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有耕田者范例6篇

宋人有耕田者

宋人有耕田者范文1

关键词:劝农诏;扰民;农业经济

唐末五代战乱,以中原为核心的大范围地区农业经济遭到破坏,及至宋初,社会环境较为安定,农业经济才有恢复与发展的契机。有关宋代农业,前人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穆朝民《北宋前期农业政策初探》(《中州学刊》1980年第3期)针对“在职责不明和与官吏切身利益关系不大的情况下,多数人并不把劝农诏令认真落实。”这一问题,具体分析了宋太祖到宋真宗三朝政府采取的农业管理措施。包伟民、吴铮强《形式的背后:两宋劝农制度的历史分析》(《浙江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即把两宋劝农政策看成是一种国家形式。而孔祥军《“农为政本,食乃民天”――试析宋代“重农”思想在国家层面的反映》(《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则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从宋太祖开始,“重农思想”在国家层面就得到了重视,并成为祖宗之法的一部分。以上这些文章都是对宋朝农业发展的整体认识,但是对太祖时期农业发展着墨不多,所以,笔者拟通过对太祖朝所颁劝农诏的分析,加深对当时农业发展的认识。

赵匡胤于960年代周建宋,从“政权建立之始就决定不立田制”。[1]然而“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适,繇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芜。”[2]及至北周显德末年,周世宗“分命常参官诣诸州度民田,多为民所诉,坐谴黜”。[3]故而“在北宋政权建立之日,摆在北宋最高统治集团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4]百姓失业与田多荒芜的问题必然是其中之一。宋太祖建隆二年正月丁巳,太祖沿用周世宗度田政策,“分遣常参官诣诸州度民田”。[5]太祖对北周度田政策的实施有深刻的认识,尤其是在官员基本素养方面,他曾对侍臣讲到:“比遣使度田,盖欲勤恤下民也,而民弊愈甚,得非使臣图功幸进,致其然哉?今当精择其人,以副朕意。”[6]所以,太祖对遣使度田的官员要求特别严格。据《宋史》载:“建隆以来,命官分诣诸道均田,苛暴失实者辄谴黜。”[7]太祖一方面精择选官,另一方面又对其严以刑法,极力从国家层面保障政策的施行。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颁发了第一条劝农诏:“诏诸州长吏劝课农桑,自后或因岁首,必下此诏。”[8]据《宋大诏令集》所见,此类劝农诏共为四条。根据内容可分为两类,一是劝民种植生产;二是劝民栽植开垦。在这两类劝农诏中,劝民种植类具有号召性质,分别颁发于建隆三年(962年)与乾德二年(964年)。引录如下:

赐郡国长吏劝农诏(建隆三年正月甲戌):生民在勤,所宝惟谷,先王之明训也。朕以万邦大定,渐属于隆平,百姓为心,欲臻于富庶。永念农桑之业,是为衣食之源。今者阳和在辰,播种资始,虑彼乡闾之内,或多游惰之民,苟春作之不勤,则岁功之何望。卿任居守土,职在颁条。一方之尤寄非亲,万室之蒸黎是赖。宜行动诱,广务耕耘,南亩东皋,俾无遗利。……[9]

劝农诏(乾德二年正月辛巳):朕以农为政本,食乃民天。必务穑以劝分,庶家给而人足。今土膏将其,阳气方升,苟播种之失时,则丰登之何有。卿任隆分土,化洽编氓,所宜趋东作之勤,副西成之望,使地无遗利,岁有余粮,免行敦劝之方,体我尤勤之意。[10]

这两条劝农诏只是表面的向地方官吏提出号召,以敦促各郡长吏,组织好农耕生产。太祖只是要求县乡长吏“化洽编氓”,组织“游惰之民”不误农时。所谓“游惰之民”,并非指乡里懒惰之人,《宋史》载:“今京畿周环二十三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二三,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复有匿里舍而称逃亡,弃耕农而事游惰,赋额岁减,国用不充。……以兹浮荡,决意归耕,如授以闲旷之田,广募游惰,诱之耕垦,未计租赋,许令别置版图,便宜从事。”[11]故而“游惰之民”实指无田可耕的“逃亡”农民,而“化洽编氓”正是使这些“逃亡”农民复耕,“使地无遗利”。这所暴露出的问题,就是农民从土地上被排挤出来,“决意归耕”,而大量的土地又无法得到合理的开发。太祖颁发劝农诏就是想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农民脱离土地的社会现状并未因此而得到缓解,“民间无积蓄,仓廪未陈腐。稍或饥歉,立致流移”的现象在开国六十年后依然如此。[12]

对于地方县乡长吏与农民而言,没有实质性的利益存在且徒有号召形式的劝农诏,与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八月颁布《劝栽植开垦诏》相比,后者对他们的影响就有很大的不同。就诏令内容引录如下:

五代以来,兵祸相继,国用不足,庸调繁兴,围桑柘以议蚕租,括田畴以足征赋,逋逃所失,均出闾里。致树艺之不得勤,污莱之不敢辟,遗地利,重困生民。朕历试艰难,周之疾苦,四方甫定,七载于兹。节用爱人,敦本抑末,有经费未尝加赋,闻灾l即议蠲除,方至小康,固无重敛。爰颁诏旨,腾陀惹冢庶几畎亩之间,各务耕耘之业。宜令所在,明加告谕,自今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荒田者,并令只纳旧租,永不通检。其诸县令佐,如能招复逋逃,劝课栽植,旧减一选者,更加一阶,凡尔蒸黎,当体朕意。[13]

从材料可以看出,此条劝农诏与前两条有明显的不同,那就是太祖并不是表面的号召,而是实际性的涉及到农民的利益,政府承诺“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荒田者,并令只纳旧租,永不通检。”这就照顾了流亡民众生存的问题。当然,太祖也考虑到了地方官吏对政策执行积极性的问题,所以鼓励官吏“如能招复逋逃,劝课栽植,旧减一选者,更加一阶”。在太祖看来,“国用不足”的问题是因为“虚遗地利,重困生民”,所以,太祖在极力劝民开垦的基础上,又对派遣官员加以严格考察,以解决“重困生民”的问题。据《宋史》载:太祖“诏许民辟土,州县毋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选官分莅京畿仓瘐,及诣诸道,受民租调,有增羡者辄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弃市”[14]。但是,宋政府一方面极力劝民生产,另一方面却又不给土地上留有足够的生产者。钱穆先生讲到:“无论秦、汉、晋、隋、唐,每一度新政府创建,在天下平一之后,必随着有一个兵队的复员。只有宋代因事态特殊,唐末藩镇的积重难返,外寇的逼处堂奥,兵队不仅不能复员,而且更逐次增加。”[15]且“又往往因岁凶募饥民,遂使长大壮健者游惰,而留耕者胥老弱”。[16]如此,土地上的劳动力严重不足,从而严重影响了基层劝农诏的执行,也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诏敕下达到地方官员,通过县乡长吏的执行才能完成“劝农”的任务。那么县乡长吏在农村中的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宋史》载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年),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的上言书,讲到:“诏书累下,许民复业,蠲其租调,岁以宽时,然乡县扰之,每户归业,则刺报所由。朝耕尺过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责问,继踵而来。虽蒙蠲其常租,实无补于捐瘠。”[17]这段文字记载的是太宗朝县乡长吏扰民之事,然而文中所说“朝耕尺过之田,暮入差徭之籍”的现象并非一时独有,所以才有“诏书累下”之说。至于乡县长吏扰民的影响,严重者,农民则“以兹浮荡,决意归耕”,以致国家“赋额岁减,国用不充”。[18]

其实,在太祖朝,就有乡县长吏扰民之事,此事在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中可略窥一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有载:乾德二年(964年)正月,“诏诸县令尉,非公事勿得辄入乡村,及追领人户,节级衙参。于是,又申明之,判官、录事察违者劾罪以闻。”[19]这条诏令明确地对县乡长吏的行为作了约束:无事而不得扰民。此条诏敕又见《宋大诏令集》:

张官置吏,所以为人,吏或不循,人将受弊。故于近岁会降明文,如闻比来多有逾越,奉吾诏以不谨,致斯民之未康,宜示申明,俾令遵守。应诸县令、尉、无事不得下乡。宜一准建隆四年五月戊辰诏书从事……”[20]

在这段内容中提到县乡长吏“奉吾诏以不谨,致斯民之未康”,表达了太祖对乡县长吏的不满。此间“吾诏”应为“建隆四年五月戊辰诏书”,据此可知,太祖在建隆四年就乡县长吏扰民之事已发诏敕,以示告诫。然而,扰民之事屡禁不绝,乾德四年(966年)己巳,太祖又颁发了此类诏敕,“诏诸州长吏,告谕蜀邑令尉,禁耆长、节级不得因征科及巡警烦扰里民,规求财物;其镇将亦不得以巡察盐曲为名,辄扰民户。”[21]太祖于建隆四年(963年)、乾德二年(964年)、乾德四年(966年)频下诏书,恰恰说明了当时乡县长吏对劝农政策的不够重视。政府颁发劝农政策,就是让逃亡农民安家复业,勤劳生产,然而乡县长吏扰民,民不复生产之业,即使是承平之年,农业经济也难以快速发展。

值得肯定的是,在历经了五代动乱之后,太祖先后颁发的这四条劝农诏,以及各种保障措施,确实起到了安抚民心,稳定社会的作用。但是,在各种因素影响之下,劝农诏在基层的执行并不彻底。也就是说,在太祖朝,生活在土地上的自耕农民以及中小地主并没有真正“成为封建政权的强有力的社会支柱”,[22]农业经济也没有快速的发展起来,反而出现了“今夫食者甚众,而输者已殚,劝之不勤,而取之抑足。使民尽耕犹不给,而半为游惰之手”[23]的社会现象。

【注释】

[1]邓广铭.邓广铭治史丛稿[M].北京:中华书局,2010:358-368.

[2]脱脱.《宋史》卷一百七十四《食货上二(方田、赋税)》[M].中华书局,1977:4203.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79:38.

[4]邓广铭先生在《论赵匡胤》指出,在北宋政权建立之日,摆在最高统治集团面前迫切需要解决主要有4个问题。其中社会经济方面的问题应属于最为迫切解决的,具体包括:农村中破产失业人口之日益增多;一方面有大量没有土地的劳动人民,而诸路州县却又都有大量荒地不得开发等4个方面的内容。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中华书局:1979:38.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中华书局:1979:38.

[7]《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M].中华书局,1977:4157.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 .中华书局:1979:60.

[9]《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政事三十五(田农)》,第658页。

[10]《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政事三十五(田农)》,第658页。

[11]《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第4160页。

[12]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农田杂录)》)[M].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5950.

