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范例6篇

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范文1

>> 不行贿与公平竞争责任 Robots协议维护互联网秩序 公平竞争 Robots “公平竞争”何来公平 民营企业发展与公平竞争环境 拨开最后迷雾 迎接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从摩擦走向协调 不公平竞争等 漫话CS之公平竞争 药品行政监管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冲突与平衡 浅谈技术产权\公平竞争与建设创新型国家 对农村中学“高考录取”与“公平竞争”的思考 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原则与社会契约原则的关系研究 刘纪鹏:让国资与民资公平竞争 从行业惯例的角度分析robots协议的司法约束力 公平竞争保障“自家和尚好念经” NBA的公平竞争经济学 论公平竞争权侵权及法律救济 徐林:只希望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这意味着京东不允许所有搜索引擎抓取/pop/目录下所有以.html结尾的页面,其后的*代表所有可能性。再以Disallow:/pinpai/*.html/*为例,这意味着不允许所有搜索引擎抓取pinpai后所有有问号的,或是问号后面有*的内容。协议还可以针对特定来源的爬虫User-agent: EtaoSpider Disallow:/,其中disallow:/代表所有内容一淘都不能抓取。除此以外,spider还分版本,由于robots协议分大小写,所以一个网站可能有几个spider。

为什么要运用“Robots协议”?除了保护隐私之外,是否还有其它目的?李哲解释说:我先对搜索引擎原理做个解释。搜索引擎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释放蜘蛛,将所有能抓取的网站内容收集起来,其为信息收集阶段;第二,入库,分析,做词表,建立索引;第三,响应用户请求。用户通常只感知到第三个阶段。耗时最长的是第一个阶段,占总耗时80%左右。另两个阶段主要在于技术高度,在竞争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如果竞争对手直接抓取我的信息,他只要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前期可以把我的信息都爬完。

那么,从技术角度来看,如果不遵守“Robots 协议”会有什么后果?据了解,技术人员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不愿意遵守“Robots协议”;另一方面不遵守协议可能造成以下危害:1、分流目标网站流量。当网站不够大时,是欢迎爬虫的;但当网站足够大时,入口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了。当网站不是该网站所有信息的唯一入口时,会降低网站的展示率。以携程网为例,订酒店时,一般遵循“看评价,选择区域,选择酒店,下单”的顺序。假如被spider抓取,那么携程网就不是唯一入口,会对信息的展示几率造成影响。再以Etao网为例,该网站会对消费信息提供比较,从京东买8600,从其他网站买8200,这样用户就不会去点击京东了。2、安全。“Robots协议”一般不允许索引管理者网页,如果不遵守“Robots协议”,会危害网站安全。

“Robots协议”的法律定性

在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中,360公司认为,“Robots协议”不是法规、不是标准,也不是合约,不存在违反与不违反的问题。相关资料也表示,“Robots协议”并不是一个规范,而只是约定俗成的,所以并不能保证网站的隐私。那么,“Robots协议”在法律上终究该如何定性?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友德:“Robots 协议”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很重要。是自律性的公约,是行为准则,是同业工会的规则。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德国竞争法2008年修改时做了明确界定,专门纳入规范范畴。自律公约是恶规还是良规,在德国法上,要以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加以判断。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导杨华权:我们讨论爬虫协议时,要区分1994年互联网公开邮件组里讨论的爬虫协议,和依据爬虫协议制定具体的Robots.TXT文本文件。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首先,从1994年开始为爬虫协议制定了强调搜索引擎需要遵循的规则。不管是称作习惯法还是什么法,或者叫做“惯例”。它是搜索引擎都要遵循的惯例。第二,爬虫协议确定了每一个网站要编写Robots.txt 的语法规则。就像我们看到GOOGLE.TXT 写的是“.”,对所有搜索引擎都是一样的;第二种写法,百度是分别针对不同的搜索引擎,比如对百度对搜狗,对谷哥允许抓什么,不允许抓什么,其他都不允许抓,这也是黑白名单问题。第三,爬虫协议要注意确定信息交流,信息沟通的原则。搜索引擎本身是促进信息流动。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中国有关“Robots协议”的法学文章、经济学、计算机学文章,都认可这是一个行业惯例。2012年经过多轮协商,达成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本案当事人两方都是互联网协会的重要成员。在研究方面,中国司法判决对“Robots协议”比国外还早,国外法律对该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也比较一致。美国、欧洲设置的协议大多针对内容,而中国则很多针对主体。这两者有很大区别,无法说哪个更合理,至少都是事实。去年8月份之前,中国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业界也一般认同。互联网协会的立场是,协议的制定要经过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要进行票决,但这个票决规定还没有实施。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钢:第一,“Robots协议”的地位。从根本上来说,协议是基于经济学考虑而设定的,旨在加强信息快速流通,是促进信息流通便利的协定。第二,具体到本案,百度针对部分搜索引擎实施了歧视性待遇,是出于限制竞争目的,客观上限制了竞争、阻碍了信息传播、妨碍了大众自由获取信息,因而不具有合理性。

