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书范例6篇

催款通知书

催款通知书范文1

公司催款个人通知书范文一

xxx(对方名称);

现就贵方未及时支付我货款(未按时偿还欠款)一事向贵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贵方与我(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xxxx合同》。双方约定,贵方应于货到就付30%的货款(贵方应于xxxx年x月x日偿还欠款xx元)。xx年x月xx日,我依约将货物交给了贵司,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现共欠货款xx元(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还款,现共欠款xx元)。

本人认为,双方既已有约在先,当全力守信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请贵方于xx年x月x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

此致

敬礼

xxx 年月日

公司催款个人通知书范文二

XXX;

现就贵方未及时支付本人租金一事向贵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贵方与本人(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XXXX合同》。双方约定,贵方应于XXX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币XX元、于XXX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币XX元,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现共欠租金人民币XX元。

本人认为,双方既已有约在先,当全力守信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请贵司于XX年X月X日前将所欠租金支付本人。

此致

敬礼

XXX

年月日

公司催款个人通知书范文三

×××厂财务部:

你单位××年×月×日向我厂订购×××,货款计金额×××元,发票号为×××,该货款至今尚未支付给我厂,影响了我厂资金周转。接到本通知后,请即结算,逾期按银行规定加收×%的罚金。如有特殊情况,望及时和我厂财务部×××联系。我厂地址:×××,电话:×××。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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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书范文2

案例2、案情同案例1,B厂在收件人处签名盖章,C公司在保证人处签名盖章。

上述案例中,因B厂、C公司未偿付借款本息,A银行无奈于2003年12月底诉至法院。

点评:二个案例中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案例中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时保证人享有免责抗辩权。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它是一种徐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实体权利消灭。保证责任期间是对债权人的一种行使权利期限上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如果不主张权利的话,当事人丧失的是一种胜诉权,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不过这种实体上的权利已变成一种自然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故二个案例中A银行都是在保证人C公司免责后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虽然C公司均在上面签名盖章,但C公司在通知上的身份不同,决定了C公司的不同意思表示,不同的法律行为以及不同的责任形式。

案例1中,催款通知书的内容仅是催促还款而已,C公司在上面以收件人的身份盖章,盖章行为显然可以证明C公司已收到该催款通知书,但是否可以证明C公司对保证人债务重新确认呢?

笔者认为,保证的设立,必须以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限。世界各国法律对保证关系成立的要件都有要求,但各国在具体立法规定中又不尽相同。按《法国民法典》2015条规定,保证“应以明示为之”,严禁默示形式在合同成立时使用,且规定在保证合同的成立上不得推定。前苏联民法典除不允许默示推定保证关系成立外,还不允许以口头明示形式成立保证关系,明确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不遵守书面之形式要件,则保证合同无效。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一法条目的也显然在于保证合同为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其有续时间往往较长,且设立保证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标的数额亦通常较大,或对当事人是有其他方面的重要意义,为了强化保证合同业已成立以及判明保证内容的证据力,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法》第15条还规定:“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我国《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尽管没有明文是否允许以默示为之,是否可通过推定确认担保合同成立,但其立法精神应该说与法国民法典和前苏联民法典是一致的。即必须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双方协商的内容记录下来,这就排除了以默视推定方式确认担保合同的成立,至于书面保证合同应采用何种方式没有定义。

催款通知书范文3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与商业银行相比,超诉讼时效不良贷款余额大、清收难、损失重是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资产运行效益的现实问题,也是信用社信贷管理质量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债权一但超诉讼时效就变成了自然债,虽然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可以提讼,但是丧失了胜诉权,除非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作抗辩,否则,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二、造成贷款失诉的原因

造成农村信用社贷款超诉讼时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农信社的信贷资产重发放、轻管理,贷户征信不联网,信用不良无影响,造成失诉不惩处,补救收回无奖励等因素导致贷款催收不及时,贷户存在农信社的贷款还与不还无区别的心理。

第二,制度原因。由于信贷制度不健全,贷款交接制度、管理制度不完善,地域管理与责任人管理不衔接,岗位轮换、离职调度造成部分贷款管理空白,借款合同、还款记录、催收凭证等证明诉讼时效的材料丢失,难以举证。

第三,意识原因。上至领导,下至员工都没有形成诉讼时效意识,没有在贷款失诉前采取签字催收、债权确认等措施,也没有在失诉后对失诉贷款加以补救、保全。

三、超诉讼时效债权的保全方法

加强债权档案管理,采取逐笔认定、梳理存量、督导调度等管理措施只是最大限度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必要准备,要从根本上保全债权还要依靠法律手段,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律认可的超诉讼时效债权保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签署催收通知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具体保全方式为:向借款人或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保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借款人或保证人为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催收通知书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人;借款人或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亲属或被授权人。

