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监科实习工作总结范例6篇

侦监科实习工作总结

侦监科实习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狱内侦查:民警队伍;专业素质;履职能力

“狱内侦查工作是我国监狱依法执行国家赋子的侦查权,体现国家专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监狱运用隐蔽斗争与各项监管改造工作相结合的手段,防范和打击监狱内犯罪活动的一项专门工作、是监狱监管改造罪犯,确保监狱安全的特殊手段。随着当前押犯构成的日趋复杂和监管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进步加强狱内侦查工作,对消除监管工作中的各类安全隐患,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作为开展狱内侦查工作的主体,是直接影响狱内侦查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狱内侦查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履职能力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一、专业化狱侦民警队伍选拔

狱侦工作能否顺利地开展,取决于参与狱侦的民警的综合水平,因此严格狱侦民警队伍选拔是重中之重。对于现阶段监狱管理来说,首先应该保证监狱狱内侦查岗位比例恒定,即保证参与狱侦工作的民警岗位数量按比例稳定,专人专职,编制要以满足监狱预防犯罪和预防狱内重特大狱情发生,侦破狱内案件需要为标准。其次,要严格狱内侦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有连续四年以上基层监区一线工作经历,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通过心理素质量表、个性成熟度量表测试,参加过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资格。最后,要充分保证每一名从事狱内侦查专职与兼职的民警在专业素质、政治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领先。

二、加强狱侦民警专业知识培训

加强狱侦民警专业知识培训,提升狱内侦查工作水平。拥有专业的狱侦工作队伍是保证狱侦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监狱民警综合素质层出不穷,年长民警实战经验丰富,年少的民警理论知识丰富。受传统思想的束缚,狱侦工作一直未能引起重视。各监狱普遍缺乏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狱侦工作队伍,提升狱内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显得尤为紧迫,对当前狱内侦查人员的素质状况我们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加强狱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全方位,多渠道培训,以保障侦查队伍能够更好、更快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形式,特别针对狱内犯罪的性质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使侦查人员不断积累侦查经验,提高自己的侦查工作水平,从而推动狱侦工作的发展,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三、增加沟通强化角色意识

应该定时参加专业培训,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所谓“走出去”就是让一部分民警去刑侦部门跟班学习、去公安学院进修学习,要让这些监狱警察掌握专业技术设备的使用,形成侦查的思维,不断借鉴和开拓狱内侦查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手段。所谓“请进来”就是一方面要把公安机关的刑侦专业骨干、技术革新能手、刑侦专业老师请到监狱来给广大民警上课,提升监狱警察的狱侦技能,让民警从学习中发掘从事狱侦工作的趣味性、挑战性,狱侦民警能够在“走出去”和“请进来”这一系列的学习活动当中,明确工作定位,厘清工作职责,促使民警主被动角色转变,积极投入狱侦民警这一角色中来。

四、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目前在狱侦上没有明确的考核细则,调动不起民警投入的积极性。可以实行“周汇报、月评定、季讲评”制度,每周各监区汇报狱侦工作开展情况,以“狱内侦查示范岗”投牌、流动管理等形式想方设法调动从职民警的积极性。每季度监狱对狱侦工作进行讲评总结,也可以制定出台《狱侦工作考核办法》,细化狱侦工作各项任务和目标,并责任到人,量化考核。通过一系列的绩效考核的奖罚推动民警主动调查狱情、主动发掘狱情、主动消除隐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监狱狱侦民警队伍的凝聚力,引导更多对狱内侦查工作有兴趣的民警加入到队伍中来,不仅有利于履职能力的提升还能够以兴趣为导向增强狱侦民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五、加快高科技的应用与创新

高科技在狱侦工作的应用与研究有利于狱侦民警团队的建设。首先,随着世界科技的进步,技术带来许多新的东西,戏的案件,新的作案手段,我们需要在原始侦查理念、侦查手段、侦查方法的基础上开发更为先进的高新技术。比如轨还定位系统、网监定位系统等等。其次,理清狱侦工作思路,建立专业化的专职的狱侦工作队伍,并建立狱侦信息网络,建立狱情预警系统,确保狱侦工作独立科学开展。其次,狱侦工作需要不断创新,才能顺应监狱的发展,才能应对新的敌情,才能在保障监管安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只有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才能更好的适应狱侦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更好的发挥狱侦工作的保驾护航作用。