百度“白名单”的竞争法考量

“Robots协议”从1994年制定以来,设定了两个原则。第一,搜索技术应服务于人类,同时应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维护其隐私。第二,网站有义务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及其隐私。搜索国内和美国系列网站协议后发现,美国十大网站,极少禁止某个特定爬虫来爬行;绝大多数网站设置的协议只是禁止爬行一些可能涉及用户隐私和网站经营者隐私的内容。而中国的网站运用“黑白名单”比例远远超过美国网站。竞争法只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限制竞争者。那么,百度设计的针对特定竞争者的“黑白名单”行为是否符合竞争法基本理念?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友德:协议与协议禁止访问的内容,是两个概念。百度既然设计了白名单,就意味着有相应黑名单,即把360排除出去。这一行为,是否涉及反法某个条文?我觉得很难说。除非适用反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这让我联想到傅钢律师提出的歧视行为。这个行为是不是歧视行为呢?所谓歧视,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我认为,这是一种单方拒绝交易的行为。白名单包含的都是我愿意与之交易的伙伴,黑名单属于拒绝交易。

我看了《自律公约》第八条,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当有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得利用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其行为是否是属于拒绝交易呢?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垄断法中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当然,在适用该条款之前要特别研究,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交易关系。第二,1994年“Robots协议”一个原则是,要尊重内容提供者的意愿。有的权利人没有设置“Robots协议”,他希望自己的信息能够自由传播使用。设置“Robots协议”明显违背信息提供者意愿,这一点违背了协议的基本原则。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晓尧:第一,“Robots协议”的性质必须从多个维度去考量。其一,协议是一种计算机语言;其二,一种自力性救济手段;其三,是行业内的经验性做法。第二,使用协议本身并不违法,有其合理性。判断不正当竞争,不以公民道德为标准,而以经济人为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的主体是经济人。第三,具体到本案,尽管这个措施有其合理正当性,也并不表示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进行诉讼是正确的。一般条款寻求竞争法的支持需要更多理由。从一般商业伦理规范走向一个具体判决,需要做的事情更多。刚才说到绕开协议可能只是侵犯一种技术措施,但如果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目前我国法律来看,它所侵犯的法律必须危及公共竞争秩序。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被忽略。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在中国环境下来说,我认为白名单和黑名单都是合理的。我认为,不能以欧美的标准为标准,中国有中国的做法。第二,互联网精神是开放自由流动,黑名单制度是否符合开放流动原则应该让市场说话。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民平:白名单的设置是不合理的。首先,百度的内容不涉及隐私与网络安全。第二,其主张的内容都来源于网民。从检索到的用户协议来看,用户同意百度享有网民内容的非排他性权利,并不限制他人的访问。

公平竞争范文2

论文摘要:运用文献研究法,界定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分析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主体与构成要件,并以各主体为主线归纳分析其具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0引言

公平竞争是体育竞赛追求的永恒主题,而现实当中,不公平竞争却司空见惯,已经成为体育活动和谐发展的重要桎梏,并引起社会学界的广泛关注.文献资料表明:学者们对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研究,主要倾向于对个案的分析或对现象的分析,缺乏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籍此,我们从理论研究层面上,界定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分析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体与构成要件,进而结合竞赛实践活动,分析不公平竞争的具体行为.

