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申报材料范例6篇

贴息申报材料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农发办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2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外经济合作的方式为:

(一)运营前费用资助;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三)运营费用资助。

第五条运营前费用是指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矿产资源的勘查费用等。

第六条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财政部、商务部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运营前费用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资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3

2015年7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干警在参与淮安市检察院办理一起腐败案件时,依法对淮安区籍行贿人杨俊进行询问。杨俊如实交代了为争取农业产业化、新网工程等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曾向淮安市农委原处长姜某贿赂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谈话结束后,杨俊在闲聊中提及,自己在淮安区也曾领取过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但在干警追问时,杨俊好像突然意识到什么,闭口不再提及此事。

对于杨俊的反常表现,淮安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敏锐地意识到:他背后可能还存在其他腐败问题。

已关闭企业却拿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基金

近些年来,为调整工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关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并拨付专项资金,对符合相关条件、积极落实这些政策的企业予以补贴奖励。据办案人员了解,类似的政策在淮安也有不少在实行,杨俊会不会是钻了其中的空子?

案件线索被汇报上去后,淮安区检察院及时启动了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和评估,经反复研究,认为该线索可查性价值高、成案可能性大。随后,该院立即调配骨干力量启动初查工作,并制作了详细的初查预案。

因为没有清晰的目标人物和侦查方向,办案人员决定采取顺藤摸瓜的方式查找线索。他们首先来到工商部门,调取了杨俊名下的相关企业资料,发现杨某同时开办了化工、食品等多家公司。

办案人员分析认为,要想获取国家补贴,必须要经过财政部门拨款这一关。于是,侦查人员来到财政部门,对杨俊名下的公司逐一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的淮安市长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化工公司)曾于2013年4月获得国家关闭小企业补贴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同年7月,该公司又获得了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26万元人民币。

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同一个公司先后以两个不同的名义,获得国家补贴126万元,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办案人员立刻上网查询中央、省、市关于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补助方面的相关文件规定,立即发现了疑点:长江化工公司获得国家关闭小企业补贴资金在先,获得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在后。一个已经关闭了的企业,法人资格就终止了,也就不存在生产经营,更不存在落后产能了,为何在领取了关闭小企业补贴后,却又领取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

126万元补贴从何而来

为尽快查明真相,办案人员立即来到长江化工公司进行秘密调查,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闭,院内杂草丛生,空无一人,只有一名门卫在看门。在闲聊中,门卫告诉办案人员,这个公司一开始曾有四五个工人上班,自从4年前发生火灾后,就一直未再生产,那几个工人也就再没来过。门卫对火灾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

办案人员立刻马不停蹄地赶往淮安区消防大队,经调取相关资料发现,长江化工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发生火灾,而根据工商部门登记显示,长江化工公司注册日期为2010年10月22日,也就是说,该公司成立后,实际上仅生产了两个多月时间就发生火灾,此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连续生产不满一年及非法生产的小企业,都不属于国家关闭小企业补贴资金项目申报范围。显然,仅生产时间这一个条件,长江化工公司就明显不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然而事实是,该企业先后获得了国家补贴126万元!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负责对国家关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的项目申报、资金流向、监督和审核职责的,是淮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如此明显的问题,为什么职能部门没有发现?是长江化工公司伪造假材料蒙混过关,还是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内外勾结,帮助长江化工公司瞒天过海非法领取了国家补贴款?

为了搞清事情真相,办案人员随后立即调取了长江化工公司领取补贴的申报材料,又发现了更多的疑点。材料中,长江化工公司的职工人数是136人,与该厂门卫说的曾有几位工人上班差距很大。于是,办案人员根据花名册上的信息,对相关工人进行秘密调查,发现除四五名工人曾在长江化工公司短暂上班以外,其他绝大部分人员是杨俊开办的其他公司的工人,他们甚至连长江化工公司的名字都没听说过。

如此漏洞百出的申报材料,竟然在国家关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的申报、审核、验收等环节一路绿灯,并堂而皇之地领取了国家126万元巨额补贴。很显然,这一定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2015年7月27日,淮安区检察院以淮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罪以事立案侦查。

随后,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基础上,侦查人员再次找杨俊谈话。面对铁的事实,杨俊终于交代,长江化工公司申报国家关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这两个补贴项目,都要经过淮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审核和推荐,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是该单位电力能源科科长程勇和分管副主任纪彪,正是在他们二人的指导、帮助下,杨俊伪造了一系列材料非法获得国家补贴款126万元。杨俊还交代,在拿到补贴款前后,他曾两次向程勇、纪彪行贿8万元。

