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通知范例6篇

募捐通知

募捐通知范文1

我国目前约有400万白血病患者,每年新增约4万名,其中50%是儿童。随着医学事业的发展,儿童白血病已成了“可治之症”,并且疗效良好。但是,高达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让许多贫困家庭难以承担。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募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91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关爱生命,拯救白血病儿童”为主题的大型募捐活动,以帮助困难家庭的白血病儿童筹集治疗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捐活动主要牵头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教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企业发展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为募捐活动主要牵头单位,负责募捐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募捐范围及对象

从即日起正式启动募捐活动,接受全县机关单位及个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驻足市属单位、部队的捐赠;接受城镇居民和各界人士的捐款。

三、募捐步骤和方法

募捐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1、由县委宣传部、县教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企业发展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联合向社会各界发出倡议书。

2、各级各部门要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传达贯彻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5〕191号及县政府办公室的通知精神,提出切实可行的募捐工作措施和办法。

3、县委宣传部负责,团县委、县妇联配合,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白血病防治和治疗的有关知识;宣传与病魔抗争的儿童、干细胞捐献、为白血病儿童捐款的典型事例;宣传募捐活动的目的意义。使募捐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县级各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捐献活动。

2、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城镇居民、乡镇企业、直属小学和其他社会人员的募捐工作。

3、县企业发展局、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县内国有企业开展募捐活动。

4、县工商联负责组织县内民营企业开展募捐活动。

5、县教委负责组织直属学校的募捐活动。

6、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倡导医疗机构制定为救助基金资助的白血病儿童实施医疗费用减免的优惠办法和负责组织直属医院职工的募捐工作。

7、县红十字会负责在辖区有关场所设置募捐箱,方便市民捐款。

(三)捐款汇总阶段

1、各级各部门下属单位所收的捐款交主管部门于9月28日前统一交县红十字会。

2、县红十字会将所收捐款及时转交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会。

四、其他事项

(一)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重视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会的募捐救助活动,把组织募捐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捐助工作。

(二)新闻媒体要对在募捐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广为宣传。

(三)所募集的资金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全部进入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专户,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挪作他用,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募捐通知范文2

积极开展“幸福工程”募捐活动

虎林市计划生育协会

6月1日幸福工程黑龙江省组织工作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印发了马淑洁同志致全省各界人士的一封公开信---“为了母亲微笑”。虎林市计划生育协会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市计生协领导做了汇报,同时积极做好“通知”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从而,在全市形成了上下齐动,人人都为贫困母亲献上一片爱心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领导重视,强力推进

