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进度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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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进度计划范文1

认真学习贯彻兴禁毒办[2016]3号文件精神,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为构建“平安__、和谐__”做出积极的贡献。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宣统委员、派出所长任副组长,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站,负责组织全镇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村由综治信息员、社区民警、治安志愿者成立康复小组,落实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积极配合社区民警,将社区吸毒人员全部纳入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社区康复、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自愿戒毒范围,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禁吸戒毒工作体系,遏制吸毒人员的新滋生,降低吸毒危害为总目标。

(一)时间:2016年6月1日开始,对具备条件的初次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范围:从6月中旬开始,全镇15个村行政村全面铺开。

1、组织派出所对辖区吸毒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及时与戒毒场所联系。掌握辖区内适用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底数情况,及时向社区进行转戒,防止符合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失控。

2、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身份、健康状况、固定住所、家庭情况、技能情况、经济状况和现实表现等严格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3、加大对社区群众《禁毒法》、《戒毒条例》和《江苏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等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4、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实行严密管控、动态管控,随时随地掌握行踪,防止漏管失控。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全力查找下落不明吸毒人员。

5、按规定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格实行“6.4.2”尿检,即第一年至少每两月一次、第二年每季度一次、第三年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点人员经常尿检;对可疑人员进行尿检及时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偷(复)吸行为,及时发现新增吸毒人员、流窜吸毒人员。

6、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帮扶措施,实行真情关爱,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7、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等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依法将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月进度计划范文2

一、行政约谈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行政约谈的界定

行政约谈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所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出现的特定问题,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行政约谈实现了行政监管方式由事后处罚打击向事前服务监管的转变,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行政约谈主要有沟通、警示、防范功能。在约谈中,行政相对人对约谈事项有关情况及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说明,让行政机关了解情况;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讲解相关法律和政策,帮助约谈对象制定解决方案或提出整改措施,并警示约谈对象。行政约谈有助于强化约谈对象的法律责任意识,督促其加强管理,防范危险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由于约谈不具有强制性,其效力又如何呢?强制力和实现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强制力只是实现力的一种而已。行政约谈缺乏强制力并不妨碍其实现力的存在。行政约谈具有通过沟通、警示等非强制手段实现行政监管目的的可能性,也能有效地减少行政监管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主体的对立冲突,最终实现行政监管效率的最大化以及行政监管成本的最小化。约谈对象一般能认识到约谈主体的行政权威而接受预约,而且在实践中,约谈对象也会因为希望了解约谈主体的信息和意图,希望得到约谈主体的后续帮助而积极参与约谈。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一般能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否则,会遭受更为严厉的监管。尽管如此,行政主体也不能把行政监管目的的实现全部寄托于约谈之上,约谈不成或约谈没有达到目的,就需要启动进一步的行政检查等程序,促成行政监管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约谈的理论基础

行政约谈的产生既是现实的需要,更依赖于其背后的理论支撑。只有在严密的理论支撑下,行政约谈制度才具有存在与发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1.行政民主

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推动了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实践也呈现出了民主化趋势,越来越多地增加了民主的因素。随着科技的进步,公民又逐步拥有了可以实现自己一些权利的条件,于是要求参与一些行政权力的直接行使。民主是法治的价值基础。公民参与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不仅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且将成为新的行政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公民参与行政,使得公民的自主性和参与权得到充分尊重,体现了公民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参与行政的权利,凸显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由行政机关和公民共同创造的对话、合作的新型行政法律制度,必将促进行政的民主化、理性化和规范化,提升行政活动的公开、公正和效率。

2.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理念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仅是一种学理的分类。随着公民个人权利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国家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就不再是简单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在一些领域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已经突破原来的观念而形成平等的法律关系。原来属于行政领域的事务现在已能由公民个人自行解决,政府则不再进行管理,实现了公法法律关系向私法法律关系的转变。公私合作的理念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可以通过合作、协商方式完成行政任务,达到行政目的。这必将促进行政活动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即行政活动方式由传统单一的命令与服从,走向命令强制与沟通合作并行。实际上,服务行政、合作行政趋势已不容逆转。

二、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

1.违法设定法律责任的问题突出

在现行行政约谈制度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任者设定的法律责任涉嫌违法。如《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中都规定,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而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我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没有把通报批评明确规定为处罚的一个种类,但是《行政监察法》第44条,《传染病防治法》第66-71条,却都明文规定了通报批评这种法律责任形式。特别是在当今的网络信息时代,通报批评有时具有比其他处罚形式更为严厉的处罚效果,例如,对于食品、药品、保健品等领域的企业来说,通报批评给其带来的制裁后果要比一般的行政处罚严重得多。另外,有的行政约谈制度还公然设定了违反上位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如某地的《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规定: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设定,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是无权设定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该《通知》却规定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均向社会通报,显然超出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的范围,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2.对约谈对象的限制过严

