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范例6篇

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范文1

封建社会开始的时间

中国封建社会始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六国建立秦朝开始,这是继承了前苏联的史学研究体系得出的结论,即分辨一个社会的社会形态,是以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发展水平等为根据。

封建社会的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大变革时期。春秋是奴隶社会的瓦解时期,战国是封建社会的形成时期。公元前475年,我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以咸阳为都城,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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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范文2

1、中国史学界观点普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始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六国建立秦朝开始,这是继承了前苏联的史学研究体系得出的结论,即分辨一个社会的社会形态,是以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发展水平等为根据。

2、采用郭沫若的观点,春秋战国时代,随着铁器的出现,农业生产力有了提高,土地私有化程度提高,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直至1912年清朝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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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范文3

【正文】

[中图分类号]B03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801(2001)03-0036-06

马克思对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研究,涉及范围是西方社会即欧洲各国如英、法、德、意等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以及非西方社会如亚洲、北非、美洲各国在殖民条件下向封建社会演变的历史。他想通过了解西方封建社会的所有制、财政制度、税制、行政权、立法权及相应的机构,如英、法等国的议会制、王权等来把握其政治结构。他看到了封建社会内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之间激烈的阶级斗争,统治阶级内部围绕政治权力展开的斗争;以及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第三等级的兴起,封建社会内部的资产阶级如何起来反抗专制制度、夺取权力等等。马克思对非西方社会,特别是殖民条件下的亚洲、美洲和北非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的研究,其范围主要是西班牙人在西印度和美洲大陆统治所产生的影响,英国的统治对印度的影响,法国征服时期对北非的阿尔及利亚的影响,法国政府、参议院和法国皇帝在对阿尔及利亚进行统治中的作用,穆斯林法律对印度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影响等,这些地方土地的私有化如何加速了封建化的过程,以及国家政权机关及其警察和司法职权的演变等等。

一对西方封建社会上层建筑具体形式的研究对西方封建社会的政治状况、政治机构和政治历史的研究,以及对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过程中上层建筑形式变化的研究,主要见之于马克思的《克思茨纳赫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等。

《克罗茨纳赫笔记》由马克思阅读24部历史和政治著作及若干篇文章写下的5本详细的摘录构成,其内容包括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波兰、威尼斯共和国以及美国的历史事实,时间跨度为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19世纪30年代,历时2500余年。笔记中所涉及的世界史事,主要是欧洲国家封建社会的历史,尤其是法、英等国的历史。马克思注意到等级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础,注意到财产制度与军事制度的关系,财产制度与封建王权的关系,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政权形式,以及封建社会内部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等等。

在研读德国历史学家施米特的《法国史》时,马克思留心观察了法国居民的组成成分及其相互关系,注意到高卢的日耳曼居民中的等级差别主要是以出身为基础,构成贵族的基础则是采邑制度或封地制度。在土地所有制关系由公共所有制变为个人所有制后,那些自愿或被迫接受别人庇护的人要交纳地租。而法国的王国制度是这样建立起来的:“法兰克王国的制度起初是[建立]在旧的部落制度、武装卫队组织、保留下来的罗马人关系上的,后来采邑制度成了主要基础。国王以三重身分[出现]:对于自己的卫队是卫队的首领,对于自由人是部落的最高首领,对于罗马人代替了罗马皇帝,后来是最高的领主”[1-1]。那个时候,对王国首脑的选举只不过是庄严的承认、大加颂扬;并且卫队或亲信的会议取代了民众大会。首脑的收入包括他自己地产的所得,罗马人缴纳的土地税、人头税、实物税、法兰克人的捐赠、关税、违反和约的罚款、无继承人的财产、归顺的民族的贡赋等。“王国的行政管理掌握在伯爵们手中,他们担任战时的统领,主持法院事务,维持区的秩序;”“在发祥地,[伯爵]是由人民选举的,后来则由国王选定。”[1-2]马克思注意到,“封地制度是政治生活的形式。”“封地占有者,封君和封臣,是统治阶层;在10世纪和11世纪,他们的数目大大增加。”[1-3]在12世纪菲力浦二世和路易九世执政时期,马克思留心了这个时期的最高级的宫廷官吏:首相是起草国王诏谕并加盖国王印玺的职务,主要是对管理事务的领导,多半从高级僧侣中选出。塞涅沙尔是照管国王膳食的御膳官,同时兼管国王的司法权,对国王领地及管理这些领地的官吏(总督)实行最高监督;有时统率王室军队。元帅是王室军队的最高指挥。高级宫廷侍从从宫廷职务变成了宫廷重臣,是对国王的服饰和寝宫的最高监察,并且在在封臣的封地宣誓效忠仪式上询问他是否愿意因为赐给他封地而担任国王的封臣的职务。宫廷礼服总管首先是监督宫廷的服装,后来在庄严的场合为国王斟酒[1-4]。

