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物的社会范例6篇

作为生物的社会

作为生物的社会范文1

一、李达的历史理论及其对中国史学的影响

在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中,有三李(、李达、李汉俊)并称之说。三李的学说各有特色。主要宣传了唯物史观。李汉俊以宣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见长,李达则以科学社会主义为切入点,比较系统完整地传播了马克思主义。李达早年在传播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就翻译了《唯物史观解说》、《马克思经济学说》和《社会问题总览》,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组成部分均有涉及。

李达在理论上的成就,以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最为突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他尤其注重对唯物史观的介绍。李达对唯物史观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早在1918年秋至1920年夏,李达就翻译了荷兰人郭泰的《唯物史观解说》一书,他们专门写了《唯物史观要旨》一节作为全书的附录;《唯物史观解说》及其附录,对国人接受唯物史观起了启蒙作用。在1919年到1922年,李达发表《什么叫社会主义》、《张东荪现原形》、《讨论社会主义并质梁任公》、《马克思还原》、《社会革命底商榷》等文章,宣传了包括唯物史观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李达认为,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原则有五条:"一、唯物史观;二、资本集中说;三、资本主义崩坏说;四、剩余价值说;五、阶级斗争说"(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0-31页。)。在《马克思还原》一文中,李达论及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一、一切生产关系财产关系,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一切社会宗教、哲学、法律、政治制度等组织,均依这经济的基础而定。二、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至于一定程度时,就与现社会中活动而来的生产关系财产关系发生冲突。"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李达对唯物史观的理解还比较片面,但他把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首要原则,强调经济关系的决定作用,这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30年代初,他又主持翻译苏联哲学名著《辩证法唯物论教程》。这部译著在中国哲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代表李达研究唯物史观最高水平的是他的两部专著:《现代社会学》(1926年版)、《社会学大纲》(1937年公开出版)。

李达的《现代社会学》,是一部全面系统阐述唯物史观和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著作,书中论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等唯物史观理论。就所论及问题的广泛性和内容的深刻性而言,代表了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唯物史观的理解和运用所能达到的水平。李达的唯物史观一个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坚持唯物的一元史观,强调生产力对社会发展最终起决定的作用。李达认为,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而生产力又决定生产关系,因此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他具体论述说:"社会之基础为经济关系,其上层建筑为政治法制及其意识形态,经济关系中之生产力苟有变动,则经济关系势必改造,因而政治法制及其意识形态亦必改造。"(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4页。)他还指出:"社会生活之历程,即物的生产历程,完全受生产技术及生产力之支配。在物质的生产历程中,所谓精神文化,皆由物质的生产关系中产生,随生产力发达而发达,随生产关系之变迁而变迁。社会之进步,亦即生产力之进步。"(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58页。)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变化决定社会构造的变动。李达说:"生产关系之成立,必与社会的生产力相适应。"(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5页。)"社会之构造,恒受生产力之状态所规定,而其形式之变化,又受生产力变化所规定。"(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9页。)李达进而指出,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由生产力所决定的:"社会进化之原动力实为生产力,生产力继续发达,则经济组织继续进化,政治法制及其它形态亦随而继续进化。"(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4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也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社会之进步,亦即生产力之进步"(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3页。)。总之,李达认为,人类社会的起源、社会之发达,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由此可见,李达科学地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动力。李达对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强调,从根本上保证了唯物史观的贯彻,具有重要的思想意义。在20年代,包括在内的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先驱者们多侧重从生产关系方面宣传马克思主义哲学;李达则独树一帜,强调生产力的观点,弥补了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上的缺陷,是颇具远见卓识的。李达在强调生产力对社会发展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同时,又指出不可忽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所起的反作用。他说:"倘生产力继续发展至一定程度以上,而生产关系阻碍其发展时,当时之生产关系势必改造,生产力始有发展之余地。"(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45页。)

《现代社会学》一书还对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这一重大历史理论问题作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论证。李达说:"个人能创造社会之历史,然不能任意创造之,必也依据社会历史进行之途径,应时势之要求而创造之。故个人欲创造其自身之历史也,第一必在确定之前提与条件下;第二其结果又常由于多数人意志冲突而生。"(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4页。)这就是说,个人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程度能影响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但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有限的,有条件的:"此种影响增大可能性,恒受社会组织所拘束,恒受多数社会力所限制"。当物质条件还不具备,"个人无论如何努力,人群无论如何运动,社会之变革终不可期也"。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物质条件既备矣,个人或人群苟不努力以促成之,社会之变革亦不易实现也。"即是说,在社会变革中,个人和人群之努力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忽视社会变革中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以为可以坐等社会变革,则是对唯物史观的机械理解。李达注意把唯物史观和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他一方面强调社会发展的经济动因,另一方面也十分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科学阐述了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现代社会学》中有这样一段话,对唯物史观的众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概括性总结:"社会之革命的进化,依据二种现象而成。其一为物质的现象,由生产力之发达而成;其二为精神的现象,系受前者之影响,由社会的阶级斗争而成,两者同出一源,而其任务则分途并进。盖生产力之发达,则社会物质的基础势必发生变化,旧生产关系不能增进生产之利益,而成为生产力发达之障碍。政治法制等上层构造,已不适合于经济的基础,于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遂至互相冲突,同时经济上被压迫之阶级亦与经济上占势力之阶级,发生阶级的利害之争斗。此时生产关系苟不改造,则生产力不能继续发达,社会即无进化。"(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4页。)这段话精辟地论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以及历史发展的动力等重大历史理论问题。李达论历史发展动力问题,是从生产力和阶级斗争两个角度进行的,其中生产力的决定作用是根本,阶级斗争在历史发展中起"人工的发动力"的作用。

应当指出,在《现代社会学》中,李达的哲学思想体系也有明显的局限性,他对辩证唯物主义论之甚少,还不能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这表明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还未达到完全成熟的阶段。

1929年李达撰写《社会之基础知识》一书,将唯物辩证法的原理运用到社会历史领域中,提出了"社会的系统观"的思想。李达强调指出,经济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社会是包括人类间一切相互关系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一切经常相互关系都以经济的相互关系做基础。"(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98页。)李达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了社会系统变化的原因。他说,社会系统变化的原因,"当求之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相互关系中"。可以看出,李达对经济关系在社会系统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视的。《社会之基础知识》专门介绍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内容,不过论述还较为肤浅。

在《社会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李达1935的写成《社会学大纲》。该书是第一部把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作为具有严密逻辑结构和历史证明的完整体系进行论述的著作,它将辩证法引入了历史认识,因而在历史唯物论方面较其以往论述更具深刻性。历史唯物论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李达论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之间的辩证关系。李达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就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取得物质的生活资料。在阐述历史唯物主义根本观点的基础上,李达进而论述了生产力与生产力之间的辩证关系。李达指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对生产力有反作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斗争。他说:"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对立的统一过程中,生产关系常对生产力斗争,而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占居优位。"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也是如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李达根据经典作家的论述,把社会存在概括为社会经济的构造,把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概括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和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二。李达说:"与特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体,形成了社会的经济构造。这种经济构造,就是社会的基础"。上层建筑则包括两个部分:"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意识形态上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之二"。关于经济构造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李达论述道:"经济构造是社会的基础,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都是树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并受这个基础所规定的。可是这两种上层建筑虽受基础所规定,而对基础却又给以一定的反作用。"但是上层建筑的这种反作用是有条件的,不可与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相提并论:"上层建筑对于基础的反作用,从其发源与结果来看,是决不能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作用相同的。上层建筑反作用于基础的可能性,是由于上层建筑从基础得到的发展力量而来的。可是这些上层建筑反作用的结果,只在它没有和基础发展的倾向相矛盾之时,才能持久,才有意义。在相反的方向的反作用虽也能延缓并障碍经济发展的过程,但决不能变更这发展过程的倾向,而经济的必然性,结局是必须打开它的道路而前进的。"这些论述,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