关注贫困人群,关心贫困家庭,关爱贫困母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贫困家庭生活的任何,不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虎林市委、市政府一直把关心重视困难家庭的生活,解决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当中统筹安排,对幸福工程省组委会倡议的为贫困母亲募捐工作非常重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幸福工程组委会主任马淑洁同志于2006年6月1日向全省各界人士发出了《为了母亲的微笑》的公开信,倡议全省各界人士为贫困母亲捐款,献上一片爱心。虎林市计划生育协会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会议,学习了幸黑组[2006]4号文件精神和鸡计生联字[2006]2号文件精神,并就此向市领导做了专门汇报。市委副书记、市计划生育协会会长魏凤兰同志对此非常重视,亲自组织此项募捐活动,对全市的募捐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多次过问募捐活动情况,听取工作汇报。市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市政府副市长姜敏同志也多次了解捐款情况,对募捐活动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市委市政府就全市的募捐工作专门下发了文件,对全市的募捐活动做了统一部署,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向贫困母亲献上一片爱心。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都要积极为贫困母亲捐款。市计划生育协会也为此向全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及广大会员发出倡议,号召广大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要积极参与此项活动中来。使我市的此项募捐活动不仅成为党委政府行为,而且变为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会性活动,从而保证了全市募捐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为了搞好募捐活动,大造实施“幸福工程”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扩大“幸福工程”的影响和知名度。宣传展示“幸福工程”十年成果,宣传“母亲脱贫,幸福一家”的重要意义,以赢得社会的广泛关注、理解和支持,加大社会募捐的力度和规模。我们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幸福工程”,宣传救助贫困家庭,扶持贫困母亲开展募捐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全市上下努力营造良好捐赠氛围。一是认真组织全市有关部门收看了7月11日全省“纪念7.15世界人口日暨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幸福工程省组委会主任马淑洁的讲话精神,并积极作好会议的宣传工作。二是积极宣传马淑洁致全省各界人士“为了母亲微笑”的公开信,广泛宣传这次救助行动的目的和意义,以此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受教育面。三是广泛宣传“幸福工程”在我市实施几年来所取得的成果,让大家了解“幸福工程”给贫困母亲及其家庭所带来的变化,了解“幸福工程”在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提高对实施“幸福工程”的认识。四是层层教育、宣传到位。各单位、各级计划生育协会都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募捐活动的目的、意义,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市电业局领导高度重视这次活动,认识高、行动快、启动早。他们接到文件后马上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把此次捐赠同“八荣八耻”教育结合起来,同职工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同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人员聘用结合起来。全局从领导到中层干部、一线职工都规定了捐赠的底线,局领导干部每人不低于100元,中层干部不低于50元,一般职工不低于10元。同时安排一名领导主管,具体人员负责,明确了工作责任。在这次募捐活动中,电业局创造了三个之最,既:宣传工作行动最快,捐款最早、人均捐款数额最多,全局的289名职工全员参加捐款,捐款达4575元。虎头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这次募捐活动,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会议,学习“两办”通知精神,部署全镇的募捐活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不留死角,同时安排了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由于宣传工作到位,组织工作到位,全镇参加捐款247人,捐赠额1231元,在规定的时间内捐款全部到位。

(三)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募捐通知范文3

评论家欣喜的发现这次骗局和普通骗局不同的是,靠智商碾压全网的知乎精英们居然被一个据说只有中专学历的吊丝男完美骗倒而无还手之力。数不清的媒体和自媒体仿佛发现圣女的修道袍之下原来也穿情趣内衣,对骗子的讨伐变成了对知乎的嘲讽,对被骗者的同情变成了对受害人智商的怀疑。

其实我并不认为童瑶骗捐成功是知乎的耻辱,FBI也有被黑帮骗倒的时候。和朝阳仁波切骗倒无数达官和明星不同,童瑶一人成功的扮演三个角色,从2013年就演绎出一对恋人感人的恬淡爱情,经过2年多铺垫才在去年6月毫无PS痕迹的推出自称重病而有轻生念想的“女大学生”ck小小。整个骗局从一段曲折的情感故事开始,饱含对情感和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深度探讨,于不经意间打造出当下八一电影制片厂也拍不出的人生主旋律。以此远超街头骗局的专业级编剧和纯熟演技,很难怪生活场景中的受害人不谨慎才被骗。

大V诈捐事件带来对知乎用户智商的质疑毕竟只涉及知乎一家平台,对个人和第三方平台是否有权发起慈善捐助才是事件引发最大的争议,对这个争议的结论将对慈善事业和社会观念产生深远影响。

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认为知乎作为网络平台也应为这次欺诈承担法律责任。论证知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论据有《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正在进行第二次草案征询意见的《慈善法》。

首先,国务院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不是强制性规范,但的确指出“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但是请注意,立法技术的不完备使这条规定从一开始就处于无法执行的状态。因为从规定字面理解,腾讯和中移动也需要对通过QQ、微信甚至中移动4G网络发起的募捐承担责任,而腾讯和中移动作为基础服务提供商甚至没有权利了解第三方通过自身平台的具体内容。

退一步来说,知乎作为问答和知识分享平台,本质并不是广告。在没有法律明确要求平台对捐款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的前提下,知乎对一起精心编制的大V骗捐从表面上很难看出瑕疵,并且知乎没有依据强制要求相关人提供充分的身份证明和事实证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但是并没有规定只有公益性团体才可以接受捐赠。不论按法律还是按常理,慈善和捐赠都应当是发于民而用于民的,不应该为官方垄断。

