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进一步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着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积极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并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一)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调整、充实工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二)尽快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在7月上旬前实施,乡镇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在2014年7月中旬前实施。

(三)2014年6月底前,要完成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上墙公布。

(四)要制订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在汛前组织一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让受威胁群众掌握“预警、撤离、安置”等临灾避让要领,同时检验政府应对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和有关部门的协调能力。

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

我区崩塌、滑坡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大。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建设、道路工程等人类工程越来越频繁,地质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

(一)要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巡查和督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要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建立地质灾害隐患档案,并将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于2014年7月15日前,组织开展各辖区、各领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汛前大排查,重点检查人口密集的城镇、中小学校区(舍)、工矿企业、旅游景区、交通干线、重点河堤和库坝等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排除隐患。7月底前完成“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更新发放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修订上墙工作。对当年新发生并经核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属县(区、管理区)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网络,明确防灾责任和和监测人,落实“两卡一案”,划定危险区域和设立警示标志。

(二)要积极推进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组建和建设,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特别是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调查评价力度,为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区国地资源局及相关单位要及时开展花岗岩地区切坡临坡建房调查和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一)区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电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会商制度,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水平。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二)结合上年雨情、灾情,区国土资源、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及时修编《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实施方案》。

(三)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推进乡镇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预警预报信息对象覆盖所有行政村(社区)以及辖区内的采矿企业、旅游景点。

(四)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五、抓好宣传培训工作,积极动员、组织民众参与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民众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

(一)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

(二)要加强居住在山上、山脚下、沟冲口或河岸边,以及即将或正在削坡建房的群众的防灾知识宣传,积极引导群众科学选址建房。

(三)乡(镇)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四)要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

六、认真落实各项防灾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在2014年3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的核实补充与落实工作,并完成地质灾害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更新,切实保障群测群防体系正常运转。

(二)在2014年4月中旬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区域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和隐患点分布情况,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发生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四)严格按照《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响应工作方案》、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五)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实需要治理的,要积极做好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加快推进2013年之前下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六)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各级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和值班记录。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报告制度,不能逾期不报、漏报或瞒报。

(七)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高度重视城市、村庄、集镇、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工程建设和山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筑物要远离山边,视山体地质构造、高低、陡峭等情况,建筑物至少远离山体坡脚10-15米。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申报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抓好治理工程落实和监管。

七、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采矿权人办理采矿登记申请、变更、延续均要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监管,切实防范因采矿引发的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区建设。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