《社会学大纲》把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论述。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第一次被当成一个有机整体被全面介绍。李达指出,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是相互联系的:"历史唯物论如果没有辩证唯物论,它本身就不能成立;辩证唯物论如果没有历史唯物论,也不能成为统一的世界观。"也就是说,历史唯物论是立于辩证唯物论基础之上的;同样,历史唯物论的创立对于辩证唯物论的形成也是不可或缺的。李达说:"只有彻底的把辩证唯物论扩张于人类社会或历史的领域,才能使辩证唯物论更趋于深化和发展,人们才能在世界变动的过程中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注:《李达文集》第2卷,第291-292页。)《社会学大纲》阐述了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基本理论和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把唯物的辩证法引入历史认识,指出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是包括史学在内一切学科唯一的科学理论和方法,这在史学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对于清算当时中国史学界流行的唯心论、机械论等错误理论和方法,起了积极的作用。翦伯赞在批评史学界存在的忽视对历史进行哲学层次探讨的倾向时说,李达的《社会学大纲》"虽然不是一部历史哲学的著作,然而却是值得一读的。"(注:《李达文集》第2卷,第283页。)《社会学大纲》对于三四十年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

《社会学大纲》始终强调实践的唯物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历史唯物主义中的重要作用。李达说,马克思、恩格斯把实践解释为历史上发展的物质生产和社会斗争,并把实践当作社会历史范畴,是感性的现实的人类活动,是唯物史观建立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认识的方法又是实践的方法。李达认为,辩证唯物论不同于旧的唯物论,因为它是实践的唯物论。李达说:"马克思把黑格尔辩证法中这个生动的实践的概念,拿来放在唯物论的基础上展开开来,引入唯物论之中,给唯物论以新的内容、新的性质。……马克思基于劳动--实践的意义之正确的理解,所以超出旧唯物论的界限,建立了实践的唯物论。"(注:翦伯赞:《历史哲学教程》序。)《社会学大纲》精辟地论述了马克思、列宁关于科学的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首要作用。李达认为,实践不仅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范畴,而且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当作劳动、物质的生产和社会斗争着的实践……不单是社会科学的范畴,并且是哲学的唯物论和范畴。"李达说,唯物辩证法作为科学的历史观和自然观统一的基础就是实践;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论,由于把实践的契机导入于唯物论,使从来的哲学的内容起了本质的变革"(注:《李达文集》第2卷,第57页。)。李达的这些精辟论述,从整体上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与实践相统一的原则,突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最本质特性--实践性。

在认识论方面,李达既坚持实践的唯物论,又坚持辩证法。《社会学大纲》在探讨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同人类全部认识史的关系时,围绕着唯物论思想的发展与辩证法思想的发展这两条主线而展开。在唯物论思想方面,李达叙述了从原始唯物论思想的萌芽至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的出现,再到马克思的唯物论的产生,最后到列宁的唯物主义诞生整个唯物论思想的过程。在辩证法思想方面,李达分析了从赫拉克利特至黑格尔、再至马克思、列宁的辩证法思想发展的全过程。李达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对以往全部认识史进行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尤其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费尔巴哈的唯物论、黑格尔的辩证法的批判继承关系。

《社会学大纲》探讨了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李达指出:"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以及人类思维的一般发展法则的科学";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与形而上学的发展观是根本不同的;辩证法的发展观的特征就是认为,"世界是永恒运动的、永远变化的;一切运动形态都是转变的,一切存在物相互关联,世界各部分之间极其复杂的相互作用。"李达全面论述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范畴;李达特别强调并突出了"对立统一法则"在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李达阐发了列宁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核心的思想。李达说,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辩证法的根本法则,是它的核心。这个法则包摄辩证法的其余法则。这个根本法则,是理解其它一切法则的关键。他说,矛盾是辩证法的精髓;"统一物之被分解为对立物以及充满着矛盾的构成成分之认识--这是辩证法的精髓。"李达对列宁这些思想的阐发和在《矛盾论》中对列宁这些思想的阐发几乎在同一时期,都是国内较早阐发矛盾是辩证法核心原则的。李达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列宁关于对统一规律在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中核心地位的具体闻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综上所述,李达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方面都有全面深刻的论述。他在历史唯物主义方面,突出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在辩证法方面,重视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部分强调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李达的这些论述,构成了一个内容丰富、结构严整的思想体系。

《现代社会学》、《社会学大纲》等著作在当时产生了广泛影响。《现代社会学》自1926年出版至1933年,共印行了14版;1928年湖南零陵县署曾以"著有《现代社会学》,宣传赤化甚力"的罪名通缉李达。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社会学》的影响。1926年以前,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在中国虽然已得到传播,但这种传播还是初步的。在《现代社会学》出版之前。、瞿秋白等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就力图用唯物史观分析、解释中国历史问题,但就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他们阐述还不够全面、准确。李达在序言中指出,《现代社会学》的写作旨趣即是:"欲应用唯物史观改造社会科学之一尝试"。该书在理论上把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中国传播推进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特别是在历史发展的动力、历史发展的规律、阶级斗争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关系以及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等一系列重大历史理论问题都有独到见解。众所周知,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可以说《现代社会学》对于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初步形成起了重要作用。《现代社会学》运用唯物史观阐述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侧重论述了社会的构成、社会和国家的起源和国家发展的具体历史形态。《现代社会学》对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作了正确分析,在后来展开的关于中国性质问题和社会史问题的论战中,该书为进步学者寻求关于中国革命性质和前途问题的正确答案提供了有利条件。书中关于家庭、私有制、阶级、国家的起源的论述,对此后郭沫若、吕振羽等研究上古历史有启迪作用。《社会学大纲》影响更大。《社会学大纲》1937年公开出版后,高度评价说:"这是中国人写的第一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注:《李达文集》第2卷,第60页。),该书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影响深远;对于三四十年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体系的初步完善更是有着直接的影响。侯外庐先生赞扬《社会学大纲》说:"就达到的水平和系统性而言,无一人出李达之右"。李达的这两部著作虽然不是史学专著,但书中所阐述的唯物史观和辩证的历史认识方法,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二、李达的社会经济史研究及其影响

李达十分重视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由经济史而社会史,他最早按经济形态划分历史发展阶段。李达着重对中国经济史问题进行探讨,他的研究给1929年到1935年开展的关于中国社会性质、中国社会史和农村社会性质问题的三大论战以重要的影响。

(一)李达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研究。1926年,李达在《现代社会学》中对近代中国社会性质作了分析,指出中国社会是"半封建"社会,是"帝国主义国家之半殖民地",较早地正确揭示了中国社会性质。在1928年出版的《社会之基础知识》中,李达在分析社会状况的基础上,指出了中国社会的性质和中国革命的任务。李达说:"中国一面是半殖民地的民族,同时又是半封建社会。所以为求中国的生存而实行的中国革命,一面要打倒帝国主义,一面要铲除封建遗物,前者是民族革命的性质,后者是民主革命的性质,其必然的归趋,必到达于社会革命,而与世界社会进步的潮流相汇合。"(注:《李达文集》编辑组:《李达同志生平事略》,《武汉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这里,李达明确提出中国社会的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因此中国革命的性质是民族民主革命。1926年,李达在《现代社会学》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唯物史观,分析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性质,并尖锐地提出了民族主义革命中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1929年李达出版了《中国产业革命概观》一书。该书在分析中国经济结构的基础上,论证了中国近代社会性质。李达说,为了正确认识中国社会的性质,就需要研究中国的经济状况;他在"编辑例言"指出:"要晓得现代的中国社会究竟是怎样的社会,只有从经济里去探求。"李达认为,产业革命对中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现代中国的社会,已经踏入了产业革命的过程,渐渐脱去封建的衣裳,穿上近代社会的外套了,一切政治和社会的变动,都是随着产业革命进行的"。因此对产业革命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凡是留心于国家改造的人们,必先依照这产业革命的经过,就中国经济发展的倾向作正确的分析,才能了解革命的理论,树立建设的计划。"(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8页。)《中国产业革命概观》大量援引社会经济史料,依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说,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方面,对中国近代的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作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和研究。李达全面地研究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分析了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认为中国社会正踏入产业革命的过程,向着近代社会方面运动。他说:"数千年来的中国封建社会,自从前世纪中叶被国际帝国主义的政治力经济力侵入以后,就开始踏入产业革命的过程,渐次脱去封建的外衣,而向着近代社会方面运动了。"(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88页。)李达全面阐述了中国经济近代化的表现:农业、手工业出现破产趋势,农业人口减少,旧式手工业组织被近代工场所取代;出现了近代工业;中国自办了一批银行等等。李达指出,中国近代经济虽然已开始起步,但很柔弱,外国资本支配了中国的经济命脉。从中国近代工业来看即是如此,李达说:"这类新兴工业,和中国的土地人口比较起来,还是在萌芽时期,中国的工业化,在国际资本控制之下,前途是辽远的。"(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2页。)中国银行业的情况也是如此,外国银行"几乎成了中国新式银行的总行"(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28-429页。)。由于国际资本的强大支配力,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程度至为有限。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一方面是在帝国主义的卵翼之下得到了相当的发展,同时又受国际帝国主义巨大的政治力经济力笼罩所支配,绝没有在它们的掌握中翻过筋斗的可能。"(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69页。)在对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李达考察了近代中国的性质。李达说,自鸦片战争以来,近代中国的社会性质逐渐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中国渐次脱去封建的外衣","而踏入初期资本主义时期"(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4页。);另一方面,中国近代经济又越来越受到国际帝国主义巨大的政治力经济力笼罩所支配,中国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由此,李达作出结论: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李达认为,由中国社会性质的独特性所决定,中国的社会问题和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问题有很大的差异。他说:"中国社会是半殖民地的社会,半殖民地的资本主义发展,和先进国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同样,半殖民地的社会问题的内容,和先进国的社会问题,也具有不同的特性。"(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3页。)

