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的文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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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文章

励志的文章范文1

遥望苍苍海,苦苦难企及。峥峥男儿骨,誓将沧海渡。

——题记

年华似水,转眼我已踏进了高三的大门,开始了我盼望已久的沧海之旅。品味酸甜苦辣,挑战人生极限,高三,我来了!

走进高三,怀抱激情与理想。前方有彩虹,前方有鲜花。尽管路途遥远,尽管海浪汹涌,我仍带着青春的激情与美好的理想,启航。“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孤舟之于沧海的确显得渺小,但只要有拼搏的斗志,掌舵时谨慎小心,从不对目标怀有丝毫的懈怠,必能够让“欲将光阴寸寸情,不忍年华白白逝”的心志,树立成一面迎风飘扬的旗帜。

走进高三,坦然接受人生的挑战。人生并非是一条平坦的道路,鲜花总是和荆棘相伴的,沧海自有沧海的壮观,沧海也自有沧海的凶险。还记得老人与海的故事吗?或许有人会说,是的,还记得。圣地亚哥老人在凶险的大海中险些丧命,最终还是没能把那条大马哈鱼给带回家。故事的结局是这样的,的确令人感慨。这是一个带有悲壮色彩的故事,但也是一部挑战命运追求卓越的壮丽史诗。既然有挑战,就必然要面对未知的凶险与困难,人活着,就应该像老人那句豪情盖天的话所说的那样——“人不是为失败而生的。一个人可以被毁灭,但不能被打败。”走进高三,我将带着老人这句铁骨峥峥的话启程,坦然接受人生的挑战,坦然面对失败的哭泣。

励志的文章范文2

关键词:文化认同;古典文学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4-0005-02

早在一九二三年李长之先生就为自己的古典文学批评定下了温文尔雅的豪言壮语与和谐健康的审美追求:“我们要考核中国文学的内容,只有从整个的文化价值(Kulturwert)出发,来认识我们的大作家,在我们文学史上几个煊赫的人物,像孔子孟轲荀况庄周韩非屈原司马迁董仲舒阮籍陶潜李白杜甫韩愈李商隐李煜朱熹苏轼辛弃疾王实甫关汉卿施耐庵王阳明曹雪芹吴敬梓金圣叹鲁迅等,是必须抉发他们的真面目和真价值的。”

在这段自述其志的话语中,有两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从中可以看出李长之对古典文学进行批评的取舍标准和批评策略。其一,李长之对古典文学有一种天然的亲情和难以割舍的情愫,他用励志式的一生践行着自己对古典文学的承诺,先后写下了《王国维文艺著作批判》、《道教徒的诗人李白及其痛苦》、《司马迁的人格与风格》、《陶渊明传论》、《孔子的故事》等传记批评著作。他时时从大处着眼,从细微处着手,以恢宏的气魄和细致的审查选取了孔子、屈原、司马迁、李白等在中国文学史上产生过巨大影响的大作家及作品,足见他非同一般的批评眼光和选择标准。然而他更注重挖掘出这些扎根于本土文化中的民族先贤的真价值真精神,得出孔子的人格精神是“知其不可而为之”,屈原的真精神是“忍而能舍也”“与愚妄战”,司马迁的本质是“浪漫的自然主义”,李白的真价值是“生命和生活”等。其二,李长之是从文化价值的整个性来解读和批评这些古典人物的个性精神的。他虽然特别注重择取那些与本土传统文化精神相契合、与民族文化的土壤相适宜的大作家,但其批评并不是就文论文,而是把那些带有时代精神的作家置入文化河床的深幽底部进行阐释其精神历程及全部创作。他在《司马迁的人格与风格》中就从“伟大的时代”、“楚文化的胜利”、“齐学”、“异国情调和经济势力的膨胀”“这个时代的象征人物――汉武帝”等方面来烛照时代精神影响下的司马迁的真精神真价值。他的这种批评理路恰恰印证其在《论研究中国文学者之路》中曾直言不讳地指出文学与文化的关系:“文学内容不是独立的,而是有着文化价值的整个性的。专就文学而了解文学是不能了解文学的,必须了解比文学的范围更广大的一民族之一般的艺术特色,以及其精神上的根本基调,还有人类的最共同最内在的心理活动与要求,才能对一民族的文学有所把握。”