《新郑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规定,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规定,被约谈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是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需要授权他人参加约谈的,应向约谈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加约谈。诚然,要求被约谈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可以提高企业对约谈的重视程度,但过于严格的要求,执行起来会遇到较大阻力。其实,对于企业的某些具体问题,相关具体负责人参加约谈,效果可能会更好。

3.约谈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约谈应当遵循哪些具体程序?行政约谈能否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启动?行政相对人参加约谈需要履行哪些程序义务,享有哪些权利?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目前的行政约谈规定中都没有很好解决。现行的行政约谈制度均规定,约谈程序的启动由行政机关决定,实施约谈要事先发出《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行政相对人,但《约谈通知书》是否需提前几日送达,在各地的约谈规定中大多没有予以明确,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第9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约谈提醒告诫,应将约见谈话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而形式提前通知提醒告诫对象。这种笼统的规定使得行政机关在约谈的程序方面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时间、地点、要求都由其单方决定,其要求是什么并不明确,更无法评价其正当与否。有些约谈规定并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即使有作出规定的,也只是规定应提前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但并没有明确应提前几日向行政机关说明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哪些理由可以允许延期约谈。现行行政约谈制度的程序主要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规定的,对于保障被约谈者的正当程序权利严重不足,如现行的约谈程序中鲜有回避制度的规定,虽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规定了回避,但也只是规定了,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至于被约谈者是否有权申请回避,约谈过程中被约谈者能否寻求律师帮助,并没有规定。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严重不足

现行的行政约谈制度都明确规定了被约谈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如此规定,确实在实践中增强了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了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而在权利方面,从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行政约谈制度中鲜有被约谈者权利的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无从谈起,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就只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并未规定其任何权利。由于现行行政约谈制度是监管者从其加强监管的角度做出的规定,缺乏服务意识和权利意识,那么缺乏对被约谈者的权利保障就在所难免了。

(二)行政约谈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行政约谈性质的认识模糊

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约谈性质的研究极少,已有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行政约谈是准行政行为,另一种认为行政约谈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这两种观点是最近才发表出来的。显然,学术研究滞后对行政约谈实践无法起到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行政约谈制度作为政府监管实践中的一种探索和创新,在缺乏相关理论指导的情况下,对其本质特点的认识和把握不够深入、准确,是不可避免的。

行政约谈是一种通过约,然后谈来实现沟通,并达到警示、告诫目的的非强制执法方式。那么行政约谈是准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大部分学者对准行政行为持间接法律效果说,即认为行政约谈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但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约谈的主体在提出警示、告诫的同时,一般情况下还会提出整改要求,要求约谈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某些措施,履行某些义务,否则,将受到更严厉的监管。这显然具有法律效果,与行政证明所代表的准行政行为明显不同。那么,行政约谈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吗?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约谈并不具备行政事实行为的典型特征,约谈警示后提出的整改措施是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运用。我们认为,行政约谈是一种新型的非强制行政行为,不是准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全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正是由于人们对现行行政约谈制度的独特性质和执法方式的非强制性认识不深入,才导致行政约谈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一些严重问题。

2.行政约谈目的与约谈方式的冲突

现行的行政约谈制度的出发点,大多是为了加强监管,而不是为了体现行政约谈这种非强制行政执法方式本身所具有的公民参与理念和为行政相对人服务的意识,如《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约谈是对约谈对象进行的问责谈话;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在首条就明确指出,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行政约谈属于非强制行政行为,是通过约和谈这种体现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沟通方式所进行的行政活动,体现的是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精神。权利的实现是第一位的,而权力的实施方式则是第二位的。但现行的关于行政约谈的规范性文件的主旨还是加强监管,强调的是权力的实施,服务行政的意识和理念缺乏,对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更加欠缺。

3.行政约谈制度制定程序缺乏民主性、科学性

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行政约谈进行规范,而现行的大多数规定行政约谈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其层级决定了其制定程序的简单性。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没有经过应有的调查、讨论、磋商、听取意见等必要的程序。正是由于缺乏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开放性的专家论证,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民主性、科学性严重不足。即使有的对行政约谈进行规定的文件是具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大多是以通知的形式的,有故意规避规章形式的嫌疑,个中缘由可能是因为规章的制定程序要求严格,时间较长,不能满足行政机关尽快加强监管的需求。

