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生工具范例6篇

逃生工具

逃生工具范文1

一、善用逃生通道,莫进电梯,有序疏散

商场内的火灾逃生通道包括: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消防安全出口等。火灾发生时应注意沿着逃生通道有序疏散,不要乘坐普通电梯逃生,以防停电或发生故障而被困。逃生时,不要争先恐后,要有秩序地互相协作撤离。遇到小孩和老人,要主动扶持并靠边走。一旦受伤难以前行,要躺在通道两侧等待救援。

二、就地取材,自制工具,防烟护头

火灾中产生的烟雾是造成人员死亡的头号杀手。发生火灾时,如果不能第一时间逃离现场,防烟就非常重要。火灾发生时,可将随身物品沾湿后捂住口鼻,尽量压低身体逃离。一般来说,商场中有许多物资可以制作防护工具,如用矿泉水沾湿毛巾或毛毯等充当防烟降温工具,或是塞住门缝阻挡烟雾进入。还可以戴上商场中的商品安全帽,并利用各种皮带、床单等开辟逃生通道等。

三、寻找避难场所,固守待援,注意降温、防烟

当火势过大,已无法通过逃生通道逃离时,要注意寻找避难场所。在商场中,避难场所有开放的阳台、卫生间等。如果在阳台,应尽量寻找毛巾等物,用力挥动以便引起消防人员的注意。在卫生间中避难,可采用不断用水泼墙门、用湿毛巾等塞住门缝等方法降温、防烟。被困者应大声呼救,不断发出各种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帮助自己脱离困境。

四、利用建筑物,转移到安全区域,伺机逃生

发生火灾时,如上述三种方法都无法逃生,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缓滑到起火层下面的楼层或地面。没有辅助工具时,可利用下水管、房屋内外的突出部分和各种门、窗以及建筑物的避雷网(线)等转移到安全区域后再寻找机会逃生。采取这种方法逃生时,要大胆细心,切不可盲目行事,否则容易发生伤亡。

逃生工具范文2

关键词:逃逸 自首 交通事故 

 

一、逃逸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逃逸”一词是指“逃跑、逃走”的意思。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笔者认为,逃逸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主观方面:首先肇事者应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这是认定逃逸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如果肇事者的行为虽然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其本人并不知情,也就构不成逃跑的故意。其次肇事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种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即肇事者作出的行为是在积极追求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则不构成逃逸。 

2.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逃离:包括驾车逃离或弃车逃离,驾车逃离既可以是肇事者本人驾车,也可以是其他同车人驾车。 

(2)场所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逃逸规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因此,逃离场所应当是没有限制的,不能仅仅局限于事故现场。 

(3)时间的限定:逃逸应当发生在事故发生以后至公安交警部门对其第一次讯问这一时间段内。 

3.主体:逃逸的主体即为交通肇事的主体,一般是指交通肇事者。 

二、几种逃逸情形的认定 

1.醉酒肇事后逃离的。行为人醉酒肇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其逃离现场是否要认定为逃逸,则应区分对待,应当综合考虑肇事者体内酒精含量、举止言行及清醒后的反映等。 

如某甲酒后驾驶农用四轮车将一名男子撞死,随后弃车逃至附近一浴室,打电话给其亲属,称撞了人,现在某某浴室。当其亲属至浴室时,甲已失去自控能力,亲属随即报警。甲清醒后称不记得肇事经过。从甲肇事后的行为来分析,可以推断甲当时并未完全失去自控能力,甲逃离现场且事后拒不供述肇事经过,应当可以认定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表现,构成逃逸。 

2.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因被打伤或怕被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的原因是为了自身的人身安全,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因此,一般不应认定为逃逸。 

3.肇事者自己受伤后先到医院治疗,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这种情形一般也不认定为逃逸,因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4.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现场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主要要看肇事者供述的真实性:如果肇事者不作如实供述,掩盖罪责,那么肇事者不保护现场目的是干扰交警部门查清犯罪事实,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应属于逃逸;如肇事者作如实供述,一般不认定为逃逸。 

三、逃逸与自首的关系 

有的学者提出,行为人在肇事后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后来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接受法律的追究,从整体上看,其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认为将逃逸与自首相对立的观点是不可取的。自首与逃逸作为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内,自首情节只能认定其在自首时有愿意接受法律追究的故意,但不能因此证明其在离开事故现场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肇事后逃逸又去自首的,只能说明其主观故意发生了变化,因此,既认定逃逸又认定自首并不矛盾,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大量存在的。 

