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发言稿范例6篇

拆迁发言稿

拆迁发言稿范文1

现行拆迁制度之所以饱受诟病,在于它是以政府公权力为后盾的先“强买强卖”再“强行拆除”的行为,其弊端集中体现在两点:一是混淆行政征收行为和民事主体间自由交易行为之间的区别,将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性开发混作一谈;二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滥用强制程序。

首先,“拆迁”一词根本不是法律用语。各国法律只闻“征收”的概念,从未有“拆迁”的说法,政府唯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征收老百姓的财产。而按照现行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行为由政府许可,并颁发“拆迁许可证”,而不管该拆迁行为是因公共利益还是因商业利益。我国将土地开发分为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二级开发,一级开发是指把生地做成可以上市交易的熟地,实质上就是拆迁,一般由各地国土部门下属的土地储备中心或其委托的单位完成;二级开发就是把拆迁后的土地在土地交易市场上出让,由房地产开发商等用地单位进行商业开发。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实质上成为逐利的土地“二道贩子”,以低价拆迁老百姓的房屋,再将土地以高价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商。当卖地收入成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时,地方政府主导拆迁、介入拆迁的动机与力度越来越强烈,与被拆迁人的冲突也愈演愈烈。其次,现行拆迁条例通篇条文都在迷信公权力、崇尚暴力,强制程序在拆迁过程中一以贯之、屡试不爽。

可见,现行拆迁管理条例忽视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成为地方政府过度逐利的保护伞,激化了社会矛盾,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必须予以修改或废除。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然而,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废、修订都取决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围绕征求意见稿,各方展开了实力的较量。其中,反对声音最大的就是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财政收入的多寡严重依赖国有土地出让的数量,而国有土地出让的数量,又取决于当地房屋拆迁的范围和力度。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极大地限制了政府拆迁的范围:政府只能因公共利益而征收,不得进行商业性的拆迁,即便是公共利益征收也要满足诸多条件。这将使拆迁范围大大减少,政府财政收入也必将因之大幅减少,这自然遭到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于是乎,地方政府纷纷进行游说、施压,企图阻止或延缓新条例的出台。

拆迁发言稿范文2

根据建设部办的统计,2002年1月至8月28%受理的来信和70%的上访批次涉及房屋拆迁问题。到2003年8月底,国家局接受的关于房屋拆迁的投诉信件和上访者人数均同比增长50%。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统计,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在2004年增幅达60%。[1]

一、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的原因

城市房屋拆迁原本是极为正常的,一个城市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旧城区的发展日益饱和、已不堪重负,需要从城市的外缘进行拓展或是对旧城区进行改造;第二,一个城市行进了新的规划,城市主导功能发生变化,需要对现有城市格局进行改变;第三,房屋本身使用年限过久,危、旧的房屋已不再适合居住,需要进行就地重建或异地重建等。作为城市发展正常的新陈代谢过程,原本房屋拆迁无可厚非。那么为何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却引发了频繁的社会纠纷?为何这一问题竟愈演愈烈?这些问题似乎应当值得认真的思考。

笔者认为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近年来房地产业持续升温,房价的上涨之势令人咋舌。对于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房价与收入的巨大差距使得买房已成为一件近乎遥不可及的事。此时如果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却得不到适当的补偿,那么很可能意味着在他们在失去老房子的同时很难再购买一套新住宅。

二、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各主体的作用

目前看来,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被拆迁人、专业拆迁队等。下面本文将试着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前三者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一)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开发和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主要职权包括:第一,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取相应的出让金;第二,进行相关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已有的制度、出台相应的法规、公布有关政策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来履行自身职能。

1、从产权制度的角度分析

从现有的产权制度的角度来看,我国已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房屋产权制度。城市房屋已经建立起产权登记制度,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为标准的。房屋的产权证就是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由于产权界定清晰,因此对于房屋产权的拆迁补偿也是明确的。

