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的危害范例6篇

谣言的危害范文1

1、加湿器的危害不是谣言。

2、冬天天气干燥,很多人都用起了加湿器,特别是白领们在办公室也偏爱加湿器。的确,加湿器能快速地改善周遭干燥的环境,但是有报道称,使用加湿器,在空气湿润的同时,也会给细菌带来良好的生长环境,严重的会引发一系列的呼吸道等方面的疾病。

3、在干燥的环境里使用加湿器,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干燥状况。但在使用上还是要“懂行”。一般来说,人体适宜的环境湿度为50%至60%,如果过高,容易使人产生呼吸困难、胸闷等症状。其实,人体的鼻腔、呼吸道本身就可以进行自我加湿的调节,并不需要刻意去加湿。因而,我们应尽量少用加湿器,如果长时间开启加湿器,产生的白雾极有可能加速一些细菌的传播与繁殖,容易引起“加湿性肺炎”。加湿器一定要每天换水、定期清洁。免疫力功能低下的人群更要慎用加湿器。

(来源:文章屋网 )

谣言的危害范文2

【关键词】传播;传播学;政治谣言;政治管理

政治谣言是出于特定的对正常政治生活带来巨大冲击的动机和目的,利用一系列传媒宣传手段恶意散布谣言,并导致在社会上得以连锁性传播的无法确认其内容、缺乏事实根据甚至是故意、恶意捏造的社会政治信息,它主要是对政治人物尤其是政治领导人或对社会政治事件尤其是重大的社会政治事件的一种不确切甚至完全虚假信息的捏造和传播。[1]政治谣言具有内容影响大、传播蔓延广以及危害程度强的特点,以致政治谣言在政治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新型传播媒介的应用,更加速了政治谣言的传播,这对政治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政治谣言的危害

(一)从个人层面看政治谣言的危害

第一,影响他人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政治谣言没有事实根据,甚至无法验证真假。当人们受到政治谣言的诬陷或辩解无果时,甚至因辩解遭受更大责难时,就会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当政治谣言不断传播,受害者个体的焦虑、紧张、恐惧等心理压力也就会随之增加,这种心理压力如果得不到适当的宣泄、疏导,受害者就可能受到政治谣言的伤害,因压力过大、抑郁难舒而导致健康受损、精神崩溃,甚至走向死亡。同时,虚假政治谣言的传播会使一部分普通民众相信它是真实的,从而基于不满、愤怒等原因对政治谣言的受害者进行再次的精神和肉体伤害。

第二,影响个人声誉,危害个人政治前途。个人声誉可谓政治人物的生命,政治人物往往不断美化、渲染其正面的形象从而赢得更多民众的支持。同样竞争对手也会看到个人声誉的重要,因为重要所以攻击便再自然不过了。对政治人物个人声誉的攻击对其的伤害可谓致命。当政治人物的个人品质受到政治谣言的攻击时,人们一旦相信就不可能支持道德上有问题的政治人物,一些民众放弃对其的支持就变得顺理成章,而政治生活是瞬息万变的,一时的支持率降低就可能影响其政治前途,甚至彻底断送其政治生涯。即使事后得以证实是被诬陷,但是机会一经丧失就不会再来,追究、道歉往往也是于事无补。

第三,影响个人判断,干扰个人政治选择。“谣言重复千遍即为真理”,政治谣言也不例外。政治谣言的传播从而形成的从众心理会使人们形成相信政治谣言的外在压力。当身边的人都趋向选择相信某个政治谣言时,一个人很难独善其身。这种从众心理不仅是造成政治谣言猖狂得势的原因,也是干扰他人政治选择的重要原因。政治生活中充满选择,普通民众的政治选择决定国家未来,政治人物的选择决定了其政治未来。政治谣言严重干扰了人们正常的政治选择,从众心理往往使人盲目跟从,丧失对真伪的辨别能力,影响了对政治事件、政治人物客观真实的判断,从而作出错误的政治选择。

(二)从政党层面看政治谣言的危害

第一,影响民众支持方向,损害政党利益。政党利益在于上台执政,将本政党的利益诉求转变成整个国家的利益诉求进行推行。因此,政党利益得以实现的关键就是能否成功上台成为执政党。而在当今社会,一个政党能否上台成为执政党取决于民众的信任、选择和支持。政治谣言对一个政党的诬陷会使民众丧失对该政党的信任,放弃对其的支持。民众的支持与否是政党能否上台的关键,也就是政党能否实现其利益的关键。政治谣言的传播会极大地影响民众的判断、干扰他们的选择,影响政局的走向,进而损害被政治谣言打击的政党利益。

第二,影响政党内部团结,损害政党凝聚力。政党内部团结是政党最终赢得执政党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民众似乎无法信任一个连自身都不能团结的政党。但是由于一些国家的选举制度和政治历史等原因,政党内部各个派别之间的竞争就显得不可避免,例如美国总统选举前各政党的党内初选、日本自民党内部五大派系的竞争等。面对党内必需的竞争,正面和保持克制的良性竞争应该是被赞扬和推崇的,但是因为利益的诱导,一些政党内部的派别就会运用政治谣言对本政党内的对手进行打击。这种打击会极大地伤害党内各派别的情感、损害党内的和睦,影响党内各派间的信赖,甚至在今后需要一致对外的政党间竞争中都难以达成互信和互助,从而严重影响政党凝聚力。

