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文化产业政策的共性与差异

两岸文化产业政策的共性与差异

 

一、两岸文化产业政策概况   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强调创意,大陆的“文化产业”强调内容。虽然概念不同、内涵上也有所不同,但两岸的产业范畴划分,在整体上还是较为接近的。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两岸文化产业都形成了一定规模,并保持着较高的发展速度。这与双方在各个时期采取的文化产业政策密不可分。   1、概念界定   在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被定义为:那些来自于创意与文化积累,透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运用,有潜力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活动。[1]大陆将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2]台湾使用的概念是“文化创意产业”,强调创意,注重产权,而大陆采用的概念是“文化产业”,侧重于内容的产业化。此外,两岸也都强调了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台湾考虑其“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的潜力和“促进整体生活环境的提升”的能力,而大陆则指出了文化产业的文化软实力作用及对社会经济的整体影响。   2、产业范畴   文化(创意)产业具体涵括的产业范畴在台湾和大陆有所不同。按2010年出台的《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最新界定,文化创意产业共分为16个产业类型,具体是:视觉艺术、音乐及表演艺术、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工艺、电影、电视广播、出版、广告、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设计品牌时尚、建筑设计、数位内容、创意生活、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产业。[3]台湾文创产业范畴的界定除有四个类别与设计相关较为突出外,创意生活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独立门类出现在世界范围内是绝无仅有的。大陆文化产业的范围,2004年国家统计局划分为:核心层(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层(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和相关层(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国务院2009年出台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九个重点方向: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动漫和数字内容。这个变化将新闻服务和文化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淡化了。   3、行业比较与发展状况   在实际产业发展中,台湾的影视、音乐、设计、创意生活和数字内容等行业类别发展较为成熟,占有较大比重;而在大陆文化产业中,传媒和数字内容则占有重要与核心的地位。从经济增长数据上看,2002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营业额为4,353亿元,2007年为6,329亿元,增加1,976亿元,2002至2007年年平均成长率为7.78%,比台湾同期GDP年平均成长率高出3.7%。在增加值方面,2002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附加价值为2,311亿元,2007年为3,354亿元,增加1,043亿元,2002年至2007年的年平均成长率为7.73%。[4]大陆方面,2004年至2008年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了22%,高于同期GDP年均增速3.6个百分点。2009年文化产业增加值为8400亿元左右,比2008年增长10%,快于同期GDP的现价增长速度3.2个百分点。[5]201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了一万亿元人民币。在就业人员方面,台湾文化创意产业2002年解决就业人口16.24万人,2007年为21.16万人,增加4.92万人,2002至2007年年平均成长率为5.43%。[6]截至2008年底,大陆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达到1182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1.53%,占城镇从业人员的3.91%。[7]   4、两岸文化产业政策演进   早在1995年,台湾“文建会”就在“文化产业研讨会”中提出,将“文化产业化、产业文化化”作为“社区总体营造”的核心概念之一,不过,当时的“文化产业”还属于传统的初级产业思维。此后,在2002年《挑战2008—台湾发展重点计划》的6年规划中,“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被纳入其中,主要内容为: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机制,设置文化创意产业资源中心,发展艺术产业,发展重点媒体文化产业,台湾设计产业起飞。由台湾地区“行政院”召集“经济部”、“文建会”、“教育部”与“经建会”共同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统筹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2009年进一步提出了《创意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行动计划(2009-2013)》。2010年,台湾正式颁布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从法律层面为文化产业创造了更加公平、稳定的发展环境和竞争平台。