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书制作范例6篇

授权书制作

授权书制作范文1

[关键词]著作权 授权模式 模式整合 出版商 数字图书馆

[分类号]G251

1 引言

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其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对传播知识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传统图书馆来说,只有特定的社会公众,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才能接触到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作品。因此,这种接触对作者行使著作权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侵权。而数字图书馆的目的是保障公众获取与利用数字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是构成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保留着一定的公益性,但目前国内的数字图书馆(如数图公司、超星公司、书生之家等)都以商业模式运作,这样就涉及到作品授权问题。

目前数字图书馆采用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主要有4种:①基于传统合同法的一对一授权模式;②基于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授权模式;③基于公共借阅权的数字补偿金模式;④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和《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可能衍生出的法定许可模式。前两种授权模式是正在使用中的,后两种还在理论研究阶段。就海量信息而言,前两种授权模式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都要支付报酬,这对于刚刚起步发展中的数字图书馆来说是比较沉重的负担,但如果不经授权又会引来官司,结果是既要赔偿又要道歉,极大阻碍了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共享。所以,数字图书馆需要更加合理的、免费的授权模式,这样就能更加促进数字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现存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主要有集体管理模式、授权要约模式、开放获取模式、补偿金支付模式、法定许可模式、创作共用模式、数字版权模式和著作权模式等,这些授权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著作权的合法使用问题,但又都存在各自的不足,那么如何将其进行整合才更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发展,就成为学者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 已有著作权授权模式分析

2.1集体管理模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或其他权利所有人无法行使著作权邻接权或者行使权利有困难时,将其权利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由该机构代为管理和行使,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海量著作权人的权利维护及解决出版和传播形式日益复杂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集体管理模式存在很多优势:①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出现弥补了个人管理的不足,为作者与使用者搭起一座桥梁,维护了作者和使用者双方的利益,也节省了经济资源的消耗,最终促进了精神文化作品的传播;②著作权集体管理能够更加积极地适应网络技术的要求和特点,为作品的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便利,实现著作权的平衡;③网络技术的发展进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也激发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整体创新。

但集体管理模式也有一定的缺陷。表现在新技术环境下,传统集体管理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有些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垄断地位,侵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权益;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积极维权的问题已经显现。

2.2授权要约模式

授权要约模式即著作权人在图书出版的同时,根据其意愿,随书刊发出一个“授权声明”,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标准的授权要约模式是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作品,免除了一对一洽谈的巨大交易成本,是彻底解决传统版权交易模式下的高成本问题的关键。

授权要约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于能够把著作权自身的信息进行快速地传播;另一方面在于它的公益机制。但是,授权要约模式的可操作性不强川,单靠市场机制推行难度很大,且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

2.3开放获取模式

开放获取(Open Access,简称OA)也称开放存取,是一种学术信息共享的理念和出版机制,开放存取的目的是促进科学信息的广泛交流,促进利用互联网进行科学交流与出版,提高科学研究的劳动生产率。它包含两层含义:①学术信息免费向公众开放;②学术信息的可获得性。其意义在于学术成果可以在任何地点和不受经济状况的影响下平等免费获取和使用。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组织管理和经费来源上,无论是创办开放获取期刊还是创建机构知识库,都需要人员和设备支出,所以还是不能做到真正的免费获取。

2.4补偿金支付模式

版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它指代的是由于某些作品通过私人复制被大量使用,版权人难以实现分别的授权许可使用以致其利益不能有效保护,而产生的法定的对于某些复制工具和存储介质进行统一付费,并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版权人的制度。补偿金的目的是为非商业目的的私人复制对版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作品范围和费率都是事先规定的,计算方法也较为简单,利益平衡是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理论基础。