第三,影响政党之间和睦,损害政党间合作。执政党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往往靠一己之力是无法实现的。它不仅需要本党的支持,同样也需要竞争对手的协助。但是如果在公平的选举中,政党间使用了政治谣言这种陷害的竞争手段,就会逐渐在竞争的双方埋下怀疑甚至是敌视的种子。彼此的不信任使双方都不愿意对对方的主张进行支持,即使是真正有助于国家、人民的政策也会因为敌视的情绪而加以阻拦。彼此间的拆台、抗衡使政党间的和睦不再,政党间的合作机会变得渺茫。根深蒂固的敌视和对抗不仅会损害政党的利益,而且会阻挡国家团结前行的步伐。

(三)从国家层面看政治谣言的危害

第一,影响国家稳定,引起社会震荡。无论是国内分裂势力还是普通民众,当他们对某项政策或政治事件形成统一的厌恶情绪时,就有可能通过制造与传播政治谣言发泄不满。这些政治谣言会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普通民众处于一种焦虑、躁动和惶恐的政治心理状态下。这种状态又会使他们议论纷纷、以讹传讹,扩大政治谣言的影响力,从而成功地扰乱民心。政治谣言四起、政府放松警惕,加之民众对官方信任度不足,都会使普通民众选择相信政治谣言,从而站在反政府的立场上,引起社会骚动,破坏国家的稳定,甚至导致政府的更迭或是国家的颠覆。

第二,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国家利益。美国政治学家布丁认为“国家形象是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认知以及国际体系中其他行为体对它的认知的结合”[2]。国家形象的好与坏不仅极大地影响着本国民众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度,深刻地影响着民族凝聚力和归属感,而且也深刻地影响着其他国家和民族对于该国的接受程度和评价等级,从而决定着该国及其人民在世界上的地位。正面国家形象的拥有者往往会使人愿意用更善意、更亲切、更理解的方式对待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各种行为,而负面国家形象的拥有者会使人们对这个国家的评价带有不同程度的敌对、排斥。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其国家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政治谣言对一国的污蔑久而久之会严重影响一国的形象,从而使他国民众丧失对该国其他行为的客观评价,损害该国的国家声誉和利益。

第三,影响民族感情,扯断国家间信赖。国家间的信赖是国际合作的基础,国家间互信的建立是一项长久的工程,是国家间世代努力的结果。打破国家之间的互信却可以一朝完成,但是想再次恢复互信又要经历漫长的过程。运用政治谣言破坏国家间的互信更是如此,国家间通过政治谣言对一国的损伤是持久而深刻的,民众对伤害的记忆是世代相传的。这种以损害他国为目的的政治谣言会严重伤害他国民众的感情,造成国家间的敌视,使国家间的信赖不复存在。失去了信赖,国家间真诚的合作就变得不可能了,没有了真诚的合作,国家间有的只有受损的利益;失去了信赖,国家间平和的谈判就变得不可能了,没有了平和的谈判,国家间有的只是不断的冲突。这种由政治谣言导致的不信任和冲突,又加深了矛盾和不信任,这样循环往复,将使整个世界处于一种不安的状态之中。

政治谣言的防治

(一)政府主动

第一,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话语影响力。政治谣言的盛行往往伴随着对政府本身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源于政府以往的“表现”。政府在政治生活中对政治事件的公开往往是具有选择性的,这看似是一种有利于稳定的方式,但是却在伤害了民众知情权的同时,也使民众对政府不信任的情绪慢慢积攒。政治谣言就是借助民众的不信任情绪才得以大肆传播的,这最终将会破坏政府所期盼的稳定。因此,政府要想在治理政治谣言中处于优势地位,首先就应使民众相信政府。信任源于真实,真实在于公开。政府只有完善公开制度,成为政治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真实、准确信息的主体,久而久之民众就能相信政府的信息,而对网络等媒体的极具感染力的言论进行理性的判断,而不是盲目相信。真实信息加之民众信任,这样政府第一时间公布的真相就会真的被民众认为是真相,民众就不会再被政治谣言所误导,产生不健康的舆论。

第二,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适度放宽对媒体报道的监管。当民众无法知晓政治事件的真实信息时,就会相信一些政治谣言。政府官方发言人的发言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政府也可以利用网络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先于政治谣言给予民众真实的信息。例如,建立完善的网络政府发言人制度,在网络上及时地网民们关心的重大政治信息,并不断更新最新信息,以速度和真诚换取主动。在政府相关政治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并且应当邀请一些网民进行互动,及时回答网民们所提出的问题。只有畅通政府与民众的交流渠道,让民众对相关政治信息拥有全面、真实的了解,民意才能不受政治谣言的蛊惑。

同时,政府还应放宽对媒体报道的监管,让媒体真正了解政治事件的真相,报道政治事件的全貌。这样才能使媒体人向民众传播真实的信息。否则,对政治事件的不确定性致使媒体进行疑似性、可能性的报道,会严重影响报道的真实性,干扰民众的判断,甚至成为政治谣言传播的助推者。

