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哲学基础及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哲学基础及发展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中的灵魂,使得自由理论在法律上深刻表达,也促进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融合。文章试图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透过自然法学派考察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源流,通过对其理论基础和价值趋向的分析,把握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挖掘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私法制度下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法哲学;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范畴的核心思想,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1]在私法领域中,民法占重要地位,所以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代表思想。意思自治也可以理解为“私法自治”,也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规定特别是合同来调整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和权利。总体上说,意思自治原则包括意思形成中的自由和意思表达的自由,具体体现在民法中的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合同自由、准据法选择自由等领域。

1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溯源

通说认为意思自治原则源于罗马法,兴于19世纪成文法运动时期,繁盛于资本主义发达时期,改革于国家干预主义时期。随后古罗马兴起的商品经济极大地影响了私法文化的发展,罗马法也首次将公法、私法区分开来,并承认私法中一切私法主体的意志自由,这是意思自治在罗马法中的体现。在罗马法的契约制度中出现过经当事人合意契约即成立的诺成契约。这种契约“以当事人同意而成立……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2]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部罗马法史,就是一部意思自治(抑或契约自由)思想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生成史”,[3]但此时的意思自治原则仍处于萌芽时期。在意思自治原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真正将其正式提出的是16世纪法国学者查理•杜摩林,他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中明确提出了意思自治学说,迎合了当时“天赋人权”“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对此,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杜摩兰的理论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4]杜摩兰也因此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上的一大天才”。[5]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飞速发展,《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使得意思自由原则存活于契约自由之中,但此时仅局限于合同领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构建了完整的框架体系,更加的完善和成熟。到20世纪,由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各国政府逐渐增强国家干预力度,契约自由和个人主义让位于社会利益,随着各国《经济法》的出台,正式为意思自治原则框定了法律的范围。社会的曲折发展证明,只有以正义为前提的自由,才能保障自由的顺利发展。

2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文章试图从社会经济、伦理、思想以及法哲学四个层面去剖析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

2.1意思自治原则的社会经济基础:契约自由与市场经济

意思自治原则背后蕴含着契约自由精神,市场经济为契约自由提供了生存土壤。市场经济是近代世界经济的主要发展模式,它以竞争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市场经济的特点中,我们均可看到意思自治的身影。市场经济是典型的互惠性、双向性的选择,需要大量的意思自治产物来支撑。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只有竞争环境的健全、充分,才能够保证完备的竞争机制。

2.2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基础:理性主义的光辉

现代意思自治原则伦理基础则是发展于14世纪的人文主义思想,其中以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为代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和人的权利被释放。有学者指出,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私法自治理论的另一种表现而已,“如果说人的意志具有足够的力量创建一个社会及法律上的一般义务的话,那么,人的意志更能毫无问题地去创设约束当事人的特别的法律义务即债务。[6]随后,随着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涌现了边沁的自由放任主义、康德的自由主义等一批宣扬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启蒙思想,奠定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基础。当然,不能忽视宗教信仰对伦理的影响,正如日本当代学者池田大作在谈到宗教和文化的关系时说:“我们要研究的是东方的‘精神’和西方的‘精神’。然而要研究‘精神’内容的方方面面以及形成的渊源,我们就必然要涉及宗教的存在”,“当我们追寻一切社会文化现象和某一民族的思维方法的根源时,就不能不注意到宗教的存在”。[7]

2.3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基础:经济自由主义的实现

意思自治原则与经济学自由经济思想密切相关,这一思想的代表即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在其著作《富国论》中认为:每一个人自然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评判者,因此应该让他有按他自己的方式行动的自由。整体利益不外是个别利益的总和,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8]从市场的角度讲,自由竞争自发的调整经济生活,国家的任务是保护自由竞争而非干预自由。

2.4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哲学基础:自然法的“人本”精神

自然法是蕴藏于意思自治原则背后的价值基础。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对于人的理性、平等、自由等权利尤为重视,这些对于理性和权利的追求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以产生并蓬勃发展的法哲学根基。首先,自然法将人的自由意志、权利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基础。古典自然法学者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但是人的行为仍然受着自然法的指导。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准则,是一切人定法的渊源。[9]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学家就承袭了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理念,将市民法以自然法为依据。到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理性主义、自由主义成为自然法的基础理论,康德甚至认为:“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10]但同时自然法理论也将自由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也即自由是法律许可的自由。其次,自然法强调平等和理性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在于契约,只有平等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得意思表达真正自由、真实,才能使得契约真正发挥本来的目的。另一方面,理性即是事物发展的规律,自然法的基础就是理性的规律,意思自治是基于理性之上的。因此,在自然法学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萌芽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3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诉求

意思自治原则在价值表达方面,通常的直接价值是允许当事人选择自由,快速有效地做出法律范围内的判断。当其从法哲学的层面去理解时,可以选择市场经济、法律适用、法治建设的方向。