由于李长之注重从审美和文化的双重视野来考察作家的精神历程和个体人格,把文学批评植根于博大精深的文化土壤之中,那么他的传记批评已经部分地溢出了文学批评的范围而进入文化批评的领域。在李长之看来,文学批评与文化批评应该是融会贯通的,其旨归是“将文学与文化汇通,在文化的整体构架中发掘出文学的内蕴”。李长之从文化论视野和精神史的视角对作家作品进行全方位的批评,可以说是开创了一种新颖而深刻的批评范式。他善于从民族先贤的伟岸灵魂中探幽出民族文化的人文底蕴,因此能够在自我反思和民族文化认同的路上走得更远步履更坚定。

李长之对古典文学频频地深情回眸,不仅是为了通过对古典文学的批评来实践其独特的批评主张,更是从追溯民族文化命脉的角度来深刻反思和阐发中国文化的内蕴,以便获取重建民族文化的精神资源。经过历史积淀并被证明有价值的作家和经典文本都是为了实现其文化认同这个理想的基石。如果说李长之对古典文学进行批评是实现其理论主张的一次次演习,那么对传统文化进行把脉才是他古典文学批评的真实动机。受过良好传统教育的李长之,从对当时中国的现实和文化境遇的深切体验出发,时时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命运和期盼在继承民族文化价值基础上重建新文化。

李长之非常赞赏冯友兰在《新理学》中的两句名言:一是在宋明理学的基础上“接着说”而非“照着说”,二是“怀昔贤之高风,对当世之巨变”。他希冀在传统的中国本土文化中汲取营养,寓民族文化的自然发展中提升民族文化的自觉自信;同时借助民族先贤的精神资源应对当时历史境遇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那么他所倾心服膺的民族文化传统是什么样的呢?他曾经表示自己十分向往三个时代即希腊、周秦、古典德国。这三个时代的符应契合之处在于“都是企求完人,都提高了人的地位,同时那些思想家本人都是一些有生气的活人。”这是针对世界范围来说的。然而就中国本土而言,中国文化的时代精神可以秦汉为界一分为二:“大抵是秦汉以前是一元的,是和大自然合一的,是直接的表现的,是血肉的,是人性的,秦汉以后,却就是二元的,含蓄的,形式的,被了佛,道,儒三派思想的洗刷而失去了人性的,简言之,便是所谓‘雅’的。”中国文化作为民族生命精神的结晶在本质上是一种审美文化或雅文化,其最高境界在于追求精神意蕴与人格修养的相通。李长之的文学批评也不断追求文化精神与人格教养合一的境界,因此他把秦汉以前的文化精神概括为“六艺”:“代表六种文化精神或六种类型的教养。……《礼》是一种‘社会生活’的规律,《乐》是一种‘情感生活’的轨道,《诗》是一种‘表现生活’的指南,《书》是一种‘历史生活’的法则,《春秋》是一种裁判的圭臬,《易》是一种通权达变的运用。合起来,是一个整个的人生,既和谐,又进取;既重群体,又不抹杀个性;既范围于理智,又不忽视情感;既有律则,却又不致使这些律则僵化,成为人生的桎梏。”