至此,该案的两名关键人物程勇和纪彪浮出水面。

根据本案特点,淮安区检察院决定采用从下到上的倒查法,首先传唤了职务较低的程勇。程勇到案后,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言辞闪烁,避重就轻,拒不承认自己存在渎职行为。办案人员适时抛出已掌握的相关证据,逐渐攻克程勇的心里防线,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几天后,自知难逃法网的纪彪,主动到淮安区检察院投案,并退出受贿所得赃款近12万元。

编造材料,把关者反成骗补帮凶

相关犯罪嫌疑人的陆续到案,解开杨俊公司骗补的内幕。2010年,杨俊注册成立了长江化工公司,其主管部门之一就是淮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于工作关系,他与纪彪与程勇渐渐熟悉起来。

2010年1月,长江化工公司发生火灾,生产设备遭受严重损毁,杨俊决定停止生产,并将此事如实向纪彪汇报。为了尽可能挽回损失,杨俊特意向纪彪打招呼,如果国家有相关扶持项目,一定对长江化工公司予以关照。纪彪当即答应。

2011年下半年,国家出台了关闭小企业补贴政策。作为分管此项工作的纪彪当即想到了杨俊,他找来程勇说,杨俊那个化工厂停产一年多了,你看能不能帮助他申报关闭小企业补贴。程勇听了,立即打电话告知杨俊这一信息。

听说有补贴,杨俊非常高兴,当即来到纪彪办公室,与程勇三人一起研究起相关文件。但对照申报条件,杨俊心里凉了半截。文件规定:申报关闭小企业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是严重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或为消除安全隐患、调整区域布局的企业,且须实际生产一年以上;申报的时候,企业须提交职工花名册、企业资产负债表、主管部门关闭小企业行政决定等资料,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还需提供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项目环保验收证明等。而长江化工公司实际生产不到两个月就停产,且公司除了法人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外,其他证照一概没有办理。

看出杨俊失望心态,纪彪和程勇安慰杨俊,说事在人为,你对照文件规定,回去好好准备材料,并当即找来程勇所在科室的一位副科长,要求其专门负责帮助杨俊“整理”申报资料。见纪彪和程勇给了话,杨俊心里有了数。当即表示,事成后,一定好好感谢他们。

随后,杨俊开始紧锣密鼓地准备申报材料。没有一定数量的职工,杨俊便将自己名下其他企业职工纳入了长江化工公司名下,并依照职工人数,“推算”出公司《资产负债表》;没有项目环保验收证明,杨俊便将其他公司的相关材料移植过来;特别让杨俊感动的是,按照规定,申报关闭补贴的小企业,必须在此前已经由主管部门作出关闭该企业的行政决定。为了补上这份材料,程勇特意以淮安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程勇为该办公室成员),临时编造了一份《关于对淮安市长江化工公司实施关闭的决定》,并将发文时间提前到2012年的3月15日。

2012年8月12日,在程勇等人的全程指导下,杨俊很快准备好了申报关闭小企业补贴的各项资料。在程勇和纪彪签字确认后,材料随即被上报给有关部门。

虽然材料经过精心准备,但毕竟很多是假的,能不能最终获批,纪彪心里并没有底。于是,纪彪又想到了另外一个补贴: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贴。为了“帮人帮到底”,确保杨俊得到补偿,纪彪又安排程勇帮助杨俊申报该项补贴。于是,程勇又亲自帮助杨俊伪造了一系列材料并上报有关部门。

2012年下半年,杨俊申报的关闭小企业补贴获得上级批准。根据规定,资金发放前,主管部门需对企业进行现场验收。于是,程勇打电话给杨俊,告诉他要到企业现场验收,让他准备2万元评审费。杨俊当即照办。事后,程勇将其中的一万元分发给评审人员,剩余的钱被他和纪彪平分。

2013年4月,杨俊顺利获得100万元关闭小企业补贴,不久,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贴26万元也打到了杨俊的账户。于是,程勇与纪彪商量:杨俊得到这么多补贴资金,总要让他表示一下!于是,程勇打电话给杨俊,让其给自己的单位出6万元“活动经费”。杨俊会意,第二天便将6万元现金交给程勇。程勇随后将这6万元与纪彪平分。

藏着猫腻的“验收评审费”

记者翻阅卷宗发现,程勇和纪彪的贪婪之手,除了与杨俊勾结外,其他凡是申报相关补贴的企业,他们一个都不放过。不管企业是否符合有关申报政策规定,他们都会以 “验收评审费”的名义,主动向企业索取贿赂。

