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笔的自述范例6篇

钢笔的自述

钢笔的自述范文1

钢笔的自述

我是一枝新钢笔,生活在一个宽敞舒适的超市里。有一天,一位小男生买走了我,我就生活在小男生的文具盒里,一进入文具盒里就碰到橡皮、尺子、铅笔、圆珠笔等一些学习用品,听他们说:“这个小男生很顽皮,把我们搞得遍体粼伤的,你可要小心哟。”我听了半信半疑:“真的吗?”我害怕极了。

今天主人上学了,上课就在那儿摆动我,忽然被语文老师发现了二话不说,立即把主人手中的我重重的往地上一摔,我头昏脑涨,迷迷糊糊的听老师说,如果小主人再在上课时间摆动我,就把我折断,还要带家长来。我害怕我被折断,希望小主人在上课时间不要玩了。

可是这一天还是来了,主人不停的把我摔来摔去,把我摔的头重脚轻,这堂课虽然不是语文老师的,但她在窗外盯了小主人许久,忍不住了,她冲进教室站在小主人身后,把我抓住,还没等主人反应过来,我已成两块,扔进垃圾箱。

“唉!我的一生就在那刹那间牺牲了。”

钢笔的自述范文2

Hello!我是一支钢笔,我十分漂亮,头上戴作一顶金黄色的帽子,我穿着一件华丽衣服,身上有各种各样的图案,上面有几排金黄色的花纹,还有雍容华贵的彭州市花—牡丹图案。我的家族人多得不计其数:毛笔爷爷、粉笔妹妹、铅笔弟弟、彩笔阿姨等。你可别小看我哦,我在家里排行老二,因为我的服装华丽、高贵,像一位礼貌的绅士,自然而然大家都叫我“开心果。”

在一个皎洁的月光下,城市安静极了,好像全世界都进入了甜蜜的梦想,寂静的草丛传来了蛐蛐先生凑出的小提琴优美的琴声。而在一个角落里,那里更热闹,那就是我们家族别开生面的大聚会。瞧,毛笔爷爷掠了掠胡子,笑眯眯地对大家说:“我们今天不止是吃喝玩乐的,还要来谈一谈我们大家族的悠久历史,看看谁的知识广泛!”他的话音未落,铅笔就耐不住性子,抢过了麦克风,就说:“我知道,我的祖先是石墨笔,我是由它演变而来的!在罗马时代人们用刀在龟甲上刻字,用石墨笔在墙上书画,现在我们铅笔的种类越来越多,不仅有软硬、粗细之分,还有自动铅笔和软橡皮头铅笔。”场下的观众听的津津有味,大家不时点头称赞,传来了热烈的掌声和雷鸣般的喝彩声,只有脸红脖子粗圆珠笔气呼呼的坐在位子上,他跑到讲台前抢过麦克风,轻蔑地问:“既然知识渊博,那你知道我们的祖先是谁?”“这个…这个…”铅笔摸着头使劲地想。场下的观众三个一群、五个一伙,议论纷纷。这时,毛笔爷爷来解围,和蔼地说:“孩子们,早在人们过着原始生活时,我们最早的祖先就出现了,那就是原始人用来做记号的树枝与尖石子,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我们也在不断的变化。奴隶社会时,有了刀笔、石墨笔,到了秦汉时期,我诞生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你们运运而生,闪亮登台了。由于你们经济适用,在哪儿都见得到你们的身影。”毛笔爷爷拍拍我的肩膀,“特别是我们笔中的骄子钢笔,它实用美观,书写流畅,携带方便,品种繁多,被人们喜爱!”

爷爷的话特别让我自豪今天的聚会,我了解了我们笔家族更多的历史,我还要用实际行动为人类做更多的贡献。时间不早了,我要睡了,“bay??bay!”

五年级:1351204776

钢笔的自述范文3

我长得很漂亮。身长13厘米,全身穿着淡黄色的衣服,衣服上还绘着小熊维尼,跳跳虎和小猪嬉戏玩耍的画面呢!我头戴一定小礼帽,礼帽上海戴了一个发卡。摘下我的礼帽便露出我尖尖的嘴巴。小主人食指、中指、大拇指三只紧紧握住我的脖子时便会从我小小的尖嘴里流淌出一行行,一个个的汉字、英文和数字。脱掉我那长长的花裤子,便会露出我那长长的吸管,可别小看了它,这可是我的心脏啊!我的小主人每过两天都会抽拉我的细腿让我喝一种“超级蓝饮料”,这样,我才会更好为小主人服务哩!

