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例6篇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1

公安部“五条禁令”颁布之后,我局民警面貌焕然一新。现在,无论到派出所、还是局机关的任一科室,所见的民警都是警容严谨,言谈举止彬彬有礼又不失威严。给来办事的群众一种亲切感,给犯罪分子一种正义的威慑。

曾经有一段时间,工作之余,我喜欢上网聊天。人家一听说我是干公安的,都会发表一通“对公安印象不佳”的感慨,有些措辞之偏激,令人实在难以接受。我曾想:是什么使得我们公安的形象在人们心目中变得如此之差呢?当人们的生命财产处于危难之时,我们公安民警总是冲锋陷阵,常常是献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我们民警的千辛万苦、斗智斗勇不足挂齿,为之流血牺牲的事件也比比皆是!一直来,我都为自己选择了这份崇高的职业而感到自豪。所以,我虽也与他人据理力争,而心中的那份委曲之感,仍会油然而生,且久久挥之不去。

痛定思痛,我开始冷静地思考、仔细地观察,发现人们的怨言与不满不是毫无来由的。你听:某某地方民警酒后开枪打死了人,某某地方民警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某某地方民警参与,等等、等等。或许这些只是庞大的公安队伍中极个别的现象,而由此造成的影响之恶劣,却是震天撼地的。你看:身边的同事(也包括我自己),在工作时间饮酒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酒后面红耳赤、高度兴奋,在办公室里举止不端、衣冠不整、大声喧哗,群众见了心里会怎么想呢?还有,对于,我们常常去抓赌自己却又参赌,群众心里有意见是可想而知的了。我也曾听到我们的民警发自内心的“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之感叹。是的,朋友之间、兄弟单位的交往,吃餐饭、喝点酒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休息时间,好友之间玩几手扑克,来点小刺激,娱乐一下,也是人之常情。你若拒绝,人家会说你故作清高、摆臭架子。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我们公安民警,是人民公务员,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公安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公安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公安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2

为坚决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决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防止公安民警违反“五条禁令”问题反弹,切实维护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促进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公安部、省厅及市局关于开展违反“五条禁令”集中整治的工作部署,我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组织开展各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2月10日,我分局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分局党委成员、各单位一把手和内勤参加了会议。会上,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同志传达了市局关于开展民警违反“五条禁令”问题集中整治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对我分局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分局明确了由政工监督室牵头,并制定印发了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为组长,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集中整治活动,要求各单位领导干部既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五条禁令”和参与活动,更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明确要求各单位在“五条禁令”集中整治工作中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脚踏实地,不走过场。

二、加强教育学习,提高认识。

结合正在开展的“粤安12”、“三访三评”、“三打两建”、“抓一化促八率”等专项行动,我分局充分考虑当前公安工作的实际,采取各单位自行组织集中学习教育、政工监督室跟踪督导的活动形式,既让学习教育不走形式,又不与日常工作相冲突,有效解决了工学矛盾,保证了学习教育的实效。分局各单位组织民警集中学习了重新学习“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以近年来通报的违令案件、警示教育专题片《血的教训——全市公安机关违反“五条禁令”案件汇编》、警示教材《*市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例选编》等教育教材,活动中,全体民进均写出学习心得。通过学习教育,全体民警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提高全体民警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主动性、自觉性,彻底消除侥幸心理。

三、开展自查自纠,消除问题隐患

我分局一直把“五条禁令”的贯彻落实作为一件头等大事来抓。活动中,各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排查,结合《警车管理规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找出公务用车、公务用枪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具体管用的制度措施,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上报分局。全体民警紧密结合工作、生活实际,深入查找“枪、车、酒、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思想、纪律、作风上全面剖析反思,开展自我排查。各单位对照分析民警存在的问题,对重点人员采取领导单独谈心与集体谈心等方法,指出民警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等方法对照落实。通过自查自纠工作,暂未发现我分局存在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问题。

