒家大一统文化的引领下和教化下,各民族共同创造出了雄厚的文化基础,并实现了有效转化。各民族成员正是日常生活中都会不知不觉地养成自己特有的惯习,

在积极有效传播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同时,不断接触到由国家创造的社会情景时,获得认同所需要的价值信仰和能力。这样,各民族成员会自觉地对中华民族文化符号体系产生感应与认同,促进了少数民族对于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

所以传统帝国时代,少数民族对于国家的理解和认知基本上是基于文化意义上的,但是与其他认同类型相比较,仍然缺少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利益关联,显得非常的脆弱。虽然这种形式的国家认同与整个帝国时代社会结构相互吻合,并通过中华民族、汉族以及正统论等多重表达而显现出来,而在社会成员具体认知实践中“由于符号的韧性,不精确多义性,它们在形式上简单,实质上却是复杂的。”也正是存在这种复杂性,以及各个民族的大迁徙和大融合而形成的不同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模糊性。一旦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宗族认同、族群认同、地域认同等地位就会上升,甚至占据到主要地位,相比较,国家认同的地位则会下降。并且从历史上现实来看,西南民族地区并不完全都是为中原王朝所管辖,也曾经出现过大理国、南诏国等当地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这样族群认同和对本民族政权的认同又发生了交集,从而使得此时的国家认同呈现出多变的特点。因此,脆弱性、模糊性、多变性就成为古典意义的国家认同的重要特征。而这种情况发生改变则是在近代晚清以后,伴随着新的国家与民族意识的产生而出现的,实现了国家认同现代性的转换,改变原有古典意义的国家认同表现形式。

现代化转型中的国家认同

作为以少数民族为统治主体的晚清帝国,国家治理者在融入和吸纳原有儒家文化同时,通过其满族身份凸显以及政治制度完善,让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建立起对清帝国的认同。此后,随着晚清帝国治理体系的衰败,它遇到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危机。这种危机既来源于帝国体系内部,也来自于外部的冲击。在清帝国仍然致力于其皇权治理时,西方世界正在悄然发生变化,既有思想和知识层次的变化,也有器物和制度层次的变化,在以上双重变化的推动下,民族国家的概念在西方开始出现并得以确立主导性的位置。虽然在此之前,已经早有西方的相关知识传人并且渗透到帝国体系内部,但是完整意义与西方的接触却是通过战争的方式得以实现的。自此,西方开始进入晚清帝国,依靠现代化武器打破了原有帝国组织体系和价值结构。就组织体系而言,西方民族国家的组织和制度开始被移植进来,包括边疆治理在内的整个政治制度框架被迫重新进行组合分配,近代以来的边疆危机自此开始,帝国曾经整合疆域的努力遭到巨大挑战。就价值结构而言,传统帝国的知识体系遭受了最彻底的震撼,因为“帝国主义从来都不仅仅是枪炮和商品,它还是文化过程,是一个对于力图在某个地理空间实现霸权控制的力量或实体进行反抗并且与之适应的过程”。于是晚清的士人不仅对旧制度进行反思,而且也对旧知识体系进行重新发现和诠释。在面临当时边疆危机和价值危机时,“道德意义”已退居私域和公域的地方,“民族象征提供的公有性,就为本体的安全感提供了一种支持手段,尤其是当感到存在来自国家之外的威胁”。所以,当时流行的各种社会思潮中,民族和国家的共同体意义显的非常醒目,如列文森所说:“近代中国想史的大部分时期,是一个使‘天下’成为‘国家’的过程。”在帝国体系面临危机和逐渐解体的过程中,各种与此有关的政治设想和操作被制造出来。在与西方国家交往的过程中,西方的“种族”观念与中国传统民族意识发生了互动,民族意识逐渐形成。由西方传教士引入的新“人种”知识体系和进化论的广泛流行,使“黄种人”等观念在西方国家“他者”刺激下得以出现并广泛传播。在这些观念的传播中,从最早梁启超借用西方概念,到杨度、章太炎等人结合传统中国的历史背景进行创造性发挥,先后经历了从古代意义的民族到现代意义的民族,以及从汉族到中华民族的双重转变过程。至此,中华民族概念开始成为表明不同民族身份最重要的符号。在这些观念推动下,普通民众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身份被逐渐地唤醒起来,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族身份和民族意识逐渐被各民族确认的过程中,晚清帝国并没有如西方一些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出现对国家领土边界的重新分化组合现象,而是保持一个相对稳定且较为完整的疆域实体,“一部分原因是帝国晚期有关中国身份的文化建构降低了鼓动农村居民标榜不同身份的可能性,另外一部分原因是外国对中国的威胁激发了中国城市居民去面对一系列的困难,这些困难与农村人口所关注的完全一样”。此后,整个国家保持了相对固定的地理边界,为民众实现对国家的认同提供了地域基础。

辛亥革命爆发了中国的传统君主统治,传统帝国统治体系彻底瓦解,建立起以中华民国为表征的国家体系。人们意识到西方的入侵导致整个国家的符号价值系统崩溃,亟需进行国家认同重建。而在民族身份被唤醒之后,中华民族概念成为重建价值系统的一个重要资源,孙中山在实践中将其纳入整个国家建设的轨道,从提倡“汉族”国家到“中华民族”国家的转变就体现这一努力方向。最初,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宣扬“排满”,目的是在“本部十八行省”建立汉族国家。随着在主导下国家建设的推进,中华民族整合式的概念出现频率越来越高。面对蒙古、新疆、等地区的危机和国家整合的难度,孙中山为了将这些地区纳入到国家统一进程,提出了五族共和的思想以及边疆建省、铁路建设、移民、垦殖等国家整合措施。随着孙中山的思想转变,开始脱离了原有狭隘的五族范畴限制,扩展为所有的少数民族,主张“消积的为除去民族间的不平等,积极的为团结国内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在此基础上“以本国现有民族构成大中华民族,实现民族的国家”。也就是说,通过中华民族的符号的推广和使用,孙中山希望以中华民族作为各民族共享的价值体系来整合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但是,由于缺少主导性的组织力量以及国家建设可依靠的公共权力资源不足,加上以军阀割据形式表现出来的多重政权形式,使得孙中山以上努力很难得到实现,仅仅落实在本文讲话和计划草稿当中。

此后,虽然初步建立了相对较为统一的中央政权,但近代以来的边疆危机持续存在,尤其是日本的入侵加剧这一危机,使得中央政府试图通过国家力量介入少数民族边疆地区,提升边疆地区各族群对国家的认同和归宿,实现真正意义上政治共同体的任务。为了寻求认同体系建构中所需要的表达符号,重新对中华民族的整合式内涵进行了再诠释,“我们都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分子,像兄弟合成家庭一样……我们集许多家族而成宗族,更有宗族合成为整个中华民族……所以我们只有一个中华民族,而其中各单位最确当的名称,实在应称为宗族”。可见,基于政治统一的需要,他将各民族改造为中华民族体系内的宗族分支,提出要将中国各民族融合为一个“大中华民族”,用国族的概念来指称中华民族,试图以此来强化和巩固民众对国家认同的一体意识。但对国族概念的使用有很强主观臆断性,很大程度上基于威权政治建构的需要,将少数民族视为有血缘关系纽带的宗族,忽视少数民族本身的特点。作为最典型

的多民族聚居区域,培养西南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对于整个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民国政府在四川、云南、、青海结合部建立西康省,将原有地方土司政权改为县级基层政权单位。在云南等条件具备的地方对一些土司进行改流,其余地区则设流而不改土,推行土流并接受当地县级政权的管辖。四川则对剩余土司名称进行保留,原来的土司辖地进行拆分,分别设置设治局和乡镇管辖,纳入到县级政治体系内。西康通过任命残余的土司为各县的总保、保正或村长等职务,完成了西康土司的改流。而贵州的全部土司则在民国建立之后就立即撤销,其领地全部划归所属县管辖,以此从政权建设层面上推动了西南民族地区的国家建设,加强了该地区各民族与国家的联系,加深了对国家的理解和认识,为塑造和增强民众对国家认同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边疆教育来培养少数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重边政,宏教化,以巩固国族而统一”。在中央政府的统筹安排下,西南各省纷纷制定相关边疆教育法令,健全领导机构,在面临严重的民族危机的形势时,也采取经费补贴、社会捐赠、强制征收等办法筹措了大量的边疆教育经费,面对着当时西南民族边疆地区种族复杂和宗教分歧的局面,“着重培养整个的民族意识”成为边疆教育的第一要义。因此,国家在制定边疆教育的教材内容时特别重视“灌输科学智识,并兼以政治材料,捍卫国家之历史人物,以启迪知识,养成国家观念之鹄的”。但是,在培育西南少数民族对国家认同同时,面临着如何对待当地风俗习惯和问题,“今后民族教育之方针,一方面必须尊重边地各族之历史传统、、语言文字、风尚习俗,以及一切文化生活方式,并择其善者改进之,使各族之青年学子,首先了解本族,爱护本族;另一方面,为防止单纯的民族观念的可能发生之流弊,使其放大眼光,扩张胸襟,体认国族之伟大,进而爱护国族。此两方面,实在为民族教育之双翼”。于是,针对当时实际情况,在培养少数民族成员国家认同同时,注意尊重和保护本地民族的文化传统,在求同和存异之间寻求平衡,确立了相互交融的边疆教育原则,即“除保存以及传授各族之固有文化或地域文化之外,并须灌输民族国家所需的同一文化与现代文化,其文化的内容为二元,如何使二元文化同时传授而不相互冲突,如何使两元文化趋于一元而创造国族文化之最高型式,则应确守下述两大原则――谋适应、求交融”。也就是说,边疆教育试图通过民族之间文化的相互交融、民族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来实现其目标。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西南地区的边疆教育取得很大的发展,先后建立起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完整边疆教育系统,加上大量内地著名高校迁入西南地区,先后加入了该地区边疆教育的行列,促进了边疆教育的大发展。其效果如当时的观察者所评价的那样,“像在汉人地区那样,在土著民族实施教育的结果,既是儒家普世哲学向边远地区的渗透,又使国家在土著边民心目中有所提升”。可见,进入近代以后,自从确立建设现代国家目标以后,国家通过制度建设来构建起国家认同的体系保障,又通过边疆教育来培养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感,从而在尊重原有少数民族地方性认同基础上,更加突出和强调国家认同感的培养。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通过政治权力对于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不同认同进行重新组合,实现了有效的国家整合,将原有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认同转化为现代意义的国家认同,并与整个新型国家形态的成长是紧密吻合的。其实在这里,所讨论的国家认同既不同于传统帝国时期与文化结合在一起的国家认同,也不同于近代以来以中华民族为符号表征的国家认同,而是融合了现代化过程中各种要素,它不仅体现为国家对个人和社会行为的深入影响,而且体现了国家的集体意识和有机团结。因为现实中的国家认同必须具有自身的特点和意义,即关系到社会成员的世界观、价值观和生活观的形成,从而对社会成员作用于国家的心理、信仰和行动产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进而对社会结构的组织方式、治理方式和发展方式产生深刻影响。并且此时的国家认同背后一定包含着国家所依赖和遵循的核心价值认同,这种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关键,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它是区别于族群认同、家庭认同、地域认同、宗教认同等其他类型认同的核心要素,是区别于古典意义上的国家认同的关键,形成了具有中国意义的现代国家认同,并具体从规范性、传统型性以及现实性等三个方面得以体现。