近十多年来,大陆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不遗余力地支持和引导文化产业。1998年文化部设立了文化产业司;2001年,“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完善文化产业政策”;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首次将文化产业确定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2006年,国家了《“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十一五”时期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行了规划;2009年,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了大陆发展文化产业的总体思路、原则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2011年,大陆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此外,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推动下,各省市地方也陆续推出了各自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进一步将文化产业的发展态势推向高潮。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各种综合性政策、知识产权政策、人才培养政策、投融资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陆续出台,以期从多方面、多层次推动文化产业不断发展。   二、两岸文化产业政策的共性与差异   由于政治环境和各自所处的产业发展阶段不同,两岸的文化产业政策在共性中存在着差异。一方面,稳定、连续、灵活、全方位、多层次是两岸政策的共同特点;另一方面,二者在完整性、地域性、政策原则、管理机制上,存在着明显差别。#p#分页标题#e#   1、两岸文化产业政策的共性   两岸文化产业政策的共性突出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文化产业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突出。从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政策制定来看,大陆和台湾战略都比较具体,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大陆文化产业战略步伐明显加快,战略目标连续性更强。在政策内容上,大陆与台湾都重视重点文化产业的发展、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带动作用和“走出去”战略。另一方面,大陆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紧迫感和跨越性,但规范性和完整性略显不足,在发展战略的阶段性和与百姓生活的切合度上与台湾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与大陆文化产业发展起步较晚关系密切。   (2)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支持。作为新兴产业,两岸为文化产业提供的政策支持是全面的。以大陆为例,从2001年起政府出台的政策中,既有综合性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也有仅涉及某个方面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及支持某个具体行业的《关于扶持中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等。台湾方面政策扶持的多面向可从2010年“文建会”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第二期(97-102年)第二次修正计划》的关联图中窥见一斑(图1)。该计划既考虑到了产业环境,也设计了旗舰计划;从资金、人才到研发、流通,政策措施全面细致(见图1)。   (3)政策处于持续的动态变化之中,灵活性强。到目前为止,两岸的文化产业政策都经历了或正在经历着,从框定产业概念到调整产业结构,再到纵深发展、法制规范市场活动的发展过程。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各有差异,再加上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域文化有差异、产业构成复杂多样等因素,政策语境较为复杂。在文化产业发展初期,政策焦点在概念层面,主要任务是理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为文化产业“讲一个好故事”。大陆方面,1998年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的成立,2002年十六大报告对发展文化产业的明确支持,台湾方面,2002年台湾“文建会”的《文化创意产业概况分析调查》,大体处于这个阶段。经历了初期的酝酿徘徊,两岸政策进一步关注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和产业实力的发展壮大。这个阶段代表性的是,2006年大陆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2年台湾地区了《挑战2008:台湾发展重点计划-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2009年,大陆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0年,台湾颁布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这标志着两岸的文化产业发展进入了纵深发展、法制规范的阶段。当然,在法制环境建设方面,大陆与台湾还存在一定差距,亟待完善。上述政策的阶段性变化,一方面体现出了两岸政策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文化产业政策所处环境的复杂多变。   