该模式存在的问题是补偿金制度的调整范围不好确定,补偿金的金额、分配比例及从收取到分配等一系列活动都需要体制健全的组织来完成,成本相对较高。

2.5 法定许可模式

法定许可使用是一种准法律行为,即虽无严格意义的意思表示,但又有表意之行为,因而发生与法律行为后果相同的一种法律关系。尽管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向版权人支付了一定的报酬,但毕竟不是版权人主动或自愿行使自己版权的结果,法定许可使用对版权人行使版权保护构成了一定的限制。法定许可使用的目的是鼓励和促进对作品的利用与传播,维护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但适用范围十分严谨。

2.6 创作共用模式

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协议简单说来就是一种授权协议,即除特殊说明以外,任何人可以免费拷贝、分发、讲授、表演某个站点的任何作品,但要注明出处或作者,而且只能用于非商业用途,不能为某种利益而擅自更改或者删除作者名发表在任何商业媒体上。

创作共用协议可以明确地表示出作者对具体作品的权利开放程度,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网络作者的心理需求。但目前存在协议使用不当和普及力度不够等问题。

2.7 数字版权管理(DRM)模式

数字版权是为了防止盗版而采取的一项加密技术,被它上锁以后,从微软的Zune音乐商店购得的音乐只能在Zune播放器上播放;从索尼的Connect商店

买来的音乐只能在索尼的播放器上播;从苹果的iTunes商店购买的音乐,只能在iPod上播。

数字版权管理模式虽然在微观层面对著作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面临很多问题,如版权授权通道狭窄使多方利益受损,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公众对知识的学习和使用受到制约,信息内容产业的发展受到制约等。

2.8 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机构中比较突出的是出版商作为机构,还有一类是专业性的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和权利使用者之间的桥梁,著作权机构掌握有数量足够多的作者、作品,可以利用商业经营的方式管理。但在实践中,很多著作权人不愿意将著作权特别是数字与网络环境下的权利授权给出版商行使,究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地位的不平等,出版商往往凭借在出版发行上的种种优势地位对著作权人做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和限制。

3 著作权授权模式整合的必要性及可行烂研究

以上8种著作权授权模式中,集体管理模式发展历史最长也相对比较完善,开放获取和创作共用模式是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模式,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则利用技术手段来实现授权。这些授权模式之间存在差异也具有共性,将其进行整合研究是完全可行的。

3.1 著作权授权模式整合的必要性研究

首先,站在发展中国家和公众对信息的获取角度,对著作权授权模式进行整合是必要的。从世界范围看,大约18年以前,科学家和学者之间的信息交换主要是通过印刷解决的,而网络的诞生能够确保自由无障碍的获得信息。科学是一个团体活动,知识生产也是一种集体事业,所以应该让更多的人分享科学研究的成果。印度国大党的一位图书馆员提出,让全世界通过网络建立世界数字图书馆,每个国家建立一个民族的记忆网站,其内容包括人文和科技,让全世界不同肤色的人们自由阅读。这种分享的价值对于发展中国家作用更大,因为巨额费用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信息鸿沟,也因为存在研究能力的极大差异,使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技术鸿沟。那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对信息开放获取,通过传播知识和促进虚拟合作的力量使知识民主化,实现一个广泛合作的环境,以谋求共同发展。

其次,从国家内部的角度看,科学合理的著作权授权模式有利于公众对信息的充分获取,有利于信息的广泛共享。如果每一位科学家都把自己的作品以某种最简单的方式授权,不仅可以让读者花最小的代价获得他想要的,而且作者也因他的作品传播获得更大的知名度。

再次,就数字图书馆而言,其基本功能是实现知识共享(尤其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开放获取授权模式可以为数字图书馆提供免费的资料来源,极大地丰富数字图书馆馆藏,更好地提供服务。

3.2 著作权授权模式整合的可行性研究

除数字版权管理模式是技术手段外,其他模式在管理方式、管理目标、组织性质方面存在共性。

3.2.1

契约式的管理方式

纵观现有著作权授权模式,除数字版权模式外,都属人文管理范畴,都采取契约式的管理方式。其中,以集体管理、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模式最为突出,作者和公众之间是通过契约合同的方式来进行著作权的授权与使用,但并不是一对一的签约,节省了经济资源的消耗,促进了精神文化作品的传播。