在分析中国近代经济发展迟缓的原因时,李达说,中国产业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国际帝国主义之侵略,封建势力和封建制度的存在"(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89页。)。国际帝国主义的入侵对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巨大的破坏作用,国际帝国主义从军事侵略到资本输入,进而通过控制封建主义势力而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封建制度对新生产力也起着阻碍作用:"封建势力和封建制度的存在,是发展新式产业的碍阻"(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8页。)。总之,国际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是在中国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国际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势力压迫日重,生产力已受束缚殊难顺利发展。"(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81页。)因此"封建势力若不扫除,封建制度若不廓清,中国产业就没有顺利发展的希望"(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94页。)。基于以上认识,李达说:"打倒帝国主义的侵略,廓清封建势力和封建制度,是中国革命的唯一对象,同时又是发展产业的唯一前提"(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88页。);"要发展中国产业,必须打倒帝国主义的侵略,廓清封建势力和封建制度,树立民众的政权,发展国家资本,解决土地问题"(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88页。)。李达依据他对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提出了中国仍处在半殖地半封建社会的科学结论。李达的结论,不仅正确地指出了中国社会的性质,而且指明了中国革命的对象、任务。

(二)李达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对中国社会性质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对中国社会史的考察。30年代初,中国思想理论展开了关于中国社会史问题的大论战。这一论战主要围绕三个问题进行:一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二是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奴隶制社会的问题,三是泰汉以后的中国社会性质问题。李达参加了关于中国社会史问题的论战。李达是主张按经济形态划分历史发展阶段的。1919年他在《女子解放论》中即确认中国存在过原始社会。他在随后发表的《社会革命底商榷》、《中国商工阶级应有之觉悟》等文章认为周秦至清末是封建社会,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26年,李达在《现代社会学》中,运用唯物史观考察了人类社会经过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并展望了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他特别表述了殷商是奴隶社会的观点。可以说,二十年代李达对中国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已初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三十年代的社会史大论战中,李达又进一步论证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所相当的社会历史阶段及其特点的理解,论战中提出了多种看法。早在1926年,李达就在《现代社会学》第11章中说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原始的社会状态。后来他改变了看法。在《经济学大纲》中,李达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含有封建社会征的劳动力与生产手段的结合方法的意义"(注:《李达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93页。);在本质上"与封建的生产方法,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注:《李达文集》第3卷,第105页。);"只是封建的生产方法之特殊的形相,即是封建的生产方法的变种"(注:《李达文集》第3卷,第105-106页。)。李达的观点是否正确可存而不论,其意义在于批驳了那种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独立于五种生产方式之外的特殊生产方式的论调,捍卫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原则。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奴隶制问题。托派大多数人持否定意见。李达在《经济学大纲》中,从经济结构的特征等方面,论证了殷代为奴隶制社会。李达认为,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奴隶制的形成也采取不同的路径;但是,"奴隶制是社会发达过程中所必须经过的阶段。世界任何民族的历史,都曾通过各种各色的奴隶制的阶段"(注:《李达文集》第3卷,第106页。)。

关于封建制问题,在二十年代初的《中国商工阶级应有之觉悟》中,李达指出,自西周至清末,中国为封建社会。在三十年代的《经济学大纲》中,李达又进一步阐明这一观点:"中国的社会,由周代到鸦片战争时期,是属于封建经济的社会"(注:《李达文集》第3卷,第66页。)。他按经济形态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两段:"这个期间,可以分为典型的封建经济时期和变相的封建经济时期,西周和东周时代属于前者,由秦汉迄于鸦片战争时代属于后者"(注:《李达文集》第3卷,第110页。)。

对中国的农村经济结构的变迁,李达也有探讨。在《中国产业革命概观》中,李达分析了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凋敝的状况。他说,中国进入产业革命时代以后,传统农业日趋破产,表现为大农降为中农,中农降为小农,小农降为佃农,荒地增加,农业人口减少等。

1935年,李达出版《社会进化史》,这是中国学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写作的第一部世界通史,书中从世界史的角度,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奴隶制、封建制等论战的主要问题,放在世界史的大系统中进行考察,反映了著者开阔的历史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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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质 决定 意识 新探

一 引言:艰难的辩解

现行各类文献及教科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权威理解,普遍采用以下基本观点:

世界是物质的;精神现象是物质的派生物并反映着物质;物质世界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中;……在社会发展中同样不是精神的因素决定物质的因素,而是物质的因素决定精神的因素,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1]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生产实践的发展是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它科学地论证了存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以及意识对存在的反作用的关系。[2]

既要肯定物质决定意识的原则,同时还要承认意识具有相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也就是说,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3]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这是辩正唯物主义关于物质和意识关系的基本观点。[4]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又能反作用于物质……[5]

这些思想的直接本源,应当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一般意识形态,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下列观点:

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6]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7]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曾出现过对物质对意识能否起决定作用的大争论,《社会科学争鸣大系·哲学卷》对此有过较为详细的综述,结果是肯定与否定双方难以说服对方而未有定论。

从语言学角度看,在阐述这类物质与意识关系,尤其是被称为“历史唯物主义核心内容”[8]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观点时,马克思、恩格斯及后期理论家并没有特别附加任何说明,因此,这里所涉及的物质、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社会生活等语词在语义上应当仅限于普通含义上的理解。于是,对各种初学者或者有一定程度的研习者(本人即属于此类;并经多方咨询,该领域一些高水平专家也往往难道其详或者解释的难以让人满意),在理解这些经典命题时——尽管“物质决定意识”原句并未在马克思、恩格斯论著中找到,但该命题无论在内容上抑或形式上,显然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意——往往存在种种难以清晰理解、真正领会的情形。较为常见、直接的诘难有以下具体表述:

如果说“物质决定意识”,那么,作为源于人脑的意识,可以做出对任何外在物质乃至对人脑自身做出改造、损毁主张等决定,将如何解释?