对肇事者报警后又逃离现场的,虽然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其又离开现场,说明其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而只具备逃逸情节,不具备自首情节。 

四、逃逸的处罚 

从逃逸的定义来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逃跑的行为。”逃跑是一种行为,只要行为人一着手即视为逃跑行为已完成,并不需要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因此,逃逸应当属于举动犯。举动犯无既未遂之分,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举动犯存在犯罪既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故逃逸也就存在既遂、预备及预备中止三种形态,在处罚时也应根据其所处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只要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一作出逃跑行为的,不论其是否成功逃离现场,都应认定为逃逸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生工具范文3

关键词隧道塌方;逃生管道;PE波纹管;冲击分析

Key WordsTunnel collapse;Escape pipes;PE corrugated pipe;Impact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 U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路、铁路等交通线路经过山区普遍采用隧道穿越,由于地质复杂和施工方式不当,隧道施工期间经常发生塌方事故,其中关门塌方事故的后果最为严重,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掌子面附近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针对隧道施工中的塌方事故,进行隧道逃生管道的系统研究,显得非常重要。

在逃生管道设计中,目前管材选用最常用的是钢管,经长期现场考察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存在造价高、接口多、不密封、耐腐蚀性差等缺点,施工时经常搁置在洞室外,起不到防止关门塌方时应急逃生的作用,对隧道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更新逃生管选材。在隧道施工设计时我们提议更换逃生管道材料,把送风管与逃生管串连连接使用,洞室外新鲜空气经送风管到达初支与二衬交界处,再经逃生管道(钢带PE波纹管)输送到掌子面区域。

与钢管相比,钢带PE波纹管具有适当的挠曲度、连接方便、造价低、使用寿命长、耐腐蚀及耐环境应力开裂的优越性。因此,选用钢带PE波纹管作为逃生管,参照规范管内径选用Φ0.8m,须要验证的是钢带PE波纹管的抗冲击能力是否到达要求。

二、逃生管抗冲击分析

当隧道塌方时主要考虑逃生管的抗冲击能力,暨逃生管被砸部位满足人员疏散需求。现就基于横向冲击的平铺圆管试件(钢带PE波纹管和钢管)进行现场试验,分析试件的局部凹陷与冲击能量的关系,从而得出冲击点附近的变形模态,比较端部断面与中间断面的抗冲击能力。在此利用ANSYS LS-DYNA对试验进行仿真模拟(管道变形的时程曲线),再将钢带PE波纹管试验结果与钢管试验结果进行比较。

1、仿真模拟

利用ANSYS LS-DYNA对上述冲击试验进行三维仿真模拟分析,仿真模型由以下三部分构成:落石、试件(分别为钢带PE波纹管和钢管)、砂垫层。落石采用质量分别为90kg、180kg、300kg的球形刚体模型(参数详见表1);试件和砂垫层采用和试验材料完全一致的几何尺寸,其中钢带PE波纹管屈服模型是Bilinear isotropic 双线性各向同性硬化模型(ID800、SN16、层压壁厚≥12.5,具体参数详见表1),钢管同样采用双线性各向同性硬化模型(ID800、管厚8,具体参数详见表1),共划分2400个4节点壳体单元。

表1 仿真部件参数

砂垫层采用橡胶非线性弹性模型,密度为1078kg/立方米,剪切模量G=16.26MPa,共划分1078个节点实体单位,垫层底面节点定义为固端约束。初始条件为球形落石在试件顶部1m处以初速度10.84m/s自由下落,落石与圆管、圆管与垫层之间接触均为面与面接触。