3.2.2

以广泛的资源共享为管理目标 除数字版权模式外,现有著作权授权模式的管理目标都是尽可能实现最广泛的资源共享。如中国版权协会、北京书生公司、《中国版权》杂志共同发起的“授权要约”运动,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信息传播界共同推动的“开放获取”运动,学术界认可的“创作共用”运动等,都是希望让更多的人接触了解作者的作品,让信息资源得到最广泛的共享,促进科学信息的广泛交流,优化现行著作权授权模式,提高科学研究的劳动生产率。

3.2.3

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著作权授权模式中有一部分是需要通过组织机构来完成授权的,这些机构在组织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非盈利机构(如集体管理组织、开放获取期刊、著作权商等)。这些机构为作者与使用者搭起一座桥梁,维护作者与使用者双方的利益。以集体管理组织为例,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1988年成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1992年成立的音乐著作权协会,1993年成立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2000年成立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2008年成立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都是非盈利性组织,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以上著作权管理模式存在着共性,只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不同,所以对其整合是可行的,通过整合,可构造更加科学合理的著作权授权模式,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4 基于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授权模式整合

整合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些零散的东西通过某种方式而彼此衔接,从而实现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工作。其主要的精髓在于将零散的要素组合在一起,并最终形成有价值有效率的一个整体。就上文探讨的著作权授权模式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主要针对印刷型文献的著作权管理,所以应长期存在;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模式更多地出自个人行为,应用范围有限;法定许可和补偿金制度主要受国家法律规范,操作不太灵活。而开放获取则是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较好解决办法。如何将这些授权模式整合在一起呢?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以数字图书馆为整合平台,来实现各种模式的著作权授权。

数字图书馆是信息资源的集散地,是知识传播的桥梁,是广大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捷径,所以以数字图书馆为平台来集中实现各种授权模式是高效率的。

・数字图书馆拥有自己的数据库和输入输出平台,可以方便著作权人提交自己的作品,愿意以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模式授权的作者就可以通过数字图书馆的平台向公众传播,这样要比建设机构知识库节省。

・从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经营方式上看,其公益性要大于商业性,其所实现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其获得的经济收入,所以,布达佩斯宣言推荐的两种实现开放获取的策略之一:作者自存档就可通过数字图书馆提供的在线知识库来实现。

・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跟数字图书馆保持密切联系,帮助其与作者沟通,避免侵权事件。而法定许可和补偿金制度对数字图书馆的适用性问题也在逐步达成共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通过数字图书馆来实现各种模式的著作权授权是目前一种科学合理又经济高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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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feasibility of statutory license for digital library form the point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jurisprudence, and proves the introduction of a statutory license to the library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library itself, the rights holders and the public. Also it can solve copyright issues well in the interests balance.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可行性分析

Key words: digital library;statutory license;feasibility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3-0255-02

0 引言

利益平衡既是版权制度的基石,又是版权制度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版权立法中的难题[1]。利益平衡的维系依赖于法律对版权限制原则的科学制定和版权限制体系的合理设计与具体限制方法的正确适用。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关键,同样是要运用好版权限制和反限制原则,其中,把法定许可制度引入图书馆是正在受到关注和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2]。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的可行性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现实意义、在法理上是否可行等多方面。

1 数字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的意义

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对于图书馆自身、权利人和公众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很好地解决在版权利益平衡关系中三个主体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包括图书馆面对海量授权的困难、在新的复制技术下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流失和公众及时获取新知识的问题。

