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范例6篇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1

一、不断适应新形势,增强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经纪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应当看到,我市经纪人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经纪规模小,经纪大户少。各种组织形式的经纪人中,个体经纪人占相当大的比例。二是行业分布不均。大部分经纪人集中在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而技术、劳动力、产权交易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经纪人则比较少,与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速度还不太适应。三是经纪人观念比较陈旧,普遍存在经营不规范现象,行业整体信誉较差。四是经纪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执业技能较差。五是无证照经纪、超范围经纪、合同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经纪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工商部门自身来看,在经纪人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单位对经纪人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在工作中存在“无关紧要”的模糊认识和畏难发愁情绪,有“重收费、轻管理”倾向。二是有的单位内部关系没有理顺,各自为政,不能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别较大。有的分局经纪人管理工作研究得比较透,管理面比较宽,比较到位;有的分局则刚刚起步,工作成效不大。四是我市的经纪人管理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经纪人管理队伍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经纪人管理的方式、方法等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经纪人是商品流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既可以规范经纪人的行为,又可以促进经纪业的发展,搞活商品流通。经纪人管理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把经纪人管理工作列为工商部门十三项主要职责之一。20__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修改颁布了新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这说明,国家对经纪人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视的。我们要依据《办法》和《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督、规范和管理工作。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经纪人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解决和研究的问题更多了。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对经纪人的研究和指导,克服畏难发愁情绪和“等”、“靠”的工作思维方式,把贯彻落实新的规章与新的形势及当地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对经纪人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经纪人管理办法》,扎扎实实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及《实施意见》。《办法》及《实施意见》明确了经纪人的管理范畴、设立条件、经纪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工商部门监管经纪人的职责、形式和内容,是我们监管经纪人的重要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及《实施意见》,要学深吃透有关精神,认真抓好落实。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和经纪人广泛宣传《办法》,使广大经纪人了解《办法》,自觉用《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守法经营。

(二)加强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严把经纪主体准入关。我们要按照《办法》要求,对辖区内主要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和经营范围中含有信息、咨询、、中介、经纪等字样且属于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要摸清底数,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利用企业年检、变更等机会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项目逐步加以规范。对于新申请设立的经纪人,注册登记时要认真把关,按照《办法》及《实施意见》的要求,核定规范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做好经纪人注册登记工作,严把经纪主体准入关,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经纪人监管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工商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尤其需要经纪人监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密切配合。工作中,各分局经纪人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分管领导及登记部门汇报和沟通情况,登记部门也要积极搞好与经纪人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并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市局有关文件要求,把好经纪主体市场准入关,以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各分局要根据市局的部署,按照《办法》的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的经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要把对经纪人的注册登记和备案情况、经纪执业人员明示情况、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情况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实行以企业“经济户口”为基础,“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属地监管责任制度,把监管服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促进监管职能到位。具体工作中,可通过专项整治督促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违法违规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进行公示,促其自觉维护经纪市场秩序。

(四)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引导经纪人诚信守法经营。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是做好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治本之策,对于规范经纪行为,营造良好的经纪市场秩序,建设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无疑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同时又是对经纪人监管和向社会公示的重要依据。我们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要充分发挥我市工商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开发应用好经纪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经纪人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各分局要认真学习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经验,积极探索加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要结合我市企业信用系统的建设,研究制定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做好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等工作。要根>文秘站:

(五)立足职能,培育发展各类经纪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我们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为经纪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经纪人健康发展。要坚持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降低门槛与经济安全的关系。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督促和指导。按照《办法》规定,工商部门要“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支持或者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核发培训证书”。根据这一要求,全市的经纪人培训、发证工作主要由经纪人协会组织实施。各分局要协助经纪人协会做好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发证工作,支持协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协同协会开展好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和资质评价工作,与协会一起共同维护好经纪市场秩序。

三、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努力开创经纪人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经纪人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知识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系统内外上上下下、(来源:文秘站 )方方面面。全系统要上下同心,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不断开创经纪人管理工作新局面。在此,提以下几点要求:

(一)不断加强经纪人管理队伍建设。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经纪人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帮助协调工作;市场科和综合所要具体抓好落实。目前,大部分分局的市场科和综合所都有专人负责经纪人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经纪人管理人员,加强经纪人管理队伍建设。

