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医德法制教育的建构路径

小议医德法制教育的建构路径

一、医科高校医德与法制教育模式的缺陷

高校法制教育长期从属于德育教育,没有形成该学科应有的独立地位。医科院校主要通过教学计划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置(总计36学时),实施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基础部分”约占1/3,各个部门法学的内容都涉猎一点,且大多以概念和一些部门法规定为主,内容十分宽泛,像一本简明的法律知识读本。近年来,国内多数医学院校开设相关的医事法课程(一般在20学时),同样以“拼盘式”的框架体系,内容几乎涵盖医药卫生领域所有现行的实体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教学模式上,长期沿用“以课堂教育为主、以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为辅”,主要偏重理论知识“填鸭式”灌输。这种实践虚化性忽视学生潜能的发挥,致使教学效果打折。

二、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哲学理念

在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模式”,应理解为一个包含许多“部分”的有机整体,是一群有相同理念、有相同探索目标、有相同研究方式的人们所致力于实践研究活动的某种简明化的理论形态。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作为一个有机体,体现其独特的教育哲学理念。

(一)实践性: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行动哲学

教育理论的创新首先来源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检验思维成果的正确性和促进思维能力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为社会发展建设服务。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要充分发挥“一种‘从主体出发’的‘由内向外’的创造性活动,”这种“实践性”的理论形态实质上是一种“行动理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实践性”,一方面要求教育主导者坚持向教育主体进行“灌输式”教育模式。列宁曾多次论述“灌输式”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阶级政治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给工人,即只能从经济斗争外面,从工人同厂主的关系范围外面灌输给工人”[5]363;无产阶级政党迫切需要“把社会主义思想和政治自觉性灌输到无产阶级群众中去”等等。这些论述对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仍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发挥教育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践行所掌握的医德规范,通过体验的方式感受幸福。在法制教育中除课堂理论教学外,通过“模拟法庭”、法庭旁听和参观监狱等直接观察方式来增强法律意识、确立守法习惯。“实践性”势必成为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人性化: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人性哲学

人性化是指人们的实践活动要符合人性的要求,即要以人为中心,以人性的全面与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的发展过程。医德—法制教育模式必须坚持以人性化教育理念为指导,将人性的要求渗透到医德与法制教育理论、目标、方法和途径中去。充分调动受教育者主观能动性,学会与人共处,学会对患者和同行的关心与关爱、尊重与信任。突出学校人文教育本身的亲和力,促使受教育者处于同周围环境合宜的位置;实现学校把受教育者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人,真正体现现代教育的人性化精神。医德—法制教育模式强调在对待人的态度和方式上应改变传统“见物不见人”“填鸭式”的灌输,实现由物化到人化、由灌输到平等对话、注重人性发展的需要,使人性得到解放,以实现教育的时效性。达到受教育者学会协作、学会思考、体验幸福和确立责任意识等,能够适应和促进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该模式的人性化符合“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教育”思想,体现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

(三)和谐观: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价值哲学

西周末期的史伯和春秋时期的医和、晏婴等人已从理性的立场确定了和谐价值观念,他们非常强调“和”,认为“和能生物”,只有和谐才能造就万物,才能“平心”“平政”,维持身心平衡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在西方,被称为“医学之父”的希波克拉底将和谐观念作为其“体液论”医哲学思想的基本观念。使“疾病被理解为构成机体诸要素间的不平衡状态,而诊疗意味着努力使病人机体诸要素合理配伍、充分中和。”因此,和谐成为传统哲学基本特征之一。和谐与价值存在辩证统一关系:和谐是价值实现的手段,价值是和谐发展的最终目的。医德和法律共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是实现医学教育目标的价值载体,能够独立于一般的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理论而作用于教育实践。因为该模式不仅包含着实施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具体策略和方法,还体现实现教育价值的一种方式;特别是该模式本身体现现代医学模式的内涵和社会转型期特点、同新医改长远目标合宜。和谐的本质体现为主体的能动性对客体规律性的探索和把握,达到主体适应客体和客体趋向主体的双向效应,实现同主体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有三个向度:其一、教育主体自身的和谐。未来医务人员只有将所学的医德和法律知识内化为医德情感、法律意识,使其身心、理智与欲望、创新与惰性等矛盾和谐共处,进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其二、主体与环境的和谐。所谓“环境”指主体与客体(他人和社会)所形成的系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价值多元化,医药卫生行业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各种矛盾逐步凸显。该模式要全面融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学生医德和法律素养,不断消除与患者、同行和社会间各种矛盾,达到整个“系统”团结和谐、共同发展。其三,医德与法律间的和谐。该模式是一个开放式的系统,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医德教育理论、法律教育理论和它们所指导下的通过实践要求所构筑的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手段等“因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有效融合,最终走向科学。

三、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基本思路

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是研究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关系的科学思维和操作方法,是长期的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发现和抽象出的规律,是解决医疗纠纷经验的高度归纳总结。同时,结合新医改对医学教育的期待、适应现代医学模式和医德与法律的价值追求。