李长之不仅善于挖掘古典人物的真精神真价值,而且也能洞察出中国文化的真精神:“如果说中国有一种根本的立国精神,能够经久不变,能够浸润于全民族的生命之中,又能够表现中华民族之独特的伦理价值的话,这无疑是中国的儒家思想。”在所批评过的一系列经典作家中,李长之是十分重视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文化经典的。李长之在《儒家的根本精神》一文中充分肯定和颂扬了儒家的价值并将孔子视为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核心。他指出:“孔子是奠定中国儒家思想的人,也是把中国民族的所有的优长结晶为一个光芒四射的星体而照耀千秋的人。”孔子的真价值,“在他那刚强,热烈,勤奋,极端积极的性格。这种性格却又有一种极其特殊的面目,即是那强有力的生命力并不是向外侵蚀的却是反射到自身来,变成一种刚强而无害于人,热烈而并非幻想,勤奋而仍然从容,极端积极而丝毫不计成败的伟大雄厚飞魄。”[4] P59这种儒家的精神正是中国的“强者”的精神,也是不断追求“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的精神。李长之非常赞赏孔子的这种“知其不可而为之”的不计成败的精神,在他看来,儒家正代表了一种自强不息、深思并举,“百炼钢化作绕指柔”的刚性文化,一种“不稚弱,不琐碎,不浅薄,不单调,不暂时,不变动不居,不殆滞不前”的玉的德性文化。那么孟子的“浩然之气”“强为善”可以看做是孔子“知其不可而为之”之气魄的延伸。如果说“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孔子是代表我们民族的精神,那么“余固知謇謇之为患兮,忍而不能舍也”的屈原,则代表了我们民族的心灵。李长之不仅欣悦以孔子为代表的古典文化,而且对以屈原为代表的浪漫文化也心向往之。他又进一步将孔子和屈原分别看做两种文化形态的代表:孔子象征古典文化,其内在精神是理智、节制与和谐,屈原象征浪漫文化,其内在精神是情感、自由与奔放,并把这两种文化形态的内在精神扩展泛化,体现在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文化产品中,且在整个文化史上绵延不绝:“和孔子的文化息息相通的,是浑朴的周代鼎彝,是汉代的玉器,是晋人的书法,是宋人的瓷。单纯而高贵,雅!”“和屈原的文化息息相通的,是汉人的漆画,是司马迁的文章,是宋元人的山水。雄肆而流动,奇!”

文化是一个民族和国家区别于其它民族和国家的基本特质和身份象征。李长之的中国古典文学批评充分体现出其对民族文化认同的强烈宏愿,借助古代文化经典标识民族特性,塑造民族认同心理,以便大众能在理智上形成共识,情感上产生共鸣,意志上达成共同追求。他不太赞同现实处境中对待传统文化的姿态,把它们当作一堆可以弃之如敝的粕品,因为民族精神会在传统文化中展现出来并放射出璀璨的人文之光。其实我们的这些民族先贤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欣悦的亲和感,这些文化经典也具有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只要我们在现实语境中对它们进行再发明再塑造,就可以激活传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因子并充当民族文化自我认同的精神资源。

参考文献:

[1]李长之.论研究中国文学者之路.见《李长之批评文集》,珠海:珠海出版社,1998年.

[2]李长之.梦雨集.重庆:商务印书馆,1945年.

励志的文章范文3

有一种友谊,叫离开

曾经以为自己的友谊能够长久

曾经以为真心的付出就能够换来将心比心

以为成全了别人,自己会快乐

其实错了

友谊给的唯一的东西就是痛苦

无情的不理解

曾经是那么友好的两个人

转眼陌路

留下的是残缺不全的记忆和心痛

终于懂得,人的成长

注定是一场孤独的旅途

支离破碎的友情

这是我自作自受的结果

励志的文章范文4

无论是从思维逻辑和实际操作来看,还是从历史、现实和所有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当然是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这不仅意味着要有健全的立法,而且还要有法律实现的制度保障,即要有公正的司法和相应的司法制度。这也是为什么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司法公正就越来越成为一个讨论热烈的社会主题。随着社会范围内讨论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司法公正未能在现阶段中国得到真正实现,其原因并不仅仅在于现今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欠缺,而且还有更深层的社会原因。一言以蔽之,就是在现阶段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在任何法治国家或追求法治的国家中,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探讨司法独立的可能性及其在现实社会条件下的实现途径,应是现今法律者们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机构显然首当其冲地面对着严峻急迫的挑战。而我国是否能够成功地把握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机遇,战胜挑战并使之转化为有利的条件,最关键、最直接的任务和指标就是:我国司法机构今后是否能够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工作证明我国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证明我国维护发展市场经济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条件与环境。因此,我国司法机构能否在涉外和涉世案件中实现公正与效率,乃是直接实现和体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目的的基本问题。

一、司法的前提条件

司法是法律实现的根本途径。进一步说,它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将立法所确立的规则转化为不可违背的社会秩序。概括地讲,立法是要创立规则,并设定一种秩序;而司法则是实现规则,并确立和保障一种秩序。所以,为了达到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目的,为了建设和实现法制国家,法律实现——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因此,我们说法律实现或司法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律实现或司法的必然性和无条件性。