第三,完善相关立法,依法查实和惩处违法行为。面对政治谣言的伤害,以暴制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应该成为遭受政治谣言侵害时的首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治谣言却面临着困境。面对出现在传统领域中的政治谣言,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惩治,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的匿名性为政治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提供了温床。“隐形”的网络也隐身了制造政治谣言者。当政治谣言的被伤害者想要追究实施伤害者责任时,却猛然发现自己无从追究。面对如此困境,政府应当出面解决。似乎网络实名制在很多人眼中是政府解决网络传播政治谣言的金钥匙,但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网络实名制不仅使人们丧失了真实表达的最后地方,而且其是否真的有助于控制政治谣言的制造和传播也令人怀疑。韩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但是效果却不令人乐观,伴随着网络实名制,“身份证伪造器”等作弊软件也应运而生,这种软件可以伪造出通过身份验证机制的韩国身份证号,从而可以用伪造的身份注册,此类软件的出现意味着“网络实名制”近乎名存实亡。2011年8月,韩国政府鉴于网民个人信息被大量盗窃和泄露,决定采取分阶段废除网络实名制的措施。因此,我认为对政治谣言的立法不仅应在源头上,更应在过程上。

对政治谣言的治理,政府应该完善相关立法,惩治制造和恶意传播政治谣言者。不仅如此,面对网络上四起的政治谣言,政府还应惩治纵容政治谣言恶意传播的网站。严厉的惩治,才能使政治谣言制造传播者付出代价,其他妄想制造传播者看到警示;严厉的惩治,才能迫使一些媒体、网站自律,主动屏蔽一些明显的政治谣言。

(二)主流舆论引导

第一,充分发挥职业特点,积极正确引导舆论。主流媒体拥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肩负着引导主流舆论的重任,面对政治谣言,主流媒体应该有所作为。主流媒体不应成为政治谣言的助推者,而应是揭露者。当今社会,主流媒体的报道会被认为是官方的话筒,因此应当更加客观、权威地报道政治事件,面对政治事件,主流媒体应走在舆论的最前方,保持报道速度的快捷性,并通过采访政治事件中的一些人物,保证报道的真实性。主流媒体应运用自身在信息、传播领域的地位,及时正确信息、揭露虚假政治谣言,增强民众抵御政治谣言侵袭的能力,并使其成为引导民众认清真相、辨别政治谣言最直观、最及时的方法。

第二,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主流媒体应该发挥架在群众与政府之间沟通桥梁的作用和承担社会责任。主流媒体应该及时反映民众的诉求、传达政府的反馈。面对政治谣言,主流媒体应该在探究真相的基础上报道,并将政治谣言与已知事实真相进行比较,通过剔除伪造的、虚假内容的过程后,把客观、真实的政治消息公布出去。相反,当今社会一些主流媒体为了提高收视率、点击率,将社会责任、行业自律抛之脑后,将一些未经证实的政治谣言当成真实信息进行,严重干扰了民众的判断,这不仅扩大了政治谣言的传播范围,而且久而久之会降低民众对主流媒体的信任度。这样,主流媒体不仅没有成为虚假政治谣言的过滤器,反而使政治谣言传播扩大化。因此,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应该强化职业道德,成为守护信息正确传播的坚固城堡。

(三)民众自律

第一,增强认知信息能力,明辨是非。在现实生活中,政治谣言往往是没有利害关系的普通民众将其当作重要政治信息主动地进行二次、多次传播,结果使政治谣言传播得越来越远、越来越快、越来越盛。因此面对政治谣言,不仅需要政府、媒体的努力[3],作为最广大的民众——政治谣言传播的有力推手更应当有所作为。面对恶意的政治谣言,民众首先要做的是不肆意传播,同时对政治谣言进行理性的辨别。这需要提高普通民众的认知能力,加强民众的批判思想教育。如果民众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批判意识的话,就会在意识中形成抵抗政治谣言的坚固堡垒,政治谣言蛊惑民众的机会会大大降低,其传播进程也会遭遇巨大的阻力。尽管是有备而来的政治谣言,但面对具有丰富知识、强烈批判思想、独立价值判断的民众也会无处遁形。因此,加强民众认知能力,提高民众在繁杂信息面前的辨别能力,有助于遏制政治谣言的制造和传播的泛滥。

第二,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严守法律。法治社会已经是不可能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法律已成为规范民众行为的一种重要准则,是构建社会秩序的一种硬性约束。在各国不断完善各自法律系统时,更应关注民众法律意识、法律情感的培养。只有民众主动地运用法律保护、约束自身行为时,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政治谣言也是如此,民众不仅需要在面对政治谣言侵害时想到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更应在制造、传播政治谣言时先形成一个价值判断,顾及散播政治谣言的法律后果。只有民众自律,严守法律,不制造、不传播政治谣言,才能换来传播领域一方净土。因此,应该丰富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危机意识,使民众能够自觉地负责任地传播正确信息。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与推进河北沿海地区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2BJY005)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基于公共服务的河北电子政务Web2.0研究”(项目编号:HB12TQ002)]

参考文献:

[1]刘邦凡,刘莹,刘乃郗.浅析政治谣言在西方政党竞争中的运用[J].学习论坛,2011(6).