刚刚的《慈善法》第二稿对捐赠的规定引发的争议最激烈。虽然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但却同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进而在第九十七条直接规定了违反第二十六条的处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解释一下《慈善法》草案以上三条之间的关系。第三十二条允许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但这一条所称的捐赠已经是结果;第二十六条规定募捐的开展必须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或与前述慈善组织合作进行,将募捐行为从源头开始就划为慈善组织的专有权;第九十七条从违法处罚角度赋予第二十六条强大执行力,使第二十六条成为不可规避的刚性规定。

说到这里我们回过头来看草案第八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以上三条实质规定了一个问题,只有依据社团法规由政府批准成立且取得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是发起募捐活动的合法主体,慈善活动的资格是垄断的。

中国社团管理模式从政治高度审视社会团体的成立和管制,有过民非社团组织工作经验的人很清楚申办的难度。著名慈善团体壹基金即使在某中心城市成立之后仍然遇到重重政策困难以致难以为继,不得不转移到政策开明和有政府支持的深圳才得以发展。在社团管理模式得以完成改革之前以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统管捐赠,结果只能是红会等早已倍遭质疑的政府背景大机构心安理得的合法垄断慈善。

募捐通知范文4

引导慈善回归民间经过许可方可募捐

在2011年2月召开的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王超莹等10位市人大代表针对目前募捐主体众多、募捐行为不够规范、募捐财产使用不够透明、募捐组织独立性不够充分、募捐信息公开严重不足以及政府支持和推动募捐工作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同年3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立即启动起草规范募捐相关立法的工作,并交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具体负责。

据介绍,募捐行为不规范是募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只有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公开募捐。在广州,一方面,法定募捐组织数量较少,且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政府机构背景;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降低,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队伍迅速壮大,慈善回归民间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解决民间慈善募捐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设定了6类社会募捐主体,使其扩大到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是一项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改革措施。它从制度上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为民间慈善组织提供了与公办慈善组织公平竞争的环境。

募捐是面向公众的行为,条例通过设定募捐备案和许可制度来规范募捐工作。条例要求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3类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备案后才可募捐。要求事前备案,主要是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虽赋予这些组织募捐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其募捐的程序。目前,这些组织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已影响其募捐效果,需通过规范程序来提高公信力。另外,鉴于新扩大的3类募捐组织在其登记时并未取得募捐资格,条例要求其只有取得市民政局的许可后方可募捐。

条例对许可募捐规定了8项条件。这些条件,绝大多数募捐组织经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规定较低的准入门槛,主要是考虑到慈善事业还处于培育阶段,特别是民间慈善组织的规模普遍还比较小。如果门槛定得过高,就达不到促进慈善事业回归民间的初衷。

募捐信息必须公开真正实行阳光募捐

长期以来,募捐透明度不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强制要求募捐信息公开透明,为实行“阳光募捐”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中涉及募捐信息公开内容的条文共有6条。这些规定适用于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所有6类社会募捐主体,包括:募捐组织在募捐前,将募捐公告、方案、组织登记证书、许可证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募捐组织在募捐时,在活动现场或者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方案、许可证、联络资料以及信息查询方法;募捐组织在每次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捐的具体情况;募捐组织在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期限每满一个年度后,向社会公布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组织在本组织网站上公布募捐相关信息;市民政局在其网站上为募捐组织免费提供信息平台,并将所有募捐信息保留3年以上,以方便公众查询等等。总之,除依法要求保密的信息外,募捐组织为什么募捐、募捐了多少财产以及这些财产是怎样管理和使用的等信息,都可以在市民政局网站上查询到,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长期以来,募捐工作成本列支一直受到公众诟病,这也是困扰我国慈善活动的一个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募捐工作成本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一般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10%。对义演、义赛、义卖等募捐活动,考虑到其工作成本明显高于一般募捐活动以及为防止借募捐之名搞假义演、义赛、义卖,规定其工作成本列支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20%。

防止超募假捐乱用规范剩余财产处理

针对募捐组织之间信息沟通不畅而出现多头超募以及乱用募捐财产的问题,条例规定,多个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局应当要求相关组织修改方案;对小额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对捐赠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条例还规定,协议应当包括财产使用计划、实施项目等内容,以防止违反募捐目的使用募捐财产。