国家认同的新特点:基本于现实中国的路径

第一,国家认同的规范性。随着现代国家的形成和地理版图逐渐明晰,国家的自我和“他者”形象逐渐被区分,一个独立完整以国家表现出来的政治共同体开始出现。作为一种超大型的政治组织,国家通过权力的扩张和行使而建构起常态社会秩序,并激发了社会共同体成员内心存在的对组织依赖的冲动,“既能够很好提供身体安全和心理安全,也能够提供个人认同的追求个人卓越感”。个体在从组织体系中获得安全感同时,与国家建立了紧密关系,社会成员形成了对国家的归宿感,国家开始成为社会成员共同的精神家园。在这此过程中,政治忠诚成为不可缺少的内容,这种忠诚“将不同的种族和文化背景的集团结合为一个整体,一个得到所有居民或绝大多数居民认同和热爱的整体”。于是,以归属感和忠诚感为表现形式的国家认同,影响到共同体成员的世界观、价值观和生活观,进而使国家认同具有可持续性并转化为现实的力量。而这种转化既取决于国家意识形态的有效动员,也取决于连结国家和社会的正当性规则。对于前者而言,由于意识形态本质上是“源出于人类对寻求生活终极意义、共享规范和价值、参与审美实践和仪式活动的需求”。国家可以创设并维持一套通用的符号系统,通过语言政策、公共教育以及大众传媒,动员和推动内部民族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将境遇和背景的不同共同体成员结合为一个整体,改变其社会认知和理想图景,获取对世界和秩序的基本意义,建构一种有利于对他们交往以及形成共同看法和理解的背景,养成对国家的共同信仰。实际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就是鲜明的体现,作为兴国之魂,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不仅对于存在着多种的少数民族地区,而且对于广大汉族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其所形成的共同理想信念所凝聚起的强大精神力量,可能为现代国家认同的提供有力的支撑。而相对于前者来讲,后者更具有根本性意义,从现代国家产生以来,建立在明确的规则和约定基础上,其权威地位获得需要社会成员的同意、下属的肯定以及其他合法性权威的承认,也即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对于现代国家来讲,“最新颖之处不在于国家,而是在于民族。国家不得不创造民族和公民,因为民族与公民构成了国家,国家并非现成的,国家必须对人民证明其合法性”。所以国家要获得合法性,在给社会成员提供充足的政治经济资源同时,保证社会成员普遍、平等的权利得以实现,这既是国家合法性实现的前提条件,又是国家合法性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以上要素,社会成员才会自觉服从于国家,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增

强对国家的信任感和责任感。两者实际上是相互促进、相互建构的,国家意识形态动员为国家合法性建构提供了价值基础,而国家合法性获得和公民身份制度确立为意识形态有效运行建立了制度纽带,它们共同生成了国家认同的规范性价值。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公民身份的出现一定意义上是这种逻辑关系的制度表达。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讲,个人自主和公民权利的成长已经成为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面对这种情形,国家也不断在进行积极回应,在确立依法治国战略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特别注重大力发展包括医疗、教育等各种公共服务事业,根据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网络,从而让公民在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也增强了对国家的信任,提升了国家认同度,实现了公民、社会与国家共赢和合作的局面。

第二,国家认同的传统性。在现代国家成长中,国家的意志起着决定作用,国家意志的取向、结构和特性,与其承载的信仰、观念、信念和理想直接相关,其背后深刻决定力量就是国家所积累起来的精神与文化。一个强大有力的国家,无论是物质化的实力,还是制度化的强力,都要与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内在文化精神相协调统一,并具有相当厚实的精神和文化基础。只有具备这种基础,才能使国家认同建构不再抽象化,形成现实的效果,并且其成效将直接影响国家发展的全局。如前文所论述的,传统帝国在长期的演进中赋予了国家的特定文化内涵,在形成了庞大的文化共同体同时,“作为一套独特的信念体系,正是文化传统将一个民族和其他民族区别开来”。在此过程中,形塑了以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为核心并区别于他国的传统价值体系,共有的民族精神和文化就成为社会成员对国家归宿感的基础。他们的完善、发展以及重构构成了民族成员的共同思想根基,影响了民族成员的道德风气、人际关系、文化趋向以及时尚流行等,使它和某个实实在在的政治社会世界联系在一起,并具体表现为社会行动。很难想象,缺少共有价值系统的地方能够有效建构起国家认同。甚至可以这样讲,谁拥有了民族文化的合理继承权,谁也就一定程度拥有了政权上的合法性。但这种文化传统的继承并不是一陈不变的,而需要不断进行变革与发展,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所以,对于任何一个从历史中承继下来的文化传统,并具有文化更新意识的国家来讲,面对着社会发生的急剧变化,都会把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作为国家发展核心战略之一,并努力予以实践。这就要求在国家建设中所进行的中华文化的更新、创造与积累,不能超越特定的社会、历史与文化限制,必须把过去、现在和未来巧妙而有机结合起来,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使不同民族在对革新的中华传统文化感知中形成相互依存、共同命运以及自我约束的共同体。换句话说,国家对中华文化传统的尊重、保护、研究、开发、转换和提升,则是从自身文化传统中创造新的价值基础、提升国家认同的必要行动。因此从以上的逻辑关系来看,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构成了国家认同的传统价值所在。

和同为一家范文3

一、合同形式:环境合同的外观

罗马市民法要求契约有严格的形式,当事人合意的因素反而显得无足轻重 .而之后的罗马万民法上的诺成契约,与市民法上的要式契约完全不同,契约的成立无须任何形式,仅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要件,契约也只有在当事人均同意时才能解除,而缔约形式被彻底排除于契约有效要件之外,成为当事人内在意志的象征 .罗马市民法上的诺成契约在确立现代契约概念的同时也导源了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契约自由思想的真正历史源头 .

近代民法继受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并进一步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构建近代民法的基础之一。契约自由是近代合同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它包含有两层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意思:一方面,它指明契约是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它强调指出契约的产生是不受诸如政府和立法干涉等外来拘束所妨碍的自由选择的结果 .正如阿蒂亚所言,契约自由的精神表现为,首先,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其次,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

但是,契约自由作为一种理想,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与现实生活存在巨大的差距,只是近代的社会经济条件尤其是自由竞争理念为其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现代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理念的发展导致了民法上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剧烈冲突使契约自由原则至高无上的地位被动摇,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以伸张契约正义。表现在 :诚实信用原则等一般条款的繁荣;附随义务的强制性;缔约上过失与约定上禁反言的规定;立法和司法对合同的干涉,如强制缔约、默示条款、标准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弱者保护;关系契约理论的产生,等等。这些变化促使合同向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回归。

民事合同制度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是作为合同实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逐渐淡出合同的中心地位,而合同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这一形式作用日益突出的过程。而且,当国家立法和司法裁判直接对合同作强制性约束时,合同已不再仅仅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普遍意志。合同逐渐成为形式。

民事合同虽然显现出由意思自治的实质向形式化 发展的趋势,但如果再进一步,当意思自治因素不占主导地位时,将不成其为民事合同;在民事合同领域,意思自治始终是合同的本质方面,只有在意思自治与社会正义发生直接冲突时,意思自治才被舍弃。因此,民事合同的基础或者核心仍然是意思自治。但是,民事合同的形式化变迁,却为其它法部门利用合同形式实现本部门法的目标或者改善本部门法的调整手段提供了途径与方法,并为其它部门法建立自己的合同制度提供了思路。现代行政法等部门法对民事合同制度的借鉴正是如此,它们利用了合同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形成了行政合同、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民法以外的法律制度中,所谓的合同仅仅是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而不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当然,其他合同制度也有其本质特征,但肯定不是完全意思自治。因此,相对于民事合同而言,其他合同的产生是其他部门法对民事合同借鉴的结果,是一个剔除本质,仅留形式的“形式化”过程。

黑格尔对合同本质的总结是: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所以契约(甲)从任性出发;(乙)通过契约而达到定在的同一意志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而不是自在自为地普遍的意志;(丙)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 .这种在个人主义思想主导下对合同的经典论断,在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个人主义思想受到质疑而引发的合同形式化过程中逐渐被突破。

1、绝对意思自治(任性)的淡化

契约自由原则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自由资本主义。作为对等级和特权社会的反叛而产生的自由平等观念,以政治上的为权利而斗争和经济学上的自由放任主义为背景,反映在法学上“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史观,奠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的现实和理论基础。当个人主义思想发展到极致时,必然走向自身的反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从更加注重公共领域的社会观念、国家干预的经济思想,到法学上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最终使完全的契约自由失去了现实和理论的根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契约自由原则,转而注重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是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合同制度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的最佳选择。抛弃了完全意思自治的本质,合同就有可能超越民法的范畴,作为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而为其他部门法所借鉴。当然,任何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方当事人的意志,否则将失去其个别调整的价值。因此,合同应或多或少保留意思自治的成分。