[2]冯小楠.对国家形象传播的思考[J].新西部:理论版,2011(5).

[3]罗敏,张平.政治谣言的心理成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9).

谣言的危害范文3

关键词:公共危机;网络谣言;危害;治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2-141 -04

目前,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民数量急剧增加。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8次互联网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2132万人,半年增长率为3.1%,较2015年下半年增长率有所提升。互联网普及率为51.7%,较2015年底提升1.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网民构成日益多元化,网络社区、博客、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出现和快速发展,网民有了更加广泛的获取新闻及发表个人意见的途径,这对公共危机事件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使得网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为公共危机事件的传播以及表达发声等方面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渠道;另一方面也使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变得更加方便可行。

一、公共危机与网络谣言

(一)公共危机的特点及简单分类

危机本质上具有威胁性、不确定性和紧迫性。当决策者感受到“一个体系的基本结构或者根本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威胁,并且在有时间压力和非常不确定的情况下,这一体系必须作出至关重要的决定”时,危机就发生了。什么是公共危机呢?根据危机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以将公共危机分为五类:自然灾害、灾难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经济危机。

(二)网络谣言的定义及简单分类

不论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哪一个领域,谣言无所不在。众多学者对谣言的定义形式不同、内容各异,对谣言的态度也有所不同,但是总体而言都强调了几个关键性的因素:与事实的关系、与官方信息的关系以及与公众兴趣的关系。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一个“与当时事实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据此,谣言的核心特征即在于“它的非官方来源”。纳普认为,谣言是一种“旨在使人相信的宣言,它与当前事实有关,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广泛流传”。彼得森和吉斯特认为,谣言是一种“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务、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笔者认为,所谓的谣言并不都是虚假的、臆造的或荒谬的,它只是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不清性相叠加之后的产物,正如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认为的那样,谣言可以分为“黑色谣言”和“玫瑰色的谣言”。黑色谣言是预告灾害、背叛、坏消息,而玫瑰色的谣言是给人传播希望的。当然,狭义的且经常被人们使用的“谣言”一词是指那些虚假的、臆造的或荒谬的甚至有恶意伤害成分在内的黑色谣言。本文讨论的网络谣言即指利用网络传播的这类虚假消息。

(三)与网络谣言结合后的公共危机分类

王灿发(2010年)认为根据谣言的发生、传播和公共危机事件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公共危机事件分为如下四类(见表1):

由表1可知,不同的公共危机事件和谣言的关系是不同的,事件先行类公共危机是先发生重大的公共危机事件进而出现相关的谣言,比如关于非典和汶川地震的谣言;而相互推动类公共危机事件是由小范围的事件引发的谣言继而造成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比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的发生;无中生有类公共危机事件是由无中生有的谣言传播而造成的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比如橘子蛆虫事件;刻意制造类公共危机事件是由不法分子蓄意传播谣言进而造成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比如最近盛传的喀什警方击毙暴徒网络视频。

虽然不同类型的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谣言的治理及关注的侧重点有所区别,但是谣言的发生和传播模式是基本一致的,都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形成期、发展期、高潮期、反复和衰退期。它们对社会的危害都是严重的,对于它们的治理需要关注的重心也是一致的:注意处理好公共危机事件本身和谣言的关系。

下面笔者将以事件先行类公共危机为例,分析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危害以及可行的治理策略。

二、事件先行类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及危害

(一)形成期:危机初现,信息不对称,谣言初成

1.偏颇吸收导致的意识偏差

偏颇吸收,顾名思义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偏好来处理相关信息。为什么人们对于公共危机类的谣言传播得更多?为什么在公共危机发生后人们更愿意相信那些结果更坏的消息?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极速转型的当下,社会中的公共危机事件时有发生,再加上通过网络肆意传播的扩大效应,更多的人更容易感到自己的生活与未来会受到威胁。“当人们高度紧张不安时,最坏的消息总比最好的消息更具可能性。”比如,在郭美美事件的早期,当网民关注到这个信息时的第一反应无疑就是红十字会不再值得信任,人们向红十字会捐款的念头被动摇也就成了无可厚非的事实。

2.从众流瀑与焦虑情绪激化的负面情绪

(1)从众流瀑

古人云:“三人成虎”。美国学者卡斯・R・桑斯坦在《谣言》一书中说:“有时人们相信谣言,是因为其他人也相信。但是有时候人们相信谣言,好像是因为自己真的相信,而非人云亦云。他们自我约束以便能看起来与大众的意见一致。”由此可见,服从从众压力是谣言传播过程的另外一个解释。

(2)社会焦虑情绪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格局正处于调整阶段,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在这个特殊时期,作为社会心理和情绪“稳定器”的社会公信力存在耗损过度的现象。当人们的预期与现实差距较大,而人们又无法容忍这种差距,尤其是在权威信息不详的情况下,人们这种紧张情绪便会更加激化,不可避免会出现社会焦虑情绪。