[13]《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政事三十五(田农)》,第658页。

[14]《宋史》卷一百七十四《食货上二(方田、赋税)》,第4203页。

[15]钱穆.国史大纲(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534.

[16]《国史大纲》(下册)第537页。

[17]《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M].中华书局,1977:4160.

[18]《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M].中华书局,1977:4160.

[19]《m资治通鉴长编》卷五,第120页。

[20]《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八《政事五十一(禁约上)》,第729页。

[2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第180页。

[22]邓广铭.邓广铭治史丛稿[M].北京:中华书局,2010:365.

宋人有耕田者范文2

[关键词]宋朝;西北;经济开发

宋朝统治时期,中国的政治始终陷于民族分裂的阴影。就西北地区而言,宋王朝所统治的只是一小块,大部分地区都在西夏、吐蕃、西州回鹘、于阗、喀喇汗王朝等民族政权的统治下。宋朝政府为了维持边界安全,抵御来自党项、吐蕃等族的入掠,进而开疆拓地,扩大统治地盘,因而十分重视这里的经济开发。

西北的经济开发自两汉以来就高潮迭起,但其与内地开发的背景相悖:西北边境越是纷扰,战事频繁,中原政府就越重视这里的经济开发;而当战火平息,边境安静下来以后,政府组织的开发亦随之停歇,决不会有新的举措,甚至连已经兴建的水利设施,开熟的土地也往往弃荒而不惜。宋时西北的战争连绵不断,因而宋朝政府组织的经济开发活动也十分活跃。如把这一时期宋朝对西北经济开发的关注点用两个字来概括,那就是“粮”和“马”。下面分述宋人在这方面的一些思考和举措。

一、围绕军粮供应而组织的私有制农业开发

北宋在西北的大规模边防活动是从仁宗时开始的。当时宋朝有125万多禁军,为防御西夏的人掠,常年驻扎在宋、夏边界的禁军就有20—30多万。除此之外,又有十四五万之乡兵。如何解决这些军队的口粮,是困扰宋朝政治家、军事家的一大难题。宋朝政府曾经通过“入中”、挽输等办法,从内地调运来大量粮食和马料,但满足不了需要。最后,克服这一困难的思路便回到就地解决的历史老路上来了。围绕军需供应,宋朝对西北的官营和私营农业开发都抓得很紧,私营农业包括地主农业、小自耕农农业和弓箭手农业几种形式,宋朝政府的政策是:

(一)扶植地主所有制农业。在今天西北这块土地上,宋时各族总人口不超过910万,其中宋统区至少有540万,①超过了汉唐时期的人口。宋朝政府利用这一相对优势,在它统治的陕西五路一鄜延、环庆、泾原、秦凤及熙河路,极力扶植和保护以地主所有制为主的私有制农业,其核心措施是安置和保护人口。“民为邦本,食乃民天”,封建朝廷的劝农诏令中经常出现这样的话,可见它是将足食、保民作为治边、治国和进一步开发农业的根本来抓。宋朝贵族官僚地主、商贾高利贷地主和豪强地主的田地,除了祖业,还大量兼并小农田地,强夺和包占国有地以扩大私田占有量。在两税制度下,土地不论在谁手中都要交税,都不会影响政府的收入,所以宋自开国以来就“不抑兼并”,即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这等于纵容官僚地主扩张耕地。私家地主所有制是宋代土地制度的主体。它要求国家政权的保护,但在经济利益上又与国家相矛盾。私人地主既想更多地摆脱对国家的赋役负担,又想与国家政权争夺农民的剩余劳动和地租,而国家政权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和社会整体利益,也需要直接掌握一部分田地,从而加剧了统治阶级内部公与私、部分与整体的矛盾斗争。同时,作为封建赋役主要承担者的小自耕农,也要求国家政权的保护。这样,国家对私人地主的经济政策,就是一方面不抑兼并,放开土地买卖,确保其合法的经济权益,另一方面又通过检括逃田、户绝田及远年荒地,没收犯罪官僚地主的田地,收献、收买甚至强夺等手段,回收其一部分土地和经济利益,抑制他们非法兼并小农包括边境少数民族的耕地,保持国家、私人地主和小农经济三者之间的平衡,这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地主私有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二)保护小农农业。宋朝的小农指占地数亩、数十亩不上百亩的乡村四五等户,它是封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小农经济状况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风标,因此倍受封建政治家、思想家们的关注。宋代西北小农经济的威胁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官户、形势户和商人地主的兼并;各级官府、官吏的刻剥及连年不断的战争和自然灾害,它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和军需供应,因而封建政府和政治家们都主张保护小农经济。他们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一是抑制非法掠夺,防止农民失业、社会动乱、政府税收无着等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发生。大中祥符九年(1016)四月,知永兴军寇准上奏陕西的情况说:“所部豪民多贷钱贫民,重取其息,岁偿不逮,即平人田产”,②呼吁政府予以制止。当时类此章奏很多。然而事实是,尽管封建政治家中的有识之士一再要求保护小农经济,但在“不抑兼并”的政策大背景下,政府中的当权者本身即“兼并之家也”,因而有识之士的呼吁归呼吁,各类地主的兼并仍兼并,宋朝社会带普遍性、根本性的土地兼并问题故态依然,未能得到缓解,这是当时社会矛盾的主要根源。

二是组织垦荒。象西北这样地广民稀的地区,只要有人力,就不愁无地可耕。问题是垦荒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在兵荒马乱、战争不息的政治形势下,垦荒实是一件不易的事。建隆四年(963)八月,宋太祖对全国下垦荒令云:“民能树艺、开垦者不加征,令佐能劝来者受赏。”③乾德四年(966)闰八月又诏:“所在长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令佐能招復逋逃,劝课栽植,岁减一选者加一阶。”④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六月颁《募民耕旷土詔》云:“近年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汙莱,虽招诱之甚勤,而逋逃之未復,宜申劝课之令,更示蠲復之恩,应诸道州府军监管内旷土,并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与免三年租税,三年外输税十之三。应州县官吏,劝课居民垦田多少,并书于印纸,以俟旌赏。”⑤此类詔旨颁发了不少,有时还贷给牛具、籽种、口粮等。虽效果有限,但也并非一纸空文,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国包括西北的荒田开垦,使不少无地的浮客、客户得到田地,转化为自耕农。真宗、仁宗时宋朝在西北组织4万多弓箭手,给田兴种,就是组织边界各族大规模垦荒,且耕且守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三是设立农师,传授农业技术。太平兴国七年(982)閏十二月,宋朝政府下令诸州县设立农师,传授技艺。“凡谷、麦、麻、豆,桑、枣果实,蔬菜之类,但堪济人,可以转教。”⑥并配合里正、村耆,组织开垦旷土,兴修水利。真宗时还引进“西天荜豆”等优良品种。这都反映了宋朝政府保护小农的思想倾向和做法。

四是减轻赋役和实行赈贷。乾德二年(964)二月,宋太祖令诸州长吏“视民田旱甚者即蠲其租,勿俟报。”⑦宋太宗雍熙元年(984)正月韶:“自今民诉水旱,勿择田之多少,悉与检视”。⑧宋仁宗(1023—1063在位)曾多次出内藏银绢赈济河北、陕西等地饥民,这些措施确实救活了不少的饥民。此外,宋朝的相当一部分力役主要由厢兵负担,“罕调丁男”。⑨厢兵虽也来自农民,但这一役法比无休止地直接向民众摊派较有利于民间生产。

(三)建立弓箭手田。弓箭手田是宋朝政府在陕西、河东、河北沿边地区组织各族壮丁耕垦荒闲田地,加强边防的一种构想和实践。早在后周广顺(951—953)初,周太祖郭威就在镇州(治今河北正定县)建立过弓箭手组织。宋太祖开宝八年(975),发平凉潘原县(今平凉市东)民治城隍,立为保毅弓箭手,分戍镇寨。弓箭手给田的制度始于宋真宗时,景德二年(1005)九月,知镇戎军(治今宁夏固原县)曹玮上疏提出:“边民应募为弓箭手者,请给以闲田,蠲其徭赋,有警,可参正兵为前锋,而官无资粮戎械之费。”朝廷批准了这一建议,诏令:“人给地一顷,出甲士一人,及三顷者,出战马一匹。设堡戍,列部伍,补指挥使以下,校、长有功劳者,亦补军都指挥使,置巡检以统之。”⑩其后,鄜延、环庆、泾原等路都设置了弓箭手田。如庆历二年(1042)十月,泾原安抚使王尧臣请准在本路增置弓箭手田。⑾治平(1064—1067)初,知秦州李参讨平蕃酋叛乱,得良田500顷,以募弓箭手。⑿宋神宗时(1068—1085年在位)知渭州蔡挺用没官田8000顷,募弓箭手3000人,马500匹。又在镇戎军开地24顷,募弓箭手千人守之。⒀熙宁七年(1074),带御器械王中正在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⒁同年,王韶建议在河州置蕃汉弓箭手,朝廷从之。⒂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殿前副都指挥使刘昌祚在渭州括陇山闲田万顷,募弓箭手5000人,受到朝廷嘉奖。⒃宋徽宗时(1101—1125年在位)王恩知渭州,括隐地23 000顷,分弓箭手耕屯。⒄北宋末的靖康元年(1126),泾原路沿边城寨、郭外居民尽系弓箭手之家,别无税地人户。⒅估计北宋治平(1064—1067)末到熙宁二年(1069),陕西沿边各路有弓箭手46300余人,按人给身份地2顷,马口田0.5—1顷计,陕西诸路弓箭手田当有11万—13万顷,其中还不包括弓箭手隐占的田地。金朝统治秦陇地区后,弓箭手田制继续保留和推行。

西北弓箭手不仅在经济开发、变荒原为膏腴上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由于他们生在边地,“便习弓马,勇于战斗,谙熟山川,通知出入道路”,⒆防边优于从内地调来的“正兵”。他们入耕出战,技艺精强,一万多人“可当正兵五七万”。⒇元祐八年(1093)十一月,时任地方官的

苏轼对弓箭手在西北防务中的作用有一段评论,他说:“宝元、庆历中,赵元昊反,屯兵四十余万,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万人,皆不得其用,卒无成功。范仲淹、刘沪、种世衡等专务整辑蕃汉熟户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砺其人者非一道。藩篱既成,贼来无所得,故元昊复臣”。[21]庆历年间宋夏议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范仲淹等人的整顿防务,重用弓箭手,对于遏制夏兵人掠,促成宋、夏和议的签订确实起了重要作用。于此可见宋朝及后来金朝统治者建立弓箭手田的意义了。