2、普遍意志的介入

民事合同“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但由于社会生活的组织化、技术化、法则化使得合同的重要性增加,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和规制则越来越细、越深 .在这一过程中,合同逐渐扬弃了作为本质的个别契约自由,而成为以遵从社会普遍意志为前提而设定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在 :对主体强制性规范的增多,对合同内容的限制增多,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政府在从事经济活动和管理中对合同的运用,以及合同解释原则的变化等。普遍意志对合同的介入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使合同成为国家进行个别调整的方式,成为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互相融合进而设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形式。

3、合同主体范围的扩大

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合同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因此,国家不能作为公法主体介入合同关系。但契约自由原则的突破和普遍意志介入合同使国家参与合同关系成为可能和必要。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普遍意志的代言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的手段对私人间的合同进行规制,以保证合同当事人意志不与公共意志相违背;另一方面,国家(以政府为代表)可以与私人订立合同,直接实现社会普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调和。因此,以确定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形式化的合同对当事人并无特殊要求,使合同主体超出民事主体的范围,成为公法主体实现其意志的法律手段。

4、合同客体的普遍化

民事主体的权利是个人化的权利,需要有明确化、个别化的界限,以便将其归于个人,因此民事合同的客体只能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但如果仅将合同作为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形式,则合同的客体将不限于“个别外在物”,国家意志支配的物和其他利益,只要能够明确为一定的权利义务,都应该可以成为合同的客体,合同也不仅限于民法上债的合同,成为一般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客体的普遍化对于环境法借鉴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解决环境资源的客体地位问题。

总之,合同的形式化减少了合同的实质要求,从而扩大了合同的适用范围,为其他法律部门建立合同制度开辟了通道。较之于民事合同,其它合同的共同特征是,丧失了绝对意思自治的合同本质,而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形式。国家普遍意志及其具体要求不断向合同内部渗透,且合同中的非财产因素增加,引起国家的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对私人自由意志的否定 .

既然合同可以作为一种融合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形式,那么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私人性矛盾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可以借助合同制度加以解决,从而使环境法引入合同制度成为可能和必要。本文将环境法上的合同称为环境合同,并将其定义为: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定和转移达成的协议。环境合同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讲,是一种形式化的合同,是确定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在环境资源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

二、平衡权力与权利:环境合同的内核

民事合同的本质是个人意思自治。环境合同中个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干预因素,那么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关系是环境合同本质的问题。

我们认为,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是互相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个人意志的限制需要通过确定国家意志的优先地位来实现,国家意志作用范围决定着个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但另一方面,国家意志又不能完全排斥个人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发挥作用。环境合同中必须有个人意志发挥作用的空间,个人意志在某种程度上抗衡国家意志的同时,也要与国家意志相协调。国家的管理行为必须取得个人的自愿配合,才能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个人意志也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国家意志,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才能获得现实的环境权利。因此,环境合同的本质在于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

1、国家意志和国家环境管理权

严格来讲,国家意志不同于社会公众意志。本文的讨论将国家作为与个人相对的主体,并将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将国家意志等同于社会公共意志、普遍意志。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主要体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国家或政府在环境合同中取得具体权力(利)的基础是国家环境管理权,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也决定着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的实现程度。因此,对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的讨论集中于国家环境管理权。

国家环境管理权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环境资源的受托管理者或所有者的身份享有的对环境资源和环境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其行使相对于个人有一定的优先效力,但并不是完全的意思先定 .从社会学角度看,国家环境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现代以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融合,产生了所谓公共领域,客观上需要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权,这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治职能和行政权。体现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涉及一定范围内大多数人的利益,仅靠私人权利的对抗和制衡已无法全面解决问题,而传统行政权的强制性又不宜过多介入私人关系,由此产生国家环境管理职能和环境管理权。从环境伦理的角度,应该认为大自然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是固有的、客观的,不能还原为人的主观偏好,与人是否参与评价无关。因而保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是人类所负有的一项客观义务。“人们应当保护价值──生命、创造性、生物共同体──不管它们出现在什么地方 .”这项义务对于国家来说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从而需要赋予其环境管理权;对于个人的环境保护义务,除了法律的直接规定外,法律无法明确规定的仍需由国家的具体行为来确定,而对个人课以环境义务的行为需要国家环境管理权作基础。因此,人类的环境保护义务是国家环境管理权的伦理基础。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应该以其产生的基础为依据。首先,国家环境管理权存在的直接社会基础是保护公共性环境利益的需要,因此,公共性环境利益的界限以及应当保护的程度构成了国家环境管理权本身的限制。即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应当是保护公共性环境利益所必需的,其范围和界限不能超出公共性环境利益的界限,应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特征相适应。对公共性环境利益的确定应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影响范围大、程度深的通常应确认为公共性环境利益,可以由国家环境管理权介入进行保护。其次,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要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相适应。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通常直接导致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超过公民在客观上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的范围。即从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角度,国家环境管理权也应当有一个客观的界限,这构成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外在限制。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确定,有赖于一定环境伦理和正义标准的明确,并受制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强弱,但最基本的如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已得到普遍的承认。最后,国家环境管理权要受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制约。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目的都在于维护环境利益,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统一的,仅仅是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但环境利益特别是公共性环境利益可能与公民的私人利益存在冲突,国家环境管理权也可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存在正面冲突。法律必须在保护环境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利等之间进行平衡,这在一定意义上是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对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进行的限定,不能容许滥用国家环境管理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上几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对其综合考察才能在具体情况下确定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界限。

国家环境管理权作为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发挥作用的体现,其界限也就决定了国家意志发挥作用的界限。这是国家意志作用的范围问题。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内容是环境合同中国家意志发挥作用的具体形式,国家通过对这些权利的行使,表明和实现其环境保护意图,并对个人环境权利的行使施加影响和限制。

2、个人意志和公民环境权

个人理性决定着个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内,这种倾向会得到自然的发挥。环境合同中个人的意思自治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其范围的外在表现就是公民环境权的界限。或者说,对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作用范围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对公民环境权的分析来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公民环境权是环境合同中个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国家讨价还价的基础。

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这种权利的正当性是个人在环境事务中表达意志、主张权利的前提。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的表达正是基于公民环境权的存在。因此,确认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和法律权利属性,为我们认识环境合同的本质提供了思路,即:既然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权都是对环境资源的正当权利,那么二者必然产生冲突,协调就是必要的;环境合同为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和公民环境权的沟通和协调,就只能追求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和协调。

从理论上讲,公民环境权至少应当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环境合同制度中,公民使用环境资源的抽象权利是其签订环境合同、取得具体的环境资源使用权的基础。而个人通过环境合同取得环境资源使用权是其参与开发利用环境的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的形式和结果,是参与权的行使和体现。公民的知情权和请求权不仅是其签订环境合同的保障,也是其具体的环境资源使用权最终实现的保障。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决定了环境合同中个人意志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只有在其正当的权利范围内,个人才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获得环境利益的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是个人意志受到限制的领域。

3、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

环境合同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平衡的本质,就是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和协调。环境资源公共性和私人性特征的并存,国家环境管理不能也不应该包办所有环境事务的本性,以及个人不能对环境资源享有绝对权利的客观限制,使这种沟通和协调成为必要和可能。在针对严重的法律问题而制定的规则和解决方案中,权力与权利不是相互对立和分割的,而是相互沟通和统一的,它们共存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之下 .环境合同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为国家和个人提供一种对话和协商的机制,利用合同这一“当事人之间法律”的形式,实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和协调,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平衡,这是环境合同的本质所在。

这种本质,体现在环境合同的具体制度中,应将国家意志作用的领域限制在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必需的范围内,尽量赋予个人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特别是在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作用的中间地带,可以在原则上赋予个人自由权,再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以管理或司法裁判手段监督和约束个人的不适当行为。理由是:第一,国家环境管理权即使不同于行政权,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性特征,而对这种权力的滥用倾向较难约束。因此应从根本上严格限制其作用范围。第二,从利用的角度,环境资源要获得最有效(未必是经济上的有效)的利用,需要借助个人的自私倾向,在一定范围内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比较容易,在个人环境权利之上附加保护环境的原则性义务,一般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环境权利的约束,特别是在有适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情况下。

三、分配与消费:环境合同的主要类型

鉴于对环境合同的形式与实质的理解,我们可以从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的角度对于环境合同的类型加以分析与把握。

分类对于环境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为止,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对合同制度的利用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这里讲的分类是基于对环境合同制度的构想所作的理论上的探索,仅依据环境合同的目的将环境合同分为国家与私人间的环境分配合同和私人与个私间的环境消费合同。而对于政府间的环境资源交易 ,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这里将抽象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不作进一步区分。

1、环境分配合同

本文将政府与私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转移达成的协议称为环境分配合同,是环境合同的第一类型。“分配”一词代表了政府与私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即在政府对环境资源的总体数量和质量进行控制的前提下,将其在私人之间进行配置的过程。

和同为一家范文4

“农家乐”是乡村旅游在我国的一种极具特色发展形式。乡村旅游(Rural tourism)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1]。我国现代形式的农家乐始于1987年四川成都龙泉驿成功举办的第一届桃花节,目前我国的“农家乐”已达到相当大的规模[2]。我国农家乐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及各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发展农家乐改善乡村的经济状况,国外的有关研究表明“农家乐”(Rural tourism)在改善业主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依靠单一旅游发展地方经济证明是脆弱和充满风险的。国外有关“农家乐”(Rural tourism)的研究开展得很早,内容涉猎面广,在搜索到的27篇文献中主要是关于“农家乐”(Rural tourism)企业的研究,有关业主的研究只有有限的4篇,内容是有关业主的构成、妇女业主的地位和业主的相关目标等。我国的农家乐研究才刚刚起步,截止到2006年7月搜索到的国内农家乐的相关研究仅有95篇,研究的内容全部是关于农家乐经营的客体――农家乐企业的研究,而对农家乐经营的主体――业主的研究,还没有学者涉猎。但就是有限的研究也存在研究深度不够,理论研究过多,定量实证研究过少的情况,且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践,不能为农家乐的实际经营提供切实有效的理论指导。目前,国内农家乐业主目标的研究仍属空白,而农家乐健康发展又使了解业主目标显得迫切和必要,因此,借鉴国外对“农家乐”(Rural tourism)业主及目标的研究方法,了解我国业主开办农家乐的目标和追求,以便有针对性地对业主进行培训和指导,对促进整个农家乐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农家乐与开业起始目标

