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公共财产范例6篇

爱护公共财产

爱护公共财产范文1

蔡元培先生在其著《中学修身教科书》系统阐发了其社核心价值观与主体责任观:社会应极力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财产、名誉,这应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人对社会应该尽的基本义务是“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其概括精准、分析透彻、科学合理,具有很高的思想、学术价值。对于我们当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共识和道德观具有重要启迪:第一、文明社会必须坚持维护生命、财产、名誉等人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成员必须积极履行博爱与礼让的基本社会道德义务。第三,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必须体现真正的价值共识和主体实践性。

关键词:蔡元培;社会价值观;责任观;现代价值

蔡元培先生在20世纪初曾应商务印书馆之约撰有一本《中学修身教科书》并于1912年由该社出版发行。至1921年9月不到十年,出版印行了16版,足见其影响很大,广受欢迎,这可以说是我国伦理学发展史上一本现代经典。尤其是其“社会”一章,论述了社会核心价值观或者换句话说社会所应极力维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财产、名誉,以及人对社会应该所尽的基本义务即“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其概括精准、分析透彻、科学合理,具有很高的思想、学术价值,且对于我们当下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富有启发。

一、总论

人之修身,不仅要自修,而且还要在家庭、社会生活中通过践行相应道德义务去修养自身。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秉持怎样的核心价值观,或者说社会应该维护人的哪些基本权利?人又应该对社会尽怎样的基本义务?

对于前者,蔡先生认为,生命、财产和名誉是由每个人组成的社会所应该极力维护的人的基本权利,也即是社会最应重视和秉持的核心价值,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生命都不能维护,必然导致社会的灭亡或解体。财产是维护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命的物质保障,因此,财产权是仅次于生命权的基本人权。人不仅是一种肉体存在,而且是一种精神存在,如果说,财产权是人的物质权利的基本体现的话,那么,名誉则是人的精神权利的集中体现,因此,“名誉”同样是弥足珍贵的人的基本权利。

人享受了社会赋予并保护的权利,也应该尽自己对社会的义务。那么,最基本的义务是什么?蔡先生提出两项:“博爱与公益”“礼让与威仪”。实际上讲的就是我国传统道德中两项最核心的道德:仁与礼,它们也确实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秉持的两种基本态度与应尽义务。名之以“博爱”又承认“等差之序”,实现了传统仁爱思想和西方博爱思想的融合。“公益”无非是“仁爱”或“博爱”之实践。礼之本质在于内有爱敬之心,外有谦让之行,既然立足于实践,因此,以“礼让”命题。礼让是人际交往之礼,“威仪者,对于社会之礼让也。”蔡先生这里所谓“威仪”这个概念,是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与语境下的特殊表达,实际上指的是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应具有的公共文明行为和素质,是礼的社会公共实践。

上述这些内容以我之见可概括为:社会核心价值观与主体责任观。蔡先生概括精准,论证慎密,深有启发,足资借鉴。

什么是社会?在蔡先生看来,“凡趋向相同利害与共的人,集而为群,苟其于国家无直接之关系,于法律无一定之限制者,皆谓之社会。”①这是蔡先生给社会下的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社会即众人组成为群,只是这群人是有共同的价值趋向和共同利益的人,因此,社会的外延范围可大可小,不过,由于各国社会特性不同,虽然有时也会言及人类社会普遍价值,但社会却大多指一国内之社会。社会就是界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公共领域,现在有时把它叫作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等,总之,相较于家庭私人生活领域,社会属于公共生活领域,另外,它也不同于国家政治关系主要是用政策、法规、法律来处理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在社会中,主要是通过道德、文化、习俗来调节人的生活的。

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人对社会如何报效呢?这就是要“广公益,开世务,建立功业,不顾一己之利害,而图社会之幸福。”②因此,公而忘私是美德,自私自利是恶德,社会进步取决于这两种人的多寡。

人在社会上有两种基本义务:一是公义;二是公德。“公义者,不侵他人权利之谓也。”③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有所为,消极义务是有所守。那么,要守什么呢?这就是人的基本权利:生命、财产、名誉。生命是人的最高权利,也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财产是维护人的生命的物质基础,只要是正当所得,必须保守,神圣不可侵犯。名誉是人的精神生命,是积德累行而来的,是人的无形资产,别人不得谗诬污蔑。这三项基本人权不仅是法律,道德都要极力维护,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秩序。

维护基本人权是消极义务,人对社会的积极道德最基本的是博爱。博爱之德的起点是能够心怀恻隐之心,对于处于人生困厄苦境的人伸之以援手,赈济扶助。赈穷济困,还只是弥补缺陷,博爱之更高要求,就是为社会长远发展而做贡献、求进步、图公益,开世务,建功立业,造福社会。

上述所述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类似于孔子所言之忠恕之道。“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二者,一则限制人,使不可为;一则劝导人,使为之。一为消极之道德;一为积极之道德。一为公义,一为公德,二者不可偏废。”④

二、分论

1生命

生命对于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维护人的生命存在与安全是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已经不仅是个道德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要的是人们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生命存在与安全。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当我的生命即将受到危害时,我不能坐受其害,而是要全力抵制。合理尺度的正当防卫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为道德所支持。其合理尺度就在于维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伤害而不能因怒过度伤害对方,在正当防卫之外的治罪制裁之责应有国家法律来承担。如果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国家也要治罪,以防徇私情而忘公义。这种自保其命的生命安全教育非常平实可靠,确实是修身之要。

