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起重机械管理通知

市住建局起重机械管理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市直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产权单位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不少于50万元注册资本,并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产权单位必须为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产权备案证书,并将备案铭牌牢固悬挂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三、产权单位必须具有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产权单位应建立每台起重机械设备的台账,各类证件(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监督检验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齐全。同时,将每台起重机械的使用记录、使用的地点和使用的次数建档。

五、产权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档案:

1、产权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记录,包括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可靠灵敏以及检验记录。

2、起重机械的维修记录、改造记录。

3、机械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将完整的资料上交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包括备案证书,塔吊铭牌,产权单位的相关证明等。

七、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公布的限制使用目录中规定的出厂年限,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出厂限期满前1个月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产权备案延期,并应提交相关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延期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3、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产权单位应配置足够数量的维修保养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所属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巡查巡检。

产权单位不得使用无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队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和拆除作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全面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进行年度安全评价制度,每年组织对产权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经安全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取消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