3.1意思自治原则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契约为基础,自主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发展至今,离不开三个显著特点:经济人、平等、竞争。首先每个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即主体是经济人。其次,平等是主体意思自由表达的保证。最后,竞争是意志自由的实现形式,更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总之,意志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3.2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作用,就是应用在确定法律适用上,一方面,在合同适用准据法的选择上,一旦双方当事人选择后,它的确定力将一直保持。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履行地和缔结地的法律选择来说,当事人合意选择之后,无论是地点还是相应的法律,都将自始确定,尤其是在国际私法的适用中。

3.3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稳定发展

法治一直是古今中外法学家关注的焦点,柏拉图是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更是提出了法治的具体标准:“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1]总的来说,公权力是为了保护私权而服务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权力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权利的扩张与滥用不可避免,为了将公权力纳入正常的轨道,法律在区分公法、私法后,将私法领域划为法律规定之下的意思自治领域,但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权力约束机制、法治精神淡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适用,法制建设稳定发展的强劲助力。另一方面,在法治建设中,合同的履行地、缔结地等场所越来越多样复杂,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更好地自主协商,提高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提高案件处理的整体效率。

4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向:不同法域的考量

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意思自治原则自提出以来,一直作用于传统民法领域和国际私法领域,并在这两个领域中,分别有着不同的动态变化。

4.1传统民法中的日渐掣肘

自《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后,随着严格个人本位思想的进一步扩大,近代民法给予了意思自由原则绝对自由的空间,但根据矛盾的逻辑原则,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12]。19世纪末亚当•斯密的理论逐渐被凯尔森提出的国家干预说取代,社会法学派和现代分析实证法学派登上历史的舞台。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民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范对其直接限制。在间接限制方面,民法中逐渐出现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完善型的原则。在直接限制方面,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行为不得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并且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意思表达程度,都做出了相应的范围限定。在间接限制方面,主要表现为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这不仅对行为主体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同时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对其加以规定,主要是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角度去矫正意思自治原则。

4.2国际私法中的蓬勃发展

在国际私法的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发展迅速。总体上来说,一是向广度扩张,不仅很多国家的国内国际私法立法中确认了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一些国际性的国际私法条约也普遍确认了其作为合同冲突法领域内的准据法的法律选择方法,如1955年的《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13]二是向深度扩张,其适用范围打破了传统的合同领域,扩展到了侵权、婚姻家庭、信托等领域。具体来说,一方面,政策导向的作用,使得某些特殊的合同领域限制这一原则的适用,如涉外经济合作、资源勘探等方面。这些新形势下的变化是在合理与正义的界定上做出了拓展。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应用到侵权、婚姻继承等领域,减弱这些涉及身份权的强行性规则给受害人带来的困扰,能够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结果。

4.3意思自治原则受限的正当性分析

4.3.1法哲学层面上的价值平衡:自由与正义

意思自治联系到法哲学层面,从其根本上是自由的一个深度表现方式,也是自由价值的深刻体现,自由主义的光辉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聚焦点而存在。意思自治原则受经济学中自由经济思想影响深刻,其中最为代表性的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受原则”,将个人主义和自由理论发展到顶峰。当意思自治被绝对化导致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时,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应当给意志自由划出合理的范围,没有正义的自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要看到过度的后果。因此,在自由与正义的平衡中,意思自治由绝对自由发展为相对自由。

4.3.2实质层面的价值平衡: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意思自治原则在提出之时,就是追求个人利益和意思表达的自由,这在形式上看,的确是公平最大化的表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个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性,即便有相同的自由,得到的实质上的效果也是各有不同。而私法自治往往只能考虑到个别人的利益,即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人人平等。因此,对意思自治原则可操作性的标准是对实体上的限制,进而追求事实上的公平。

5意思自治原则对私法制度的现实意义:意志与效果的统一

5.1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

意志自治原则最基础的应用就是保护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不但包括缔结自由,还包括相对人的选择、缔结内容以及缔结方式的自由,现代民法和国际私法对意志自由的限定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从而真正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与自由。

5.2保证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

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能够使得当事人合意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合同的订立形式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这样在实际履行中就可以大大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合同的履行也随之稳定。另一方面,当行为人能够及时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后,就能够准确预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对合同内容和法律的执行进行维护,侧面稳定了合同的履行。

5.3有利于契约争议的有效解决

不同的国家对同一种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尽相同,这反映了国家间对某一利益的分歧,在争议的解决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则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的适用,选择最有利于双方商事活动开展的法律。并且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极大地提高了处理案件尤其是跨国案件的解决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6结语

人本身是自由的,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但是所有的自由都是相对的,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个人利益的让渡,能有效保证社会利益的平衡。意思自治原则一方面体现了自由的自然法思想,极大地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开展,充分调动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在维护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又把意思自治原则做了相应的限制,消除其消极的一面,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正确地在民商事活动中利用意思自治原则,不但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活跃与发展,还能够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个人价值的升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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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0.

[13]郑晓剑,邱鹭风.意思自治原则在传统民法中的式微及在国际私法中的勃兴[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8(6):72.

作者:王婷婷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