如果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那么,有些民族、地区、国家的当权者,或者全民公决,在一定时期可以有个人意志或群体意志偏好地,选择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形态,又将如何解释?显见的示例如,俄罗斯国家近乎一夜之间经历了由最正统、最完全的社会主义制度到彻底的资本主义制度社会形态——社会存在剧变。

在试图回答以上诘难时,还应当注意的是,马克思本人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还表达了另外一种思想: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9]

一般文献、教材中也在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般特征、意识的作用、认识论、人的本质等思想时,也多次不同程度地重申了如下类似观点: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哲学无用论”和“哲学万能论”都是锗误的。[10]

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时又坚持意识的能动性。在肯定物质决定意识的前提下,承认意识在认识相改造世界中表现出来的巨大的能动作用。只有把物质的决定性和意识的能动性统一起来,才能科学地回答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才能真正理解意识的能动作用及其实现的途径。[11]

人们就是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去认识事物,或者是将一定的意见、计划、思想、方案转化到现实之中。从根本上讲。离开了实践,人们既不能认识世界,更不能改造世界。[12]

没有正确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只有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人们才能更好地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13]

意识性,能动创造性。社会主体不仅要适应客观世界,使社会主体的活动符台客观对象的尺度,即对象本身的结构,属性、本质和规律性,而且要改造客观世界,使客观世界符合自己的内在尺度.即社会主体要根据自己的要求,需要和本性去塑造自然物,改童自然物的形式,使之符合于人类的要求。[14]

人们的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15]

面对如此丰富的“改造”世界的观点,难免让人很自然地将其看作与“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思想存在一定意义上的抵触。事实上,其中也可以看到对前述关于“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思想两项诘难的辩解,只是在众多“改造”观点的冲击下,任何含有辩解意味的说法似乎只能是艰难的,而且也实质性的难以自圆其说。

带有根本性冲突的是,任何“改造世界”的过程,其意向的产生乃至操作具体完成的直接承担,无疑全部来源于意识、受控于意识。简言之,“意识”、“社会意识”具有改造世界——“物质”、“社会存在”的主动性和直接性。这样,再行认可“意识”、“社会意识”被“物质”、“社会存在”决定,难免陷入思维混乱的泥沼,也让任何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二 症结:宽泛词义的狭隘使用

回顾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根本对立,也即如所周知的“先有物质”、“物质第一性”还是“先有意识”、“意识第一性”问题,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稍有一定现代科学常识的人,已绝不会再行抱守“先有意识”、“意识第一性”这种最原始的唯心主义观点(而对其他变形的唯心主义思想要加以反驳,仍非易事)。然而,从断言“先有物质”、“物质第一性”到断言“物质决定意识”(暂时搁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论题),却存在实质性差异:断言“先有物质”、“物质第一性”,仅仅是断言“意识”相对于“物质”的存在次序;而断言“物质决定意识”,则是断言了物质对意识的作用形式。

那么,“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的“决定”究竟是什么样的作用形式呢?

一般词典及专业词典中“决定”一词与上述命题相关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起主导作用”[16];“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起主导作用”[17];“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基础或先决条件”[18];“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客观事物规律促使事物一定向某方面发展、变化”[19]。

由于具有能动性、主动性的意识,显而易见地对仅具有被动性、从动性的“物质”具有“改造”功能,这样,“物质”对“意识”具有的“起主导作用”以及“……客观事物规律促使事物一定向某方面发展、变化”的作用,将不复存在。换言之,从“决定”诸含义的不同层面看,真正表征“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具体含义的主要就是“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基础或先决条件”部分;而“起主导作用”、“……客观事物规律促使事物一定向某方面发展、变化”部分,并不存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前述诘难观点的直接支持。简言之,在“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决定”的含义被狭义广用了。

不难想见,针对上述诘难,也许有人会提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的“决定”是在更具体、更本源的意义上说的,也即是就“意识”、“社会意识”在本源上依存于“物质”、“社会存在”而言的。如此,在普通意义上遭到诘难,转而寻求对词义进行牵强的延伸,这种舍直接而诉诸曲折的硬性补救方式,多少存在有违惯例的嫌疑。这也正是本文提出异议的主要原因。

三 明晰:各司其职的关系

中国古代思想者对天、人关系有过一些精妙的论述:

天道曰施,地道曰化,人道曰为。为者,盖所谓感通阴阳而致珍异也。人行之动天地,譬犹车上御驰马,蓬中擢舟船矣。[20]

天之所能者,生万物也;人之所能者,治万物也。[21]

人非天地不生,天地非人不灵。[22]

从这些观点不难领略这样一些思想:天的功用在于为人供给,产生万物,没有天,人就不会存在;人的功用在于主动作为,料理万物,没有人,天下也不会有富含灵气的智慧。这里的人当然泛指广义的具有一定智能或类似智能的人及逐步演进的“前类人”。

这里论及的天人关系,与前文论及的“物质”、“意识”关系有极大的相似性。尤其是“车上御驰马”的比喻,深刻地揭示了自觉、主动的能动性与非自主、被动的从动性的相互关系:没有车、马,人做出的“御”及其赶路、运货、征战等目的将无从谈起;而没有人,即使有车、马,也仍然无所谓“御”,更谈不上御的赶路、运货、征战等目的。

事实上,纵览世界哲学史可见,直到列宁才给出物质的完整、明确的定义,并对其特性进行了根本概括,此前数千年来的西方唯物派、唯心派哲学家们,对物质是什么尚且没有明确,居然能够围绕世界的本源究竟是物质或意识长期争执不休,这种现象不能不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乖谬;而且,此类现象,即便在当今学术领域,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时有发生(如对“真理”、“科学”、“理性”等概念的认识,难说有多大程度的共识,但自说自话的论述仍然洋洋洒洒)。关于物质的定义及特性概括,列宁认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时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它是客观实在,它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23]。

这一观点表明,物质“是客观实在”,能够“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或者从物质与感觉——意识的本原关系来说,物质与意识间属于这样一种关系:物质对于感觉——意识具有客观实在性,能够为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而意识作为人脑的机能——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来源、依托于物质,同时,意识的作用对象也是物质,且至为关键的是这种作用是能动的。因此,为避免“决定”一词的广义狭用,导致对物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的理解含混,不妨在保持揭示其关系本质的前提下,以如下形式更清晰地进行阐释:

物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物质、社会存在以其非能动、非生命性本质,是意识、社会存在的依托基础及功能作用的先决条件,并对意识、社会存在发挥功能作用有一定制约性;意识、社会意识以其长期发展而来的能动、生命性特质,在立足于物质、社会存在的前提下,对其发展、变化具有导向、支配作用。

或者,更简要地概括为:物质、社会存在对意识、社会存在有先决、制约功能,意识、社会意识对物质、社会存在有导向、支配作用。

与传统的“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的“决定”含义相比较,不难发现,上述概括中的核心词“先决、制约”、“导向、支配”含义正相当于上述“决定”含义的不同侧重方面。前一方面揭示了“物质”、“社会存在”对于“意识”、“社会意识”的基础,后一方面揭示了“意识”、“社会意识”对于“物质”、“社会存在”的主动性作用。

四 结语:

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来源之一,苗力田、李毓章主编的《西方哲学史新编》在论及其自然界与人的关系时特别提及了下列被很多哲学史文献忽略了的深刻思想:

自然界这个无意识的、非发生的永恒实体,是第一性的实体,但不过是时间上的第一性而不是地位上的第一性。人这个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的实体,在时间上是第二性的,但在地位上则是第一性的。[24]

尽管这一观点用于解释物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仍显不够完全,如物质、社会存在对意识、社会意识不仅是时间排序上的第一性,而且更重要的是赖以依托的基础性的,然而,仅此已能够极为深刻、形象地洞悉物质与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各司其职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也许并不认同费尔巴哈的上述观点(或者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从“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到意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各司其职观点的改变,仍然包含于恩格斯 “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25]重要理念之中,当然很自然地加上这一理念的扩展:随着社会思想领域中的每一个新的探索,历史唯物主义也可能要改变自己的观点。

注释:

[1] 《中国大百科全书 . 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上海,1987年,第18页

[2] 《中国大百科全书 . 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上海,1987年,第578页

[3] 张铁森等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57页。引者说明:选择本书作为参考资料仅仅因为该书语言叙述及对马克思原著内容的表达较为全面、细致。其他各种文献、教材核心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以下引用皆出于类似想法。

[4] 玉波 朱成全主编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 2002年08月第1版 , 第54、55页

[5] 赵家祥 聂锦芳 张立波著 ,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3年01月第1版 , 第163页

[6]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第31页

[7]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第82页

[8] [英]乔治.莱尔因著,《重构历史唯物主义》,姜兴宏、刘明如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2月第一版,第21页

[9]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第19页

[10] 张铁森等,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 1997年7月第1版 , 第23页

[11] 同上, 第58页

[12] 同上, 第61页

[13] 同上, 第166页

[14] 同上, 第291页

[15] 同上, 第318页

[16] 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缩印本,1990年12月,第一版,第415页;

[17] 万启智等编,《新法编排汉语辞典》,新华出版社,1985年7月第一版,第226页;另,基本相同的有,李科第主编的《实用汉语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498页;

