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例6篇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1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以来,一直沿着健康的道路稳定发展,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协调,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工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制转轨的过程中,存在着新旧体制衔接的矛盾,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作者根据多年从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实际遇到的一些工作中的实际,现就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个人粗浅的认识。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工身份难改变,退休年龄难界定。

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均需确定职工的工作岗位,用岗位代替了原来干部与工人的身份,打破了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竞争上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原来的干部、工人身份仍保留在档案里,同时企业职工在调动时,原干部身份的人员调动仍按干部身份办理,工人身份的人员调动仍按工人身份办理。由于干部与工人的界限没有完全打破,职工的身份难以改变。再者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按其现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龄标准执行。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竞争上岗,工作岗位在不断地转换,将涉及到职工退休年龄的改变。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职工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仍按原工种、原身份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特别是女干部和女工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因身份不同,在退休时可进行五十五周岁和五十周岁两种不同的选择,造成职工的退休年龄与现岗位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矛盾的情况,没有真正落实《劳动法》关于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有关政策。

2.职工岗位转换后,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和补充不及时。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有些施工企业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不同年限,分别与职工签订了五年、十年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型用工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承担的工作任务,是通过招投标确定的。为此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任务的多少,设置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对职工上岗、下岗、转岗实行动态管理。有些原工人身份的职工转岗到管理岗位和服务岗位,原干部身份的职工从管理岗位转到生产岗位,或者从生产岗位转至另一生产岗位,特别是有部分老同志照顾到服务岗位,有些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男55岁、女45岁)转到正常退休的工作岗位上(男60岁,女50岁、干部身份55岁),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职工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但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没有及时更改或补充,由此而造成了劳动者和企业在工资待遇及退休年龄等方面与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的矛盾。

3.对于长期病休职工,难以按劳动合同中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于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但是在实际运转操作过程中,对于长期病休的职工,难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势必使企业负担过重。如果在医疗期满后,真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让这些职工流散到社会上,又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会出现严重后果,这就使国有企业处于两难境地。

4.富余人员难以按照劳动合同中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贯彻执行《劳动法》以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实行了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加之施工企业工程任务的不均衡,企业内部出现一些富余人员,这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对这些富余人员,虽然通过转岗培训,大部分职工又回到原工作岗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仍有少部分难以安置,但考虑到企业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富余人员窝在企业中现象比较严重,企业很难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规定对富余人员进行合理的处置。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以上所述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中遇到的难点及有待解决的问题,反映出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制观念、用人制度、企业管理、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尚待认真解决。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难点与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对职工转岗的管理,做好职工转岗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岗位的转换,不仅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且关系到职工工资待遇及退休年龄的改变,为了保证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岗位转换的合理与规范,职工岗位的转换必须严格控制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以生产岗位转到管理岗位为例,具体应按如下几步进行管理和控制:

(1)职工从生产岗位转到管理岗位,必须熟悉本岗位业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踏实,勤政廉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有五年及以上工龄且已定级,转岗时男职工年龄应在50周岁(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应在45周岁)以下,女职工年龄应在45周岁(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应40周岁)以下。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所公布的工作要求及条件,由基层党支部推荐,企业考评委员会考试、考核,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确认其转岗,并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聘用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还应当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办理聘用手续,方可正式转上新的岗位。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来明确转岗职工的岗位及工资待遇,其退休年龄按现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2.根据不同情况,界定不同退休年龄标准。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由于各种原因,职工转岗的条件各不相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为了保证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的平稳有序,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确定不同的退休年龄标准。

(1)凡经公开招聘,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已在管理(含中层干部)岗位上工作满十年及以上的职工,现仍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可按现管理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否则按原岗位退休年龄退休。

(2)凡因工作需要,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从生产岗位调至另一生产岗位(已改换工种),工作满十年及以上的职工,可按现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否则按原岗位退休年龄退休。

(3)因年老体弱等个人原因照顾性转换工作岗位,调到二线辅助或服务岗位上工作的职工,仍按原工种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但需补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

3.对于长期病休职工,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癌症、精神病和慢性病患者,医疗期满仍旧不能上班者,企业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实行优惠政策,在工资待遇上适当照顾。

