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视角下幸福观分析

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视角下幸福观分析

【摘要】基于亚里士多德视角下“如何能够幸福的”,首先对于德性持有且未丧失品行的对象,可以通过伦理学的学习和关心能力去获得和享有幸福。从某种意义上,亚氏的话语可以使得我们受到获得幸福的鼓舞。“接受德性的能力”是被“我”的灵魂所自然赋予的,它并未丧失或未受损。在通过实践的培养以及正常运用德性之中我们可以正常地践行,一个认真的人是被一个认真的实践者所效仿的对象,如何使得感觉能力与行动能力的思考实践从而获得相互协调的推进,从实践的学和关心出发,充分的运用灵魂去获得实践的能力、德性的感受和品行,使得生命充盈丰沛。而我们或许如此形式的存在,是也即是思考永恒定在,如何从灵魂和沉思的生活中把握对于生命自身的自身形式和其所是的意义,我们如何能够“是幸福的”。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幸福;伦理学;逻各斯

一、“我们”和幸福的前提条件

首先,如何定义“我们”?在字面上的“我们”指的是“我——亚里士多德”和“你们——学习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人”,因此合称为“我们”。亚里士多德对于“我们”具有近乎严苛的定义,“我们”并不指代任何人,甚至指代的也不是多数人,而仅仅是在聆听亚里士多德讲座或者课程的人,同时也仅仅是在寻求和学习伦理学的学习者。亚里士多德对于所学习者的定义或者限定是十分明确的,并且冠之以“适合”,这就是学习群体的排除,明确地划分“我们”的群体。同时在第二卷第四章中明确表明,什么是“合格的学习者”?形式的表现不仅仅是爱智慧而且是需要关切自己成之为好人,这里有带有反对以智者学派为代表的空谈爱智慧的人群。简单说,就是用心在倾听逻各斯的实践者们。至此,这一类型的人被亚氏所定义,被称之为“有德性的人”“认真的人”,或者统一被称为“好人”,(第一卷第七章和第九卷第九章),对人的活动卓越性的说明方面,都是采用认真的人,这个参照。总之,亚氏对于实践者的属性一定首先是符合伦理学学习的认真合格者,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实践者并且符合规定。那么在这种认真聆听伦理学的学习者们在何种程度上是能够幸福的呢?这是一个核心问题。其次,什么是幸福呢?人类的生命组合体的重要部分就是幸福,自身来说即“是”,但要与概念上的进行区分,这个“是”,不是指“实体”的概念,而是“是其所是”,这种生活是形式上进行实现。因此幸福在本质上属于我们身体灵魂所组成的形式,实现灵魂的形式具有特定的引领方式,从潜在到实现的第一原因就是从“是”到“是其所是”。[1]灵魂即作为潜在地具有生命的身体的形式,必然是“实是”,这种获得其形式的“实是”就是现实。亚氏对于“幸福”具有不同的解释,而这是第一层。幸福的形式就表现在于实现过程之中的能力培养提高以及发展运用,生命的充盈与繁荣,所以生命充盈和生命繁荣的表现形式就体现为幸福,幸福也借之形式进行实现[2]。因此当个体把生命繁荣的实现作为人生的目的和追求目标,目标的实现是需要通过努力从而获取。亚氏认为,特定的我们认真地学习和运用关心的前提是我们不丧失“接近德性”的能力,在这个前提之下发展并保持良好,就能够接近“善”,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幸福”也就是“我们”可以获得的“善”,实事是最终的那个“是”,这个最终的含义,是指形式、定义层面的含义。因此亚里士多德强调,伦理学中的讨论要从已知的东西开始寻找。[3]人的“是”,形式原理或者时间原理的,对一切可感事物的说明都要放入“能够实现”的范畴中进行说明,要放入亚氏中最根本的“形式与质料”中说明。问题在于是否感觉的对象也隶属于幸福呢?亚氏的回答是否定的,感觉的对象仅仅是具体是事物和状态,但是灵魂思考能力的对象确实是幸福,即思想一定能够把握好“幸福”,因此灵魂思想中的一部分——幸福就存在在于灵魂之中。当然不能把幸福当作是一个外在物,幸福是一种生活,需要被心灵所引导和引领的。外在善确实被幸福所需要,但这并不承认幸福本质被外在所限定或者一定需要外在的东西才能够得以实现。幸福也不是一个现成的东西,幸福不是在固定展示在所有人面前统一样式的东西,幸福是存在于灵魂的实现之中,正是因为在灵魂的实现中,幸福存在于潜能之中,因为潜能的东西还没有现实存在。尽管“幸福”的定义,在普遍看来是完美自足的,并且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的,但是对于亚氏来说也只是被使用的一种名词观念,因为通常,外在的东西有很多,例如名誉、物质财富、健壮、有德行等等直接等同于幸福本身,这往往模糊了幸福和幸福所带来的外在规定。幸福却是包含普通人所定义的观念,客观上能够伴随幸福而来的外在的东西并不是幸福本身,但外在的东西却总是被当作本身而追求。因为一个人所拥有以上某个或者某些特征,并不意味着他是幸福的。