借款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借款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债权重新获得了国家强制力保护。运用该司法解释时,需要注意以下相关问题:第一,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章表明其放弃了抗辩权;第二,借款人放弃抗辩权不代表保证人也放弃抗辩权,不能视为保证人对主债权重新提供担保,保证人仍然可以主张时效抗辩。

如果债务人及担保人拒绝签收催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一是公证送达方式。邀请公证处一同向有关债务人或担保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由公证处对送达行为进行法律公证。二是邮寄催收。但用此种方式催收,必须保证债务人及担保人签收了邮寄回执。为稳妥起见,债务人及担保人拒绝签收催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时,应当尽量采取现场公证催收方式。

(二)借款人或保证人履行或同意履行义务。

借款人或保证人向农村信用社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并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从承诺或相关行为做出之日讼时效中断。由于口头证据在诉讼中难以被法院独立采信,因此对于债务人口头表示将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借款人或保证人实际履行部分债务的,应要求还款人在借据还款记录栏签字确认。有关书面资料和经还款人签字的借据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如果不能签署书面资料,能够证明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或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音像资料(必须有明确的时间)也能作为证据。同意履行意味着当事人对原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从而改变了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法律关系,其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期间。此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或保证人就还款事宜做出会议纪要或达成协议也可成为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一种方式。会议纪要或还款协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必须有“关于确认债务且承诺偿还”的意思表示;二是形式上必须由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借款人或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会议纪要或达成协议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三)借新还旧、利息催缴

借新还旧是合同变更的一种方式,通过借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债权因素的调整使原借款合同更新,新的合同来取代原合同,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利息催收与主动交付都是对原债权的认可,债权存在是法定孳息产生的基础,因此,交息凭证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账户不限于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扣收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同样能够引讼时效中断。扣款和还款凭证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四)放弃抗辩、自愿抵销

庭审中人民法院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失诉债权的补救要以借款人自愿偿还为原则,不能强行取得债权人所有物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若债权债务人之间存在可抵销之债,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自愿行使抵销权的,可以用于抵销。通过债权的转让和概括承受使借款人成为信用社的债权人,借款人主张抵销是实现不良资产终结性处置的一种方式,农信社应积极配合。

(五)公告催收、公证催收

借款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部级或者债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证明借款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的书面材料及催收公告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法律实践中,只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告催收被人民法院认可。

借款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或拒绝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委托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催收。公证书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六)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农村信用社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同一债权”是指同一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下的债权,借款人相同但担保人不完全相同的债权不属于“同一债权”。就部分债权达成的还款协议或提讼的材料等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七)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

农村信用社发现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或使用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如顶冒名贷款等,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诉讼时效从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农村信用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范文4

关键词: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公示催告/票据诉讼

由于各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传统不同,因而,对票据丧失后的司法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从各国的立法例看,对丧失票据的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实现对丧失票据的持票人(以下简称“失票人”)权利的救济;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实现对失票人票据权利的司法保护。从各国的票据立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采用第一种方法——即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的途径来完成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则比较多地直接用诉讼的方式来对丧失票据进行司法救济。

在我国《票据法》中,除保留我国的商业习惯,即规定了挂失止付这种非司法救济的方法外,还兼收并蓄同时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两种方法。但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只是在第15条第三款对公示催告和诉讼这两种司法救济方法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有专门的规定,但不尽完善,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了实现对丧失票据的正当持票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充实和完善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制度十分必要。Www.133229.Com本文就是想通过对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的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其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并能对促进相关的立法产生有益的影响。

一、票据丧失及其法律后果

各国票据法虽然对“票据丧失”一词都有所规定,[1]但由于它们对“票据丧失”一词的具体含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无论在票据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票据丧失”的理解都还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票据丧失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情况。它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形态已经不复存在,而使持票人无法对其实施占有的情形,如因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损而毁灭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但持票人无放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失去对票据占有的情形,如票据的遗失、被盗、被抢等等。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对于票据的绝对丧失,通常认为这应当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票据的绝对丧失还是票据的相对丧失,则应当推定为票据的相对丧失,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丧失的司法救济措施是针对因票据丧失而使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防止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设置的。因此,票据的有效性自然就是票据丧失构成的前提,也就是说,构成票据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票据必须脱离持票人的占有。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票据占有应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况:直接占有是指事实上占有票据的状态。[2]在直接占有票据的情况下,持票人就是票据权利人,当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自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救济。

间接占有是指原持票人出于自己的本意将票据交付他人直接占有,但依法仍享有票据权利的状态。[3]发生间接占有的情况通常是基于非背书转让的原因,比如票据权利人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而脱离对票据占有或者票据权利人通过质押背书而实际上不占有票据等。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于直接占有票据者并不是票据权利人,如果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一旦持票人不采取补救措施,那么,直接承受利益损害风险的是票据权利人,因此,法律应当给予票据权利人采取适当救济措施的权利。

由此可见,无论是票据的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一旦发生票据丧失,其都应当属于这里所称的失票人范围。[4]

2.丧失票据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持票人产生票据权利消灭或转让的积极法律后果。受票人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法律的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对此还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的情形,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5]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持票人在票据上形式完整地进行了票据记载并交付票据,之后却又要以自己是受欺诈、非自愿交出票据为由进行所谓的救济,那么,票据的安全性在哪?票据的流通性又该如何实现?

