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履职报告范例6篇

副市长履职报告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1

一、坚持学习为先,筑牢思想防线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及执政水平。积极参加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工作之余还学习了有关管理、经济、法律知识。一年来,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理论以及省、xx市有关会议精神。为了提高自身党性修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平时,自己能够在工作中抽时间、挤时间,反复学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知识以及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学习中力求做到“三个为主、三个结合”。即:以自学为主,做到自学与辅导学习相结合;以精读为主,做到精读与通读相结合;以学以致用为主,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经常性的学习,加强了自身的党性修养,坚定了理想信念,巩固了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使自己进一步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廉洁自律的必要性和违法违纪的危害性,从而增强了忧患意识、纪律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了自己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在学习中,我还注重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警示自己,时时刻刻不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时刻做到慎始慎终、慎独自处。

二、坚持服务为重,扎实开展工作

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快推进分工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一些重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

一是认真抓好财税征收。注重研究经济发展走势,细化明确财政收入的结构性目标,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掌握征管动态,把握征管重点,提高征管质量,在经济形势不太乐观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预计全年完成财政总收入22.14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43亿元,分别增长27.2%和30%。在加大征收力度的同时,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向上争取、内部调剂等办法,确保工资改革政策的及时兑现。同时,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资金支持,保证了民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

二是全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全力开展“重大项目建设突破年”活动,全年新开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350个,其中亿元以上项目35个,比去年增加了15个。认真开展调研,多次牵头召开重大项目现场观摩会、协调会和推进会以及挂联部门负责人会议等,召集相关部门与有关实施主体进行点对点对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一些具有引领性的重点项目,亲自抓矛盾调处,抓问题协调,积极向上争取土地点供指标,帮助协调解决了许多项目落户和实施过程中的难题。

三是扎实推进城市建设。按照“拉伸框架、完善功能、提升形象、彰显特色”的建设思路,高标准编制完成《城市中部生活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南门历史街区、北门历史街区、盐河两岸景区等六项重要规划,加快修编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全面启动三类村村庄平面布局规划。抓紧实施第八轮城建十大工程建设,通湖东路延伸段、海潮东路东延工程基本完成,珠光大桥、通湖大桥建设全面展开,完成了府前街、屏淮路等城区骨干道路黑色化工程。不断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全面完成北海小区环境整治工作,积极实施大朱集巷、为民巷等27条后街后巷整治、维修和改造工程,人均道路面积达9.8平方米。强势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完成房屋拆迁15.8万平方米。成功组织举办“活力高邮、和谐人居”2008高邮市秋季房交会,现场成交房屋58套,预订房屋138套,达成购房意向协议2593份。大力推进城市美化、亮化、绿化工程建设,城区增加绿化面积9.7万平方米,新增绿地40公顷。

四是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大力开展拆除违章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先后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章建设实施多轮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共拆除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违章建设8838平方米。进一步理顺城管内部管理体系,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统一管理、分工合作”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属地管理责任,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城市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持续化、长效化的发展轨道。全面落实市区沿街门面、企事业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制,加大环卫基础设施投入,探索改革城区环卫管理新办法,总投资2600万元日处理垃圾200吨的朱家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期工程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不断改善。集中精力开展废品收购、汽车租赁市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城市少数特种行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脏、乱、差”问题。

五是切实做好民生工作。不断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全年共投入6000多万元,完成步康花苑二期340户、29670平方米保障性住房、1809平方米物管及附属配套用房建设,并于今年底交付使用;全力推进步康花苑三期440套、35425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建设,截止目前,该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封顶。全年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154户、10.4万元;发放职工住房补贴481人、786万元。积极参与协调高邮镇、卸甲镇和城南经济新区“两镇一区”区划调整工作,明确了调整的四址范围,村组建制及人员安排,村组资产、资源、债务划分,财税等事项。主动应对今年以来商品价格上涨对社会和谐稳定和人心安定的影响,督促物价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7.30”龙卷风灾害发生后,我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灾工作,力求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并积极帮助灾区群众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六是大力推动法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行政执法效率提高年”活动为抓手,积极探索,多管齐下,不断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全力推动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再上新台阶。继续加强审计效能建设,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积极发挥审计监督部门的“经济卫士”和“参谋助手”作用,截止目前,共完成审计项目66个,查出违规问题金额9520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8250万元。重新理顺大调解机制,将调解中心从局移交至司法局,并成立了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了办公场所和专项办公经费,形成了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的大调解工作模式。督促司法部门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降低了门槛,扩大了受援范围,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