法律亦有杀人之事,这在中国古代就是“大辟”之刑,也就是“杀头”,大辟之刑或者死刑,要不要废弃?在学界和各国的执法实践中都存有争议。从狭义的“大辟”即“杀头”的行刑方式来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在世界各国的执法实践中已经基本没有了,当然,西方很多国家还有“绞刑”的习俗,这显然从保留全尸的角度看,较之“砍头”文明多了。当代世界,也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则还没有废除。应该如何办?蔡先生认为:“故昔日所行之刑罚,有涉于残酷者,诚不可以不改,而悉废死刑之说,尚不能不有待也。”⑤虽然现代社会,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但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实践的角度看,蔡先生此说非常符合中国实际情况,虽然是近百年前之论,至今仍是平实之论。

一人之正当防卫为法律与道德所允许,那么,一国之正当防卫自然也理应受到国际公法和道德的支持。所谓一国之正当防卫,显然这是指国与国因利益纷争而起的战争中的杀人行为,这是出于国家命令所为,只要是在交战场合,这都是有道义合法性的。但是如果是对方不战或者战败而降服者,即使在双方开战之际,也不能加以危害即所谓“缴枪不杀”原则,这是国际公法和道义所坚持的原则。

在“生命”这一节里,蔡先生着力论述了如何维护生命存在的伦理原则,从个人层面讲到了正当防卫的道德尺度,死刑存废问题在20世纪一直是生命伦理学或者社会学的热点问题,蔡元培先生的观点,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仍然有现实借鉴意义。关于战争中的杀人行为的道德尺度的相关论述,是完全符合战争过程中对待人的生命的伦理一般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2财产

财产是维持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条件和生活的基本保障,是人经过一生勤劳努力得来的,因此,财产权是仅次于人的生命的基本权利,因此,盗窃之罪也是仅次于杀伤的罪恶,这是古今中外相同的看法。

那么,财产权最初是如何产生的?一是先占,二是劳力。有的东西,本无所属,我先取而有之,这也没妨碍别人的权力,这就是所谓先占。先占实际上是劳力的一种,无论是耕地打鱼,发现无人之地,无论难易都需要劳力。劳力是一切财产权产生的根据。凡是不劳而获者,不得谓之财产。如人享受空气,空气不是财产,而要获得山禽野兽,则需要劳力,耕而得粟,造而得器,@都需要劳力,因此,其成果都成为其人之财产。

拥有财产并以此为资本而赢利、自由处置自己所属财产,这都是财产权。一个社会是否尊重并维护财产权,是其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如果不尊重财产权而横敛暴夺,不仅不能保证社会秩序,而且会阻碍人民的勤勉之心,使社会走向堕落。财产权之维护既要依靠法律,也要依靠道德。人民拥有财产蓄积权、遗赠权,这不仅可以惠及子孙,养成人民勤俭之德,也可培养慈善捐助社会之义举。

财产权的取得,无论是先占、劳力还是遗赠,其要旨是一样的,就是不可侵犯,这既包括自己之财产不容侵犯,别人的财产也不容侵犯。因此,人围绕财产问题上的根本义务有四,一是关于他人财产的直接义务。二是关于借贷的基本义务。三是关于寄托的基本义务。四是关于交易的基本义务。对于别人财产之直接义务方面,盗窃之不义,是小孩都懂的,也是法律严禁的。从道德上看,以虚伪之术,诱骗财物,其罪同于盗窃,还有貌似廉洁而实则阴占厚利者,如官员之、,其罪比迫于饥寒而行窃者,其罪大矣。关于借贷,借财之人,不仅有偿还之责任,而且当感谢其恩意。贷人财产者,不但有要求偿还之权,而且还可以要求适当之酬报,当然不能过分,乘人之危,要求过当之息,是道德的罪人。至于朋友亲戚,则要更加重义轻利,则有利于双方关系的增进。借贷双方都应遵守借贷期限,这也是应该遵守的道德义务。关于寄托与受托方面,保守他人财物尤其应该慎重。不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除非是天灾时变,不能损害,完壁归赵,这是受托者的应守之德。而委托者应该尽其对保守者之酬劳报答之责。财物的交易,是由人类进化和社会分工形成的有利于社会的活动。以劣充优,以粗充精,作伪欺骗,应以商贾道德加以规范约束。虽眼下占了一点小利,但信用一失,损失更大,西方谚语说:正直是最高的策略,真是至理名言!人与财产,有直接的关系,如不恪守道德,在不知不觉间就容易犯错。盗窃已经属犯罪,犯者较少,而借贷交易,往往违背道义者比较多。对待财物,当得则得,当给则给。一定要见利思义,坚守道义,如果人人能如此,则是人生与社会之福。

蔡先生这些论述在当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有特别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财产的先占原则不仅对于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甚至对于处理国与国的领土纠纷都有借鉴意义。劳力是财产权产生的根本,这对于树立不劳动者不得食的观念,培养人们的勤劳品德都是非常重要的价值理念。正如俗谚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对他人财产的直接关系中,盗窃是仅次于杀伤的第二大罪,这是一种基本价值认识,与世界各大宗教的道德诫律“勿偷盗”等是完全一致的。特别是对于欺骗诈财和贪官阴取的批评,真是切中我们当下社会的时弊。在当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和网络环境下,各种诱骗钱财的事层出不穷,防不胜防,贪官污吏盗取人民和国家财产,真是大罪。因此,在社会治理和加强吏治中,既要纠正社会的诈骗钱财的歪风邪气,也要继续坚持反腐倡廉,端正政风。在民间社会的人与人的财产交往中,在借贷、信托和交易中,都要恪守相关道德,培养诚信品质,各尽自己义务,促进社会经济生活良性发展,促进社会风气逐步好转。近些年来,由于社会道德风气不太好,这些基本的价值观似乎已经为人们所淡忘,为此,重申和坚持人们面临财产问题时的这些道德义务与规范,就显得非常重要。