(二)加强沟通协调,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对内,各职能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按照分工各自开展好工作,又要搞好协作,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整体优势,实施对经纪人的全方位监管;对外,要主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三)加强学习,提高经纪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经纪人管理工作的特点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对工商行政管理知识融会贯通,还要掌握经纪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广大经纪人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和研究,通过自学、培训和相互学习、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2

笔者深入基层采访发现,此前多年,全国各地广泛活跃着规模超过100万人的粮食经纪群体。他们虽然起到粮食收购主力军作用,但大部分却因没有条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长期处于不合法状态,既缺乏有效监管也面临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新政策的出台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步,未来还应进一步实现由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转变为登记备案制,加强过程管理。

大批粮食经纪人“无证收粮”,有的被判刑

今年7月,内蒙古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收购玉米而被依法判刑,引起关注。记者深入山东、河南等产粮大省采访发现,像李某这样利用农闲时间从农民手中收粮的经纪人已成为基层粮食收购主力军,但他们绝大多数都是无证收粮。

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穆中杰的一项调研发现,在河南,粮食经纪人收集的粮源占粮食收购总量的85%以上,已成为从农民手中为各类粮食企业汇集粮源的主力军。

河南漯河市粮食局副局长杨振刚告诉笔者,截至8月中旬,漯河全市收购小麦89万吨,其中近80%的小麦来自粮食经纪人和企业。

全国到底有多少粮食经纪人?目前无法精确统计,但据行业权威部门调查,我国粮食经纪人至少100万人。

然而,数量庞大的粮食经纪人中,很少有人办理收购许可证。漯河市粮食局负责人说,全市办证的企业和经纪人只有150家,其中个体粮食经纪人仅有12人,“全市粮食经纪人没有准确统计,但是取得许可证的肯定是极少部分”。

齐河是山东粮食生产大县。县粮食局副局长王克贵介绍,齐河县共有粮食经营持证业户135家,包括国有、民营及个体粮食购销企业、面粉加工企业等。对于广大的粮食经纪人,县里没有办证,也没有详细的统计数据,“有七八百人吧”。

张震海是河南潢川县一位有着10多年收购经历的粮食经纪人,每年收粮上百万斤。他告诉记者,潢川县从事粮食收购的经纪人至少有千人,“没听说谁办了证”。河南淮滨县粮食经纪人王伟涛收了20多年粮,他告诉笔者,自己没听说从农民手中收粮需要办证,他认识的粮食经纪人都没有办过许可证。

虽然绝大部分粮食经纪人都是“无证收粮”,但随着粮食流通市场的放开,各地对粮食经纪人队伍持鼓励态度。

山东省汶上县粮食局局长李福峰告诉笔者,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出现有利于促进粮食流通,“现在农村劳动力短缺,卖粮距离也越来越远,也不可能晒干后再卖,粮食经纪人正好弥补了这些短板”。

常年与粮食打交道的中储粮河南省公司购销计划处处长李明深有体会地说,从收储部门来看,目前粮食大部分都是经纪人从农民手中收购,这个队伍在粮食市场流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过高的许可证门槛拦住了普通经纪人

为什么绝大多数粮食经纪人没有粮食许可证?门槛太高,普通个体粮食经纪人迈不过去这个坎。

笔者查阅了解到,个体工商户办理许可证需要提供3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等证件。“需要200吨的仓容,一定的检测设备,还要有取得资质的质管员和保管员,并且有一定量的资金准备,大部分粮食经纪人不具备办证条件。”李福峰分析说。

根据此前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条例还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门槛把粮食收购的主力军拦在了合法收购之外,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笔者走访发现,不少地方对本地粮食经纪人的收粮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虽然无证经营,但也不会查处。但从法律上来讲,这些经纪人随时都会面临被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有的基层执法人员也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的问题。

山东聊城某县一位粮食经纪人说,他去年在收购玉米的时候就被当地粮食执法部门人员告知,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就不准收粮。不得已他找到县粮食局一位熟悉的领导打了“关照”电话,于是很顺利地开展收购。并且,“因为去年打了招呼,今年收粮就没人找麻烦了。”他说。

笔者梳理发现,近几年,打击无证收粮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其中,被查处的多数是外地粮商粮贩。比如广西田东县、福建光泽县等查处过浙江籍人士到当地农村无证收粮的案件,对收购的稻谷进行暂扣查封,对当事人违法收粮行为予以处罚等。