二、积官贮、省挽输的国有制农业开发

宋朝政府扶植私有制农业是出于军需考虑。它所开设的屯田、营田和官庄等国有制农业同样是为了积官贮、省挽输这个军事目标。

屯田是汉以后封建政府解决边防军需的主要措施之一。宋朝从太宗至道年间(995—997)到南宋绍兴时(1131—1162),先后在宁夏套南、镇戎军(治今宁夏固原县)、原(治今甘肃镇原县)、渭(治今甘肃平凉市)、延(治今陕西延安市)、鄘(治今陕西富县)、秦(治今甘肃天水市)、熙(治今甘肃临洮县)、河(治今甘肃临夏市)、兰(治今甘肃兰州市)、岷(治今甘肃岷县)、梁(治今陕西南鄭县)、洋(治今陕西洋县)、凤(治今陕西凤县)、成(治今甘肃成县)等州设置了屯田。其特点是:

(一)分布区域广,效益差别大。前代屯田都在边州远郡,两宋由于民族政权多,边界变动大,战争频繁,土地抛荒严重,流民浮客极多,而政府筹措军需又相当困难,故屯田分布相当广泛,几成为解决军需的主要思路和途径。秦陇一带有宋朝与西夏等政权的边界线,因而也是重点屯田区。如前所述,这里虽然屯田的分布相当广泛,但从经济效益上看,除少数比较清廉勤政官员主持的屯田收益较好外,多数是时开时废,收效并不理想。这里有管理不善的问题,有官员贪占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殆是屯田制度经营方式落后,难以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二)充分利用各类官私田地。前代官耕闲田很少考虑原业主的利益。宋代土地私有制观念深入人心,政府组织屯田时,将一部分法律上属于私有的逃田、户绝田、抛荒地也包括进去,使其不致闲置,同时规定:“有逃户归业者,收毕给之。过三年者不受理。”[22]宋朝政府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既允许地方官检括逃户弃业,设置屯田,又严令逃户归业后,要按规定归还被占的田地,在处理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相当谨慎;由此也见当时屯田在土地利用上务求充分,不限官私的特点。

(三)经营方式落后,管理体制混乱。屯田本来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很强的生产形式。在世族地主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唐朝以前,不论私家佃农还是国家佃农都是在极强的人身控制下生产和生活,屯田与其他生产形式相比较,人身不自由的程度相差不多。唐中期至宋代以来,庶族地主所有制代替了世族地主所有制的支配地位,私田普遍采取文书契约租佃制经营,主佃地位对等,佃户在交纳地租的前提下有一定的生产自主权,整个生产关系领域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仍按军事化形式组织的屯田生产,其落后性就显而易见了。

然而尽管如此,屯田的积极意义仍然是存在的。正如嘉定十六年(1223)十一月太常少卿魏了翁所言:“并边之地久荒不耕则谷贵,贵则民散,散则兵弱;必地辟耕广,则谷贱,贱则人聚,聚则兵强,此理必然。”[23],在兵火遍地的战争环境下,无论宋、夏边界的两不耕之地还是内地各路的抛荒田,离开武装护耕的屯田形式是很难耕垦的,兴办屯田不仅利用了大量的荒地,增加了社会总产量,对于解决军需、减轻内地农民的负担、减少国家的挽运开支等都是有益的。难怪当时政治家对它那样热心了。

营田是在边界民族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宋朝政府为“助边计”而设置的。宋朝在西北的营田,宋仁宗对夏战争期间,宋神宗熙河开边以后和南宋绍兴时期曾经出现过三次高潮,[24]并在解决边防军需上起过重要的作用。如绍兴十二年(1142),川陕宣抚副使郑刚中在阶、成二州营田,直抵秦州界,开田3000余顷,岁收18万斛。是宋代营田规模较大、成果显著的一例。营田与屯田分开及其在西北大量地设置,反映了宋朝政治家、思想家解决军需问题的多种思路和思想活力。

宋朝政府还有一类直接经营的田地即官庄。它是相对于私有制土地及私家庄田而言的。与后世皇亲贵族私有的“官庄”不同,宋朝的官庄由常平司所管的折纳、抵当、户绝田,转运司所管的官田,提刑司所管的没收“贼徒”田舍及营田、官牧地等系官田设置。从经营形式看,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官庄则土地分散,耕作“亦往往杂用兵民也”,[25]“不复更限兵民,但及给用即取之”。可见这几类土地的经营形式是“实同名异”,或“名虽殊而制相人也”。[26]官庄不同于屯、营田的特点,或它与前者的最大区别,是屯、营田不论以兵、以民都是将许多兵(民)集中到官地上集体耕作,而官庄虽然也有用兵士耕种的,但多数采取向民间出租的形式,实行个体化分散耕作。前述吴玠在陕南一带的屯田,开始时效果不佳,在漕臣郭大中建议下。改为出租经营,“使民自耕”,乃岁人多于屯田,就是改落后的屯田为租佃制经营的一个例子。

两宋政府直接掌握和经营的田地不多,官庄更少。就西北而言,主要是熙河开边后在“新复地”设置了一些官庄。如熙宁十年(1077)二月,按熙河路相度官庄霍翔的建议,宋朝政府将熙州城下营田110顷70亩改为官庄。元丰二年(1079)二月,按总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的要求,岷州床川、荔川、闾川寨,通远军熟羊寨营田依官庄例,募卒200人(计划发展到1000人),以给16官庄、四营田工役。工食费用全由地方自筹,与此同时,设立了尚书工部统一主持下的官庄管理系统。联系南宋绍兴间吴玠在陕南设立的官庄改兵耕为出租,可以看到官庄经营与其它官田一样,也经历了一个摸索最佳经营形式,改集体耕作为分散出租的历史过程。两宋政权设置官田的目的,本来就是要在国用不济,民力已困的情况下,通过官田经营来补给军粮,同时将战乱中抛荒的土地检括起来,安置流民,恢复社会秩序和生产;至于经营形式,那是完全可以变通或兼而用之的。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官田最少而经营形式最多的一个朝代。当时西北的官田经营除这里提到的屯营田、官庄、弓箭手田外,还有职田、学田、监苑农地等,因为数量较少,影响不大,这里不再论列了。如前所述,宋朝政府不捐细流,孜孜经营各类国有土地的动力,正是来自边界军粮的需要。 三、以茶马贸易为核心的商业开发

军事动力型开发是历代也是宋朝西北农业开发的主要特点。同样宋朝西北的商业经济开发也完全是出于边防军需的考虑。宋时不论内地还是西北,商品经济都比前此有了长足的发展,这是由于庶族地主的特点、多民族政权的需求和多种经济形式的互补性决定的。从西北的情况来看,在繁盛的商品贸易中,宋朝政府始终把战马的获取放在经济开发和商品贸易的突出位置,“国之大事在兵,兵在马”,对于饱受战争忧患的宋朝政府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

宋朝解决战马的思路,一是养,二是买。国家设监养马,是先秦两汉以来中原政府的传统政策,宋朝继承这一传统,也在开封府、京东西、河南北、河东、陕西等地开设了马牧监。设立于宋初的同州(治今陕西大荔县)沙苑二监,每监养马4 600匹,其牧地庆历五年(1045)时有11460余顷。[27]熙河开边后,宋朝政府又于元丰二年(1079)在岷州及通远军“置牧养十监”。[28]但由于党项、吐蕃、回鹘等地方民族政权的争夺,西北传统牧业资源中,宋朝所占的份额很少,满足不了它养战马的需求。于是在令各地保甲养马,成立“马社“,倡导民间互助养马和向百姓给地,实行“寓马于农”的“户马法”,以作适当弥补外,宋朝政府还傾很大财力向周边各民族尤其是向吐蕃、回鹘、党项等民族买马。“安史之乱”后,唐朝早就向回纥买过马,那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报答回纥助唐平叛的恩情。发展到后期,竟变成了回纥向唐朝强迫性的马输出,搞得唐朝君臣疲于应付,叫苦不迭。宋朝与周边各族的马贸易与此完全不同。它是宋朝政府主动要求和组织的,其中包含着两方面的用意:一方面是为了获取战马,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卖马人刺探蕃情,为边境防务做安排。用宋真宗的话来说,即“买马之法,不独繁牧国马,亦欲招来蕃部,以伺敌情“。[29]正是在这样的思路下,宋朝每年以大量茶、绢、银、铜钱、盐钞等,向西北各族买马。其中由沿边长官差人到吐蕃、回鹘、党项等族中去招商,使其将大批良马赶到秦州、西和州等马市,由宋朝市马官开具公函,送京师估马司给钱收买的叫“券马”;由宋朝在秦、渭、泾、延、环、庆、仪(治今甘肃华亭县)、原(治今甘肃镇原县)、阶(治今甘肃武都县)、文(治今甘肃文县)、西和(治今甘肃西和县)州和德顺军(治今甘肃静宁县)等临边州军设市,派提举买马官主持买的叫“省马”。熙宁以后,又在熙河路通远军(治京甘肃陇西县)、永宁寨(在今甘肃甘谷县)等地设置市马场。正常情况下,各马市每年的买马额从数百匹到一二万匹不等,并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宋初每年在西北的买马额不过5000余匹。宋仁宗天圣中(1023—1032)增至34900匹。[30]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秦州买马每年仍以20000匹为额。[31]乾道八年(1172),宕昌监“年额买马几近万匹。”[32]每马价格一般都在五六十贯以上。

宋朝在西北的买马是一项交易额、牵动面都很大的经济活动,然而促动这一经济过程的内在机制却是政治考虑和战备需求,而不是发展经济和经济法则。马市对与马相关商品的民间贸易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就是说,官方的马市愈兴旺,民间茶、盐、绢、马等商品交换受到的妨碍就愈多,对于民众和茶、绢生产者带来的损害也愈大。蜀茶是宋朝政府用于西北茶马贸易的主要商品之一,宋神宗熙宁间始置提举司,岁课30万缗。元丰时增至100万缗。及至南宋绍兴时,“茶司岁收二百万。”[33]这些钱都是从茶农和茶商身上夺来的。川、秦茶场的园户既收二稅,又输土产。隆安县园户除二税、土产兼收外,还收“茶课估钱”,建炎元年立为额,直到宋宁宗庆元时(1195—1200)“始除之”。[34]其他苛捐杂税不一而足。马市对于一般民众造成的负担也极重。国家买马要马市所在地的民众提供各种劳务,马纲所过,沿途要供人粮马草。史书记载,秦、川等地每年以万计数的马赶到京师,“公司经费十倍”,“纲兵所经,甚于寇贼”。[35]这是消极的一面。