侦监科实习工作总结范文2

一、当前经侦部门执法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执法办案随意性,主要是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取证不认真负责、案件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

1、侦查活动存在着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及经侦民警在侦查活动中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一是存在着一人讯问或询问的问题。在笔录中表现为同一时间、

同一侦查人员同时对二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行讯问、询问的情况;二是强制措施运用欠慎重。存在采取取保侯审范围有扩大现象以及对被取保侯审的犯罪嫌疑人监管不力,办案单位不能及时掌握被取保人的活动的情况,导致审查机关办案中找不到被取保人,给刑事诉讼带来困难。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积极组织调查取证,三个月内无实质性侦查活动;三是对行使侦查权限认识不够,造成取证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2、搜集证据不及时,证据固定不到位。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于简单,关键情节讯问不到位,有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只对犯罪[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 ,更多原创!注:]嫌疑人讯问1—2次,特别是普遍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24小时内的讯问流于形式,不能抓住案件的关键情节反复讯问,进一步固定口供。并且讯问时,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供述,而忽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导致案件在以后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翻供,影响到案件事实和性质的认定。二是证据搜集不及时,固定不到位。特别是有些关键证据由于搜集不及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弥补,造成案件难以诉讼的后果。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由于一些经侦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从而导致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线。如行为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没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向他人销售伪劣假冒卷烟,且达到追诉标准,该行为就触犯了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规范,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采取“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的原则,就应按《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而我们经侦民警在实践中往往予以疏忽,从而影响办案质量。

4、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新的刑事法律文书启用一年以来,经侦部门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文书制作、填写不规范,法律依据引用不当,装订混乱,没有严格依照要求制作法律文书;

(二)执法办案不文明,主要是对待当事人、来访群众态度简单粗暴、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严重影响经侦部门形象。

(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不够。

主要是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特别是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不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法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立法工作步伐加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但是更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犯罪类型不断增多,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却不能适应打击经济犯罪客观需要。如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才能构成,一旦发生单位实施这些犯罪,法律立刻黔驴技穷,束手无策,使这些单位逃脱法律制裁,助长单位犯罪的有恃无恐。

(二)公安保障机制不力。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化的通讯工具的发达和高科技产品的不断运用,犯罪也呈现出智能化、集团化,与经济犯罪行为的斗争也呈现出一种智能化的较量,虽然公安部门提出了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的口号,但后勤保障机制严重制约着其发展。有时经侦部门也处于一种创收经济效益的状态。

(三)、经侦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首先,从经侦队伍来看,经侦队伍组建时间不长,是支年轻的队伍,有实际办案经验的民警所占比例不大,真正接受过专业培训,有扎实执法功底的偏少,接受一般培训人较多。个别老民警执法规范化意识不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办案,凭自己的行为习惯办事,而不愿意去学法,去研究如何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而且,随着经侦队伍的扩大,新民警也增多,他们对执法工作缺乏系统的学习,只有跟照现有的模式,去照搬硬套。其次,经侦民警法制意识、人权意识淡薄,执法思想发生偏差。有的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也就是说把犯罪嫌疑人抓获了,经济损失挽回来了,法律手续和程序上出点小问题没什么大不了。有的单纯追求工作任务的完成,忽视执法公正性的社会效果。再者,受侦查破案传统模式的影响及侦查活动中的技术含量不高。

(四)、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体制上来看,执法监督来自三方面,有内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现有的监督往往表现在为事后监督,都是等发生了问题,各个监察部门才实行职责,没有一些倡导性的监督,不能从执法开始前、执法过程中、执法结束后三个环节上下功夫,不能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而且,内部监督过于宽容,特别是侦审合一以后,经济案件的办理、审核由刑侦部门全部完成,自己对自己监督,造成监督不力,从而使刑事执法的监督较之原来有较大的削弱,刑事执法质量有所下降。媒体监督过于讲究卖点,对一些负面新闻特别感兴趣,大有非炒熟、炒烂,不罢休之势。各监督部门缺乏协调,职责不明、分工不细,关系纠缠。