3名誉

人区别于动物之处,在于人有精神需要,重视名誉是人区别于动物之处,正如孔夫子所说:“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也。”(《论语・卫灵公》)人之名誉不仅涉及到生前还影响到后世,所以古今忠孝节义之士,都非常重视名誉的价值。名誉来自于天才或者长期的努力奋斗,获得实属不易。因此,人对其爱护甚于财产生命,也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名誉是一种无形的精神价值,法律制裁时有不济,以道德保护人的名誉显得更为重要。

毁坏人的名誉的恶行恶德主要是:谗诬和诽谤。蔡先生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无中生有,虚造事实以污蔑他人,而后者是将他人的不检放大,加以恶评。这两种恶德恶行,虽然就恶的程度上略有区别,但其危害都是很大的。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诽谤体现出诽谤者的恶意和嫉妒之心,谗诬更是无中生有,污蔑他人,严重的可导致人身败名裂。谗诬和诽谤,这两种恶行其根源所自何由?蔡先生认为有三:一是嫉妒,二是猜疑,三是轻率。嫉妒,在社会心理上是一种挫折心理,只有不如别人的才会嫉妒别人,一般嫉妒不会发生在长上对下或者处于优越状态的人。嫉妒是在别人的成就中寻找痛苦,而不是在自己已经取得的成绩中寻找快乐,因此,这是一种不健康而且悲哀的挫折心理,在这种挫折心理驱使下,就容易导致攻击行为,这就是谗诬和诽谤。过去常常说“东方式嫉妒”就是我不行也要把你拉下来,而不是知耻近乎勇,努力奋斗超越别人。猜疑也可导致谗诬和诽谤。猜疑就是所谓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暴露出这类人自身修养不高和心灵的龌龊,因此,人应常抱持一种“来说是非者,必是是非人”的警惕态度,防止这类小人对别人名誉的谗诬和诽谤。轻率之人可能本无恶意,不了解情况,轻率判断,或者由于平日和被谗诬和诽谤的人有过节,所以常常以恶意主观臆断来做判啵这实际上等同于谗谤,因此,不可不谨慎。按中国人的道德传统,往往鼓励道人善,隐人恶。当然揭露有害于社会的恶行,与攻击损人名誉之事,完全是两码事。

蔡先生对谗诬和诽谤两种恶行恶德的人性根源的分析,入木三分,对我们防止别人谗诬和诽谤具有警示作用,对加强我们自身修养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道德是在善与恶的斗争中进步的,惩恶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在维护善,弘扬善。因此,对谗诬和诽谤两种恶行恶德进行批判,必然会有利于维护人的名誉权。

4博爱与公益

生命、财产、荣誉都是社会所应极力维护的基本人权和人的根本利益所在,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只有这些方面都受到尊重和保护,才可以说是生活在一个正义的社会,而自觉维护这些权利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的正义品质。

蔡先生还从其积极道德与消极道德的角度将博爱与正义对举,来定义分析博爱。既重视前者的有所为,又重视后者的有所守。认为博爱是“人生至高之道德”,它导人以善,正义就是遵守国法,不悖公义,自觉维护生命、财产、名誉这些基本的人权,它能使人免于为恶。

“博爱者,施而不望报,利物而不暇己谋者。”⑥这种同类相恤,爱利他人的精神与行为是人区别于动物之处。蔡先生既承认人类基于普遍人性而有的博爱一切人的精神,同时,又很好地将仁爱的“爱有差等”精神包含其中,认为这种亲疏之道,正是博爱之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总是有个实行的先后顺序。这可以说是创造性地将西方的博爱精神与中国的仁爱精神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了,这是传统文化实现现代性超越的一个典范。

在蔡先生看来,人人有博爱之心,于其家,则会父子亲,兄弟睦,夫妇和。于其社会,则会无攘夺,无忿争,贫富不相蔑,贵贱不相凌,老幼废疾,皆有所养,蔼然有恩,秩然有序,正如时下一首歌所唱“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爱,确实是一切道德行为的高尚情感根源,因此,也为各大宗教所倡导,如儒家倡导仁爱,基督教倡导博爱,佛教强调慈悲为怀等等,只有具有博爱精神,才会实现家庭与社会和谐,从而促进人类幸福。

那么,如何实践博爱呢?首先应该见人疾病救之,危难救之,困穷补助之,这就像孟子所言的“赤子临井”的案例,人类具有相爱之天性,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人如果出于利己心的计算就会逐渐养成冷漠习性,人对人都不能相爱相助,又如何为社会、国家去出力牺牲呢?人在关键时候能挺身而出,就在于平时培养这种爱心。救人疾病时,如遇看护传染病,如本人尚有侍奉父母之责或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责任者,不能轻以身试,即使行善,也要考虑价值大小,这种思想可谓平实亲切,令人信服。济人以财,重在心意,而不在多少,受者应感恩,施者应真心,而不是沽名钓誉,反害其德。博爱之慈善捐助,也应立足长远,使受助者自立自强,以图永久福利,如果因扶助而使其浪费、依赖,反为害也。行博爱慈善公益之事,除了救困济穷外,最重要的还是要开世务,兴公益,这是我们每个人对社会的根本义务。人的才力不同,职务不同,但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努力为社会做出贡献,其事虽有差异,但效果是一样的。只有为社会做出贡献,才不会虚度人生。对社会的贡献,不仅包括在物质功利上建功立业,而且在文学艺术等精神文化领域所做的贡献,也是可以影响当代,传之后世的不朽功业,这样可以推动社会进步,才是人生最大博爱也。量力捐财,以行公益,可以做哪些事呢?蔡先生举例:“修河渠,缮堤防,筑港埠,开道路,拓荒芜,设医院,建学校皆是。”⑦但他认为最有益社会的是建学校,还有设育婴堂、养老院,这一切都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爱护社会公共事物与设施,可以说是行公益的另一体现。这与我们所讲的“爱护公共财物”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是完全一致的。人知损害别人东西要赔偿,然对公共财物,则公然毁损,诸如攀折公共花卉树木,应学习西方爱护公物之美习。“国民公德之程度,视其对于公共事物如何,一木一石之微,于社会利害,虽若无大关系,而足以表见国民公德之浅深,则其关系,亦不可谓小矣。”⑧