3.失票人对票据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因为,我们不可能期待一个违法的票据持有人能够运用失票救济制度来主张其本来就是非法的利益。也就是说,持票人应当对丧失票据的占有具有正当性。所以,我们这里说“持票人”,指的是正当持票人,亦即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

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对失票人宜从宽理解,而不应以票据权利人为限。[6]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义务人或有资格对票据付款的票据关系人丧失票据的可能性也存在,因丧失票据也会遭致损失,比如出票人签发票据后、交付收款人前丧失了票据,按照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出票行为因欠缺交付而尚未完成,但从票面上无法得知该票据交付与否,出票人因此可能蒙受损失;又比如汇票承兑人或支票付款人,对票据付款后,尚未在收回的票据上记载“收讫”、“已付款”等字样时丧失了票据,该票据一旦再落入善意持票人,该付款人有可能得重复付款。[7]笔者认为,对此种观点是值得借鉴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可接受司法救济的票据丧失情形,否则就可能构成“伪造票据丧失行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8]

二、关于我国公示催告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所谓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法律制度。[9]从前一种意义上讲,公示催告,是法院根据丧失票据持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从后一种意义上讲,公示催告则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10]从设立公示催告程序(制度)的目的看,它就是要通过公示以及除权判决这种方式,对票据与行使票据权利进行阻隔,以使失票人不会因此受到利益的损害,进而实现对所有票据利害关系人的公平保护。完善公示催告程序(制度)对于确保失票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但由于立法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再加上实施《民事诉讼法》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的公示催告制度已存在严重缺失,对此必须予以充实和完善。

1.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应当充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示催告适用票据的范围只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那么,哪些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呢?对此,我国《票据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直接地予以确定。不过,我们还是可以根据票据法的理论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的。首先,票据背书转让的目的是移转票据权利,因此,被背书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所以,票据记载有瑕疵而不生票据效力的票据是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其次,票据转让分为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两种,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需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空白票据的一种)得交付转让。因此,无记名票据是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第三,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因此,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第四,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因此,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票据是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第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是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除上述票据之外的票据都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这些票据丧失后都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缺失,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空白票据和期后背书之票据丧失后,能否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产生了认识上的矛盾,甚至造成司法上的混乱。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票据既然是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此,对“期后背书之票据丧失不能适用公示催告”这一答案本来应当是相当确定的。但是,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却给人们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间。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很明显,这是一项前后矛盾的条款。法律既然已经禁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进行背书转让,为何背书人为背书转让却又要承担票据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期后背书票据)的持票人因此可以“受让”票据权利?期后背书票据的持票人既然可以通过期后背书而享有票据权利,那么,法律对期后背书的禁止性规定还有何意义?期后背书票据的持票人既然享有票据权利,为何在其丧失票后又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呢?这样的魔咒谁能解得开?!所以,有学者建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还是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明确期后背书仅取得一般债权让与的效力为好。[11]

2.基于票据丧失而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应予完善。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时,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仅限于票据丧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但是,该“最后持有人”是票据丧失前最后的正当持有人,即最后的票据权利人,还是泛指丧失票据前最后持有票据的人?如果是泛指丧失票据前最后持有票据的人,那么,就可能产生这样一个怪现象:甲持有某票据,但票据背书上记载的受让人为乙,甲对该票据并不享有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在持有人甲丧失票据的情况下,权利人乙却并不享有公示催告申请权。亦即当票据持有人与票据权利人不一致时,票据权利人反而无权申请公示催告。[12]所以,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58条关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规定:“无记名证券或空白背书之指示证券,得由最后之持有人为公示催告之申请。”“前项以外之证券,得由能据证券主张权利之人为公示催告之申请。”

如前所述,签发了票据但未交付票据与受款人的出票人,以及已为票据付款但尚未在收回的票据上记载“收讫”、“已付款”等字样的汇票承兑人或支票付款人等义务人或有资格对票据付款的票据关系人,由于他们将上述票据丧失,也可能对其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笔者认为将这些人列入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范围也有正当性。

