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范例6篇

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范文1

4月24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秘书长郭秋智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一个喜讯:通过国家海关总署与农产品检验检疫部门的努力,库尔勒香梨从今年起可以进入美国市场了。郭秋智说:“多亏了库尔勒香梨拥有的原产地证明商标,它既保证了香梨的质量和声誉,又大大提升了香梨的知名度,对进口农产品壁垒森严的美国人在谈判时反复强调,要的就是土生土长、品质优异的库尔勒香梨。”

据自治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一种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它用来证明农产品原产地水土气候条件、传统耕作方法等与众不同,证明农产品质量优异,身份非同一般。1996年获得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库尔勒香梨,是我国开始核准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后注册成功的第一种农产品。

有了原产地证明商标,库尔勒的香梨产业在短短几年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1996年以前,库尔勒香梨面积不足20万亩,去年年底达到了53万亩。1994年库尔勒香梨协会刚成立时只有11家会员,而且以香梨种植单位为主。到目前会员有26家,其中有种香梨的,有卖香梨的,还有专门从事香梨保鲜、贮藏的,库尔勒香梨实现了产业化发展。

郭秋智说,不是所有产自库尔勒地区的香梨都能贴原产地证明商标,只有质量达到原产地证明商标要求的才能使用。为了规范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协会还专门制定了《“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了商标使用范围及香梨质量标准,并多次组织开展了库尔勒香梨品种开发和栽培技术培训。通过协会多年的努力,库尔勒香梨原产地证明商标显示出了品牌效力,贴有证明商标的库尔勒香梨售价比不贴的每公斤要高出3—5元,且远销到了加拿大以及东南亚的许多国家。

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处处长白明说,新疆独特的自然环境,赋予了我区农副产品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对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创造农副产品名牌,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区很多地方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强的意识,目前我区已经注册成功了库尔勒香梨、哈密大枣、精河枸杞、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哈密瓜、焉耆大白菜、焉耆小茴香、焉耆红辣椒、焉耆大白瓜籽等10件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总数位居全国前列。

原产地证明范文2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申领使用原产地证虽然不像出口退税政策那样能使企业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但由于进口商减免的关税降低了货物的采购成本,从而能够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产品的出口。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计,2008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为我国出口产品签发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430万份,签证金额约1300亿美元,使我国出口货物享受国外减免关税优惠约65亿美元。

当前在外贸业务中使用的原产地证书种类繁多,外贸企业应该掌握不同种类原产地证书适用的国家地区和关税减让的产品清单。一方面,出口企业应主动学习和研究区域性优惠政策,掌握产品关税减让清单,适时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扩大关税减让清单内的产品出口。对原产地证企业应改变被动使用的方式,在与外商谈判时应利用优惠政策多争取利益,以税率的降低作为谈判的筹码,从而争得主动权,分享关税减免的好处。另一方面,进口企业要利用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的关税优惠,将出口方提供规范的原产地证等单证的条款写入合同,实现最大幅度的关税减免,最大限度地降低进口成本。

一、一般产地证(C/O)

一般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税)待遇的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C/O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

这是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发达国家对于自我国出口产品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目前世界上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38个,相关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可以申请FORM A:欧盟27个国家(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

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亚太贸易协定》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现有6个成员国: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2006年9月1日起启动第三轮关税减让,享受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3.《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主要为两大类 : 一类是零关税待遇,即中国出口至巴基斯坦的509项产品,主要涉及蔬菜、水果 、 石料、机械和有机化工品等。上述产品的零关税待遇将在两年内分3次降税实现, 到 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另一类是关税减让优惠,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巴方将对原产于中国的575项产品实施优惠关税,主要包括部分水产品、矿产品、化工品、橡胶制品、皮革、木制品、纸制品、棉机织物、钢铁制品、机电产品、家具及玩具等,其中水产品的关税优惠幅度最大,由原来的10%降为零,减让幅度达到100%,油酸、石膏板、航空器用轮胎、糖蜜等产品的关税减让幅度为50%,其他产品关税减让幅度从4%- 20%不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巴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出口产品享受关税优惠的书面证明。