三、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法是各项公安工作的基石,是生命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规范执法行为经验交流会上强调,我们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务必看到执法不规范给群众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务必看到执法不规范给政法队伍形象造成的损害,务必看到执法不规范给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造成的影响,增强规范执法行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把公正执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严密地制定执法工作规范,把每一项执法行为都纳入制度规范的轨道。突出重点,着重规范执法程序制度、监督制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真正取得成效。坚持创新,及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新制度。每出台一项新的法律法规,每健全一项新的规范制度,都要及时组织培训考核,使培训考核成为增强广大干警法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掌握规章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增强法治、程序和人权意识

1、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法治观。公安机关经侦民警要从有罪推定的执法思想束缚中解脱出来。变有罪推定为无罪推定,因不同的执法观念会导致不同的执法结果。只有更新执法观念,在思想上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意识,才能有利的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

2、要确立“程序正义”和“证据第一”的观念。严格执法应当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无论忽视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在执法中,不但要在实体上,而且更要在程序上切实依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实际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的非法治做法,充分体现公安法制执法的民主性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同时,要确立“证据第一”的法治观,经侦民警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尽快提高侦查办案的能力,充分适用科技手段和法律知识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按证据规则的要求,及时取证,收集保存和固定证据。要切实转变执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作为立身之本,严格依法办案,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平等对待各类市场经济主体,防止发生执法偏差。如:针对部分民警执法案件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应当经常组织经侦民警到法院听庭审,了解掌握庭审中法庭采信证据的情况,使其认识到案件在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以后的侦查中引以为鉴,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或到检察院观摩,熟悉法律程序,规范立案和强制措施的使用等。

要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经侦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经侦职能,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二)加强自身素质、完善培训制度,努力提高经侦队伍的整体素质

古人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我们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经侦执法队伍。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经侦民警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反腐拒变能力,自觉抑制物质利益的诱惑和人情关系的干扰。树立经侦民警的良好形象,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二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以大练兵活动为契机,立足岗位,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狠抓一线经侦民警的学习培训工作。努力营造经侦民警勤学多思、钻研业务的浓厚学习氛围,提高经侦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为规范执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提高经侦工作的科技含量,走侦查、技术一体化道路,实现信息共享、快速传输和开展网上作战能力。必须把经侦部门引入高科技时代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经侦稽查工作科技含量,充分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提高发现和侦查经济犯罪的技术能力。大力倡导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公安第一战斗力的思想,增强科技意识,主动学习掌握科学技能,努力提高经侦民警科技素养,加大科技资金投入,实现技术装备现代化,为入世的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必要保障。总之,经侦民警必须确实做到“懂法律、懂经济、懂侦查”,充分发挥经侦部门及经侦民警在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三大职能作用。

(三)加强经侦执法制度建设,强化经侦执法监督

侦监科实习工作总结范文3

首先,非常感谢党委给予我们这次展示自我的舞台和施展才华的机会!科级干部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地竞争上岗,是我狱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益尝试,我非常拥护、非常支持,非常珍惜这次提高、锻炼自己的机会。现在,我勇敢地走上台来,参与竞聘的是侦察科科长。下面,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报告我的工作简历、自身优势、任职思考,接受大家的评判。

一、工作简历

03年9月,我有幸成为某单位的一名普通民警,12年来我先后在内看守大队、二监区、一监区、教育科和侦察科工作,其间于2001年光荣入党,03年8月当选团委副书记,任侦察科副主任科员至今。工作中,我8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记个人三等功一次。03、06、08、09年愧得“省监狱系统优秀侦察员”称号,04年羞获“十佳司法干警”殊荣,05、07年被评为“市优秀团干”。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狱党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对我关怀、栽培、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对照领导的要求,与同志们相比,我的工作还有很大差距,也犯过错误,这一点我非常有自知之明,也正好借这一个机会,向一直关心培养我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深深感谢(敬礼)!同时,也向一直包容理解我本人缺点和工作失误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深深的敬意