试验结果详见表2。由表可知,钢带PE波纹管的最大凹陷变形值与钢管的最大凹陷变形值相差不大,最大凹陷值均不招过100mm,两试件的抗冲击能力都能满足应急逃生需求。

2、冲击试验

试验在加工厂内进行,试验试件分别为钢带PE波纹管和钢管,模拟岩块从隧道顶部掉落。钢带PE波纹管试件采用单节长度L为6m、ID800、环刚度SN16;钢管试件采用单节长度L为6m、ID800、壁厚H为10mm,可见两试件尺寸规格基本一致。冲击试件为块状孤石,重量分别为90kg、180kg和300kg三种。试件垫层均为用平整放置的砂袋,垫层厚250mm,宽800mm。冲击试件离圆管顶部距离主要取决于隧道断面的开挖高度,本试验均为7m,石块试件高度由龙门吊进行提升,通过调整龙门吊前后移动来控制落石的冲击部位。除垫层对基底部产生竖向与水平摩擦约束外,试件外部不受其它方向约束。

实验时,将试件平铺于砂垫层上,用龙门吊提升石块试件至相应高度,然后空中释放石块任其自由下落并与试件发生撞击。为比较试件两端和中间断面的抗击能力大小,试验过程分别用300kg落石对两个不同截面进行冲击。由于隧道塌方落石的掉落可能会偏离逃生管纵轴线一定距离,因此,除模拟对顶撞击外,试验还模拟了石块与试件的斜交撞击。

试验结果详见表2。表中分别列出了不同冲击能量的冲击部位、撞击角度以及最大凹陷变形值,从该结果可以看出,两试件的最大凹陷变形值均不招过85mm,均满足应急逃生需求。

表2试验与仿真模拟结果

由仿真模拟与现场实验比较可知,在最大冲击能量(2.06*104J)作用下,数值模拟结果与实验结果基本吻合。撞击发生后,钢管和钢带PE波纹管被撞击部位均产生局部凹陷,而钢带PE波纹管柔性反作用力较强,两试件的局部凹陷均满足应急逃生需求。

3、关门坍塌仿真

模拟发生关门塌方时,钢带PE波纹管中间部位被洞室岩层埋盖,模拟试件采用洞内碎石(密度为2500kg/立方米,弹性模量E=40 GPa,泊松比v=0.2. 试件选用钢带PE波纹管),钢带PE波纹管屈服模型仍然选用Bilinear isotropic 双线性各向同性硬化模型(参数仍选用上述实验参数),垫层不变。初始条件为岩石从6米高处以初速度0m/s自由下落,岩层与管件全面接触,岩层不断堆积直至距垫层7米高为止,模拟效果与关门塌方时类似。

在模拟关门塌方中,堆积的岩石将试件压成椭圆状,但钢带PE波纹管变形不大,能满足应急逃生需求。

结论:

在隧道逃生管道设计时我们提议优化逃生管选材,把送风管与逃生管串连连接使用。作为隧道逃生管道,必须能够承受塌方荷载,从上述抗冲击实验结果可知,钢带PE波纹管与钢管均能满足要求,但两者相比,钢带PE波纹管具有更优异的抗腐蚀性、连接方便、造价低等优点。以上研究为设计隧道逃生管道系统和降低逃生管造价提供了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 张剑.隧道施工中掌子面后方塌方的预防和处理[J].铁道建筑,2005,(12):36~37

逃生工具范文4

【关键词】逃生门;救生舱;防爆密闭;强度;密封

一、逃生门在救生舱中的位置和作用

1.救生舱中的逃生门和基本概念:

“逃生门”一词,顾名思义,就是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为逃生设置的门,意思应为救命之门。要从这里逃生,而是指对于救生舱这个避难所来讲,开始启动其中的生命保障系统必须要穿过这个门,通过此门后,才能打开保障生存的氧气,制冷剂的阀门在舱内使其循环起来,使人可以在舱内生存若干时间(我国规定最低应为96小时),为外界的抢险救援赢得宝贵的时间,从而保护了生命。因此在生存舱和设备舱之间的一道密闭门被称作“逃生门”。

基于这种情况,目的虽然相同,但应用位置不同,功能和特点有着较大的区别。当井下发生紧急情况后人员进入救生舱后,首先就是 要启动生命保障系统。这样人才可以呼吸和生存。因此这个门是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快速打开的,否则舱内的氧气和制冷剂就无法在生存舱内进行循环。因此,这道门它就是一个“生命之门”。它的特点是要开,关自如,密封良好,操作方便。而舱壁上的逃生门要和舱壁一样承受不小于0.3Mpa冲击力和冲击,在撤离救生舱时才可以用到它。当两端的舱门失效时它是必须要有的,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它的强度要求高,密封性要求也严格,但作用时间应在最后,当两端舱门无损,便不需要使用该门。但设计上必须要加上此门,以杜绝逃生“隐患”。