[18] 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第718页;

[19] 唐志超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463页;

[20] 东汉.王符,《潜夫论·本训》

[21] 唐.刘禹锡,《天论·上》

[22] 南宋.何承天,《达性论》

[23]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第一版,第128页。需要指出的是,列宁的定义未必无懈可击,然而。总体上并不妨碍唯物主义的核心立场。见拙作另文详述。

作为生物的社会范文3

众所周知,《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为《形态》)是马、恩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巨着。在这部巨着中,马、恩对费尔巴哈、鲍威尔和施蒂纳为代表的各式各样唯心史观的思想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这部巨着标志着唯物史观的创立。作为唯物史观创立标志的这部巨着,其第一卷“对费尔巴哈、鲍威尔和施蒂纳所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的批判”第一章“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中,在论述第一个问题,即“A,一般意识形态,德意志意识形态”时, 对唯物史观作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真正是“第一次”的经典表述。

为了分析研究之便,这里先把《形态》中对唯物史观所作的近1000字的表述抄引如下:

“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态,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全部过程(因而也就能够描述这个过程的各个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了。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由此还可得出下述结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用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也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幽灵’、‘怪影’、‘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实际地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这种观点表明:历史并不是作为‘产生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识’中,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表明: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每个个人和每一代当作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他们神化了的并与之作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这种基础尽管遭到以‘自我意识’和‘唯一者’的身份出现的哲学家们的反抗,但它对人们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却丝毫也不因此而有所削弱。各代所面临的生活条件还决定着这样一些情况:历史上周期性地重演着的革命震荡是否强大到足以摧毁现存一切的基础:如果还没有具备这些实行全面变革的物质因素,就是说,一方面还没有一定的生产力,另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不仅反抗旧社会的某种个别方面,而且反抗旧的‘生活生产’本身、反抗旧社会所依据的‘总和活动’的革命群众,那末,正如共产主义的历史所证明的,尽管这种变革的思想已经表述过千百次,但这一点对于实际发展没有任何意义。”〔1〕

从上面抄引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理解,尽管在这段文字中有的用词借用了当时德国流行的哲学术语,但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则阐明得非常清楚。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生产力、生产关系(交往形式)、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市民社会)及社会革命、人民群众等唯物史观的基本范畴,并运用这些范畴系统阐释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分析《形态》中的上述对唯物史观的表述,可以得出其阐释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第一,人类的物质生产是整个历史发展的出发点。人类社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有机体,其历史发展的出发点在哪里呢?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看法是绝然不同的。唯心史观把从头脑中产生出来的范畴、观念做为历史发展的出发点,唯物史观则把人类的物质生产做为历史发展出发点。如何确定历史发展的出发点,直接影响能否正确认识极其复杂的人类社会有机体,能否客观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及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说,唯心史观是一种对社会历史的错误想象,对人类社会及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是根本错误的,而唯物史观是科学的历史观,是社会有机体普遍本质的理论再现,其原因,就在于对历史发展的出发点的理解不同。由此,马、恩特别重视并在对唯物史观的表述中首先明确指出考察社会历史要“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

第二,人们在生产中结成的物质关系是整个社会历史的基础,它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矛盾的形成。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告诉我们,社会现象是复杂的,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结成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而人们在生产中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则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决定了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决定了历史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的性质。只有以这样一种物质关系、经济关系作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作为一种历史观,才能再现社会有机体的普遍本质,才能揭示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才能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这一内容,马、恩在上述表述中是阐述得非常清楚的。马、恩在指出整个历史的基础的同时,还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和“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同等意义的概念,这不仅说明了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这两个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范畴之间的联系,而且还揭示了唯物史观关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矛盾的原理。

第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实践是社会历史发展及社会意识诸形式产生、发展的动力。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是划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唯一标准。在上述表述中,马、恩以“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回答了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马、恩还明确指出,只有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原理,才能够完整地描述其全部过程及这个过程的各个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具体说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中,马、恩向我们指出了物质实践是社会历史发展及社会意识诸形式产生、发展的动力,不能从范畴、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要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从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这也就是说,任何一种观念的东西,只要把它放在社会实践中加以考察,就能弄清楚它的来龙去脉和真实面目;错误的观念及一切唯心史观的谬论,都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这一社会基础,以致消灭由之产生的错误的观念和唯心史观的谬论。这里,马、恩科学地解决了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辩证关系,说明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依赖关系,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历史的每一阶段发展和特殊的性质。在上述表述中,马、恩明确指出,人类的物质生产是历史发展的出发点,生产关系是整个历史的基础,而这一切,都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同时,马、恩还指出,生产方式规定了历史的每一阶段的生活条件,决定了其发展和特殊的性质。“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这里的环境指“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即生产方式。一定的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都是由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当然它也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是,它“也 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生产方式是社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源泉,决定并制约着人的全部活动以及全部社会生活的领域和过程。作为社会实践主体的人,只有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中才能发挥作用,才有自身的发展。马、恩明确指出,生产方式作为“人的本质”的现实基础,决不因为遭到历史唯心主义者的反抗,而对人们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影响有丝毫削弱。

第五,一定的生产力和积极参与反抗旧社会活动的革命群众是社会革命的物质因素。作为唯物史观,在说明历史发展的规律中,必然要论及社会革命。在这里,马、恩从生产力和革命群众两方面阐明了社会革命发生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因素。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致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激化,导致社会革命的爆发。因此,一定的生产力是社会革命的物质前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革命的根源。另一方面,革命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作为社会革命的主体,革命群众起着任何其他因素所无法取代的作用。没有革命群众的积极参与,任何变革的思想都没有意义,因为革命群众“不仅反抗旧社会的某种个别方面,而且反抗旧的‘生活生产’本身、反抗旧社会所依据的‘总和活动’”,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很显然,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基本原理在上述表述中是阐释得非常明确和清楚的。

应该指出,《形态》的上述对唯物史观的表述是为了清算马、恩以前的哲学信仰,达到自己弄清问题的目的而概括出来的。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的“1888年单行本序言”中曾说,《形态》中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解释,“表明当时我们在经济史方面的知识还多么不够”。〔2〕正是为了克服这一不足,马克思以后一直潜心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并为此而付出了极其艰苦的劳动,经过15年的研究,终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又一次对唯物史观作了表述。(这一表述也就是理论界称为的“经典性表述”)比较《形态》和《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两次表述,其差异还是存在的:前者的出发点是批判旧哲学,清算以往的哲学信仰,后者则是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成果总结;前者侧重于对历史的现实基础的阐述,后者则侧重于对物质生产关系的解剖。但二者的共同性更是明显:都揭示出唯物史观的实质性内容,强调了人类全部历史的现实基础及发展的基本规律,得出了要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来认识历史及历史发展的结论;都体现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社会革命发生的根源及物质因素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内容。从二者之间的联系而言,我们以为,《形态》对唯物史观的表述是规定其基本内容,搭框架,而《序言》对唯物史观的表述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作深刻剖析,为其提供充实的论据。因而,二者都可谓“经典”。二者的结合,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对唯物史观的最完整、最准确,也是最完善的表述。

还需指出,《形态》的上述对唯物史观的表述尽管没能把唯物史观的所有内容都概述出来,对一些基本原理、基本范畴也未作详尽的解释,但它仍不失为“经典”。列宁曾指出:“发现唯物主义历史观,或更确切地说,彻底发挥唯物主义,即把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现象,就消除了以往的历史理论的两个主要缺点。第一,以往的历史理论,至多是考察了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而没有考究产生这些动机的原因,没有摸到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没有看出物质生产发展程度是这种关系的根源;第二,过去的历史理论恰恰没有说明人民群众的活动,只有历史唯物主义才第一次使我们能以自然史的精确性去考察群众生活的社会条件以及这些条件的变更。”〔3 〕从前面本文对《形态》中的唯物史观表述所分析得出的五个方面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我们不难看出,以往历史理论的两个主要缺点,即:只停留在思想动机上而没能从物质生活方面去考察历史发展和没有说明人民群众的活动,在这里已完全被消除。马、恩从历史发展的出发点、历史的现实基础、社会生活的本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革命的物质因素等方面,彻底发挥了唯物主义,揭示出产生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的物质原因,指出了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物质根源,说明了人民群众的推动历史发展、进行社会革命的决定作用。这一切,足以标示唯物史观的形成。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2—4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08