二、自身优势

我个人认为,担任好侦察科长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强烈的责任感、较强的领导协调能力,我到监狱工作以来,特别是担任团委副书记、侦察科副主任科员以来,得到了多方面的锻炼,具备担任侦察科长的良好素质:一是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参加工作以来,非常注重学习,先后取得法律自考专科和本科文凭,并于2002年受监狱指派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参加狱侦培训班,法律专业知识和狱侦业务能力得到了提高。二是有较为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成立侦察科以来,我就一直在科里工作,担任侦察科副主任科员,经办了范围内大部份案件和参与调查了大部份重大违规事件。同时,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所撰写多篇狱侦论文分获省局评比

二、三等奖。三是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开拓进取的意识,能以大局为重,不计较个人利益,能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四是有较强的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工作以来,先后在5个部门工作,其间两次借调上级机关工作一年。在长期的工作交往中,我和领导机关、兄弟单位、相关政法部门的同志建立了良好的工作联系和情感联系,为今后的工作创造了较好的环境。

三、任职思考

受新时期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狱内犯罪隐蔽化、长期化会更突出;暴力化、智能化会更显著;团伙犯罪、内外勾结犯罪将不断增多;重大恶性案件也会出现并扩张。如果我能够竞职成功,我将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立足长远、强本固基,创造亮点、打造品牌,形成特色、争取位置”的工作思路,坚持“一个原则”,实现“两个转变”,抓好“四项工作”

(一)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上为党委分忧、下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侦察科“防范”和“破案”两大职能,做到“调研围绕中心转,协调围绕领导转,服务围绕大家转,信息围绕决策转”,使工作目标更明确,重点更突出。

(二)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转变个人角色,就是个人要尽快从侦察科副主任科员向侦察科科长转变,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协同全科同志,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事业上同干,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发挥侦查科整体优势。二是转变思维方式,就是工作要从“领导交办,办就办好”向“怎样去办,怎样办好”转变,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制订科室工作计划,有安排、有检查,保证工作落到实处。新晨

(三)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夯实“三基”,带好狱侦队伍。抓基层,防控阵线前移至分监区一级,形成监管据点;打基础,严格落实监管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监察机制,确保人尽其责,人乐其职;苦练基本功,强化侦查措施培训和预警方案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召之即来,来之能胜。二是坚持“三抓”,做好狱情调研工作。抓规律研究,强化对重点对象、重点场所、重点物品、重点时间的防范控制;抓征兆研究,对押犯中出现的反常现象,反常人员及时发现,尽早通报,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抓重点排查,对具有暴力倾向和脱逃倾向等10类罪犯加大管控力度。三是突出“三防”,建好防范体系。提高人防意识,加大对民警的危机教育和对罪犯的挫折教育;提高技防水平,充分有效运用现有技术设施监控重点场所和重点人员;提高物防能力,重视环境建设和监区文化建设,消除各种可能影响、诱导罪犯重新犯罪的潜在因素。四是提升“三力”,练好破案本领。证据、诉讼、现场是刑侦成功的三大法宝,今后工作中要切实提高获取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提高运用刑诉程序办案的能力,提高监控“三大现场”的能力。

侦监科实习工作总结范文4

一、经侦大队简介

经侦大队是__分局的一个基层办案实战单位,办公地点设在分局一楼,现有人员8人,大队领导3人,5名侦查员。经侦大队的主要职能是预防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大队全体人员始终坚持边工作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提高执法水平。大队全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5起,立案15起,其中合同诈骗案5起,职务侵占案4起,挪用资金案6起,破案15起,破案率100%,结案15起,结案率100%。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9人,其中监视居住3人,刑拘17名,取保候审3名,逮捕14人,18名,打处率94.74%,案件涉案总值384.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84.3余万元,挽回384.3余万元,挽回率为100%,大队共上网追逃6名,其中抓获5名。

二、经侦大队服务宗旨

经侦大队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忠实地履行公安经侦职能,预防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辅的工作思路,尽力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经侦大队便民措施