4.行政约谈的内容过于简略,缺乏明确性和严谨性

现行的行政约谈规定一般在十条左右,包括约谈的事项、对象、内容、程序和责任,都缺乏对被约谈人权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条款对救济途径予以明确,同时,对约谈事项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缺乏适时评价制度和意见反馈机制。如此规定的后果是,行政机关享有极大自由裁量权,被约谈的行政相对人处于被动服从地位,这与现代行政法旨在控制、规范行政权的理念是相悖的。

三、行政约谈制度的法治化

(一)行政约谈制度的制定要严格依法进行

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行政约谈规范,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保障其内容的合法和程序的正当,才能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可喜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如《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制定规范的行政约谈制度,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地听取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再经过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及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然后才能实施;有权制定规章、法规的行政机关在出台行政约谈的规定时应当尽可能地以规章、法规的形式向外实施,而不以通知等不规范形式。

(二)行政约谈设定的事项应有法律依据,且要明确无歧义

行政约谈设定的约谈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事项范围内,否则,超出监管范围的约谈属于超权约谈,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约谈设定的事项应当具有明确性,不能宽泛、概括。法治意味着法必须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起主导性的调整作用,必须是公开的普遍性规则;法的内容、含义应该明确、无歧义。含义不明确的法容易产生歧义,从而导致法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破坏法律执行过程的内在有序性。遗憾的是,有的行政约谈规定的约谈事项过于宽泛,如《食品安全约谈办法》就有针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发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太过宽泛、模糊,不具有确定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自检、自查、自改的。如果监管部门事无巨细地进行约谈,不但会妨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且也易于使约谈制度流于形式。因此,行政约谈规范中的约谈事项应当是确定、无歧义的,还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约谈,以有利于警示效果的达成。

(三)行政约谈实施主体必须有法定职责

行政约谈实施主体的法治化,要求行政约谈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行使;其他组织如果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则依法由该组织行使,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不能实施行政约谈。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约谈不能是恣意的和不受限制的,相应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监管权,且在职权范围内审慎行使,否则,可能出现以约谈为名,行干预之实的不良后果。

(四)行政约谈的程序要法治化

现行行政约谈的程序总的来说过于疏漏,不利于实施操作。对行政约谈的程序进行法治化改进,有助于控制行政约谈的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约谈的顺利实施。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依据个人意见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事实证明,通过正当的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预防性控制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良好的程序对于行政约谈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是一种良性的约束,它使任何一方都不敢肆意妄为,必须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而且,随着公私法的融合,私法的原则和精神日渐渗透到行政法之中,行政相对人也成为意思自治的独立的主体。在行政约谈过程中,程序能够提供一个良好的理性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地沟通、互动,共同促成行政目标的达成。

行政约谈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约谈事项如是比较轻微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以通过电话约谈、网络视频约谈。除此之外,行政约谈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分为五个环节:(1)约谈评估。约谈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对所掌握的约谈对象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发现是否存在需要约谈的事项。(2)约谈告知。当发现有需要约谈的事项时,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前5日把需要约谈的依据、理由、具体事项、时间、地点、携带的有关材料告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在日常经营中出现问题需要向监管部门了解相关信息并希望得到协助的,有权向监管者提出约谈申请,监管者依法审查其要求是否符合约谈事项的规定,符合的应当组织约谈。(3)约谈实施。组织约谈的主体应当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组成约谈小组,其中1人为约谈主持人,并另外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小组成员、记录员认为自己与被约谈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约谈实施的程序是:主持人首先说明约谈小组成员的身份、记录员的姓名,然后核实被约谈人身份,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被约谈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决定;主持人通报约谈依据、理由、具体事项,讲解法律政策,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及其情况进行说明陈述;约谈小组针对问题与被约谈人协商整改措施并提出警示要求;约谈对象在约谈中发现有约谈事项违法(如套取商业秘密等)、自身权利被侵犯等问题时,有权拒绝回答并有权退出约谈;在约谈中约谈对象有权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获得帮助;约谈应当形成书而记录一式两份,由约谈小组成员、记录人和被约谈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约谈人,一份由约谈主体作为对约谈对象日常监管的记录存档备查,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主持人确认。(4)跟踪督查。约谈实施后,约谈主体在约谈规定的时间内,对约谈对象的自查自纠、落实整改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纪录的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或敷衍的,启动下一步的行政检查程序。(5)约谈监察。监察部门对约谈工作情况及执行约谈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徇私舞弊、读职失职等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月进度计划范文3