作为生物的社会范文4

论文摘要:进化、适应和选择贯穿在任何一个物种的演化过程中,这是生物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大自然固有的运动规律在生物物种演化过程中的体现。只有准确地把握进化、适应和选择3者的内涵,以生物进化为主线,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把人类对环境的主动适应和自然、社会对生物物种的方向性选择结合起来,从更深的层面上理解生物的进化和在生物进化背景下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坚持真正的达尔文主义和现代进化观及当代可持续发展观。

从1859年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出版至今,由于对进化论的理解不深,因而出现了2种极端现象:一是生物进化中的自然主义倾向,即忽视社会选择的巨大作用,仅仅将生物进化归结为自然选择作用的结果;二是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过分夸大社会选择的作用,而低估了自然选择在生物进化中的作用。

目前,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使我们必须把大尺度上的生物进化和小尺度上的人类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才能把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实践活动中,保证人类的各种行为不偏离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使人类走上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笔者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探索生物的进化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旨在为生物进化大背景下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奠定基础。

1 生物进化与生物的适应

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中阐明了生命是进化的产物,现代的生物是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给神创论以巨大打击,使生物学摆脱了神学的羁绊…。达尔文认为由于随机变异的产生和自然选择的作用,适应的变异被保留了下来,而不适应的变异则被淘汰。因此,自然选择的过程,就是生存斗争及适者生存的过程,适应是生物进化的最终结果。

进化论及进化生物学的研究发现多细胞生物起源于单细胞生物,结构复杂的生命体总是源于结构简单的生命体。据此,部分学者认为进化就是指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发展过程。生物的进化就是生物体由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前进发展过程,其中存在着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方向性,这和达尔文对生物进化这一基本问题的理解是相背的,这是人类中心说的判定标准在生物进化论中的体现。即使现代的进化观也并未认为“进化就是革命性的进步”,而把“进化”定义为“进化是生物适应性的改变和生物群体多样性的变化”,和达尔文的进化理论一致,在进化理论中坚持了彻底的唯物主义,是达尔文整个进化理论体系和现代进化观的奠基石。

适应是生物进化的最终结果。生物的进化是生物物种的趋异化过程,是生物的随机变异和自然选择的过程。自然选择是对随机的多种变异的选择,大自然为选择者,而随机的各种变异成为被选择的对象,被大自然最终所选择的那种变异就得以保存下来,而同一物种中的其他变异就被淘汰,得以保存的变异就是适应大自然的。可见,生物物种产生的各种变异,无论是变异的程度上、方向上,还是变异范围的大小、数目的多少上,都是随机的、不定向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而大自然的选择相对于物种的变异来看,却是有一定方向的。自然选择的方向性和物种变异的随机性,客观上就决定了生物对自然的适应是一种被动的过程,生物体在结构、功能上对自然的适应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生物对自然的适应性总是滞后于自然对生物物种的选择性,也就是说,生物物种对环境的适应是相对的、暂时的、有条件的,而不适应才是绝对的、永恒的。这就从根本上澄清了达尔文自然选择理论和现代进化论所基于的客观事实,在进化论中坚持了彻底的唯物主义,划清了进化论和神创论的界限。

2 自然选择与社会选择

生存斗争及适者生存的过程就是自然选择的过程。除此之外,还有另外1种选择——社会选择也与生物的进化密切相关。伴随着人类社会工业文明的开始,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的日新月异,市场经济和资源环境私有制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加上当代生物工程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对生物界的改造力度越来越大,表现在一些物种逐渐消失;一些物种数量急剧减少,成为濒危物种;一些物种地理分布区域大幅度缩小;一些物种生活习性及部分性状发生改变;不时有新品种出现等现象,表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对生物物种的演化具有不可低估的选择作用,这种选择称为社会选择。社会选择是人类主动适应自然环境的表现和手段,是人类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好地适应自然的一种必然。从本质上说,人类的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和科学实践活动等都是人类自主选择的结果,无论是农业生产还是工业生产以及科学实践活动等人类行为的发生发展和演化等各个方面都属于社会选择的范畴。

事实证明,现在人类社会选择的力量的确是越来越强大,无论是对自然的改造力还是对自然的破坏力都超过了人类发展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但是,人类、人类社会本身以及社会选择等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都是在自然选择的基础上发挥效能的。在一定程度上,社会选择是人类社会对自然选择作用的一种应答和反映,可以看作是生物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个典型。但社会选择一经发生后,便有其独立作用的一面,可以和自然选择作用一道共同作用于生物的进化过程。

自然选择和社会选择的辩证关系表现在:一方面,当二者一致时,社会选择对自然选择起到了促进和加速的正向作用,使自然选择的力度、范围、时效得以加强,而自然选择使社会选择的目标得以快速实现,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加速生物物种的演化。另一方面,当二者不一致时,有3种情况:①当自然选择的力量大于社会选择时,生物物种的演化由自然选择所控制,社会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被抑制,自然选择成为了社会选择的阻力。这种现象在人类的动植物新品种的选育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②当二者力量近于相等时,自然选择和社会选择都在自己一定的范围内作用,社会选择的目标停留在研究成果阶段,无法有效推广和应用,而自然选择也以其自身的作用规律对生物进行着选择。③当自然选择的力量小于社会选择时,社会选择的结果在自然界中得以快速体现,自然所固有的一些平衡体系被打破,自然选择的方向被改变,社会选择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控制着生物的演化。

2种选择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人类社会诞生起,2种选择过程都直接或间接地贯穿在每一个具体的物种的演化过程当中。但是,社会选择的对象、原始材料和最终归宿都统一在自然界当中,社会选择无论多么强大。都必须以自然选择为基础。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在尊重自然和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选择对生物和环境的再创造作用,同时利用社会选择来抑制或从根本上扭转对人类或自然界(如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等)都不利的自然选择,或减缓各种对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毁灭性打击的自然灾害等,降低灾害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力,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3 社会选择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社会性选择,是一种非常理智的自主性选择,同时也是人类主动适应不断变化的自然环境的一种机制,是一种实现长期自我演化的策略和手段。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使人类的现代化工业和现代化农业以及现代科学实践活动等各个方面的发展都有了正确的方向,把人类的社会选择和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主动适应都有机地统一在可持续发展这个大框架下,使人类的社会选择和主动适应终于走上了“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的道路,从而实现了人类在自己的演化历史上第一次按自己所设计的演化模式去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本质上转化为人类的社会选择和大自然的自然选择二者间的关系问题,但这种相互关系无论是从时间、空间维度还是二者间力量强弱的对比情况来看,都是不对称的。从生物进化的时空尺度上来看,人类必须充分发挥自己所特有的主动适应力来确保社会选择在最大时空尺度上与大自然的自然选择相适应,人类才可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以实现长期的自主演化。

从纯生物学的观点来看,自然和自然选择都不会支持人类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内发展水平的全方位提高,因为这意味着人类作为一个生物学种群,将占有越来越多的物质和能量,因而会剥夺其他物种生存和演化的机会,这与生物界的演化趋势相背离。因此,在生物进化的大背景下,人类要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全人类长期的艰苦努力,还必须同时处理好进化、适应和选择等重大问题,只有这样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才能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生物的进化、适应和大自然的选择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都统一在生命的演化过程中。进化是生物适应自然的结果,适应是选择的结果,而选择是自然界所固有的属性。换句话说,进化、适应和选择都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运动规律在生物物种演化过程中的体现,是物种演化过程中3个最重要的环节。人类的社会选择和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此为前提,才能正确地发挥作用,为人类造福。

作为生物的社会范文5

[关键词]物业管理;和谐社区;对策

[作者简介]黄眺,就职于广西气象后勤服务中心,广西南宁530000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7-0084-03

古有云:“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体现了我国和谐一词的渊源。“和谐社会”是我党工作的重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来,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之一提到全党面前。其含义是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物业管理行业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是社会的一部分。物业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社区和谐的重要保障。