1.1农家乐

国外学者对“农家乐”(Rural tourism)的定义众说纷纭,没有达成统一意见,但具有代表性的是欧盟(EU)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下的定义,即“农家乐”(Rural tourism)是指发生在乡村地区的旅游活动,并进一步认为乡村特点(Rurality)是“农家乐”(Rural tourism)的整体核心和卖点[3]。

国内的学者对农家乐的定义也不统一。相当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农家乐是仅局限于农家庭院的旅游活动,即农民利用自家院落周围的田园风光、自然景点,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游客前来吃、住、玩、游、娱、购的旅游形式。但这样的定义显然已经落后于农家乐的实践,目前,农家乐的经营者已经不再只是农民,出现了国家、集体、城市居民和外来投资商等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经营的场所也不再只局限于自家的庭院,已经出现向风景优美、交通便利的景区或周边转移的趋势,出现了很多景区内农户接待型和景区周边型农家乐[4]。

本文更倾向于农家乐为狭义的“乡村旅游”的提法,即农家乐是指发生在乡村地区,以具有乡村特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形式。它包含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必须是发生在乡村地区的旅游活动;第二,必须有乡村特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作为旅游吸引物,二者缺一不可[2]。

本文借鉴了国内学者的分类体系,以旅游资源和地理区位为分类的标准,把农家乐划分为以下五种形式:田园风光型农家乐;民俗文化、聚群和特色民居型农家乐;观光农业型农家乐;城市近郊休闲娱乐型农家乐;景区周边食宿接待型农家乐等[6]。本文涉及的农家乐研究对象的类型为城市近郊型农家乐。

1.2 开业起始目标

开业起始目标,即业主开办农家乐的原始追求目标。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主要包括“生活方式”、“金钱”、“社交”和“自立”4个方面。为分析方便,以上4项隐性目标又被进一步分解为11项显性目标。通过对11项显性目标从“完全同意”到“一点也不同意”的5个不同认同程度的选项(赋值依次为5、4、3、2、1)中选定他们认为最适合的每一个选项,业主完成问卷的填写工作。最后,通过对分属于4项隐性目标的11项显性目标的调查结论分析,从而得出农家乐业主的开业起始目标的相关研究结论。本文开业起始目标参考了加拿大学者唐纳德・盖茨(Donald Getz)和杰克・卡尔森(Jack Carlsen)对澳大利亚西部的乡村旅游业主相关目标的设计[5],并进一步改良而成。

2 研究方法和实证调查

2.1 研究方法

本论文综合应用了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和相关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论文准备阶段应用文献研究法,找到了国内农家乐业主目标的相关研究空白点,借鉴了国外的相关问卷设计并做了进一步的改良。通过田野调查,取得了一手的数据资料,然后运用综合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对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调查结论进行分析。

2.2 样本的选择与调查

2.2.1 调查方法

本实证调查采用直接调查法,即对有一定代表性的调查对象,在事先拟定好调查提纲、设计好调查问卷的情况下,使用观察法、访问法和座谈法等进行调查采访。

2.2.2 调查问卷设计

问卷的第一部分包括农家乐业主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所属城市、是否本地居民等业主人口统计学特征,问卷的第二部分包括4项业主开业起始隐性目标,即“生活方式”、“金钱”、“社交”和“自立”4项隐性目标和“可以让家人在一起”、“居住在喜欢的乡村环境中”、“满足我们业余的兴趣爱好”、“享受一种喜欢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把农家乐作为家庭的财产”、“多赚钱”、“赚钱养老”(“金钱”);“结识更多有趣的人”(“社交”);“提高自己的名声和知名度”、“可以自己做老板”、“经济上独立”(“自立”)等11项显性目标。

2.2.3 调查城市、类型和样点的选定

上海、武汉、成都3个城市分别位于我国的东、中、西部,都是本地区农家乐发展较好的城市,地域 上很有代表性。城市近郊休闲娱乐型农家乐是我国农家乐当中发展最好、最有代表性的类型。同时为方便调查,本文选取城市近郊休闲娱乐型农家乐作为实证调查的类型。确定了调查类型和调查城市后,通过网络搜索及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电话咨询,每个城市选取了当地具有代表性的两个点作为调查对象,即上海市崇明岛的前卫村和瀛东村、武汉市的木兰山和慈惠农场、成都市的三圣乡“五朵金花”(其中崇明前卫村和成都三圣乡红砂花乡属于第一批国家农业示范点)。

2.2.4 实证调查过程

2006年3月4日笔者对距离武汉市40多公里木兰山的农家乐进行实证调查,通过对农家乐业主的采访,取得调查问卷13份。3月5日,到距离武汉市区不到10公里的慈惠农场调查采访,获得调查问卷6份。武汉两地农家乐的调查费时两天,共填写调查问卷19份。3月9日,对位于上海市区20多公里的崇明岛陈家镇瀛东村和竖新镇前卫村的调查,取得调查问卷25份。3月14日、15日在距离成都市区10―20公里不等的三圣乡“五朵金花”进行调查,取得调查问卷24份。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70份,回收70份,有效问卷68份,问卷有效率97.14%。

2.3 分析思路

本文对上海、武汉、成都的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分析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三地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总体分析,通过4项隐性目标和11项显性目标认同度和认同百分比的综合分析,得出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总体结论;第二部分是对三地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对比分析,得出上海、武汉、成都三地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各自不同的特点的结论,上述二者的综合即为本文的研究结果。

2.4 分析指标说明

业主开业起始目标认同度,是业主对开业起始目标各项显性目标“同意”的程度;业主开业起始目标认同百分比,是业主对开业起始目标各项显性目标持“同意”和“完全同意”业主人数占当地或总业主数的合计百分比。开业起始目标各项显性目标按“同意”的程度分为“完全同意”、“同意”、“说不清或不好说”、“不同意”、“根本不同意”,并依次给予5、4、3、2、1的赋值,每个业主对每项显性目标从5项选项当中选择他们认为最为合适的唯一一项选项,每项显性目标“同意”程度赋值的均值即为该显性目标的认同度。每项显性目标“同意”和“完全同意”业主人数占当地或总业主数的合计百分比即为该显性目标的认同百分比。假设业主对上述5项选项认同的人数依次分别为a1、a2、a3、a4和a5,则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认同度为(5a1+4a2+3a3+2a4+a5)/(a1+a2+a3+a4+a5),认同百分比为[(a1+a2)/(a1+a2+a3+a4+a5)]×100%。

3 业主开业起始目标调查结论及分析

3.1 开业起始目标调查结论

在取得三地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相关原始数据后,通过运用EXCEL软件对业主开业起始目标进行分析,得出上海、武汉、成都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调查结论(见表1)。

3.2 业主开业起始目标调查结论分析

3.2.1 业主开业起始目标总体分析

通过对表1农家乐开业起始4项隐性目标(“生活方式”、“金钱”、“社交”和“自立”)的11项显性目标的调查结论进行分析,上海、武汉、成都三地的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总体特点如下:

3.2.1.1 业主开业起始隐性目标总体分析

“生活方式”、“金钱”、“社交”和“自立”4项隐形目标的认同度和认同百分比分别为4.085、3.927、4.160、3.717和77.7%、72.6%、80.9%、62.8%,较高的认同度和认同百分比说明了业主对农家乐开业起始目标的总体肯定。

“生活方式”隐性目标的平均认同度(4.085)和平均认同百分比(77.7%)高于“金钱”隐性目标(3.927、72.6%)和“自立”隐性目标(3.717、62.8%).说明了农家乐赚钱赢利从而实现经济上的独立是基于业主的乡村情结。“结识更多有趣的人”(“社交”目标)较高的平均认同度(4.160)和平均认同百分比(80.9%)则说明了农家乐经营过程中业主们较强的社交动机。

3.2.1.2 业主开业起始显性目标总体分析

三地农家乐业主对开业起始显性目标的认同比例和认同度除了“为了自己做老板”(47.0%、3.21)较低外,其他显性目标的认同百分比和认同度均高于60%和3.60,这更进一步强调了业主对农家乐开业起始目标的总体肯定。

三地农家乐业主对开业起始显性目标的平均认同百分比“为了自己做老板”最低为47.0%,最高为88.2%(“居住在喜欢的乡村环境中”),差额达到41.2%;平均认同度最低3.21(“为了自己做老板”),最高4.40(“居住在喜欢的乡村环境中”),差额达到1.19,两组数据之间的巨大差异,结合较高的“多赚钱”(“金钱”目标)认同百分比和认同度(76.5%、4.03)、“赚钱养老”(69.1%、3.79)、“把农家乐作为家庭的财产”(72.1%、3.96)和“提高自己的名声和知名度”(60.3%、3.65),充分说明了三地业主农家乐初期阶段的特点,即乡村眷恋情结、过多关注经济利益和对实现自身价值的关注不够等。

以上说明,三地业主对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总体肯定态度。浓重的乡村眷恋情结、过多经济目标关注、实现自身价值较少关注和社交动机较强等,体现了业主农家乐初期发展阶段的特点。业主开办农家乐是基于“生活方式”目标,实现其赢利赚钱、结交朋友和经济上独立等目标。

3.2.2 三地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对比分析

通过对表11农乐开业起始4项隐性目标的11项显性目标的调查结论进行分析,上海、武汉、成都三地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共性和差异性显示如下。

3.2.2.1 三地“生活方式”目标的对比分析

上海、武汉、成都三地的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4项隐性目标以“生活方式”隐性目标尤为突出。“居住在喜欢的乡村环境中”和“享受一种喜欢的生活方式”的平均认同度为4.40和4.22,认同百分比也高达88.2%和85.3%,说明了大部分业主开 办农家乐是基于对乡村环境和乡村生活的喜爱。“生活方式”的另一项目标“满足我们业余的兴趣爱好”的平均认同度为4.04,认同百分比为73.6%,说明了大部分业主开办农家乐考虑了兴趣爱好。开办农家乐“可以让家人在一起”并没有得到太多业主的认同,仅60%多一点,而持否定态度业主的比例也高达23.5%,认同度也只有3.68,一方面说明了处于初期阶段的农家乐业主认识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初期阶段的农家乐,其规模还不够大或经营状况还不太理想,家庭的其他成员参与率较低,农家乐导致的家庭凝聚力还十分有限。