2.对两个逃生门的具体要求:

①.位于生存舱和设备舱之间的逃生门,除需要上面所讲的“开关自如,密封良好,操作方便”之外,在门板厚度上较舱壁上的逃生门门板要薄,因为其不受高压作用。在密封上不要求密封介质具有较高的阻燃性,对密封压力要求较低,约在0.2MPa即可。因此整个门要求轻便,具有密封性,开关容易,保证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

②.位于舱壁上的逃生门其要求必须是防爆密闭门,它主要要求能够承受高温,高压,耐冲击。同时对密封材料要求具有很高的阻燃性能,因此其钢板要厚,要有岩棉隔热,且要求在舱里和舱外均可开启和关闭。

③.在开启方式上,两个逃生门是不同的,在生存舱和设备舱之间的逃生门只要满足在生存舱一侧打开就可以了,因为人员进入救生舱其入口是在过渡舱(要先气幕洗涤,消毒)然后才能进入生存舱。而舱壁上的逃生门则必须满足两个方向都能开启而且要保证足够的密封压力。

二、逃生门的结构

1.逃生门的几何形状:

一般来讲,煤矿井下救生舱大都结构紧凑,除了满足人员生存和所需设备的最小空间外,一般不设计多余的空间,即本着在满足额定生存条件下的最小空间原则来设计救生舱的体积和形状。而逃生门的结构设计也不能脱离这个原则。所以在逃生门的几何形状上,普遍都采用圆形舱门,以节省空间。通常为便于人员的出入,舱门直径一般不小于600mm,根据救生舱使用的时间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有经验和数据,其舱内逃生门在满足气密要求的前提下,向轻便化,舒适化发展。

2.逃生门的密封结构形式的选择:

逃生门的密封结构形式通常采用填料式,具体应用上有如下两种方式:

①.油封沟槽式软填料密封:

这种密封方式要求加工精度较高,即在门的定位圈表面车出沟槽,然后在槽内装阻燃密封圈,密封效果尚可,但存在着结构上的弊病,即当定位间隙较小时(通常小于1)时由于胶圈发涩,安装和拆卸困难,这对于逃生门来讲是不适合的。当前已经不采用此种结构。

②.平面压封式密封:

这种密封方式是在门的定位圈外圈的端面上加装弹性密封圈。一般采用具有空气隙的弹性阻燃橡胶,用胶粘的方式粘在门的定位面上,高度易于控制,压缩量大,当门的预紧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密封效果很好,且保证了开闭自如,操作方便,这种方式现正被广泛采用。

③.逃生门压紧机构的设计:

逃生门的密封是需要一定的外力来压紧弹性体而产生密封作用的,而产生压紧力的装置在逃生门上通常有如下两种:

一是采用螺旋转动式使锁舌沿斜面(5°)滑动产生锁紧力,这种机构锁定可靠,压紧力大,自锁能力强,但结构较复杂,不够紧凑。占用空间大,但仍有很多家制造厂采用此种结构。对于舱壁上的逃生门比较通用。目前多采用双手轮双面开启机构。

二是救生舱内的逃生门采用薄门板外配压紧凸轮式进行压紧,舱门轻便,易于操作,密封也比较好,单面开门,占用空间小,是内舱逃生门较为理想的结构形式。

3.逃生门材质的选择:

逃生门的材质,对于舱壁的逃生门,其材质应与舱体材质一致,这是无需置疑的。而生存舱和设备舱之间的逃生门的材质,在满足舱门开关过程中不变形或变形较小,不影响密封的条件下,尽量采用轻质材料,以方便狭小空间内的操作。但选用的前提是其强度指标应接近于Q235,即其抗拉强度,屈服极限不能低于200Mpa,根据我国新型轻质材料的开发,在铝合金一族中就有 强度满足此要求的合金材料,如T5状态下的6063铝合金材料可高达230Mpa,已初步满足救生门的最佳材料选择。故当前救生舱的逃生门在满足强度,刚性的基础上,应首选轻质材料,其成本有上升,其升幅较小,但实用价值较高。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关于煤矿井下可移动式救生舱,由于其在井下所处的位置通常靠近于采掘作业面,比井下永久性和临时性避难硐室更加接近于危险区域,由于通道狭小,所以救生舱通常制作的容积较小,舱内设备密度大,所以舱体空间较小,相对于能够避难的人数就较少,因此才出现在舱内设有逃生门的必要,这也说明了救生舱所处的逃生环境恶劣,所以设计好煤矿井下救生舱的逃生门结构也是一项十分关键的举措。在当前井下采用的永久性和临时性避难硐室内,由于生存环境较救生舱宽松,因此可容纳的避难人数较多(目前最多可容纳100人),所以在结构上有所不同,并设有逃生门这个设备。