从积极的方面讲,宋朝通过马贸易要想达到的改良马种,增加战马,刺探敌情,提高边界防务能力等政治军事目标,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边界防务的加强,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内地先进生产方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中原政府与边境民族大规模的马贸易和其他商品交换,对于推动边区牧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条件,促进民族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交流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南宋孝宗时(1163—1189年在位),大理人将西北产的马贩到广西,转售给宋政府,又从南宋带走当地的土特产和《文选》、《五经》、《国语》、《三史》、《初学记》及医药、佛经等书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从经济开发的角度看,宋朝以马贸易为核心的商业活动尽管和农业开发一样都是以军事防务为目标和动力的,但这一思路和措施的经济意义仍能给人以启发。

四、宋代西北军事动力型开发的历史必然性和局限性

历史上,西北是一个自然条件差,经济开发不易的地区。加上历代中原政权的统治者多是重征敛,轻开发,他们只要加重对内地人民的赋税征收,增加南方的漕运,就可以解决一般性军国费用,没有必要费更大的心思和力气去开发难度更大的西北经济,尤其在政治中心东移以后更是如此。然而自唐中叶以后,西北的民族斗争越来越严重,边境驻军和军需也越来越大。千里挽运,费用数倍,而兵士犹有菜色。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军事型开发,就地解决一部分军需便成了历代统治者的必然性选择。

军事动力型开发是以政府军事活动为转移的不完全、不持久的经济开发。当边防紧张,驻军增加,军需供不应求的时候,统治者才会将西北的经济开发提上议事日程,从而出现一时的繁荣;而当战事平息,兵员东调以后,西北的经济开发便往往告停。前代是这样,宋朝也是这样。加上生产形式落后,难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于是经常出现开发效益不佳,所收不抵所费的情况。然而换个角度看,在转输困难,运费极高的情况下,西北每生产一石粮食,就会减轻内地人民数石挽输之费,因此,我们对于历史上包括宋朝西北经济开发思路和实践的积极性,仍应给予必要的肯定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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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详见拙作《宋代西北人口蠡测》,载《漆侠先生纪念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六,大中祥符九年四月条。

③《宋史》卷二。

④《宋会要·食货一·农田杂录》。

⑤《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59—660页。

⑥《宋会要·食货志二·农田杂录》

⑦《长编》卷五,乾德二年二月条。

⑧《长编》卷二五,雍熙元年正月条。

⑨《文献通考》卷十二。

⑩《宋史》卷一九0。

⑾《宋史》卷二九二。

⑿《宋史》卷三三0。

⒀见张方子:《乐全集》卷四十。

⒁《宋史》卷一九一。

⒂《宋史》卷一九o。

⒃《宋史》卷三四九。

⒄《宋史》卷三五0。

⒅《宋会要·兵志》四之二九——三0。

⒆《宋会要·兵志》四之一五。

⒇《续通鉴》卷五一。

[21]《宋史》卷一九0。

[2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七。

[23]《宋会要·食货志》六之三三。

[24]详参拙作《宋代陇右地区的土地经营》,载《西北师大学报》,1994年2期。

[2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七。

[26]同上。

[27]《宋会要·兵志》二一之六。

[28]《宋史》卷一九三《兵志七》。

[29]《宋会要·兵志》二二之四。

[30]《长编》卷一0四,天圣四年九月条。

[31]《宋会要·兵志》二四之三七。

[32]《宋会要·兵志》二三之九。

[33]《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

宋人有耕田者范文3

宋朝是中国古代经济社会的繁盛时期,宋朝经济的发展,有别于以往朝代的重要特点是商品经济取得了很大发展,表现在市场上,就是进入流通的商品数量不断增多,商品的品种类别日益多样化,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农产品,如《宋史·食货志》记载的属于农(副)产品的商品有:茶、谷、麦、菽、糯米、青稞、糙米、刍粮、瓜、水果、蔬菜、木材、薪、炭、竹、牛、羊、鸡、鸭、鱼、橐驼……等,其中粮食和茶叶的市场流通量很大,是这一时期市场上的大宗商品。

农产品是土地的实物收益,宋代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有三个阶层,一是地主,地主通过购买(也有部分来自于强占掠夺)获得超过其耕种能力的土地,将土地租赁给无地的农户耕种,靠收取地租营生;二是自耕农,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靠耕种土地保障家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三是国家,宋政府掌握着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如官田、营田、屯田、学田、职田等。地主的土地以及国有的土地的经营方式一般是将土地分成小块,分别租赁给无地农户(客户)耕种,自耕农也主要以耕自己的土地为生。可以看到,无论土地所有者是谁,土地的实际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一家一户的小农。这不是宋代仅有的现象,纵观三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其经济结构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本经济结构。

一、小农经济理论

小农经济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理论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前苏联学者柴雅诺夫为代表的学派认为小农的生产目的以满足家庭消费为主,等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追求生产的最低风险而非利益最大化,当家庭需要得以满足,就缺乏增加生产投入的动力机制,因而小农经济是保守的、落后的、非理性的低效率经济组织(注:Chayanov, A. V. (1966), "On the Theory of NoncapitalistEconomic Systems," in Daniel Rhorner, Basile Kerblay, and R.E. F. Smith, eds., A. V. Chayanov on the Theory of PeasentEconomic, Homewood, Ⅲ: Richard D. Irwin, Inc, pp.1-28.);与之相反的观点是西奥多·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农业如同在特定资源和技术下的“资本主义企业”,追求最大利润,对价格反应灵敏,其生产要素的配置行为也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小农经济是“贫穷而有效率”的(注:Schultz, T. W. (1964),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New Haven: YaleUniversity Press.)。

我国学者郑风田博士在研究了以上两种理论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提出了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认为不同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有异质性,完全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为最高;在完全商品经济的市场制度下,小农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而在半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小农既为家庭生产又为社会生产,此时的农民理具有双重性,不同制度变迁的结果使小农的理也发生变化(注:郑风田:《制度变迁与中国农民经济行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

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为我们分析小农经济提供了新的视觉。宋代中国经济制度和社会各种非正式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制度的变迁也同样深刻地影响到小农的生产经营行为。为此,我们以制度理性假说为研究方法,对宋代小农经济与农产品商品供给问题进行分析。

二、宋代制度变迁与小农生产经营行为调整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各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改变。

(一)土地制度变迁与小农的经济行为。

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传统农业社会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自北魏至唐朝中期以前,所推行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均田制实行按人计口授田,对于农户所受土地的买卖,受到严格的控制,如北魏均田制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注:《魏书》卷110 《食货志》。)国家允许部分土地买卖,但并非满足人们扩张土地的要求,而是“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注:《文献通考》卷2 《田赋二》。),通过土地买卖达到“均田”的作用。到唐朝土地买卖的限制有所放宽,“口分田,卖充住宅及碾@①、邸店之类”(注:《唐律疏议》卷12《户婚》。),“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注:《新唐书》卷51《食货志》。),永业田可以“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注:《通典》卷2《田制下》。)但也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买卖土地。

由于均田制下买卖条件十分苛刻,并且规定农户拥有土地总量(无论是购买获得还是分配获得)不能超过应受田之数。在这种条件下,即使你积累了很多财富,也不可能转化为土地投资,其他投资途径如投向手工业、商业更不现实,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手工业、商业不发达,从事这方面经营也被人们轻视。投资渠道的不通畅使广大自耕农失去了以更多劳动付出获得农业产出增长,以此取得更多财富收入的期望,转而以满足家庭生活消费为目的的生产。因此,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使广大小农将其生产目标确定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并略有盈余,这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符合柴雅诺夫对小农经济的描述。

唐朝中期“两税法”实施以后,土地制度逐渐变化,国家对土地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注:《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的政策,于是“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土地私有产权完全确立。在宋代,土地买卖更加活跃,一些官吏豪绅大量购买土地,如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注:《宋史》卷301《吕冲传》。), 王镐有“美田百顷”(注: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14《hù@②郊友人王君墓表》。),而一些贫弱无助的下层农户遇到天灾人祸则不得不出售田产,正如袁采所说的那样:“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注:袁采:《袁氏世范》卷3《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由于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财富和社会地位,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正好为人们财富力量的转化和社会地位的变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通道。于是,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的经营者都具有增加土地生产要素的投入,促进土地产出增长的动力机制。自耕农希望多产粮食,获得更好的生活和多有积蓄,将来购买土地上升为地主阶层;地主希望多产粮食多得分成,增长财富,壮大农业;佃农希望多产粮食多有留成,改善家庭生活和为将来购买土地转化为自耕农做准备。这时的小农经济行为已经从自给自足型向剩余产品商品型转变,并且有多生产农产品多向市场提供剩余产品的自主要求。

由此可以看到,同是小农,同样是小农经济体系,但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行为反应。宋朝农产品的产出大规模增长,大量剩余农产品进入市场,这正是可以自由买卖的私有土地产权制度激励的结果。

(二)其他制度变迁与小农的经济行为。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结构,其生产活动主要是粮食生产和家庭纺织,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耕织结合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的生产目的首先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自我消费需要,这往往使人们产生误解,以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不需要依赖市场甚至是排斥市场的经济组织。实际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本身就与市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一个家庭由于人口数量的限制能够生产的物质产品毕竟有限,并且有些需要专门技术才能生产的产品在家庭经济系统中存在着很高的知识和技术壁垒,因此,小农经济必然地需要与外部市场联系,通过市场将家庭内部生产的农产品去交换家庭本身无法自我供给的产品。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盐铁是流通中的大宗商品,这就是因为食盐和铁器是经营细小的农户家庭必备的食品和用品,不得不依赖于市场取得。李埏先生在论述中国使用铜钱的历史中,指出这是与小农家庭需要经常地与市场进行细碎交易相适应的一种货币制度(注:李埏:《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可见小农经济与市场是紧密联系的,而进入市场的小农必然是会理性考虑自己的交易得失,买卖行为必然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

因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是理性的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活动,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从而更符合自己的经济利益。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繁盛时期,与以前朝代相比宋代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新特点:

1.城市急剧扩张,大城市人口剧增,中小城市发展也非常快,非生产性消费增长迅速,农产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

《宋史》卷85载,北宋都城开封的城周(注:说明:城周指城市的周长,当时城市四周有城墙相围,城墙的长度,也就是城市的周长。)宋初为20.4里,大中祥符九年扩建开封,新城为50.5公里。南宋都城杭州在景福二年时城周已达70里(注:梁克家:《咸淳临安志》卷18。),可见城市在不断扩大,意示着城市人口的不断扩张和各种社会活动空间的扩展。开封和杭州是中世纪人口数量超过百万的少有的大城市,据吴松弟先生的考证,汴京最盛时有13.7万户,约150万人口;南宋临安城外约有人口40余万,城内人口80—90万。(注: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三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74、584页。)