四、强化日常管理督导,提高执行力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3

执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的自查报告

按照省公司下发的《关于对集团公司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的通知》要求,我集团分公司对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实施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五条禁令”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效能监察的基本情况

按照有关要求,我们分三个阶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一阶段:8月12日至8月15,为宣传发动阶段,8月12日,公司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由总经理牵头,各部室主管人员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职人员分工,落实了各级人员责任。8月13日,由办公室组织对省公司下发的活动通知逐部门进行传达签阅,统一全体员工思想,达成共识。8月14日,由各部门主管人员牵头,召开本部门专题工作会议,向员工传达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组织形式、有关要求等,达到人人皆知,传达面达到了百分之百。8月15日,由总经理主持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对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深入动员,对活动通知以及三个重要文件进行再学习,再发动,宣布了本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机构、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对开展自查工作进行详细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8月15日至8月20日,为深入自查阶段,为了使自查工作能够深入、彻底,横向到边、纵向到面的组织起来,公司采取了区分层次,分步实施的查摆方式,要求领导干部率先查,要求每名班子成员对照总公司的有关要求,认真反思、查摆、分析个人以及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深挖思想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重点查。重点围绕观望、等靠要、不深入、不碰硬、不触及矛盾等方面问题进行反思。党员骨干深入查。提出本着“不找客观找主观”的原则,深刻反思严不起来、落不下去的问题根源,增强认帐意识。每名员工广泛查。深打“顾客的利益高于一切,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思想烙印,重点反思每名员工在落实“五条禁令”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正确的引导,不断把自查质量引向了深入。

第三阶段:8月21日至8月25日,为分析梳理阶段,公司将各部门、各级人员自查反馈回来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并成立了专项检查组,对照“两重事项落实情况”效能监察重点检查项点进行逐项检查,对各部门、各级人员自查问题浮皮撩草、蜻蜓点水的推倒重来,重新自查反思,限期整改消号,最终清查出三个方面六件问题,并依据问题的性质、类别、责任逐条制定了整改措施,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制定了长远规划,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设意见,完成效能监察报告,以OA文件形式上报公司监察室。

二、效能监察项目的管理现状

此次效能监察涉及到三个项目,83个具体项点,为了便于省公司对我部监察项目执行情况的了解,现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1.制度现状。企业靠管理,管理靠制度。为此,我们把制度建设做为强化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主渠道,制订下发了兰州分公司《关于贯彻实施兰州分公司五条禁令的通知》文件,设置了五条禁令工作组及下属各小组,明确了各小组人员及职能。明确要求各单位需要学习文件,张贴海报,同时客户服务中心根据客户投诉反馈涉及五条禁令的问题等。明确了“五条禁令”的处理部门及责任部门,明确了问题反馈渠道,明确处罚考核标准,明确五条禁令违规情况判则标准。并依据《关于印发<中国移动甘肃公司关于加强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关于兰州分公司贯彻实施中国移动客户服务五条禁令的通知》文件相关要求,我部已建立严格的用户信息调阅审批、查阅、调用流程,具体如下:(1)我部严格按照省公司规定相关调阅流程执行,并与相关单位协调,明确了资料调取对口人员。上述部门因公调阅客户信息时,需由查阅、调取单位指定的联系人员携带相关手续,经我公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我部指定查询接待人员负责查阅、调取。对调用方所持调阅函等凭据,双方各自留存备查。我部严格按照流程规定,对各类调阅、审批手续予以妥善保管,随时备查。(2)目前我部用户信息调阅工作对口审批领导为工会主席杨世明,不存在多头审批问题。除获得领导许可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指定人员外,我部不向未经领导审批的任何人员提供客户信息查询、调取服务。(3)我公司对调用用户信息权限已进行了严格控制,除客户服务中心投诉处理班及业务支撑中心相关工号管理人员外,各单位及其内设部室、县(市、区)公司负责人均无审批、查阅、调取用户通信信息权限。若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取以上信息时,需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调阅。(4)我部已制定专人,对各类调阅、审批手续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无丢失、无外泄,随时备查。另外,我部在自查中发现,在用户信息管理上,要求严禁公司员工以任何方式查询用户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如处理客户投诉等,需要查询用户信息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指定专人负责,查询结果不得向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人提供。但此类查询相关流程尚未明确。对此,我部已重新确立相关内部管理流程,对确因部门内部工作需要需查询用户信息情况时,依据先登记、后审批、专人调取的原则进行查阅。如遇紧急情况,则先行电话请示,获得许可后调阅信息,审批手续应在调阅后一周内补齐。相关管理办法已在班组内公布。还有,根据《投诉处理班客户资料保密规定》及《兰州移动工号规范管理办法》,我部对内部员工查阅用户信息情况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对调用客户资料行为定期进行统计核查,本次自查中未发现上述问题。