3.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当修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条规定从保护失票人的利益考虑并不错误,然而,这条规定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公示催告期间善意取得票据的现持票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恰当的。

在票据丧失补救制度中,失票人和利害关系人(通常是现持票人)站在对立面。法律究竟要保护谁,应考虑票据的性质、考虑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社会正义。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催促与票据有利害关系的人来申报权利,至于是否保护该利害关系人,应取决于其在取得该票据时对票据丧失是否知情或者应否知情,而不应该取决于其取得票据的时间是在公告期内还是公告期外(除权判决前)。[13]这种不分行为人主观的善恶,绝对地将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都归于无效,这不仅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和流通性这些根本属性,而且也是违背《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本原则的。

4.对除权判决的效力应当重新认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233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乍一看,这一些规定似乎非常合理,因为公示催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使票据权利与原来的票据分离,进而重新获取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除权判决是即时生效的判决,当事人无权对除权判决进行上诉,所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规定自然是在法理和情理之中。然而,它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实际记载的付款时间,那么,票据付款人是否可以“期限未届至”为由主张抗辩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33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票据付款人并不享有抗辩权,判决生效后,付款人即负有付款义务。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在票据不丧失的情况下,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前请求付款时,通常会遭到付款人的抗辩;而在其丧失了票据的情况下,反倒可以根据除权判决提前实现其票据权利。这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吗?!其实,我们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除权判决所载的权利也仅能等同于而不应优于原票据上记载的权利。[14]因此,修正这种缺乏公平、公正基础的法律条文是势在必行的。

5.应当确立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及其程序。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但被驳回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这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希望达到的主要目的,因为只有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才能使申请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该丧失的票据相分离,申请人才可以在不占有票据的情况下主张该票据所记载的权利。

然而,除权判决的作出,仅仅是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该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的。但是,这种推定完全有可能与事实不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事由的耽误而未能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了如何恢复利害关系人的票据权利,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该“起诉”的性质,因而也引起了学理界的不同解读。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撤销之诉”,[15]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但也有的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是一种“另行起诉”制度,[16]是利害关系人不直接针对除权判决本身而提起的独立诉讼。[17]如果这果然是一种“另行起诉”的情况,那显然与我们的立法目的是相悖的,因为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两个判决,损害司法程序的严肃性。[18]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将其表述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6.应当完善对权利申报的处置程序。

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了权利,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置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230条、第231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申报处置程序包括:(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2)人民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3)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4)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客观地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权利申报处置程序的规定是比较完备的,而且,也是具有操作性的。然而,这些规定也仅仅停留在“公示催告”的程序意义上,它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即: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法院对申请人和申报人之间的争执没有得出结论之前,如果有人持票向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那么,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是否付款?在这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空白时间内,在没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非善意持票人的情况下,被请求付款人如果拒绝付款,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拒绝,公示催告程序虽然“催来”了利害关系人,但却“摧毁”了失票人的希望。[19]对于如此状况应当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注释:

[1] 《日本票据法》第94条,《英国票据法》第69条,原《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804条,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l8条和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第一款。

[2]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oo年第6期。

[3] 同上。

[4] 同上。

[5] 自广亮:《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

[6]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00年第6期。

[7]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00年第6期。

[8] 卞杰、张水萍:《伪造票据丧失行为初探》

[9]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00年第6期。

[10]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11] 沈颖:《完善我国公示催告制度之路径》

[12] 刘学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13]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ooo年第6期。

[14] 刘学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15] 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o0年第6期。

[16] 刘学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

催款通知书范文5

个人借款承诺书范文一:

承诺书

【借款人】与【公司名称】于 年 月 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编号】)。【借款人】(以下简称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保证于日之前归还上述借款人民币万元整。

2、若年信息向有关银行、担保公司通报,同意接受 仲裁委员会仲裁。

3、若年 月在有关媒体曝光。

4、若到期未能归还借款,从年月日开始,本人同意在逾期期间按原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月利率为【利率】,并对逾期还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千分之叁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

5、若本人到年月日止未归还上述借款,自愿以市场价的五折由债权人处置本人相关财产用于抵偿债务。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承诺书范文二:

承诺人(贷款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网站用户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于______年___月 日自愿申请通过浙江华盈股权投资基金创办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本人在温州贷网站注册的用户名为 。现本人郑重向浙江华盈股权投资基金、温州贷网站及出借资金给本人的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温州贷网站上登载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收费规则、隐私规则、借款协议、使用条款、告知书),本人愿意完全遵守该等文件及其随后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自愿申请通过温州贷网站借款,保证按照温州贷网站的收费规则及其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本人通过温州贷网站进行的所有借款行为均是本人自愿行为,本人及配偶以全部家庭财产(包括配偶的财产)和个人财产保证完全履行借款协议及相关规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四、本人郑重承诺,若未按时还款,将严格按照《温州贷网站逾期催收收费标准》支付罚息和罚金。