4.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出口企业取得关税优惠待遇的唯一条件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FORM F,证明产品产自中国。

5.中-新原产地证(FORM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我国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即实现零关税。 包括初级农产品、化工品、毛皮及皮革制品、纺织原料及织物等。从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四、其他原产地证

1.原产地证(FORM C)

此为非多种纤维纺织品申明书,适用于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是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其中所含毛重不超过17%的纺织品为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几个国家产生的。一般由出口企业书面声明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以证明。

原产地证明范文3

澳门CEPA自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五年多来成效显著。截止2009年8月31日,澳门CEPA下共有53个税号的商品在进入内地时享受零关税待遇,受惠货值982.8万美元,受惠关税733.2万元人民币。随着澳门CEPA实施的不断深入,享受零关税的产品范围将逐年扩大,这将不断促进澳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如何申领原产地证书

澳门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澳门CEPA项下实行零关税的澳门原产货物输入内地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澳门经济局申领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的要求

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

一份原产地证书可包括不多于5项的货物;

原产地证书上列明指定的单一报关口岸;

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协调制度》(HS)编码,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原产地证书不允许涂改及迭印,否则应重新签发;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用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中葡文对照。

直接运输规则

在澳门CEPA项下,除货物直接从澳门运输至内地口岸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外,货物经过香港运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

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经过香港运输的货物,应向进口申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出口方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货物的原厂商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报关单填制规范

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澳门CEPA项下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由于澳门CEPA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报关单“备案号”栏应填写原产地证书代码“Y”及11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报关单“随附单证”的代码栏填写“Y”,即为原产地证书代码,“随附单证”的编号栏“”内填写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4”;

“项号”栏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如一票进口货物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核查

双方采取电子联网核查的方式对享受零关税待遇的澳门原产货物实施通关管理。具体的做法是澳门经济局签发原产地证书后,立即通过专线将包含原产地证书基本内容的电子底账传送至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按照证书上所载的进口口岸将证书电子底账分发到各相应海关,以便在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报关单电子数据与原产地证书电子底账在申报地海关电子审单环节实现自动对碰。对碰内容包括原产地证书编号、八位数HS编码、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120天内)、报关单上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原产地证书上的数量、计量单位和申报口岸等。

原产地证明范文4

一、充分认识做好“原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原盐”历史悠久,产区面积大,产品质量高,具有粒大方正、色泽光亮、含纯高等特点,一直深受用户青睐,在全国原盐行业有很高的知名度。但长期以来,“原盐”的生产经营一直处于松散状态,造成原盐的质量管理不平衡,整体竞争力不强。为规范、保护“原盐”经营,促进我市盐业产业化发展和提高我市制盐企业的知名度,依法对具备地理标志特征的“原盐”进行注册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原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既可以有效规范“原盐”标志的使用,保证产品品质、维护产品声誉,又可以方便用户识别和购买,维护用户利益,促进产品销售。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创新工作思路,把“原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尽快成功注册。

二、抓好“原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工作关键措施的落实

(一)确定注册主体。市盐业协会为我市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按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条件,决定以市盐业协会的名义,申请“原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以及进行监督管理。

(二)确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原盐”产区位于渤海莱州湾南岸辖区内,地理坐标为:北纬36°25′—37°08′,东经119°13′—119°37′,东西长约35千米,南北宽约12千米,面积420平方千米,其中盐田面积90万公亩,年产原盐400万吨。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市的镇、镇、镇、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前面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由市盐务局科学划定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区域范围。

原产地证明范文5

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以来,我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和孟加拉签发《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虽然我国签发相应优惠原产地证书持续增加,但是相对于我国与韩国、斯里兰卡和印度的贸易总量,我国的出口商品还有相当部分没有得到优惠,企业未享受到关税减免的好处。据统计,自2006年9月1日以来的10个月中,从我国进口的货物享受优惠待遇的覆盖率为13.5%,利用率为24.8%,有效率仅为3.3%。而同一时间段中,韩国从各成员国进口的享受优惠关税的货物从14亿美元跃升到145亿美元。