2.日常管理。制度的科学完善性是勿庸致疑的,但重在抓落实。为此,我部高度重视《五条禁令》的贯彻执行,把落实《五条禁令》视为党政工作的重点之一,将之列入议事日程。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为了加强领导,将《五条禁令》的执行落到实处,我部还专门成立了由总经理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领导组组织机构,定期对各部室及全体工作人员执行《五条禁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经理是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经理亲自抓,中层管理干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了加大警示力度,我部还开辟了“政务公开栏”,将《五条禁令》列于上面,悬挂在醒目位置,让进全体工作人员眼中常见,耳中常听,心中常想,时刻敲响警钟。为了避免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出现“一阵风”、“走过场”现象,我部对各级工作人员执行《五条禁令》的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时间上保证每月至少一次;方式上采用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的形式;检查内容包括任务落实情况,对于总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有安排无落实,或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办而不实的情况。检查廉洁自律情况,有无收受贿赂,买卖信息,公私不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等情况。明确规定,在检查中发现有违《五条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违反禁令而单位不及时处理或徇私包庇的,要追究相关主管人员责任,从而有力营造了有令即行,令行禁止的良好氛围,未发现违反禁令之事。

3.业务办理。在业务办理上,我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顾客至上的从业理念,坚守顾客永远是对的,我们永远有不足的从业信条,细心周到的为顾客办理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在为客户开通业务时均在入网协议上注明业务,并且得到客户签字认可;客户自己通过短信定制业务均有相关业务下发短信进行二次确认;通过电话营销开通业务时都留有录音,没有违规开业务的现象。办理免费体验业务,均由外呼公司通过电话外呼征得客户同意后(均由外呼录音)才让客户免费体验,免费期快到时都有短信下发,如客户要定制需回复短信确认,如客户不想继续使用不用回复短信,系统将默认为不用到期后业务自动取消。为了严肃业务办理纪律,防止工作人员擅用职权,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发生,我部加大了绩效考核管理力度,依据《中国移动公司公司兰州分公司单位(部室)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移动甘肃公司兰州分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中国移动甘肃公司兰州分公司三级经理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逐步完善了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对出现问题的责任者,由直线经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帮教转化,人力资源部收集《绩效面谈记录表》,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职位、绩效薪资挂钩,从而有力保障了服务质量的提升。

4.干部聘任。为了规范劳动人力和薪酬管理,我部认真研究制定了《中国移动甘肃公司兰州分公司三级经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移动甘肃公司兰州分公司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并明确了6项任职条件和4项任职资格,并规范了任用流程,任用方式等,按照组织选拔、公开竞聘,量才而用的原则进行聘用。为了防止暗箱操作的问题,明确了“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任免事项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现公司各级人员岗位聘用均符合规定程序,分公司纪委委员也全部符合任职条件;在16个党支部中,有三个支部纪委委员学历为大专,但都是入党时间在九年以上老党员且为合同制员工。