如此众多的城市人口的粮食消费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每人按日食2升计算,150万人的城市每天需要消耗3万石粮食,一年需要消耗1095万石粮食。开封和杭州作为政治中心,有大批受国家供俸的皇室官僚和军队,他们的粮食消费来源于政府拨款付(在政府拨付的粮食中有一部分来源于两税,一部分来源于政府和籴,和籴的粮食属于商品粮),根据李晓的研究,政府直接拨付的供应能力仅为汴京城市消费需求的59%,其余41%需要通过市场取得;在杭州,政府供给粮食则更少(注:李晓:《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第102页。)。

因此两宋首都居民的粮食消费,很大程度依赖于市场,成为粮食商品化的重要需求拉动地区。时人描述南宋的杭州:“杭州人烟稠密,城内外不下数十万户,百十万口。每日街市食米,除府第、官舍、宅舍、富室,及诸司有该俸人外,细民所食,每日城内外不下一二千余石,皆需之铺家。”(注:《梦粱录》卷16《米铺》。)于是,广大农村的剩余粮食,源源不断地通过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销售到城市居民手中,形成了一个颇具规模的粮食流通网络,“然本州所赖苏、湖、常、秀、淮、广等处客米到来,湖州市米市桥、黑桥,俱是米行,接客出粜。……又有新开门外草桥下南街,亦开米市三四十家,接客打发,分biào@③铺家。及诸山乡客贩卖,与街市铺户,大有径庭。杭城常愿米船纷纷而来,早夜不绝可也。”(注:《梦粱录》卷16《米铺》。)

其它一些重要城市如扬州、潭州、福州、广州、建康等城市的人口也迅速增长,商业活动也繁荣,消费需求十分旺盛,为农村剩余农产品转化为商品提供了市场,如繁华程度仅次于杭州的建康府南京,“金陵古帝王州,民物所萃,食焉者众,生之者寡,岁仰籴客贩。长江天险,舟至不时,价辄翔踊”(注:刘宰:《漫塘集》卷22《建康平止仓免回税记》。),可见城市对商品粮的依存度非常大。

2、大规模的政府采购。

宋朝实行雇佣兵制度,常年拥有数量庞大的军队,形成了巨大而稳定的非生产性消费群体。庞大的军需消费单纯依靠政府两税收入难以满足,于是宋政府大量向百姓和籴和买粮食、布帛及其他物资需要。政府大规模的政府采购,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农产品需求市场,使大量剩余农产品转化为市场,甚至在某些地方政府的强制性购买中,部分必要产品也转化为商品。在丰收年间,政府大量收购剩余粮食,如建隆年间:“河北谷贱,添散籴以惠贫民。自出后诸道丰稔,必诏诸道漕司增价和籴。”(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1之1。)边境急需, 即使是歉收年成,也不得不向百姓和籴。元丰元年,王安石上奏:“河东十三州二税,以石计凡三十九万二千有余,而和籴数八十二万四千有余,所以岁凶仍输者,以税轻,军储不可阙故也。”(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蔡襄《论兵十事》一文中也统计了宋英宗治平年间粮食、帛绢、草料的二税的直接收入与购买数额,其中粮食二税收入18073940石,购买所得收入为8869635石,绢帛二税收入2763592匹,购买所得5981943匹(注:蔡襄:《蔡中惠集》卷22《论兵十事》。)。

宋政府为了解决兵粮不足和运输困难的问题,还充分利用商人“入中”间接购买粮草,据载:“国初,辇运香药、茶、帛、犀、象、金、银等物赴陕西变易粮草,岁计不下二百四十万贯。”(注:《长编》卷471。)庆历七年,三司使张方平讲:“比岁以来,三路入中粮草, 度支给还钱,常至一千万贯上下,边费如此,何以枝梧。”(注:《长编》卷161,庆历七年十二月辛丑。)可见, 通过入中政府获得的商品粮数量也很大。

3、宋代对商人的政策放松以及商人的社会地位提高, 商业行为的不断规范,促进了商业活动。

中国很早就有了职业的分工,传统的“士、农、工、商”四民划分中,商人被列为最末一等,而到宋代商人开始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已经是“同是一等齐民”(注:黄震:《黄氏日抄》卷78。),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职业商人,以至于出现“贾区夥于白社,力田鲜于驵侩”(注:夏竦:《文庄集》卷13《京城诸军》。)的夸张描述,还有一些人则兼业从商,如作为社会地位最高的“仕宦之人粗有节行者”,在宋朝初期还“皆以营利为耻”,到北宋中期,“今乃不然,纾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兴贩禁物,茶、盐、香草之类,动以舟车,懋迁往来,日取富足。”(注:蔡襄:《蔡中惠集》卷22《国论要目·废贪赃》。)

为了促进民间商业的发展,宋朝政府还制定法规限制垄断,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宋刑统》规定,“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较为专略其利,固为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人有所买卖,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注:《宋刑统》卷26《杂律》。)宣和四年,有司奏请,“其四方商旅村户,时暂将物色入市货卖,许与买人从便交易,行户不得障固;如违,依强市法科罪。”(注:《宋会要辑稿·职官》27之24。)……政府的这些规定,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交易的环境,保护小商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对促进商业的发展是有积极的作用的。

4、唐宋以来上层人士和周边少数民族对茶叶的需求的不断增长,促进了茶叶这一经济作物的生产迅速增长。

入唐以来,饮茶逐渐成为社会时尚,到宋代这种时尚之风更为普及,上层人士以品茗为高雅,“天下之士,励志清白,兢为闲暇修索之玩,莫不碎玉镪金,啜英咀华,较筐之精,争鉴裁之别,虽下士于此时,不以蓄茶为羞,可谓盛世之清尚也。”(注:赵佶:《大观茶论》。)普通百姓也“夫茶之为用,等于盐米,不可一日以无。”(注:王安石:《临川集》卷70《议茶法》。)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则因其肉食乳酪为主要饮食结构,对茶有特殊的需要,以至于“恃茶为命”(注:罗愿:《新安志》卷7《洪尚书》。),“日不可缺”, (注:《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75。)因此,茶叶的消费需求十分巨大。

这些新特点的出现,其实可以归结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如政府消费的物资过去完全依靠强制性赋税征收制度获取,而到宋代政府消费物资中的一部分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获得,这是财政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属于正式制度的变革;如城市人口的增长来自于政府官僚人数的增长和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增长,这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安排和采取了有利于工商业发展政策的结果,这也属于正式制度方面的变化;而社会舆论对商人的认同和对特殊商品的消费偏好等问题则属于非正式制度变化的方面。而这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为广大小农通过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创造了条件:政府采购以及对茶叶等经济作物的消费偏好为广大农户的剩余农产品和为农业中的商品生产开辟了市场,商人群体的崛起和政府法规对交易双方利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费用,有利于广大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顺利地进入市场。

(三)制度变迁下宋朝小农生产经营行为的新特点。

自由买卖的土地制度激发了小农的生产积极性,而政府采购制度和有利于商业发展的各种方面又为农户的土地实物收益转化为货币财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小农的经营行为发生了以下变化:

1、农业生产精耕细作,剩余粮食大量商品化。

精耕细作是宋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特点,陈@④《农书》是一本指导农业生产活动的书籍,在这本书中,典型地反映了当时农业生产讲求精耕细作的状况。书中认为,务农的出发点是精耕细作,反对广种薄收的粗放经营,“凡从事于务者,皆当量力而为之,不可苟且,贪多务得,以致终无成遂也”,“农之治田,不在连阡跨陌之多,唯其财力相称,则丰穰可期番矣。”(注:陈@④:《农书》。)并提出了农业生产要重视水利灌溉和因地制宜,对土地进行深耕之方法,按照节气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以及施肥与薅草、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的复种组合与土地的充分利用等具体的精耕细作方法。农业生产中资本投入增加也是精耕细作的重要表现。铁犁牛耕有利于土壤深翻、促进禾苗生长的作用,还可以阻隔杂草生长,保持土壤水肥等效用,是农业精耕细作的重要方面。宋代广大农户积极投资购买耕牛,即使没有能力购买耕牛的,也采用租赁的方式租借耕牛进行农业生产。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通过信贷支持农户买牛,甚至主动从各买牛供应耕牛缺少的地区,如“淳化五年,宋、毫数州牛疫,死者过半,官借钱令就江、淮市牛。”(注:《宋史》卷173《食货上一》。 )或政府出租耕牛给佃户使用,“绍兴二年四月,诏两浙路收买牛具,贷淮东人户。”(注:《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可见农户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在增加,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精耕细作。

精耕细作的结果必然促进粮食产出量的提高,这样使土地所有者的农业收益在满足自我消费的同时,有更多的剩余产品投向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和籴是剩余粮食商品化的重要渠道,据有关资料记载,元丰元年,和籴82.4万石(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绍兴二十九年,和籴230万石(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2。);乾道元年,和籴108万硕(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40、41(计算得出)。);乾道五年,和籴130万硕(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49。); 开庆元年,和籴550万石(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咸淳五年,和籴168万石(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可见农户出售的粮食的数量是十分巨大的。

2、 一些地区的农户不自觉地按照绝对利益原则选择农业经营方向,其生产行为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性农业。

绝对利益理论是亚当·斯密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国家或每个地区都有对自己有利的自然资源和气候条件,如果各国各地区都按照各自有利的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然后将产品相互交换,互通有无,将会使各国、各地区的资源、劳动力和资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将会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物质财富。但是,绝对利益理论的运用有一个前提条件——双方可以自由的交易他们的产品,如果没有自由贸易,没有商品的自由流通,就不可能获得地域分工带来的益处。

宋朝时期人们并不了解绝对利益理论,但是,他们的生产经营告诉他们,他们的土地最适宜种植什么农作物。更重要的是,他们专业化生产的产品可以通过商业网络与其他商品联系起来,即他们生产的产品能够在市场上顺利出售,他们生活需要的其他必需品(尤其是粮食)可以通过市场买到。因此,他们不自觉地适应了绝对成本理论进行产品生产的地域分工,实行专业化生产,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获得了经济效益。如湖州农户“以蚕桑为岁计”(注:谈钥:《嘉泰吴兴志》卷20《物产》。),严州“谷食不足,仰给它州,唯蚕桑是务”(注:刘文富:《严州图经》卷1《风俗》。);太湖洞庭山区“然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橘桑麻,糊口之物,尽仰商贩”,以至于“米船不到,山中小民多饿死”(注:庄季裕:《鸡肋编》卷中。);“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注:《宋史》卷184《食货志》。)。 居住在大城市和大都会周边的农户,往往根据城市消费需要,大量生产城市所需的蔬菜、家禽、柴薪等农副产品提供给城市居民,如南宋临安“盖东门绝无居民,弥望皆菜园”(注:周必大:《二老堂杂记》卷4。),颖昌府“城东北门内多蔬圃,俗呼香菜门”(注:庄季裕:《鸡肋编》卷上。)……这些经济作物的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活动,正是广大小农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生产经营的调整。