1.1 减少数字图书馆侵犯版权的风险 数字图书馆面对海量作品难以取得全部授权,其中除了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对于一些作品如多媒体作品,还需要取得各个邻接权人的授权,因此,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要么固守传统图书馆适用合理使用的途径进行资源建设,要么取得所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当然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发展速度之慢也是必然的。否则数字图书馆必然担负着巨大的侵犯版权的潜在危险。法定许可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免去授权许可的复杂性和不易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纯粹的合理使用对版权人利益的弱化。也就是说,适用法定许可,既保护了版权人适当的经济利益(可由法定许可统一规定费率),又打破了网络条件下可能不合理的权利滥用与过度垄断,从而消除了作品传播途径中的阻滞,扩大了作品的潜在市场,使更多的读者受益[3]。

1.2 保障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数字图书馆在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同时,对作品的其他使用行为如数字化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适用法定许可,避免了对数字版权的侵犯,使权利人有了合理的经济回报。因为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后可以向公众提供更加丰富合法的信息资源,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不经授权的违法使用行为具有克制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法定许可相对于授权许可对版权的保护虽然是一种“弱保护”,但现实中,在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执行及监管下,法定许可在某些方面,如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方面会表现出更好的效果。同时,尽管法定许可是“法定授权”,但是版权人可以通过“禁用声明”,阻止他人对其作品的利用,使“法定授权”转变为“意定授权”,充分尊重版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

总之,图书馆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建设,加速信息传播的速度,使信息共享更加畅通。

2 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的法理分析

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现实意义在学术界是具有比较统一的认识的,能够较好地解决“海量授权”的问题。但仅由此便提出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法理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证明其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1 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的法经济分析 法经济学的源头在于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交叉地带。其学科基础是借用经济学的创新理论和前沿视角来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或者从制度和法律角度重新理解经济活动及其规律[4]。法经济学是经济学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逻辑为按“理性经济人+法律效率观+经济学方法”这种图式展开理论的。也就是说法经济学的理论演绎,其逻辑起点是“理性经济人”假设,核心价值标准是“法律效率观”,加之“经济学方法”的使用,以此展开理论述说和问题分析的。[5]事实上从权利人经济自立性的角度来讲,法定许可并不是对权利人授权意愿的限制,相反是权利人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体现。因为如果从版权人的经济自利性角度去考虑,则法定许可制度不仅有利于公众,同时也是作者实现版权上权利扩张的一种重要方式。首先,法定许可规定可以在不取得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这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使版权存在扩张的可能;其次,向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是法定许可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法定许可相对于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版权限制制度能够很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法定许可的意义,并不仅仅限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也是版权人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因此,与其说法定许可限制了版权人的自由意志,不如说其正好是版权人的经济理性的体现。[6]

2.2 数字图书馆具备应用法定许可的实质要件 法定许可使用权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包括:第一,法定许可使用权主体应代表公众利益,即应该为公众获取信息、知识有利。如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定许可使用主体都是优秀作品的传播者。第二,一般来说法定许可的使用主体应该是公益性组织。但在我国报刊、电台等也都属于营利性组织。但即使如此,其代表公众利益的性质也是无法改变的。第三,能够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图书馆具有法定许可使用权主体的实质要件,但不具有形式要件。首先,数字图书馆是优秀作品的传播者,在版权权利平衡两端代表公众的利益,为公众获取知识提供方便。第二,数字图书馆有固定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支持图书馆的运行,能够保证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补偿。因此,数字图书馆具备了法定许可使用权主体的实质要件。但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赋予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的权利,因此,数字图书馆不具备法定许可使用权主体的形式要件。

参考文献:

[1]郭禾.网络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J].科技与法律,2001,(1):39-52.

[2]秦珂.法定许可权利在数字图书馆的适用与限制[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5,(4):1-3.

[3]梁卫华.法定许可制度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思考[J].情报杂志,2003,(2):26-28.

[4]张志友,刘子巍.当代美国法经济学理论流派评述[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11):112-116.