应该指出,一个以立法体现的实体正义和立法设定的程序正义一旦确立,那么,完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并且实现两者之间的一致性,最终实现法律秩序正义的社会职责就必然要由法官来担当。于是,在此又必然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即法官如何才能顺利完成他所担当的社会职责和使命呢?显然,法官首先必须获得无条件实现其社会职责的社会地位、权威和尊严,而这些只能由体现社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而且不应受任何团体、党派和行政机关的制约。换言之,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对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和人民意志负责,完全独立于其他国家管理机关和任何政治团体。只有如此,才可能谈得上司法权威,才可能去追求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对于法官而言,法律就是目的本身;而且只有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二、司法独立的基本要素与保障

实现司法独立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其实同时也是其保障,即:司法系统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内部独立)。

(一)司法系统独立

司法制度是整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一个必然环节。所以,我们必须给予司法制度的载体——司法系统以充分的社会信赖和权威,使之真正能够独立地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目的。如果不能保障司法系统的独立存在,司法独立也就不可能,其结果,很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虽然从国家机构设置上看,我国的司法系统是相对独立的,但实践中,由于历史和现实社会条件以及观念的制约,我国的司法系统并不能够真正独立。考察近些年来在司法方面发生和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不高乃至司法不公正现象频繁发生,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司法体制上的问题。具体说,在现实工作中的许多方面,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的关联密切,而且这种关联并非是对等的,后者实际是处在前者制约之下的。从实际情况来讲,现今的司法系统还是党政系统的一个延伸部分。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现今的所谓司法腐败,只不过是行政管理腐败在司法系统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腐败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只要还存在着行政管理的腐败,司法腐败就是一种必然。因此,现今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努力实现司法体制的改革,逐步实现司法系统的真正独立。

司法系统独立的首要保障或前提条件在于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的分立。当然,我们在此所谈的司法与行政分立,不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国家理论的简单照搬,而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给予我们的启示。司法行政分立不仅仅是指形式上的分立,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分立。鉴于我国社会政治的现实条件,司法系统独立应该具备以下的实质内容:

第一,机构设置和级层管理上的完全独立。实现司法系统自身的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即自下而上的建制和自上而下的管理。更进一步说,法院系统的建制和管理应完全不受同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的干预或制约;下级法院的建制和管理完全取决于上级法院的决定,而不是取决于地方政府,如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等。现今正在考虑建设的地方海事法院或国际贸易法院以及隶属于司法系统的法官学院都应该以此为出发点设计实施。

第二,组织人事上的完全独立。实际上,这是直接关系法官队伍素质、司法人员作风和形象、法官司法工作水平乃至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的关键。可以说,现今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司法队伍来源或构成不严格、不规范、不自主造成的。例如,许多地方政府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向同级地方法院派遣非法律专业的人担任院长、副院长和一般司法工作人员,这个问题在基层尤其严重。虽然已经实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会对此有所限制,但如果不从根本制度上想办法,这个问题就不会得到真正解决。我国的法官法早已经颁行实施,而且有些规定还很现代化。但是,培植一个现代化的法官队伍,还需要一些国家管理层面上的相应制度。其中最关键的是:法院司法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进出,必须要由法院本身依照法官法独立决定,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今后,我国法院的人事决定权应该逐渐过渡给完全独立的各级司法委员会。至于委员会人员组成,虽然不排除来自行政权力机关或由其指定,但主席和大多数成员必须是职业法官。

第三,经费财政上的独立。法院人事和财政不独立,受制于地方财政和组织人事部门,是长期困扰法院系统的两大问题。它迫使法院不得不考虑甚至屈从于司法系统外的各种意见和压力,从而使法院服从于法律大打折扣。在财政经费方面,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以至于各地法院的财政来源也差距甚大。其结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建设发展和司法工作有因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但实际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本无法获得统一同步的发展建设。事实上,各地各级法院长久以来不得不为自身的生存发展而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其结果,必然又使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本应独立的法院进一步依附于政府和其他团体。这实际上造成了国家法治过程中的一个恶性循环。从今年开始,诉讼费作为法院经费来源之一的制度被废除,今后法院诉讼费和财政来源将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这种举措当然是一种进步。如果它能够在司法独立的大前提下操作和实现,那么无疑会对今后法院系统的财政独立起到极大推动作用;但是,如果失去上述前提,这个措施倒反而会使司法独立及各地司法系统的财政状况更加恶化。所以,我们必须借实行“收支两条线”之机,争取司法系统的财政独立。这的确是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个大问题。