针对假捐以及承诺捐赠而不履行的问题,条例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履行捐赠承诺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可以公证。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

剩余募捐财产处理一直是困扰募捐工作的难题。实践中,由于募捐财产只能按募捐目的使用,且绝大部分募捐活动募捐时没有约定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法,造成一些项目的剩余财产长期挂账。针对这个问题,条例要求,募捐组织向市民政局募捐备案或者申请募捐许可时应当提供包括有剩余财产处理办法的募捐方案。同时,条例规定,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使用剩余募捐财产。

竞争与淘汰是一件好事

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唐昊表示,《广州市募捐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开放公募权,并要求拥有公募资格的民间公益组织适应变革,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前提下接受公众监督,公开、透明运行。

有权威公益人士预言,新法规的实施或将重建广州公益领域格局,更多规范化运作的民间公益组织势必在政策保障下登上舞台,大展拳脚,这将对官方慈善机构造成冲击。

条例对各类民间组织的影响不同:日趋成熟的“大机构”已摩拳擦掌,等待公募新时代的来临,它们有信心从中找到机会,依法行事做强做大;但对草根“小组织”而言,因条例新增定期审计、募捐时限等规定,它们更担心的是因此导致人员紧缺、行政成本增高。

东莞市一位民间公益人士表示,公募行为未规范前,很多与其类似的小型机构也在利用自己的资源靠打“球”募捐行善事,而新法规已明确募捐行为的标准,从申请开始,小组织就必然处于弱势。

公益机构“麦田计划”的召集人胡达中则认为,“新条例赋予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问责权,他们的参与将对公益组织提出更高要求,公益组织自身能力必须提升。只有更严格地管理人员、项目、财物,才经得起市场的考验。”

对此,唐昊认为,公募平台开放后,来申请的公益组织越多,竞争就越大。有能力的组织,自然会存活下去且越来越大。相反,没能力的组织就会被淘汰。竞争与淘汰是一件好事,它会使公益组织越来越规范化,而“垄断化行政型慈善”转变为“市场化服务型慈善”,亦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

募捐通知范文5

关键词: 募捐诈骗;不真正不作为;构成要素;财产损失;认定

中图分类号: H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7)03-0026-11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703010

在刑法理论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虚构或隐瞒足以影响捐助人决定是否予以捐助的重要事实,是募捐诈骗与其它诈骗犯罪类型在欺诈行为上的显著区别。罗尔隐瞒的家庭真实财产状况和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其失业后女儿病危的信息一样,均是影响捐助人决定是否予以捐助的重要事实,此隐瞒行为是否成立募捐诈骗中的欺诈?作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类型,财产损失是诈骗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与通常诈骗中被骗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支付,故而对自己财产损失的无意识状态截然不同,募捐诈骗的被骗人是在明知自己会有财产损失,即有意识的状态下仍予捐款,这种情形是否存在财产损失?被骗人的明知状态对募捐诈骗的成立有无影响?罗尔募捐中,筹集善款的方式是通过转发分享,捐款金额小微但捐款人数众多,这也是目前以网络为媒介的募捐诈骗的典型特征。由于小额以及微额捐献的财产损失较小,而捐款人又甚众难以查证,募捐诈骗犯罪金额的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本文以罗尔网络募捐事件为例,讨论了募捐诈骗中不作为欺诈和财产损失的问题,以期为募捐诈骗的认定提供参考。

一、募捐诈骗的不作为犯

在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中,一般认为,除了行为人和犯罪意图及目的之外,诈骗罪还必须表现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相对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方获得财产――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1]欺诈行为通常为作为。对于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欺诈,其成立在学理上没有争议。在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类型中,诈骗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根本区别之处就在于诈骗罪本质上属于“自损行为”,即受骗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他自己的处置,而这种自己处分行为是由于相信欺诈并陷入错误的理解,即欺骗和因受骗而为的财产处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欺诈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1]59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欺诈行为的实质,存在因果关系即成立作为欺诈,这对认定诈骗罪至关重要。