新政策出台后,终于摘掉“非法收购”帽子的粮食经纪人拍手称快。“听到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的消息,我的心一直悬着。如今政策改了,心也落地了。”粮食经纪人王伟涛说。

一直没有办许可证的李彦芳,在山东嘉祥县满硐镇镇驻地租了几间房子收购粮食。他说,每天收购粮食5万公斤左右,都是走街串户的比他经营规模更小的经纪人送来的。多的时候一天要收100多车,少的时候也有二三十车。“一直都想办证,但咨询了几次发现希望渺茫,这下不用再因为无证经营担惊受怕。”

粮食流通管理应放管结合

相关专家表示,管得太严不行,放得太松也不行,粮食流通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安全稳定,在管理中必须结合市场和现实情况,放管结合,常抓不懈。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除了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外,并没有更为具体、严格的监管规范,也缺乏相关的行业标准。

基层一些粮食部门干部认为,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适应当前粮食市场的需求,不过,如果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也可能导致粮食市场交易出现违规违法乱象,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3

严格落实回避机制,防止利益冲突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条件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如实报告与涉案人员的关系,对是否需要回避,由纪工委书记办公会统一评估,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在近期办理的5起案件中,有1名副书记、3名处长主动报告与涉案人员的关系,申请回避,经集体评估后确定,有1名同志不再参与调查。回避机制的严格落实,不仅保证了办案公正,对干部本人也是一种保护。

严格落实集体决策,防止权力失控

为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带来的问题,纪工委从线索排查、立案审查到定性量纪等全部实行集体决策。如在线索排查中,针对以往线索处置流程均为一对一单向传导,缺乏横向监督的问题,由、检查、案管、审理人员组成线索评估组,经集体研判后报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有效降低了权力过度集中的风险。

严格落实内控制度,防止管理风险

为把“笼子”扎紧扎细,制定了案件检查工作办法、自办案件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并针对值班管理、文件管理、印信管理、场所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重点环节制定了具体办法。在调查组内部设置管理组,每周从工作安排、取证任务、内部协调、场所管理、经费车辆使用等方面进行点评,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并及时纠正。

严格落实保密制度,防止失泄密

保密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为做好保密工作,每名办案人员在进入调查组前,纪工委领导都要与其谈话,明确保密纪律,签订保密责任书。除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外,要求所有办案人员不得在任何与案件无关场所谈论案情;统一使用编号笔记本,结案后所有案件资料全部收回或销毁;所有案件文书纵向传递,直送直取,交接手续齐备;办案人员离开办公办案场所时,保密柜外不得有任何材料。

严格落实全方位监督,防止监督

缺位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4

为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搞好1999年度年检工作,现将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咨询公司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年检期限截止到2000年5月31日。各派出机构要在3月15日前将年检通知书送达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督促各公司在接到年检通知书后15日内如实报送年检报告书(附件一)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并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逐项核查年检要求的各项内容,切实掌握公司真实情况。辖区内公司数目在10家以下的,要对全部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辖区内公司数目在10家以上的,可列出重点进行现场抽查,但抽查数目不得少于公司数目的50%。

各派出机构须在4月31日前将通过初检公司的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证监会复检。

二、各派出机构要严格审核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要重点审查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注册资本到位率、资产状况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四个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检查公司客户保证金的收取、存放、支出和管理情况;

(二)检查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要求,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净资产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90%,特别是增资后资本金是否有抽逃的现象;

(三)审核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资产结构、风险准备金、流动比率、抗风险能力及经调整的净资产;

(四)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四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查公司有无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将客户指令入市等违反《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行为,是否遵守证监会关于季报、年检、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于在上述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未增资到位、不符合证监会有关财务要求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不予通过初检。

三、对于不予通过初检的期货经纪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盘预案,对于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提出有效的应变措施,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5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只有适应形势,与时俱进,研究新形势下国企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发案原因,才能抓住办案执纪工作的重点,找出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监督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帮助企业整章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国有企业案件发生的特点和原因

(一)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比例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资金的运作,而财务管理是资金运作中的“开关”,“开关”不紧、财务不公开,财务人员只将领导的意志当作办事的准则,导致财务监督无法实施。直接造成企业易发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小金库”的普遍存在,造成财务失控,成为“吃喝嫖赌贪”的主要财源,同时,以“集体行为”为借口,进而私分滥发、挪作它用,给小团体和个人带来好处,为国企腐败现象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近三年来,在我们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违反财经纪律占30%以上。