“居住在喜欢的乡村环境中”和“享受一种喜欢的生活方式”两项“生活方式”的显性目标和业主的价值观、农家乐经营效果有关。上海、武汉、成都农家乐业主对两项目标的认同百分比分别高达88%、89.5%、87.5%和88%、84.2%、83.4%,说明了三地农家乐业主乡村眷恋情结的共性。上海和成都两项目标的平均认同度分别为4.72、4.44和4.54、4.71。明显高于武汉的3.79和3.32,如此明显的差异一方面说明了上海与成都的农家乐或者是得益于起步早发展较成熟,或者是政府的积极扶持而经营状况较好的原因,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武汉的农家乐由于发展晚、政府支持不够等原因而经营状况较差的状况,对三地实证采访的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结论。

“满足我们业余的兴趣爱好”显性目标和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地区的休闲特性和实际经营效果等因素相关。上海、成都、武汉业主在“满足我们业余的兴趣爱好”显性目标的认同度分别为4.44、4.13和3.42,认同百分比也分别为80%、75%和63.2%.上海、成都两个城市与武汉市之间的数据差异说明了上海和成都农家乐得益于其地区经济发达、或经营状况较好、或地区的休闲特性等原因,两地的业主更多地考虑经营主业以外的业余兴趣,而武汉由于经济发达程度无优势,又不具备休闲城市的特质,因此,唯一可能的解释是武汉的农家乐经营状况不佳,业主更多考虑的是赚钱赢利,而不是更深层次的业余爱好,这一点也在实证采访中也得到了证实。

“可以让家人在一起”显性目标和地区传统价值观、实际经营效果和业主是否本地居民等因素有关。上海、武汉、成都在“可以让家人在一起”显性目标的认同百分比分别为52%、63.1%和70.9%,经济发达程度和传统价值观念呈负相关。三地的平均认同度分别为4.04、3.37和3.54,则是由于上海农家乐的实际经营效果较好,武汉的实际经营效果较差的原因而导致的家庭成员参与度多寡的问题。成都的情况可以解释为当地业主大多为非本地的城市居民,家人分别忙于各自的工作而无法脱身,因此农家乐的家庭团聚作用无从发挥。

以上说明,上海、武汉、成都的农家乐业主都具有浓重的乡村眷恋情结、农家乐对家庭的凝聚力不强等共同特点。另外,上海由于地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农家乐的经营状况也较好,对生活方式、乡村环境以及业余兴趣爱好关注度较高;由于传统观念较淡薄,对农家乐促进家庭凝聚力的认可比例较低,但较好的经营效果又导致了其认可度的提升。武汉由于地处经济发达程度一般的中部地区,农家乐经营状况较差,虽然表现出对生活方式、乡村环境的眷恋,但认可度较低,对业余兴趣爱好的认同比例和认可度都较低,对农家乐促进家庭凝聚力的认可度也较低。成都位于经济最不发达的西部地区,由于农家乐开展早、业主又多为非当地的城市居民等特点表现出对生活方式、乡村环境以及业余兴趣爱好较高的关注,内陆地区较强的传统观念使其对农家乐促进家庭凝聚力的认可比例最高,但家庭成员的城市就业的现实使农家乐促进家庭凝聚力的作用无从发挥。

3.2.2.2 “金钱”目标的三地对比分析

隐性目标“金钱”的3项显性目标分别为“多赚钱”、“把农家乐作为家庭财产”和“赚钱养老”。3项目标的认同百分比也分别为76.5%、72.1%和69.1%,认同度依次为4.03、3.96和3.79。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三地农家乐业主对“多赚钱”的认同百分比和认同度都比“把农家乐作为家庭财产”和“赚钱养老”较高,一方面说明业主对赢利赚钱目标的过分关注。

“多赚钱”和业主所处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业主赢利意识和实际经营效果有关。上海、武汉、成都业主“多赚钱”目标的认同百分比分别为84%、73.7%和70.8%,认同度依次为4.44、3.68和3.86。由于上海地处经济发达地区,业主的经济意识好,实际经营效果也较好,因此,赚钱赢利的认同百分比和认同度最高。武汉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一般,虽然业主赢利赚钱意识也很强,但由于实际经营效果较差,认同百分比一般、认同度却最低。成都由于地处经济最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且业主赢利赚钱的意识没有上海、武汉的业主意识好,业主表示认同百分比最低,但由于农家乐发展早而成熟,经营效果较好,认同度比经营效果差的武汉稍高。

“把农家乐作为家庭财产”和经济发达程度、业主经济意识、业主的投资方式和实际经营效果有关。上海、武汉、成都业主的认同百分比分别为72%、89.4%和62.5%,认同度依次为4.28、3.58和3.92。上海由于经济发达,业主经济意识高,投资方面又得到村集体的支持,虽然农家乐财产的认同比例不高,但认同度却是最高的。武汉经济发达程度一般,投资方式主要是业主自己投资,因此,对农家乐财产的认同百分比最高,但由于实际经营效益偏差,认同度偏低。成都地处经济最不发达地区,但由于政府对业主采取补助和贷款优惠的措施,业主对农家乐财产的认同百分比最低,但由于实际经营效果较好,认同度仍比武汉高。

“赚钱养老”和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业主的价值观念和实际经营效果有关。上海、武汉、成都业主认同百分比分别为64%、68.4%和75%,认同度依次为4.20、3.53和3.58。上海由于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收入高且多元化,业主无须对养老问题过多考虑,因此,开办农家乐“赚钱养老”的认同百分比不高,但由于农家乐经营效果较好,上海业主对开办农家乐有助于养老表示了很高的认同。武汉经济发达程度一般,业主认识到开办农家乐“赚钱养老”的重要性,因此其认同百分比较上海偏高,但由于经营效果较差的原因,认同度最低。成都由于处于经济最不发达地区,实际经营效果较好,因此,业主开办农家乐“赚钱养老”的认同百分比最高,但由于成都业主大多为城市居民,其价值观念也表现出和前两者的差异,因此,对开办农家乐“赚钱养老”的认同度和武汉的情况相差无几。

以上说明,上海、武汉、成都的农家乐都具有过多关注经济目标,对养老问题、财产问题等关注不够的特点。上海的业主由于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意识好以及农家乐经营效果较好等原因表示出了对农家乐财产、多赚钱赢利的较高的认同百分比和认 同度,而对“赚钱养老”较低的关注比例和最高的关注度。武汉的业主由于经济不太发达,且多为业主自身投资,表现出对农家乐财产的高比例关注,同时经营效果差也导致了业主对农家乐财产的认同度很低,且导致了对“多赚钱”和“赚钱养老”认同比例和认同程度的降低。成都由于处于经济落后地区,业主开办农家乐“赚钱养老”的认同比例最高,另外,由于成都业主大多为城市居民业主,因此,业主农家乐财产意识较低。

3.2.2.3 “社交”目标的三地对比分析

“结识更多有趣的人”显性目标,上海、武汉、成都业主的认同百分比分别为84%、78.9%和79.1%,认同度分别为4.48、3.57和4.29。三个城市的农家乐业主对开办农家乐可以“结识更多有趣的人”的认同百分比很高,且差别不大,说明三地众多业主对把开办农家乐作为社交手段,对开办农家乐认识更多的朋友持积极的肯定态度。另外,武汉业主的认同度明显低于上海和成都,可以解释为武汉农家乐实际经营效果差,游客较少,业主结识游客的机会较少的原因。

3.2.2.4 “自立”目标的三地对比分析

“自立”隐性目标包含了“经济上独立”、“提高自己的名声和知名度”和“可以自己做老板”等3个显性目标。“经济上独立”的认同度与认同百分比(4.29和85.3%)明显高于“提高自己的名声和知名度”和“可以自己做老板”的认同度与认同百分比(3.65、3.21和60.3%、47%),说明了绝大部分业主对快速赚钱致富从而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很感兴趣,对社会名望和地位的提高的兴趣不高,这也体现了农家乐初期阶段的特点,业主过于关注经济目标,而对实现自身价值的社会目标关注度不够。

“经济上独立”目标方面,上海、武汉、成都业主的认同百分比分别为80%、84.3%和91.7%,认同度分别为4.32、4.05和4.46。成都由于地处经济最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业主大多为城市居民,农家乐经营效果较好,业主想通过开办农家乐赢利赚钱,实现经济上独立的认同百分比和认同度最高。上海地处经济发达地区,且收入多元化,通过开办农家乐实现经济独立的百分比就不及武汉和成都高,但由于农家乐经营状况较好,经济独立认同度也较高。武汉经济发达程度一般,因此,认同百分比居中,但由于农家乐经营效果较差,因此,通过开办农家乐实现经济独立的认同度却是最低的。

“提高自己的名声和知名度”目标方面,上海、武汉、成都业主的认同百分比分别为48%、64.6%和70.9%,认同度分别为3.88、3.68和3.38。三个城市业主对开办农家乐提高名声和知名度的认同百分比和认同度差别不大,但也表现出了一些细微的差别,即经济发达程度和三个城市的业主对开办农家乐提高知名度的认同百分比略呈负相关,而和认同度呈正相关,说明了业主通过开办农家乐提高知名度和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之间的微妙关系,即成都农家乐由于起步早,发展较为成熟,业主对赚钱目标之外的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较高的关注,上海的农家乐由于发展晚,业主较多关注赚钱而较少关注自身价值的实现。

“可以自己做老板”目标方面,上海、武汉、成都业主的认同百分比分别为52%、47.3%和41.7%,认同度分别为3.24、3.26和3.13。三个城市业主对开办农家乐可以实现做老板的梦想看法没有明显的差异,也凸现了三地农家乐初期阶段业主对自身价值实现关注不大的特点。