(二)法官独立

在司法系统获得基本的独立之后,法官的独立就成为司法独立的实质性保障。

其实,没有司法系统的独立,就不可能有法官的独立;而没有法官的独立,司法系统的独立就是空谈。两者相互依赖,彼此补充。法官的独立实际上构成司法系统独立的实质和核心。所以,如果说司法系统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那么,司法系统的独立又必然以法官独立为前提条件,这是司法公正,从而也是法治国家的逻辑。因此,在我们追求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当然不能不重视法官独立。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法官享有充分的权利,以至于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现今中国的法官在法律上已经具有了相当独立的地位。例如,法官法第八条所列举的法官权利类型,其内容甚至比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更为广泛。但是事实上,由于我国的吏治传统源远流长,法治国家建设刚刚起步,相应的法治国家观念既未普遍也未成熟,法院系统的独立性还多受限制,故法官独立远远未能被人们认识和接受概念,况且传统惯性和社会现实条件还无时不在限制着这一观念迅速成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是,无论如何,如果我们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那么就不可回避地要面对这一挑战。

根据我国法官法规定,并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来看,我们可以继续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实现法官独立:

第一,法官选任的独立。法官的选任由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进行。这个司法委员会应以法官为主,同时也可以包括党委和政府委派的官员,甚至律师界知名人士。但它的设置和实际操作原则应该是能够保证作为法官的委员会成员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

第二,法官的终身任命。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经过考核获得司法人员从业资格并具备足够司法实践经验的人,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法官资格。在这方面,应该考虑使某些高级的资深法官享有和教授一样的从业权利,即可以适当地延长任职的年龄限制,而不是受同行政官员一样的限制。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各级法官得以从事司法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退休年龄。

第三,法官不可任意移调,不可撤职、免职。法官不可以轻易地被调离其既定职位,更不可以轻易地被调换职位。如法官通常情况下不应该转换为检察官,同样,通常情况下检察官也不可以转换为法官。应该指出的是:从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上讲,每个法官都必须以其司法活动独立地对法律负责。换句话说,一个法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并不构成其他法官,包括其所在司法机构上级法官的失职或辞职的依据。当然,这个原则的实现必须以司法的完全独立,包括司法的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为前提。

第四,法官的稳定的、有法律予以保障的薪俸。法官的薪水由法律加以确认,任何情况下,法官的薪水都应该予以保障。否则,法官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请求其应该获得的薪水。此外,任何级别的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变。

励志的文章范文5

在学校学习的条件下,当我们说要使学生学习和掌握一种新知识必须要使学生先有一定的能力为条件时,其实质是指要学习和掌握一种新知识,必须要先具备一定质量的能够作接受和加工这一种新知识运动的知识。换言之,必须具备能够理解和同化这种新知识的认知结构。一般而言,低层次的一定质量的知识构成了获得高一层次知识的思维能力;而这高一层次的知识一经获得和巩固则又构成了更高一层知识的思维能力。因此,知识和能力的区别只是在特定的某一具体的学习环节中才有意义,而在整个思维发展过程中,它们就像因果关系一样,是融为一体的。

所以,我们说历史学科中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发展智力是一体的,其核心是提高知识学习与掌握的质量――使学生掌握最有智力价值的史实知识、史论知识和史法知识,并使这些知识掌握到较高的运用水平和自动化程度,由此形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发展智力奠定基础。

一、知识的学习及其性质分类

由语言、符号所代表的知识是前人实践和研究的结晶,有其特定的意义。但是,对于尚未学习与掌握它们的学生来说,只是一种客观存在,并没有实际的心理意义。通过学习,学生逐渐掌握了这些语言、符号所代表的涵义,理解这些涵义及其关系,外在的“特定的意义”才转化为学生内在的心理上的意义,成为学生头脑中的知识。因此,学习是知识在学生的心理上有意义的过程,掌握就是“有意义”的水平。这个道理很简单,当初一的学生刚学完原始社会历史时,就很难使“奴隶社会比原始社会更进步”这一判断在史学水平上取得心理上的意义(如理解),因为在他们的认知结构中还没有“奴隶社会”这个概念,更没有史学上用以比较进步与落后的价值标准。他们只能运用语文知识会读和背出这一判断,只可能由此引发学习奴隶社会历史的兴趣而已。当学生还没有“殖民地”这个概念时,就无法在史学水平上真正理解中国近代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这个性质。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使它与近代中国的某些史实相联系而已,或者在新情境中作出现象上的类比推理。