同时,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高水准筹划组织了第五届中国双黄鸭蛋节暨第二届中国羽绒服装节系列活动,并于今年元月上旬、12月上旬和中旬分别在南京和北京组织举行高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汇报会,达到了宣传高邮、推介高邮、扩大影响,推动招商引资和向上争取工作的效果。

三、坚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严格遵守上级各项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定不移地抓好自身及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

一是塑好自身形象。作为市政府一名负责同志,我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于律己,带头落实,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自觉服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坚决不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利;不利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不收受分管部门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不授意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杜绝一切违纪政纪的行为。切实将强化党性修养和加强自我约束结合起来,坚持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践行“三个代表”,不断强化自律意识。

二是管好分管部门。在严格自律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做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学习教育,引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分管部门实际,制定相关规定,把廉政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建立健全部门和单位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在工作中,严格管理措施,强化政务公开制度,积极办理各项建议、提案,增强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同时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听汇报、办理件来监督分管部门负责同志的廉洁从政行为。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2

在此前举行的湖南省冷水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13位经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报告了履职情况,并接受审议和测评。至此,该市人大常委会本届内所任命的27位政府组成人员、6位检察院副检察长、6位法院副院长全部参加了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承诺测评。

在届初,冷水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工作目标,届内对所任命人员开展一次履职承诺测评。一方面在任职时,依法依程序要求各位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发言,任前发言情况通过电视台向全市人民播放,将个人的履职承诺广而告之全市人民。另一方面,在其任职中后期,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履职承诺测评,对照当初承诺,国家工作人员再次回到受任命的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这是一项兑现承诺的考试和检验,其中更是折射出了一种守诺和践诺的契约守信精神。

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基本职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任职的那一刻,就是与人大签订了一份履职契约,并且以任前发言的形式向全市人民作出庄严承诺。在任职后,通过法定方式,在庄严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人大汇报履职情况,接受人大再监督,既是人大加强任后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公仆意识表现,也是对契约精神的朴素信仰和直白诠释。

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任期制,通过依法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任职“合同”是有期限的,在五年制的工作届度内,履职情况如何,为民服务怎样,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于法于理都应该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其任期进行践诺的考评和检验。与任后监督一样,人大监督同样需要契约精神。人大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一府两院”依法开展监督,亦是一种人大与“一府两院”开展的契约行为,双方履职如何,人大监督实效如何,同样需要契约精神来维系。而在人大监督实践中,“一府两院”有时也会出现诺而不践、有诺不守现象,审议意见落实要讨价还价、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要打折扣、执法检查意见建议难于落实等等,甚至人大依法监督的事项,会出现屡审屡犯、屡查屡现。究其原因,不是法律没有明确,制度没有规范,更多的是缺少一种无形的约束,或者说缺少契约精神。应该让契约精神成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共同信仰,能够在人大监督中落地生根,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和习惯。在全面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当下,更应当善用契约之方法,解决人大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破解工作难题,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保障宪法和法律权威。

(作者单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大常委会研究)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3

按照会议议程,现在我将市政协委员述职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各位常委作一个汇报。

今年我们开展的委员述职活动,自7月底开始动员部署,到8月下旬全面完成,基本上用了1个月左右时间。虽然时间比较紧,任务比较重,但无论从全体委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来看,还是从活动本身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都是一次高质量的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这次开展的委员述职活动,对加强新一届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对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履行职能取得更大的成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家知道,,也就是五届政协的最后一年,市政协开展了第一次委员述职活动。第一次述职活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是镇江市政协加强委员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之举,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也是我市政协委员工作取得一系列成功经验的良好开端,更为我们开展好今年的委员述职活动奠定了基础。

今年的委员述职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项工作高效有序

这次述职活动,虽然有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两年来情况有了新的变化、新的特点。六届政协的新委员,占到委员总数的55%以上,他们都是第一次参加述职活动。为使活动取得真正的效果,在组织工作方面做到了这么几点。

一是领导重视。市政协党组非常重视这次活动,党组成员和驻会主席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郭礼荣主席多次听取汇报,要求政协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安排,确保述职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7月30日,市政协召开委员活动小组组长会议,对述职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郭主席在会上讲话,对开展好述职活动提出了要求。市政协其他领导也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各位主席不仅亲自到小组参加述职,还与分管委办一起,加强对所联系的委员活动小组述职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是目标明确。今年委员述职活动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结合政协履行职能的实际,认真贯彻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回顾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以来全体委员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动员广大政协委员,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全市跨越发展的宏伟实践。通过述职,激发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述职活动,总结前阶段开展的“爱镇江、献良策、作贡献”主题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推动主题活动取得实效。在述职的基础上,做好“先进委员活动小组”、“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的评选工作。整个述职活动始终围绕上述目标要求,循序渐进、扎实有序地进行。