1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界定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期望通过它来提升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通过对“更高、更快、更强”精神的追求,给人以美的享受和精神的激励,进而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然而时至今日,在其领域内产生的一些诸如、贿赂、暴力犯罪、服用兴奋剂等弊端行为,严重玷污了体育的形象,影响了体育的发展,并对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人类社会产生危害,让人深恶痛绝.从体育哲学的视角看,体育竞赛中“公平”与“不公平”是一个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公平总是相对于不公平而存在,公平在同不公平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坚持体育运动宗旨,弘扬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任重而道远.由于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竞争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为突出,因此,我们主要对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归纳整理和透视,以期为促进体育公平竞争提供理论依据.

体育竞赛公平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操作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而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则是在体育竞赛过程中不执行规则与违背规则的行为.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从行为的表现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第一,各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以体育竞赛成绩为主及其所带来的物质、精神利益.如竞争性主体、服务性主体为了比赛的成绩以及附带的奖励和荣誉、运动队的荣誉与经济上的收益.第二,行为手段的不合理性.采用违背体育道德、竞争规则制度和法律的行为.诸如服用兴奋剂提高运动成绩、贿赂裁判等.第三,存在主观故意性.亦即明知故犯,明知自己的责任却为了获得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而故意违规的行为,诸如恶意犯规、追打裁判,观众向比赛中的运动员扔矿泉水瓶子等行为.第四,本质的侵害性.即对各相关主体带来身体、精神和利益上的侵害,诸如被犯规的运动员受伤、破坏了与观众的契约关系、损害了某社团的荣誉等.

2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主体

现代体育竞赛的竞争已经不仅仅是原来的比较单纯的体能的竞争,竞争的领域已经扩展到相关科技、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有关的竞争;体育竞赛的竞争不单纯使运动员和运动队之间的竞争,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团体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信息实力等各方面表现的窗口,也是一种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分配;体育竞赛不单纯是一种竞争行为过程,而是涉及到体育竞赛的基本指导思想与原则的确立、规则的制定、竞赛的组织、主体的选择、过程的操作、结果的分析等诸环节构成的系统.因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就不仅仅是指运动员之间的行为关系,还包括相关体育团体(甚至国家一在国际性体育竞赛中)、竞赛的组织者、教练员与体育服务人员行为与利益的分配关系等等.

在研究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体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它与体育竞赛竞争主体之间的差异.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主要体现的直接竞争的双方,相应的主体就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科研服务与管理人员等.而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要研究如何使竞争公平进行,保持竞争的和谐、合理、有序,那么其对应的主体就不仅包括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还包括影响公平竞争的各相关主体.亦即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是体育公平竞赛的主要主体之一,而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还包括更加规范的内涵,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是影响体育竞赛竞争的公平性的各相关主体的总和,它还包括裁判员、观众、媒体等主体.

根据体育竞赛过程中出现问题多寡与显性层次,在此将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概略地分为如下四个层次(参见图1):

一是直接性主体:包括现场比赛过程中的运动员双方、教练员、裁判员.

二是服务性主体:包括科研服务人员、管理人员.

三是社团性主体:包括国家和民族与地区、体育协会、运动队、俱乐部、学校、社区居委等.

四是市场性主体:包括观众、媒体、赞助商等.

3 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表现

3.1运动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运动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运动员的竞赛过程中,无视竞赛规程、规则的权威性,停赛罢赛的行为,严重扰乱的体育竞赛竞争的秩序.2)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或故意让竞争对手服用兴奋剂.3)运动员在比赛中采用恶意犯规的行为.4)在比赛中不尽全力,消极比赛.5)故意激怒对手,引起比赛的混乱.6)运动员参与.7)运动员运用现代科技进行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3.2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只要有比赛就离不开裁判,裁判是公平、公正竞赛精神的化身,是一场比赛的组织者、主持者和协调者,承担着依据竞赛规则、规程处理竞赛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名次、胜负有效评判的重大职责.在竞赛场上,裁判员是竞赛规则的人格化,裁判员是规则的代表,是公正、公平的代表,是规则的执行者和规则尊严的维护者,因而裁判员被称之为“赛场上的法官”,掌管着运动员的生死大权.一些裁判员也因其公正、准确、严明的裁判道德行为享有荣誉,受到观众、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尊重.裁判员是规则的第一执法官.“假球”、“黑哨”、“官哨”、受贿等行为,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竞争的秩序,是导致操作不公平的重要主体,也是目前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关注的焦点.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裁判员故意偏袒.2)裁判员执法不均.3)裁判员结帮成派.4)裁判员收受贿赂、内勾外联.5)裁判员吹“官哨”.