关税优惠如何计算

《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各国的减让清单均由四栏组成:编号、HS编码、商品名称和优惠幅度。优惠幅度反映的是降税占最惠国税率的比率,即最惠国税率和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之差占最惠国税率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如下:

因此,如果查出该产品的优惠幅度及其最惠国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可以享受的优惠绝对值,用公式表示如下:

可以减免的税率绝对值=最惠国税率×优惠幅度。

例如,出口印度的玩具,价值10000美元,最惠国税率为15%,优惠幅度为43%,则可以凭借原产地证书节省的关税就是645美元。

享受《协定》关税优惠的方法步骤

确定出口产品的关税分类,即HS编码;

根据HS编码检查是否属于进口国减让清单范围内产品;

评估优惠幅度;

检查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

检查运输情况(直运规则);

准备证明文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及其它文件。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和签发

为了享受《协定》优惠关税,进口商需要在进口海关提交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该类证书。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货物,其出口商及/或生产商应书面向有关签证机构申请出口前货物原产地核查或注册。签证机构按要求应对核查或注册结果定期或适时进行复查,并将此作为确定该待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出口前核查可不适用于通过自然属性容易被确定原产地的货物。

出口商或其授权的人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货物出口手续时,应向签证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书面申请以及正确填制的原产地证书,要求所列明的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与待出口货物相符,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待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的签发要求。

而签证机构在审核原产地证书申请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文件,以便确定货物符合《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程序》的规定。

在认定出口货物符合《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可视为该出口成员国原产后,出口成员国的签证机构应在货物出口时或者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如果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商可以向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该复制本应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相关文件制发,并在其第3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 “CERTIFIED TRUE COPY”)以及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应在其正本的有效期内签发。

原产地证书的提交

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由进口商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提交进口地海关,以享受优惠待遇。一般来讲,原产地证书应在其有效期内向进口国海关当局提交,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口商无法控制的其他合理原因致使不能按期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有关进口国海关仍应接受逾期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货物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限内已经进口的,有关进口国海关可以接受该原产地证书。如果对货物原产地无疑问,且原产地证书与该货物对应一致,仅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货物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成员国海关的单证内容略有不符,原产地证书仍应有效。

与直接运输相关的单证

根据《协定》原产地规则,下列情况应被视为从出口成员国直接运输到进口成员国:

货物运输未经过任何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境内;

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了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可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对运输需要的考虑;或者货物在过境地未进行交易或消费;或者除装卸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加工。

但是,对于经过非成员国境内运输的货物,除了需要向进口成员国海关提交出口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之外,还需要提交下列单证:在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以及符合上述第2条所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书的核查

进口成员国海关可以请求出口成员国签证机构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以在有理由怀疑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者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准确性时,请求进行后续核查。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国海关可以暂缓给予优惠待遇。如果货物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货物,且无瞒骗嫌疑,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先将货物放行。收到核查请求的签证机构应尽快作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3个月内作出答复。进口国海关的处理结果,包括实质性程序和确定相关货物是否原产等,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并向发证机构通报。如果进口成员国海关当局在发出核查请求后的4个月内未收到答复,该海关当局可以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如果答复结果未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定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货物的真实原产地,相关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问题。如协商无法解决,进口成员国海关可以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例外情况

如果出口到某成员国指定口岸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货物到达该成员国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如果货物已经向指定进口成员国海关报验,进口商应向该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者部分货物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证书正本交还进口商;

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国途中改变目的地,出口商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全部或部分货物重新发证。

展览品

由一成员国运至另一成员国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的货物(包括展览会、交易会或类似展览或展示,展览期间货物应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如其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应享受《协定》项下优惠关税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出口商已将货物从出口成员国境内运送到展览会举办国并已在该国展出;出口商已将货物出售或者转让给进口成员国的收货人;以及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出售给进口成员国。