1、逾期罚息和电话催收费用标准:逾期欠款每天按逾期本息的千分之八收取罚息,逾期30天以上每天按逾期本息的千分之四加收电话催收费用。

2、上门催收费用标准:催收人员上门催收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① 浙江范围以内,催收费用按照100元/人/天收取,单次的催收费用上限为300元/次,借款人单次逾期的累计催收费用上限为2019元。

②浙江范围以外,催收费用按照200元/人/天收取,单次的催收费用上限为600元/次,借款人单次逾期的累计催收费用上限为3000元。借款人需要承担催收人员的车旅、食宿费用。

③ 罚息、电话催收费用由借款人直接充值到温州贷网站的个人帐户内,上门催收费用按照《温州贷网站逾期催收收费标准》由催收人员现场直接收取。

五、本人承诺向温州贷网站所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均为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承诺人(贷款人): (手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承诺书范文三:

先生/小姐:

本人(身份证号:话: )向您的借款人民币 万元(¥: ),(详见《借款协议》)。本人

承诺以个人所有及公司共有财产为上述债务及相关费用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用***********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责任保证担保。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股东签字:

催款通知书范文6

关键词:应收账款;竞争力;坏账风险;信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10-152-03

1、应收账款的重要性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赊销产品或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的推行,企业应收账款数额普遍明显增多,应收账款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日益重要的问题。

1.1 扩大销售,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

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赊销是促进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赊销实际上是向顾客提供了两项交易:向顾客销售产品以及在一个有限的时期内向顾客提供资金。在银根紧缩、市场疲软、资金匮乏的情况下,赊销具有比较明显的促销作用,对企业销售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1.2 减少库存,降低存货风险和管理开支

企业持有产成品存货,要追加管理费、仓储费和保险费等支出;相反,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则无需上述支出。因此,当企业产成品存货较多时,一般都可采用较为优惠的信用条件进行赊销,把存货转化为应收账款,减少产成品存货,节约相关的开支。

赊销是目前企业普遍使用的信用促销手段。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的现状为占流动资产比重大、帐龄老化、坏账比率大。由于我国企业信用观念较差,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等原因,绝大部分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基本上还是简单的“收账”管理,根本不存在制定详细的信用政策,缺少应收账款日常发生额的监督和控制,未采取严格的逾期账款收回措施等。建立健全这一系列事前预防,事中监督、控制和事后严格收回的科学的、系统的管理办法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2、酒店应收账款包含的内容

2.1 酒店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

酒店发生应收账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扩大酒店销售,从而增强酒店竞争力。因此,应收账款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及时回收客人所欠的消费款,求得利润最大化。

应收账款是酒店的一项现金投放,是为了扩大销售和盈利而进行的投资,而投资肯定要发生成本,这就需要在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这种政策所产生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只有当应收账款所增加的盈利超过所增加的成本时,才应当鼓励客人赊账消费;如果赊账消费有着良好的盈利前景,就应当放宽信用条件扩大赊销面。为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和回收的及时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账款防范机制,并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2.2 酒店应收账款的构成

酒店应收账款大体分为三部分内容:

宾客帐(GuestLedger):主要是客人入住时预交押金,押金不足以支付客人在酒店消费金额时形成的应收款项,主要表现形式为超押金入住,前厅人员每日根据宾客余额表对客人进行押金催收。

外客账(City Ledger):酒店为重要关系客户垫支的事先确定的消费限额内实际消费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即信贷客户(指酒店给予信用额度的往来客户)在事先确定的消费限额内可先签单消费、后结算而形成的应收款项,主要由财务人员或负责该客户的营销经理进行催收。

信用卡(CreditCard):酒店客人消费结账时用信用卡结算,信用卡POS消费银行到账时间与酒店实际入账时间不一致所形成的应收款项,主要由财务部的审核人员每日进行核对。

本文所述内容主要是酒店财务部如何对外客账进行管理的。

3、酒店应收账款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

应收账款对酒店的影响主要来自三方面:

3.1 高额的应收款直接影响酒店的现金流入,直接引发财务危机

酒店通过赊销不断扩大销售,而赊销的背后就是不断上升的应收账款,酒店在具有良好的盈利状况下,因应收账款管理不善而面临财务危机。应收账款占用酒店的现金流入比重越大,现金流量越小,应收账款回收不及时,酒店资金周转速度会越慢,大量的资金沉淀在非经营渠道,致使酒店现金短缺,严重影响了酒店正常的营业。

