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新农村档案建设意见

区政办新农村档案建设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和区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利用2年半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乡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扎实推进村级标准化档案室建设,做到“有制度、有人员、有装具、有目录”,实现“档案完整、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手段先进、服务高效”的规范化建设目标;建立与农村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相适应、覆盖新农村建设各个方面和全体农民的农村档案工作体系。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档案、财政、民政、新农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档案局),由区档案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年10月至年5月)   确定镇、乡为新农村建设档案规范管理试点乡镇,试点乡镇档案室须达到省级以上标准;各乡镇应确定1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为档案规范管理试点村(即15个村),试点村(居)档案室须达到规范化建档合格标准。   第二阶段(年7月至年12月)   充分发挥试点乡镇、村(居)的示范作用,全面推进其他乡镇、村(居)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档案资源丰富、设施齐全、管理规范、利用高效,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业农村档案管理体系。   四、职责分工   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和区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乡镇档案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村(居)档案室不少于10平方米”和“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尘)要求建立综合档案室,配齐工作用品;应将镇、村(居)级档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体系,认真履行乡镇档案工作职能,努力提高档案综合管理水平;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加强对村(居)档案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帮扶,使村(居)级档案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各村(居)应将档案工作列入公共事务管理范围,建立档案收集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村(居)委会应建立规范的档案室为村(居)级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区档案局:应协助区民政局和新农办将档案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新农村档案建设任务量化标准;加强对乡镇、试点村(居)档案业务指导,按照国家档案局及省、市档案局关于新农村档案建设规范化要求,创新档案管理体制和机制,重点督促乡镇、村(居)级做好档案收集、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指导乡镇、村(居)加强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区档案局每年要定期对乡镇、村(居)档案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进而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乡镇、村(居)档案工作队伍。   区民政局:统一部署,统一督查;加大村(居)级组织建设投入,对村(居)级档案工作建设方面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区新农办:应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特色产业、农业科技服务等档案工作纳入对乡镇、村(居)新农村建设年度考核;在安排新农村建设资金时,应统筹兼顾,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新农村建设档案试点村(居)给予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意识,将档案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工作计划与建设内容,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巩固拓展工程,认真抓实抓好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二要突出重点。要重点抓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林权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特色产业、农业科技服务、劳动力培训、农村社会救助与保障、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进一步健全基层档案机构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档案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三要形成合力。区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统筹安排,把握进度;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档案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乡镇、村(居)档案规范化管理;区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指导、帮助试点乡镇、村(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档案规范化管理新模式,务求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