3、农户的流动性增加。

宋朝史料中经常可以看到关于“浮客”“流民”的记载,这些流动人口一般是失去土地的客户以及有地但无法获得有效产出的自耕农,他们没有或放弃土地,为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举家迁徙,到异乡他地靠租佃土地赖以为生。这些流民的流动并不是盲目流动,他们的流动轨迹大都遵循从战乱地区流向安定地区,从自然灾害经常发生地区流向风调雨顺、自然灾害相对较少发生的地区。从土地贫瘠地区流向土地肥沃地区。唐宋以来,经济重心从北方向南方转移就是人口流动的结果。从农户流动的轨迹追寻的方向是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是在同样劳动投入下产出的增量,是规避生产风险的理性选择。当然,南宋以后,农户流动也有从发达地区向周边生产条件差的山区移动的逆向流动,这主要是发达地区由于人口积聚,土地资源紧张,地租上涨,发达地区出现规模不经济而导致的区域扩散结果。

总之,正是由于宋代出现了以上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创造了农产品的巨大市场需求,在需求的拉动下,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已经不再是以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生产,广大农户在生产中不仅要获得家庭生活必需品,而且还要尽可能地生产剩余产品,通过出售农产品来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推动家庭可持续发展。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出现更是农业商品生产的集中体现。当然,由于商品性农产品的生产只是在少数发达的南方地区出现,以提供剩余产品的农户的商业性生产也有不稳定性和追求风险最小化的特点,对宋代农业生产出现的这些变化不能完全看作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小农的纯市场行为,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些农户追求农业生产的经济利益,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部分地受到市场的驱动或左右。因此,宋代的小农经济有别于以前朝代的小农经济,我们可以将宋代小农经济界定为受市场影响下的具有自我供给和市场供给双重供给的经济。

三、对宋代小农经济下的农产品双重供给行为的经济分析

不可否认,宋朝时期广大自耕农、佃农的生产活动的最基本要求还是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保障在交纳农业税和地租后的农产品能够满足家庭需要是生产的本质的内容。农业生产结构仍然以粮食生产为主导,家庭生产活动是耕织结合的传统模式。农户粮食消费依赖于市场的地区和家庭毕竟是少数,不是农业经济的主流,粮食生产的自给性是广大农户的基本状况。

在农产品无法转化为商品的条件下,农户的剩余产品只能作为调剂丰歉年成而自我消费,不需要积累更多的剩余产品,为此,农业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在满足家庭需要的产出点就停止,有部分潜在生产能力不能开发出来。当农户生产出来的剩余农产品可以在市场出售,农户在利益的驱使下将不断开发利用闲置的资源甚至进一步增加生产要素投入,以获得经济收入。从微观看,是单个小农家庭的农产品总产出增加了,从宏观来看,是农产品的总供给增加。这一过程可以用经济曲线描述(见下图)。

附图

图一纵轴表示生产供给量,横轴表示综合生产要素投入,OA表示提供家庭自给消费需要量所需投入的生产要素,OB表示小农现有生产要素的最大投入量,OG点表示可利用的社会闲置生产要素。S[,1]S[,1]表示在农户自我供给的农产品供给量,S[,2]S[,2]表示有剩余产品的供给量,S′S′表示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后的总供给量。

在自给型的单一供给机制下,农户只需要投入OA的生产要素,就可以生产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的农产品,农业总供给为OCA。 这意味着在农户拥有的生产要素并没有完全地被利用,或者资本被闲置,或者劳动有闲暇,或者土地没有被充分利用。当社会提供了农产品商品化的条件下,农户的生产行为由自给型转向自我供给和市场供给双重供给,农户充分发掘现有的生产要素潜力,地尽其用,物尽其所,精耕细作,辛勤耕耘,使农产品的总供给曲线上升到S[,2]S[,2],ODB 为总供给量,其中图形CDAB为剩余供给量,也就是农产品商品化部分。如果市场需求旺盛,农产品商品化的交易费用降低,必然进一步拉动农产品商品供给的增长,广大农户会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尽量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以获得更多的剩余产品投放市场。在社会闲置资源利用下的社会总供给曲线会逐渐上升向S[1]S[1]靠近,总供给也向最大供给量OFG靠近。图二是与社会总供给相对应的生产可能性曲线。EF是社会资源完全得到利用下的生产可能性曲线,这是宋代的技术与资源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大限度产量。当自给型供给制度下,总产出只能达到AB这条线上的任何一点,远远低于生产可能性边界,当自给型制度向双重供给制度变迁下,总产出曲线向外移动达到CD曲线,甚至超过CD曲线向EF曲线靠近,反映了制度变迁对农产品供给增长的促进作用。

上面的图示清晰地反映了小农农产品由自给自足型向自我供给的同时又积极向市场提供农产品的双重供给行为的演变过程。正是因为宋代制度安排中出现了具有促进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增长的因素和有利于农产品商品化的需求拉动因素,从而增进了广大小农对土地增加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精耕细作,获得更多农产品产出,有更多剩余农产品和经济作物出售的热情和愿望,宋代小农的供给行为具有双重供给性,既在满足自我家庭消费的同时又积极向市场提供剩余农产品和主动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经济作物。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石右加岂

@②原字为雩右加阝

宋人有耕田者范文4

拉大贫富分化差距

唐朝中期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无法继续实行,土地商品化已成为历史潮流。作为五代战乱以后统一中国的开国皇帝赵匡胤,顺应土地制度的发展趋势,大胆而适时地推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政策,加速了土地产权的流转,使宋代社会出现了《袁氏世范》一书中所说的“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生,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的状况,其结果是国有土地不断减少,私有土地迅速膨胀。据统计,宋代各种国有土地产权只占垦田总数的4.3%,而私有土地却占总田数的95.7%左右,居绝对优势。在地租方面,货币地租逐渐代替了实物地租,这些都大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

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民户的逃亡形成了一个不可遏制的趋势,正是这些流民冲破了自然经济的樊笼,新的土地关系给这些农民和占有小块土地的劳动者带来了希望,北宋政府给垦荒做了政策上的保证,只要在规定年份内缴纳赋税,政府绝不干涉私家垦荒,因而北宋的垦荒田、修梯田的成绩非常突出。在宋代,无论是地主、自耕农或佃农,他们的身份地位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通过竞争都有可能获得土地而上升,失去土地而沉沦。按照宋朝的户籍制度,客户直接编入当地国家户籍,成为国家的正式编户,而不再像隋唐那样是地主的“私属”,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

同时,由于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的加剧以及封建国家苛重的赋役,致使原来主户中的下户—自耕农大量减少,而作为外来“务农族”的客户则日益增多,因而地主在占有土地后大都采用租佃制的方式剥削客户,正如《历代名臣奏议》中所述的“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这说明,在宋代农村经济结构中土地高度集中,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租佃关系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制度时,贫富差距拉大已成为社会潜在的主要矛盾,所谓“朝为富室、暮为穷民”,已成为宋代普遍的社会现象。

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土地制度发生急剧变化的同时,宋代起源于农产品和受工业品交易的商品经济也日益繁荣,专业化的分工及其买卖活动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刺激了人们对财富的追求,经商成了人们迅速致富的重要手段,因此,社会各界不择手段从事经商活动者风起云涌,趋之若鹜。从宋代画家张择端所绘《清明上河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前所未有的市场繁荣景象。顺应潮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宋王朝,采取诸多措施大力促进商业发展。

首先,减少或清除了历来为抑制商业发展而设置的种种场所限制和障碍,使商业有可能在广阔的范围内获得自由发展。其次,宋商税则简明易行有利于商业发展。宋代的商税除茶、酒两税以现钱缴纳外,其他谷、帛、金属、六畜、土产税收均缴纳实物。尽管宋代商税较重,但由于税则简明,且对商品流通有确实保障,经商者还是乐于接受。

再次,宋王朝明确保护商人利益,严禁官吏对商人税外收费。《宋刑统》对侵犯包括商人在内的私人财产处罚十分严厉。为约束官吏的税外收费,在市场内建立相当于今日政务公开的“书市买牌”制度,防止信息失真而导致官员乘机贪污勒索。

第四,为商人交易提供便利,北宋初年由于川蜀地区佛教兴盛,铜大量用于铸造佛像和宗教器皿,再加上商业发展货币需要量剧增,造成民间铜钱奇缺,不得不以铁代铜铸钱,而铁钱体重面值小,市场流通不便,迫使川蜀16家富商联合起来发行叫交子的纸币。宋仁宗天圣元年(公元1023年)朝廷为方便交易流通全国,决定将交子发行守卫官办,并先后改名为钱引、关子、会子,使中国成了世界上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

同时,政府为方便商人外出采购,在汴京设立官营的汇总机构—便钱务。商人可以到便钱务用现钱汇兑成汇票,到外州再凭汇票兑钱,从而避免了商人腰缠万贯携钱行路的诸多不便。铸钱量的增加和纸币(交子、会子)的创设和发行,既为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又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和繁荣的有力证明。

世风日下的社会

宋人有耕田者范文5

一、农业生产各方面比较

1.农业耕种工具。唐宋时期灌钢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在此基础上熟铁钢刃的农具得到广泛使用,这一时期堪称我国传统农业工具发展的巅峰,耕种农具系列化,出现了许多革命性的发明,如曲辕犁等,多种利用水力、风力、畜力的灌溉和加工谷物、获取小麦的工具得到普及。元朝人王桢的《王桢农书》记载了唐宋大量的大型高效农具,如大型水车、麦钐等。明清时期,冶铁工艺继续进步,出现了生铁淋口技术,但这种技术还不是很成熟,只能应用于小型农具,大型农具如犁铧仍然要使用铸铁工艺。农具种类完全继承唐宋,并没有出现新型农具,甚至在唐宋时出现的一部分大型农具在这时反而消失了。由于种种原因,还出现了一些地方由畜力耕种退回到完全人力耕种的水平,这对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都是一种倒退。

2.农业科技水平。从土地耕作方式、土地施肥、种子培育等方面来比较,明清都继承并超越了唐宋。明清时期土地耕作继承了唐宋甚至更早形成的以耕、耙、耢、压、锄为特点的旱地耕种技术体系和以耕、耙、耖、耘、荡为特点的水田耕种技术体系,并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发展完善,提高了耕作的精细化水平。农书是对农业技术水平的总结和反映,唐宋就有了专门的农书对当时的先进农业科技进行总结和记录,如宋朝陈甫的《农书》,但此类专著数量很少。到明清时期,关于农学方面的著作纷纷出现,数量多,质量高,还出现了如《农政全书》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集大成之作,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农业科技在各个地区各个领域的推广和普及,也反映了明清时期农业发展的水平。