3.2 夸大酒店经营成果,减少酒店现金流量

酒店发生的当期赊销全部记入当期收入。因此,酒店的帐上利润的增加并不表示能如期实现现金流入。因此,酒店应收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酒店经营成果,增加了酒店的风险成本。并且增加了酒店的支出,酒店要按照账面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形成利润还要增加所得税的支出,各种税费都要以现金形式支付,股东分红也存在这种情况,所有这些都增加了酒店的现金流出。

3.3 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对酒店盈利状况的影响。

逾期应收账款对酒店的危害直接体现在坏账风险上,应收账款在一年以上的,其追账成功率在50%以下,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越长,成功回收的概率就越低,逾期时间超过三年的,回收账款的概率几乎为零。酒店应收账款的催收一般是由销售部负责该协议客户的销售经理进行催收,客户信用等级低、财务状况差、营销人员变动频繁、酒店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欠款长时间未催收和收回款项不上交等等都会增加酒店坏账的风险,使酒店蒙受损失。

4、酒店如何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4.1 建立严格的信贷审批程序

4.1.1 信贷申请及调查

客人向酒店申请信贷,需填写酒店的《信贷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所有的证明文件给予财务应收会计进行评估、审核。财务应收会计可利用各种渠道来评估客人的信用等级。这其中包括银行、酒店组织、政府机构,对一些主要客户,还要求提供最近的财务报表。《信贷申请表》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签单人姓名、职务、签名字样、开户银行、账号、在其他酒店消费的信用状况、需遵守酒店的相关制度等信息。

4.1.2 实施信用审批

在完成了信用调查后,财务应收会计将本人的建议和相关信息递交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信贷一般只授予公司客户,唯餐饮消费可授予个人客户,而个人的信贷则限于选择性的给予。同时建议每个应收帐户必须有一个消费信贷限额。

4.1.3 签订挂账协议

当信贷申请获批准后,由营销人员与客户签订《签单挂账协议》(挂账协议一式两份),协议中应详细记载有效签单人及签名字样、消费项目可享受优惠比率、信用额度、结账期限、生效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申请者必须遵守信贷协议有关条款。财务应收会计应及时将更新的挂账单位信息以书面的形

式发放到酒店各营业地点,并同时给客户发出《签单通知信》以示告知。财务应收会计需将已授予信贷申请的客户及未获信贷申请的客户分别存档备案。

4.2 信贷客户签单的具体消费控制办法

4.2.1 消费签单的相关规定

可享受信用额度签单权限的责任人,必须是信贷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责任人,且必须是原件签单;可享受信用额度签单权限的消费项目,必须是信贷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消费项目:信用额度内的消费款,根据信贷协议规定,在消费后,直接由签单人(专指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有签单权限的责任人)在消费帐单上原始签名,不得复写和盖章。

4.2.2 消费信用额度的相关规定

财务部、营销部每月20日对所有挂账单位的挂账余额进行清理,余额超过信用额度的往来单位,由财务部通知各营业地点,对后续的消费款,由消费客人按照信贷协议规定直接交款,当即结清帐款,不得赊帐、欠款。若发生超过信用额度的赊帐、欠款行为的,由销售经理于赊帐、欠款行为发生的20天之内金额收回;若信贷客户违反协议规定,不能及时结帐的,财务部应收会计必须及时通知酒店各部门立即停止该信贷客户的消费签单权限,并采取相应措施,催收欠款;销售经理收取签单挂账款时,若挂账单位要求折扣的,需经财务总监批准,否则由销售经理全额赔偿。

4.2.3 编制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

每月末由财务部应收会计出具应收款项账龄分析,对于超过3个月来结账或隐性呆死的账单,销售部应拿出相应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停止该单位挂账权,积极催收挂账款;产生呆死的,按照呆死账管理规定执行。

4.3 签单挂账原始账单的审核和传递

4.3.1 财务部审核流程

每日酒店各营业班次结束后,账单随同《营业日报表》上交财务部夜审,签单挂帐的原始单据由酒店财务部夜审整理后,编制《每日签单挂帐明细表》后转给财务部应收会计。应收会计收到原始单据后按挂账单位分别装在不同的帐夹。

4.3.2 财务部与销售部之间的账单传递流程

销售部销售经理按照具体负责的挂账单位,定期领取签单挂帐的原始单据,同时办理交接手续,每天下午4:30分将收回挂账款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交财务部应收会计,不得滞留、挪用:应收会计与销售经理核对挂账单据,并出具对账清理表,由应收会计与销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做到日清月结。信用额度内的消费签单帐款,由销售部销售经理根据信贷协议及时进行结帐,定期将未结账的原始单据与应收会计进行核对,并归还财务部。