是主动追涨,还是守株待兔?这已经成为众多投资者纠结的问题。追涨吧?银行股和券商股实在是涨得太高,追进去害怕高位买套;不追吧一是看着银行券商天天涨心里难受,二是除了银行券商也不知买什么,别的似乎绿油油的也怪吓人。

“回顾这轮快牛行情投资者其实不难发现,想要凭借个人技术判断在合适的时间点准确的抓到轮动板块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是权益类基金在本轮行情中也少有能跑赢指数的产品,因为涨的实在太快了!”华泰证券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就像农夫赶牛拉车时都会给牛戴上轭子,在证券市场其实也一样,当投资者跑不赢指数时,只需要给“指数牛”套上“轭子”――跟踪指数、买ETF指数基金,就可以无惧踏空风险。

华夏独占ETF三分之一天下

指数基金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称得上是大多数投资者最喜欢的投资工具之一。巴菲特就曾8次大力推荐。

“ETF指数基金严格跟踪标的指数,确实能够很好帮助投资者抓住趋势性行情中的获利机会。”华泰证券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指数基金的选择应该关注其本身的市场代表性,公司运作经验和实力等要素。目前市场上共有100只左右的指数基金产品,但从综合实力、净值规模以及业绩回报来看,华夏基金公司(简称“华夏”)旗下的ETF产品均处于行业领先位置。Wind数据显示,11月20日至12月17日区间,华夏上证金融地产ETF上涨了44.5%,华夏沪深300上涨29.1%,华夏上证50上涨了36.1%,均表现较为优异。

“对于ETF产品来说,哪家公司先发比较早,并且主要行业都能覆盖,那么谁的规模就能够最先做上去,它在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就会比较强。”上述分析师称,自2004年国内首只ETF产品――华夏上证50ETF面世,截至目前,华夏旗下共有9只ETF产品,其净值规模(不含联接基金)合计超过480亿元,约占华夏基金旗下资产净值总规模的18%、约占我国ETF资产净值总规模的29%,华夏ETF资产规模占ETF市场总规模的近1/3。可以说,历经10年发展,华夏已成为国内市场当之无愧的ETF专家。

近六月平均复权单位净值增长超42%

除了规模,华夏旗下ETF的业绩也相当不错。

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12月17日,华夏旗下9只ETF产品近六月平均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为42.1%。其中,华夏上证金融地产ETF表现最为出色,近六月平均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为63.8%,华夏上证50ETF、华夏沪深300ETF、华夏沪深300ETF联接三只也表现不错,不但近六月平均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分别为55.4%、53.6%、50.5%,而且3季度末的基金资产净值均超过百亿元规模,分别为183.8亿元、206.8亿元、168.5亿元。

“华夏旗下ETF取得如此好的业绩回报并非偶然。”华泰证券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直至今日,华夏基金依然保持着业内规模最大的投研团队,ETF团队成员的平均投资年限都超过了6年,而且彼此之间具有良好的互补性,既富有经验又充满朝气,崇尚独立思考与前瞻性,投资风格注重成长。

据了解,华夏有着选拔和培养基金经理的7大标准:基金经理素质、投资理念、资产组合、投资流程、过往业绩、耐得住寂寞以及信仰。

“在华夏基金,研究员通往基金经理的道路很是漫长,经过至少6年时间的训练,才有可能到达‘彼岸’。这犹如‘绣花’,慢工出细活,要有足够长的时间扎扎实实打基础才能水到渠成。”一位接近华夏基金的人士告诉《投资者报》,掌握一整套培养优秀基金经理、长期复制同样业绩的“方法论”,这是华夏在未来继续“领跑”的底气之所在。

“华夏作为国内指数基金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公司,具有10年的指数基金运作管理经验,产品线齐全。相对而言,选择华夏旗下的指数基金更为简单可靠。”上述资深人士如是说。

当下宜关注华夏上证50ETF

和沪深300ETF

“在目前行情下,投资者可以多多关注华夏旗下的上证50ETF和沪深300ETF。因为前者是追踪蓝筹股的利器,后者则策略多样,攻守兼备。”华泰证券分析师如是说。

“华夏上证50ETF的出现,可以说正式揭开了国内ETF发展的序幕。”上述接近华夏基金的人士告诉《投资者报》,华夏上证50ETF基金首发规模为54.35亿元,于2005年2月23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截至三季度末,华夏上证50ETF期末总份额为110.58亿份,资产净值增至183.78亿元。在沪深两市目前运作的88只ETF基金中排名第二。由于成立时间长,交投活跃度都很高。