在法国作家沙多勃利昂的两部著作中,马克思关注的是法国代议制的多种形式,即共和制形式和君主制形式,他注意到当时的选举制是“不完善的政治制度”[1-5],因为“选举产生的君主国是在人民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并没有同人民群众商量这种统治形式”[1-6]。马克思在集权和分权的标题下,注意到在法国行政权中存在着两种权力:统治的权力和管理的权力。“媾和和宣战,领导和统率军队,同别的大国进行谈判,直接任命高级官员,平衡和调解国内各个不同等级的利益——这就是统治的权力”。“行政权更多地是进行管理,而不是进行统治”[1-7]。

从德国历史学家瓦克斯穆特的《法国史》中,马克思注重的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他留心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所通过的各项决定,如国民议会彻底废除封建制度,无偿废除人身依附等权利和义务、终身地租,永远废除全国各地的贷币特权及任何其他特殊的特权等。

对于英国历史学家林加尔特的《英国史》,马克思在研读时注意到11世纪末、12世纪初英国教会享有特权;最高民事法院的职能,以及具有法学知识的人才能当法官;法律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卖权利和正义。马克思看到了亨利三世(1216-1272)时期议会制度所发生的变化:最初,议会是由国王的直接封臣组成的,他们的影响很大,王权没有他们的协助也无法把任何法律付诸实施。而咨议会通常由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法官、高级国家官吏、骑士——附近地区的王国封臣组成[2-1]。而在爱德华二世(1307-1327)时期,议会有更大的权利,未经任议会成员的男爵同意,国王不能离开国家,也不能开战;如果国王不在,参加议会会议的男爵们应该选出摄政。同时宗教也进行了改革,它涉及教会的权利、公共安全、支付王室债务、把征税事务出租、恪守自由大等[2-2]。在亨利四世(1399-1413)时期,众议院的作用大大提高了,其调查工作遍及国家管理的一切领域。这时议会的作用是:(一)维护各郡的骑士选举,反对郡长的专横行为;(二)使议员及其仆役免遭逮捕;(三)辩论自由;(四)在颁布法律、拨款、提供津贴等等时,国王可以听取乡镇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同时,它们取得了提出当年度初步预算的权利[2-3]。

马克思还从德国政论家兰齐措勒的著作中注意到英国君主制与议会的关系。他看到君主制在英国是强有力的、受到高度尊敬的,而“英国议会并不以敌对的态度同王权相对立,也不为了想像出来的、没有现实的秤杆和支点就达到的平衡而附属于王权,它无论在其两院中的任何一个议院都不是所谓的代议制度,既不是以选民人数为依据的代议制度,也不是以[这种]按人头计算的原则同其他一些选举原则的结合为依据的代议制度。相反,英国议会实质上是各个所谓封建等级的团体,它由一定的土地所有者和一定的乡镇组成;这种团体的发展虽然与众不同,但是仍然保留着以前的德意志帝国等级以及德意志领土上的(旧的、真正的)地方官吏的团体的基本特征”[2-4]。