二、幸福与至善实现

灵魂的德性对于幸福是至为重要的。亚氏对此进行了说明。我们如果要获得幸福,就必须要有满足幸福的自然前提即一种接近德性的能力,并且不能丧失,否则就不会是幸福的[4]。但是亚氏有认为特定的人群,例如第七卷中所谈到品性不同的人,还有天生残缺、不健全的人,是属于自然能力被剥夺,当然自然能力也可以被自己所剥夺和毁灭。其次,如何能够幸福也这样要求我们接近德性,那就是在满足自然幸福基础的、为丧失接近德性的能力之下经过学习和培养,使得感觉和思想两种能力协调发展。[5]在我们未获得德性,在学习的过程中先按照合乎德性的方式去正确行动,而不是有了德性才开始行动。并且在此阶段学习正确的感受和欲求及思考。再次,幸福要求我们,就意味着能够,运用这种德性能力,即使只是在学习和接近的过程,还没有掌握的前提下,去运用去获得和感受品性。德性是灵魂的健康,幸福是有德性的健康的灵魂指向的善,德性指的是伦理德性和实践德性,德性不是灵魂最终的目的,就类似于身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健康一样,我们拥有健康才能从事其他的活动和实践。至善的实现即德性,那么至善或幸福和德性的关系就是需要进行认真考察,亚氏认为要实现至善——幸福需要先具备德性——至德(不丧失接近的能力)。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不仅需要活得好还需要行为得当,由此观之“活得好”是一种欲求状态,是灵魂努力接近的状态,并不是实际所感受到的真实状态或直接的幸福。而“做得好”是“活得好”的必要条件,这是在逻辑上的关系,即我们只能先做得好,才能够在生活上“好”或者达到幸福以实现生命的充盈和繁荣。幸福的实现是需要我们通过灵魂时间和努力行为的状态的善。那到底如何才能拥有德性行为从而符合幸福的条件呢?亚氏把幸福生活的前提条件归结为——德性。德性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为理解为“合于德性的活动就包含着德性”这是一种适度的状态,也是一种中庸的状态,既不过度也不过犹不及,这是行为需要符合的适度原则。德性与人是不可分离的,并且不能被停留在理想化的思想或言语里,而一定要去行动。善不仅仅止于拥有德行却在实践上有所欠缺。善和德性作为既有联系又不同的两个范畴,一定要让现实活动合乎德性才能可额成为善。换言之这是讨论实现善的条件,首先是符合德性,其次是需要一种特定的现实活动。德性甚至可以被当作是构成幸福的部分,幸福作为最终的目的去实现,幸福就是体现德性的价值,与柏拉图“实现”的观点不同在于,亚里士多德尤其侧重及行为的重要性。如果要获得至善——幸福,的前提一定是符合德性的活动和生活。拥有德性并且融入实践之中从而实现至善。因此自然能力中“不丧失且接近德性能力”作为能够幸福的前提。这个前提的原理就是指自然,自然造就了人类与生命,由于目的论一般使得事物所获得欣欣向荣的生命能力,人在自然的特殊种群之中,有着两种特殊的能力是被自然所赋予的,分别是“个人感觉能力”与“运动能力”,使得个人有着思想能力,通过赋予思想能力,倾向于人的个人能够掌握的方式发展繁荣,也就是说人对于其他群众特殊的地方在于思想和思维。[6]德性是自然赋予的基础,要想达到生命的充盈和繁荣状态,无论是“善或接近善事物”还是“德性能或接近德性能力”的前提都在于不偏离自然和人自然的追求倾向,德性的能力或德性在于其自身,不能与自然所相反,当德性偏离时也就不可能实现“幸福”。假设一个“坏人”,从幼小的时候缺乏了正确的行为导向,在最初的时候进行了错误的抉择,并沿着错误的人生方向不断的沾染着不好的习性,这就是丧失了转变善的能力,这也就是离开了自然本性,也就是“形式”有所缺失,由此观之这个“坏人”是依据“毁灭”“缺失”生活着的。