这位分析人士称,2012年也是在银行股的推动下,上证50指数涨幅达14.85%,在市场所有主流指数中排名第一,大幅超越了沪深300指数(7.55%)、上证综指(3.17%)、上证180指数(10.8%)、深成指(2.22%)、深100P(1.95%)等主流指数的涨幅,获得了“指数军团”的业绩冠军。今年的行情类似,而华夏上证50ETF作为追踪该指数历史最悠久的ETF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的投资策略,因此,其价值不言自明。

月进度计划范文4

关键词 :核电 ;业主公司;进度控制

中图分类号:TL48 文献标识码:A

引言:近十年来我国核电建设普遍采取投资方组建业主公司,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主要过程委托给专业化的工程公司来执行。不管是全过程委托,还是主要过程委托,作为业主公司都必须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为了使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从而实现投资方的要求,业主公司必须对整个项目建设的总体进度进行控制,而工程公司则需要承担进度控制的具体职责。

一、进度控制概述

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计划付诸实践,在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项目进度控制,与投资控制和质量控制一样, 是项目施工的重点控制内容之一。它是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合理安排资源供应、节约工程成本的重要措施。

为了控制项目建设进度首先要明确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施工进度总目标的确定既受到工程施工条件的制约,也受到工程合同或指令性计划工期的限制,同时还要结合工程公司和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效益要求,确定进度控制的总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参考同类型电站的实际情况,以正常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的目标。正常工期根据正常施工速度来确定。

(2)以最优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最优工期可以采用以正常工期为基准,应用工期成本优化的方法来确定。

(3)以合同工期或业主公司给出的指令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

业主公司进行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检查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等参建单位相关进度的控制情况。工程公司应按合同范围,审查参建单位编制各分部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并督促和审查参建单位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和周作业计划,控制各级计划的有效执行,同时向业主公司汇报进度执行情况。

进度控制的目标与投资控制、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对立统一的,一般说来,进度快就要增加投资,但工期提前也会提高投资效益;进度快可能会影响质量,而质量控制严格就可能影响进度;但如果质量控制严格而避免返工,又会加快进度。进度、质量与投资三个目标是一个系统,工程管理就是要寻找三者间的平衡,解决三者之间的矛盾, 既要进度快,又要投资省、质量好。

二、工程进度计划

(一)、项目进度计划体系

核电工程项目进度计划体系通常采用多级联动的动态计划管理体系,整体划分为六个级别,分别从一级进度计划到六级进度计划。

一级进度计划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由业主公司制定并实施过程控制,是整个项目计划体系的基础和总框架,以下各级进度计划均需在一级进度计划约定的范围内。

二级进度计划即项目各分部工程的接口进度计划,由工程公司制定并实施过程控制,是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等各分部工程的指导计划。

三级进度计划即项目各分项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由各参建单位制定并实施过程控制。

四级和五级进度计划是各参建单位根据负责的项目工作内容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的六个月滚动计划和月计划。

六级计划即参见单位制定并实施的周计划,通常以任务清单的形式进行控制。

整个计划体系可用如下简图表示(六级计划未在图中体系):

1、一级进度计划

一级进度计划即工程总进度计划,用于确定整个项目的开竣工日期及各主要阶段的工期,确定各项工程施工的衔接关系。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基本要求是:保证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迅速发挥投资效果;保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和均衡性。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的正确与否是保证各项工程以及整个建设项目按期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果、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条件。

2、二级进度计划

二级进度计划是在一级进度计划框架下,由工程公司编制出版的各分部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主要约定各分部工程间的进度接口。如设计二级进度计划和采购二级进度计划,二者对设计接口和采购提资等重要接口时间点进行明确;再如建安二级进度计划和调试二级进度计划,二者对系统的安装完工和移交调试的时间点进行明确等。

二级进度计划作为各分部工程的接口进度计划,起着横向协调各分部工程,按照一级进度计划的要求,同步向前推进的重要作用。

3、三级进度计划

三级进度计划是承包商按照所承担的合同范围,在二级进度计划框架下,对合同约定的工作编制的总体进度计划,作为承包商承担相应合同责任的附加要求列入合同文件。

三级进度计划根据各分部工程的划分,主要有工程设计三级计划(又根据设计范围拆分成核岛主系统设计合同、核岛辅助系统设计合同、常规岛设计合同和BOP设计合同等,对应每个合同包都有独立的三级进度计划)、设备采购和制造三级计划(根据设备供应商和采购包进行拆分,对应每个采购包都有独立的三级进度计划)、土建三级进度计划(根据核岛、常规岛和BOP工程进行拆分)、安装三级进度计划(根据核岛、常规岛和BOP工程进行拆分)、调试三级进度计划等。