蔡先生论述博爱之价值,博爱之落实于实践即为行公益,慈善捐助,救人困厄是博爱,量力捐财,以助公益是博爱,为社会发展做出物质或精神上的贡献是更大的博爱与公益。这些都是博爱公益方面的有所为,而爱护公共财物则是博爱与公益有所守的社会责任、义务与美德,对当今中国尤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5礼让与威仪

如果说仁爱与公益是一种积极性的道德义务的话,那么,礼让与威仪就是有所守的消极性道德义务。我国素有“礼义之邦”之称,儒家文化不仅重视仁,也重视礼义,正是人民循礼行义,才会有“礼仪之邦”即文明之邦的美誉。

孟子曰“辞让之心,礼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礼的本质之一是辞让,因此,称礼让。只有礼让,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避免冲突而增加和谐、促进幸福。

义为礼本,礼以行义。义表现于仪容举止即为礼。“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夫礼者,所以别尊卑、异贵贱。”(《淮南子・齐俗训》)“少长贵贱不相逾越,乱不生而患不作。”(《管子・五辅》)因此,蔡先生说:“礼者,因人之亲疏等差,而以保其秩序者也。其要在不伤彼我之感情,而互表其相爱相敬之诚。”“礼之本始,由人人有互相爱敬之诚,而自发于容貌。”⑨这些观点都是深谙中国传统道德要旨之论。

礼的本质除了让,另外就是对别人和社会表示礼敬或恭敬,因此说“恭敬之心,礼也”(《孟子・告子上》);“有礼者敬人”(《孟子・离娄下》);“恭者,礼之本也。”(王符:《潜夫论・交际》);“君子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则民作让。”“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民不争。”(《礼记・坊记》)礼不仅是恭敬之心,还包括对他人发自内心的诚爱之心,即仁心,因此,“礼,既本乎感情而发为仪节”⑩,是质与文的统一,“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如果没有内心的爱敬之心,那么外在的仪节就变成了虚伪的做作,因此,“礼以爱敬为本。”B11

礼不仅要明其理,更要践其行,当代社会的国际交往较之古代为多,所以,公民应注意国际交往礼仪礼节。在日常交往中,总是要以谦让为用,虚心平气扬人之善、宽谅其过,不炫己长,成人之美。在深层的思想交往中,应该秉持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的原则,平心以求学理事理,不要意气相争,而要温良谦恭,薄责于人,这样才会维护交际秩序,不致影响人际关系。

人之相交,不限于人际,还要与社会公共秩序打交道,因此,除了礼让,还需要威仪。“威仪者,对于社会之礼让也。”B12蔡先生这里所谓“威仪”这个概念,是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与语境下的特殊表达,实际上指的是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应具有的公共文明行为和素质,以此表达对社会秩序与文明的恭敬和礼让。比如不能在公共场合垢衣被发,大喊大叫,又比如,在赴丧礼时,不能谈笑风生等等,都是对别人和社会的无礼之举。

三、析论

蔡先生的社会价值观与责任观,与时下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社会价值共识即“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相比,它有什么特点?通过二者的比较,对我们形成社会价值共识,加强核心价值观与道德观建设有何启示?

第一、文明社会必须坚持维护生命、财产、名誉等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社会和每个人都应该极力去维护的核心价值。能否尊重和维护这些基本人权,是一个社会文明状态的基本表征。一切社会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观建设和良好的社会治理都应以此为目的和目标。

反思当下社会,法律层面的正当防卫和死刑犯罪执行等,可以说我国社会似乎都已经有长足进步。但从社会价值观与道德观的层面看,人对生命的敬畏意识和维护意识令人堪忧。杀人越货的事和恶性案件似乎是越来越多了,为了区区几百元钱,就可以因谋财害命而杀出租车司机。杀师案、杀亲案甚至灭门案这样的恶性案件,在古代社会很难听到,在当代社会似乎也是有相当的发生概率,当然还有诸如“小悦悦事件”所体现出来的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漠视。总之,在形成社会价值共识时,必须重申或十分重视生命价值的至高性和基础性,忘记了这一点,一个社会的人道主义基础就没有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自由主义权利思想的影响,人们在财产权方面的意识似乎是有所增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力的增强以及个人意识的增强,个人之间的借贷、信托之类的事,实际发生率变少了,人与人在财产交往方面的基本伦理准则在私人交往领域还是被恪守的。商品经济带来了交易活动的增多,市场经济社会的商业道德状况并不是太好,蔡先生所批评的以劣充优,以假充真,坑蒙拐骗等等,在现代社会中是越来越糟糕了,这种诚信缺失的不良道德环境和市场秩序曾经引起国人忧虑,现实与虚拟环境中的各种骗术令人防不胜防,这些都是以直接夺取别人的财产为目的的,这不能不说是我们下社会道德失落的一个重要表现。蔡先生批评的官员以阴暗的形式,掠取人民和国家财产的事,在当代也是愈演愈烈,这些人的行为正如蔡先生所说,其恶劣程度远比那些迫于生活贫穷而偷盗的人还要恶劣。要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必须加强社会经济―道德环境治理,更加有力地打击那些直接掠夺人民财产的各种诈骗犯罪和官员贪腐,切实维护人民和国家的财产安全。

当代社会,随着网络技术和传媒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联系和虚拟交往更加方便快捷,这是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利用传媒和网络毁人名誉的不良事件。现代社会,维护人的名誉与尊严,应成为每个人的价值信念,这需要公民首先要加强自己的个人修养,多道人善,隐人之恶,而不是相反去谗诬和诽谤别人。同时也要加强相关社会环境建设与法制建设,以制度的力量切实维护人的名誉权,从而促进社会尊重并维护人的名誉与尊严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第二、社会成员必须积极履行博爱与礼让的基本社会道德义务。