(3)长期积累性谣言的发酵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进而发生各种各样的公共危C事件,在这些事件的发生与处理的过程中势必积累了不少关于各方面的谣言。长期以来这些谣言已经渐渐固存在公众的头脑深处,一旦相似的事件发生,大脑便会自动加工、结合、升级、发酵而促成社会公共危机谣言的发生与传播。

(二)发展期:信息披露模糊,攻击性谣言开始传播

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由于相关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披露,导致社会各界对该公共危机事件本身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领导者领导不力的不满情绪扩大,进而导致攻击性谣言通过多媒体的渠道以网状、链状等形式传播。如在马航事件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而准确地公布航班的信息,而是有所隐瞒,导致公众开始自己搜索,相关信息开始在民间传播,引起了社会大众对马方的不满情绪与日俱增。

(三)高潮期:政府失去舆论高地,谣言肆起

社会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会形成一个模糊、错乱、猜疑甚至冲突的信仰及集体觉醒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对于决策者来说,影响社会和政治意义构建的过程是必要的,也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在这一构建的过程中,政府面临着和媒体、公众进行话语权竞争的过程。一旦政府失去舆论的高地,让媒体或公众自行传播消息,谣言就会肆起,再加上网络传播的范围更大、速度更快、影响力更强,一旦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会出现攻击性谣言,甚至产生一些与初始社会公共危机事件关系不太大的发散性谣言。这些谣言很容易沉淀下来形成长期积累性谣言发生的基础,同时使政府的可信度大大降低,社会恐慌不断加剧,社会信任度也随之下降。可信度一直被称为是“政治生存和影响力的第一要务”。拥有信任度的决策可以去冒政治风险,并且能够轻松地平息大的。没有信任度,即使是最简单的工作也会变得困难,同时也容易遭受媒体和其他监督者的严密监视。对于公共危机事件而言,从“政府危机”的角度看,“事件危机”不一定是危机,因为事件本身的威胁性、破坏性往往是有限的、可衡量的或可控制的。但是“舆论危机”甚至“信任危机”不仅对政府,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可怕的。对于各部门领导来说,这可能会使自己在这场政治游戏中处于尴尬的状态,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以2002年的SARS事件中政府的沟通为例,由于在疫情发生后,政府没有及时的公布官方信息,再加上别有用心之人的趁机利用,导致民众中流言四起,抢购抗生素不断,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转。随着社会恐慌的不断加深,即使政府在疫情控制后了信息,一段时间内社会上的不信任感与恐慌情绪依旧没有消退。(见表2)

(四)反复与衰退期:危机结束不当,谣言导致后危机

一般情况下,当谣言进入反复和衰退期以后,意味着公共危机事件已经逐渐平息,但是危机事件本身的结束并不代表此次危机的结束。在公共危机事件结束之后,官方部门如果不能继续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同时及时就危机事件的真相以及相关经验教训向公众进行公布,而是以相对简单的方式粗暴地结束这场危机,就可能导致危机事件结束后潜藏在事件背后的社会矛盾、不满情绪或恐慌情绪持续发酵甚至爆发,进而引发新的危机,即危机后的危机。2009年的石首事件就是典型的一起由于公民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引发的大规模公共危机事件。事件中警方对于死者死因及尸体处理方式的不当激起了社会的不满情绪,导致政府与公众产生冲突,引发了这起恶性公共危机事件,给政府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014年3月30日的茂名事件,也是因为当地政府对于反对PX(芳烃)项目的居民的游行示威行动没有进行妥善处理,并且对外实行了信息封锁而加剧了谣言的传播以及加深了公众的不满,导致了官民发生严重冲突。

三、公共危机中网络谣言的治理策略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与事件先行类公共危机的发生、发展以及结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旦两者的关系处理不当,其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因此在网络时代必然到来的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切实消解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危害。

(一)前提

1.发展经济,恢复信任

如前所述,网络谣言的肆意流传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格局正处于调整阶段,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大的时代背景下发生的。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拉大、官民矛盾激化、自然灾害频发等等,公众容易产生一种社会焦虑感与不满感,需要有一种发泄的渠道,而无所不在的网络无疑为此提供了便利。加之社会热点话题的触动,网络谣言的产生就越发显得容易。

若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谣言的问题,重要的任务应该是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更好地解决国计民生问题,努力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减少民怨,恢复或重建百姓对政府的信任,重塑政府的良好形象。

2.心态开放,高度重视

政府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即使最有能力的政府也不能保证不发生重大的危机,更不能保证危机发生后人们不去议论,不去传谣。但是保持开放的心态,并不表示要政府无为,放任不管,相反,对于公共危机事件引发的网络谣言,政府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更要有高度重视的意识,最好能提前感知危机,感知有可能产生的危机谣言,为自己未来的决策奠定基础。

(二)可行策略

即使是在人们对政府完全信任的情况下,网络谣言也是不可能消除的。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有效地减少网络谣言,尤其是关于公共危机事件的网络谣言,减少其对公众、社会、政府乃至国家的负面影响,应结合公共危机事件的不同阶段网络谣言所体现出来的特点及内在关联机制,采取行之有效且有针对性的措施。