(2)对于医疗期满后身体好转,本人要求上班.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所从事的岗位标准执行。

(3)对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劝其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4)对于小病大养,医疗期满后,因故不上班者,解除劳动合同。

4.妥善安置下岗富余人员。

这是劳动合同制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保证。因此,千方百计地减少社会就业的压力,发挥政府、企业、职工和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制订各种优惠政策和开辟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好企业富余人员,从而使劳动合同制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中运行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富余人员只要未离开企业,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但其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内容应有所区别,企业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并制订了《下岗、富余人员安置实施办法》、《下岗、富余人员工资待遇管理办法》。

(2)对于因技术水平低、完不成生产定额或上级交办的任务而下岗的人员,对其进行转岗培训,培训期满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回原工作岗位。

(3)对于年老体弱等个人原因下岗的职工,可照顾转岗到辅助或服务岗位上工作,对不能适应工作的,可提前办理内部退养,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八年以内的职工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4)对于缺乏职业道德、劳动态度差而被组合下岗的人员进行三至六个月的思想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期满合格者重新竞争上岗。培训期满后,仍不合格者,继续培训,在培训期间只发给其生活费。

下岗富余职工因情况不同,其工资待遇也不相同。不论是留在原岗位还是在新岗位重新就业的,都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享有最低生活费保障和养老保险待遇。

5.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对人才进出的调节作用。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2

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级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20*〕16号)、《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市直文化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办〔20*〕3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文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

1、逐年增加财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政府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重点加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重大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完善,大力扶持重大文化项目、重要艺术院团、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着力扶持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广播电视总台和政府新闻网站的发展。

2、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样化。鼓励和支持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并享受政策优惠。

3、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

(1)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职工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严格控制中层管理岗位,并对中层管理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和目标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技工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

(2)完善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确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按照按劳分配和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与分配相结合,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务定酬的分配方法,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3)妥善分流安置内部富余人员。对改革中出现的富余人员以内部消化吸收为主,鼓励自谋职业。

(4)本次文化体制改革中,截止20*年6月30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报人事劳动部门备案。离岗退养待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单位实际在单位的改革方案中另行确定。

二、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文化事业单位中将经营性部分剥离出来另行组建为企业,具体改制办法和基本政策参照《*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化运作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43号)执行。考虑到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特殊性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根据省市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补充执行如下政策:

(一)关于人员安置

4、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现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保持不变;改制前在职事业编制身份的职工,改制后可继续以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但人事管理按企业管理,随着法人主体变更,职工劳动关系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评估基准日后进入的职工一律按企业管理,参加企业保险。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由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按每人每提前一年在净资产中扣除30000元标准计算,所扣除资金上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6、改制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由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根据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原则确定非农业户口标准为:单位可按每人6000元发给生产扶持资金,再按每满一年工龄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农业户口标准为:单位可按每人3000元发给生产扶持资金,再按每满一年工龄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在净资产中支付,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

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后,允许个人挂靠人才中心参加人事,以人才中心为单位,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不得选择自谋职业。

7、离退休职工由改制后企业接受和负责管理。为弥补离退休人员(含退养职工)医疗费等费用不足,退休人员(含退养职工)按每人8000元,离休人员按每人60000元;经劳动部门确认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每人扣留800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每人扣留20000元;工伤人员的工资费用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计算,但每人扣留不得超过12000元;对征用土地中超龄安置的计划内合同工每人扣留8000元;对土地征用工每人扣留5000元;享受补助的精简职工每人扣留20000元;公益性费用按退休人员人均30000元提取,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今后如果政策变动,政府不再补贴。上述费用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留,其中所扣留离休、退休人员补助费、工伤人员补助费、职业病、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费上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超龄安置土地工、土地征用工、精简职工补助费、公益性费用留在改制后企业,并由改制后企业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关于资产处置

8、改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在清查和资产核实的基础上,应由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改制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财政局核准,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核准。

9、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涉及产权出让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意见》执行。

(三)关于其他方面

10、文化事业单位转为国有持股企业的,由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的企业负责经营管理。

11、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参与文化企业改革,股权结构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10号)执行。