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制度却较为模糊。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就产生了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第一,房、地补偿的界定不清;第二,公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明确。[2]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也应一并处分。按照这一规定,在房屋拆迁之前的征收补偿阶段,对于被拆迁者的补偿不仅应包括对于房屋产权的补偿,还应包括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但是,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补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政策上的空白导致的情况是“以房屋补偿掩盖了土地”或是“在处置房屋财产权时将土地含入其中,土地财产权本身又单独重复处置”[3]。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该权属的来源。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无偿的划拨取得,另一种是通过政府的有偿出让取得。因此在补偿时也应采取不同的措施。笔者认为,如果是前者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应基于保证百姓的基本生活的考虑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后者就应该予以充分足额的补偿,而且补偿的标准还应参考该地段在发展过程中升值的部分。笔者认为政府应尽快弥补这一立法、政策上的空白,为完善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产权制度而尽职尽责。

“稀缺性是人们建立产权或对资源设置权力安排的基本前提”[4]。对于国家而言土地是稀缺的资源,因此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以维系土地资源的良性使用和流转。产权的形成机制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武力、意识形态、习俗习惯和国家或者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5]。个人任何的产权强度依赖于三个方面,第一,个人为了保护该产权的努力;第二,他人企图分享该产权的努力;第三,任何第三方为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主要是依靠国家的制度设计和长期以来的习惯。良好的产权制度能够对于保护产权起到积极的作用,而目前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产权制度却尚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接连发生的拆迁纠纷似乎在说明:产权所有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而在不懈抗争。房地产开发商企图分享这一产权,因此其也没有丝毫的放松。但是,地方政府作为第三方,其在保护这项权利时所作出的努力似乎还有较大的欠缺。

2、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分析

地方政府的行为可能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加,这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的立法、决策及行政过程中。

地方政府拥有广义上的立法权,即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的具体拆迁过程、补偿情况等有权力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在这个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立法上的设租寻租行为,这一行为将导致房屋拆迁过程中交易费用的上升,而被拆迁者很可能成为这一成本提升最终的承担者。导致的结果将是被拆迁者所得的拆迁补偿不合理,进而触发各种房屋拆迁纠纷。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在宪法秩序的作用下可以通过生产性努力和分配性努力来获得利润。在行政权力无法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拥有立法权、决策权的地方政府,很可能利用其分配性努力获得高额利润。

根据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每一种规则都代表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为了在新一轮的利益分配中得到更多的利益,相关利益集团必然会在制定规则时进行游说,发出自己的声音。而此时作为被拆迁者的百姓由于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其声音很难得到传达。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主要考虑的是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本部门的利益,而未考虑包括被拆迁者在内的其他各利益攸关方的利益,那么制定出的法律就很可能不能保证公平。

(二)房地产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秉持着经济人理性在市场中必然是寻求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根据产权的利益集团理论,“假设一国基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为既定,从政治市场中利益集团互相作用的角度解释各产业部门的产权安排”,获得利益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服从既定制度安排,追求最低投入;第二,对统治者、立法者、政府官僚进行游说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和规则的变化。[6]目前,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取得自身的利益,往往就会采取后一种措施。通过游说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从而使政策发生倾斜。

2003年湖南省嘉禾拆迁事件轰动一时,当地政府为了拆迁打出的标语令人感到可气可笑——“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路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在这样轰轰烈烈的拆迁政策下,房地产开发商仅以210万元人民币就取得了超过12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开发商相当于每平米仅支付了人民币30元![7]开发商降低了购置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但这对于被拆迁者却并无利益可言。若长此以往,城市房屋拆迁的冲突必然是不可避免的。

(三)被拆迁者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者处于最为弱势的地位。当然不能排除有被拆迁者利用房屋拆迁之机漫天要价,但大多数被拆迁者只是希望能够有足够的补偿以使其能够另辟新居。

房屋是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是其最重要的不动产,如果房屋拆迁之前的征收补偿不合理,被拆迁者将面临无居所的危境,他们很可能通过各种途径阻拦拆迁。这不仅将提高房屋拆迁的成本,同时也将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

三、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变迁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建议,其别提到了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在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规定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制度的变迁。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被拆迁户的权利有了更全面的保护,例如在征求意见稿第32条第2、3款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这些条文都是针对过去在现实中出现过的房屋拆迁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进步。