授权书制作范文3

1 融媒体对图书馆版权管理的影响

1.1 扩大图书馆版权传播范围

融媒体时代下,通过一根数据线,受众就可以获取互联网媒体、电信媒体、电视媒体中的信息资源,不仅拓展了信息传播媒介功能,而且还实现了信息传播途径的连通。基于融媒体的技术支撑,图书馆服务从互联网向电视网、电信网延伸,进一步丰富了服务路径,增大了服务数量,使得版权资源得以在大范围内传播,从而有利于提升图书馆服务的社会效益。

1.2 促使图书馆整合版权管理体系

融媒体时代下,对图书馆服务传统的服务渠道和方式带来了一定冲击,一部分用户会选择互联网等新媒体获取资源服务,降低了对传统服务模式的依赖性。而在新媒体中,图书馆的版权资源数量庞大,各类新媒体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使版权资源面临着重复交叉、难以管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图书馆版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所以,图书馆必须消除新媒体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将版权资源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为用户提供一步到位的服务。

1.3 拓展图书馆版权服务方式

融媒体时代下,图书馆服务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为用户提供24小时服务,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服务需求。如,图书馆可在电视媒体上提供视频点播、远程教育等服务,通过MMS、SMS、WAP等网站提供数字图书馆服务,包括电子报刊、新书推荐、在线课程等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图书馆版权资源的服务路径,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

2 融媒体下图书馆版权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侵权风险增大

融媒体背景下,图书馆的服务体系更加开放,版权资源数量和获取渠道不断增加,导致版权资源状态的辨别难度随之加大,进而提高了侵权风险。同时,用户可以通过多种终端设备获取图书馆信息资源,而图书馆也可以通过网络将信息推送到用户的终端设备,在这一过程中图书馆面临着版权失控的风险,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此外,在我国现有的版权管理制度中,图书馆不享有抗辩权,使得图书馆在版权使用过程中缺乏法律

保障。

2.2 版权使用受限

当前,我国相关立法明显滞后于融媒体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图书馆版权的合理使用。如,《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规定,表演权的使用只限于图书馆的“物理馆舍”内。这使得图书馆无法充分利用融媒体的技术优势传播表演作品。除此之外,图书馆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也受到了一定限制。

2.3 授权压力大

融媒体背景下,图书馆享有更加丰富的开放资源,但是也面临着更多的版权资源授权问题。长久以来,我国缺乏对版权定价方面的约束,使得我国版权资源授权费用逐年递增,对图书馆发展造成了一定经济压力。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机构,其自身的经费本来就紧缺,再加上需要支付庞大的版权使用费,使得图书馆易陷入运营困境。此外,图书馆在获取版权的过程中,很难鉴别版权人的身份,使授权存在隐患,甚至会产生侵权问题。

3 基于融媒体角度的图书馆版权管理建议

3.1 完善版权政策

我国要尽快完善版权法律体系,指导图书馆顺利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效规避侵权风险。为了支持版权战略规划的实施,图书馆可在版权法的合法范围内,制定自己的版权政策,构建起完善的版权管理机制,使版权规章制度覆盖图书馆各项业务。如,在图书馆内部管理层面,制定复制版权政策、采购版权政策、文献传递版权政策、网站建设版权政策等;在图书馆用户服务层面,制定网站声明、用户应遵守的版权须知等。

3.2 加强版权授权管理

图书馆要重视版权授权管理,以解决版权使用受限的问题,从而提高版权资料的利用效益。首先,增加版权授权种类。图书馆要积极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等权利的使用权,在此基础上为用户提供网络电视图书馆讲座、文艺节目表演、图书阅览等服务。其次,丰富版权类型。图书馆版权管理既要覆盖图书、报刊等传统版权类型的管理,更要拓展到电视剧、电影、音乐、舞蹈等领域的版权管理,厘清版权状态,明确不同类型版权人的授权要求。再次,创新授权路径。为了减轻图书馆的版权使用费压力,图书馆要开辟新的合作授权路径,以降低授权成本。如,图书馆可与新浪、搜狐、迅雷等网站合作,也可与电视台合作,开辟图书馆专有频道。