3.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唐宋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确立了稻麦复种制和一年多熟种植,到了明清时期,稻麦是种制体系进一步普及和发展,并根据南北不同气候特点,形成了北方二年三熟制和南方一年双熟制,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同时,这一时期在一小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堤塘方式的土地耕种模式,典型的就是桑渔田循环耕种土地,已经有了生态农业雏形。在水利灌溉发展方面,唐宋大力发展农田水利,甚至还形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太湖流域塘埔圩田体系。明清时期,北方大型的水利工程逐渐萎缩,南方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北方的井灌水利得到了较快发展,数量也十分庞大。

4.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的拓展。粮食种类在唐宋形成了以稻米和小麦为主,以粟黍为辅的种植格局,明清时期,稻米和小麦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提升,同时,还引进和推广了玉米、番薯、土豆等高产农业物种。经济作物种植方面,唐宋时期以种植苎麻、蚕桑、茶叶、药材等为主,到了明清时期,棉花取代了麻丝,成为最主要的经济作物,同时,烟叶、油料、糖料作物等生产空前繁荣。在农业和牧业结构比例上,唐宋时期,国营牧业及家庭式的饲养家畜家禽都十分发达。明清时期,特别是在清代,农区政权和牧区政权实现了真正的整合,国家牧场衰落迅速,大量传统的牧区被开垦为农田,内地的草地和荒山也被开垦为农田,农牧结构严重畸形。唐宋时期,长江流域经过长期的开发,由于气候条件优异,成为全国农业经济的重心。到了明清时期,由于长期的和平,人口迅速增长,农民开始自发地拓展农业区域,长江流域和江南地区继续高速发展,同时出现了湖南湖北、江汉地区、四川等新兴农业区,黄河流域的农业经济也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边疆地区被进一步开垦,农业种植区域空前扩张。

二、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分析

综合上文分析,相比较唐宋,明清农业生产工具并没有出现革命性的突破,大型高效的农具大量消失或未被使用,农业技术也没有新的提高,北方的大型水利灌溉工程大量荒废,农业种植区域空前扩张,造成牧业相对落后,引起畜力不足,致使很多地区由先进的畜耕退化到人耕,农业资源利用率并不高。到清中晚期,人口激增导致人均耕种面积减少和人均粮食占有量减少,这就造成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当然,单纯以人均粮食占有量作为衡量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是片面,因为农民除了粮食生产外,还有副业生产和经济作物生产。著名学者李伯重就认为,清代江南地区典型的男耕女织生产模式,生产效率应该是农夫和农妇生产效率的总和,从而认为清代劳动生产效率高于前代的结论,也就是说,清代虽然人均粮食占有量减少,但副业生产和经济生产可以弥补粮食占有量的不足。实际上,男耕女织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历史上夫妇并作的农业生产方式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是程度高低之分而已,唐宋时的经济作物生产和副业生产也很发达,占有的比例也很大,所以,从明清全国范围来看,其劳动生产效率并不比唐宋高。但另一方面,明清时期农业人口的空前增长和土地种植广度的空前扩张,其粮食生产的总量大大超越了唐宋,加之男耕女织生产模式程度的提高,副业生产和经济作物生产的总量都很大,社会剩余商品大大增加,人口需要的多样性也逐渐提高,这在客观上为农产品流通的发达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提供了前提。同时,明清农业生产有明显精细化耕种的趋势。从中国农业历史上来研究,精耕细作有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即主动的和被动的。主动式的精耕细作往往是伴随农具的更新和耕作方式的变革,表现结果是耕种效率的提升和农业产量的提高,这是一种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的模式。还有一种模式是被动性的,农民进行精耕细作不是因为主动地使用新农具或者采用新的耕种模式,而是因为人均土地占有量和粮食占有量的减少,不得已投入更多的人力,这种模式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不但没有提升,还有所下降。很明显,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中晚期的精耕细作是被动的,也是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

三、农产品的流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宋人有耕田者范文6

一?

大体而言,林木破坏有以下几种途径:战争、河防、垦荒、原料及燃料需求。这些都可以归纳到三个方面:1、战争、2、经济发展、3、河防。虽然垦荒的直接动因在人口增长导致的土地资源紧张,但人口增长事实上亦是经济发展的一个侧面和重要的评价指标。笔者以为,真宗时期之所以是北宋林木破坏的历史转折,在于:?

第一:真宗统治时期国家的统治重心由统一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太祖、太宗时期,虽然为恢复经济曾经大力劝课农桑,但太祖、太宗念念不忘的仍是"北伐幽云,统一中国"的宏图大业,在制定国家各项政策时,统一是他们考虑的首要目标,发展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改善人民生活,而是为了给统一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随着北攻幽云的一再失利,宋廷虽然也在考虑放弃收复幽云的打算,如淳化二年(991年),太宗告诫近臣:"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1)?,但由于契丹未放弃南侵中原的念头,战争的阴影始终笼罩在宋初诸帝心里。只有到真宗景德元年(1004)澶渊之盟,宋辽双方订立和平条约,宋廷才能真正实现统治重心的转移。?

但是,有人可能人会问,真宗后,宋廷同西夏进行了长达一个半世纪的争斗,为什么又没有构成对经济建设重心政策的威胁呢?笔者以为,这应与辽夏不同的战略地位有关。虽然宋在同辽、西夏的斗争中采取的都是消极防御政策,都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但辽对宋的威胁要远远大于西夏对宋的威胁,这从宋与辽、西夏媾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同态度可以看出。宋与辽是兄弟之盟,而宋与西夏则是君臣之邦。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辽实力更为强大一些外,还在于宋辽边界地处华北平原北部,这里"地广平,利驰突"??(2)?,地势开阔平坦,利于骑兵突击;且距统治中心亦近,快马加鞭星夜兼程,数日即可兵临城下。西夏则不然,宋夏边界高山突兀,道路险阻,又远在西北一线,根本不足以对宋廷构成实质性威胁,所以当辽南侵时,满耳是"迁都"的懦弱之声,而当西夏东进时,全国则是一片"大张挞伐"的慷慨陈词。?

第二:战争格局发生改变。随着宋辽和平条约的签订,宋辽关系转入了长期的和平状态,代之而起的是宋夏之间的斗争。当时为了抵御西夏的骚扰,宋廷除增加驻边禁军外,还采取了两项辅助措施:(1)大修堡塞。由于宋夏边界山川险阻,道路崎岖,因此堡塞的防御功能非常突出。一个建在险要位置的军事堡寨往往能起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作用。随着西夏骚扰力度的加强,宋廷修筑堡寨数量亦在不断增加,"秦州、鹿阝延、泾原、环庆、并代五路,嘉?之间城堡一百一十七,熙宁一百一十有二,元丰二百七十有四"??(3)?;另据李健超先生统计,宋代在西北地区构筑大量的城寨,共达五百个??(4)?。这些堡寨毫无疑问要消耗大量的木材,因为筑城时的版筑,城寨的设施如敌楼、战楼、望楼、篱笆、门桥、壕栅及弓矢、畚插防守工具都需要大量的木材,如曹玮知秦州时所筑壕栅(即壕沟两岸上的密密的木桩)竟达"三百八十里"??(5)?,甚至有的完全是"以木为城"??(6)?。相比较之下,河北平原就没有大量修筑堡寨有利的地理条件。另外,从林木的实际分布来看,西北地区林木苍翠,如秦州"多巨木"??(7)?,州西北的夕阳镇(今天水县西北新阳镇),"连山谷多大木"??(8)?,"西北接大薮,材植所出",用戍卒三百人即可"岁获大木万本"??(9)?,大、小洛门"皆巨材所产"??(10)?,熙、河一带"山林久在羌中,养成巨材,最为浩翰"??(11)?,洮、岷等地"林木翳荟交道,狭阻不可行"??(12)?,"山林深险,粮道难继"??(13)?,也具备这样的条件。而河北平原长期以来一直是先进的农耕地区,自身并没有大片大片的森林可供开采。?

(2)屯田。由于前述林木资源分布原因,河北平原屯田所造成的林木破坏要远远小于西北地区。?第三:河防新局面出现。北宋时期(960~990)水灾发生频率虽然最高,达到157次,占到北宋全部水灾总数465次的三分之一??(14)?,但几次大的决溢、改道都是发生在真宗以后。据统计,在新中国建立以前的一千多年间,黄河决口泛滥约有1500余次,较大的改道有26次,重大的改道有6次,其中宋代黄河的重大改道有3次,而较大的改道则多达10余次??(15)?。而这些改道大部分发生在北宋真宗以后。仁宗景?元年(1034),黄河在澶州横陇埽决口,河水冲出一条新河,流经今山东省聊城、临清一带,在今滨海县以北入海。庆历八年(1045)黄河在商胡埽(今濮阳东北)决口,"今夏溃于商胡,经北都之东,至于武城,遂御河,历冀、瀛二州之城,抵乾宁军,南达于海。今横陇故水,尚存三分,金、赤、游河,皆已堙塞,惟出雍京口以东,大决民田,乃至于海。自古河决为害,莫甚于此"??(16)?。河水泛滥后分为二股,一股北流合永济渠,经山东北部入今卫河由天津附近入海,史称为黄河北流。这是有记载以来黄河的第三次巨大改道。嘉?五年(1060),黄河又在大名府魏县第六埽(今河南南乐西)决出一条分流,东北循今马郏河入海,是为东流。公元1117年,黄河堤岸溃决,一次淹死上百万人。?

二?