《历史学笔记》则是马克思对自公元1世纪初至17世纪中叶欧洲、亚洲等世界各国政治历史事实和事件的摘录。透过历史过程中的君主与教皇之争,议会与王室之争,宫庭倾轧,武力征服,法律治理和外交协议等丰富材料,马克思注重的是各历史人物在其历史条件下所扮演的政治角色和所完成的政治任务,各历史事件反映出来的政治制度性质。他的注意力放在剖析意大利、英国等国的社会政体的各个方面,以把握这些国家封建制度以及资本主义制度形成、演进的历史过程。在博达的《意大利史》中,马克思注意到塞维鲁斯在位(193-211年)时,御林军长官是国家的要职,可以指挥御林军,有权支配财政,拥有刑事审判权[3-1]。君士坦丁大帝在位(306-307年)时,原来由大法官掌握的民权和兵权已完全分开,于是军事制度彻底改变,这时民权归民政官掌管。根据新的区划,全国分成四个省,各省又分为若干主教管区,每个主教管区再分成若干块领地。每个省由大法官掌握,不包括民政官,在各个主教管区,下设副主教;在各领地,下设不同职衔的领地长。这时,第一次出现了一些宫廷职务。后来这些职务常常由很有势力的太监担任;内务大臣;财政大臣;代皇帝立法者,司法大臣和国务秘书;皇室刑法大臣,国君刑法大臣;宫廷警卫长等,于是公职人员和宫廷人员的数目便逐渐增多[3-2]。

马克思看到了查理大帝时期意大利封建制度的稳定发展:郎哥巴底国王任命了一些公爵,从而造成了一批封建制度的上层人物。查理大帝使封建制度往下扩展。他与郎哥巴底的显贵举行会议,把领地按自然疆界加以划分,组成了相应数量的州。各个州内堡寨和城市的治理权转交给有伯爵头衔的显贵人物;那些负责守卫边界的人得到了侯爵的头衔。凡是担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都被称为封建主,有些省则永远由他们管理。一些侯爵、伯爵以及普通的封建主也都有权管理城市、教会、寺院。最初这种封建主的管理权只涉及军事行政方面,民政机构还保留自己的独立性,国家官职和法律很少改变或毫无改变;后来由于意大利战事无休无止,封建统治者抢去了民政权,逐渐攫取国君的统治权和臣民们的权利[3-3]。

在有关英国历史的大量笔记中,马克思关注的是封建时代向资本主义时代过渡的政治领域的斗争。他注意到,爱德华一世(1271-1307)时,“随着律师阶层的加强,各地的风俗习惯都变成了成文法律,服从变成了隶属关系,例如契约之类的不牢固联系变成了确定的附庸关系”。在财政方面,有土地税(全民税)、新军事领地的赋税、封地金、婚配税、封建定金、罚金,等等。马克思认为,理查和约翰的统治(1199-1216年)标志着英国历史上的一个时代,即城市开始享有独立选举自己的主要官员——市长的权利,而从前市长是王室任命的[4-1]。在爱德华四世时期,专制制度又确立了。议会的活动由于王权无限增长,几乎停顿了。御前议会篡夺了上下两院的合法权力;又出现了乐捐和强制性公债形式的苛捐杂税;几乎没有个人自由,到处是密探,随时随地有锒铛入狱之险。司法的职能茫然无存,御前会议的审判权力越来越大,等等[4-2]。

除了对西方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典型形式及其产生和灭亡做考察外,马克思还在其他著作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内战》以及《资本论》等著作中或详或略地涉及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封建社会内部怎样孕育,资产阶级怎样一步步向封建统治阶级夺取权力,以致后来发展到资产阶级革命,最终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而建立自己的政权。例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考察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形式时,注意到了它的历史起源。他指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而资产阶级同样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有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有人数众多的官吏队伍和大量的军队,它是一个俨如密网一般的可怕的寄生体。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在封建制度崩溃时期产生,同时这个寄生机体又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崩溃。在这个时代,土地所有者和城市的领主特权转化为国家权力的同样众多的属性,封建的显贵人物转化为领取薪俸的官吏,互相对抗的中世纪的无限权力转化为确切规定了的国家权力[5]。

二对非西方封建社会上层建筑具体形式的研究

对于非西方的封建社会或东方专制社会上层建筑的研究,马克思主要是以西方殖民侵略为背景的。这种研究主要见之于《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1册,1879年莫斯科版)一书摘要》等著作中。