3.3教练员、科研服务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教练员与科研服务人员是通过提高运动员的成绩为所属的运动队、地区或国家甚至民族争光,他们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运动员的技术、体能、健康、信息等环节的服务,帮助运动员提高运动成绩,那么他们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为运动员服务的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怂恿运动员的一些临场的不公平竞争行为.2)让运动员主动或被动服用兴奋剂.3)故意隐瞒运动员的年龄、体重等身份,甚至冒名顶替、变性参赛等行为.4)接受比赛对手的贿赂,在排兵布阵、技战术应用故意避让,或操纵运动员故意输给对手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5)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有关的竞赛信息等.

3.4体育竞赛的组织与工作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1)利用工作或主场之利,竞赛的组织者在比赛的场地安排、时间、出场顺序、场地的设置等安排上做手脚的行为.2)赛前限制对手适应场地,或不提供训练场的行为.3)在比赛计分计时上做手脚,甚至更改比分的行为.4)采用不正当的程序和手段隐瞒、谎报运动员体重、级别等行为.5)参与兴奋剂检查作弊的行为.

3.5社团类主体不公平竞争行为

1)运动队与俱乐部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了运动队、俱乐部的比赛成绩,故意谋划贿赂裁判的行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或串通参与消极比赛、打假球、控制比赛结果的行为;教唆其他相关人员作弊等行为.2)国家和政府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国家和政府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最有力的主体,但由于政治利益的驱使,有些国家(地区)不仅不宣传公平竞争的精神,而且对违犯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袒护,甚至支持,这些都是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诸如1993年,保加利亚反兴奋剂委员会提出全体辞职,原因是他们查出的不少服用兴奋剂运动员受到政府支持,他们无法处罚运动员.

3.6观众、媒体记者等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该类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观众不能文明观看比赛,为了有利于主队的利益而故意为对手喝倒彩,面对所支持球队不利的判罚或技、战术犯规向场地内扔矿泉水瓶子砸裁判员、运动员,甚至殴打和辱骂运动员裁判员的行为.而媒体记者主要体现在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不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宣传民族主义、宗教主义、分裂主义、地方主义,过分政治化等.

公平竞争范文3

通用电气的前总裁韦尔奇曾明确地表示,在追求数一数二的公司地位时,牺牲正直是绝对不能接受的;摩托罗拉公司在追求自己的卓越选择时,自认为“从未放弃个人尊严和尊重个人的基本信念”。杰出的跨国公司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它们拥有自己的信仰和原则,同时也慑于发达经济体内的严刑峻法与公平、公开竞争的企业精神和商业伦理。

因此,知名企业史作家吴晓波撰文指出,在中国做企业,“不行贿”是多么值得称道的品质。最低的法律标准竟成了最高的道德标准。而如果在一个社会环境里,大多数人们必须通过行贿、偷税漏税才能获得利润或生存下来,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从制度层面进行更多的思考?

有分析家称,不行贿的第一层意义在于节约了企业经营成本和降低了法律风险,第二层意义则是彰显了市场公平精神。当企业竞争力表现为与权力结合的能力,市场精神与市场秩序就荡然无存。华立集团董事局主席汪力成就曾悲观地表示,商业贿赂已成为中国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毒瘤,而如果大家靠拼贿赂的力度,那么这个商业社会的游戏规则就会越来越差,最后没有任何的赢家。

不过有网友评论说,万科的不行贿也会带来无尽的益处:为官者无非是图个名利,政府官员的利就不必说了,可是名对他们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个地方政府要表明自己是清廉的,就会千方百计引进万科来他们那里发展;一个项目只要是万科中标,就证明主持这次项目的地方政府是清廉的,没有猫腻的。一个企业能达到这个效应,难道不是万科的成功吗?

这位网友是在提炼当代企业经营策略的要义,还是在讲黑色幽默?但另一方面,万科如此高调宣称不行贿而没有被潜规则“潜掉”,反而成为最受公众尊敬,最成功的地产上市公司之一,这又给人以什么启发?