为实施以上规定,必须向进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几点

提前申请证书

《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程序》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由于没有协定规定,对于已经出口的货物,在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后,可以办理“后发证书”。但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程序》中规定:“应在货物出口时或者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原产地证书”,这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少习惯了为了信用证结汇而在信用证到期前才办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如果已经出运并超过3个工作日,将会被拒签原产地证书。这样的事例在中国――智利自贸区的原产地证书中时有发生,有的企业货物已经出运超过1个月,进口方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得知凭FORM F证书可以减免6%的进口关税,反过来要求中国企业办理此证书,可是根据协定,无法办理出运超过1个月的原产地证书,从而进口方无法享受此进口优惠关税。

加强主动利用优惠的意识

众所周知,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较高,所以在《协定》中明确规定并实施的优惠就是关税的减免,这也是进出口商可以看到并直接享受的优惠待遇。例如出口印度的蔗糖蜜,其最惠国税率为30%,优惠幅度为33%,则协定项下的税率为20%,该产品凭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在印度海关即可以享受低于最惠国税率10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通关。因此,与《协定》执行之前相比,最大、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关税降低了。而出口企业可以以这个关税降低为契机,开拓培育新的消费市场,对于销路好的产品,更是可以以此作为提高价格的筹码,分享关税降低所带来的好处。享受关税优惠的方式就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出口商在与对方谈判时,我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进口商在其报关时可以少交关税,降低了进口商品的成本,我出口价格就可以相应高一些。由于出口企业缺乏对《协定》实质内容的了解,常常是进口方提出要求,才会被动申请原产地证书,丧失了主动有效利用的优势。也有情况属于进口商也不了解《协定》,当我们发现这类产品办理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优惠关税时,企业竟以“客户没有要求”为理由不愿破费41.5元申请原产地证书。这些事例从不同侧面反应了我国在利用优惠关税政策方面的不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切实指导企业用好关税优惠政策;也需要企业人员重视原产地证书,及时关注我国开展区域性经济合作的进程,熟悉相关的区域关税优惠政策,掌握对应的原产地规则,在对外贸易中抢占商机;更需要在外贸专业中设置自贸区和原产地的课程,以培养专业外贸人员了解这一政策。

走出认识误区

原产地证书申领人员业务基础知识不扎实,认识上存在诸多误区。如有些企业认为,产品中一旦含有进口成分将不具备“中国原产”资格,而无法享受优惠待遇。事实上,《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定只要使用的进口成分价值含量不超过限定百分比,企业如实申报,照样可以获取证书并享受同样的关税优惠。其实,实际操作中即使所用的原料全部为进口原料,也有可能达到相应的标准,例如加工程度高而使得货物的增值高,或者使用原产地累计条款等。另外在计算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价值百分比或成员国累计价值百分比时,除了要计算产品构成中原辅材料的价值,也不能忽略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企业的管理费用及利润等在国内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增值部分。

原产地证明范文6

关键词:原产地;证书;风险;签证

一、原产地签证管理中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企业从以往故意瞒报进口成分为主到不如实申报HS编码、货值等,在违法行为上有了新花样。有些企业的申领员利用原产地监管上的漏洞,不如实申报而取得原产地证书,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造成签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案件的难度增加。以虚报货值为例,尽管凭借一些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很多产品都可以享受零关税,但由于还存在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形式,因此国外有些不法商人往往会要求低报货值以偷逃相关税费。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存在多种支付方式,而仅以其中一种支付费用进行申报。比如,采用 T/T 支付了 30%的预付款,再以 L/C 支付其余货款的情况,证书上则仅申报了 L/C 的金额,也就是仅申报了实际成交额的70%。

(二)现有原产地签证管理对HS编码、货值等信息核实上缺乏更为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方式,成为签证监管的短板。特别是法检目录外产品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由于无法与CIQ2000系统的报检信息做比对,所以使得检验检疫机构在调查一些企业不如实申报行为的难度增加。实践中有些不法企业就是利用这些监管上的不足乘机逃避签证监管的案例。