《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是马克思对亚洲印度社会的专门研究。他注意到英国的殖民和侵略“摧毁了印度社会的整个结构”,这使不列颠统治下的印度同它过去的全部历史断绝了联系。马克思更关注亚洲政治制度的中央集权性和职能的不同之处。他指出,在亚洲,从远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战争部门和公共工程部门。由于气候和土地条件,“使利用沙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无论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达米亚、波斯以及其他地区,都利用河水的泛滥来肥田,利用河流的涨水来充注灌溉水渠。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6-1]

马克思认为从远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他引述英国下院关于印度事务的一份官方报告来说明印度制度的特殊性质:印度村社从政治上看很像一个地方自治体或市镇自治区,它的管理机构有各种官员和职员。从远古的时候起,这个国家的居民就在这种简单的自治制的管理形式下生活。这种村社,马克思认为它们“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但这些细小刻板的社会机体,随着英国蒸汽机和英国自由贸易而来的不列颠收税官和不列颠兵士的粗涉,大部分已被破坏并且正在归于消失。英国的工业摧毁了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的经济基础,结果在亚洲造成了一场前所未闻的最大的、也是唯一的一次社会革命[6-2]。

《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1册,1879年莫斯科版)一书摘要》对于英国殖民侵略下亚洲印度社会结构的变化也给予了充分注意,当然它同时注意到殖民条件下美洲和北非地区如墨西哥、阿尔及利亚的原始公社解体和封建化过程。在该书的《英属东印度》章中,马克思注意到印度公社土所有制的各种形式,它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和部落首领权力的增强。他从印度本地罗shé@①时代的土地关系史中看到:占有者把份地变为私有财产,而份地的不平等必然造成财富、要求等方面的不平等,造成各种社会的不平等。这便使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自行解体。造成公社解体的另一些因素是:逐渐组成为种姓的教士和学者阶层,逐渐成为各王国(土邦)罗shé@①的部落首领(首长)们权力的增强,最后,还有迟早在农村居民中发展起来的向城市工商业中心的移民,——这种移民破坏了人民与土地的先前联系,并且不可避免地导致氏族原则的瓦解[7-1]。版权所有

马克思留心在莫卧儿帝国时期(1526-1761年)公社氏族团体职能和权力的变化,及随着这种变化而来的警察、司法职权的隶属。在这一时期,公社氏族团体和农村团体被用之于行政和司法的目的。在《耶遮尼雅瓦勒基雅》和《那罗陀》这两部法典中,农村公社社员是用公社团体或亲属会议的名称来体现的;中央行政机关将警察职权和司法职权,即治安的责任,委托给他们。这就意味着,这些氏族和公社已经由与执行这些职能无关的独立的机关变为国家的最下级的警察和保安机构了[7-2]。

马克思还关注了印度氏族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能,国王法庭和公社法庭的司法管辖权限。他摘写道:“氏族公社成员除了治安和纳税以外,还执行民事和警事诉讼的职能,也参加处理所谓不应诉争的案件。关于诉讼程序,《耶遮尼雅瓦勒基雅》和《那罗陀》都提到:除其他法庭以外,还有公社共同占有者会议,这种会议是高等审判机关,家庭会议和工匠会议都受其制约,而其上又有国王任命的高级官吏和国王本人。交‘邻人法庭’处理的司法对象,其性质同中世纪时日耳曼的马尔克或公社的司法对象一样,或者同现在瑞士和俄国的乡法庭或区(地方)法庭的司法对象一样。《那罗陀法典》第2卷第5款只给国王保留了审理复杂案件的权利;对其他审判只提出集体处理的要求。——如果整个公社之间发生了地界诉讼,这种诉讼的判决就属于国王法庭的权限。对于目的在于日后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的控告,例如对于故意取消某种地界标志的行为的控告也由公社法庭处理。”“公社裁判权和国王裁判权是这样划分的:每当诉讼案需要采用印度法律上的某一种神意裁判时,判决权就属于国王法庭或由国王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各种在判决时认为无需求助于神意裁判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由公社法庭审理”;“刑事裁判权大概专属于国王法庭。”[7-3]

在对《穆斯林法律及其对印度土地所有制关系所作的改变》章的摘录中,马克思看到了穆斯林土地分配制度和伊斯兰教的作用。当时的普遍做法是:被征服者如果不改信伊斯兰教,就应当缴纳人头税。分配给穆斯林的土地被分为教田和军功采邑田两种,教田为宗教、慈善和公益机关的永久性的私有财产,军功采邑田则是分配给军队成员的[7-4]。这样,穆斯林统治时期便加速了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化过程。