12、转制后的国有参股企业,要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把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分配分开,但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13、文化单位现有的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其土地使用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按此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其净出让金经县政府批准后用于文化事业发展。

14、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确有必要保留原有名称的,允许以原名称办理工商登记,转制后需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15、对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比较特殊的政策问题,可研究个别运用的解决办法。

16、本次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20*年6月30日。

三、其他事项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3

目前,事业单位现行的是2006年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此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在以往历次工资改革的基础上,吸取了某些明显不合理、不易操作的经验教训后,所进行的一些补充、完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也还是暴露出一部分矛盾和问题。本文通过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希望能在今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中,予以有效解决。

【关键词】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岗位绩效工资

1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结构设计

2006年7月,旨在针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与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政策出台。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1.1 岗位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是基本工资的主体部分。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相适应,根据各岗位的特点,在现行各职务序列基础上,分别对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等级。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根据本人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做到“对号入座”。

1.2 薪级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每年考核合格,可晋升一个薪级工资。鼓励大家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工作表现、学历、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以及所聘岗位等多种因素确定薪级工资。

1.3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在基本工资外设置绩效工资,有利于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增强工资的激励功能。

1.4 津贴补贴

津贴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劳动消耗,或特定条件下工作生活的额外支出。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是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分配秩序。

2 制度实施之中发现的问题

笔者所在事业单位从2006年7月开始执行新工资制度至今,已有将近8个年头,在执行新工资制度的过程中,劳资人员发现一些细节问题。

2.1 退休费比例年限设计

离退休人员计发退休比例过低是一个突出矛盾。按照文件规定,工作满35年的人员到退休时,退休费的比例按90%计发。

2.2 配套政策

工资先入轨,迟迟未到位,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影响员工收入。工资改革从2006年7月至今已经8年过去了,但改革时确定的一些配套政策,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尚未能如期组织实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工资制度改革的成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发放水平。

为了实施岗位工资,各单位必须先核定岗位,按圈定的岗位数兑现工资,但如果单位现实中已经超过核定的职数,就自行消化,几年不变,这也就意味着几年内不能有人晋升,不能有人才引进,没有岗位数,也就不能兑现岗位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技术攻关。

2.3 “双肩挑”工资

此类所谓“双肩挑”人员不便确定其岗位工资的例子还是很突出的。由于工资套改政策是岗位工资“先入轨、后到位”,许多走技术职称系列的人员,都先进入了技术岗位的最低档次,由于“到位”政策尚未完善,此类人员的工资仍未到位。涉及一部分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在计算退休费时,只能按技术岗位最低档次来计算退休费,而此类双肩挑人员,同时还具有行政职务,其按技术岗位计算的退休费会低于行政岗位退休费。副高级低于副处级,中级低于正科级,由此造成一部分退休老干部对此意见很大。

2.4 绩效管理

事业单位实行二元工资体系,一部分是国家财政给的,另一部分是单位给的,大概要占到工资总量的2/3,也就是所谓的“绩效工资”。[2]事业单位因为自身的特点,很难完全按照绩效管理的标准和程序,对单位时间内员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确定员工业绩的大小高低,并兑现绩效工资。因此很多事业单位对于绩效工资就只能是名义上的绩效考核管理。

2.5 津补贴发放

现行工资制度,津贴补贴的总量已远超基本工资总额。工资和津补贴变得有些本末倒置。津补贴发放混乱,势必造成收入水平的混乱,造成地区、行业的不公平,造成职工收入差距的悬殊。

2.6 改革政策的衔接性

一个好的新的制度,只有通过实施才能衡量出其成功与否,而实行新旧制度转换的套改方案,就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套改办法代表了新制度。但是新制度在制订时,一定要注意政策的衔接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重视现实情况比较多,而忽视了一些历史情况。

比如,以前历次增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时,几乎都是技术职称系列会高于相应的职务系列,或是相当。如副高级等同或略高于副处级,中级等同或略高于科级,然而最近几次的增费却相反,副处级反而高于副高级,科级高于了中级,由于政策的衔接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不够,导致很多老干部开始对此产生异议,矛盾很大。