综上所述,三地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表现出浓重的乡村眷恋情结,过多的经济目标关注,养老问题、财产问题、实现自身价值的问题关注不够、农家乐的家庭凝聚力不强和较强的社交动机等,体现了业主农家乐发展初期阶段的共性特点。三地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差异性表现为:上海由于经济发达、业主经济意识强、传统观念淡薄和农家乐的经营状况较好等原因,对生活方式、乡村环境、业余兴趣爱好、农家乐财产、多赚钱赢利关注度较高,对“赚钱养老”较低的认同百分比和最高的认同度,对经济独立和提高自身的知名度的愿望不强烈,对农家乐促进家庭凝聚力的认可百分比较低;武汉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一般,业主经济意识与传统观念较强,但由于经营状况较差的原因,虽然表现出对生活方式、乡村环境的高度认同,但对业余兴趣爱好、“多赚钱”和“赚钱养老”的认同则较低,另外绝大多数业主由于自身投资,表现出对农家乐财产的关注百分比较高;成都位于经济最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业主经济意识差、传统观念强,但由于农家乐开展早、业主又多为非当地的城市居民等原因业主表现出对生活方式、乡村环境以及业余兴趣爱好、“赚钱养老”、经济独立和提高自身的知名度的较高关注,对农家乐促使家庭凝聚力的认同百分比较高,但实际的认同度不够,农家乐赚钱赢利和财产意识也较低。

4 研究结论

通过对三地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调查结论的分析,三地农家乐业主表示了对开业起始目标总体的肯定,业主赚钱赢利从而实现经济上的独立是基于业主的乡村情结,业主社交动机较强。三地总体开业起始目标体现了业主农家乐初期阶段的特点,即乡村眷恋情结、过多关注经济利益和对实现自身价值的关注不够。上海业主表现出对业余兴趣爱好、农家乐财产、多赚钱赢利和社交等关注度较高,对“赚钱养老”、经济独立、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农家乐促进家庭凝聚力关注不够的特点;武汉业主表现出对业余兴趣爱好、“多赚钱”和“赚钱养老”的认同较低,但表现出对农家乐财产的高比例关注;成都业主表现出对业余兴趣爱好、“赚钱养老”、经济独立、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农家乐可以促进家庭的凝聚力的较高关注,但业主的“多赚钱”和农家乐财产意识也较低。

本文从国内研究较少的农家乐经营主体――业主着手,通过业主开业起始目标实证调查结论的分析,得出了三地农家乐初期发展阶段的业主开业起始目标共性的特点和各自不同的特征。三地业主所表现出的对短期经济目标过多关注,对长期经济目标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关注较低,急需政府相关部门对业主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因此,本文的研究对三地农家乐甚至全国的农家乐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本文对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的研究丰富了国内农家乐领域的研究内容,弥补了国内农家乐对业主目标实证研究方面的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收稿日期]2006―10―11;[修订日期]2007―01―09

[作者简介]王秀红(1967―),男,河南省西平县人,硕士,讲师,任教于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研究方向为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杨桂华(1957―),女,云南昭通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任教于云南大学商旅学院旅游系,研究方向为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关键词]农家乐;业主;开业起始目标;实证调查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4―0036―07

[参考文献]

[1]孙文昌.现代旅游开发学[M].青岛:青岛出版杜,2001.226.

[2]杨桂华,王秀红.农家乐经营手册[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 社,2006.1―32.

[3]Oppermann M.Rural tourism in Southern Germany[J].Annals ofTourism Research,1996,23(1):86―102.

[4]文军,魏美才.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探讨[J].生态经济,2002,6:125―127.

和同为一家范文5

关键词:电视艺术;中国电视剧;家国同构;剧像演绎;叙事张力

中图分类号:J90 文献标识码:A

在汉语中,“国家”一词表明了国与家是一个统一体,“家国一体”是指家庭、家族、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家是小国,国是大家,无数小家组成国家,家庭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分量,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抱负,就是家国同质的体现。艺术作品中的“家国同构”是指以一个或几个中国家庭为中心场景展开广阔的人生境界和复杂的社会关系,将家庭的悲欢离合与民族、国家的盛衰巨变密切联系起来,通过家的命运走向生动形象地映照出中国历史的风云变幻和社会国家的兴衰起伏。

一、家国一体、国家互融的文化传统

我们回顾一下中外文学史,不难发现,家国叙事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比如,作为欧洲文学艺术源头的古希腊的神灵系统,就是家族的缩影。最高的神宙斯是父权意识的象征,也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众神作为儿女围绕在他的周围并各统一方。这种象征秩序反映了人类早期的生存状态,对欧洲历史的发展和文学艺术的传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荷马史诗和莎士比亚的戏剧等,都可看到家国叙事的模型。

中国文学艺术中的家国叙事传统更是源远流长。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着“家国同构”的文化理念,即儒家提倡理想、经典的社会体制模式是以家庭、家族管理模式来统治国家。《孟子·离娄上》曰: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放大。家是“小国家”,国是“大家庭”。“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说法,同样是家国之间的异形同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理念,更是将个人沉浮与国家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正如高欣所说:“古老的中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存在的农业社会,作为生产单位的家庭是架构农业社会的基础。在过去,没有任何一个良族内部的家庭,像在中国这样长期扮演着无比重要的角色。其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维系国家存在的独特方式,催生出‘家国同构’现象,并推动了封建宗法制在中国社会的形成,这一制度直至辛亥革命胜利……都保持着相对的稳定。”

在社会巨变与动荡时期,忧国忧民的艺术家常自觉把个人、家庭和国家联系起来,在创作中以家喻国,以国观家,个人遭遇植根于国家民族的不幸之中,家国同构或隐或显地融于作品中。杜甫的“三吏”、“三别”等垂世名篇凝结着作者深沉的家国忧思。李清照的《声声慢》通过淡酒、风急、秋雁、黄花、梧桐、细雨等形象的描写,宣泄国破家亡的凄惨心境。曹雪芹的《红楼梦》中贾府家族文化更是中国封建文化的凝缩,四大家族的起落沉浮见证着中国封建王朝的没落,尤其是贾家被作为封建家族的样板承载了高于世俗形而上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意蕴,是中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文化的载体和象征。晚清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一切文学艺术都自觉不自觉地开始围绕救亡图存的民族解放目标而奋斗。巴金的《家》、《寒夜》等更是把作者自己的思想、信仰投射在作品中的主人公身上,并使其成为论证新文化运动合法性的民族寓言。文艺作品总是和时代脉搏共振。《芙蓉镇》、《将军吟》、《许茂和他的儿女们》、《蹉跎岁月》等“伤痕”文学作品,艺术地再现了十年“”的生活图景,彻底否定了“”,它是觉醒了的一代人对刚刚逝去的噩梦般苦难岁月的强烈控诉。作为“伤痕”文学的发展和深化,“反思”文学不再满足展示过去的苦难的创伤,而是力求探索造成这一苦难的历史动因。如《犯人李铜钟的故事》、《李顺大造屋》、《记忆》、《爱,是不能忘记的》、《剪辑错了的故事》等作品,在悲郁叙事中对共和国初期至“”时期历史。社会、个体命运进行批判性思考,使其成为审视当代中国文化现代性的形象文本。

同样,电影艺术的创作也脱离不了现实生活而独立存在,在中国电影历史上,以郑正秋、蔡楚生、谢晋等为代表的伦理情节剧,洋溢着浓郁的“家国同构”的艺术气息,他们的作品既是“一种讲述家庭悲欢离合的传奇故事,又是一种讲述人在历史故事中奇特经历的叙事本文,家庭命运与国家命运相关联”,“家庭的命运成为与国家的命运相互指涉的表意载体,家庭形象成为象征社会形态的重要视听元素和映现历史风景的一面面镜子,而且家庭空间更成为他们影片中具有独特意义的‘叙事空间’”。郑正秋的《孤儿救祖记》、《姊妹花》等以家庭和社会伦理为题材,借助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人物的悲欢离合和家庭伦理关系映射出社会性的主题。蔡楚生的《一江春水向东流》、《八千里路云和月》、《渔光曲》等更是将小人物与大时代、大事件融合在一起,以饱满的现实主义笔触对社会矛盾和政治理想进行了大胆揭露和积极探索。谢晋的《舞台姐妹》、《天云山传奇》、《牧马人》、《芙蓉镇》等从政治、伦理、道德等角度剖析历史教训,从扭曲的时代中挖掘人性美,从普通人身上迸射出真与善的光辉,作品中充满着人性、人情、人道主义精神,具有深刻的内涵和鲜明的个性。总之,这些作品中家族和社会历史成为互涉的结构,家族命运就是社会历史的命运,社会历史的变化就是家族的变化。诚如张法所言:“要对中国文化作一既分出层级,又具有统一性的把握,可以用三句话概括:伦理中心,家国同构,天人合一。这三句话是互含的。伦理中心,表明中国文化以家为基础,以家的伦理为范型,推行于国,又推行于天。……由于礼一以贯之,家和国是扩大版和缩小版的问题,具有同一原则,同构的关系。……家国同构使家这一层的日常悲剧意识有了国这一层的隐喻意义。”

二、家国同构文化理念的剧像演绎

同样,作为一种深层的文化积淀和集体无意识,家国同构叙事传统也被映射到中国电视剧中,依旧左右着观众的审美取向,表现为对英雄人物的塑造总是更注重家国、事业和社会责任感,个人与时代浪潮总是息息相关的叙事模式。家国同构的文化理念在中国电视剧中的剧像演绎,即所谓的家国同构模式,就是指在剧中以一个或数个家庭为核心,借助一个或数个家庭在一定时间跨度内的悲欢离合、命运变迁来折射社会时代特征,展现特定历史时期人物的心路历程。中国电视剧的“家国设置”模式中,以“家”的模式表达国家意志,在表达过程中把“国”窄化为“家”,置放于“家”的范畴内表达。杰姆逊指出:“第三世界的文本,甚至那些看起来好像是关于个人和利比多趋力的文本,总是以民族寓言的形式来投射一种政治:关于个人命运的故事包含这第三世界的大众文化和社会受到冲击的寓言”。观众的审美接受以及对电视符号的解读,是文本创造者的编码与文本解读者的解码行为互动的结果。家与国,个人与社会、国家交织在一起,“国”的风暴常常冲击着“家”的稳定,家庭的悲欢离合寓含着国家、民族的兴衰沉浮和历史变迁,观众在情感共鸣和审美期待过程中被纳入到“创作与接受同构”之中,文本中隐含的意识形态也一并得到接受。