在研究印度社会的同时,马克思很是关注殖民条件下美洲和北非原始公社解体和封建化的过程,他注意到西班牙人在西印度和美洲大陆统治所产生的影响,法国征服时期对北非的阿尔及利亚的影响等。在《美洲红种人(他们的公社土地占有制)》章中,马克思注意到了在欧洲殖民者未到达之前美洲人社会的原始状态,这种状态后来逐渐自行瓦解便发展出氏族和家庭。他特别留心美洲墨西哥、秘鲁等地的不动产封建化过程中民族首领、新兴贵族、外来征服者部落、国王、全民族最高领袖——僧侣、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国家政权、政府、实物税、世袭所有者诸种事情。马克思摘写道:在墨西哥和秘鲁开始不动产封建化过程中,民族的首长(首领)和新兴贵族成员起了主要作用。外来征服者部落的由选举产生的首领逐渐变成了世袭的全民族——僧侣——最高领袖。在秘鲁,不向任何人缴纳任何税捐的公社,现在必须一方面向政府、另一方面向僧侣缴纳实物税;而且每一方都得到公社所属土地的三分之一的产品。“每个公社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地段,一部分划给太阳神,另一部分划给印加王。”

“在墨西哥、巴拿马地峡和秘鲁联盟的整个地区内,除官家领地以外,还有征服者部落的领袖建立的封建领地。在这些领地范围内农村居民虽然依旧继续共同占有土地,但同时必须拿出自己的一部分实际收入,向自己的主人、从征服的时候起就已产生的土地贵族的成员,缴纳实物税”。在中美洲大部分地区,在西班牙人到来以前很久,就已开始了不动产的封建化过程。最初这一过程把原先的自由的所有者变成依附于国家政权和土地贵族的公社所有者。“这也就奠定了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基础,而损害了公社土地占有者的财产利益。西班牙人的到来,只是加速了后者的瓦解。”[7-5]

马克思进而注意到西班牙政治势力和僧侣势力在西印度的土地政策及其对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公社所有制的瓦解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农奴制的形成:西班牙人“把现有的黄金等等掠夺一空之后,就使印第安人注定从事矿场劳动。随着黄金价值的下降,西班牙人就转而从事农业,把印第安人变成奴隶,迫使他们为西班牙人耕种土地。”“由于查理五世的忏悔神父加尔西亚·德·洛艾萨的帮助,殖民者终于争得了一项把印第安人变成西班牙移民的世袭奴隶的敕令;该敕令于1525年在马德里颁布。”“在此以前,总督们在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就已实行瓜分制度(这种制度把一定数量的土人分配到殖民者中间去充当奴隶)。”[7-6]而1609年5月26日菲力浦三世的法律规定:“从整个国家利益考虑,特允许把印第安人实行强制性分配,用之于耕种土地、繁殖牲畜以及开采金矿、银矿、水银矿、绿宝石矿等等。——尽管西班牙政府知道监护地制度的各种弊端,但仍然不仅把它推广到新的省份(如智利),而且,由于确立了监护地按最初监护者的下行世系和旁系世袭的制度,就使印第安人永远处于世袭农奴依附状态。”“1575年5月16日和1582年4月1日的法律最终承认了监护地世袭原则。世袭农奴制度继承了系统消灭印第安居民和殖民者掠夺一向属于印第安居民的公社土地(以这是‘荒芜’土地为借口)的做法;这样就最终在公社团体内部消灭了作为它们生命原则的氏族——亲属原则,直到它们最终变为纯粹的农村公社为止。”[7-7]

在《阿尔及利亚在被法国征服时期的各种土地占有制》和《法国人的专横统治及其对当地集体土地占有制衰落的影响》等章节中,马克思关注的是法国政府、参议院和法国皇帝在对阿尔及利亚进行统治中的作用。他注意到,1863年法国政府法案、参议院决议指出,在最近的将来,将用皇帝敕令规定:(一)确定属于每一氏族的土地的地界;(二)将所有氏族占有地在各个家庭之间进行分配;(三)在一切被认为适宜的地方,都用分割家庭土地的办法建立私有制。马克思还指出,法国的土地私有化政策达到了促使阿尔及利亚氏族公社瓦解的政治目的,消灭了这个社会的基础[7-8]。