三级进度计划应包括对应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活动。

4、四级、五级和六级进度计划

对于土建和安装这样较为庞大和复杂的合同包,其承包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四级、五级和六级进度计划,以有效指导整个现场施工按部就班地开展。

四级进度计划是对承包商所承担的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的细化,除了对主要工作的时间和逻辑上的细化外,还必须对整个工程量计划进行平衡,绘制总工程量曲线和各专业工程量曲线,并通过施工逻辑和工期的优化,尽量使工程量曲线趋近于抛物线。在工程量曲线的基础上,承包商还必须对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配置足够且合理的资源,包括所动用的人力和施工设备,以及相关的委托采购物项和消耗性物资等,编制与之相匹配的人力动员计划和曲线、重要设备和专用工机具配置计划和曲线等。这个过程需要重点关注的要点包括:人力和设备配置计划是否能满足完成计划工程量的需要;基本工作程序是否合理、实用; 施工设备是否配套,规模和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如何规划运输通道;员工的工作能力如何;工作空间分析;预留足够的清理现场时间;材料、劳动力的供应计划是否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等。

五级进度计划是承包商在四级进度计划基础上编制的月度施工计划。该计划采取三个月滚动出版的形式,每期计划内容包括当月施工计划以及后两个月的计划预测,以指导技术、物资等部门做好施工技术和物资准备,同时也使各施工队对后续进度安排有提前的准备。五级进度计划主要由各施工队负责制定和实施。

六级进度计划是承包商各施工队在五级进度计划基础上编制的周施工进度计划,即周任务单。六级计划采取双周滚动出版的形式,每期计划内容包括本周施工任务单及下周预计任务清单。六级进度计划由各施工队负责制定,由施工队下设各班组负责执行。

(二)、专项进度计划

在各级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为了保证某个重要节点或专项工作的按期完成,需要跨板块、跨专业、甚至跨承包商间通力合作的时候,往往需要用到专项进度计划。

专项进度计划由工程公司统一组织编制,所有参建单位在执行原有各级进度计划的同时,投入优势资源,在该部分工作中执行专项计划的安排,优先确保该部分工作按要求完成,以确保专项计划得以有效实施。

在整个项目周期中,专项计划的级别应高于各级进度计划,但工程公司必须做好统筹策划,专项计划的数量不应过多,以免影响正常的进度计划体系的运行。

三、进度控制的过程

核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也必须遵循PDCA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对各级进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进行及时必要的跟踪和检查,并依据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对计划偏差进行纠正,对后续计划进行修订。在进度控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各种控制手段保证项目及各个工程活动按计划及时开始,在过程中记录各工程活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及完成程度。

(2)在各控制期末(如月末、季末,一个工程阶段结束)将各活动完成程度与计划对比,确认整个项目的完成程度,并结合工期、生产成果、劳动效率、消耗等指标,评价项目进度状况,分析其中的问题。

(3)随时掌握各施工过程持续时间的变化情况以及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的变化等,及时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4)对下期工作做出安排,对一些已开始、但尚未结束的项目单元的剩余时间进行估算,提出进度调整的建议,以及相应的措施,根据已完成状况做新安排和计划,调整计划网络,重新进行网络分析,预测新的工期状况。

(5)对调整措施和新计划进行评审,分析调整措施的效果,分析新的工期是否符合目标要求。

四、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要有效的进行进度控制,必须对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事先采取措施。

对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很多,可归纳为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设备与构配件因素、机具因素、资金因素、水文地质与气象因素以及环境、社会因素等。

人的因素是最主要的干扰因素,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项目的特点与项目实现的条件认识不清。比如过低的估计了项目的技术困难,没有充分考虑到设计与施工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开展科研与试验,这既需要资金也需要时间;

(2)对于工程建设工作的协调不力,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不稳定;

(3)对建设条件事先没有搞清楚,对项目的交通、供水、供电问题不清楚;

(4)对于施工物资的供应安排不清楚,物资供应与施工进度不匹配,物资供应不配套等;

(5)项目参加人员的工作失误。如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拖拉,领导层不能及时决策或决策失误等;

(6)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失误。

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才使进度控制显得十分重要。在施工过程中,管理者一旦掌握了实际进度情况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之后,其影响大多是可以得到控制的。