爱的情感是一切道德的积极性源头,我国社会经过长期以来的政治斗争特别是时期对人权、人道的摧残,加上近三十多年来,利益最大化、人性自私化的再次冲击,使我们人性中的爱的情感资源有所淡漠,要使我们社会真正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在形成价值共识和道德观时,务必要从这种根源性的仁爱与博爱精神教育开始做起,逐步唤醒人性中的善端,增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爱情与善意,与人为善,在相互帮助、实践公益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社会与人际的信任,因此,一定要讲仁爱,行公益,这确实应该成为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友善”与此有类似之处,但总觉得“友善”的表达,意义不如上述博爱表达更加明确。如何将传统的仁爱思想与西方的博爱思想融会贯通起来,丰富我们的“友善”价值观并加以实践,这是培育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观与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现代社会已经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社会,仁爱的感情往往形成于熟人之间,它虽然可以向陌生人推扩,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现代道德建设,不仅要依赖爱的有所为的积极情感,而且,要依赖礼义之有所守的理性精神资源。现代生活的公共性日益增强,有所守,讲求遵守公共文明规范、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自古以来素有“礼义之邦”之称,但传统道德所讲礼让大多限于熟人间的礼让,这是有可能的。但由于我国传统社会公共领域并不发达,人们步入现代公共生活的时间还不长,人们缺乏社会公共生活的道德资源,因此,在与世界交往的过程中,国人当下的某些公共文明素质的低劣已经成为令人十分难堪的事情,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是不相称的。蔡先生所讲的“礼让与威仪”的基本精神,对于我们当代社会有非常重要的针贬意义。

第三,社会核心价值观建设必须体现真正的价值共识和主体实践性。如果我们把蔡先生所讲的社会核心价值与责任观与时下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社会价值共识部分的内容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以比较的话,就会发现,前者可能会更无疑义的形成真正的价值共识并且具有较强的主体性与实践性;如果说“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还只是一种社会理想图景的抽象理念的话,而“生命、财产、名誉”则更具有一种主体性、实质性的目的性价值;如果说前者仅仅是一种抽象价值观念的话,那么,仁爱与礼让的责任观就是一种主体性、实践性的德性,价值观不仅是人们所崇尚的好的事物,为了实现这种事物还需要将之化作行动,如果没有行动,再好的高尚价值也难以实现。正如所认为的那样:“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B13蔡先生的社会价值观与道义责任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价值观念与道义实践的统一,具有更强的主体参与性、实践操作性,在我看来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和共同责任。

【 注 释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B11B12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6、207、208、209、211、217、219、220、221、221、221、222页。

爱护公共财产范文2

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书【1】

为了规范学校财产管理,明确责任界限,减少学校财产的损失程度,真正做到人尽其美,物尽其用。同时也是为了培养学生爱集体,爱公物,讲文明的良好习惯和管理能力。特制定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书。

一、要求

1.人人有责,保管班级财产。包括桌、凳、玻璃、门、锁、扫把、簸等要完好

2.不在桌凳上、墙壁上乱涂写、乱刻画、乱粘贴。

3.班级财产由班主任和学生共同负责管理。

4.班级财产的管理情况作为班主任工作考核和先进班级评选依据之一。

二、检查

1.班级财产学校负责配备完好后,并列出清单,由班主任验收签字即日起执行本制度。

2.班级财产管理原则上期限为一学年,学期结束时进行统一检查验收。

三、财产的维修、更换与赔偿

1.班级财产在使用过程中正常损坏的,由学校负责维修、更换。

2.属于管理不善,人为造成财产损坏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3.对故意损坏财产者,除赔偿外,并给予必要的校纪处分。

四、财产价格

学校负责人签字:

日期:

班主任签字:

日期

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书【2】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学生爱护公物的意识,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根据学校相关要求,总务处与各班签订本责任书。

一、各班主任为本班财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班财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求达到以下目标:

1、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学生认真学习落实《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财产管理制度,做到全方位,持久地开展财产管理工作的室任教育,增强全体学生自觉爱护公共财产意识。

2、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财产管理工作组织,由班主任任组长,制定本班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来保证财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3、本须做好财产清点工作:开学初要对教室内的课桌椅、讲台桌、黑板、门窗、玻璃、窗帘、标语牌、卫生清具、电视机以及教室内外的面砖等进行一次清点核实。

二、各班要努力做好财产保管工作,做到学生离校时,要关灯、关窗、拔下其他电器插头、锁门等基本工作。若不是人为造成财产损坏的由学校负责修理,若是本班学生在教室及学校其他活动场所进行有意损坏公物的,由本班负责,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取消班级和班主任评优评先资格。

三、学校总务处对各班财产保管工作具有检查、监督、管理职责,各班对财产情况要及时上报学校,学校将在期中,期末时检查验收。

四、各班主任要严格执行《锁阳城中心小学班级财产管理考核细则》。

五、学校在每学期内对财产管理工作做得出色的班级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学校、各班各执一份,班级一份需粘贴到本教室内,本责任书自签订之后起生效。

责任单位:

_____年级_____班

财产管理员(签名):

班班主任(签名):

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书【3】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安全,更好地落实班级财产管理责任制,提高小学生爱护公共财产的自觉性,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人人爱公物,公物人人爱的良好习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的正常使用寿命,使其最大限度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特与班主任及科任教师签定以下财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班主任和科任教师是本教室公共财产管理责任人。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每学期初按照班级人数配齐课桌凳套,定期检查桌凳、门窗、墙壁、讲桌等使用情况,若有损坏,除照价赔赏外,还将追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班主任管理责任如下:

1、班主任应在开学初将桌凳等班内学校财产登录造册,落实到人,并实施跟踪管理。

2、教育学生要爱护公共财产,不在课桌凳和墙壁上乱涂乱刻,不随意粘贴物品,不得踩踏、敲打、晃动课桌凳。

3、教育学生不得私自将课桌凳和能搬动的物品挪至室外或借给他人使用。

4、教育学生做值日时轻拿轻放,悉心爱护。

5、每天检查课桌凳使用情况,对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螺丝松动、开胶、破损的课桌凳应及时上报总务处,经总务处查验属实后由总务处处理和维修。

6、教育学生要自觉爱护公物,互相监督,发现破坏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7、班级人数若有异动时,应及时把异动情况上报学校,由学校搞好课桌凳的调整工作。

8、班主任异动时,做好课桌凳及其它财产的移交工作,明确各自的责任。

10、班主任要自觉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保管好学校配置给班级的财产,如有损坏或遗失除照价赔偿外(如课桌凳人为损坏,按每套150元进行赔偿或自购一套同型号同质量的课桌凳),班主任负连带责任,其经济赔偿比例为:当事人70%,班主任30%。

11、班级财产管理将纳入评模和评优等年终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科任教师管理责任如下:

1、上课时加强对学生的坐姿习惯的培养和教育,不让学生乱晃乱动。

2、教育学生不得在课桌凳上乱涂乱刻,对有损坏桌凳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和上报班主任。需要赔偿时,当事教师负主要责任。

3、科任教师在授课期间出现桌凳或其它财产损坏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将追究科任教师的相关责任,其经济赔偿比例为当事人70%,当事教师30%。

4、科任教师配合班主任管理班级财产工作将纳入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责任书效力

本责任书一经签定,班主任和科任教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完成规定的责任目标。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一年。

新建小学分管领导(签字):

爱护公共财产范文3

中国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和很多确立这制度的国家一样,家庭破裂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的纠纷。此前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婚后所得为共同所有。婚前没有特地去办理公证的个人财产,难免因在婚后混淆而共有。

近年来楼价猛涨,住房在婚姻中的分量大增,既是结婚的重要条件,也是离婚的主要争执。法院可能觉得麻烦,于是就有了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了清晰的划分。备受争议的有两条:一是婚前谁付首期,房子产权就归谁,婚后房子的升值也归谁;一起还贷的一方,只有不明不白的“补偿”二字。二是婚后父母赠房,产权归其子女一方所有。在此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无论是父母赠房,还是朋友赠巧克力,除了赠送人特别声明之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发言人说,这是基于保护个人财产的原则。很多年轻人都动用父母积蓄买房结婚,如果离婚时财产均分,那么对其父母太不公平。由于事实上婚姻前后购房一方多为男人,该司法解释被认为是保护了男人的利益,这在舆论中引发了争议。但是,几乎没有争议的是,媒体找出的正面意义,竟是很有必要打击一下女人在婚姻中的“拜金”习气。从此以后,她们会懂得为了爱情而结婚。这句话成为一句流行的称赞。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据统计,往往是在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男人为婚姻置房的比例较高。这是因为在这些地方,男人的平均收入明显高过女人。有调查表明,即便是受过相同的教育,从事相同的工作,完成相同的工作量,男人也比女人挣钱更多。很多地方的女人甚至根本就不挣钱。这些女人是否整天就闲着呢?当然不是,她们忙于生儿育女和洗衣做饭,而这些劳动通常都无酬可计。在中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女人不仅无酬劳动多,而且即便有钱也不能置房,因为村里不会给女人划拨建房的宅基地。

共有财产制意味着家庭成为一种经济共同体。有人认为,这是男权社会对于遭受普遍性劳动剥夺的女人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本身不够平等,但是也总算提供了一种救济渠道。新的司法解释,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名义破坏了这种经济共同体,也就是对这种救济渠道的阻塞。再说,对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的保护,本身就是对于共同所有人的个体权利的侵犯。

爱护公共财产范文4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今天早上的集会讲话,我们谈两个问题。第一个关于财产保护。第二,关于学习。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爱校 爱自己

上周三,全校各班的财产保管员兼网管由总务处张主任对大家进行了集中培训,还和各班签订了财产管理协定,爱护公共设施,保管各班财产,是我们对同学们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每学期开始和结束,学校总务部门都要对本班的财产进行检查,登记,看看有没有人为的损害,如有人为破坏,就要进行赔偿。现在每个教室的公共财产越来越多,越来越贵,越来越为我们的学习提供了方便,尤其是对提高了课堂效率,帮助同学们学习搭建了很好的平台,刚刚结束的“信心成就梦想”的主题班会各班都使用了电子白板,效果比单纯的说教要好得多。这么多的好东西,我们怎么保管,如何科学使用呢?如何杜绝人为的破坏呢?我们全校同学一定要有一个共同的意识,财产保护靠大家,制度规范很重要。

学校为了让各班的财产能得到很好的保管,还专门设置了财产保护奖励,对于财产保护完整,没有人为破坏的班级,学校将给这个班一定的奖励,政教处也将财产保护纳入文明班级的考核之中。

教室里除了常规的桌椅板凳,最昂贵的就是电子白板,安装一个多月来,各班都有自己的网管员,在管理上各班都有各班自己的规矩,在这里,我想说的是,电子白板最金贵的地方就在于按程序开启,要保持电脑主机的干净和投影屏的环境的干净,为此我们要求网管及时开关电脑,每周对黑板粉笔槽里的粉笔灰完全清理赶紧,但大扫除检查反馈的情况,做的不是很好,有的班级粉笔槽中的粉笔灰都堆满了。我们在这里提出来,本周五的大扫除,各班一定要把粉笔槽的灰尘清理的干干净净,最好的是每天中午都清理,每天保持干净,这样我们白板就能使用得更长久。