封建社会范文4

【关键词】中国封建社会;延续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漫长的。西方的封建社会从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起到1640年英国革命为止,前后一共1164年。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年限要漫长得多,学术界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起点有三种不同的算法:一种是从春秋战国之交即公元前476年算起;另一种是从商鞅变法即公元前365年算起;还有一种是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即公元前221年算起。这三种观点各有其依据,但即使按照最短的算,算到1840年,中国的封建社会都延续了2000年以上,比西方多了一倍。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是复杂的,学术界众说纷纭。但是,归根到底,是中国的经济基础,政治构造和社会组织基础和核心文化决定的。

一、是由封建经济的基础决定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主要财富,但是土地的分配又是极不平衡的:占人口少数的地主拥有绝大部分的土地,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只有少量土地,缺乏土地的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只能同地主结成租佃关系。这样一来,佃农和少数拥有土地的自耕农一起,在零星碎割的土地上耕耘劳作,繁衍不息,构成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以一家一户的个体农业生产为主,辅以家庭手工业,而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又是自我消费单位。就这样,农民依附于土地,以家庭为单位,周而复始的从事着简单的再生产劳动,缺乏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和能力,这也就决定了封建小农经济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和保守型。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小农经济为封建社会长期延续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是由封建政治构造决定的

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皇帝就开始高高地踞于权利金字塔的顶端,在他的下面,依照品级和人数的反比,形成了一整套上下相承,左右相连的官僚制度,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构造――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随着封建制度的完善,官员选拔方式也不断完善和发展,由最初的世袭制,到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再到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最后到从隋唐时期一直延续到清末的科举制度。在当时的条件下,科举制可以说是一大发明,它一方面能够为封建统治者选拔大量的人才进入官僚体系,维护其统治;另一方面又为普通知识分子提供了参政的机会和晋升的途径,这就极大地缓解了社会矛盾,为封建社会的延续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基础。

三、是由封建社会组织决定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基层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种,在农村是宗法组织,在城市是行会组织。

宗法组织,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组织,这个组织要在尊祖敬宗的前提下,区分尊卑长幼,规定继承秩序,确定宗族成员权利和义务。宗法组织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它不属于行政体系,但它所起到的作用是行政组织远远不能比拟的。在当时,同姓同宗的村落遍地都是,烟火连接,比屋而居,虽家与家分炊,但同一血缘合成了巨大的向心力。一个人的发迹,不仅可以光宗耀祖,而且可以光彩惠及全族。相反,一个人犯罪,也会累及族人和家长。这样的精神也体现在历朝历代的法典里,“唐、宋律,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明、清律,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百十,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籍者同罪。晋时举家逃亡,家长处斩。i ”在这种情况下,家族要对个人负责,个人也要对家族负责。由此一来,个人的精神和行为都被牢牢地束缚在家族当中,无论是突破还是创新,都会面临巨大的阻力。家族组织的存在,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延续曾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在城市里,行会是主要的社会组织。行会是以工商业中的行为为纽带,是买卖人和手工业者结成的互助组织。城市不同于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这些来自五湖四海的商人和小手工业者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奔波,离自己原本的家族组织越来越远,当生老病死,天灾人祸,失业破产袭来的时候,他们更需要一种集体力量的帮助,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会组织应需要而生。但是,行会的互助是以限制为前提的,工商业者在接受互助的同时,也接受了控制。在《苏州新修陕西会馆记》中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苏州金箔作,人少而利厚,收徒只许一人,盖规例如此,不欲广其传也。有董司者,违众独收二徒。同行闻之,使去其一,不听,众忿甚,约期召董议事于公所。董既至,则同行先集者百数十人矣。首事四人,命于众曰:董司败坏行规,宜寸以释众怒。即将董裸而缚诸柱,命众人各咬其肉,必尽乃已。四人者率众向前,顷刻周遍,自顶至足,血肉模糊,与溃腐朽烂者无异,而呼号犹未绝也。ii ”这个残酷的故事说明,行会对于其成员的限制非常严苛,行会的这一特点,也使它长期成为城镇封建秩序的主要维护者。