(二)“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成为日渐突出的问题。近年来,企业改革逐步深入,政府简政放权,强化企业职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够健全,对企业“一把手”的管理监督体制仍然不够完善。“一把手”既是企业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具有监督职能的纪检、监察、审计、财会、工会、职代会等不具备独立性,受到企业领导的控制与调度,很难发挥监督的作用。同时,企业“责、权、利”的不统一,企业一把手“负盈不负亏”,客观上造成了企业一把手容易出现问题。

(三)严重,、失职渎职案件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兴旺的企业是相似的,衰败的企业各有原因。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下降,有的亏损,有的破产,其中原因虽然复杂,但绝大部分亏损衰败的企业背后,必然是与企业违规经营,资产大量流失,经营者腐败密切相关。企业经营者擅自对外投资或担保,使用大额资金不作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不作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经营者对企业疏于管理、决策失误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我局某木材厂厂长,财务管理混乱,擅自挪用专项资金和职工工资300多万元,用作流动资金、投资建厂等,结果造成了严重损失。

(四)出现团伙违纪、群体违纪的新情况、新特点。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离不开企业上下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但由于企业管理、监督等一系列制度的滞后因素,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经营合作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管控和规范,一些正常的经营合作行为往往演变为互相勾结、互相利用的团伙违纪甚至犯罪,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常常是办一案,带一串,端一窝。2002年,我们在查处某一案件时,带出一房管部门集体违纪的问题,从领导到职工,每年都收取供货单位的好处,为对方提供“方便条件”,在我们严肃处理了相关人员后,这个单位竟然出现了严重缺人的情况。

(五)国有企业人员索贿、受贿、行贿现象日益严重。现阶段,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国企一些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手中握有的权力,直接影响着其他企业的利益。在金钱、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在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下,受贿甚至索贿成为一些人发财致富的途径。除大肆收受贿赂之外,某些企业经营者为获得某些不正当利益,或使自己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不是通过内部挖潜、强化管理来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把工作重点放到打通市场关节上,大行贿赂之道。如在我们查处的一个案件中,某企业两年间用截留的账外款200多万元,以返还销售款的名义按一定比例予以提成,而这些钱却都落入了个人的腰包,实质就是变相的贿赂。

(六)国有企业人才物、产供销等握有实权的管理部门人员容易发生问题。企业人员直接经营和管理企业资产,直接操纵资金运作,直接从事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国有企业产供销、人才物管理制度和经营方式不完善的现状,为少数国企人员违规经营运作留下了“空档”,很容易发生贪污、挪用、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违纪违法行为。2001年,我们查处的某公司副经理等四人,以亲属的名义购买罐车租给厂里搞运输,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此四人分别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

二、国有企业办案执纪工作的重点

针对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发案原因,首先要抓住办案执纪工作的方向和侧重点,重点查办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为亲友非法牟利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的案件;在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中,、吃拿回扣的案件;在经济活动、生产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案件;虚列收入、乱挤乱占成本、设立“小金库”的案件。同时,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案件和热点案件,加大办案执纪工作的力度,为国企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为维护国企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突出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增强反腐力度。重大、疑难案件是指违纪主体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关系网厚密,在调查和取证上具有较大难度的不易突破的大案要案。查处重大、疑难案件,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纪检监察部门办案水平的体现。大案要案的涉案人员往往职务高、权力大、关系网密、反调查能力强,查办起来具有相当难度,但一经突破,其影响和震动力也是一般案件无法相比的。勇于查处重大、疑难案件,才能产生威慑力,才能教育广大干部,取信于人民群众,产生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2002年,我们在查处某一涂料公司私建账外账、违规走账收取管理费、公款送礼等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的违纪问题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我们抽调近20名精兵强将,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查,对案件涉及的64名违规违纪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这一案件的查办和对违纪人员的严肃处理,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极大地震慑了腐败分子,收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二)突出查办重点案件,规范国企经营行为。重点案件是指企业重要部门、重要岗位、重要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抓好这些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能够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是要针对企业不同的性质,抓住企业重要部门,如物流、基建、多种经营等易发案件的行业和部门,加大对这些重要部门的查处和监管力度。二是针对企业不同的特点,抓住手中握有人财物、产供销等权力的重要岗位,如财务、物资、计划、销售等易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岗位,坚决做到违纪必究,警示教育这些重要岗位人员检点慎行。三是要抓住重要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很多国有企业消极腐败现象的实质是企业领导人员。加大对企业领导干部的查处力度,规范企业“一把手”的经营行为,才能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治企。2001年以来,我们加大对这些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处分相关违纪违法人员152人,收缴违纪款400多万元,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亿多元,有效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突出查办热点案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热点案件是指一个时期内职工群众普遍关注并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这类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对这类案件如不注意查处,往往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01年,我局“东湖”等三个住宅小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及管理人员管理不严缺乏责任心等,造成亡人事故,严重影响了职工群众的正常生活,我们立即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追究了34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及处罚,并在全局开展了“东湖现象”大讨论活动。实践证明,查处这类发生在最基层、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党的威信,维护社会稳定。