圆珠笔虽然是一种轻巧,便于携带的新型笔,但是圆珠笔老弟写出的字却没有我的漂亮,所以小主人对我更加爱惜。

记得有一天,小主人急着交作业,匆忙间竟然忘记把我的礼帽戴上,这下我可惨啦!只听“啪”的一声,我一下子就从桌子上掉了下来。顿时,我被摔得鼻青脸肿,而且嘴巴也摔得变形了。当小主人发现躺在地上的我,便立刻把我抱起来,轻轻地为我拂去灰尘又拿出纸巾给我洗了个澡。从此,我的小主人更加爱惜我了。

钢笔的自述范文4

可是,你们不知道我的主人对我的所作所为,如果你们不知道的话,就听我慢慢道来!先从我是怎样被我的主人买去的,还有我的价值。

我出生在一家有名的工厂的工人手中。当时我是一支名牌钢笔,我身穿一件金光闪闪的外衣,头上戴着闪闪发亮的帽子,好一般的威风凛凛,接下来,我被一个漂亮盒子装起来卖到一家大商场去,这家商场每天都是人来人往,凡到这里毛笔的绝大多是是喜欢我的。有的人想买但是因为价格太高,失望的走了,就这样我在这家待了一年多。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终于有一天,有一个父亲带着他的儿子来这里卖笔时,一眼就喜欢上了我,便让他爸爸卖我,他的爸爸没有办法只好买了,我兴高采烈,决心好好地为我的主人服务。

后来,我才知道我的主人上小学三年级,十分淘气。常常不写作业,渐渐地开始冷淡起我来,很少用我。

可怕的一天终于来了,我的主人的同桌对我的主人说:“你买的那支钢笔怎么现在还在发光。”你一听就知道他别有用心,我心里不停地说:“主人请不要听他的话,没想到主人真的用小刀把我那闪闪发光的外衣给、削掉了,从此我再也不会闪闪发光了。主人见了我不在发光,也不再那么好看,于是把我丢进了床底,让我在黑暗中度过一生。

钢笔的自述范文5

法定代表人:陈立国,该厂厂长。

委托人:王玉敏,该厂工作人员。

委托人:王长久,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谢建国,北京华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衣学东,中国冶金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北安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北林区负责人:宫艳梅,该支行行长。

委托人:王晓明,该支行工作人员。

首钢庆华工具厂、首钢总公司为与中国工商银行北安市支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以(1999)经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00)黑经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首钢庆华工具厂、首钢总公司仍不服该判决,再次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用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纬、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首钢庆华工具厂(以下简称庆华厂)是中国工商银行北安市支行(以下简称北安工行)的开户单位。自1986年至本案合同签订前的1997年8月31日,北安工行陆续向贷款200余笔,共欠74笔8773万元贷款未还。其中,庆华厂、北安工行及首钢总公司于1994年5月30日签订的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庆华厂向北安工行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至1996年5月30日,借款的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凭;由首钢总公司作为庆华工具厂借款的保证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首钢总公司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嗣后北安工行依该合同约定向庆华厂发放了9笔贷款,总计金额1354万元。

1997年9月1日,庆华厂与北安工行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庆华厂向北安工行申请技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共计9800万元整,用于购买设备和原料,月利率为9.24‰,借款期限自1986年8月30日至1997年12月31日,庆华厂应在该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本合同生效后,庆华厂在提用贷款前应向北安工行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该合同还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北安工行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及生效的条件。同日,北安工行作为债权人与作为保证人的首钢总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北安工行于1986年8月30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在9800万元贷款限额内向庆华厂发放的全部贷款债权的实现,首钢总公司愿意向北安工行提供保证担保;该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为:第一条,首钢总公司的保证范围为庆华厂根据上述期间和限额向北安工行借用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二条,本保证对上述期间的每一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第三条,首钢总公司承诺对庆华厂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另在该合同第十二条中特别约定:“本合同系续签担保合同,因此,本合同第二条不约束本合同陈欠款部分。”上述合同签订后,庆华厂于同年11月18日和11月26日分别向北安工行出具了贷款金额为15万元和480万元借款借据,北安工行据此向庆华厂发放贷款495万元,该两笔贷款到期后,庆华厂仍未归还。1986年8月30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庆华厂累计拖欠北安工行的贷款本金为9268万元;累计拖欠利息38,338,383.51元。