1.功在平时:健全并宣传法律,有法必依

查阅我国的法律文献不难发现,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治理网络舆论空间的法律法规。比如,《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的规定说明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刑法》第221条、第246条第1款、第291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的所有解释都对言论自由做出了限制,一旦网络谣言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荣誉造成了危害,无论制造者和传播者是谁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未来应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完善工作,由于公共危机网络谣言日趋严重且趋于多样化,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言行,使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治理有专门法律法规可依。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谣言制造者与恶意传播者的打击与惩罚力度,形成适度的寒蝉效应,以净化网络舆论空间。

2.公共危机网络谣言初期:争取主动,建立信任

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的初期,相关网络谣言的出现大部分属于猜测型、观望型或恐惧型,此时谣言受众相对较小,范围相对较窄,公众在此时也比较容易接受正面消息,一旦政府能及时主动出现,适时适量地关于危机事件的信息,谣言便很容易不攻自破。

在任何一个地区,当人们希望了解某事而得不到官方答复时,谣言便会甚嚣尘上。通过偏颇吸收原理我们知道谣言不一定止于公开,因为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性地吸收消息,人们在接受一个信息的时候原来的信息并不会消失。但是,又由于首因效应我们知道,人们对事物或人的评价总是比较容易受自己第一印象的影响。因此,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作为危机沟通中十分重要的主体,必须建立科学的危机沟通策略。借鉴伯恩在《危机管理政治学―压力之下的公共领导能力》一书中的观点,可以采取三个策略:告知策略、沟通策略和引导策略。其中,告知策略就是要让政府坚持主动、全面迅速地抢占舆论高地。而沟通策略则强调政府应该主动延伸的空间、内容与对象,加强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形成一个良好的公共危机处理环境。引导策略则是十分重视政府在信息之后对公共舆论以及思想的主动导向作用,让媒体和大众舆论朝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

3.公共危机网络谣言发展期与高潮期:及时信息,深层分析报道危机

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高潮期也就是危机事件发展期与持续期,网络谣言的受众与范围都急剧扩大,影响也在不断升级,社会上的气氛会十分紧,此时甚至会出现一些攻击性谣言以及与事件本身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扩散性谣言。此时,政府控制网络谣言是最困难的,政府能做的就是要在各个主要的媒体或网络社区内大面积地、适时地危机事件的进展信息,并且随时进行深入而可信的专业化解读与报道,使官方信息与谣言并存,让民众随时能够了解到最新官方信息。这样,民众就会有自己的分析与认知,政府在与谣言斗争的过程中就能够逐渐占领舆论高地。具体做法如下:

(1)培养优秀的政府新闻发言人

网络时代的到来决定了政府已经不能忽视互联网和政务微博。政府新闻发言人必须能够直面互联网,接受、适应并驾驭互联网平台,用它来向公众及时有效地传播政府信息。熟练驾驭互联网是现代新闻发言人的使命和必备的素质。对于一个优秀的新闻发言人来说,想要适时地引导公众舆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就应该从新闻出发,通过讨论和制作的过程以达到对事实取得一个共同的定义的目的,以最快的速度,以人们最能接受的方式,告诉人们想知道的“真实”的“事实”。

(2)开辟网络辟谣专区

设立更加专业的辟谣网站或者是微信、微博专户。CNNIC2016年的调查显示,公众接触网络谣言的最主要的渠道是微博(34%),其次是QQ聊天(67.4%)、微信(78.7%)、人人网等社交网络(35.6%),最后是手机短信(23.8%)和海外网络(15%)。利用辟谣网站定期为谣言曝光,就是在该网站上公布事件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关传言的不实之处,以便对公众舆论进行正确的宣传和引导。目前我国已经在这方面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效果较好,但是为了增加该辟谣专户的专业性、客观性,这个网站的组织和操作人员最好是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网络名人甚至是受过网络谣言危害的具有一定防谣经验的普通网民,这样才能使得公众对辟谣网站有足够的信任度。

(3)规范专家团队

随着社会事务发展,复杂的社会现象和专业问题层出不穷,在百姓感到安全感缺失,官员感到公信力下降的时候,社会就会呼吁作为权威代表的专家的出现。但遗憾的是,近年来社会上有个别领域出现了冒用专家名头来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的现象,这种情况亵渎了“专家”这一称谓,也降低了专家言论的社会公信力。鉴于此,当前必须对专家团队进行规范,一方面从专家自身出发加强自律,提高其学术素质和道德素质;另一方面则是要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完善相关领域专家的考评机制,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同时,要净化社会环境,使专家不被政府绑架,能够为事实说话,从而赢得公众信任。只有这样,专家团队才能够在社会需要的时候站出来向公众说明事实,使谣言得到澄清。

4.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反复与衰退期:持续紧张,密切关注舆论动态

正如前文所说,危机事件结束时处理不当或者是危机结束之后政府部门立刻放松警惕,都可能使潜伏的社会情绪与继发性谣言反复出现,危害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在任一事件性危机结束后,政府部门都必须持续观察舆论动向,同时利用前文中提到的新闻发言人、辟谣专区以及专家团队及时进行危机后的反思与总结,完整而真实地梳理危机事件全貌,给公众公布一个完善而满意的处理结果,避免危机事件对社会各方造成各种各样的次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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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的危害范文4