三、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1.按规定,应该严格控制公司员工的用户信息查询权限,凡非工作直接需要,一律不授予员工查询权,各分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不授予查询权。存在问题:目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仍然有查询权限。此问题由来已久,虽然采取了多项措施,实行了诸多禁令,但仍不能控制信息外流,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公司执行力度不大造成的。

2.按规定,对授权查询用户通信话单、通信内容、位置信息的员工,在授予工号密码前:要进行用户信息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明确保密要求、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由直接上级负责人与其签订用户信息安全责任书。在聘用员工上岗时,分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工号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客户信息保密条款。存在问题:目前直接上级没有与责任人签订用户信息安全责任书,另外,在聘用员工上岗时,并未签订工号使用协议。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涉及调阅用户信息部门较多,在拟定用户信息安全责任书时易发生管理交叉和权限冲突,故迟迟未得到执行和落实。另外,工号使用协议也与信息安全责任书有相通之处,故也未得到执行。虽然在此两件问题上有客观因素,但还是突出暴露了我们等拖靠思想严重的问题,我们将正视问题,明确责任,立即对问题进行整改消号。

3.按规定,各单位网络部应与可能接触网络设备的相关协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指定专人对协作单位人员接触用户信息时进行安全监督。存在问题:各网络设备厂家没签订保密协议。此问题的存在,暴露了各级人员只重视设备质量,忽视信息安全的麻痹思想,是违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突出表现。

4.按规定,各单位应根据SOX法案规定有效建立社会渠道工号、权限设置的审批流程及相关管理规定。社会渠道工号及权限的增加、删除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书面审批。存在问题:此项工作正由市场经营部推敲方案办法,文件正在拟定中,主要程序是建立社会渠道工号、权限设置各单位以OA文件形式上报,由中心领导审批。

5.按规定,各类客户确认凭证的保存时限,应按照工信部要求进行保存。其中: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长期保存,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终止后至少再保存5个月。存在问题,我们虽然建立了长期保存制度,但存在遗失现象。主要原因是部门间交接衔接不紧密造成的,也有管理人员工作大意造成的遗失。

6.按规定,分公司三级经理岗位待遇按照《甘肃移动三级经理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分公司不再担任三级经理职务的人员,各单位不允许保留其三级经理的职级待遇。此项规定还存在问题,受政策因素、人为原因等影响,计划在十月底前整改完成。

四、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1.关于控制公司员工的用户信息查询权限问题,建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取消查询权限,确需查询时经由申请人提报书面申请,呈总经理批准回复后,按批条查询,建立起规范的管理流程。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4

(一)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20xx年,他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贯穿全年工作始终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是认真组织民警学习中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会议和地区纪检监察会议精神,对书记的讲话进行学习讨论;二是针对“元旦”、“五一”、“国庆”等长假期间易发生违反“五条禁令”、奢侈浪费等状况,下发了《关于加强局机关民警着装、工作纪律、车辆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五、一”期间值班备勤、车辆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坚决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八条措施加强全区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坚强督促检查,严格政治纪律,确保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始终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二是关注民生,加大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乱罚、便相增加群众负担等问题。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开展廉政教育,以“反对特权思想、树立良好警风”教育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四是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加大对、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等经济案件和有警不接、出警迟缓、推诿塞责等案件的查处力度。五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公安特色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财务公开、内部事务公开等公开制度。六是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及工作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七是加强警务督察和审计工作,加强对执法过程、执法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加大对执法环节的专项审计力度。 八是加强公安纪检监督系统的自身建设,提高公安纪检监督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深入一线,切实落实“五条禁令”省厅“十二条”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树立良好警风

一是及时了《关于织金县以那派出所民警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通报》,打消民警“违令”侥幸心理,以突出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和管理责任作为重点,查原因,论危害,找教训,强化民警严格遵守禁令的自觉性;二是深入剖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抓紧整改;三是加强对重点时期、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重新排查了重点对象,确定了帮教人员,签定了保证书, 层层落实帮教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逐个谈话提醒,筑牢“五条禁令”防线,防止违反“五条禁令”事件的发生。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5