根据学习方式的性质,可以将学习分为接受的学习与发展的学习;根据学习所取得意义的性质,可以将学习分为代表性学习与涵义学习。这是两种维度划分的学习,两个维度互不依赖、彼此独立,每一维度的两种学习之间还有许多过渡性质的学习。

接受学习,指的是学生根据教师定论式的讲授来认识新知识的涵义,并改变自己的认知结构。发现学习指的是由学生根据教师设计的情景或线索自己发现新知识的涵义,并改变自己的认知结构。在这两种学习之间还可以有过渡形式,如有重点的接受学习、有指导的发现学习。

代表性学习指的是词汇(或符号)学习,在历史学科中,主要指专用术语、名词以及并没有太多逻辑意义的时间和地点的名称。如秦始皇的姓名为“嬴政”,唐朝李世民统治时期史学上命名“贞观之治”,中国的开端为1919年5月4日,等等。所谓涵义学习,指的是新知识的内在意义与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发生了联系,并改变了认知结构。如在学生的认知结构中,“秦始皇”这个名称,取得了秦始皇这个历史人物的概念上的意义。由于概念水平有不同层次,所以这两种学习中间也有过渡形式。如在学生的认知结构中,“秦始皇”这个名称可以只同秦始皇的形象或者具体事迹相联系,也可以同秦始皇的许多抽象的本质相联系,还可以同秦始皇的许多本质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系和秦始皇的各种影响、历史发展的原因、条件相联系。这三种概念水平在学生获得含义时是累积性的,后者包含了前者。这是三种不同的概念水平,即感性具体阶段(或称表象阶段)、理性抽象阶段和理性具体阶段。

上述两种维度的学习分类,揭示了历史学习过程中不同的心理特点。一般而言,在第一种分类中,为了使学习有更高的效率,学生的学是从接受学习中逐步学会发现学习,但这决不意味着一种自然过程,教师的作用在于有意识、有计划地促进这个过程;在第二种分类中,许多词汇、符号的代表性学习实际上已由语文、政治、地理等其他学科完成,但仍有许多术语、名词、时间或地点的名称需要进行代表性学习,这是历史学科的重要特点之一。在涵义学习的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在于利用这些特点,选择那些最重要的知识使其达到理性具体阶段,而将一般的知识控制在相应的认知水平,同时,选择最佳的教育方式和方法。

二、中学历史知识的类别及其结构

任何学科体系都是由该学科的一系列知识的代表物概念、规则、原理、策略所组成的,而规则、原理、策略又都是由概念构成的。

励志的文章范文6

——J·希利斯·米勒《全球化时代文学研究还会继续存在吗?》

电脑和网络以强大的同化力改造着人类社会现行的各种艺术门类,使其在数字化的基础上加以重建。网络文学背靠“网络”,面朝“文学”,以信息科技的进步启动艺术的变革,影响并改变着文学的存在方式和人们的艺术思维模式与审美习惯,一面打破既有的文学成规,一面创造着新的游戏规则。例如,在网络文学中,作家的主体身份被“网民”所替代,他们匿名上网,以虚拟的角色扮演来倾诉心曲,形成艺术主体的角色飘移;文学的内容可以不是先于艺术活动而存在的“客观生活”,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沉浸性的虚拟存在,一种与艺术活动融为一体的“数字化生存”;文学手段已经摆脱了“文房四宝”和印刷成型的文字“硬载体”,只需拖动鼠标,与机共舞,操作声情并茂、随缘演化的超媒体比特指令;文学本体已经由昔日的书页演变为网页,由限定的线性文本变为链接式超文本,许多作品不仅打破了文学题材之间的界限,打通了文学与艺术的界限,也消弥了文学与非文学、艺术与与生活的界限;文学的欣赏者将不再是膜拜而静观的读者,而是恣心漫游、积极参与乃至随时点评的网络用户;文学环境也将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蛛网重叠与触角延伸,实现世界收缩和信息扩散,文学面对的不仅有人类的自然历史过程,还有“数字地球”和电子家园,以及智能动物、高级机器人和电子仿生生物……