(一)互补性与相互转化: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内在依据

医德和法律都是医药卫生领域的行为规范,拥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价值追求,具有内在联系。首先,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医德是卫生法的基础,基本的医德规范构成相关卫生法的原则。一定社会或时期的医德观念、医德原则直接决定和影响该社会或时期卫生法律的性质和内容。由于法律难以调整医药卫生领域所有关系,而经常需要医德规范来调整。同时,市场经济主体的趋利性、排他性等特性使医药卫生领域也在所难免。传统的医德由于自身的不足,就要借助法律规范性、强制性的优势加以调整。正如康德所言:在现代市民社会中,仅仅有主观道德是不够的,主观道德必须以客观化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来保证。其次,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医德规范产生远早于卫生法律,随着社会的变迁一些医德规范需要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时就上升为法律,对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上升”过程称为医德法律化,即医德转化为法律和医德的实现阶段。反之,一些法律规范时时刻刻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守法主体已“自觉”将其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使一些原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因依靠道德能够予以调整的回归于道德。法律道德化的过程即法律源归其本质的过程。总之,基于医德和法律的关系决定着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能够有效融合和协调发展,为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提供客观依据。

(二)统一性与公正性: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价值追求

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既要确立医德与法律内在的和谐统一,又要体现两者的共同价值指向。其一,在该教育模式下,既要改变传统的单一美德论的教育模式,又要摒弃近代西方“法律至上”的观念。和谐社会中的医德和法律具有统一性,法律可以规范医务人员的行医职责,但难以规定其恪尽职守、全心全意服务患者所应有的品质,正如施特劳斯所言:“只有通过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出尽职尽责的品质”。在我国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应适时加强医德法律化的建设;同时,在医德建设中应引入人道功利论,该理论基本信条是人道必须顾及功利,功利必须以人道为前提。对解决时下社会转型期复杂的医德问题,提供较理想的理论说明。其二,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体现,同时也是道德的范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平、正义是医务人员道德价值性的追求,并引导医务人员尊重和信守法律。在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下,医德教育就是通过“道德价值准则和道德信仰方式来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变内在的道德义务,从而为法律获得道义上的尊严”;而法制教育则是把医德所倡导价值观念通过对从医者的外在行为要求转化为内在理想实现。

四、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的操作策略

构建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主要目的就是使该模式中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有机融合,形成最大合力,促进医学人文教育理论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必须贯彻大医德—法制教育观,整合当代医德教育和医学法制教育研究成果,从教育观念、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师资培养和评价体系等环节进行改革和创新研究,建立科学系统的医德—法制教育实践制度。

(一)确立医德—法制教育观念和目标体系

在所构建的医德—法制教育模式中,整合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探索出一个科学系统的、符合时代需要的现代医学人文教育的新模式。“道德建设应当主动引领法制建设,为立法行为指明正确方向、提供道义支持,将公正、平等等道德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中”,力求卫生法律规范适应快速发展的现实社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医德理想和价值目标。在现代医德体系构建中,既要继承我国传统医德文化养分,又要借鉴当达国家医德建设成果,尊重多元化共存的医德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人类美好的生活”。医德—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应体现人性化教育本质,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阶段性与全程性统一、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反映医德—法制教育的时代性和实效性。同时应注意该模式中各“要素”相互配合、补充或交叉融合。既要维护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分担,又要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完善课程体系

构建的医德—法制教育模式,必须对现行医德教育课程体系和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进行改革。改革应适应现代医学教育模式和新医改目标的需要。首先,增加医德和法律关系、医德精神和法律精神的教育内容;其次,整合并适时更新完善教学内容、挖掘和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可在医学伦理学等医德培养课程中融入相关的医事法内容,并且在医事法课程内容的设置中融入相关医德知识,多采用临床案例分析、融通医德与法律为一体,实现医德—法制教育。在现有课程的基础上可增设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社会学和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等医学人文教程作为必修课,并适当增加学时数。其三,在教学方法上,使单一灌输与平等互动、观察与体验、课堂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并充分发挥网络教学新模式,将医德—法制教育融入理论教学、临床教学、临床见习和实习全过程,融入学生日常生活中。同时,实现尊重共性与个性的协调,包容差异、发展专长,建立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医德—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

(三)优化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是医德—法制教育模式运行和完善的关键,关系着模式的成败。师资队伍既包含教学一线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包括外聘的相关专家、学者。师资队伍的教育理念、知识结构、教学方法等都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影响该教育模式的成效。首先,转变素质教育的观念;其次、加大教师的培训力度;其三、注重教学方法的时效性。

(四)建立科学评价体系

建立医德—法制教育评价体系就是对医德—法制教育的价值判断,既能促进教师医德—法制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能力的提高,又能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通过对所学知识的认知培养学生医德情感和守法习惯。在目的上,注重评定该模式的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并作出相应价值判断,根据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提高。正如美国作家斯塔弗尔比姆所言: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在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诊断和改进。在指标设定上,按照教育主体和教育指导者不同设定不同指标体系。设定内容应具有确定性与开放性结合、权重系数注重理论与实践统一、量化功能与可操作性相协调。在方法上,重点强调对学生教育效果评价。通过对所掌握知识的认知程度,进行自评、师评、学生相互评价和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民主与科学,使医德—法制教育能够满足学生全面发展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本文作者:闫志 单位:蚌埠医学院临床医学二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