三、实现生命的繁荣——幸福

在这样前提下,我们能通过运用这些自然能力得到实践的培养,这也是只有人能才能进行掌握的能力,通常一个人天生的会拥有某些德性,例如身体强壮、动作敏捷、头脑聪明等,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个体性的差别,但是幸福的标准却不是依据这样的差别,虽然拥有具体的特征是有益于我们称为有德性的人、幸福的人。但是这些特征并不是使得一个人自然地拥有德性,或者自然就获得了幸福。但是我们与动物所不同的是,人可以“发挥主体能动”的作用在实践中进行锻炼,将使这些能力往德性品性的地方发展。亚氏所说的,人类是灵魂和身体的组合体的事实,也表达了灵魂具有感觉和思想能力这个事实,因为有这两个能力,它完全是导致我们行动取向,行为取向的本源。这就给人性的变化,善恶的改变留下了空间,人由生至死并不是固定的标准,而取决于使用两种能力进行实践,当然作为自然的赋予物,其中思想能力是具有主导性的,它们之间也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如果我们能够使能力得到培养和实践,就有机会指向生命的繁荣——幸福。[7]我们还能通过“实践的学习”,使得灵魂的能力得到协调的发展。实践的学习既包含行动和感受方面,又包含思考和理解方面的学习,这学习可以使得两种能力得到新的发展。首先灵魂的感觉运动能力,由于受到思想活动能力的引导逐渐成为听从逻格斯的、实践性的,感觉实践能力,这与动物性的感觉能力区别开了,人已经具有了实践性,人在处理变化的实践事物,在与各种能力协调发展的活动中,实践思考的能力逐步发展成熟。其次,相互协调的感觉能力和思考能力都在实践中进行发展,在第六卷,实践理智的品行—明智,理智德性与伦理德性同样也在相辅相成,相互发展和生成。这就是两者相互协调发展的可能性。因此,感觉思考能力通过实践学习获得的发展,必定是灵魂发展的部分,其中表象为可见的身体和不可见的灵魂。实践的感觉能力的实现的途径,需要像德性之人进行实践上的模仿,并且反复地践行,而且要求在学习和行动中理解做法的原因。既不能为做而做也不能不明所以做。这与空谈爱智慧的人不一样,他们仅仅把爱智慧停留在了言辞之辩,认为谈论爱智慧就是在爱智慧,而不是像有德性的人一样,按照合乎德性的方式去做、去行动,这才是重要的。假设我们没有去学习培养正确的感受和欲求、按照合乎德性的方式实践和行动,就不知道实践事物对于他们是善的。随之,无法协调发展的行动和思想能力永远无法促进灵魂能力的提升,从而就达不到幸福。这种协调发展能使灵魂能力得到质的提升,这里单指人的灵魂能力,是运动意义上的能力,在本源上引起运动变化的能力。人具有能够出于自己的选择,行动去实现善的目的的能力。因此从运动意义上的能力到达实现意义的能力,中间实现了质的升华。其次当实现意义的能力,通过活动来进行发展品性,品性则是保持灵魂良好,不走向腐败的性质能力。但是品性仍然不是完善的,灵魂能力的完善,才能伴随着品行善的实现,作为个体的人,我们将能够从听从他人的逻各斯到达听从自己的逻格斯的转变。这也是康德所言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这种转变就是从伦理德性到达实践理智德性的标志。在灵魂实现它的形式中,实现三个阶段的发展都是与学习分不开的。个人的人一定会关心实践发展的环节。“关心”所表明的是一种严肃认真积极的态度,在实践的学习中一个人只有认真的关注才能有成为好人的可能性。做得好才能成为好人的可能性,做得坏就有朝向坏的可能性。通过运用使得自然能力形成培养,也可以不使它进行发展,自制和不自制的人的区别就是在于关心自己的德性。正如不进则退的原则相似,当德性不在前行就必定表现在于善的远离。但亚里士多德认为无论是自制还是不自制的人也都比空谈爱智慧的人要更有好感。因为即便不自制的人,在潜意识也知道“善”的判别标准,也知道是非标准,只是能否践行的问题。而“关心”能够阻止我们滥用能力走向相反道路。因此为了达到和接近幸福,成为认真的人,关心我们的两种能力的协调,并且密切关注灵魂的导向。只有这样我们能够开始获得幸福。

四、总结

尽管我们作为认真的实践者,在严格的意义上还不是幸福的,但是我们在自然赋予的灵魂能力下接近德性的能力未丧失的前提下,我们能通过正常的运用使得他们得到实践培养,我们作为认真的实践者可以通过严格学习,使得我们的感觉行动能力和实践思考能力协调发展,并且升华为实践的能力和思考的能力,并且还能关心地运用它们,让我们的生命充实繁荣。而且这种“能力”和“能够”是真实的,因为如果能够达到灵魂的实现,那我们就是幸福的,在此之前,我们只是潜在的幸福。因此纵观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在向有理性的人、有逻各斯的人、认真的实践者指出这条“真实”的道路,一个人能够实现就是幸福的。

作者:郑扬涛 单位:宝鸡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