(本文摘自《深圳资本圈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9)》)

《建设中国特色董事会:

新时期国资管理和国企治理必读》

作者:安林

法律出版社 2011年4月

荐读理由:尽管建设中国特色董事会难题多、挑战大、纵深广,上及党和政府、国资体制,下至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历经五年,还是取得了“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风险管理与控制加强、治理观念与理念变革、决策水准与质量提高、经营与管理水平提升”等成就。本书作者团队自2005年以来有幸及时投入到了这一董事会建设的咨询研究大业,参与或见证了诸多基于董事会建设的国资管理和国企改革的事件与活动。本书正是这一分析和研究的结晶。

《中国债券市场微观结构研究》

作者:何志刚

公平竞争范文4

民营企业在市场中,首要的是要获得生存,生存权也是民营企业在市场中的第一权利。其次,民营企业进入市场,本身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需要,而取得利益的平台是公平竞争。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应有的权利就是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权是民营企业作为经营者应有的和基本的权利,它是当今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权利需求。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条也有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也说明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公平的原则是其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被社会所承认的,在基本法上也应当被确认的;尽管这种权利并没有上升到作为经济主体的权利加以保护,我国法律至今也没有明确的法条对其予以确认或者说是给予其应有的肯定。

二、民营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权的经济分析

(一)民营企业市场公平竞争权的需求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民营企业对市场公平竞争权的需求是民营企业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的内生动力,是民营企业对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实际需要;并且,民营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权也是民营企业在竞争起点、竞争机会、竞争选择和竞争规则方面能够平等、公平的内生需求。从本质上讲,民营企业对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是为了追求其自身在市场中的经济利益,避免在竞争中遭受不必要的风险的本能需要;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经济水平的提高;利益分化成为更加艰难的事情,公平成为市场中的宝贵资源,这时赋予民营企业市场公平竞争权可以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利益。人的需求促进社会的进步,社会的需求促进时代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是在人类的需求中不断发展的。民营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权是民营企业的需求,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确定。

(二)民营企业市场公平竞争权的供给

有民营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权的需求,必然也有其供给。民营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权的供给是指为了民营企业能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里获得和实现利益,由权利的主体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让民营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的起点、过程、选择以及结果都能达到公平的行为总和。从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权供给的内容上说,民营企业市场公平竞争权的存在是以公平竞争为依据,也是以公平竞争的价值为取向的;正因为如此,权利的主体更应该通过法律规范,公平竞争等形式来维护或维持民营企业在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公平分配利益等问题,从而让民营企业在市场中的公平竞争权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日益发展,从法律层面给民营企业提供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平竞争权,才可以更好地为生产力服务,为社会服务。

三、完善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权的法律保护

公平竞争范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daniel3g”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第四季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1年第四季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

根据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文件《关于昆明市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季报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按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第四季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责任落实

二街镇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机制,清理工作由镇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督促责任部门认真核实草拟文件是否涉及。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具体落实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党政综合办公一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本单位自查清理情况

1.二街镇严格执行“二街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把文件审查关,每季度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自查清理工作,及时将存在地方保护、市场壁垒的内容进行清理修改(废除)。

2.按上级部门要求将清理情况进行对外公示,本季度二街镇未发现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

三、工作亮点

1.二街镇采用平台短信提醒制度推进全镇各部门开展自查工作。

2.设立举报微信平台和举报电话67899001,让跟多人加入监督行列。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范围不够全面。全镇仅局限于党委、政府、人大、纪委、党政办五类文件的审查,部门转办或部分自制的文件不在管理范围。

(二)审查工作不够规范。制度建设不完善,具体操作上缺少专业性指导。

(三)审查质量有待提升。可能存在文件经过审查后仍然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二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3.严格落实《二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加大部门内部宣传力度,强化业务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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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卡特尔: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观点,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包括口头协议或意见),就会形成一种垄断性企业联合,也就会出现经济学上的“卡特尔”现象。显然,此次方便面行业整体性提价,一定程度上已经符合了这种现象的特征。

自去年年底开始,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牵头,国内主要方便面企业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终达成统一提价的一致意见。从7月26日起,以华龙、白象等为首的中低价方便面厂家称:受原材料涨价的影响,方便面整体涨价,平均涨幅20%,最高涨幅达到40%。其中,市场覆盖率达95%以上的康师傅、统一、今麦郎等十多家知名企业都参与了此次调价。与此同时有方便粉丝生产厂家公布资料:此次原材料涨价幅度不超过10%。涨价行动受到了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质疑和抵制。8月16日,国家发改委依法进行了查处,事件以方便面协会公开道歉、方便面纷纷降价为结束。事件的背后我们看到了行业垄断、企业相互串通谋求暴利和藐视消费者利益的丑行。