三、国有企业办案执纪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具有治本的重要功能。查办案件不仅仅是为了使违纪违法者得到惩处,更重要的是为了从中发现存在的规律性和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通过办案执纪净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扩大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同时,针对企业案件发生的原因,要把“第一要务”作为企业办案执纪工作的出发点。正确处理政策原则性和策略灵活性的关系;保护教育与严格执纪的关系;事后查处与源头治理的关系;查办案件和企业发展的关系。综合考虑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

(一)深入剖析案件,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实践证明,每一起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如果只单一地就办案而办案,有时很难取得好的效果。查处企业违纪案件的过程,是发现企业管理中漏洞和隐患的很好时机,在查案过程中,注重分析企业发案的原因、特点及规律,揭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尽快建立起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案件查不清不放过,发案原因剖不透不放过,源头治理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使查案工作真正做到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2003年,我们在查处一改制企业案件中,发现财务管理随意性大,缺乏监督制约,我们专门组织人员从管理制度入手,对案件发生的内在根源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全局改制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8项。通过对这一案件的查处,不但惩治了违规违纪者,同时为矫正改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及为下步企业改制工作提供了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结合案后教育,延伸查办案件职能作用。首先,要把教育作为一项固本措施贯穿于查案工作全过程,无论是在筛选线索,确定查处目标阶段,还是在突破案件,处理人员的过程中,始终注意从教育入手,最大限度地挽救干部。其次,要把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有力抓手,增强党员干部自我监控、自我约束的能力。要协调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党团组织齐抓共管,新闻、舆论、文化、教育多头并举,构建反腐倡廉教育网络和道德氛围,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近年来,我们深入剖析案件发生原因,充分利用局内有线电视台、大庆油田报等新闻媒体,通过开展廉政专栏等形式,通报违纪违法案件,有效地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6

案件查办工作是纪检监察组织一项重要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市直纪工委对近年来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状况进行了调研,对如何加强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进行了探索与思考,以求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一、近年来**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现状

根据截止20xx年12月底的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统计,目前,**市直机关共有纪委、纪检组50个,其中:市直机关纪委18个,市直企、事业单位纪委16个,市纪委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组8个,省属机关单位纪委、纪检8个。此外,另有**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监察室23个。市直机关共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42人。

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是市直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支中坚力量。近年来,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在人数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贡献。但纵观近年来整个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案件查办工作还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自办案件少。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市直机关共立案82件,其中:26件案件是**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办处级干部违纪问题过程中,发现涉案科级干部违纪问题后移交市直纪工委立案调查处理,占总立案数的31.7%;19件案件是司法移送立案的,占总数的23.2%;11件是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烧山林事故和矿山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立案的,占总数的13.4%;6件案件是市直纪工委根据举报线索立案自办的,占总立案数的7.3%;20件案件是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自行立案查办的,占总数的24.4%。

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市公安局纪委6件、市民政局纪委2件、市教育局纪委5件、市建设局纪委1件、市中级法院纪检组1件、市粮食局纪委2件、市林业局纪委2件、**电业局纪委1件,这两年半时间来只有这8个单位有自办案件,而占84%的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这几年时间里都没有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从上述分析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少。举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仅有8件是通过举报得到线索后立案查处的,占总数的40%。从近年来市直纪工委下转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件反馈情况看,下转的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对被举报对象问题并没有深入调查。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从举报中得到线索,成立专案组,主动出击,真枪实弹地突破案件的案例很少。