3 建议及对策

3.1规范收入分配管理

进一步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加快工资收入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制度化,实现收入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将目前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模式逐步调整过渡为统分结合、调控有力的工资管理模式。逐步加强对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最终实行全国大体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及标准,以缩小因地区差异而出现的工资差距过大,防止产成两极分化问题,以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

3.2完善工资分类管理办法

工资制度、聘用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是事业单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制度的改革必须与其他几项制度改革配套进行,才能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工资分配原则真正得以体现,否则工资管理工作只能是简单化、片面化,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不合理差距就会继续长期存在。

3.3加强工资调查研究

进一步加强工资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工资政策出台前,应广泛征求和听取地方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工资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出来的具有共性的矛盾和问题,以期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

4 结语

一个好的新的制度,只有通过实施才能衡量出其成功与否。从2006年7月开始执行新工资制度至今,已有将近八个年头,在执行新工资制度的过程中,人事处负责劳资工作的人员也逐步发现新工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六大细节问题。希望能在今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中,予以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4

本文《2016年湖北省养老金上调消息,湖北省养老金上调计算方法》是至诚财经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6养老金上调政策版:

湖北企业退休养老金政策

27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联合宣布,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要求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湖北省调整水平按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具体办法为:

【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 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 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 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 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高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5年 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边远地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 加10元。

【退休军转】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 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湖北省人社厅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倾斜调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即1934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人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企业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对退休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职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退休年纪亦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了。在职期间交纳了社保养老保险金的职工,在退休之后是可按月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

日前,有市民在金投保险网的“在线咨询”栏目留言称,他马上就要退休了,却发现自己对企业退休金相关知识知之甚少,甚至不清楚自己到底能领到多少养老金。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企业退休金计算方法相关知识。

要弄清楚企业退休金计算方法,首先要了解3个概念,一是平均指数,二是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三是缴费年限。平均指数是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指数化平均工资是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得数即为指数化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企业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5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文化艺术自身发展规律,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多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点和规律的文化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为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繁荣。坚持以人为本,依靠职工,转变观念,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政府扶持、社会支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开、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目标任务

理顺政府与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明确政府、文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权利。根据不同文化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合理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文化单位,坚定不移地推进和深化以劳动、人事、分配等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按照既要符合文化发展规律,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起宏观管理调控有力,微观运行充满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服务运行机制。加快培育文化市场,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和完善的文化创新体系。落实文化产业政策,完善投融资机制,形成以公有制有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健全完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按照省、市要求,组建统一集中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推进综合执法。将现有的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扫黄打非”等有关行政执法队伍调整合并,组建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

四、改革的范围

(一)承担由国家举办或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范围包括:县文化馆、图书馆。其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转化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能力,将上述单位改制成为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优良、引导有力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二)按照市场原则,把原来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提供文化服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实行转企改革。其范围包括:县秦腔剧团、人民剧院、电影公司。改革的重点是通过整合资源,逐步过渡为经营性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改革。组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为文体广电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编制机构按规定程序已批(渭编办发〔2010〕97号、潼编发〔2011〕20号)。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行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市场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职能。

五、改革内容

(一)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县秦腔剧团、县电影公司、县剧院3家事业单位法人,分别成立:县秦腔剧团有限责任公司、县电影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县人民剧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核销事业编制。新组建的公司是独立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县文体广电局按照不拘一格、广开视野的要求和政治强、懂经营、会管理、熟悉市场的标准面向县内外公开选聘。

(二)改革用人机制。新组建的公司推行全员聘用制,所有岗位重新设定,按需设岗、竞争上岗、以岗定酬、岗变薪变、同岗同酬,全面推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现人员的能上能下,合理流动和配置。现有“老人”按新的岗位设置规定,实行事业岗位聘用制,经上岗考核合格者由总经理聘用。新人经考核录用后,签定聘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聘用考核过程中,拒聘新岗位和落聘的“老人”,发给绩效分配制度中职工固定工资70%的生活费(财政负担),连续3年不能被聘用或者拒绝聘用的,予以辞退。辞退后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被辞退人员的相关手续及人事档案按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的有关要求办理。聘任演职人员以现有人员优先,同时面向社会招聘。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置现有人员