从之前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谋私利而侵害被拆迁者的利益,到全国性的拆迁法规的修改,这一过程使人不由想起诺斯悖论,即国家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经济衰败的根源。将这一悖论放之于房屋拆迁过程亦是如此。政府公正合理的立法行为是房屋拆迁有序进行的保障,但是一些政府的设租寻租行为又是产生房屋拆迁纠纷的原因。诺斯悖论似乎又并非是真正的悖论,国家的正、负面利益可能是兼容的,这取决于统治者对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选择。只要这种选择是得当的,那么双赢的局面是有可能出现的。笔者认为,这一双赢局面取得的前提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更倾向于使用其道德人理性而非经济人理性。

“只有当制度创新与变迁有利可图,人们才会发动制度创新与变迁。”[8]由于十几年来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的巨大变化,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也走向了变革的十字路口。解决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的矛盾的确需要新制度的供给。然而推动变革的动力并不统一,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某些主体而言,制度变迁的可图之利尚不明显,因此其难有动力推动制度的变化。笔者认为房屋拆迁的制度变迁将沿着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前进。这对于被拆迁者而言意味着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补偿不合理、不足额的情况还要更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够解决。这对于政府而言,意味着还需付出更多的行政成本来解决变革完成之前的拆迁纠纷。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变迁是需要各方利益主体付出相应成本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至少是最基本的公平与人权,政府应为此做出更多的努力。也许新晋的《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这一变革的曙光。

拆迁发言稿范文3

【正文】

房屋往往是人们安身立命之处,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房屋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房屋拆迁对于个人利益的影响可以说是非常巨大的。自从2007年重庆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见诸报端之后,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房屋拆迁的讨论再度升温。

根据建设部信访办的统计,2002年1月至8月28%受理的来信和70%的上访批次涉及房屋拆迁问题。到2003年8月底,国家信访局接受的关于房屋拆迁的投诉信件和上访者人数均同比增长50%。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统计,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在2004年增幅达60%。[1]

一、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的原因

城市房屋拆迁原本是极为正常的,一个城市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旧城区的发展日益饱和、已不堪重负,需要从城市的外缘进行拓展或是对旧城区进行改造;第二,一个城市行进了新的规划,城市主导功能发生变化,需要对现有城市格局进行改变;第三,房屋本身使用年限过久,危、旧的房屋已不再适合居住,需要进行就地重建或异地重建等。作为城市发展正常的新陈代谢过程,原本房屋拆迁无可厚非。那么为何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却引发了频繁的社会纠纷?为何这一问题竟愈演愈烈?这些问题似乎应当值得认真的思考。

笔者认为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近年来房地产业持续升温,房价的上涨之势令人咋舌。对于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房价与收入的巨大差距使得买房已成为一件近乎遥不可及的事。此时如果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却得不到适当的补偿,那么很可能意味着在他们在失去老房子的同时很难再购买一套新住宅。

二、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各主体的作用

目前看来,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被拆迁人、专业拆迁队等。下面本文将试着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前三者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一)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开发和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主要职权包括:第一,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取相应的出让金;第二,进行相关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已有的制度、出台相应的法规、公布有关政策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来履行自身职能。

1、从产权制度的角度分析

从现有的产权制度的角度来看,我国已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房屋产权制度。城市房屋已经建立起产权登记制度,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为标准的。房屋的产权证就是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由于产权界定清晰,因此对于房屋产权的拆迁补偿也是明确的。

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制度却较为模糊。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就产生了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第一,房、地补偿的界定不清;第二,公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明确。[2]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也应一并处分。按照这一规定,在房屋拆迁之前的征收补偿阶段,对于被拆迁者的补偿不仅应包括对于房屋产权的补偿,还应包括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但是,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补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政策上的空白导致的情况是“以房屋补偿掩盖了土地”或是“在处置房屋财产权时将土地含入其中,土地财产权本身又单独重复处置”[3]。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该权属的来源。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无偿的划拨取得,另一种是通过政府的有偿出让取得。因此在补偿时也应采取不同的措施。笔者认为,如果是前者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应基于保证百姓的基本生活的考虑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后者就应该予以充分足额的补偿,而且补偿的标准还应参考该地段在发展过程中升值的部分。笔者认为政府应尽快弥补这一立法、政策上的空白,为完善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产权制度而尽职尽责。

