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收费年审通知

市物价局收费年审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中央、省驻滨及市直各收费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收费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市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发展环境提升年”的工作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巩固清费治乱成果,整顿收费秩序,规范执收行为。全面换发《收费许可证》,逐证审核收费资质、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落实各级收费清理政策。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收费工程,推进阳光政府建设,从源头上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和民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审和换证的时间与方法

《收费许可证》是执收单位实施收费的合法凭证,对《收费许可证》依法实施年审和定期更换是收费管理机关强化收费管理,规范执收行为,制止乱收费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有效期三年,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我市目前使用的《收费许可证》,为国家年版样式,有效期至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各地要启用全国统一的年新版《收费许可证》,旧证一律作废,并确保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换证工作。鉴于以上情况,为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换发《收费许可证》与收费年审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一)时间:此次年审和换证从年3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结束。

(二)方法:年审工作由物价、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实行全面自审和集中审验相结合的方式,换证工作依据年审结论结合收费清理同步进行。集中审验原则上以送审为主,对个别单位可实行上门审验。通过年审对各收费单位的执收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对所有《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按照市领导提出的“能降的降,能不收的不再收取”的指示精神,依法取消、降低、调整和暂停执行一批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反映较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各收费单位的执收资质和收费进行重新申报、重新登记,并依据年审结果和收费清理审核意见,换发《收费许可证》。

三、换证的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

(一)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换证的程序

1、交回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到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材料;

3、将填写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次收费年审是否合格和清理审核意见,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收费文件进行审核,根据收费清理结果,重新登记确认后,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退回,下同);

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和有关的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被委托收费的单位,应提交委托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其他相关材料。

(四)换发《收费许可证》的原则

1、本次换证是以年审情况和收费清理审核意见为依据,同时对收费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做到上证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有文件依据,收费单位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坚决杜绝一切不符合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通过换证合法化。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换证,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注销或暂停其收费资质:

(1)无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或收费项目、标准已被取消;

(2)不具备收费主体资格的;

(3)收费单位不主动提供有关年审和换证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4)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受年审和换证或年审不合格的;

(5)不按规定交纳年审费的;

(6)使用过期失效或涂改《收费许可证》的;

(7)连续两年未发生收费的;

(8)其他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3、换证工作结束后,旧证一律作废。自年7月1日起,各执收部门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新版《收费许可证》,方可实施收费。此后,若仍有使用旧证收费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和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举报,物价部门将按乱收费行为严肃处理。

四、年审内容

(一)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省、市有关取消、停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的优惠政策;

(二)是否按照《收费许可证》填列的内容收费,国家、省、市取消、停收、合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是否已经在《收费许可证》上注销和变更;

(三)收费项目、标准是否经过审批,有无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是否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等行为;

(四)是否有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的起讫时间收费,有无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六)收费是否通过“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财政;

(七)是否存在应当开征而尚未征收的收费和基金项目;

(八)是否按规定对交费对象进行了管理或提供了服务;

(九)是否有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行为;

(十)是否按照收费编码收费,有无擅自套用收费编码行为;

(十一)是否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发票)。票据开列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收费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往来结算收据是否按照规定范围使用,收取的资金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管理;#p#分页标题#e#

(十二)是否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所列的收费项目领购票据,有无套用票据准购证,扩大范围领购票据行为;

(十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执行到位,是否有擅自降低收费标准,随意减、免、缓收费的行为;

(十四)收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行为;

(十五)各级物价部门批复的试行标准是否执行到位,有无虚报成本等现象;

(十六)收费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收费公示;

(十七)其他需要审验的内容。

五、年审准备

(一)自审。收费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对本部门、本单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地自查、自纠,依据审验内容认真填写《收费政策清理自查表》,于年3月15日前将自查表及其电子版(Excel格式)报同级物价部门。

(二)准备材料。收费单位应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接到《收费年度审验通知书》后及时进行报送。年审所需材料包括《收费许可证》副本、《票据准购证》、《收费政策清理自查表》(盖章)、总帐、明细帐、辅助帐等各类帐簿,记帐凭证,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购领的收费票据或往来结算票据存根、购领使用记录,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等。

六、年审结论的处置

1、经审验合格的单位,办理年审手续,并依据收费清理审核意见,换发《收费许可证》。

2、根据收费单位年度收费的收支情况,对收费标准提出调整建议;有违规收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责令其将多收价款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构成价格违法案件,情节严重的,移交价格检查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有重大违反规纪行为的按照国务院第281号令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送司法部门处理。

3、对拒绝审验或经审验有违反规纪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经再次审验仍不纠正的和经催促仍不接受审验的部门和单位,公告吊销《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停止发(售)收费票据,中止其收费权利。

4、年审和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和审验,以及已年审收费单位名单和取消、降低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暂停或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名单等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全体审验人员在审验和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要树立廉洁自律意识,杜绝“吃、拿、卡、要、报”的违纪行为,违纪者追究责任。各县(区)物价部门要结合年审,做好年度的收费统计工作,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于5月20日前,以书面版和电子版同时上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