1.实施人员分流,办理提前退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思路,参照市直文化单位文化体制改革办法,对转制单位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工人50岁)5年以内或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以及工作年限满25年,从事特殊表演工作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县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后,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2.认真落实分流职工退休费用。本次转企改制涉及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退休费用仍按转制前事业单位标准核定。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以本单位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时核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为标准计算,由县财政全部承担。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已退休人员以及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退休时以核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和每年递增10%为标准计算,县财政承担50%,转制单位承担50%。所需费用统一从退休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月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交清费用的次月起,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按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调整办法执行。

3.妥善解决分流职工的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以及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中,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保待遇,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现行政策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4.认真落实转制后职工养老保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本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后职工养老保险,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逐步予以解决。

(四)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管体制。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安全。新组建的公司由县文体广电局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由县国有资产局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转企改制后,授权企业经营文化单位国有资产,并赋予企业充分的用人和经营自,确保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主体。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合国有文化企业实际的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对企业资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和收入挂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聘主要负责人职务。

六、配套政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转变投入结构。一是增加财政投入。改革所涉及的单位,财政原有拨款不减少。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产业经费投入;二是改变投入方式。以2010年财政对文化经营单位的事业费总数为基数,设立“县级文化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逐步建立财政投入、社会融资、单位积累等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统筹文化发展基金,采用以奖代补、政府采购和项目贴息、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方式,重点用于对优秀文化作品的以奖代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文化发展项目贴息、场馆建设补助等;三是加快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投资文化事业领域,免征土地、城建、人防、环卫等有关费用;四是为确保文化体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县级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原则上每个单位不突破5万元),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方面。

(二)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转制为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的在编在岗职工,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原渠道办理退休手续。转制为企业后新进人员执行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完善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2008〕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政策规定执行。由县政府出台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支持逐步过渡为经营性的文化单位,走政府扶持、市场引导、持续发展的路子。

七、时间安排

2012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文化体制改革任务。

八、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县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了确保这次文化单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成立县文化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分工负责。县文体广电局是文化体制改革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衔接落实省、市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相关文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6

问:编辑同志,我是一名行政机关离休干部。于1928年出生,1949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1979年11月工资行政级别是19级,1983年10月是18级。1985年3月任副处级调研员,1986年8月任副处长。1987年12月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任职时间从1985年7月起计算。1988年11月免去副处长职务。1990年12月办理了离休手续,离休时明确为副处级并享受相关待遇。请问:我能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转职手续吗?

读者:王先生

答:读者您好!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213号)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级(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规定:“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教文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规定:“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据您所述,您离休前的工资行政级别,1979年11月是19级,1983年10月是18级。1985年任副处级调研员,1986年任副处长。1987年12月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任职时间从1985年7月起计算。1988年11月免去副处长职务。1990年12月办理离休手续时明确为副处级。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按副处级计发离休费是正确的。您要求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别转职手续问题,目前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办理。

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教师为何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教师生活补贴标准低?

问:编辑同志,当前广西各地中小学、幼儿园正在开展岗位设置评聘工作。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简报》第12期第十四条的要求办理,不占用在职指标,并参加了工资套改。而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教师,在2006年工改中没有参加工资套改,这样退休生活待遇相差太大。请问: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教师为何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教师生活补贴标准低?

读者:莫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8月印发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简报》第12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中第十四条规定:“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至本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重新确定其相应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调整和兑现退休费;岗位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退休费不变。”

2006年7月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起始时间,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关于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

实施绩效工资后,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没有明确相应的岗位等级,在实施绩效工资发放补贴时暂按其原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起点岗位等级对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2012年3月,针对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21号)。各市可参照自治区本级的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区直调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生活标准后,大大缩小彼此之间的差距。各市参照自治区本级的调整后,即可解决你们要求提高生活待遇的问题。

我退休时的出生时间如何确定?养老金何时领取?

问:编辑同志,我是县企业一名退休女工人。我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0年6月20日,我最早的个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0年8月26日。请问:我退休时的出生时间如何确定?基本养老金何时领取?

读者:王女士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