“稀缺性是人们建立产权或对资源设置权力安排的基本前提”[4]。对于国家而言土地是稀缺的资源,因此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以维系土地资源的良性使用和流转。产权的形成机制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武力、意识形态、习俗习惯和国家或者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5]。个人任何的产权强度依赖于三个方面,第一,个人为了保护该产权的努力;第二,他人企图分享该产权的努力;第三,任何第三方为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主要是依靠国家的制度设计和长期以来的习惯。良好的产权制度能够对于保护产权起到积极的作用,而目前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产权制度却尚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接连发生的拆迁纠纷似乎在说明:产权所有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而在不懈抗争。房地产开发商企图分享这一产权,因此其也没有丝毫的放松。但是,地方政府作为第三方,其在保护这项权利时所作出的努力似乎还有较大的欠缺。

2、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分析

地方政府的行为可能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加,这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的立法、决策及行政过程中。

地方政府拥有广义上的立法权,即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的具体拆迁过程、补偿情况等有权力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在这个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立法上的设租寻租行为,这一行为将导致房屋拆迁过程中交易费用的上升,而被拆迁者很可能成为这一成本提升最终的承担者。导致的结果将是被拆迁者所得的拆迁补偿不合理,进而触发各种房屋拆迁纠纷。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在宪法秩序的作用下可以通过生产性努力和分配性努力来获得利润。在行政权力无法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拥有立法权、决策权的地方政府,很可能利用其分配性努力获得高额利润。

根据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每一种规则都代表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为了在新一轮的利益分配中得到更多的利益,相关利益集团必然会在制定规则时进行游说,发出自己的声音。而此时作为被拆迁者的百姓由于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其声音很难得到传达。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主要考虑的是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本部门的利益,而未考虑包括被拆迁者在内的其他各利益攸关方的利益,那么制定出的法律就很可能不能保证公平。

(二)房地产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秉持着经济人理性在市场中必然是寻求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根据产权的利益集团理论,“假设一国基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为既定,从政治市场中利益集团互相作用的角度解释各产业部门的产权安排”,获得利益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服从既定制度安排,追求最低投入;第二,对统治者、立法者、政府官僚进行游说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和规则的变化。[6]目前,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取得自身的利益,往往就会采取后一种措施。通过游说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从而使政策发生倾斜。

2003年湖南省嘉禾拆迁事件轰动一时,当地政府为了拆迁打出的标语令人感到可气可笑——“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路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在这样轰轰烈烈的拆迁政策下,房地产开发商仅以210万元人民币就取得了超过12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开发商相当于每平米仅支付了人民币30元![7]开发商降低了购置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但这对于被拆迁者却并无利益可言。若长此以往,城市房屋拆迁的冲突必然是不可避免的。

(三)被拆迁者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者处于最为弱势的地位。当然不能排除有被拆迁者利用房屋拆迁之机漫天要价,但大多数被拆迁者只是希望能够有足够的补偿以使其能够另辟新居。

房屋是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是其最重要的不动产,如果房屋拆迁之前的征收补偿不合理,被拆迁者将面临无居所的危境,他们很可能通过各种途径阻拦拆迁。这不仅将提高房屋拆迁的成本,同时也将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

三、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变迁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建议,其中特别提到了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在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规定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制度的变迁。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被拆迁户的权利有了更全面的保护,例如在征求意见稿第32条第2、3款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这些条文都是针对过去在现实中出现过的房屋拆迁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进步。

从之前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谋私利而侵害被拆迁者的利益,到全国性的拆迁法规的修改,这一过程使人不由想起诺斯悖论,即国家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经济衰败的根源。将这一悖论放之于房屋拆迁过程亦是如此。政府公正合理的立法行为是房屋拆迁有序进行的保障,但是一些政府的设租寻租行为又是产生房屋拆迁纠纷的原因。诺斯悖论似乎又并非是真正的悖论,国家的正、负面利益可能是兼容的,这取决于统治者对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选择。只要这种选择是得当的,那么双赢的局面是有可能出现的。笔者认为,这一双赢局面取得的前提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更倾向于使用其道德人理性而非经济人理性。