淮安区检察院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4月至8月期间,纪彪和程勇在明知长江化工公司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不但不审核、把关相关申报材料,还亲自指导、直接帮助杨俊伪造相关资料,使杨俊非法获得国家相关补贴资金126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在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纪彪、程勇经事先预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相关企业申请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过程中,先后16次主动索取或收受12家企业贿赂计人民币28万余元。所得赃款被二人均分。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4

合作社申报补贴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农业专业合作服务,成员原则上不应少于100户。

国家都有哪些优惠和补贴政策?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很多,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优惠政策

合作社可以享受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土地流转优惠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天津、河北等地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用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给予土地流转方一次性奖励每亩100元至200元。

税收减免优惠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用电用水优惠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该政策从2003年开始实施,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

专项扶持类政策

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申请补贴政策的三大要点

要点1:怎样组织项目申请材料?

对项目通知进行剖析,分析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制定申报排期,编制申报材料。

项目材料要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无污染,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甚至对环境有益。项目的实施符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或能引导地方农业发展。

要点2:怎么成功申请项目?

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九大部委及其省、市相关网站上多浏览,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是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部分之一。

筛选适宜项目项目很多也很好,但是不一定合适你,要筛选适宜的项目申报。

项目申请报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要结合自己切实可行,是项目申报成功的重中之重。

按时呈报相关部门农业部门很多、项目部门也很多,必须按照项目通知要求,准时呈报给对口的部门。

及时沟通和规范运作现在项目资金都是待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收并批准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扶持、奖励资金,因此,及时沟通、规范运作必不可少。

要点3:怎样通过最后项目验收,拿到资金?

项目验收很关键,为防止项目资金投入到其他地方乱用,现在项目多为先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专项扶持项目比较多,比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60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万元至160万元。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万元至80万元。“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左右。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万元至300万元,合作社50万元至150万元。建后补模式,因此项目验收直接关系到最终的扶持资金能否到账的问题。

规范运作,项目资金要用到项目上,不能乱用。

提前准备,包括项目答辩材料,现场建设、财务报表等要准备妥当。

勤沟通,多跑腿。多和地方政府沟通,多和专家沟通,让他们帮助支招儿,把项目做好。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5

一、指导思想及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实施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推进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良好风尚的形成,为构建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原则: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公开、分级负责。

二、发放补助对象和标准

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为:本县户籍、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县规定的长寿保健费补助,不重复享受。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填表。坚持自愿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4份,连同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公示材料一并上报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审核录入。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老年人申请材料,由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镇、开发区90岁以上老人信息数据库。镇、开发区审核后,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本地区90岁以上老人汇总表,一并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同时上报电子版。

(三)审核确认。县民政局(老龄办)对各镇、开发区上报的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资料,由上报的镇、开发区的村(居)委会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县财政局复核后,打卡发放。

(四)申请老年人高龄津贴需提供的个人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4份;

2、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四、监督管理

(一)对老年人高龄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各镇、开发区要在每年10月底以前完成上报新增、注销人员名单,县老龄办负责审查、核定。

(二)县民政局、财政局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经查有虚报冒领的,立即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并追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对申报、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追究责任。

(三)不断完善老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各项制度,规范申报、审批审核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9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关注老年人,构建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县9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发放9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符合条件的老人均能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要结合实施9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大力宣传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老年人和老龄事业,努力营造更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贴息申报材料范文6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是财政部门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由县(市)、地(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推荐,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评估、审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政策指导和抽查。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扶持具有明显竟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二 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名优经济林、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等。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不予扶持的项目包括: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 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 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 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竞争能力强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 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项目用地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7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八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8、2009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 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 扶持方式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方式

1 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 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 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为6:4。

2 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3 财政补助扶持方式主要适用于示范带动作用强、以产品为纽带、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一定联结农户和生产基地规模、组织结构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强、开展技术改造创新、产品结构升级、污染物治理等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对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4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 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 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二)贷款贴息方式

1 贷款贴息扶持对象重点为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加工龙头企业。

2 2010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60%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40%用于粮棉油糖肉大宗农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 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立项,在2009会计年度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 201 0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 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 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 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 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六 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单位须于2009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

(二)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财政补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版),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项目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银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或调查报告等。

(三)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实施项目能力、上一年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上一年度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全面总结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项目,需同时说明2009年和2010年申请农发资金之外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确保财政补助项且评审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核的客观、公正、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