2.煤矿井下可移动式的救生舱设计中,它把人员生存舱和设备舱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并严格规定设备舱内不许有人。这是因为设备舱内是高压氧气和高压制冷剂。具有一定的气味和腐蚀性。由于是井下无电式操作,所以不能采用自动方式开启循环氧和制冷剂。必须依靠人工来打开氧气和制冷剂气瓶的开关,所以必须设置有沟通生存舱和设备舱的生命通道,紧急情况下打开气阀供氧,迅速降低舱内由于舱外由于爆炸产生的高温这两点正是逃生自救的关键,所以该门则名副其实为“逃生门”,那么它的品质关系到逃生的质量高低,所以逃生门的结构则是至关重要的。

3.井下救生舱在我国煤矿中的应用目前还属初次运用,一切有待于时间的验证,对于救生舱的结构,各生产厂家都在摸索中,因为它的结构设计应该是有待进一步来完善,这需要方方面面的辛勤努力才能日趋完善起来。所以它需要一个过程,但不管怎样,思考好,设计好逃生门的结构是整个救生舱设计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逃生工具范文5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涵义及司法认定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涵义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 ,弃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刑法之所以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从重打击,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处理,而且行为人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逃逸者却违背了该义务,使司法部门不能及时处理事故,事故责任无人承担,也往往使受害人延误治疗时机。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着重 从以下几点把握:(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因为害怕承担高额医疗费或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而畏罪逃跑,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有的认为,逃逸应界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有的则认为肇事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打击而逃跑的行为均应认定为逃逸。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涵义及司法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较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为严重,因为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刑法》对这种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谈不上“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则应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4)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5)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但在办案实践中,判断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简单。首先要看死亡发生在逃逸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发生在逃逸之前,自然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若死亡发生在逃逸之后,如果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也无济于事,则判断二者的关系也不困难。但对于损伤不是特别严重,受害人为老年人、生前曾某种严重疾患者以及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判断二者的关系往往比较困难,这类案件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往往争议较大,肇事者往往认为系损伤严重而死或认为主要系自身体质问题而死,而死者家属则往往认为系延误治疗而死。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要在案发后,及时调查了解案发经过,案发到死亡经过的时间、发现时死者的情况、送往医院时的情况以及对死者的救治经过,以综合判断死亡与逃逸的关系;二要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医学鉴定机制,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依据医学科学理论准确认定死亡原因、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及时进行法医学鉴定,必要时要通过尸体解剖以判明死因,为案件准确定性和公正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因过失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则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交通肇事罪危害后果中的致人死亡或重伤都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致人死亡或重伤,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的特殊形式 .(2)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只有少数的例外情况,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后两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3)发生的场合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两罪其本上发生于日常生活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2、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实践中,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有这样一种情况,即肇事者在肇事后并非单纯的不进行抢救,而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尔后将其隐藏或弃于荒野,从而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畴。因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针对肇事者的不作为致使被害人死亡而言,虽然从肇事者义务的角度来看,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的行为人属于不作为,但从被害人权利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被害人进行自救和期待他人救助的权利,肇事者从主观上明知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的行为将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因此这种行为从本质上是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杀人的作为行为。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逃生工具范文6