“只有当制度创新与变迁有利可图,人们才会发动制度创新与变迁。”[8]由于十几年来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的巨大变化,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也走向了变革的十字路口。解决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的矛盾的确需要新制度的供给。然而推动变革的动力并不统一,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某些主体而言,制度变迁的可图之利尚不明显,因此其难有动力推动制度的变化。笔者认为房屋拆迁的制度变迁将沿着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前进。这对于被拆迁者而言意味着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补偿不合理、不足额的情况还要更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够解决。这对于政府而言,意味着还需付出更多的行政成本来解决变革完成之前的拆迁纠纷。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变迁是需要各方利益主体付出相应成本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至少是最基本的公平与人权,政府应为此做出更多的努力。也许新晋的《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这一变革的曙光。

四、结论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被拆迁人关切的重要利益,涉及政府维护社会安定的目标,涉及房地产开发商对利润最大化的需求。随着矛盾的凸显,这一制度的变化也许已经开始。就笔者的观察,在这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亟需解决问题包括: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完善立法以降低拆迁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设立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设租寻租行为。如果有良法的保障、良策的护航,良性循环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也许就不远了。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和经济分析》[J],《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2]李蕊,《房屋拆迁补偿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河北法学》[J],2004年第22卷第10期

[3]刘祥元,《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经济学思考》,《东岳丛论》[J],2007年

[4]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经济学》[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5]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经济学》[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6]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经济学》[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拆迁发言稿范文4

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各位领导:

我发言的题目是: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

前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保先读本》收集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得决定》,感触很深,受益匪浅,特别是其中阐述的“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对我启发很大。

2004年,我街发生多起失地农民集体上访,给市、区领导添了麻烦,影响了开发区形象,也反映了我们街道党政班子“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急待提高。痛定思痛,经过认真反思,我们认为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具体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1、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我们要认真认识到只有一个和谐稳定得开发区,我们才能招得到商,落得下项目,而要建设和谐稳定的开发区,就必须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使失地农民得生活因开发区发展的速度和谐同步。也可以这么说,不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开发区就不是成功的开发区,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开发区的发展。因此,在我街今年的工作思路中把“千方百计,使农民人平增长500元”作为一个头等大事,并使每个农民家庭逐步迈入小康。

2、要在讲求科学上下功夫。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但我认为只要方法得当,讲求科学,人性化操作,这两大难题也会迎刃而解。对房屋拆迁,今年,我区工业园管委会提出的思路和方法深受农民欢迎,只要我们具体操作得当,一定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此我充分相信。我们一定要从“自拆自建”逐渐过渡到“统拆统建”,这样不仅解决农民的安居和未来人口的聚集,而且为入园项目仓储运输、三产服务预留了空间。但对土地征用,我建议能否借鉴昆山、宁波等地的做法,或者同时提供几种征地办法给农民自主选择。2004年我街按现有模式尽管征了503亩地,如果能更加人性化的操作,我想征用的效率还更高。今年下半年,出口加工区起步区0.987平方公里要在规定时间封关运行,一个重要前提实现完成291户,1480亩的征地拆迁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就必须在征地拆迁中尊重和维护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得到合理的补偿。

3、在部门配合上下功夫。在三农工作战线上,街村组织始终处于一线,在维护农民利益上责无旁贷,但街道作为管委会得派出机构职能不全,权利有限,就少了赢得市区等职能得大力支持。例如失地农民得就业培训,病险水库得去险加固等,只有有关职能部门的全力支持,农民的利益才会得到真正得维护。由于体制原因,开发区很多涉农部门在省、市没有户头,得不到各种专项资金的支持,直接影响到2万多名农民朋友的生产生活,这种现象希望能引起省、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得到圆满的解决。