1997年5月20日,北安工行将当时已到期的66笔共计7855万元的逾期贷款逐笔填写了《逾期贷款催收单》,要求庆华厂筹措资金主动偿还尚欠本息,庆华厂在上述催收单上盖章确认后,仍未归还。1998年4月16日北安工行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庆华厂偿还已到期的9268万元贷款本息并由首钢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安工行自上述76笔贷款到期后经常催收,且经常向庆华厂发送对账单,庆华厂自1996年以来也按月偿还了部分利息,故北安工行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北安工行与庆华厂、首钢总公司于1994年5月30日、1997年9月1日签订的8000万元和98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1994年5月30日8000万元的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各方并没有认真履行,在该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北安工行向庆华厂发放9笔贷款,其中前3笔共806万元的还款日期均在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但到期后庆华厂未予偿还,违约在先,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北安工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取得不安抗辩权,故北安工行未再按该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构成违约。而在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发放的几笔贷款后来均包含在1997年9月1日9800万元的担保借款合同之中,北安工行在本案起诉时亦没有涉及8000万元的担保借款合同,故本案对8000万元担保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不子追究。北安工行与庆华厂及首钢总公司签订的980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确定的借款、担保时间及数额明确,在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数额清楚,北安工行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首钢总公司辩称从未给庆华厂做出超过230万元的贷款担保、本案保证合同是北安工行与庆华厂串通骗取该公司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盖章等,没有证据证实;其关于9800万元合同是对8000万元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亦不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庆华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北安工行借款本金9268万元,利息38,338,383.51元(计算至1998年6月20日,至判决生效后10日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首钢总公司对庆华厂的上述债务在980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2万元由庆华厂负担。

庆华厂及首钢总公司均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庆华厂上诉称:原审认定的该厂所欠借款本息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中包括了1986年8月30日之前的陈欠贷款1333万元;北安工行在新的合同法实施前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其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用途发放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北安工行偿付违约金。首钢总公司上诉称:所谓98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北安工行与庆华厂相互串通、骗取该公司在空白合同上盖章并事后填定数额所形成的,因而是无效的;即便认定该合同有效,因双方特别约定该合同是“续签担保合同”,表明该合同是对1994年5月30日8000万元借款合同的续签,而不是对1986年以来庆华厂所有借款合同补充,且庆华厂是在1988年才划归首钢总公司,首钢总公司不可能对该厂划归前的贷款提供担保,首钢总公司的担保责任只限于1994年5月30日至1996年5月30日8000万元担保合同的范围,首钢总公司只对此期间发生的9笔共1354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北安工行答辩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期间,就庆华厂在北安工行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盖章确认的66笔共计7855万元贷款余额之外的尚欠贷款部分委托华实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验,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证报告,北安工行及其所属的北安工行信托投资公司(该公司已撤销,其债权债务均由北安工行接收)在上述贷款余额之外于1996年12月至1997年11月另向庆华厂发放贷款共计1543万元,庆华厂已偿还130万元〈另以其中1996年12月27日和1997年4月30日的两笔共计300万元的贷款偿还了该厂1996年5月15日至1996年11月15日向北安工行的借款,经核对,前述66笔共计7855万元的贷款余额中并未包括该部分借款〉。本院二审认定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北安工行与庆华厂、首钢总公司于1994年5月30日所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北安工行按照庆华厂提交的借款凭证发放了9笔共计1354万元的贷款,因其中部分贷款的还款日先行违约,原审据此认为北安工行从而取得不安抗辩权并未再发放其余贷款不构成违约是正确的,依该合同约定所发放的贷款确已包括在双方于1997年9月1日所签订的合同之中,且北安工行在本案中亦未就1994年5月30日合同单独提出请求,原审对有关该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未作出单独处理并无不当。