(二)查办案件质量不高。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质量上也不尽人意。在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立案的82件案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中,违管理秩序类案3件,占总数的15%;失职类案7件,占总数的35%;组织人事类案5件,占总数的25%;经济类案5件,占总数的25%,其中,经济类大案1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没有。

上述数据可看出,近年来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质量上尚需进一步提高,在乡科级案件数、经济类大案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等一些体现案件查办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上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市纸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都是受单位单位(党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加之机关中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客观上存在发案单位“一票否决”制,案件查办工作牵涉了单位许多利益,领导同志怕本单位出现案件会影响本单位的声誉,这些因素使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工作受到很多的掣肘,真正自主、深入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十分困难。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畏难情绪、怕得罪人”等心理,与领导体制不顺有直接关系。在调研过程中,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反映,由于管理体制上的愿意,他们在办本单位人员违纪案件时常常顾虑重重,阻力较大,在这种状况下,市直单位出现了下转举报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力量分散。市直机关14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人力分散在50个设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中,一般每个单位只2人,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各一人。这样的力量要开展自办案件工作是相当困难的,这正是当前影响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主要因素。20xx年 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作了适当的调整,当仍有些纪检监察组织人员未配齐,人员没到位。

(三)精力分散。从调研中发现,这个问题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较为突出,市直机关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们都有分管行政工作,导致精力分散,影响了抓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室主任则兼了许多党务工作,前两年就有多个监察室主任兼党办主任和其它行政职务。市直各单位监察室主任普遍反映行风评议、效能建设等占去了大部份的精力,根本无精力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四)办案能力差。调研中发现,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有自办案件或被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抽调协助办案的约占总数的15%,绝大部份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办过案件,对查办案件工作十分陌生,甚至觉得办案有些神秘感。

三、加强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思路

(一)改进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体制。为理顺各种关系、优化人员配备,在体制上,应着重强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这样更有利于对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的监督,也能增强对市直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监督的自主性。中央纪委已率先实行了对派驻纪检组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也可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对派驻纪检检察机构人员可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做法,即实行派驻编制单列,人员统一调配,具体做法是,平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往市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集中办公,其任免、工资、福利等均与派往单位脱钩,派出纪检监察干部只对市纪委或市监察局负责,但派出纪检监察干部紧密联系各自派往单位,参加派往单位有关会议,负责派往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这种管理体制不仅能有效解决单位党政领导对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的干扰问题,也有利于把纪检监察干部从职责以外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为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减负”,使他们能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去。

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集中优势力量突破案件。如果市直某单位发生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则由市纪委、市直纪工委统一组织协调,联合查办案件。根据往年的经验,这种办法切实可行,市直纪工委历年查办案件都是借用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今年在查办市殡仪馆李长松违纪案件时,抽调了市直9个单位的派驻监察室主任集中办案,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快速突破了案件。三位涉案人员均受到重处分,集中办案的成效十分显著。但是,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有抽调办案的监察室主任因各种原因被派驻单位领导叫回,一度使办案人员捉襟见肘,这也使得我们更深刻地感到改进当前市直机关纪检检察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沟通联系,多给予关心、帮助,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领导,整合整个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在人员的配备上,要考虑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到基层党委、纪委机关挂职任职锻炼和从基层选调优秀干部到市直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相结合。同时要适当补充和吸收法律专业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提高这类人才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比重,进一步改善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自1999年以来,市直纪工委便在市直机关纪委、纪检中开展了工作量化考核,每年都结合当年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工作重点,对《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量化,明确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几年的考核情况看,这种管理办法对促进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十分有效。可以说,能否把《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逐项落实到位,既是对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能否担当起反腐倡廉重人的考验,也是对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是否扎实有效的检验。尤其是在20xx年,市直纪工委加大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分数比重,引导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经验表明,只要下真功夫、下实功夫、下狠功夫抓好《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的落实,必将使市直机关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案件查办工作中走在前列、做出表率。

在抓好考核、管理的同时,还要多管齐下,努力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懂得党的理论、党纪政纪条规、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好市场经济知识、财贸、金融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十分需要在职培训教育。除市直纪工委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外,建议市纪委成立培训中心或者采取委培的形式加大培训的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各方办案力量的组织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