实际上,类似行业协会引领涨价浪潮的事情绝非个案――如房地产每一次价格波动的背后,总能依稀看到行业协会的影子。行业协会推动涨价的理由无外乎“行业自救”、“规范经营”,而惯用的手段正是结成“价格联盟”。

“卡特尔”现象危害有多大,这可从近几年来国内机票销售出现的“价格联盟”现象看出。因为被固定的价格一般会大大超过有效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水平,这种卡特尔自然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外,在价格被固定的情况下,效益好的企业因为不能随意降价,不能根据市场情况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它们也就难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市场难以实现优胜劣汰,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也正因为“卡特尔”现象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阻碍公平竞争,在国际上, “卡特尔”现象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的“头号敌人”。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现象进行了严格地限制,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设备和联合抵制交易等内容在内的企业垄断协议将被严格禁止。而行业协会将被禁止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以上垄断协议。面对强势企业的包括价格联盟在内的垄断协议,消费者只能使用货币进行投票:你涨价,我就少买,你再涨价,我就不买。朴素的平民诉求应该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垄断法》利剑之下,消费者利益将得到一定保护。

暴利企业:如何限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企业中,前500强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所在行业大部分为石油、电力、钢铁等垄断性行业。这些企业无一例外都有浓厚的国家背景,掌握着强大的资源优势。现阶段,在中国10大最暴利垄断企业中,中石油居首位,拒绝取消月租费和漫游费的中国移动、倡导跨银行查询收费的中国工商银行、收取20%退票费的中国铁路等紧随其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霸王条款”广泛存在于垄断领域。企业追逐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凭借垄断谋求过高利益则应受节制。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例如,国家授权一个企业在某个行业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这个享有特权的企业自然就是一个垄断企业。企业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例如,微软公司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也同时受到了不少国家的质疑,甚至诉诸法律。结果,今年9月17日,总部设在卢森堡的欧洲初审法院对欧盟诉微软垄断案作出初审裁决,判定微软败诉,并维持罚款4.97亿欧元的决定。有关判词直指微软“滥用了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优势”。

微软公司一案说明,那些在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的企业,它们的市场行为会受到政府更为严格的管制。也就是说,同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不同企业的身上,它们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搭售行为一般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然而,消费者安装电话的时候,如果电话局要求他们购买指定的电话机,否则就不给装电话,这种搭售行将带来严重后果:一方面,这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他们没有选择其他产品的机会: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会严重损害竞争,因为它会给某些企业的市场销售带来不利后果。因此,反垄断法中关于市场行为的管制主要是针对垄断企业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后果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及被罚款。

娃哈哈与达能的“中国式离婚”:如何规范、审查经营者集中

从2006年的四月初开始,娃哈哈跟达能就开始了漫长的PK,这场被称为“中国式离婚”大战的纷争,核心问题在于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目前达能公司在中国饮料行业10强企业中,除了已收购娃哈哈的39家企业和乐百氏98%的股权之外,还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的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50%的股权,以及汇源果汁22.18%的股权。同时,达能还收购了蒙牛50%的股权,以及光明乳业20.01%的股权,这些企业大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至此,达能公司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的饮料业形成了经营者集中。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

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反垄断法对控制合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作出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只要合并可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主管机关就可以禁止合并。

通过立法对外资恶意并购进行审查,既符合国际潮流,也是对外交往中对等原则的体现,更是保障经济安全、扶持国内企业的有效法律手段。我们期待娃哈哈与达能的纷争能有一个公平的结论。

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承担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垄断的原意就是独占,即一个市场只有一个经营者。在中国现阶段市场机制不成熟的条件下,限制自由竞争的现象十分普遍。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在缺乏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失去了创新的动力。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国家经济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禁止强势者以任何手段封闭市场,从而为国内外企业建立一个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反垄断法的任务不仅是要同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作斗争,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构具有足够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反垄断法要有效发挥作用,须解决一系列关键问题,其中之一即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现在看来,这一问题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反垄断法已明确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