对于欺诈行为能否为不作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为肯定说,因为从实质考察欺诈行为,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就不会处置财产,而行为人有义务通知却不通知,从而使对方不知道真相,当然是欺诈。[1]75以隐瞒方式实施的欺诈行为性质即属于不作为。在罗尔的两篇文章中,均只披露了其女身患白血病、医药费用高昂以及因罗尔暂时失业、经济现状窘迫的信息,对于家庭财产的真实状况以及医药费用的实际自付数额则没有披露;在友人公司开始运用营销推送手段在网络上及自媒体中大肆传播募捐信息时,也未补充缺失的重要信息。罗尔隐瞒部分重要信息以及未及时补充说明的行为性质为不作为。

对于不作为欺诈的成立,行为人必须具有说明真相义务这一构成要素,对此学界并无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不作为欺诈的义务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职责或专业守则要求的义务、根据合同产生的义务、由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2]募捐行为受《慈善法》调整,《慈善法》中对募捐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的要求是募捐者告知真相的法定义务来源。募捐者如果没有告知(或没有完整告知)真实的募捐信息,或明知捐款人已陷入对募捐信息的错误认识仍没有及时补充或纠正,则不仅违反《慈善法》的规定,同时也具备成立不作为欺诈的前提条件。由于罗尔募捐时存在隐瞒,即存在应当告知募捐信息的法定义务却未完整告知,已经具备成立不作为欺诈的前提条件。在此前提下,还需对罗尔不作为行为本身进行判断,才能确定其隐瞒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欺诈。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

第3期胡学相 等:论募捐诈骗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

在学理上,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欺诈行为,属于刑法行为论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情形,即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手段实施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的定义,据日本学者日高义博概括,刑法理论上有“违反义务致结果说”、“常识说”和“法规说”,笔者在本文中采纳的是“常识说”,此说为马克昌教授所赞成,也为我国学者通认。具体于文中详述。见马克昌.刑法中行为论比较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133-147.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情形,一般认为必须加上‘该不作为和以作为实现法定构成要件,两者在规范上等价’的判断”。[3]164这一“等价判断”在台湾学界的研究中被称为“等价条款”。“等价条款”的理论根据为德国刑法理论中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通说“保证人说”。“保证人说”理论为德国刑法学者那格拉(Nagler)于1638年提出。@一学说将必须防止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法定作为义务叫“保证义务”,负有保证义务的人叫保证人,只有保证人的不作为才认为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对象,再者以保证义务为媒介导出了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是等价值性判断的观点。 即在明确行为人具有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尚需进一步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价值判断,只有不真正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对于诈骗罪中不作为欺诈的成立是否需要适用“等价条款”,学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赞成者认为,“不作为的欺骗要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就必须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因为,不作为的欺骗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而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并不是只要不作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能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有处于保证人地位的人的不作为引起侵害结果,才能与作为引起侵害结果同等看待,才能肯定这种不作为符合构成要件。保证人地位是法律赋予其作为义务的根据,在具有发生某种侵害结果的危险的情况下,具有防止其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就是保证人。保证人在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特定义务,便成立不作为的犯罪”。 [2]

笔者以为,赞成论者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中,并不是只要不作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能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说法可以接受。在刑法典中实行行为的成立,是以作为犯为常态的,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例外,如要符合作为犯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证明该不作为与作为具有同样的构成要件上的意义,即在法律意义上与作为同价值。因为在刑法典中,执行行为的确立,作为犯罪的先决条件,而不是真正不犯罪,要满足要素作为有罪,首先要证明的省略是 组成的行为意识,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相同的价值。[4]因此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能直接承认不真正不作为就具有实行行为性,对其实行行为性的承认需借助“等价条款”的价值判断。只有当不作为与作为犯的实行行为能够被同样程度看待,才能够承认其实行行为性。[5]不过,关于“不作为的欺骗要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就必须与作为具有等价性”的看法值得商榷。这一说法虽然认同须对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进行等价值判断,但基于这一出发点认为该判断应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则是不准确的。等价判断解决的是不真正不作为的实行行为性的问题,因此等价判断应当围绕行为本身展开。而对危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质和违法程度的判断,须综合考虑包括行为以外,行为主体、行为客体、罪过等其他构成要件要素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因此仅对行为本身所进行的价值判断,无法完成对危害行为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程度判断的任务。“等价条款”是在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提出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将不真正不作为置于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来解决。正如首次提出“保证人说”的那格拉所强调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应当是构成要件,特别是实行行为的问题”。 [4]因此,欺诈行为与受骗处分财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欺诈的条件,不能直接适用于不作为欺诈。在因果关系存在时,有必要运用“等价条款”对不真正不作为欺诈作价值判断,只有与作为欺诈相同程度的不真正不作为欺诈才具有实行行为性,不真正不作为欺诈方才成立。