4、在提高效率上下功夫。农民的事大于天,天大的事就要用天大的劲去办,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才能高效得解决,才会赢得理解和支持,办晚了、与不办在农民看来是一回事,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得精神高效率地满足群众愿望,解决他们的问题。现在有一部农民上访反映的问题,我们都正在解决,就是解决的速度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和愿望。例如在疏通农民合理的建房愿望上,市直有关部门效率不高,农民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楼”,如果能早一天定点、早一天审批,违章建筑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根除。百姓是天,天大无边,只要我们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我们开发区就会和谐稳定,开发区得发展也就会更快更好。

以上发言不对之处请领导批评,唐突之处请领导包涵。

拆迁发言稿范文5

一年来,我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宣传工作,切实履行宣传职责,在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顺利地完成了宣传任务,为进一步提升年陡镇形象作出了积极贡献。共撰写宣传稿50余篇,其中近30篇被《马鞍山日报》、《皖江晚报》等媒体采用,20多篇被县政府网、先锋网采用。

一、勤于学习、自觉锤炼,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一个合格的党的理论宣传工作者,必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思想理论学习,与时俱进。

一是加强对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一年来,我认真学习党的xx大、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努力宣传贯彻市委七届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会议精神,着力营造构造“6653”现代产业体系,“1255”城市战略学习氛围,以扎实的作风,细致的工作推动宣传的工作的不断前进。认真阅读党报党刊,紧跟时代潮流,确保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广泛涉猎相关知识。有针对性地学习法律、经济、科学、文化、社会、历史等方面的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开阔视野,拓宽思路,积累经验,提高写作能力。熟练地运用电脑、数码设备,提高报道采写的时效和质量。

三是加强新闻宣传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探索文稿写作规律,提高文稿质量。努力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探索规律,通过相互切磋,促进业务素质的提高。做到学以致用,知行统一,把真信、真学、真情宣传和真诚践行党的创新理论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全镇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恪尽职守,勇于创新,全力推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XX年是年陡抢抓承接产业转移与扩权强镇两大发展机遇,加快示范园区与中心镇建设的开局之年,做好政治理论宣传工作对示范园区与中心镇建设具有重要支撑引领作用。

一是服务中心,树立典型,加速各项工作的开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改善民生,征迁拆违、阳光村务、创先争优、环境整治等中心工作,充分利用发挥报纸、网站等主流宣传媒体的引导作用,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宣传力度,有效地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新农保的推进过程,通过对典型人物的宣传,有力地促进新农保的工作的开展,顺利完成新农保工作目标任务;在征迁拆违中,我和宣传组的工作人员深入征迁拆违现场,宣传工作措施,发放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度,宣传典型事迹,极大地推动征迁拆违工作的开展,做到文明和谐征迁拆迁。

二是创新形式,营造氛围,不断增强广大干群凝聚力。结合乡镇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树立正气,凝聚力量。加强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的创建工作,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不断提高居民素质,增强广大干群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活力。

二是深入实际,善于总结,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努力发挥办公室的综合职能作用,周密细致地做好信息采集汇总工作,保障信息通畅。不断深入实际,广泛开展调研,收集材料,细致思考分析研判,及时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理论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领导决策参考,做好领导的参谋。起草领导讲话稿、各类文件近百份,上报调研材料四、五篇。

三、严格要求、廉洁自律,牢固树立奉献意识。

拆迁发言稿范文6

廖俊波先进事迹党课讲稿材料

近段时间以来通过多种形式专题学习,我对廖俊波同志的敬意油然而生,同样在基层一线工作,更加深刻感受到了他的思想境界和高尚品德。作为乡镇党委书记,学习廖俊波同志,就是要与本职工作相结合,在落实《建设美丽莆田行动纲要》中当好先锋、作好表率。

要敬业、专业。作为乡镇干部,我们要学习廖俊波同志勤勉敬业、忘我工作的精神,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熟悉政策业务,练就过硬本领,多深入招商选资、项目建设、WW、文明创建等工作一线,尽心对待每一项工作,用心做好每一件事情,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