一、物业管理对于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性

社区是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是社会的一部分。要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有温馨的社会作为基础。物业管理追求和谐是指以人为中心、体现人文关怀、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目标的管理和服务,缔造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物业管理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担当“保驾护航”的重要角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推动“以人为本”的社区文化建设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下,物业管理所追求的文化集中体现于人性化的管理和服务。社区文化建设是物业管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寻求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秉赋。当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的需求就会不断提高,从过去的物质追求上升为物质与精神两者相和谐。当前,物业管理不单是从硬件上服务,还从软件上提高社区文化建设。比如:在硬件上体现为生活设施、绿化景观、治安等各种便民利民服务,为居民营造方便、舒适的生活港湾;在软件上,通过形式多样的板报宣传、丰富多采的文化娱乐,引导社区居民陶冶积极健康的生活情操,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和睦相处。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家庭式物业管理,这不仅有利于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而且有助于促进邻里和睦,增强业主的归属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减轻社会负担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各行业大幅裁员,出现大批的下岗职工。我国随着高校扩招,大学毕业生也日益增加。就业问题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年来,不少城市的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举办了物业管理用工专场招聘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或是被辞退的农民工,创造了就业机会。据相关统计,我国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该在500万一600万,其中保洁员、花圃维护员等一线操作工人占80%以上,凸显了物业管理的大容量、覆盖面广。当前,房地产业日新月异,物业管理将保持快速发展,对增加就业将进一步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居民主人翁意识。体现了人本意识

近年来,物业管理业务不断延伸,物业管理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居民的物业管理消费支出也逐年增加,物业管理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居民参与是构建和谐社区的生命线,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社区和谐就没有依托。并且,居民参与到社区建设越来越显著,这标志着居民既可以分享社区内的利益,又能够承担社区内的责任。社区和谐既是社会和谐的载体,也是社会和谐的传播器,当社区和谐贯穿于各个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并在社区活动中得到体现和检验时,群体效应便形成良好的社区物业。

二、当前物业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问题

物业管理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新兴产业,无论是从管理人员和还是被管理的人员来说,都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现象,体现在管理人员的素质、物业管理存在的风险以及物业纠纷等现象。

(一)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物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并且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管理水平偏低,无法满足业务需要。这直接影响物业行业服务能力的发展。普遍存在年龄结构老、文化层次低、技术水平差的特点。作为新兴产业,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弱点。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忽视自身建设,既不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又没有建立严格的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无法形成自身的服务理念。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物业管理还不能完全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物业纠纷以各种形式存在

物业纠纷是指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在多元化的竞争社会,物业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群体化等特点。物业纠纷的类型有以下三种:一是业主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是因为乱停乱放交通工具、随意堆放杂物、违章搭建等违规行为所造成,在得不到及时协调和解决的情况下易引发纠纷。二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是由物业服务问题导致的,主体双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之所以被卷入到物业纠纷之中,主要是开发商在出售住宅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导致的。三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他们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非法侵占小区绿地、乱收费、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上。

(三)物业行业本身的经营风险问题

物业管理发展至今,不再是最初“几块抹布、几杆拖把”的概念。随着行业逐步迈向专业化、规范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都产生很大变化。但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又走向了另一个误区,业主把物业管理公司当成了小区的“政府”,凡事都找物业管理部门,解决不了就是管理不好。业主动辄以不交物业费相威胁,当出了事故就向物业公司索赔。由于法律赋予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力是有限的,物业管理行业特征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实力也很有限。目前,物业管理正处于如履薄冰的危险境地,对物业管理承担构建和谐社会责任提出了挑战。

三、物业管理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具体措施

和谐社区体现的是一种充分活力、创造力和秩序井然的人文和谐,而这必然要依赖于良好的物业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的社区服务。为了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规体系。加强依法管理

我国亟需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专业性的法律,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业管理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和制约,包括对业主委员会的组织运作、业主公约等等。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明确业主以及业

主管理委员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制定物业管理的基本法规,加快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运作等有关细则的制定和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等规范性文件范本的制定。政府、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三方共同遵守和协调,同时强化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为物业管理提供一个宽松、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物业管理有序健康的发展,使我国物业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市场化、科技化、集约化的和谐经营轨道上。

(二)强化物业管理方面的组织建设

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企业除了能提供合同约定、可量化的服务之外,其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准还应达到相当的广度和深度。首先要加强居住环境的改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倡“尊重自然,爱护环境”的生活观念是和谐社区的第一要素。物业管理要大力建设环保社区、绿色社区。一方面应包括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垃圾分类管理等节能环保措施、对旧建筑物进行“穿衣戴帽”美化整治,另一方面应实施立体绿化,因地制宜实行“见缝插绿”,在路边屋旁建花坛,在有条件的街道建花棚,在社区内建立园林景点,作为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三)通过各种渠道,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在构建和谐社区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提高组织建设,同时。也要发挥居民的主观能动性,让居民参与其中。为了更好地为居民营造良好的环境,首先,要坚持服务第一,尽最大努力完善社区的服务功能。只有每一个社区个体细胞都和谐,才有可能实现整个社区的和谐。和谐的社区必须为业主提供全面基础配套设施(如交通、医疗、教育卫生等),满足业主不同层次的需求。其次,坚持双方互动,让居民了解、参与到和谐社区的建设中来。构建和谐社区的最大受益者是居民,因此,居民不能置身事外。物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与居民同心,与物业同行”的活动,积极倡导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参与和谐社会共建。再次,加强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有效的沟通可以使物业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日常的管理中,物业管理部门需要对小区及业主的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并且以管理为手段为业主提供完善的服务。最后,搭建邻里沟通桥梁。物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开展“邻里守望”活动、举办“邻里亲情节”等多种方式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进邻里关系,缓解人们平日里紧张、高速的工作压力,努力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区环境,进而营造出一种氛围,在社区成员中确立共同的价值目标,让业主对社区产生一种亲切感、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提高物业管理部门的人员素质

市场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物业管理部门取得人心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其服务好坏决定着物业公司能否生存和发展,而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公司的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企业要注重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养,为业主提供“好管家”。加强物业管理部门人员的素质,一是要加强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积极引入职业资格准入制;三是努力提高物业管理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严格经理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学术研讨、讲座等活动,使管理者的知识不断更新,加大物业项目经理培育力度;四是狠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真正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努力提高作业层人员的素质。

作为生物的社会范文6

关键词:合作主义;小区型社区;治理

一、治理主体自身问题

1.业主问题

业主是指房屋和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人。当业主们的房地产权聚集在相邻地理空间时,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关系。然而,中国有句古话:各人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这句话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业主们的心理状态。“公共精神”的缺乏在业主中比较普遍。现在的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在忙碌,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社区的其他成员往往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和意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正是如此,当业主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权利意识淡薄,不明确自身的权利,以至于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2.社区居委会问题①

从本来意义上讲,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自社区居委会组建以来,它往往是政府的“腿”,成为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制度构建阻碍、自治权保障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影响,它总是按照政府的意思来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虽然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居委会纷纷改组为社区居委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打破了全能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和高度统一的资源分配模式,但政府仍是社会管理和资源分配的绝对强势主体。制度环境和制度惯性依然没能改变社区居委会对政府的依附。主要表现在:(1)合法性的依赖。从制度构建上看,社区居委会的建立采用的是政府主导、社会反应的自上而下的建构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由政府决定其设立、撤销或调整,以法律形式获得其性质、地位和职能,也就是讲,政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使社区居委会获得了合法性。(2)体制等级的依赖。政府从一开始就将居委会视为城市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让其承担基层社会管理职责。事实上,社区居委会改组成立以来,一直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直接管理和控制,绝大多数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都牢牢束缚于行政体制管辖之下。(3)组织架构的依赖。社区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和宣传文化等工作委员会。这些工作委员会或称为工作职责,直接与街道各职能科室和政府各职能部门一一对应,由它们对口下派任务,组织实施并进行评估。(4)物资资源的依赖。目前,社区居委会物资资源主要由政府提供,如工作用房、活动室用房、办公设备等主要由政府或政府通过辖区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经费、活动资金主要由街道办事处或政府部门拨款。社区居委会工作者的生活补贴也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街道补贴。当前的社区居委会是一个无自主支配资金权力,完全依靠政府供养的社会组织,政府是社区居委会获取物资资源的唯一渠道。(5)社会信任的依赖。从社会现实看,当前社区居委会所取得的社会信任离不开政府的行为。政府对社区居委会的职责要求,使其能够借助政府行政权力的后盾,行使调节居民纠纷、管理流动人口、帮助困难群体等工作,在部分群体中获得了一定的社会信任。