这一切变化除了科技进步的直接影响和全球化时代背景外,文学自身的学理依据何在呢?这种带有“另类”色彩的文学是基于怎样的理论平台呢?如果说,后现代主义文化逻辑与网络文学构成一种“图-底”关系,人文视野的价值理性成为网络文学的意义归属的话,自由精神的释放、民间话语的回归与撒播,当是网络文学的学理思辨的起点。

一、网络:自由精神的家园

网络的最大特点是自由,文学的精神本质也是自由,网络之接纳文学或者文学之走进网络,就在于它们存在兼容的共振点:自由。可以说,“自由”是文学与网络的最佳结合部,是艺术与信息科技的黏合剂,网络文学最核心的精神本性就在于它的自由性,网络的自由性为人类的艺术审美的自由精神提供了又一个新奇别致的理想家园

1、为文学插上自由的翅膀

文学本来就是自由精神的产儿,它源于人类在生存中对自由理想的渴望,满足人类对自由世界的幻想,又以“诗意的栖居”为人类的精神打造自由的乌托邦。网络文学进一步解放了过去艺术自由当中的不自由,为文学更充分地享受自由、更自由地酿造自由精神的家园插上了自由的翅膀。譬如,其一,在互联网上,文学打破了创作身份的藩篱,任何人只要你愿意,都可以上网写作和让写作上网,因为“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大狗小狗都可以在这里“汪汪”叫上一通。其二,网络消除了作品的“出场”焦虑,拆卸了文学发表资质认证的门槛,谁都有权力上网自己的作品,谁也无权阻止他人自由发言,这就给了每一个文学钟情族以网上圆梦的机会,使来自民间的文学弱势人群有了“人人都可以成为艺术家”的平等的权力。其三,网络几乎扫除了文学传播的所有障碍,它以比特代替原子,以网页替代书页,用“软载体”消弥作品的重量和体积,又以蛛网覆盖和触角延伸的方式把文学的海洋拉到每一个读者的眉睫之间,使人在尺幅之屏阅尽文学春色,充分满足万千读者对文学“在场”的期待,使昔日的“踏破铁鞋无觅处”变为“得来全不费工夫”。其四,网络的交互性还为文学创造了交往的自由,作者与读者的交往、读者与读者的交往变得平等而迅捷、自由而透明,一个作品上网,立即可以得到来自读者的反馈,不仅有点击率的记录、排行榜的公示,还有直言不讳、不留情面的真话或“酷评”。文学“隐含的读者”直接走进了网民的“接受屏幕”,作品的“召唤结构”迅即印证着网民的“期待视野”,作者、读者、批评家的彼此沟通和身份互换共聚在这个众声喧哗的自由平台。

网络的自由精神在以Linux为代表的自由软件运动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相比,Linux免费软件让使用者从网上自由下载、无偿使用,并且将源代码公之于众,使一个蕴藏着巨大商机的技术秘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它的邮件程序、下载程序、计费程序以及许许多多的工具软件,都可以免费获取和使用,甚至连微软也以IE浏览器加入了进来(它当然另有所图)。一方面将知识资源造福公众,并利用众多软件使用者的智慧使其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是以这种方式反抗网络时代的技术垄断和商业控制,使Linux成为真正的free资源,以自由软件运动演绎网络的自由精神,正如有网友所形容的:“全世界网友联合起来,网络的自由就一定要实现!”对于这种源自民间的真诚吁求,不能止于一种简单的道德评判,它反映了信息时代的人们对网络本质的理性认识。评论家李洁非就曾提出:“关于网络文化精神,如果非得用一个词加以概括,我所能想到的便是Free。”他还说:“必须注意到,这种写作的冲动,不是平面媒体上作家写作的‘文学冲动’,它没有边界,完全‘Free’(取其所有含意)。”,如“自由的、不受别人管制的”、“自主的”、“宽松的,无拘束的,随便的”、“自愿的”、“免去……(比如免费)”、“空闲的,打闹的”、“随时有的”、“任意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