2、两岸文化产业政策的差异   由于政治体制、发展理念、产业化程度等方面的不同,两岸的文化产业政策也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台湾文化产业政策起步早于大陆,完整性较强,大陆政策的地域性特征明显。从上面的介绍和论述中可以发现,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起步要略早于大陆,其整体发展阶段较大陆超前。此外,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规划也更为深入全面。大陆的文化产业政策尚停留在产业目标、发展方向、战略部署阶段。对如何现实地实现某个目标,还缺少具体的操作性策略。相比之下,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则更为规范、详尽、可操作。以大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例,文本大部分则是在讨论文化产业的目标和任务,措施部分提纲挈领;而台湾的发展计划从一开始就较为详尽,涉及各个行业、各个层面,操作性强。大陆的优势在于除了国家层面的规划外,各省市,如河北省、辽宁省、天津市、深圳市等都依据自身情况,出台了各自的振兴规划,补充了国家层面规划的操作性内容。   (2)台湾奉行低度管理、高度辅导原则,大陆采取政府主导原则。从两岸政策文本中不难发现,台湾的政策更倾向于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各类辅助支持。如2010年二次修正计划中提出的研发与辅导计划、人才培养计划、资金补助、市场拓展等,每个计划中都强调政策的辅助功能。2010年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更明确提出“低度管理、高度辅助”的立法原则。从宏观角度看,这一原则与马英九政府倡导的开放、松绑政策是协调一致的。相比台湾,大陆更强调政府的主导功能。大陆现实的发展情况,决定了文化产业要走“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发展之路。从文化产业在大陆出现之初,政府就在其中起到了极为核心的作用,并一直是推动大陆文化产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主要动力。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主管机构相对集中,大陆政策体系有赖于多部门、以及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的协调建构。在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主管部门有四个,部门相对集中,分工较为明确(图2)。相比之下,大陆的文化产业政策则由多个部门分头负责,管理相对分散,需要各部门彼此协调。另一方面,由于大陆地域广阔,各地区情况不同,发展程度各有差异,因此,除了全国性文化产业政策,各省市地区也会逐层出台各自的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共同建构着文化产业的政策体系。   三、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两个动向   2010年,台湾地区政府提出“黄金十年”发展远景,希望“以文化来发扬台湾的优势”。同年,包含四章三十条内容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三读通过,正式实施。近年来,台湾地区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创新,其中,有两个动向值得关注。   1、政府民间结合,资金投入加大。   2009年5月14日台湾“行政院”《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出炉,拟从2009年至2013年以280亿元新台币(下同),投入六大旗舰计划和文创环境整备工作。同时,从台湾发展基金提拨新台币200亿元成立创投基金,其中100亿元由“文建会”直接投资文创产业,以持股不超过49%为限;另外100亿元投入则与民间资金进行相对投资。2010年台湾订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编列新台币262亿元推动各项文创产业。由于2008年马英九当选时提出未来四年逐步提高文化预算至政府总预算的4%,如依照2011年总预算达新台币1兆7896亿元计算,2012年文化预算将达到715.84亿元(近151.35亿人民币)。2011年9月14日“文建会”与12家创投公司共同宣布启动“文创投资机制”,预计10年内由政府带头投入新台币60亿元,估算另外从民间引进新台币60亿元资金;由官方结合创投基金的灵活专业投资与经营经验,积极寻找优秀文创目标进行投资。2011年8月投资的第一个指标性个案《赛德克•巴莱》电影,金额达新台币9000万元,主要作用于后期制作及营销费用,补足该片最后资金缺口。该片自9月9日上映后,短短三天半票房收入突破新台币1.5亿元。#p#分页标题#e#   2、市场导向明确,重视大陆客源   台湾文创产业一直以市场需求为发展导向,重视交易会、博览会等营销平台,重视开拓以大陆客源为主的文化消费市场。近年来,两岸文化产业论坛、两岸文化产业博览会、两岸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不同类型的合作交流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和福州等地广泛开展。2011年9月8日至11日在台北举办的台湾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400多家厂商参与,其中包括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等十几个国家的厂商,以及香港和大陆的多家厂商。这是台湾第二次举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与2010年第一次相比,2011年度参展作品增加两倍,参展厂商增长大约三成,尤其是大陆厂商的参与,有助于台湾文创产业进入大陆市场。台湾善用中华文化资源,将艺术珍品与生活实用结合,创造出惊人收益。依据台北故宫内部统计资料(请见下图),2010年不包含门票以及餐饮收入,光是旅游纪念品收入即达到新台币647,630,008元(6亿4763万8元,以2011年9月13日汇率人民币:新台币=1:4.608计算,大约为人民币140,544,706元,即1亿4054万4706元)。