关键词:谣言;谣盐;社会心理;危机公关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71-01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地区发生9级地震后,位于本州岛福岛的核电站发生爆炸并出现核泄漏;由于盛传服用碘盐可以抵抗核辐射,从而引发中国内地民众大量抢购、囤积碘盐,以“抵抗核辐射”。

一、谣言

谣言谁都不陌生,其历史由来己久,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传播媒介。从定义来看,奥尔波特在《谣言心理学》一书中说:“谣言是一个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动,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有效性。”卡普费雷在奥尔波特的基础上,从“真实性”的角度对谣言做出定义:谣言是“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己经是为官方辟谣的信息”,它“通过非正常的渠道而不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以口传媒介或散发传单的方式进行传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

(一)从本质上来说,谣言是一种信息。一种信源不确定,缺乏一定事实根据的信息。

(二)谣言产生在一个特殊环境下――信息匮乏,民众想要满足内心的求知欲,却又无法获得信息来源,于是转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关消息。

(三)谣言传播的渠道比较特殊,不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而是在私下口口相传。在此过程中,由于来源的模糊性,谣言存在着被放大或被删减的可能。

二、谣言背后

在谣盐事件中,首先表现出的是心理恐慌。从大地震引发核泄漏之后,媒体对事件进展进行了密集报道,引发了群众的恐慌。其次,政府和媒体等权威失声,导致公信力缺失。民众缺乏预防和辐射的科学知识,官方以及媒体未能对民众担忧进行及时疏导,导致恐慌情绪逐渐在民众中酝酿,到后来人们宁愿相信道听途说的信息,而不愿相信媒体的官方信息。最后是对社会问题的集体记忆。被激活了的集体记忆成为谣盐风波的催化剂。所以,谣言经由这一系列心理活动的发酵,最终导致了抢盐行动的爆发。

某种程度上说,谣言是一面镜子,折射的是那个时代的人在想些什么,相信什么和恐惧什么。谣言中所反映的恐惧和焦虑,本质上是一种对未来对自身未雨绸缪的关心,因为人类永远要面对不确定。总之,人们之所以相信谣言,是因为他们追求一种确定,虽然是错误的,却也不是不可理解的。

三、政府和媒体的危机公关

(一)居安思危,增强危机意识

当有突发事件发生时,不能等到谣言已经发出了再去辟谣,而是尽可能的提前就考虑到可能产生的谣言并且进行科学的宣传,消除人们的疑虑和不安全感,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谣言带来的社会危害。

(二)提高透明度,恢复公信力

这次事件透露出来的不仅是理性的缺失,更主要的是政府,媒体公信力的缺失。当有突发事件时,人们不是求助于政府和媒体,而是容易听信谣言,愿意相信一些非正常渠道下发出的信息,这才是谣言造成大规模的根本原因。因此,这次事件给政府和社会敲响了警钟。政府媒体必须做出积极回应和改变,在今后的报道中,提高信息透明度,尽可能快而准的满足人们对信息的求知欲,并逐渐恢复自身的公信力。

(三)建立网络谣言的法律监管,强化网络把关人素质

目前我国对于利用网络谣言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急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监管力度,对谣言进行坚决打击,对恶意传播者予以惩治,加强法律对造谣行为的震慑力,从源头上降低谣言带来的危害。同时,网络“把关人”必须肩负起自身的责任。网络的不断发展,对网络“把关人”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谣盐”事件,我们可以发现,谣言的传播越来越呈现出集中爆发、传播范围广、危害性大等特点,这就需要网络媒体“把关人”在信息传播的第一时间对网中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和识别,及时阻止谣言扩散。否则,谣言一旦传出后,所造成的社会动荡和民众恐慌是不可估量的。

四、结语

谣言这种古老的传播形式能够经久不衰,原因就在于它与人的心理紧密相关。只要人类有欲望和期待,恐惧和担忧,就会有谣言。我们常说,谣言止于智者。但只要每个人都对没有得到验证的信息保持一种善意怀疑的态度,在它得到证实之前不热烈拥抱它,那么我们的民智就会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谣言的生长土壤也大大缩小了。而这个智的提高,不是靠硬塞给每个人一个正确答案,更重要的是让人们都愿意并知道如何去寻找那个正确答案。

谣言的危害范文5

谣言,古已有之,在信息时代则更加普遍。从二战时期开始,就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研究。部分国内研究者对谣言作了相对狭义的界定。比如,刘建明教授认为,“谣言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事实描述,并带有诽谤的意见指向,因此,它不是中性的传闻,而是攻讦性的负向舆论”.①在这种研究视角下,核心问题是如何防控谣言,规避其社会危害。但实际上,有些谣言也有事实内核,只是在传播中被歪曲或夸大。譬如,“非典”疫情初期,广东民间“不明病毒致命”等传言不胫而走。后来证明,这些谣言虽不完全准确,但也有一定事实依据。在动机上,人们也是为安全考虑,主观恶意较小。这样的谣言就不能同故意编造的虚假信息画上等号。所以,也有学者采用广义、中性的视角来定义和研究谣言。比如,卡普费雷就认为:“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辟谣的信息”.而且,不能将“未经证实”等同于虚假。②在研究谣言危害之外,这些学者也关注谣言的正面社会功能。比如,胡泳认为谣言具有社会抗议功能,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社会的安全阀。金屏以“非典”时期谣言为例,证明谣言是“民众自发寻求问题解决对策的方式之一”.③。所以,在对待谣言问题时,有必要区分“广义的谣言”与“故意编造的虚假信息”.前者有真有假,有故意为之,也有环境使然。它的传播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比如信息公开不够等。政府可通过这种谣言来了解民众诉求,更好地为民服务。而后者,则是政府和全社会打击谣言的主要目标。每个民众也有义务做到不故意造谣,尽量不传谣。