成功的电视剧总是聚焦特定的历史时期,极力凸显“个人-家庭-社会”全景式、立体化的伦理关系图景。家和个人成为叙事文本的起点和中心,国家和社会成为其落脚点和重心。作品从“家/个人出发,却没有使笔墨”“伸缩于描写身边琐事和人民生活之间”,“咀嚼着身边的小小悲欢,而且就看这小悲欢为全世界”。电视剧《一年又一年》以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问的巨大变化为背景,以陈、林两家二十年的风雨人生为经,以人物间的情感纠葛、思想变化为纬,编织了一幅生动的人间风情图。一年又一年,陈家与林家在各自不同的社会层面上经历着二十年来社会巨变带给他们精神与物质的一次次冲击和洗礼。故事通篇从百姓生活变化及凡人小事人手,在不经意的叙述中将中国1978年至1998年二十年来种种变化诸如昭雪、知青返城、恢复高考、下海经商、出国热潮、股市风云、下岗再就业等呈现在观众面前。家庭和革命交织互融,借家庭的历史演绎革命风云。《壮志凌云》中贺怀德、薛喜莲、李亮、何敏、周占魁、聂小丹等人各各组成家庭,彼此联结为家族。作品在几十年的时间跨度内,以三代飞行员的家庭来折射空军成长史。《光荣之旅》以主人公贺援朝一家的家庭变故,来反映军队后勤工作的建设与发展。《激情燃烧的岁月》通过石光荣一家在漫长历史岁月中的变迁展现他们的曲折悲欢的命运,折射共和国的风雨历程。《金婚》在描绘佟志和文丽夫妻的五十年的生命历程的同时,也展现出新中国五十年的社会沧桑变化。“家”作为该剧主要的叙事空间载体,不仅是主人公居住空间的增大,还意味着叙事空间的拓展,和时间线的同步推进,形成了“互文”效果,从家的空间变化中,体现了“国”的发展,五十年的“家”、“国”变化融为一体,从而具有了象征意义。

家国同构的政治思想及建立在家国同构思想基础上的一整套政治统治体系,既是维护封建社会政治秩序及政治稳定的根本,同时也是封建帝国政治腐败滋生和繁衍的适宜土壤,是导致封建帝国政治腐败泛滥的重要根源。在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夫君者,天下之治无不统主。”“王贵五独:‘位势独一,权力独操,决事独断,地位独尊,天下独占’。”当天下的福禄灾祸只能仰仗皇帝的道德品行和喜怒哀乐的时候,臣民们最大的希望就是拥有一位宽厚仁爱的君王,在其领导下能过太平殷实的日子,但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好皇帝却是凤毛麟角。在君权至上、天下服务于一人的统治秩序下,皇权必然导致腐败,哪怕是圣明的君主也无法避免。比如唐太宗在晚年也开始居功自傲,耽于享乐,穷兵黩武;乾隆皇帝六次南巡,携带随从三千人,征调民工万人,耗费国银两千万两。地方各级官员作为地方的“家长”,掌控着地方的军政大权,一旦上级监督松懈下来,地方权力迅速膨胀,他们搜刮民脂,贪得无厌。如汉代的梁冀,明代的严嵩,清代的和珅等。中国传统文化理念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能够做到“家天下”的君主就是圣明的君主。君临天下,更为直接便利表达国家意志,个人意志言行举止与国家民族命运密切相关。电视剧《汉武大帝》在中西方文化交融碰撞的历史场景中重塑和定位汉武帝,将他开拓国家疆土的历史功绩与文化上的雄伟气魄相联系,可谓在全球化背景下重新审视历史人物和考察传统文化的当下视角。《大明宫词》在国与家叙事的框架内,以女性意识和女性视角演绎了武则天与太平公主对爱情与权力这两个永恒人性追求的不同表达。对女性权力与情感欲望冲突的寓言故事的抒写,成了导演阐释自己历史理念的能指。电视剧《雍正王朝》演绎宫廷内部之争,那纠合着血缘关系并代表家族私利的一方与国家总体利益不断抗衡。八爷、九爷、十四爷等人,为了维护个人私利而不顾亲情,竟然与朝野逆反势力结为同党,事事处处都要阻挠雍正新政的推行。而雍正囿于手足亲情、祖宗例规不敢大义灭亲,进而使改革举措寸步难行。这种顽固而持久的家与国的对抗,其实是由几千年来形成的封建社会结构所决定。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一向以家族为基本单位,家族之上就是国家。博大的国土、落后的生产力,成为松散落后的社会基本单位与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要维护协调好这个大国家内各个家族的私利谈何容易?因为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家永远是处于第一位的,一旦家庭利益受到威胁,人们常会挺身捍卫。历史上很多君主在治理国家时大都遵循“和光同尘”,视而不见,即使国库被掏空了,只要不影响各个家族的利益,就不会产生内乱。雍正却做不到这点,他刚上任就着力整饬吏治,凡侵吞国库者,势必查清,即便是王公贵族、高级官员也绝不姑息迁就。凡贪官者,一经查出,即令退赔,并予罢黜。此外他还实行了“摊丁入亩”、“火耗归公”等一系列财政改革的措施。清初战乱频仍,军需浩繁,雍正为筹款不得不强夺地方财政。这一切直接影响了各个家族的利益,所以他不仅要面对各个家族的声讨,还要承受朝野的压力,可谓进退维谷,但他依然处变不惊,以破釜沉舟的勇气坚持推行新政。《雍正王朝》从改革意识塑造历史中所否定的残暴无道的雍正皇帝,他的权术、血腥和暴戾都被遮蔽于“大清利益”的幕后了。这些都向世人昭示出:改革难,不改革更难,我们必须在艰难中把中国的改革推向前进,中国才能迈向光明和希望。

英国学者J.哈特立指出:“电视是国家和民族的私生活。”尹鸿说得好:“对于电视剧来说,几乎可以说,家就是戏。中国电视剧这种家庭故事的特点,是与‘国家’具有同构性的中国传统息息相关的。在中国文化中,正如‘国家’二字密不可分一样,家中有国,国中有家。家/国一体、国/家融合,形成了中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国是大家庭,家是小国家,家庭是小社会,社会是大家庭。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往往都是以家为中心,家庭内部、家庭与家庭、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反映了时代和历史的关系,反映了历史的变化。”固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家是小天下,国是大家庭”,家庭与国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电视剧文本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气质相结合,成为“民族寓言”文本,以家国同构的模式表达了对民族文化的自恋和自我身份的认同,通过特定的民族心理接受模式和表达方式,把国家意志转化为家的言说,“国”的寓意蕴藏在“家”的模式中得以传递。家是缩小的国,国则是放大的家。家是社会的细胞,国是维护细胞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个人的身世命运与国家命运和历史的命运紧密相连,“家”与“国”融合在一起,国家命运的历史变迁在家族的生命肌体上留下了鲜明的印记。

三、家国同构的叙事张力

“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家兴则国兴,家亡则国亡。日寇的入侵,将中国推向了亡国灭种的严峻时刻,民族的灾难唤起了民族意识的觉醒。民族战争之火,烧掉了亿万中国民众肌体上的腐质与软骨,面对最残酷的屠杀,他们最终挺直了民族的脊梁。正如胡絮青、舒乙在《破镜重圆》中所说的那样:民族,带着鞭痕,悲壮地生存着。国家,带着创伤,骄傲地屹立着。人民,带着鲜血,顽强地站立着。正义,带着它的庄严、神圣和人道,光荣地战胜了邪恶、侵略和野蛮。战争毁灭了无数中国人的家,人们被逼“走出家门”,国破家亡的悲惨境遇又警醒了无数中国人,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家”和“国”。于是,在战争发生时,“家”首先成为民族的载体,它所包含的激愤和忧患意识直接孕育在民族的血脉里。这种宁肯与“家”同归于尽也决不愿在气节上输给敌人的铮铮铁骨,非常清晰地表明了“家”的民族含义,在异族入侵发动的战争中,“家”“国”就这样开始了它们新的“同构”。“家国同构”是一种复杂的历史存在,它包含着我们民族的集体精神和国家意识。

和同为一家范文6

关键词:家庭;后家庭时代;复杂适应系统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4)01-0164-05

家庭,人们公认的一种日常生活模式,所有人也都曾为之大唱颂歌,主流社会学理论也曾视之为一个国家和社会运转良好的关键。但在20世纪60-70年代,随着解放运动和女权运动的兴起,家庭似乎成为反抗传统社会结构的主要斗争场域,一场“关于家庭的战争”即“家庭的未来是否会终结”由此爆发。在后现代社会中,“谁或什么构成家庭?哪些形式的关系算作家庭?家庭的运作如何是正常的?家庭系统如何应对日益增长的社会风险?”如此之类的问题已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辩。

一、后家庭时代的家庭:对家庭未来发展预测的反思

在工业社会中,家庭是一个基于需求和团结的力量而结合在一起的需要共同体,但在后现代社会中,个人设计生活的逻辑正成为构建家庭的核心原则,家庭越来越变成一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联合体,确切地说,是一种个体问的选择性亲密关系的结合,即个体把自己的兴趣、利益、经验和打算等纳入家庭。近些年来,由该原则组成的家庭新形式不断发展和增长,这些新形式包括“独自生活、非婚同居、婚后无子再婚、与配偶分开居住、同关系等有别于传统家庭生活模式的各种形式”。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认为,这些在生活中呈现的复杂家庭组合形式实质上就是“后家庭时代的家庭”,或者说,我们正处于“后现代的家庭”中。