要担责、尽责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发言稿:敬业专业 真抓实干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发言稿:敬业专业 真抓实干。回顾廖俊波同志的工作履历,无论他走到哪里,哪里就会大变样。这正是他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当事不推责、遇事不避难。当前,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繁重,作为乡镇干部,我们要像廖俊波那样,始终牢记职责和使命,撸起袖子加油干,甩开膀子抓落实,在推进项目攻坚、精准扶贫、生态环保、共建美丽乡村等中心工作上,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比如木兰大道一期华亭段8公里的征迁任务,区镇村干部攻坚克难,一个多月完成二标段征地500多亩、房屋拆迁2.6万平方米、坟墓迁移126个,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要亲民、为民。在对待干群关系上,廖俊波常说:一定要换位思考,想想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位置上该怎么办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发言稿:敬业专业 真抓实干讲话致辞。华亭镇作为城厢区经济发展的主战场,承担着木兰大道、木兰溪防洪工程、园区产业供地、幸福家园拆旧建新等征迁任务。我们要学习廖俊波同志牢记宗旨、亲民为民的情怀,坚持征迁为了建设,建设为了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理念,做细做实群众工作。还有一项工作就是精准扶贫,我们镇共有贫困户x户x人,通过结对挂钩、企业帮扶、搭建爱心平台、小额信贷、培训就业、产业发展、健康扶贫等措施,去年实现了x户x人脱贫,今年还要实现x户x人脱贫任务,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这些涉及民生的事情办好。

廖俊波先进事迹党课讲稿材料

廖俊波同志是践行两学一做的好党员,是伟大时代涌现的好干部。我们将在全镇上下迅速掀起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典型事迹的高潮,不断凝聚起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为加快建设一地三岛和世界妈祖文化核心区作出新的贡献。

在对党忠诚上向他看齐,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廖俊波同志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从未忘记党旗下的庄严承诺,有着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自觉追求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发言稿:扑下身子 着力发展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发言稿:扑下身子 着力发展。我们虚心向他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

在心系群众上向他看齐,不忘宗旨、一心为民。我们要以他为榜样,坚持走群众路线,扑下身子,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所需、所急,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特别是扶贫方面,要确保今年精准扶贫34户102人按时甚至提前脱贫,让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在忘我工作上向他看齐,不忘务实、着力发展

廖俊波同志兢兢业业,不知疲倦,有着能到现场就不在会场的工作作风,创造了令人称道的俊波速度。我们要发扬新时期湄洲精神,率领全镇干部职工撸起袖子、甩开膀子、迈出步子,持续保持20天时间就交付湖石淉生态水系工程近1000亩用地的湄洲征迁速度,全力以赴推进世界妈祖文化论坛会址等一批省市重点项目的征迁工作等,全力以赴创建部级5A景区、全国文明城市和共建美丽乡村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发言稿:扑下身子 着力发展讲话致辞。

在无私奉献上向他看齐,不忘清廉、树好形象。廖俊波同志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有着廉洁奉公、干净做事的高尚情操。我们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做到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并且牢牢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继续深化省委五抓五看要求,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引导干部践行立德、行善、大爱的妈祖精神,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廖俊波先进事迹党课讲稿材料

廖俊波同志是时代的楷模,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我们机关党员干部学习的榜样。4月24日,市直机关党工委下发了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的通知。目前,机关学先进、赶先进的氛围逐步形成。

学习活动走前头。我们将以为平台,在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中组织开展一次围绕向廖俊波同志学什么、怎么学专题内容党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思想转化为行动对标,把建设美丽莆田作为具体行动。

转变作风走前头。政和速度新区速度,都是廖俊波同志对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的深刻诠释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发言稿:创先争优 勇走前头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发言稿:创先争优 勇走前头。我们将针对去年民主生活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所暴露出的问题,对照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认真加以整改。开展创牌亮旗行动,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通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科室服务型示范党组织等评选活动,提高办事效率。

廖俊波同志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带领全县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和环境。我们要学习廖俊波同志廉洁奉公,干净做事的高尚情操,按照五抓五看的要求,持续深化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真正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挺起来。

争先创优走前头。我们要求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把学习重要指示、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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