4.4 协议客户账单、档案的管理

4.4.1 设立客户档案

财务部应收会计应按照信贷客户单位名称逐个设立应收账款明细台账,每天登记《应收帐款帐单明细表》,详细反映每一个信贷客户应收账款的每笔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信息,同时电脑上有详细客户账务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

4.4.2 客户档案、签字账单的管理

档案、账单的存放方式要严格、统一,使用60页装的塑料透明文件夹,用于分类存放《签单挂帐协议》、《催款通知书》、《应收帐款帐单明细表》、《催收记录》等。透明夹页的右上角粘贴各挂账单位名称的标签,左上角粘贴各挂账单位编号的标签,文件夹的第一页存放本文件夹页中包含的挂账单位编号、名称的目录,应收会计每日将账单分类后,放置于专门的抽屉或档案柜内上锁存放,不得无故将账单遗漏在办公桌外或其它区域。

4.4.3 账单存根的存放

应收会计核对完当日账单后,将账单存根整理好,用缴款袋封存,按日期依次存放于档案柜中,账单存根的保存期限为两年。

4.5 建立严格的应收账款催收制度

若信贷客户违反协议规定,不能及时结帐的,财务部应及时通知酒店各营业点,立即停止该信贷客户的消费签单权限。同时,采用书面告知函的形式通知挂账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催收欠款。酒店销售部销售人员负责搜集挂账单位的资金、信用及人事变动情况。在得知信贷客户出现了信用危机、发现(或应该发现)信贷客户存在信用危机的潜在风险时,应立即调整、甚至取消其信用额度,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清收已欠账款:酒店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对挂账单位担保的签单挂帐,由其本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暂定签单之日起20天内)全额清收。对未按规定时间结清的担保签单款,每月发放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奖金)时,由财务部负责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

4.5.1 催收策略

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催账策略,要分析客户欠款的原因,若属于短期资金困难,不宜过多的催收,要注意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酒店管理层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5.2 催收办法

(1)电话催收:这是最快捷便利的方法,费用相对较低,缺点是双方有争议的款项,很难通过电话核对账目,且对一些信用差的单位很难以电话催收奏效。

(2)信函传真催收:发送催款信或对账联系传真件,并与电话联系交替使用,如得到付款承诺一般要求对方将信(电)汇单传真至酒店。

一般情况下,催款信的寄出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封催款信

在帐单寄出后30天送出,用正规的催款信件格式,信要写得有礼貌不要让客人认为你在怀疑他的支付能力。

第二封催款信

在第一次催款信发出后的15天寄出,用正规的催款信件格式,在信件中向客人说明若在一段时间内还未收到付款,将停止该客人在酒店的信贷安排。此信件必须挂号邮寄。

最后一封催款信

在第二封催款信发出后的7天后寄出。在信中详细阐述酒店方对收帐所付出的劳动。在信中,向客人说明其在酒店内的信贷安排已被取消,若在规定的时间内,酒店还未收到帐款,其所欠帐务将被转交给律师办理。此信必须挂号邮寄。最后一封信的复印件要转交给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以及所有相关的行政人员。所有给律师的法律文件和信件都要由财务总监签署确认。

(3)专人上门催收:财务部定期对挂账单位进行巡回催收,对金额大、时间久的挂账,在经电话、信函多次催收无效的情况下,需协同销售部门一同上门催讨。

在对信用优惠单位挂账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并经多次催收无效时,由信贷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营销部签署意见后,上报财务总监核准,再由总经理批准后停止该客户信用优惠,由财务总监安排派人上门催收,必要时诉诸法律。

4.5.3 建立催款记录

财务部应收会计按信贷单位分别建立一份催收记录,每日汇总当日催收记录,并每周报送酒店财务总监,同时上报酒店总经理,催款记录作为客户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该记录及时调整回收策略。

4.6 严格应收账款清查管理规定

4.6.1 编制余额表

财务部每月5日前根据公司统一格式编制上月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分别按照集团内客户和集团外客户,用A4纸按欠款金额从高到低的顺序,与财务报表一同报酒店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要求余额与财务报表一致,所提供的账龄分析属实,若有差异,写明原因。

每月末,应收会计全面清查应收账款,由总帐会计负责监督并核对账单与明细账,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4.6.2 账目的核对

夜审人员负责核对总台应收账款账目,每月根据《协议退房一览表》、《转账明细表》、《收回外欠明细表》不定期核对在住客余额明细账单及各吧台转总台账单。每月25日核对后在余额表上签字认可并上交财务应收会计处。

应收会计于每月末前对客户的累计月收回作统计,并上报财务总监:财务部每月对签字挂账单位的消费、结算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汇总到每月的经营分析报告中。

4.6.3 客户信息跟踪

应收会计负责每月对客户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其结算情况及时向酒店销售部反馈以做好跟踪拜访。