3.3 加强图书馆内部版权管理

图书馆应建立健全版权保护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侵权风险,推动版权管理步入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图书馆要加快标准化建设,在版权合同管理、项目管理、信息著录、纠纷管理、风险评估、管理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措施,并在图书馆内部成立版权管理部门,对版权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图书馆还可在经费计划中列支版权管理项目,用以解决版权授权问题。尤其对于数字图书馆而言,要提供充足经费支持版权保护技术开发与利用,如数字水印技术、客户认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信息确认技术等,为数字化文献资料的使用建立起安全屏障。

3.4 加大自主性版权的开发和保护力度

融媒体时代下,图书馆开展版权资源增值业务是促进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此,图书馆要对原始信息资源附加新的创造价值,形成图书馆享有版权的新作品,并将这些具有自主性版权的作品作为提高服务品牌形象的有力资源。同时,为适应融媒体时代的发展,图书馆应构建以公益性服务为主体,营利性服务为辅助的服务模式,严格按照版权法的相关要求,开展营利性服务,通过版权转让、合作、参股等方式,以获取合理的经济报酬,缓解图书馆发展的资金压力。同时,国家要进一步明确图书馆享有版权、邻接权的作品和制品的法律关系,制定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规则,规范图书馆的版权开发与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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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品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版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扩大图书的传播途径,加大图书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共同推进和繁荣我国的数字化网络出版和基础教育事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指定作品的数字化版权许可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授予乙方对其提供图书的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包括简体和繁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甲方授权的图书以电子图书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制作、传播和销售。“电子图书形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将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

2.甲方保证拥有其所提供的图书的版权所有者授予的对图书数字化版权的独家使用权,并拥有授权乙方以本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图书的权利;保证其所提供的图书和所授予的数字化版权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和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因授权图书或上述授权与第三人包括有关国家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争议,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并应补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乙方并可以终止协议。

3.本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图书的样书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是指s2、s72、ps2、ps、doc、pdf等其中一种格式文件)

4.甲方向乙方授权后,甲方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享有乙方免费为其在_________网站上宣传甲方作品的权利,具体形式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有权索取相关图书销售和浏览信息;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双方约定支付其应得收益;

5.甲方指定_________作为合同执行人及联络人,随本协议附上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所提供图书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即乙方享有将甲方所提供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的非专有使用权。

2.乙方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具体技术、方法以及乙方推广数字化图书的方式均为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对图书数字化的具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图书的版式设计、技术设计、独特的阅读功能的设置和组合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使用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形势决定使用授权作品的具体方式及其宣传、包装、价格和销售形式;乙方为实现使用甲方授权作品的目的,有权委托第三方将授权作品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制作、传播和销售。

4.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图书的完整性,不更改图书的版权信息和内容。

5.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价格和结算

1.乙方每年将根据销售收入的10%来支付甲方作品的电子版使用费。

2.电子图书的销售数量以乙方销售软件统计的数量为准。

3.每年12月31日为版权使用费结算截止日,1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为版权使用费支付日期。乙方根据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记录和有关电子凭证按照上述结算约定向甲方支付其应得分成。

四、特别约定

1.对于甲方授予乙方的非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乙方不得限定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类似的使用协议;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许可其他任何第三人独家使用本协议涉及图书的数字化版权或将图书的数字化版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包括对方经营信息、销售数据和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非经对方的书面的、特别的授权以及在法律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或有其它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认真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发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

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应将乙方所付报酬全部退还乙方。此外,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之作品著作权使用报酬总额十倍之违约金;

4.如乙方逾期支付著作权使用酬金,每逾期一日按报酬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本合同终止日前必须将所有未付清款项付给甲方。

六、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协商签定书面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任何由本协议引起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最终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授权书制作范文5