这是春节“禁令”的一个地方案例。在此之前,2011年12月28日,中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大力弘扬勤俭节约良好风尚。

为预防“节日病”,中纪委、监察部节日“禁令”已成习惯。为落实响应中央精神,一些地方出台更具体的节日“禁令”也成普遍现象。

近年来,随着腐败方式的日益隐蔽和复杂,反腐制度建设也呈现诸多新进展,其中之一便是以“禁令”形式表现的法规更加具体化和系统化。

2007年中纪委推出“八条禁令”时,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曾公开评价说,这是根据腐败行为的变化,制定更有针对性、更具可操作性的对策,从而使反腐败斗争取得积极进展。

“禁令”与时俱进

2007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是近年来最受关注的反腐文件之一。这不仅是因为中纪委要求“规定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还因其提出了明确的“八条禁令”。

当时的“八条禁令”被媒体视为在违纪违法者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认定了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八条禁令”包括: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通过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或者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等。

当时,分析人士说,之所以将房屋和汽车单独列出来,是因为这两种物品是一种新的贿赂媒介物,“禁令”的针对性显而易见。在近几年的反腐新闻中,官员迎头撞上“禁令”条款的不是个案。

2005年8月,北京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义因涉嫌向原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行贿142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兰义行贿便是通过输钱的方式,甚至得了绰号叫“兰精光”。

随着时间发展,纪委“禁令”的内容一直与时俱进。

2010年1月,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的公报提到了关于领导干部行为的“五个严禁”。其中,针对近年来一些官员收受购物卡、加油卡、代币卡等取代收受现金,中纪委将这些新形势的腐败问题纳入视野,规定严禁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与此前2007年通过差价交易房屋不同的是,201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准则》),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第一条禁止行为中,有禁止“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等提法,这是此前“禁令”中未出现过的内容。

系统化、具体化

2010年的《准则》是1997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转正”。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说,《准则》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方面的“禁令”,包括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准则》的方面又分解为52个“不准”,从工作到生活,从个人到家庭,涵盖各方面,成为迄今为止最系统的“禁令”,被网友认为是“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1997年的试行版本,为六大方面30个“不准”。“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和“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在试行版本中均未出现。

2011年3月,中纪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强化了《准则》的操作性,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

此前2007年的《规定》颁布时,中纪委的“禁令”也与后来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依此,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

除了作为核心标准的上述《规定》和《准则》,近年来,有关部门还多次就热点问题专门“禁令”。

2010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严禁”分别包括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此外,2009年中纪委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2010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都针对领导干部的特定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管住“一把手”

在 “禁令”中,对 “一把手”的监督是重点。

2011年11月23日,江西南昌市纪委召开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新闻会。会上就南昌市刚出台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配套的两个文件进行介绍。这一文件对当地党政“一把手”下达“禁令”,规定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事项。

南昌市纪委这一措施的背景,是2011年3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加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干部管理工作”,以及此后7月份中办印发《关于加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央对地市级党政正职的关注,再次引发人们对于“一把手”限权的讨论。

据统计,2003年至2009年 ,广东共查处151名地厅级“一把手”,占被查处地厅级干部的79. 9%; 还有1284名县处级“一把手”被查处,占被查处县处级干部人数的69. 3%。

实际上,在中央统一布置之前,有地方已经开始了相关的探索。

2010年4月和5月,湖南省委和广东省委就先后推出新举措。湖南省委出台的《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厅局级党政“一把手”要执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不直接分管人事、财政和工程。广东省委全会讨论修改的《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同样要求党政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征用地审批。

不难看出,各地对于“一把手”的限权“禁令”多集中在工程、财务等腐败案件高发易发领域。

专家们认为,除了 “禁令”的事无巨细以解决问题之外,还要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制衡。

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6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和变相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