反对者的基本立场是,“必须是以‘特定实施方式’招致结果发生的构成要件,才需进行等价条款的判断。因此在大多数的构成要件,等价条款的判断根本就是多余的”。 [6]甚至有学者提出,等价条款对于刑法判断并未提供任何的具体贡献,因为“到底何种条件之下适用等价条款”的根本问题迄今仍未厘清,这一条款根本是个“空话”。台湾学者许玉秀在其《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危险前行为是构成保证人地位的唯一理由?》(《刑法的对策》,94-95页,1999年)一文中曾以德国经验为例,直言道“等价条款经过二十多年的实务验证,根本是个虚设条款,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上,一旦有了保证人地位,如无其他阻却违法或阻却罪责事由,犯罪即告成立,至今没有任何实务经验可以告诉我们,究竟哪一种构成要件类型,不作樵谑裁刺跫之下可以和作为等价,至于(德国)学说则打从1975年立法成立之前就不断批评这个等价条款是个‘空话’。”――作者注。林钰雄.论诈欺罪之施用诈术[J].台大法学论坛,第32卷(3):143. 反对论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等价条款本身欠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标准,二是适用等价条款的条件至今仍未厘清,三是由于等价条款本身的概念内容过于空洞,使得难以将其具体化,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因此在对诈欺罪(诈骗罪)的研究中,即使承认诈欺就是以“施用诈术”的特定实施方式招致结果发生的构成要件,属于应运用“等价条款”加以判断的犯罪类型,但“因在诈欺罪领域同样难以发现‘有保证人地位但却不等价’的具体实例来支持等价条款的有效性”,而认为等价的问题在检验行为人是否具有保证人地位时就已经一并考量而无须再适用“等价条款”。[6]

笔者认为,反对论者对“等价条款”的批评理由之一,主要是对“等价条款”适用条件及其判断标准的质疑而非针对“等价条款”本身。对“等价条款”的适用条件及判断标准问题,学界直至现在还存在诸多学说争议,并未达成共识。但若以此为由来否认“等价条款”的必要性,则并不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之所以成为行为论研究中的难点,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因为对作为犯而言,违反的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究竟要以哪些“禁止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法律则没有明文规定(如有规定则为真正不作为犯)。因此,如要根据作为犯的“禁止性规范”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就可能面临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问题。“等价条款”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通过引入价值判断,将不作为犯置于和作为犯同等的位置,来解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问题。“等价条款”对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批评理由之二,认为欺诈罪领域的“等价条款”可以被“保证人地位”所包容,因此不具独立性的观点,笔者认为也难以自圆其说。这一观点将等价值判断放入“保证人地位”来一同考量,实际上是想将对不真正不作为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合二为一,但这不仅有违认识规律,也不符合“等价条款”提出的初衷。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保证人地位”为构成要件要素,在这一阶段所做的是对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判断,而“等价条款”则是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与作为进行等价值判断,将不真正不作为放入与作为同等的位置(即与作为等置),而使其得以进入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即“等价条款”是一个媒介或者说是一个桥梁,使得不真正不作为能够进入到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中,与作为的行为事实一样得到同等评价。因此“等价条款”在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中,不仅必不可少而且还具有独立价值,不能被包容进“保证人地位”这一构成要件要素中。