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谣言也是一种言论。所以有人认为,造谣传谣虽有不妥,但言论自由包含了发表错误言论的自由,法律不应限制。这种观点,既缺乏严密论证,在实践中也对社会福祉无益。

首先,言论自由主要是保护“意见”表达。即便是不正确的意见,也可以在言论的自由竞争中促进真理完善,有正面价值。但虚假事实则会干扰理性判断,破坏人们理性决策的基础。比如,虚假财经消息会让投资者判断错误,造成经济损失;在电影院谎报火警则会引发骚乱。这都说明传播虚假事实危害颇大,故意为之更是错误,不是言论自由的保护目标。

其次,言论自由主要保护的是涉及公共问题的言论。言论自由的绝对主义者米克尔约翰就认为,不受限制的言论应该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公言论”,与此无关的“私言论”则不应该有此特权。④比如,“秦火火”编造“李双江之子非其亲生”的谣言就不应受保护。李双江虽是公众人物,但其儿子是否亲生,委实与国计民生无甚瓜葛,而且明显伤害了李双江的名誉权。比较损益,不难看出,此种造谣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笼统地说“言者无罪”并不妥当。

而且,在互联网UGC服务(UserGeneratedContent,用户创造内容)兴起之后,我国公民的表达自由有了很大提高。而谣言等不当言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如果无视言论是把双刃剑的事实,将其拔高到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并非当下最佳选择。当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不能滥用。这种限制只是为了解决言论自由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通过利益衡量的办法,来判断对各种权利应给予何种程度的保护,而并非因为言论自由弊大于利。

限制言论自由需要进行利益衡量,也并不是在个案当中就事论事,而应当有一致的原则。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二、人人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⑤这一条款所确立的原则,在讨论包括治理谣言在内的限制言论自由的相关问题时,都是极为重要的。对于这一限制条款,学术界普遍有三点理解(:1)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2)限制的目的必须正当,只能是旨在保障条款中所列的两种权益;(3)限制必须是”必要的“.在探讨治理谣言问题时,这些原则也非常重要。

治理谣言必须依法

限制言论自由必须”由法律规定“,除了要有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公开的法律,还要求相关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晰易理解,也就是说,一个公民应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到特定情形可能会发生的结果。具体来看谣言问题,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的”造谣罪“,但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都有条款可以处理造谣行为。下面,重点针对诽谤他人和扰乱公共秩序这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A.诽谤他人。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做了规定,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诽谤罪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却相对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清晰一致的标准。而2013年9月9日”两高“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这些问题作了更加清晰的界定。比如,有三种情形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和”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

上述行为均反映出行为人具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而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⑥另外,对于”情节严重“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做出了更明确的解释。这也使得权责边界愈加清晰,可以更好地兼顾对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

B.扰乱公共秩序。

不实的谣言可能会引发社会恐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特别是那些关于天灾、险情、疫病、食品安全和环境问题的谣言。虽然不是每个谣言都出于恶意,但也确有一些人为了吸引眼球、为了好玩而故意编造谣言,造成恶果。法律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行政责任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规定。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款也要求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如果是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都不应该视为违反本条规定。比如,2013年8月26日,安徽砀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0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网友于和玉在微博上称”事故造成16人死亡“,当地警方认定其属于散布谣言而将其行政拘留。但这个处理方式受到一些质疑。从主观方面来看,于和玉没有自己捏造假数字,在被辟谣之前也不知道数字有错,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这样的行为应该属于过失传谣,批评教育即可,不宜用过于严厉的处罚。所幸的是,随后警方也确实撤销了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致歉。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与诽谤罪的解释类似,这条也明确了必须是”故意“造谣传谣才能构成该罪。当然,对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在实践中依然可能不够明晰。对于网络谣言造成实体场所秩序混乱的,可以根据闹事的人数、时间等判断严重性。但网络秩序与实体场所秩序又有不同,如何才算是网络秩序混乱,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我国法律中与谣言有关的罪名还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这些罪名的主观要件也都是出于故意,即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加以传播的,才能定罪。

刑罚不是唯一手段

限制言论自由权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在考虑实行此类措施时,国家有义务仔细考虑各种可能的选择。⑦所以,在治理谣言问题上,也要酌情判断。对传谣者的限制应宽于造谣者,对普通民众的限制应宽于有较高注意义务的人。除了刑法,也要依靠道德自律、民法、行政法等多种约束力量达到治理目标。

第一,过失传谣不能用《刑法》打击。造谣是有主观故意的,目的就是干扰人们的理性判断,对社会危害较大,处罚应该比较严厉。而传谣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有时可酌情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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