月进度计划范文5

关键词:施工进度计划 编制与审批 控制与调整 进度监理

将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编制成计划,即为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审批进度计划,控制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差距,根据差距情况发出调整进度计划的指令;在兼顾质量、费用、安全与环保等几个要素的同时,使工程能按预期工期完成,同时使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必需的施工资源得到最有效、合理、经济地配置与利用。

一、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进度计划的编制

1.总体进度计划

总体进度计划是用来指导工程全局的,从开工一直到竣工为止,各个主要环节的总的进度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

(2)完成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需要的工期、起讫时间;

(3)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完成的工程量及现金流量估算;

(4)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配备的人力和机械数量;

(5)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案和施工方法等;

(6)施工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人员,实验室配备等内容。

2.年、月(季)进度计划

由于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仅有工程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对进度监理是不够的,尤其是当项目较大时,还需编制年度和月(季)进度计划。

年进度计划是按路基、路面、基础、墩台和桥面等分项工程划分工程项目。

月(季)进度计划主要是确定月(季)施工任务,具体用来指导施工作业,进行月(季)施工中各项指标的平衡、汇总,以便综合衡量完成的工程数量和工程投资,作为考核月(季)施工进度情况的依据。

3.关键工程进度计划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关键工程,其施工工期常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总工期的长短,因此需单独编制服从于总体进度计划的关键工程进度计划。

(二)进度计划的审批

1.提交进度计划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书面提交一份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一份有关全部支付的现金流动估算;一份有关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

2.审批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之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总监办。进度计划的审查内容包括:

(1)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①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中的总工期必须少于或等于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

②各施工阶段或单位工程(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安排合理,如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计划应步调一致,使工程对资源的需求趋于均衡;时间安排上,如各施工阶段的起讫时间应合理;

③易受冰冻、低温、炎热、雨季等气候影响的工程应合理安排时间,如沥青混凝土路面浇筑应安排在气温较高时进行,必要时昼夜连续工作,但应采取有效的预防中暑、烧灼等劳保措施;

④应提前计算出动员、清场、假日及受恶劣天气影响的时间天数,并留有调整余地。

(2)施工准备的可靠性

①所需主要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运送日期已有保证;

②主要骨干人员及施工队伍的进场日期已落实;

③施工测量放样、材料检查及标准试验的工作已安排;

④进场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三通一平”已解决或已有可靠的解决方案。

(3)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

①各单位工程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及投资额应与承包人设备和人力状况相适应;

②各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应与承包人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相适应;

③关键线路上的人、料、机安排应与非关键线路的相适应。

当监理工程师通过充分地调查了解,确认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合理的,与其实际的技术、装备能力相适应,且切实可行,尤其是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安排合理,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准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并通知承包人可按计划安排施工;否则要求承包人修改并重新拟定一份工程进度计划,再次通过审批方可。

二、进度计划的控制与调整

(一)进度计划的控制方法

1.横道图比较法

横道图适宜于集中性工程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或简单工程的进度计划。在实施中,在计划进度横道线下方同时标出各分项工程或施工工序的实际进度,并将二者进行直观比较;通过比较,使进度控制人员可以及时掌握进度。

2.S曲线比较法

S曲线可直观反映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际进展过程中,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曲线绘在同一个坐标系中,每隔一段时间进行直观比较,如计划进度曲线与实际进度曲线大致符合,则进度正常;如实际进度曲线在计划进度曲线的上方,则表明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提前;如在下方则表明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

3.“香蕉”曲线比较法

在“香蕉”形曲线中,各项工作均按最早开始时间和最迟开始时间绘制,这两条曲线具有相同的起点和终点,形成了香蕉形状的闭合曲线。一个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曲线应处于香蕉曲线包络的区域之内。

4.网络计划图检查法

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应根据各工序(或施工过程)的先后顺序及相互间的逻辑关系用网络计划图来表示。通过计算求出各工序的起讫时间,找出关键工序及相应的关键线路,而关键线路上某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比计划增加,则一定会造成整个工期的延长;非关键线路上某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比计划增加,一般情况均有调整的余地,但不能超出非关键线路具有的机动时间,否则非关键线路有可能变成关键线路。

(二)进度计划延误的处理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一般称为延期。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具体资料,以供监理工程师审批;延期获得批准后,需重新编制新合同工期的进度计划,并再次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延期获得批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合同规定,事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或虽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但延误时间超过总时差会造成整个进度计划的拖延。