北安工行与庆华厂于1997年9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庆华厂应对1986年8月30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所实际发生的全部贷款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会计凭证,双方盖章确认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以及华实会计事务所的审验结果,足以认定庆华厂在1986年8月30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所欠北安工行贷款本金的余额为9268万元,北安工行为此多次向庆华厂发送《对账未达清单》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且该部分欠款中并未计入庆华厂于1996年12月27日、1997年4月30日以新贷款所偿还的部分贷款,故原审判令庆华厂清偿上述所欠贷款及利息是正确的,庆华厂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其欠款数额有误,北安工行未全额发放贷款及以贷还贷构成违约等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首钢总公司与北安工行于1997年9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编号及内容与借款合同吻合,印鉴真实齐备,应当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首钢总公司关于该合同系主债权债务双方串通骗取其盖章、应认定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该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由首钢总公司对庆华厂将要发生及此前至1986年8月30日以来的9800万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提供担保,其保证范围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有效,首钢总公司应对庆华厂在此期间内实际发生的9800万元限额内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令该公司对庆华厂所欠贷款本息在9800万元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虽有不当,但因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安工行并未就此项判决提?上诉且请求维持原判,故对该项判决可予维持。双方当事人在该保证合同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中所述的“本合同系续签担保合同”,其中不但没有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就是对1994年5月1日至1996年5月1日8000万元保证合同的续签”的意思内容,而且是作为再次强调债权人对“陈欠贷款”的权利即强调对签约前的贷款的保证责任期间不受该合同第二条的约束的理由而陈述的,首钢总公司关于其只应对1994年5月30日合同项下所发生的l354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主张根据不足且有悖该项特别约定的完整意思。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钢笔的自述范文6

金大中递给他一支钢笔,自己则拿出一张普通的白纸,双手攥住擎在胸前,然后说:“请你用钢笔使劲把我手中的白纸戳破。”结果那位同学很轻松地在白纸上戳了个大窟窿。接着,金大中又拿出一张白纸,放在讲台边上的一块水泥地上,用双手抻平压住,让他用钢笔尽力把那张白纸戳破。这一次对方用了很大的力气也没能把白纸戳破,后来在金大中的鼓励下,把钢笔尖戳歪了,也只不过在白纸上留下了几个小洞。

做完实验后,金大中开始阐述自己的观点:“我觉得我们每个人心灵中都有一道承受打击的防火墙。这道防火墙就是对某件事情的期望和打算,一如刚才实验中的那张白纸。当我们期望过高而盲目乐观时,心灵的防火墙便有了高度,悬在空中,很容易被打击摧毁,但是当我们做了最坏的打算,把它放在地面上时,它便变得很坚固,即便被某些尖利的东西所伤,也只不过是一点小伤,很快便能恢复。所以,人心灵中最坚固的防火墙就是心中要有个最坏的打算。当然,我们必须明白,最坏的打算绝不等同于‘我肯定不行’的悲观绝望想法,而是‘假如出现如此情况我该怎么办’的未雨绸缪。于是事情成功了我们可以欣慰地微笑,做个‘V’形的手势;最坏的情况出现时,我们依旧能从容淡定,想好对策。”

稍一停顿,金大中略微提高了嗓音,接着讲道:“我们每个人心中的防火墙,就如同这张白纸,由于其厚度和位置的不同,对困难打击的承受力也就不同,所以有的人脆弱,有的人坚强。防火墙的厚度我们不能任意选择,但我们可以选择它的位置,从而使它成为最坚固的心灵防火墙。”

在学生提出问题后,金大中只是微笑地回答了“坚固的心灵防火墙”,并没有急于阐释。随之邀请学生,拿出钢笔和白纸,一起做了一个实验。金大中通过这个实验,感性地告诉学生们:悬空擎起来的白纸,用钢笔很轻松地一刺就破;紧贴地面的白纸,用钢笔费很大的劲,仅能戳几个小洞。这样一下子就抓住了听众的好奇心,吊起了他们的胃口,急于知道金大中的观点和实验结果的关系,急于知道人“心灵中的防火墙”到底是什么。

然后,金大中郑重地告诉学生们答案:“每个人心灵中都有一道承受打击的防火墙,这道防火墙就是对某件事情的期望和打算,一如刚才实验中的那张白纸。”通过把“对某件事情的期望和打算”比喻为“防火墙”,再把“防火墙”比喻为“白纸”,将抽象的概念形象化,便于听众直观地理解自己的观点。

演讲中的一切技法都是为阐述观点服务的。金大中深谙此理。因此在巧妙运用实验这一技法进行铺垫后,立即点明主题,讲出了自己的观点。然后辩证地对自己的观点作了阐述。最后充满哲理地告诉学生:“防火墙的厚度我们不能任意选择,但我们可以选择它的位置,从而使它成为最坚固的心灵防火墙。”即生活中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是我们每个人没法回避的,但克服困难的方法是主观可以解决的,是我们能够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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