1、热情接待,认真做好案件的受理、登记工作。对群众电话或口头报案、检举的情况,必须做好登记。根据群众反映的内容,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必须积极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也要耐心解释,及时将情况转递给有关部门,不得生硬地予以推诿。

2、为民着想,减少损失。对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案前调查和侦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损失,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3、明确界线,决不插手经济纠纷。要严格区分案件的性质,做到界限明确,坚决不插手经济纠纷或借办案收取好处费。

4、快速接处警,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建立一支以队长为龙头,骨干为核心的快速接处警机动应急力量,快速处置突发事件,以快速制服犯罪。

5、严格执法,文明办事。对侦办的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在具体办案上,严禁滥用警械、警具、严禁搞逼、供、信,必须坚持文明办案。

6、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群众的监督,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为切实加强监督和有利于群众报案。向群众公开本大队便民服务、举报、监督电话:82565695、83973521

四、经侦大队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1、围绕市局考核分局内容,重点做好人均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打处人员、基础业务三项工作。通过激励和考核等措施,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内挖潜力,外拓案源,夯实基础,多措破案,确保在年度的各项工作中取得好成绩。

2、领导挂帅,周密组织,扎实抓好各专项工作协调开展,通过领导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从大队工作的全局考虑,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中队长直接抓,统筹兼顾,找准切入点,抓好结合,逐项落实工作措施、计划,明确重点,量化目标任务到人,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力争各专项行动取得好的成绩。

3、抓好“两个延伸”,促进经侦基础工作快速发展: 一是继续抓好向派出所的延伸工作,配齐配强经侦联络员,在分局的的支持下,加大对经侦基础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同时大队明确专人分片指导,协助各派出所迅速规范开展经侦基础业务。二是积极实施经侦基础工作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延伸,丰富联席会议的内容,尝试联席会议的新形式,设立经侦联络室(员),拓宽案件信息渠道,增加经侦工作触角,畅通经侦信息渠道,增强开展经侦基础工作的后劲。

4、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改变坐堂等案的现象,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拓宽受案渠道,串并分析,积极侦办。对领导交办案件、有影响的大要案件,领导挂帅,集中精力限期破案,做到侦查与追赃并重,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警种优势,注重预防和减少苗头性、倾向性的经济犯罪。

5、创建服务型经侦队伍,推出亲商、爱商、便民、利民新举措。完善“经侦110”亮点工程,加大对内外宣传、警务公开等工作力度,不断扩大经侦大队影响力和知名度,树立经侦大队的良好形象。

6、以执法绩效考核为突破口,加大培训、考核、检查工作力度,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改进干警的执法作风,提高干警执法水平,促进大队的执法工作上台阶。

7、注重信息工作,提升大队整体形象。一是适应自动化办公趋势,用足用好经案系统、公安内部、远程传输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畅通信息收集、分析、利用、反馈渠道,充分发挥宣传功效,提升经侦大队知名度、美誉度。

8、从严治警、从优待遇,以考核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一是抓好政治理论的学习,做好“五禁四规”的执行工作,制度上从严约束干警,工作上从严要求干警。二是认真落实上级公安机关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使干警工作中安心、舒心、放心。三是科学考核、严格兑现,通过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经侦大队执法 评议工作

中共徐州市__区委办公室下发的__委办[20__]28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和《__公安分局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后,经侦大队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大队实际情况认真部署传达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开展了以下工作:

1、认真学习文件精神

经侦大队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区委和分局文件精神,动员经侦大队全体侦查员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和分局文件精神,明确执法评议活动内容和方法步骤。大队教导员许旭亲自督促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大队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执法评议相关内容并按照统一部署进行整改总结提高。

2、认真反省执法中容易发生的问题,积极整改,防止问题的发生

1)强调工作纪律:

强调在日常工作中杜绝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插手经济纠纷,乱执法、乱作为,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访不接,吃拿卡要、冷横硬推、非法查收、侵犯人权、刑讯逼供等现象。