同学们,保护财产其实就是举手之劳,你不破坏就是保护,你规范使用就是爱护。各班的财产保管员除了有保护的义务,更重要的要有宣传提醒的义务。

再说说学习。上周五我们在阶梯教室进行了七年级的阶段表彰会,七年级进校时间只有百十来天的时间,我们进行了入学教育、行为习惯教育和这一次的阶段总结,总体来说,这一届七年级的同学们起点高,优势大,学习成绩在同级同类学校中居前列,可喜可贺。他们到底有什么窍门呢?我在这里借用七年级石越锋和王晶两位同学的回答告诉大家,他们的窍门是什么?石越锋同学期中考试数学得了满分,这是个很让人吃惊的成绩,他的三点经验是:一今天的事情今天完成;二是不懂的一定要问;第三,做完了要检查。王晶 同学也说到了三点:第一,上课认真听讲;第二,认真完成作业;第三,在家里也要学习。这些孩子的经验不仅仅给他们自己带来了好成绩,我觉得对我们所有的同学,也包括作为老师的我,都有启迪。我们总是喜欢在书中去找一些关于学习经验的介绍,总是迷信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的人的学习方法,其实会学习的同学就在我们身边,多看看身边那些学得好的同学,他们的窍门就是那么简单。我最近也深受一句话的影响,这句话是这么说的,关于学习:“并不是他人天赋比你强多少,而是他拿出更多时间去读书和思考进而实践,循环往复。” 学习严格说来没有什么很大的窍门,就是你比别人做得多。你可以在现在做得多,也可以在将来做得多,你现在不付出更多,将来你就要多花很多倍的气力来弥补你现在的欠缺。聪明的人都知道,抓住现在,就是抓住将来。

爱护公共财产范文5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况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因受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仅处于萌芽状态,发展缓慢。同时,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

80年代初期,人们的年均工资不足千元,仅够日常消费支出,根本无过剩的财产予以支配和利用,婚前财产公证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几乎一片空白。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不知不觉间人们拥有了较多的物质财富。同时,随着人们自主意识的普遍增强,开始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了认识,并逐渐接受。据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计,上海自90年代初开办婚前财产公证业务,它的业务量逐年递增,到1999年底,全市已办理457件,其中,1993年办理了7件,1999年办理了163件,6年间增长了23倍。上海近年平均登记结婚的人数接近9万对。在1996年公布的一项对京、津、沪三大城市的调查表明:未婚男女青年中有65%的人赞成并愿意在结婚之前对财产分割等事项“有约在先”。[1]从现有数据看,虽然能够真正“签约”的人是极少数的,但是人们已在逐渐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去考验和见证自己的婚姻。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也于2000年10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婚案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成了最终聚焦在法庭上的矛盾最尖锐点。因此,婚前财产公证被越来越多的人们理性地接受。

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如下: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之中以再婚者居多。在经历过感情波折的基础上,他们在选择伴侣时不仅要考虑到感情因素,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其次,再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又以老年人居多。老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重组,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家庭内部纷争将使矛盾升级,这样的婚姻不可能顺利。若再婚老人愿意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一些欲结婚的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者也占多数。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不愿别人说自己是想通过婚姻达到致富的目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的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更纯洁、甜蜜。[2]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3]

婚前财产公证具有下列特点:

(一)自愿性。虽然《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但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公证机关应当尊重男女双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并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告之办理该公证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对其意愿不得阻拦。婚前财产公证同遗赠公证、遗嘱公证一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已确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进行变更,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予以撤销,这与财产公证制度并不发生矛盾。

(二)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对上述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

(三)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

婚前财产公证确保夫妻二人在金钱上的独立地位,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保证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1、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对未婚男女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使其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未婚双方在决定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首先需要解读《婚姻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使其充分意识到现代人应该懂得独立、自尊和自强的道理,促使其明确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职责,以本做事,各尽其责,保持家庭的和睦。这样,他们会真正认识到公证和感情深浅没有关系,这只是对夫妻双方感的一种理性的约束。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跨出了坦诚相对的第一步,表明此份感情绝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

2、明确分清了财产所有权,可以避免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财产使用上、分配上发生纠纷。虽然说婚姻仅属夫妻双方的事,父母及其亲属无权干涉。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的引起以至夫妻关系的最终破裂夹杂了太多人的因素。尤其是在再婚老年人群中,因为其财产关乎自身及儿女利益的重组,所以子女们对父母的再婚意向一般持反对态度。若再婚前双方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使财产关系更加明晰,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即使双方在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也可按照公证内容将财产明晰分配,从而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这是使婚姻从纯粹的感进化为理的理想选择。如社会学家所说:“婚姻是人们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婚前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自己今后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一旦婚姻附上理性分析,婚后问题在能够预料并提前解决的前提下,婚姻进程可谓是顺利进行,甚至将永久进行。”[4]

3、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当某种诉讼发生时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各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婚前公证行为即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因婚前公证对婚姻和财产归属做了肯定,即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便成为最可靠的法律依据,助于法院明确夫妻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财产的分割即显得尤为简单。例如,在财产处理上涉及到的家庭债权债务问题,若夫妻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法院即可以通过公证协议的内容做出其债务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的准确判断,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不被侵占,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因诉讼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5]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

婚前财产公证之所以还没有被大家所完全接受,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上还存在缺陷。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的撞击