关键词:机械设计;高楼火灾;逃生器

近些年,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各类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它们结构复杂、功能多样、人员密集,安全隐患相对较多,火灾危险性也随之增加,一旦发生火灾将难以控制和逃离。高楼火灾目前已经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有数据表明,2015年全国共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3起,造成234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造成财产损失2.5亿元。和楼房相关的火灾主要有:广东惠州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火灾事故,共造成17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河南郑州市金水区居民楼火灾,火灾共造成13人死亡、4人受伤;河南鲁山康乐园老年公寓火灾,火灾共造成38人死亡,6人受伤。然而,现有消防救援的装备能力与高楼的发展严重失衡,高楼火灾救援手段往往不能适应高楼的建设发展。我国主要将消防水罐车作为消防装备灭火,但是其喷水远射能力仅为8层楼高;消防云梯车则是登高救援的装备,其举高救援能力约为50m,高度相当于高层楼房的十五层,如果发生更高楼层的火灾,这些消防救援装备也是无能为力。同时,火灾发生时即便是使用这些装备,也往往因为这些装备机动性差、体积庞大和受建筑周边障碍影响等诸多因素,不能快速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出现局面失控,消防人员毫无办法,随着火势的进一步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惨剧。

无数高楼火灾案例表明,提高高楼火灾防范能力和有效救援与逃生已成为消防部门和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选择自救逃生是遇险者首先考虑的问题,配备必要的逃生器械是非常重要的。国内外高空逃生器可谓种类繁多,原理各异,其基本原理都是利用缓降器、钢丝绳、可控器等控制逃生器缓慢下降,达到下降的目的。共同点基本都是结构复杂、操控繁琐、预先安装、价格高。目前国内外关于高楼逃生器的研究与发明,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救生气垫:消防救生气垫是救助从高处逃生的遇险人员的充气软垫,是消防救生和空中作业人员人身保护的安全设备,它可减少下跳人员在着地时所受到的冲击,起到缓冲和保护作用。但其应用高度有限,若使用不当,容易诱导跳楼。

(2)缓降器:此类装备主要用于单人操作,由安全钩、安全带、调速器、钢丝绳等结构组成,承载能力为100kg以内的单个人员,使用时无需动力,安全缓降被困人员到达地面。该类逃生器的原理主要是增加钢丝绳与轮钢丝之间的包角,增加两者之间的摩擦力。使用时徒手操作设备,调节下降速度的快慢。

(3)逃生软梯:逃生软梯是一种用于营救和撤离火场被困人员的移动式梯子,可收藏在包装袋内,在楼房建筑物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时,楼梯通道被封闭的危急情况下,是进行救生用的有效工具。使用逃生软梯时,根据楼层高度和实际需要选择主梯或加挂副梯。将窗户打开后,把挂钩安放在窗台上,同时要把两只安全钩挂在附近牢固的物体上,然后将软梯向窗外垂放,即可使用。一般的逃生软梯主梯长15m,重量小于15kg,荷载1000kg,最多可载8人。

(4)逃生滑道:逃生滑道是一种内部缓慢滑降的逃生用具,适用于许多人从高处顺序滑下,其在外层防火并有反光条、中层抗热辐射隔烟、内层导滑,每层均为高抗拉力并经静电处理的布做成,内层具有松紧性,让人的身体经过时产生一定的阻力缓冲,约以每米一秒的速度安全降下。逃生者以等速缓慢下降,即使有两位逃生者碰撞亦不会发生危险,适于连续逃生。

综合分析上面几种逃生器,一个优良的逃生装备应该具有结构简单、价格经济、稳定快速、安全方便、易于操作、可以重复使用等特点。根据以上研究,本文设计出一种高楼缓降逃生器,此装置符合高楼逃生装备的基本要求,同时创新使用滑轮组和轮,通过改变摩擦力的大小,具有速度调节功能。本设计结构紧凑、方便、成本低,非常适合于家庭应急逃生。

1高楼缓降逃生器的工作原理

1.1工作原理

本设计主要依据机械摩擦学相关原理和欧拉缰绳理论(滚轮与绳索围包角之间的大小可以影响摩擦力的大小)来完成,属机械装置。需要逃生时,将该装置快速固定到阳台上,逃生者系好安全带,手持操纵杆,站立于逃生器内。用手控制锁放器,一边下降一边调整合适下降速度,从而实现缓慢下降或者快速下降。如果发生特殊的情况,可以操作操纵杆并放置于紧急制动档位,这时可使逃生器紧急悬停于空中,保证受困人员安全。当逃生结束后,打开绳的一端,拉动绳索使吊篮上升,另一逃生者重复使用,即可逃生。