后现代家庭生活的各种案例表明,由个人设计生活逻辑的原则组成的家庭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强调义务和持久,家庭关系出现了松动和多元,而由此引发的家庭变迁及家庭问题不禁让我们深思:家庭何去何从?于是,出现了对未来家庭的各种预测,主要的观点概括起来有四种:一是家庭消亡论。菲迪南德・伦德伯格说:“家庭已接近完全消亡的时候。”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写道:“社会的基本建筑构件正在从家庭转变为单独的个人。”这些学者从未来社会人们基本的生活实体不再是家庭而是个人出发,由此判断家庭正在走向毁灭。西方文化价值观的嬗变,尤其是后现代主义浪潮的冲击、家庭传统功能的外化、现代科技对人类生殖的挑战、全球化及社会流动频繁对家庭纽带作用的削弱都是该论点的证据。二是家庭振兴论。一些学者认为,与农业生产劳动相联系,人们生活在极其稳定的自给自足的大家庭中,家庭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本单位,大家庭因其有效地承担生产、生育和抚养、消费、娱乐、赡养等功能而维护了社会的均衡运行。进入工业社会后,家庭不再是组织物质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规模变小,结构趋于简单,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内。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工作岗位,传统分工模式发生改变,差异性增大。到了“后工业社会”,与“智能环境”中的“家庭工业”相联系,人们生活在“电子家庭”中,工作地点转移到家庭,夫妻儿女在一起工作,“重新突出家庭作为社会中心的作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依据计算机控制、远距离监测等科学技术发展使家庭办公成为可能的事实,从避免交通压力和能源危机、人们对传统的生活方式的渴望,做出了家庭的作用和功能会被强化的乐观预测。三是家庭趋同论。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古德在1965年出版的《世界革命和家庭规模》一书中认为,虽然各个国家工业化的起点不同、发展速度和路径不同,但是受工业化的影响,家庭都会朝着“某种类型的婚姻制度”发展,表现在结婚年龄的提高、离婚率上升、家庭核心化和家庭功能弱化等方面。这种发展趋势与工业化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是符合工业化发展需要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依据各个国家现代化的相同性做出家庭趋同论的判断。四是家庭多元论。由于传统家庭满足不了现代人的需要,而个体主义的表达需要被强化,于是家庭将不再是单一的模式,独身、无子女、同居、离婚、再婚、群居、同性恋等形形的家庭将同时存在,人们将不再生活在同一种家庭模式中。

家庭消亡论、家庭振兴论和家庭趋同论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家庭未来发展做了单一方向的预测,或消亡,或振兴,或与工业发展趋同一致。虽然有各自的道理,但都是依据经典科学的简化范式做出的推论。上述观点都从社会的某一或某些因素对家庭的影响推论出家庭的普遍性发展趋势,无视其偶然性和特殊性。只看到了社会因素对家庭的作用,忽视了家庭对社会的影响及家庭的能动性,是机械决定论思维。家庭多元论观点是对家庭的系统分析,注重家庭系统作为部分受整体社会大系统影响而呈现多样性的分析,但没有注意到家庭的自组织性与能动性。实际上,家庭不仅受社会多元因素的影响,家庭自身也是活的主体,家庭中的人更是能动的主体,他们参与家庭的构建。所以,总体看来,四种观点由于受经典科学简单范式的影响,忽视了家庭系统内各种因素以及家庭系统与环境系统之间相互关联的因果性、相互反馈、干扰、协同作用、重新定义以及自身的内外因果性等,其研究都有斗定的缺陷。

二、家庭复杂适应系统分析

从家庭自身的发展来看,如同人的生命发展一样,有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但发展的轨迹各有不同。杜瓦尔(E.M.Duvall)将家庭生命周期归纳为相互联接的八个阶段,即:①新婚阶段(没有孩子);②育儿期(从1个孩子出生到该孩子2.5岁);③学龄前期(从第1个子女2.5岁到该子女6岁);④学龄期(从第1个子女6岁到该子女13岁);⑤青少年时期(从第1个子女13岁到该子女20岁);⑥空巢期(从第1个子女到最后1个子女陆续离家);⑦中年父母期(空巢到退休);⑧老年家庭成员(退休到双亲死亡)。认为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任务。如果说杜瓦尔的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是对传统家庭普遍特征的概括,那么现代家庭的特殊性早已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单身家庭无法纳入杜瓦尔家庭生命周期的任何一个阶段。在美国,单身家庭现在占全部家庭的1/4。在法国,巴黎大区单身家庭占了近1/3,外省的单身家庭也在1/4左右。在英国,单身家庭在20世纪末达到了31%。中国单人户家庭在三次人口普查中也已占到7%左右。未婚单亲家庭和同性恋家庭更无法纳入杜瓦尔家庭生命周期的任何一个阶段。丁克家庭永远停留在杜瓦尔家庭生命周期的第一个阶段。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一个子女长大离开家庭外出读书或工作,意味着父母身边无子女,家庭的空巢期提前。离婚率的上升使许多家庭中断了既有家庭的生命历程,或重新开始家庭的生命周期,或出现其他多样化的选择。上述现象说明,家庭按照确定生命轨迹发展的可能性在减小,家庭产生、发展、终结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家庭作为复杂系统在适应复杂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变得更为复杂。

从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来分析,家庭处于复杂社会系统中。农业社会是简单的社会,它在一切方面都表现得比较简单。与农业社会相比较,工业社会由于人口以及商品和资本的流动而变得复杂起来,因而可以把工业社会称作为“低度复杂社会”,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秩序、可预测性、稳定性和可靠性都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复杂社会中,人的利益实现并不仅仅依赖于交换和协作,即使社会表现出了空前的繁荣,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在这种繁荣中获益。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许多因素都会影响着个人的幸福和福利,社会越是复杂,这种情况表现的就越是突出,人们选择家庭的方式也就会多种多样。

虽然人类社会存在着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序列,但是在同一地域,社会发展序列也并非确定与清晰,我们在许多城市都可以看到多种社会并存的局面:大城市的“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中呈现的是后工业社会的景象:计算机、网络、软件、基因、生物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白领、CEO;大城市里及许多中小城市同样能够看到工业革命的景象:灰色基调的环境、轰鸣的机器、废气废物的排放;出了城市到了广袤的农村,则可以看到农业社会的景象:一个家庭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耕种很小的一块土地,自给自足。即便是在农村,也未必只有农业社会景象,同样会看到工厂企业,农村人的身份未必都是农民,有大批劳动力外出打工参与工业文明的创造;在城市,也未必所有的人都有市民身份,其中不少来自农村的打工者、城市的边缘有“城中村”、郊区的农民因征地拆迁处于农民向市民的过渡状态。

如果说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发展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有序性,那么不同社会的同时存在反映出发展的无序性,社会发展是有序性与无序性的结合,致使社会发展有多种可能性。社会对家庭的影响也呈现出复杂性:有些对家庭有决定性影响的社会因素已经起了很大变化,而家庭则刚刚开始变化或尚未相应地发生变化;有些对家庭有决定影响的社会因素刚刚开始变化,尚未引起家庭变化,但是随着这些因素的进一步变化最终会引起家庭的变化;还有一些决定家庭制度的社会因素尚未变化,但是将来会发生变化,等到它们发生变化时,必将影响到家庭制度的变化;还有一些社会的、自然的现象,今天人们并不认为它们会影响家庭的变化,但是它们正在或在将来可能转化为影响家庭发展的因素。

处于社会发展多重可能性及多种影响因素之中的家庭自身也是有序性与无序性的结合。虽然有学者预测,家庭的有序性发展是从大家庭到小家庭再到电子家庭。事实上,家庭发展的无序性并不比家庭的有序性表现得弱,当我们看到我国与工业化、城市化相伴而出现家庭规模变小和家庭结构变简单(即家庭核心化)的同时,家庭结构较为复杂的直系家庭却同时增长。2000年人口普查时,我国三代直系家庭较1982年增加了8.39%,四代直系家庭增加了37.93%。三代隔代直系家庭和四代隔代直系家庭分别提高了241.51%和106.90%。可以说,这是家庭适应复杂环境系统所做出的反映。核心家庭因其结构、人际关系简单,便于职业流动和地域流动,在与工业制度相切合而受到人们喜爱的同时,直系家庭同样因其具有整合资源或满足照顾孩子、赡养老人的需求等特点在众多家庭中比例不断上升。流动使农民工的家庭呈现出分化的趋势,有些是单身子女外出和兄弟姐妹外出,有些是丈夫或夫妻外出,有些是父母外出,还有些是全家外出,分化是家庭适应社会变迁所做出的选择,分化必然带来家庭结构与功能的调整与重构。电子计算机、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为人们在家庭中办公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另一方面也使许多家庭成员在不同地域工作而靠网络实现情感沟通与连接。托夫勒认为电子家庭能“改善家庭的内部关系”,“能提供内部的体验,使夫妇彼此再次对话,使夫妻关系随着共同劳动由‘冷’变‘热’,它也给爱情赋以新的定义,由此而产生‘丰富爱情’(Love Plus)的新观念”。其实,托夫勒没有看到另外一种景象,生活在电子家庭中的成员虽然人在家庭,却在通过互联网与家庭之外的人员频繁沟通、互相倾诉,甚至在虚拟空间中谈情说爱、建立“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反而变得稀少。家庭内和家庭外的界限不再清晰,变得越来越模糊。家庭之外的因素无时不在地影响着家庭,包括必然的事件和偶然的事件,家庭自身也不是被动的客体,并无处不在地作用于社会。

正是基于家庭与环境之间主动的、反复的交互作用以及家庭中的能动主体――个人的选择,家庭才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及多样的关系模式和互动方式:从规模上看,有大家庭、小家庭和单身家庭;从成员配偶的人数和对数来看,有母系家庭、父系家庭、平系家庭和双系家庭等;从家庭事务的权力决定来看,有父权家庭、母权家庭和平权家庭;从家庭居住地来看,有从妻居家庭、从夫居家庭、单居制家庭;从家庭代际层次和亲属关系来看,有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复合家庭、单人家庭、残缺家庭、其他家庭。就单个家庭来分析,不仅因生命周期不同,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还表现为不同的成员关系,形成夫妻、亲子、兄弟姐妹等子系统,而且因家庭成员年龄、经济收入等因素的变化在子系统中形成不同的关系模式。就拿夫妻系统来讲,在结构功能主义代表人物塔尔科特・帕森斯看来,丈夫一父亲和妻子一母亲这两种角色是男人和女人的天性决定的;男性角色的工具性和女性角色的表意性在家庭内部设定了一条固定不变的分界线。实际上,这条界线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夫妇共同工作、共同养家的家庭来说这个界限就是模糊且变化的。假如过去丈夫是家庭资源的主要获取者,而现在已变成了妻子是家庭资源的主要资源获取者,则夫妻双方的角色地位肯定会发生变化,不管其成员在角色变化中是否充满挣扎与痛苦。反之亦是如此。再拿亲子关系来讲,不仅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具有轮回的特征,而且因文化环境不同、父母的职业地位不同、人们对亲子关系的认知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关系模式,父母对子女行为的监督方式、专横程度、感情支持程度、准许(子女独立)的程度、交流方式都不同。总之,家庭在适应复杂系统的过程中创造着复杂性。

三、家庭意义的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