(三)进度计划的调整

对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是进度调整的依据,跟踪检查的主要工作是现场实地检查进展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定期收集反映工程实际进度的有关数据,收集的数据必须全面、真实、可靠,以避免判断不准确或决策失误。

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产生的工期延误无权获得延期,则必须在原计划基础上加快进度,压缩工期,逐步调整,以符合原进度计划的合同工期。

1.改变原计划关键线路上关键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1)将顺序施工变为平行施工;

(2)将顺序施工变为搭接施工。

2.缩短原计划关键线路上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

(1)循环优化压缩法

第一次压缩关键工作持续时间后,可能其他线路变成了新的关键线路,但达到要求工期,需要再次压缩。如此循环,逐渐逼近,直到达到所要求工期。

(2)简易优化压缩法

该法对于线路较少的网络图较方便,不但要找出关键线路总工期,而且要找出次关键线路,然后将关键线路、次关键线路的工期一次压缩到要求工期。最后将已压缩时间的工作填入原网络计划图,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工期。

三、结束语

计划进度的不变是相对的,实际进度的改变是绝对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期、质量、费用三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所以说,在工程实践中,应将施工进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达到质量目标的前提下,使费用最少。

参考文献:

[1]裴晓梅.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投资控制中应注意的问题.山西建筑,2010(2)

月进度计划范文6

1.1进度报告机制

设计分包单位每月定期向项目现场及设计总体院提交设计工作进展报告,反映其所承担设计工作的当月实际进展(文件出版、里程碑等),提交下一个月的主要活动和工作计划,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进度报告在传递信息、反馈问题、加强沟通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2进度动态管理

对进度计划的管理采取本月检查完成情况、下三个月预报的动态跟踪方式,同时,根据设计进度计划提前编制内部接口和外部接口计划,并根据资料到位情况随时更新接口计划和设计计划。对影响到施工里程碑的重要图纸缺资料情况提交书面文件,使设计、施工、业主各方及时了解问题并采取措施。

1.3定期的设计进度协调会

设计分包院与设计总体院每月召开一次设计进度协调会,所有设计单位参加的多方设计协调会约2~3个月召开一次。设计进度协调会有利于总包方对设计进度的了解控制,也有利于各方交流专业技术问题和设计管理问题,是各设计单位信息交流的平台。

2阳江核电厂工程设计进度管理中的问题

2.1计划工期

阳江核电厂工程在参考其他CPR1000项目的基础上,制定的单台机组计划工期是56个月。在编制工期计划时,对于参考电站的不同点考虑不够完善,如:施工逻辑、设计方案、承包商的人力资源等。该工程常规岛主厂房框架与楼面同时施工到顶、500kV开关站进出线方案反复变化等,这些都导致原计划一级里程碑调整,以及后期调试工期紧张。1号机组实际工期63个月,比原计划多7个月。

2.2二级进度计划的联动性

为保证一级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虽然各板块二级进度计划编制时都有提前考虑局部施工计划,但板块间的接口点和逻辑关系仍然不够明确和清晰,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各板块的二级进度计划的匹配性不强,联动性差。各板块计划不匹配,不能形成联动,造成下游施工的二级进度受影响。

2.3采购进度计划的执行

采购进度计划的执行主要以单个或成组采购包的形式进行,采购二级进度计划也是按采购包安排进度计划,未考虑向设计提资的问题。设备制造方面,核岛和常规岛主设备制造进度普遍延误,辅助设备中也存在设备到货时间晚于计划时间的情况,对现场施工造成影响。

2.4BOP进度计划

阳江核电厂工程承担BOP数量较大,较多BOP并无参考资料,部分BOP施工进度受计划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等因素影响,计划普遍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二级施工计划、三级设计计划与实际施工时间之间偏差很大。

3进度管理改进建议

根据阳江核电厂工程设计进度管理中摸索出的成功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其他核电项目的设计分包院的进度管理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3.1加强各方进度考核指标的关联性

阳江核电厂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设计总体院、设计分包院、施工承包商进度考核与里程碑不一致的情况,部分里程碑形同虚设。建议加强各方进度考核指标的关联性,不仅能激发项目参建各方达到进度考核指标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业主对项目进度的管理。

3.2参与进度策划

阳江核电厂工程设计分包合同规定,工程设计三级进度由工程总包方负责编制,设计分包院在计划编制阶段不能参与,因此对计划的管理没有主动权,计划执行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建议设计分包院能积极争取参与到设计进度策划中,根据设计规律、设计方案编制更合理的设计三级进度计划。

3.3加强信息跟踪与经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