1.2结构原理

此装置尺寸:支架1长60cm,宽50cm,采用三角支撑形式;吊篮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坐在篮子里面的,篮高100cm,还有一种是人站在上面的,高180cm.椭圆护栏a为25cm,b为17.5cm;控制轴4长53cm;能使逃生速度控制在4m/s左右;装置采用直径为3mm的钢丝绳环绕在控制轴上,根据楼房高度需要选择绳子长度,绳子长度可以达到100m,共三股100m绳绕在控制轴1上,三股绳分别位于挡绳轮6之间,且中间一股绳与两边绕绳的缠绕方向必须要相反。多人往复循环使用功能可以保证许多受困人员的生命安全,装置具有简单而紧凑的结构,下降至地面前却可以减速降落,效果较好。此逃生器,体积适中,重量轻,可以实现紧急状态下脱离危险环境。能满足10层左右的居民楼、商场、学校楼使用。

1.3逃生器使用方法

(1)在使用缓降逃生器前,将100m长的绳子环绕在控制轴4上,同时注意环绕方向,手动刹死摩擦轮,使用固定装置将支架1固定在阳台外面的护栏上。

(2)受困人员进入缓降逃生器中,手动操作控制手柄,使摩擦轮5放开,因为人体的重量产生重力,控制轴4转动,绕在其上面的绳子被释放,吊篮7和受困人员开始一起下降。这个过程中,可以手动操作控制手柄,改变刹皮与摩擦轮5之间的间隙,从而改变两者之间的摩擦力大小,相应改变控制轴4的转动速度,实现缓慢下降或者快速下降;若遇特殊情况,亦可置操纵杆于紧急制动器档位,手动刹死摩擦轮,吊篮7可以紧急悬停于空中,保证人员安全。

(3)随着控制轴4转动,吊篮7和受困人员的下降,上升控制绳8自动环绕在控制轴上并收起。待第一位受困人员降落至地面后,上升控制绳8环绕在控制轴上的长度与所在楼层高度正好相等,这时,已落地的人员可拉动上升控制绳8,因为滑轮组上绳索的缠绕方向与上升控制绳8相反,上升控制绳8被拉长,滑轮组绳被重新缠绕在控制轴4上,长度缩短,吊篮7上升,待上升到起始安装位置时,第二位逃生者即可使用,如此循环往复,可使多位受困人员脱险。

(4)缓降逃生器使用完后,收拾固定好绳索。如果滑轮组绳处于收起状态,上升控制绳8处于释放状态,此时需解开滑轮上方的绳结,将滑轮绳缠绕在控制轴4上并固定,不能松动,然后旋转控制轴4,重新环绕上升控制绳8于控制轴4上。如果上升控制绳8处于收起状态,滑轮组绳处于释放状态,此时需先环绕上升控制绳8并固定,不能松动,然后旋转控制轴4,重新环绕滑轮组绳于控制轴4上。

2高楼缓降逃生器设计方案的特点总结

以往逃生器的不足,经过多方面的改进与完善,设计了新的高楼缓降逃生器,该方案的特点主要有:

(1)调速方便。改变了传统缓降机构的笨重,逃生器结构简单,轻巧,不笨重。安装方便,操作简单。整个过程耗时短,一般五分钟就可搞定。该装置在逃生者下降的过程中手动操作控制杆,非常方便地调节下降速度,应用自如。

(2)装置匀速下滑的最快速度可达4m/s.装置中的带式阻尼系统,可以缓慢改变下降速度,同时具有缓冲作用,而且,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任何人使用时都可以使下滑速度匀速保持在4m/s.

(3)落地前缓冲,保证安全。该装置的手控减速装置,可以使受困人员在落地前10m减速,将速度从4m/s逐渐减到0m/s,刹车系数高,性能可靠。安全系数高,制动效果好。

(4)往复式升降,满足多人使用。该装置特有的往复拉绳机构,能满足多人循环使用。绳子的长度可根据楼层的高低进行选择。

(5)适用于人群广,坐式篮12岁以上儿童可使用,站式篮,身高1.5~1.8m,体重100kg以下的成人均可使用。

(6)逃生器成本低廉,加工成本低,费用不高,适合大众购买。逃生器有两种规格,坐式和站式两种可供选择,适合人群广。

参考文献:

[1]机械设计手册编委会.机械设计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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