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乡村企业(项目)复工总体方案

延迟乡村企业(项目)复工总体方案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16号)、《应对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关于延迟企业(项目)复工总体方案的通知》(古卫指〔2020〕4号)文件精神,为有效的避免返岗工人密集流动,阻断疫情传播,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我乡延迟企业(项目)复工总体方案。

一、复工时间

按照省、市、县疫情防治有关要求,全乡企业、重点项目严格落实“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的工作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1.工业企业。天宝矿业外地籍员工322人,分五批次返岗,2月10返岗30人,2月11日返岗30人,2月12日返岗50人,2月13日返岗100人,2月14日返岗112人;其他企业及行业外地籍员工普遍较少,复工时间可在2月9日后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复工时间。

2.食用菌加工、烘干企业。各村、乡直有关单位,按照属地职责管理原则要督促好辖区内食用菌加工、烘干企业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并做好错峰复工安排。各企业若2月9日后需要复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制定的复工方案,向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政府审核后上报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复工。

3.竹木制品企业。各村、乡直有关单位,按照属地职责管理原则要督促好辖区内竹木制品企业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并做好错峰复工安排。各企业若2月9日后需要复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制定的复工方案,向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政府审核后上报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复工。

4.商贸企业。除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销售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等商店外,其他商店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并做好错峰复工安排。农贸市场、超市等已正常经营的行业,尽量减少工作人员人数,分批上岗维持正常运转。建材、电器、车行、化妆品等非食品行业要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分批次复工。食用菌批发零售、加工企业要提前备案,确认后分批次复工,尽量减少人员聚集。

5.重点项目。春节期间未停工的项目、工点继续施工,加强施工组织,减少工人流动。其他重点项目根据自身情况不得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严格做好湖北、浙江温州等地区员工延迟返工,具体返工时间另行通知。

二、复工程序

各重点项目施工单位若2月9日后需要复工,必须严格执行县发改局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复工方案,向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复工。工业、商贸、建筑业等企业必须经有关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安排复工。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指导。各村、乡直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筹备相关工作,督促企业制定详细企业复工计划,重点明确企业返岗员工来源地及人数、分批返岗复工人员及时间具体安排、返岗人员健康跟踪管理措施、企业集中隔离及员工个人隔离措施等,确保企业科学、安全、有序恢复正常生产。各村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督促辖区内企业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应对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延迟复工,特别是辖区内食用菌烘干厂等企业。

2.加强人员管控。各村、乡直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企业、施工单位对来自湖北、浙江温州等地的员工及其密切接触的员工要推迟复工,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对其他区域返岗员工要提前做好人员健康信息摸底建档,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采取用人单位询问和个人主动报告相结合,省外到岗员工14天后无相关症状,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

3.做好复工准备。各村、乡直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企业、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区域清洁、消毒工作(含业务车辆),加强环境卫生整治,设置若干个废弃口罩收集桶,及时清运垃圾和清洗消毒,实行日洗日消和垃圾日产日清。配合好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范工作,预设临时隔离室,预备好员工上岗防护用品,做好返岗员工在途防护培训,增加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

4.严格落实责任。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未按要求落实延迟复工、复工审批、员工健康管理,瞒报、漏报、迟报或拒不填报《企业(项目)延迟复工情况报送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