四、是由封建核心文化决定的

中国封建文化的核心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在思想意识领域一统天下。政治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也必然需要统一的思想来维持这种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儒学的思想观念最能适应这种需要。

第一,儒学的“天道观念”为封建君主专制提供了合法性的解读。儒学所讲的“天”是一种主宰万事万物的力量,而封建君主则是“天”的代言人,君主的权利来自天命,“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iii ”历朝历代的皇在有意识地强化这一观念,如皇自称“天子”,而圣旨的开头语常用“奉天承运”等等。这样,就借助“天”的权威竖立起了皇帝的权威,使被统治者不敢站出来反对皇权。这种“天道观念”就是封建统治者所制造的巨大的精神牢笼。

第二,儒学的“大一统”思想能契合专制君权的需要。董仲舒详细地解读了“大一统”思想,他说:“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配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iv ”董仲舒对“邪辟之说”的定义不是学术的争论,而是有违政治方向的言论,因此,所谓的大一统是指“一统乎天子”。儒学的“大一统”思想为维护中央集权,皇权专制,反对和制止分裂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三,儒学的“纲常伦理”为君主专制维护了伦理秩序。董仲舒将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发展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将孟子的“四端”仁、义、礼、智,发展为“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纲常伦理为封建君主专制构建了完整的伦理秩序,每个人人都被束缚在这一个等级森严,毫无自我和自由的道德伦理体制中无法挣脱。而自宋明理学的发展后,纲常伦理被提升到了“天理”的神坛,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之说,“纲常伦理”对人性的桎梏愈甚。

以上分析了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中国的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是这四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注释:

i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26.

ii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M].三联书店,1985:479.

iii董仲舒:《春秋繁露》卷11,王道通三第44,第403页

iv班固:《汉书》卷56,董仲舒传第26,第2523页

【参考文献】

[1]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

封建社会范文5

相比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国在公元前就进入了封建社会,历经周、秦、汉、三国、西晋、东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西夏、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众多时期,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而封建社会具有的共性就是它的特权制度,几千年的历程使中国封建特权制度的发展也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本文就就中国古代存在那些特权制定以及这些特权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做一下简要分析。

一、我国古代有那些封建特权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特权制度缘起西周,西周法律中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是指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及其妻室成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时,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这反映出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影响,即身份相当者才能对簿公堂,而身份悬殊者不互相争讼。西周之后,汉代又有“先请”制度,即对触犯法律的贵族官僚审理前,必须先奏请皇帝,以“请”皇帝作出减免的决定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到曹魏时期,我国封建社会特权制度有了系统的发展,“八议”制度首次入律,所谓“八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指: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自此之后,“八议”之法便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我国古代的律法中,至唐代,“八议”有了新的发展,《唐律》除规定了“议”之外,还规定了“请”、“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行的法律制度。唐代之后,宋、元、明在律法中沿袭了这些制度,并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做了肯定。除律法之外,中国古代的“礼”强调“等差”和“别异”,具体体现在祭祀、服饰、礼仪、服制等方面[1]。这些特权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古代百姓、商家、贵族官僚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可以说,封建社会即特权社会。

二、特权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1.从封建社会的本质看特权制度存在的必然性

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资本自已社会,究其本质都是阶级社会,而阶级社会必然存在一个经济上永久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在战国奴隶社会末期,新兴地主阶级虽然在经济上占据优势地位,但在政治上却处于劣势地位,这种矛盾使得新兴地主阶级严重缺乏安全感。我们通过历史和政治学习已知,阶级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阶级斗争,新兴地主阶级通过不断的阶级斗争结束了奴隶主的统治,成为了国家的统治阶级,建立了以地主阶级为统治的封建社会。而由封建官僚一手创制的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当然无处不反映官僚特权阶层的利益和要求[2]。于是像“刑不上大夫”、“上请”、“八议”、“官当”等维护官僚阶级利益的特权制度就应运而生了。无论封建社会如何标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等理论,其最终还是维护官僚阶级统治的工具,只要封建阶级国家这一属性没有变,封建特权阶层的存在都是必然性的。