笔者认为,“等价条款”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等置不作为和作为,但其本质仍应属于对不作为违法性的判断。因为适用其对不真正不作为进行判断的前提是该不作为产生了对法益侵害的结果,日本刑法学家大V仁教授指出:“为了把不作为与作为同视,就必须考虑其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实现某种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7]85作为是以积极方式引起的对法益侵害的结果,不作为是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导致了对法益侵害的结果,二者能够等置的基础在于不作为的不履行行为与由此而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弱程度,即不真正不作为对法益的侵害,体现在它与现实的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在此种意义上,“等价条款”可以说是对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强弱程度的判断。而这一对因果关系强弱程度的判断也就决定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违法性程度。因此,对不真正不作为欺诈是否成立的判断,必须适用“等价条款”,且其判断顺序应置于行为人存在告知真相义务,以及不真正不作为欺诈与侵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成立这二者之后。因此,要成立诈骗罪中的不真正不作为欺诈,必须按以下序位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素:第一,行为人具有如实说明真相义务;第二,不真正不作为欺诈与侵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不真正不作为欺诈与作为欺诈等价。

罗尔一例中,罗尔确因女儿身患白血病而发起网络募捐,该募捐行为因必须符合《慈善法》的相应规定而使罗尔具有告知真相的法定义务。即具备第一个构成要素。罗尔应根据《慈善法》的相应规定“真实、完整、及时”的对捐款人公开募捐信息。但由于罗尔只告知了自己失业以及女儿患病的信息,并未完整说明家庭财产的真实状况以及医药费的实际支付数额,导致捐款人陷入对其经济窘迫的错误认识并予捐款,并且在捐款人陷入这种错误认识以后罗尔也并未及时纠正,放任捐献者继续维持这种错误认识而持续捐款。罗尔对募捐信息的部分隐瞒以及没有及时补充告知的不作为与捐款人的持续捐款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个构成要素具备。第三个构成要素即适用“等价条款”对罗尔的募捐行为与作为欺诈进行价值判断,如二者等同则罗尔成立不作为欺诈。在诈骗罪中由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害必须由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导致,因此不作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需探究不告知真相的不作为,是否与积极传递错误信息的作为相当。[3]164罗尔对告知真相义务的履行确实存在瑕疵,但因其女患病确属实情,失业也为真,因此罗尔的行为与积极虚构募捐信息并加以传递的作为欺诈相比,显然并不相当。罗尔的募捐行为不成立不真正不作为欺诈。

二、募捐诈骗的财产损失及其认定

作为侵犯财产法益犯罪类型之一的诈骗罪,财产损失是诈骗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在通常的诈骗中,被骗人是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因而对自己的财产损失并不“明知”。但在募捐诈骗中,被骗人对自己的捐款行为是有明确认识的,即“明知”自己会有财产损失但仍然处分了财产,在这种情形下被骗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被骗人的明知状态对募捐诈骗的成立有无影响?对于第一个问题,学界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募捐通知范文6

20**年5月17日是第*个“全国助残日”,其主题是:“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帮扶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届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残疾人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残疾人扶贫、就业、康复、社会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及基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但是,由于我市残疾人数量多,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薄弱,特别是事业经费不足,致使残疾人事业仍然滞后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广大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社会事业社会办”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保障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组织和开展此次“爱心助残”专项募捐帮扶活动,不仅可以使残疾人在教育、康复等方面切实受益,使其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贡献社会;而且对于倡导全社会扶残助残新风,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募捐对象

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不含待业、下岗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赠。

三、原则和要求

本次募捐帮扶活动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旨在为残疾人献一份爱心,办一件实事。党员、干部要带头捐赠,以实际行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广大群众踊跃参加。

(一)单位及个人捐款数额不限。

(二)市直各单位、国有企业、驻**部队的捐款,由单位收集后,统一上缴到市残联;个体工商户的捐款,由市工商局收集后上缴到市残联;教育系统市管学校捐款由市教育局收集后上缴市残联,其他教育机构捐款交所属乡(镇)残联;各乡(镇、区,含市直各单位下派站所)捐款收集后,上缴市残联。新晨

(三)募捐帮扶活动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5月25日之前结束。

四、捐款使用范围

捐款资金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事业。本次募捐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失学儿童,救助特困残疾人,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贫困聋哑儿童、缺肢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和无业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等。

五、加强对募捐款项的管理和监督

本次活动所募集的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缴捐款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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