三是部署周密。市政协办公室给全体委员下发了《关于开展市政协委员述职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本次述职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内容,为整个述职活动提供了指南。述职活动以委员活动小组为单位开展,由各小组组长负责实施;市政协各专委会协助所联系小组开展述职活动,包括协助召开述职会议,与委员工作办公室一起,对述职情况进行

汇总。在时间安排上,明确7月底前召开会议动员部署;8月10日前委员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表》;8月25日前各小组召开述职会议。各个小组都按照这个要求开展活动。第一个召开述职会议的是第3活动小组,也就是民建、工商联小组,这个组8月11号就召开了述职会议;到8月26号,23个小组全部召开了述职会议,活动圆满完成。 二、委员积极参与,形成浓厚活动氛围

本次委员述职的形式主要是“三个一”,即每个委员填写一份履职情况统计表、写一份述职报告、委员活动小组召开一次述职会议。按照“三个一”的要求,全体委员分别参加所在小组的述职。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述职活动的委员,则要求填写述职表,递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时,每一位委员都要回顾总结1月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参加市政协有关会议及调研、视察等活动的情况;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等履行职责的情况;受邀参加市各有关部门活动的情况;发挥自身优势,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受到各种奖励的情况。

委员们对这次述职活动普遍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为参加本次述职活动,大家做了精心的准备,认真回顾1月以来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况,填写述职表,撰写述职报告。不少委员撰写述职报告时反复修改,有的认真誊写,有的打印装订,述职内容充实感人,字里行间充满了作为一名政协委员的光荣感、自豪感、责任感、使命感。各小组召开的述职会议程序规范,委员发言严肃认真,充分反映了广大政协委员的良好素质和形象。述职会议上,大家历数着履行委员职责取得的效果,交流着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的成绩,讲述着担任政协委员的深切感受。会场气氛热烈,出现了许多令人感动的场景。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副院长朱伟兴要到北京出差,几天前就买好了飞机票,接到参加述职会议的通知后,他退掉了述职当天下午的机票,改乘晚上的火车去北京;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葛世伦在学校接待两位市领导检查工作,但他还是向市领导说

明情况,赶到会场,在小组会上最后一个作了发言,结束后又赶回学校;市劳动局副局长顾笈,他是第11小组的组长,召开述职会议的这一天,他本来要到上海去给女儿送药,大家劝他发言后早一点走,但他一直主持会议到下午6点钟散会,晚上再赶到上海;市外经局副局长周祝全,述职这一天要到苏州参加省里的会议,然后还要到上海参加一个招商会。为了不耽误述职,他安排一位处长代他到苏州开会,自己述职结束后才离开镇江;润州区教育局副局长陈桢康,述职的时间正好接待上级部门来验收全区教育工作,他中途赶到会场,述职后又匆匆赶回局里去汇报情况。象这样的事例还很多。有的委员在外地出差,打电话给小组组长,表达不能参加述职会议的歉意,并表示今后要补上这一课;有的在外地创办企业的委员,不能回镇述职,传来了书面述职报告。6个辖市区政协的一把手主席都亲自主持了述职会议,句容的王远根主席,对做好述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述职会议小组的委员一个也不能少,并安排在宝华镇召开述职会议,效果非常好;京口区政协还专门印制了小组委员述职材料的封面,将述职报告装订成册。据统计,参加本次述职活动的委员共有342名,占应参加人数346名的98.9%。其中参加会议述职的292名,占84.4%。 三、活动成效明显,委员工作得到加强

通过全体委员的努力,这次述职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考察了新一届委员的履职情况。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以来,全体委员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政协履行职能的重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履行职责,在政协工作和本职岗位上作出了很大的成绩。通过这次述职活动,对市政协委员近两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考察了解。通过填写表格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办法,统计比较准确,对委员的履职情况掌握得更加充分。通过这次述职,更加有力地说明,近两年来市政协委员为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建设和谐镇江,推进发展新跨越,倾注了大量心血,付出了辛勤劳动,获得了丰硕成果。通过述职,也对极少数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委员的情况,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并能以此作出客观分析。

二是激发了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参加过述职会议的同志都有明显的感受,述职活动是调动政协委员积极性的有效形式。通过参加述职活动,委员们很好地展示了自己的成就,增强了荣誉和责任感,激发了更高的热情。即使履责成果不大的委员,也看到了先进的榜样,找到了自己的差距,增强了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动力。当然,也有极少数履责不太积极的委员,通过述职受到了一次较大的震动和鞭策,促使他们在今后进行反思。不少委员说,参加述职使自己受到了一次难得的教育,表示要更好地履行好委员职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政协委员的光荣称号。