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因相爱而结婚,有的人因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因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不管怎样,两个人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这一切的感情历程均是对两人感情的验证。若此时为了财产问题划清界限,会使对方产生猜疑及误解。即使一方辩解到这仅是运筹帷幄、双方受益平均的合法行为,但却会使对方认为你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感情放在第一位,而是把财产放在第一位,你没有为如何让感情更深做好更远的打算,而是一味地为分手后做着详细的计划;会使对方觉得这样的婚姻实质没有多大的“安全系数”,这样的婚姻无论维持多久,双方其实也都是在无感情或者感情极少的情况下为了履行“纸”约,而彼此相互尽责任、尽义务,那是对原本美满感情的怀疑及对婚姻的失信及伤害。所以,婚姻应遵守“婚姻信任原则”,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迁,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婚姻寻找一个庇护所,更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那并不代表爱情也需要婚前公证予以保护。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

2、婚前财产公证与传统思想观念的撞击

婚姻是一种最高的信任,是基于夫妻双方对彼此信任而产生的一种亲情。深受我国“妇从子孝、夫唱妇随”等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许多人认为如果男女双方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彼此尊重,共同经历风雨的变迁感情得到了积累,固然稳定。若在此情正浓时,便已处心积虑的划清财产归属,必然会使双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并不益于今后马拉松式的感情长跑,这对双方的感情无疑是一种伤害。因为一纸婚前财产公证书让婚姻更容易发生预期的故障,夫妻双方时时刻刻都要为花钱而动心眼,这样的婚姻更像一桩特殊的“买卖”,这样的夫妻更像商业伙伴,这是对圣洁的感情的亵渎。这充分体现了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姻观念的冲击,同时也表现出其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的碰撞。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因贪图财产的婚姻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婚姻提供保护伞。

3、婚前财产公证与法律的撞击

当今社会是一个以知识经济作为先导的时代,即以无形财产作为竞争的重要财富。婚前财产公证仅能界定夫妻婚前的财产和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即有形财产,对个人或夫妻间的无形财产却无法做出明确的界别。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远远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此外,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钻取法律的漏洞,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四、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意见

(一)完善方式及理由

针对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弊端,建议以立法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出强制性规范,主要理由如下:

1、解决未婚夫妇的信任危机,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

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处在现代社会,完全凭借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信念维系婚姻的愿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财产公证的确可以避免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再起纷争。但为什么大多数人签不下这一纸“公证书”呢?这完全是信任危机在作祟。很多人认为,财产的归属涉及到良心和品德问题,如果双方连这点信任都没有,又何必走进婚姻的殿堂呢?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的确是今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把“保护伞”,但如何向另一半开这口,最后会不会因为双方意见不统一而分手呢?种种顾虑,让婚前财产公证最终被大多数人拒之门外。但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法律要求每一对新婚夫妇都做一份公证,如同履行婚姻登记的手续一样,他们是否会欣然接受这份保障各自合法权益的公证书呢?

2、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过去夫妻之间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得凑合着过一辈子,大多是由于经济条件、社会压力等客观因素而表现出的一种无奈。如今人们更加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不合就可能提出分手,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在律师或法官接手这类离婚案件时,最头疼的就是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的界定,于是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调查,取证,在无形中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试想一下,如果每对想要离婚的夫妇都能拿出一纸公证,法官只要据此裁量即可,根本不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连律师费也能免则免。另外,婚前财产公证确保夫妻二人在金钱上的独立地位,进而保证了男女在婚姻中的平等人格,对我国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3、构建我国完整的夫妻财产制

目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基本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和约定无效制度。但约定财产制是以夫妻二人自愿为基础的,而且缺乏公证的约定协议书是很难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因此,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就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

(二)完善建议及内容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法律规范应如何设置,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完善:

1、在立法上适当的介入公权力,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尽管我们承认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婚姻关系的调整。但是,婚姻和家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在承认婚姻法属于私法的同时,也应当借助公权力予以保护。同时,我们也需要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对此,公证机关应加大对婚前财产协议的审查义务。虽然婚姻财产公证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理性的思考而做出的行为,但当当事人所作协议不利于对方时,公证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提出合理建议,并对此份协议进行调整,使得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受益。若事后经公证人员查证,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在申请公证前即存在借此公证逃避债务的表象,公证人员有权撤销该份公证,视其无效。因婚前财产公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证无效。

2、婚姻法中加强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强制性规定。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对婚姻生活中的一些财产关系可用任意性、授权性和倡导性原则加以确认和调整,因此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作强制性规定。但某些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民法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相差40周岁以上”。由此可见,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公证也应当有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结婚的必要程序纳入法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出示婚前财产公证书”;确定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期限为七年,七年后该公证无效,除夫妻二人可亲自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新的财产约定公证,但也可不办”。[6]只有这样,才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

3、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它们凝聚着夫妻双方的努力和心血,带来的利益不可小视。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知识产权,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几专利权)和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虽然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的保护这部分财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相信技术上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只有通过立法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减少纠纷。

尽管婚前财产公证使我国的传统婚姻观念难为情面,但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确实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因为财产关系不像其他的法律关系,它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关系我们需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特别是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具体明文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而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夫妻双方反目成仇的局面,同时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注释:

[1]2000年10月28日《羊城晚报》第5版登载的《婚前财产公证坦荡登堂》,载2000年12月29日

[2]2000年5月27日《中国妇女报》第五版登载《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

[3]邹沛颜陈卫平著:《婚前财产公证--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4]周冰等著:《当代社会问题》,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爱护公共财产范文6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认定。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这其中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类纠纷的“夫妻财产公证”也随之产生,那么,什么叫“夫妻财产公证”呢?“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即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悦、相知、相爱的基础上产生的,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对投入的真情的确认,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并且新婚燕尔,一切都是那么美好,似乎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现代社会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变数与不定性,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变得越来越经不住考验,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在我们这个重感情的民族中,婚前财产公证多少有点让人难以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真心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甚至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为那些因贪图财产而结婚的人的配偶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因素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事物,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它是一个理智的做法,避免了许多麻烦,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四、未来的选择

如何显示婚前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中的状况?让我们再看看发展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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