如果细算其中由大陆客源所消费金额比重,2010年度大陆观光客占所有外籍参观人数比例为(1164450/1900668)x100%=61.27%(四舍五入至小数点第二位)。由此,大陆客源为台北故宫礼品收益贡献将近新台币3亿9680万2905元(约合人民币8611万1742元),目前大陆观光客可以说是故宫最重要的观光人数与礼品销售收益来源。   四、新形势下发展两岸文创产业的思考   台湾与大陆,拥有共同的历史文化渊源,这是维系两岸关系的坚韧纽带,也是双方合作的重要基石。面对国际竞争、两岸交流、拓展市场和弘扬中华文化的共同需求,发展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当前应抓住两岸分别提出的“十二五规划”和“黄金十年”的重要历史机遇期,从政策、操作和借鉴三个层面思考新形势下发展两岸文化创意产业路径,进一步扩大合作空间,以文化推动经济,让文化改变生活。   1、政策层面:有限目标、分布实施、行业突破、企业先行   文化在任何时候都是非常坚韧的精神纽带,也是两岸政治经济领域合作交流的重要基础。2011年台湾故宫销售量第一的出版物是两岸合璧的《富春山居图》。以传统中华文化为基础的内容产业有着广阔的两岸及国际市场空间,需要两岸整合资源,共同开发和拓展。目前,无论在传统文化产业还是新兴文化产业,两岸交流都非常活跃,空间很大。但由于政策障碍,两岸交流很不平衡。ECFA中涉及了文化产业合作的部分内容,除设计、视听等行业获得政策支持外,其他文化产业领域仍有许多限制。2010年文化部长蔡武访台时正式提出过两岸在经济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签订文化合作协议的设想,2011年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先生在与文化部欧阳坚副部长交流时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建议抓住机会,适时推动相关工作,调整两岸文化合作的政策空间,以满足发展需求。考虑到两岸特殊的政治生态,建议在政策层面上为两岸文化产业的发展设定可以量化的有限目标,设计按时间段的分布实施计划,从目前的设计、视听和演出行业逐渐突破到动漫和数字内容等新兴业态,推动由企业出面,按市场规则进入和扩大文化消费市场。   2、操作层面:市场需求、产业基础、政策空间、战略思考   大陆在地文化资源丰富、生产加工能力强、市场空间大;台湾创意产品设计新颖、贴近生活,市场营销较为成功。两岸文创产业具有较强的互补性。目前双方都有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扩大合作的愿望和需求。台湾方面由于市场空间的限制,进入大陆市场的诉求更为迫切。从操作层面出发,寻找进一步推动双方文化创意产业合作的突破点需考虑以下四个要素:一、市场需求旺盛。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考虑投入的同时必须关注产出,这是所有产业的基本特征。有市场需求,才有盈利空间,才能引导资本投入。二、产业基础坚实。既是产业合作,需要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里有一定的技术、产权、人才及客户等前期积累及产业基础,才能互补和互动,从增量的角度共同拓展市场空间。三、政策空间允许。目前两岸文化产业的交流与合作还是有不少的政策障碍,在业务范围,人员往来、资本构成等许多层面政策障碍的解决还有待时日。目前可以考虑先从现有的政策空间中拓展,比如在ECFA中已经达成协议的领域。四、战略思考可行。前三点是双方的共同利益点。当然,两岸的文化产业合作不仅仅是产业和经济问题,还需要双方的决策和行业管理机构从两岸整体战略的角度思考合作的意义和出发点。   3、借鉴层面:完善法制、搭建平台、淡化边界、关注民生   台湾于2010年推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及其实施细则,将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目标、范围、发展思路、执行主体、相关责任、保障措施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推动有重大意义。台湾除了“文建会”和各县市文化局作为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推动文创产业发展外,行业协会、文化基金会等民间团体各自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努力代表企业利益,在政策诉求和市场拓展两方面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推动文创产业发展。台湾文化类基金会数量多、影响大,代表性的有“台湾文化艺术基金会”、“台湾阅读文化基金会”、“联合报系文化基金会”、“奇美文化基金会”、“太平洋文化基金会”等。台湾文化、出版、广电行业的融合交互已成常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没有清晰边界,基本上是相对独立、相互依存、在一定程度上可相互转化。博物馆、公园、文化遗址等公益性文化机构在完成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都在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文化市场。台湾将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以创新的经营方式提供食、衣、住、行、育、乐各领域有用的商品或服务定义为创意生活,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类别加以支持,把创意产业的发展与老百姓的幸福感直接联系。台湾方面的这些做法值得大陆的相关决策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借鉴。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两岸文化产业的合作有着很好的基础与发展空间。目前两岸可以在“政府推动、协会搭台、专家论证、企业运作”的成功模式基础上,从战略布局的高度调整相关政策,融合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要素,以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胸怀,推动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造福同胞、造福社会。#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