三是发挥了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大家知道,今年是建国60周年大庆,同时也是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是一个“双喜临门”的年份。9月16号,我市举行了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大会开得隆重热烈,非常成功。特别是在这么高层次的会议上,进行了4项表彰,效果非常好,影响比较大。可以说,表彰先进也是我们述职活动的成果之一。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表彰活动,充分发扬了民主,4项表彰,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征求广大委员或委员活动小组组长的意见,请大家打勾,进行民主推荐。这种评选方式,在政协历史上也是第一次,大家感到很民主、很科学,也很有说服力,结果也说明是非常成功的,委员们反映很好。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间接从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二)新闻出版业;

(三)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证券委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第四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券委批准。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会员大会结束后十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七)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

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能。

理事长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理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处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监察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兼任。监察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察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二)监察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理事会可以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因违法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五年。

(六)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及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证监会有权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并任命新的人选。如上述人员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正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出意见,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任免。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二)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四)清算交割事项;

(五)交易纠纷的解决;

(六)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七)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八)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

(一)上市证券的名称;

(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

(五)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并维护在本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一个交易日时,应当报证监会备案;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五个交易日时,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日期,并报证监会批准。重要文件的日期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

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第六章、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监管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办法;

(三)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四)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

(五)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

(六)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七)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所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五个工作日之前报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处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划,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

(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二)检查开设自营帐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六)其他监管事项。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划中对会员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

(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

(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

第四十七条、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

第四十八条、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五十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第七章、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中内容包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

(四)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

(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

(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

(七)仲裁条款;

(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

第五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券委、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

(一)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行动;

(二)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三)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

(四)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第五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证券委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

第六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统计系统,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上市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管。

第八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一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

第六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第六十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务,并按受证券交易所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

(一)股权登记;

(二)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帐户的设立;

(三)记名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千亿**、活力**、和谐**”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和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重要管理事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通过专家讲座辅导等方式,学习依法治国理论和法律法规。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赋予的本部门职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和。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市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出具的承诺函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七、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问题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派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需报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七)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市及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八)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五)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归集,秘书长统筹,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列明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性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办公室须在会前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情况向市长报告。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三、要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各部门布置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予核拨经费。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公文应严格对照保密范围具体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并标明密级。除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市政府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定期通报退文办理情况。

四十六、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意见和建议。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八、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公文要认真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充分利用**市电子政务平台,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重大情况前,必须事先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五十六、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提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每周工作作出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和事务性活动。不为各地、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五十九、严格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开**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室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差、出访。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6

王野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

大唐集团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优化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和共同发展的道路上走在时代前列。集团坚持以大局为重,积极构建和谐的厂网关系,在保障电网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唐时刻牢记央企使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是一个有担当、有魄力的发电企业。

央企中的“责任绩效”先锋

赵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

大唐集团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走在中央企业前列。大唐集团公司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能源战略和产业政策,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中央企业任期“绩效进步特别奖”。

携手共建和谐电网

伍萱: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副主任

大唐集团公司及所属发电企业,坚持以大局为重,坚持网厂协调发展。大唐加强与电网企业的沟通,积极构建和维护和谐的网厂关系;遵守电网统一调度,认真履行电网合同和调度协议,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助力“绿色奥运” 营造首都“碧水蓝天”

陈蓓:北京市西城区政府副区长

大唐集团公司秉承“提供清洁电力,点亮美好生活”的企业使命,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己任。大唐集团在北京周边地区建成了十几座现代化发电企业;投资25亿元实施了首都空气质量保障项目;大唐旗下北京高井热电厂完全实现了清洁生产。

“和谐劳动关系”的模范代表

张萌萌: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副主席

大唐集团四项举措呈现给我们一个“责任大唐”、“和谐大唐”:一、加强“工会”建设。二、邀请有关专家对全系统员工进行培训。三、奉行“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理念,积极为员工构筑成长通道。四,建立长效机制,关心困难职工、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帮扶弱势群体、支持社区建设。

“清洁电力”践行“全球契约”

刘萌:联合国全球契约办公室中国区域主管

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成员大唐集团在2007年社会责任报告中,明晰了各个利益相关方,切实关注相关方的利益需求。其企业社会责任承诺与实践,得到来自世界各国企业和非企业界的关注与审视。

加强能源绩效管理,共同致力“清洁发展”

Thomas:挪威船级社亚太区总裁

挪威船级社认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07年社会责任报告公正地披露了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执行水平,其报告具有完整性、时效性、响应性、中立性、可比性特点。挪威船级社希望在能源效率管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验证、企业风险管理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等领域为大唐集团提供服务,与大唐集团一道实现“清洁发展”的宏伟目标。

协同发展 共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