对真宗朝林木破坏的转折可以从质、量两方面进行考察,包括量的增加和质的变化。?第一:量的增加。出于时代的限制,生活在千余年前的宋人不可能清晰地认识到林木所具有巨大的生态功能,因此史籍中有关林木破坏的材料散漫稀少,不成系列,从而使得对林木消耗量进行全面的考察有很大困难。限于材料,下面仅以宫室道观等土木营造为例进行说明。?赵宋立国之初,承晚唐五代藩镇割据、军阀混乱之弊,经济衰败,其后虽在太祖、太宗鼓励农桑政策下有所好转,但因要负担统一战争和北伐幽云的庞大军费开支,府库资财并不充裕,社会经济仍较困顿,不存在奢侈浪费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土木营造的规模和样式控制非常严格,"凡公宇,栋施瓦兽,门设?木互。诸州正牙门及城门,并施鸱尾,不得施拒鹊。六口以上宅舍,许作鸟头门。父祖舍宅有者,子孙许仍之。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拱、藻井及五色文为饰,仍不得四铺习檐。庶人舍屋,许五架,门一间两厦而已"??(17)?。宫室建筑亦不例外,淳化二年(991),太宗修正殿,只是在柱廊墙壁上彩绘了几幅图画,结果遭到大臣的反对,最后不得不"悉去彩绘,涂以赭垩",弄点红白颜色涂上敷衍了事。??(18)?真宗统治时期,经济状况大为改观,史载当时"海内承平,边隅清晏,人康俗阜,时和年丰","府库之中,货宝山积"??(19)?。在这种情况下,宋廷大规模的宫室营建开始了。大中祥符元年(1008),为安置天书,真宗决定建玉清昭应宫。原计划十五年完成,后在修宫使丁谓的催促下,至七年十一月宫成。整个宫殿建筑群共二千六百一十区,由紫微殿、天书阁、宝符阁、先猷殿、长生崇寿殿、太初殿、明庆殿、二圣殿、集禧殿、安圣殿等组成。"宏大瑰丽,不可名似,远而望之,但见碧瓦凌空,耸耀京国。每曦光上浮,忆彩照射,则不可正视。其中诸天殿外,二十八宿各一殿。木便木冉杞梓,搜穷山谷,璇题金榜,不能殚纪,朱碧藻绣,工色巧绝,甍木共栾楹,全以金饰。入见惊忄兄?魄,迷其方向","议者以谓玉清之盛,开辟以来未有也"??(20)?。该工程耗资巨大,"土木之极天下之巧,……又以其余材修五岳观,世犹谓之’木天’,""屋宇不中程式,虽金碧已具,必令毁而更造"??(21)?。除此之外,真宗尚建有景灵宫、太极观、明道观、天净宫、会灵观、西京太祖神御殿、天庄观、祥源观等,所有建筑无不备极宏伟壮观,"辇他山之石,相属于途;伐豫章之材,运周于材麓。累土陶甓,挥锸运斤,功极弥年,费将巨万,规制宏大,凡用材木,莫非木便楠"??(22)?,其中仅西京太祖神御殿,就有房屋凡九百九十一区。?仁宗继位后,土木工程营造有增无减。据三司统计,庆历年间,仅京师营缮建筑物每年就需林木30万条??(23)?。至和二年(1054),欧阳修在《上仁宗论京师土木劳费》中说:"昨开元殿只因两柱损,遂换一十三柱。……所用材植物料共一万七千五百有零。睦亲宅神御殿所用物料,不可悉数。此外军营库务合行修造者,又有百余处。使厚地不生他物,惟产木材,亦不能供此广费。"因两柱毁损而换一十三柱,费一万七千五百,浪费之巨可见一斑,难怪欧阳修感叹即使所有土地全部用来栽种树木,也不能供应这种消费。是时对林木资源的挥霍浪费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诸处神御殿,当盖造初,务极崇奉,栋宇坚固,莫不精严,虽数百年未必损动,近年以来,不住修换",殿宇无损亦要修造,可以想见耗木之烈。频繁的大兴土木,肆无忌惮的挥霍浪费,使时人发出了"山林已尽,人力已竭"??(24)?呼声,昔日"皆有羡余"的诸木场,英宗时已"渐就耗减"??(25)?。?

在皇帝带头下,大兴土木之风很快蔓延到民间。仁宗不得不对人们的僭越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天下士庶家,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毋得为四铺作及斗八;非品官毋得起门屋;非宫室寺观,毋得绘栋宇及朱黑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础"??(26)?。此后,北宋王朝又多次重申旧制,但由于皇室自身未作反省,这些规定大多成为一纸空文,徒具形式,没有也不可能得以切实执行。相反,土木营造高潮却一浪高过一浪,规模一次大过一次。?

第二:从质的方面看,真宗后,林木破坏的格局发生变化,砍伐重点开始由北方转移到南方。宋初,秦陇地区是主要的林业基地,大部分的砍伐活动即发生在这一地区。北宋王朝刚刚建立起来。到秦陇之间采木的人就络绎不绝,"以春秋二时联巨筏,自渭达河。历砥柱以集于京,期岁之间,良木山积"??(27)?。除北宋王朝正式派出的官吏外,上自达官贵人如宰相王公附马,下至身份卑微的平民走卒,无不冒禁到当地采购,私贩牟利。?

真宗时期,大规模的林木采伐开始向南方转移。真宗修玉清昭应宫,"所用有秦陇歧同之松,岚石汾阴之柏;潭衡道永鼎吉之木余木冉槠;温台衢吉之木寿;永沣处之木规樟,潭柳明越之杉"??(28)?,采伐范围由黄河流域扩展到长江流域、珠江流域,遍布全国。从林木供应结构看,南方地区超过北方地区居于主导地位。尤须值得注意的是,南方开始出现毁灭性破坏迹象。如浙江温州雁荡山,"前人所不见,……因昭应宫采木,深入穷山,此境始露于外"??(29)?。南方林木破坏加剧的情况还可以由农民的垦荒活动得以反映。垦荒虽然每一时期都有,但真正大规模的开展却是在真宗以后,因为垦荒的直接动因在于经济发展、人口增殖所导致的土地资源紧张。其时间可由同一性质的围湖造田得以反证。以鉴湖为例,王十朋说,"国朝之兴,始有盗湖为田者,然其害犹微。盗于祥符者才十一户,至庆历间为田四十顷而已。……至治平、熙宁间,盗窃而田之者凡八千余户,为田盖七百们顷,而湖寝废矣。"??(30)?,《宋史·食货志上》引李光言:"庆历嘉?间,多有盗湖为田者",指出大规模的土地拓殖浪潮开始于真宗、仁宗之时。对宋代林木造成破坏的垦荒活动主要是山田的开垦。宋代开垦山田的活动虽然比较普遍,"田尽而地,地尽而山"??(31)?,并且在生态系统极为脆弱的西北地区,贫苦农民为得到耕地也在不顾后果地毁坏山林,"河东山险,地土平阔少,高山峻坂并为人户耕种"??(32)?,但大部分的山田垦辟发生在南方。如张氵昊在《云谷杂记》中说:"沅湘间多水,农家唯种粟,且多在岗阜。每欲布种时,则先伐其木,纵火焚之。俟其灰,即布种其间。"寇准《忠愍公诗集》卷中:归州巴东县"谁家几点畲田火,疑是残星挂远峰。"吕惠卿的父亲为漳州漳浦县令时,因山林翳茂,"教民焚燎而种"??(33)?,江西"烧畲于山岗"??(34)?,湖南"人家迤逦列板屋,火耕硗土角名畲田"??(35)?,夔州路"号为刀耕火种之地"??(36)?,利州路蓬州"大山峻谷,侧耕危获之地居多"??(37)?,剑州"山高人尽耕"??(38)?,广东连州,人们"上山烧卧木,下种暖灰中"??(39)?。这主要指的是畲田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梯田,同样占优势的地区是南方。史载荆湖南路,"山田悉垦"??(40)?;江西袁州,"岭坂上皆禾田,层层而上,至顶"??(41)?;徽州,"大山之所落,深谷之所究,民之田其间者,层累而上,指十数级不能为一亩,快牛剡耜不得旋其间"??(42)?;温州冯公岭一带,"百级山田带雨耕"??(43)?;严州,"一亩之地高覆低节,级级如横梯"??(44)?;明州,人们"累石堑土",将所有坡地都建为梯田??(45)?;据说当时福建路是"富者垦山为田,层起如阶级然"??(46)?;其中邵武军"地狭山多,田高下百叠"??(47)?;建州,"山化千般障,田敷百阶级"??(48)?。上述材料虽多出自南宋史籍,然追溯其发端,当在北宋真、仁之际。?综上所述,北宋真、仁之际是一条重要的分界线,这与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上的分期正相吻合,从一个侧面证明,生态与政治、经济、文化是密切相关的。?

注释:?

(1)《长编》卷32,淳化二年八月丁末。?

(2)《长编》卷59,景德二年三月丙申。?

(3)曾巩《元丰类稿》卷7。?

(4)《北宋西北堡寨》,《西北历史资料》,1983(2)。?

(5)《宋史》卷258《曹玮传》。?

(6)《长编》卷82,大中符祥七年三月丁末:“荆湖北路转运司言,当管慢水、乌速、庐

溪、江口等寨,最当冲要,止以木为城,请改用版筑。”西北地区肯定有类似情况。?

(7)《宋史》卷349,《贾逵传》。?

(8)《宋史》卷279,《高防传》。?

(9)《长编》卷3,建隆三年六月辛卯。?

(10)《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七年三月丙寅。?

(11)《长编》247,熙宁六年十月庚辰。?

(12)《长编》卷247,熙宁六年二月庚辰。?

(13)《长编》卷246,熙宁六年七月戊申。?

(14)康弘《宋代灾害与荒政述论》,《中州学刊》1991年第5期。?

(15)黄河水利委员会:《人民黄河》,水利电力出版社,1959年,第11页。?

(16)《长编》卷50,庆历八年十二月庚辰。?

(17)《宋史》卷154《舆服六》。?

(18)《长编》卷32,淳化二年二月。?

(19)《长编》卷71,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丁酉。?

(20)田况《儒林公议》卷上。?

(21)(明)李濂《汴京遗迹志》卷8《宫室》,引《孙升谈圃》。?

(22)(明)李濂《汴京遗迹志》卷14《艺文一》。?

(23)《长编》卷139,庆历三年春正月丙子。?

(24)《长编》卷108,天圣七年七月乙丑。?

(25)(明)李濂《汴京遗迹志》卷14《艺文一》。?

(26)叶梦得《避暑录话》下。?

(27)《宋史》卷276《张平传》。?

(28)(29)洪迈《容斋三笔》卷11。?

(30)王十朋《梅溪集》卷27《鉴湖说》。?

(31)王祯《农书·农器图谱·田制门》。?

(32)《欧阳文忠公全集》卷16《乞罢刈白草札子》。?

(33)《宋史》卷471《吕惠卿传》。?

(34)曾敏行《独醒杂志》卷5。?

(35)章忄享《开梅山》,明杨慎《升庵全集》引。?

(36)汪应辰《文定集》卷4《御札问蜀中旱歉画一回奏》。?

(37)《舆地纪胜》卷188《蓬州》。?

(38)《舆地纪胜》卷67《隆庆府》。?

(39)《舆地纪胜》卷92《连州》。?

(40)《长编》卷47,咸平三年四月。?

(41)范成大《骖鸾录》。?

(42)罗愿《新安志》卷2《叙贡赋》。?

(43)楼钥《玫瑰集》卷7《冯公岭》。?

(44)方逢辰《蛟蜂文集》卷6《田父吟》。?

(45)罗浚《宝庆四明志》卷14。?

(46)方勺《泊宅编》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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