根据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规定,律师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该规范第13条还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保存。

委托人签署《刑事授权委托书》, 并将该委托书交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作用在于:第一,证实律师等诉讼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有效身份;第二,明确律师等诉讼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限。同时,该授权委托书也是律师及诉讼人进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书面凭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人资格和权限的书面根据。

刑事授权委托书亦属固定格式文书,但与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略有不同。其制作要点如下: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师等诉讼人的姓名。

2.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的权限。

3.授权委托书生效的起止时间

4.最后,应由委托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时间。

二、格式:

刑事授权委托书

【 】第 号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委托人的诉讼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授权书制作范文6

表见是指行为人没有权限而以被人的名义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合同,善意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限而订立合同,该合同对被人直接发生法律约束效力的行为。表见于1999年明确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

二、我国表见制度产生的背景

德国1900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最早规定了表见制度,此后各国相继出现表见制度。我国于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在《合同法》制定之前,我国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对此规定是否构成我国表见制度的设立,学术界存在争议,但也可见表见的雏形。表见制度的出现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商品交易的出现,人无权、越权而进行的大量发生直接侵害善意相对人利益,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及维护市场稳定,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中对表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立法的出台立法者更侧重于对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当前学术界对表见的构成要件和认定也存在争议,主要可以分成两派。一是“单一构成要件说”即表见的成立不需要以被人即本人有过错为前提;二是“双重要件构成说”即表见的构成不仅需要相对人为善意,还需以本人有过错为前提。但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显然是倾向于单一构成要件说。这种立法规定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经济及法律背景下所产生,对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的倾向,显然对利益同样受到侵害的本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那么在此法律背景下如何防范自己在表见中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表见情形

表见在本质上还是无权,这也是我国目前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包括民商法学界的一些泰斗们亦持有该观点。例如:1、表见为无权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它是指行为人没有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无权。此时,该无权可发生与有权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发生与有权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1]。2、表见,是指人虽不具有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人对本人有权而与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2]。表见制度在为了促进市场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发展下顺势而生,特定时代背景下赋予了善意相对人在有理由相信人有权限时认定行为的有效。从目前表见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大方向上无非为三种:一是没有权情形下出现的表见,即可能为人通过伪造本人印章、营业执照等造假行为使得善意相对人在尽量合理的审查义务事而订立合同;二是超越权限情形下形成的表见,此种情形往往出现在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产生;三是权终止以后,本人对外未及时公告的终止和收回相关授权手续而产生的表见。此就《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而做的分解,但具体到法律实务当中,表见的具体情形纷繁复杂。

(一)基于无权而发生的表见

无权为自始本人未授予人权限,此种情形下人的行为自始至终缺乏法律依据和权利来源。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人完全没有过失或过错而出现的人伪造印章、授权证书等假证证明而产生的表见;二是因被人法律意识的欠缺对人无权行为的默示、者置之不理或者自身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差而产生。其关于本人的完全无过错方面,有文章指出:本人归责性程度,可以低到为零。归责性为零的案型,可以伪造证书案型为例。在与本人无任何关系者伪造本人授权的证书,进而和相对人订立契约的场合,权外观非本人所创造,也不存在未消除此外观的问题,盖本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该虚假外观的存在,这样,依诱因原则找不到归责的基础。同时,本人又无法预见、无法避免该无权的发生,故也无过错可言,依过错原则同样发现不了归责性。再从风险分配的角度看,已有学者指出,证书伪造风险原则上不应当由伪造证书的姓名持有人承担,因为其对此无法控制。实际上,证书伪造风险反倒是可以看作相对人面临的正常交易风险,所以,从风险原则的角度也找不到本人的归责性。

(1)被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被人将具有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②被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③被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④被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二是被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行为构成表见。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条件,如无权人利用被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的必然因素。

(2)被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

行为人有权,但其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这就是现代制度中“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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