2.从君臣博弈的角度看特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博弈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规则,二人或多人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从中取得各自相应结果和收益的过程。而博弈可分为合作性博弈和非合作性博弈:合作性博弈是指参与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者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其结果对联盟双方均有利;非合作性博弈是指参与者之间无法达成约束性的协议。封建社会的君臣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选择达成一定协议的合作性博弈是必然的。对于处在金字塔顶峰的皇权来说,其权力得以发挥的前提就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存在,故唯一能与之作有效抗衡的就是传统的官僚制。当官僚集团的实际政权掌握过强导致威胁皇权时,就必须做出调整以重新适应“君尊臣卑”的原则[3]。相反一旦官僚集团的利益遭到过分削弱,那么官僚阶层必然会奋起反抗以重新获得特权。并且鉴于皇帝和官僚集团之间有着共同的阶级利益,故皇权给予官僚阶层的部分“特权”并不会危害到其统治利益,反而使官僚阶层满足现状,使双方可以和平共处。这种博弈的互相妥协便是封建特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封建社会范文6

近年来我国历史学界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展开过热烈的讨论,这是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史的一个中心课题,也引起国外学者的注意。所以,在讨论中尽管意见十分分歧,但提出许多有益的看法,值得重视。首先,外国学者对封建一词就有争议,他们认为封建制度不单纯是指经济的意义,而是包括有政治、法制上的含义在内,如政权分裂、武士传统、主从关系、复仇观念,等等,因此,主张用传统社会来代替长时期的中国封建社会。我们则认为,中国历史学者一般在利用“封建社会”一词时,多从所有制方面进行考虑,意思是指由地主阶级占有土地——生产资料,而农民没有占有土地的状况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生产关系。封建社会以自然经济为其特征,其时商品生产虽有存在。但只是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作为地主经济的一种附庸,中国学者大体上是按着这样的概念来划分封建社会的。不过争论仍多,因为中国历史发展的具体现象相当复杂,一些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也不是截然分开的。目前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时期,就有西周说(以范文澜的主张为主的一些学者),春秋战国之交说(以郭沫若后来的意见为主要代表),秦汉之际说(侯外庐有过这种主张>,魏晋南北朝说(如尚钺、何兹全等)……对于这些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应该继续采取百家争鸣的方式展开讨论,得到科学的结论。中国历史的发展并没有背离世界各国的共同客观规律,但又有自己的特点。这个特点的形成,由于中国的封建制不同于欧洲和白本的纯粹封建社会,而是以地主制为中心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生产关系。因而它具有东方社会的某些特点,发展较为缓漫,新旧社会形态的交替,不仅没有截然分开,而且藕断丝连,纠缠不清。但他又绝不是长期沉睡的社会。我们知道,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曾创造出辉煌灿烂的封建文化,有西方世界所望尘莫及的科学知识水平,如四大发明对于世界文明的重大贡献,又有丰富的反对阶级压迫、民族压迫的革命传统,表现出中华民族的高贵品德。这是我对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总看法。可是,长期以来为什么又是那么停滞不前呢?下面再作详细的说明。

二 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有领主型的,也有地主型的。对于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我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战国时期系采取领主制的形式,二、秦汉以后则是以地主制为中心。只因中国封建社会时间长,地区大。人口多,民族复杂,发展极不平衡,就在以地主制为主体的封建社会里,也不是唯一的形式,而掺杂有领主制的某些成分在内。在一些地方,如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等,还曾见到领主制与地主制同时并存的现象。但这一种领主制是不完全的,所谓“食土而不临民”,就是说,只有经济权而没有政治权。此外,在中央专制主义的直接统治下,代表领主制残余的地方割据势力仍是存在的,中央政府对此亦有鞭长莫及之感,所谓“天高皇帝远”即是。并且,这种代表割据势力的地区性地主——领主制残余,长期以来,曾不断进行反抗中央政府的统治,如汉之七国,唐之藩镇,明之藩王,清之三藩以及其他地方势力等,造成中国封建社会内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斗争,常常交织在一起,并造成各种斗争的复杂化.这既影响到中国封建政权结构的建立,它要顾及地方的割据势力的利益(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