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文化公园设施管理办法

区政办文化公园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文化公园(下简称公园)景观绿化成果,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创建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公园公共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设施:包括河道、边坡、防汛抢险入河便道、蓄水坝及其配套设施等。   (二)市政设施:包括护拦、园路、景台、绿化、小品、公共亮化、公厕、管理房、地下通讯、排水管网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内的园林绿地、水面等公共资源。   第四条区住建委、水利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依法开展公园内公共设施管理工作,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文化公园各类设施保持完好,市容环境和市政景观保持优美,公共秩序保持良好。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区住建委负责河两岸的护拦、园路、景台、绿化、小品、公共亮化、公厕、管理房、排水、排污等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市政公共设施清洁完好,功能完善;负责河两岸园林绿化设施内的保洁工作,确保两侧园林绿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二)区水利局负责文化公园河两岸护栏脚河岸线以内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水利设施保持完好和河道行洪顺畅;负责河水面常态保洁工作,确保水面无明显飘浮垃圾,保护河水域环境干净、整洁。   (三)区规划局负责河两岸的规划、建设控制管理,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努力实现周边建筑与河岸景观相协调,不断提升沿河两岸景观。   (四)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丰乐河两岸车行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管理,确保两岸车行道路清洁卫生,护拦、凉亭和挡土墙等公共建(构)筑物无乱搭乱建乱涂乱划乱张贴现象。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丰乐河两岸交通、治安管理及重要节点设施安全巡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文化公园内桥梁的维护管理。   区住建委、水利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就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详细管理细则。   第五条对公园绿化实行分片管理责任制,即分片包给各区直单位管理养护,严格按照“包成活”“包补植”“包成园”要求,认真做好丰乐河两岸绿化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文化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擅自取土、打桩、耕种、放牧;   (二)倾倒渣土、垃圾、污水、废弃物;   (三)擅自挖掘绿化道路,停放非机动车辆,破坏或损坏护栏、路灯景观灯、凉亭石凳、花草树木、小品雕塑和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擅自践踏绿地、毁坏竹林、攀枝、采花、刻画树皮,盗窃花草树木、竹笋等公共财物;   (四)破坏或损坏公共厕所、工具房、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倾倒建筑废料、生活垃圾,在护拦、凉亭和景观墙等公共建(构)筑物上乱涂、乱划、乱张贴、栓绳挂物等;   (五)擅自设置招牌、广告牌,架设、埋设各种管线;   (六)擅自开办各类市场、停车场、游乐场点、售货摊点;   (七)占道停车,利用人行道和小广场停车;   有上述行为发生的,相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区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