3.业委会问题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乏相关法律对业委会赋予明确的民事责任和能力界定,业委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是困扰业委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同时,业委会成员素质不高也是重要的困扰因素。根据业委会的实际工作要求,业委会有赖于小区内的灵魂人物和专业人士等精英的参与与贡献,这样才能确保业委会职能的有效履行和工作的专业化水准的提高以及小区凝聚力的提升。实际上,由于业主的生活节奏普遍较快,加上城市内个人意识的增强,小区内的人际交往并不充分,一般的业主很难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这就为业委会的工作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推选主任与副主任容易致使部分不是业委会委员的社区精英难以进入业委会,降低了业委会的整体素质。此外,业委会代表性欠缺。尽管业主的利益诉求可能是一致的,但是毕竟他们来自不同的工作单位、对相同的事物他们可能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因此,社区的业主还是分层的。他们在选举业委会委员时,可能更倾向于选择与自己生活在同一楼栋的相互熟悉的业主。这样选出来的委员往往更多的是代表本楼栋业主的利益,而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

4.物业公司问题

物业公司是指按合法程序建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业性经济实体。它是社区业委会代表业主聘用的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有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然而,物业公司作为一种新型行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很难与物业合同上的标准相一致。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1)该行业提供的服务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业委会一旦与所选定的物业公司签定合同后,物业公司就可以长期提供服务,其他物业公司就很难进入,从而导致签约后物业公司之间的竞争性就削弱甚至消失。(2)该行业缺乏政府的有力监管。物业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第三部门”的特性,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政府并没有把它当作“第三部门”来管理而是当作一般的企业来管理,因此,物业公司即使不履行合同也只能当作一般的民事合同来处理,孰不知,一旦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矛盾,该矛盾就是一对多(一个群体)的矛盾,其社会影响跟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更加恶劣。(3)该行业的行业协会不健全甚至有的地区还没建立,缺乏统一的自律性,一旦其中的一个企业因未履行合同而获利,其他企业则纷纷效仿,尽管它们知道这是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治理主体间的关系问题

1.业主与居委会的关系问题

社区居委会工作与业主需求的错位。目前社区居委会绝大部分的工作内容是完成政府下派的任务,主要包括社区行政管理工作和迎接检查评比。后者几乎与社区居民的需求毫不相关,却耗费了社区工作者很多精力。前者与居民利益休戚相关,但居民认可度却非常低。就其原因,不仅仅在于社区居民需求的多样性、差异性,也在于在处理社区公共事务、满足社区居民需求方面,政府的行为的天然局限性。政府在宏观领域上可以发挥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物品的功能,但用“一刀切”的方法处理不同社区的事务,则往往导致“无效供给”,社区工作者费了心、卖了力,却往往并未取得居民的认可。很明显,除非是社会公共需求,否则,不同社区的居民怎么会在同一时间具有相同的需求呢?社区事务往往具有个性特征,不同社区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社区群体具有不同的需求,在满足这些特殊的社区需求时,政府行为就显得无能为力了。在社区居民需要解决的事务中,常常有许多突发性事件,如邻里纠纷、火灾失窃等,这些问题需要迅速决策、及时处理,否则就会招致居民的不满。政府不可能对社区内发生的事件时时关注,也不可能对突发性事件快速反应。可见,政府行为在处理社区事务时,常常处于失灵状态,因此,尽量让社区居委会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组织居民自己商议、决定并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为宜,政府的职责就是为社区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资资源和完善的制度支持。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主动意识和自治能力有待提高。社区工作者是实行居民自治的组织者,他们的主动意识和自治能力对居民自治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当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主要由下岗和退休人员组成,总体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并且主要是通过街道招考或安置等方式进入居委会的。他们中的许多人来到这个岗位的初衷是为了谋得一份收入,有些甚至抱着“先就业,再择业”的心态以居委会为“跳板”等待着理想的就业机会。有些工作者抱着“等价交换”的心态,被动地应对着“必须完成”的工作而不再越“雷池”一步。尽管大多数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但他们仅仅是服从命令、完成任务,缺乏主动工作意识和自治能力,这使得社区工作越来越偏离居民愿望,难以获得居民的认可和满意。

2.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问题

从理论上看,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一个间接关系,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业委会这样一个中介,然而,业委会只是代表业主整体与物业公司签定服务合同并监督其合同的执行,实际运作过程中业主个体与物业公司是直接关联的并容易滋生一些矛盾。当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满足小区居民的差异性需求时,业主可能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甚至以拒交纳物业管理费相对抗。一旦如此,物业公司的运作就难以维系,此时恐怕就是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的时候了。

3.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问题

居委会既不是物业公司的聘用主体也没有管理它的法律依据,似乎两者之间也不存在什么关系问题,现实中,两者也是“老死不相往来”。然而,笔者认为,居委会由于与物业公司在服务的提供方面有所交叉,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职能分工问题。居委会在法律规定上,存在六大任务。六大任务中,就有一项社区治安保卫。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中也有治安保卫职责,而且,现实生活中,社区的保安也确实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那么当业主的财产发生失窃时,这个责任由谁承担呢?居委会还是物业公司?似乎两者都不是,主要还是业主或其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时,存在很多职能交叉,交叉的结果往往是两者都不管。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的业主尽快的融入群体、形成共同的社区意识和社区文化,我们的居委会改制成社区服务站,我们的业委会切实负起责任,我们的物业公司完善自己的服务,同时他们之间理顺关系、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一条符合我国社区发展规律的小区型社区治理之路――合作主义下的小区型社区治理。

三、合作路径下的小区型社区治理模式的构建

1.社区工作者的引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定义“社会工作者”为:“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观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②从社会工作者中引申出社区工作者的定义。社区工作者就是专门在社区为居民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人员。这种人员以社区服务站为工作地点为特殊群体(青少年、老人、残疾人等)提供心理、生活上的帮助,促进他们依靠自身解决问题,达到“自助”的目的。同时,因为社区服务站替代了居委会,社区工作者还得承担一部分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职责:矛盾调解、选民组织与登记、计生工作、低保的确认与发放等行政工作。最后,对于一般居民,基于社区服务站的性质,社区工作者也得提供家政、就业等信息传递工作。社区工作者采用聘任制,与社区服务站签订合同,根据其工作绩效,可连续聘用。

2.提升业委会的管理能力

对一个组织来说,初创时期其人员的作用对于组织是至关重要的。业委会在我国的发展还很不成熟,正处于成长时期,因此业委会成员的能力素质对于业委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在吸收引进外国先进的业委会管理经验的同时应注意其成员的素质培养。一般来说,业委会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物业基金,选择合适的物业公司并监督物业公司对于物业合同的执行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对当选的业委会委员进行适当的相关业务的培训,包括相关合同的法律知识、经济财会知识与技能和相应的“公共精神”培养。

3.目标的平衡和关系的协调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半公共物品”的性质,但它又是公司的经营模式,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行业的自律,保证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上的承诺保持一致甚至更好,这样才能保障这个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行业的监督。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是选择与被选择、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并没有上下隶属关系,两者之间是平等的社区治理主体。在强调前两个关系的同时,也要相互合作,相互理解。这样两者才能实现共赢。业委会筹措到足够的资金,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良好的服务,两者才会不被业主所“抛弃”。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物业公司在满足大多数业主的需求的基础上,应注意满足不同业主的特殊需求,提供“人性化”服务,这样企业才能得到长足发展;业主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也不可太挑剔,这样才能防止在解雇一家物业公司的时候,没有新的物业公司来进驻,出现物业服务真空期。

结论

本文通过对小区型社区的四大治理主体自身和相互关系问题的讨论,寻求合作主义的路径解决社区治理问题。最大的创新在于撤销居委会引入社区服务站作为政府在社区的代表服务和管理社区。(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于莉,刘娜.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自治[J]. 经济与管理,2007(12)

② 邓伟志.创新社会管理体制[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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