(三)部分企业申领员法律意识淡薄,或在申报原产地证明书时图一时便利,在填制部分原产地证书申报的重要内容时,随意性较大,如原产地标准、生产企业名称、HS编码等。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申领员,往往容易对原产地申报的具体内容存在误解。以申报签证商品的进口成分为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部分申领员认为从国内收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就属于国产原料。这是混淆了“国产化率”和“国内采购率”的概念,这种情况在规模较小的生产型企业当中比较多见。因此,即便是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也要从包装、标志等方面认真判断其原产地,尤其是从国内贸易公司采购的原材料,要尽最大可能进行起始原料追溯,不能轻易认定为国产原料,如果无法判断原产地,只能认为是来历不明的原材料,不计入国产原料。

二是有的申领员错误以为含不含进口成分、进口成分含多含少客户享受的优惠不一样,所以将实际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统一申报为完全原产;有的申领员对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故意不报或低报进口成分,以骗取原产地证书;有的申领员为了贪图方便,省去填写“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的“麻烦”,将含进口成分的商品申报为“进口成分0%”。以上两种情况,均在不经意间构成了虚假申报,应按有关原产地签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四)签证人员签证过程中对签证对证书情况的判断存在偏差,并最终认为符合签证规则可以签发证书的风险(即签证人员风险)。这方面主要涉及签证机构签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对申报产品的调查和材料的审核情况、对原产地规则的掌握程度、对签证管理工作的责任心等。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即使下厂调查,也可能做出不准确的判断和在证书审核中发现错误。

二、原产地签证风险的防控

针对上述情况,除了检验检疫机构在签证时加强对原产地证书的审核以外,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一)完善现有的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加强该系统的研发和维护,从技术层面上实现与海关、CIQ2000的联网是防控签证风险的较为有效方法之一。现有的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在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一些申报内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上所报一致,这对及时发现错误申报,降低签证风险造成不便。若能实现与海关、CIQ2000的联网,将更方便比对签证产品信息的一致性,有利于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做出处理。

(二)原产地申领员应对本公司产品出口所带来的利益负责,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提高责任心。就原产地申领员管理,目前的有专门的规范,许多检验检疫机构经常举办原产地申领员培训,也是提高原产地申领员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加强对申领员的管理,如对申领员定期考核,责任心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是原产地证书的第一责任人,进出口企业的申领员对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加工工序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品名和HS编码应归类正确,做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外贸单证一致。按照笔者的想法,可以参照报检员管理制度,通过对申报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依法加以处理。

(三)对于原产地证书签证人员来说,通过熟练掌握涉及原产地签证的操作流程,引导企业正确填制原产地证明书,也是有效防控原产地签证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签证人员应对原产地规则、填制要求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熟悉如HS编码、给惠国原产地规则等,在签证时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要及时关注各给惠国或地区原产地规则等变化,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避免货物因一些申报上问题在口岸通关过程中受阻而影响及时出运。

(四)签证机构加强从源头上对签证产品的控制管理。按现行的法规、规章要求,在原产地注册、年审和日常监管中,通过对注册产品、新增签证产品的审核、追踪等监管措施,如对重点企业的同一商品的原材料、HS编码、货值等变化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以通过下厂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

(五)加强对签证企业的管理,依法对违法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对原产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对外贸易和检验检疫秩序,使外贸环境得到净化,减少国外退证查询等不利于出口商的行政措施,而且对违法企业本身也有着警示和教育意义。

在原产地证签证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国外海关加大了对我国原产地证的审核,要求也日趋严格,原产地签证管理风险逐渐加大,如何来有效防范风险,是当前和今后原产地证签证工作中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和签证人员是原产地证签证风险产生的两大因素,加强对企业及申领员的管理,提升签证人员自身的业务管理水平是防范原产地证签证风险的关键点,通过增加对企业诚信的评价,规范企业和申领员的管理,提高签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等途径,有效防控原产地证签证管理的风险,以最终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保证我国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和维护国际形象。(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参考文献:

[1]《浅谈准确填制原产地证的体会》陈宏海,张爱东2011 年7 月(总第282 期)《法制与经济》。

[2]《原产地证签证申报谨防耍花招》 吴坚,《中国国门时报》2013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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