销售经理搜集往来单位的资金、信用及人事变动情况。在得知客户出现了信用危机或存在信用危机的潜在风险时,应立即调整、甚至取消其信用额度,及时告知财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清收已欠账款。

4.7 定期与挂账单位进行对账

4.7.1 指定专人对账

应收会计(或安排专人)每月至少和各挂账欠款单位对账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落实;对账完毕,帐单留下的客户须打欠条,并填写日期、加盖该单位公章:客户若只对账不打欠条的,账单需取回。

4.7.2 熟知客户信息

除销售经理、销售总监外,应收会计需对客户资料、有效签单人个人情况熟知,对信用单位的结算人员、对账人员有正面接触。若因业务需要,只能由销售经理才能正面接触的信用单位和个人,须有销售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并承诺承担该单位或个人应收款的风险和责任。

4.8 定期召开信用控制会议

4.8.1 召开信用控制会议

为评估信用风险,以便管理层及时了解签单挂帐协议的执行情况,实施收账计划,并保护酒店的利益不受损失,每月定期召开信用控制会议。

信用控制会议由财务总监主持。参会人员包括:酒店总经理、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前厅经理、销售总监、销售经理、销售人员、应收会计。信用控制会议要做好记录并备案。

4.8.2 信用控制会议的内容

(1)应收账款的总体及具体账龄分析。

(2)客户近期的信用状况。

(3)应收会计对信用等级下降的客户,及时上报,并汇报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4)酒店现疑难账的进展情况。

(5)酒店目前信用控制的程序有无问题。

(6)以销售为导向,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

4.8.3 拟采取的措施

参会人员针对会议内容和信控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以确保收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有签单限制的客户要进行复查,根据其信用情况、消费额和将要发生的消费,签单限制可以适当调整;应收会计汇报本月的任务、收回的最新状况;酒店各部门要互相配合,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账款及时收回,并尽可能防止坏帐的发生。

4.9 定期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4.9.1 信用等级的评定

酒店根据客户的消费能力、还款能力、还款周期等内容定期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1)消费能力分为四类:

月均消费在20000元以上、8000元-20000元、3000元-8000元和3000元以下。

(2)还款能力按结账周期分为三种:

3个月内正常还款、3-6个月内还款和6个月以上未结账。

(3)根据以上具体情况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A级客户:月均消费在20000元以上、3个月内正常还款;

B级客户:月均消费在20000元以上、3-6个月内还款;8000元-20000元、3个月内正常还款;

c级客户:月均消费在3000元-8000元、3个月内正常还款;8000元-20000元、3-6个月内正常还款;

D级客户:除上述三类外的客户。

4.9.2 客户的维护

酒店应重点维护和培养A、B级客户,适当增加优惠条件、增加信用额度等;C级客户应加强管理,加强协调;D级客户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同时,应收会计每月根据客户连续三个月回款情况等重新界定信用等级。

4.10 对协议客户实施优惠政策

签单客户结账优惠条件,在酒店与客户签订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示,协议中没有相关优惠内容的,严格按照所签订协议执行。

酒店各营业点,在客户签单消费时,一律按照优惠后的金额挂帐,收入也一律按照净价计算。

4.11 停签制度

4.11.1 发催收函

对连续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结账的客户,在与客户沟通协调后仍不能正常结算的,财务部须每隔一周向客户发出书面催收通知。

4.11.2 签发停签通知

连发两次催收函仍无实质性进展的,由财务总监上报总经理建议停签。并向客户签发书面停签通知并终止合同。

催款通知书、停签通知书均一式两份,财务部留存管理,并对下发通知后的客户答复作好记录并完整保存。财务部书面通知销售部、预定处及酒店各营业点,从预定源头上杜绝再签字现象。

4.12 应收账款的审核

将销售和应收账款管理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能统一起来,可以采用销售经理销售和收款一条线负责制,将完成欠款回笼作为销售经理业务流程的重要环节,对其考核标准采用销售额和账款回笼额双层指标,同时将其与相关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

应收会计应每月针对各销售经理的回收指标进行考核,在每年的6月末、12月末除考核其回收额外还考核其应收账款最高余额,日常考核由各催收部门报送回收指标,财务部每月根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时间:考核应收账款收回或余额时间截止到每月最后一天。

4.12.1 每月度考核(不包括6月、12月)

(1)财务部根据酒店上月度应收账款余额表制定财务部及销售部当月催收指标。

(2)销售经理应收账款回收奖励按照销售部制定的相关方案执行。

(3)除销售部规定外的应收帐款回收奖励办法按照谁负责、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3-6个月帐龄的按照回收额的0.5%提取奖励基金;6个月以上帐龄的按照1%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经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4.12.2 每年6月末及12月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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