经侦大队召开会议认真对办理案件进行梳理排查,杜绝在办理案件中扣押物品混乱现象,制定扣押物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进行登记、建立扣押、发还、移交物品台帐,做到物品进出记录详实,存放保管到人。

2)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强调在日常工作中形成完善的规范执法程序、执法公开告知制度、执法监督制约、执法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

侦监科实习工作总结范文5

今年以来,省院机关先后部署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严格按照要求,参加了党组中心组和机关组织的各种集中学习研讨活动,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和有关文件精神,使自己更加坚定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信念。结合学习调研,我对自己近年来的学习、工作进行了认真回顾,剖析了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制定了今后的整改措施。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

一、关于大局意识问题

我原来协助检察长分管侦查监督和检务保障工作。几年来,我能够自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和全省检察工作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分管工作,各项工作都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的态势。

(一)关于侦查监督工作

今年以来,全省侦查监督部门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侦查监督工作虽然比往年有进步,但是,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省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正确把握和执行党的刑事政策与严格执法关系的能力还不够高,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人员数量与工作量日益繁重的需要还不适应;业务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还不适应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等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些是客观方面的,如人员短缺问题,由于不能及时补充检察官,一些地方侦查监督部门存在“一人科”现象;有些是主观方面的,如执法观念的问题,办案能力的问题。

因此,侦查监督工作一方面要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另一方面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活动的始终,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从重从快办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力地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始终把直接关系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要适当充实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关于检务保障工作

检务保障工作在党组的有力领导下,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主动服务检察工作的前瞻性有待加强。二是工作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中,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重申请经费,轻经费的管理使用。三是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创新和规范。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把后勤保障工作与整个检察工作的辩证关系理清楚,后勤保障工作服务于检察工作的理念还不够强。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务保障工作,就必须坚决按照坚持“一个方针”(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基层服务,为检察干警服务)、突出“三个重点”(完成“两房”建设任务、抓好基层院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加强科技装备建设)、实现“五化”(保障制度化、装备现代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目标的要求,着力改进检务保障工作不适应、不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检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关于工作作风问题

今年以来,我能够深刻领会和把握省院党组提出的“五抓”工作思路和机关“三大建设”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五个方面认真抓了分管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加强调研和对下指导工作。自己通过下基层、看材料,听取基层院同志反映的情况等途径了解和掌握了自己的分管工作和所联系基层院的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年初,与分管的处室负责人认真研究处室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我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办案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要遵循监督原则。就是要监督侦查部门立案是否合法;是否有违法违规办案情况;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行为,促使侦查部门能够严格公正执法。二是要遵循司法原则。批捕工作作为司法活动,要遵循司法活动客观、中立、理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审查逮捕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以不偏不倚的客观态度,理性审查,最终达到公平正义。我还要求后勤保障部门要抓好“两房”建设收尾工作、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工作,以及省院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全省检察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二是抓办案质量的提高。为提高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质量,我着重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每年对上年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复查,特别是对捕后不诉和捕后判无罪的,要进行总结。二是在全体侦监干警中开展全员岗位练兵活动,以此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三是要求批捕案件必须每案必见犯罪嫌疑人,一般案件见不到犯罪嫌疑人不予受理,以此确保案件的公正和质量。四是加强了对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以上措施,全省侦监部门的办案 质量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是认真抓好年度工作的落实。我坚持每季度与分管各处室进行工作小结,对下季度工作作出安排,确保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党组关注的事情和广大干警关心的事情,自己都亲自过问,精心组织,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今年,根据院党组的安排,投资190余万元,完成了机关大门改造工程、警务区改造工程、控申接待室改造工程,以及机关宿舍区改造工程。同时,解决了机关干警理发、洗车问题,并为机关每个干警送生日蛋糕。检察官学院基建工作进展顺利, 12月12日已正式开工建设。

四是积极为基层院办实事。今年共争取中央政法装备补助专款近8000万元,集中购置办案业务用车171辆,保密安全设备132套,检验鉴定设备10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59套,通讯指挥设备132套,将全部分配给基层检察院(目前正在采购中);争取国债资金2270万元,用于23个基层检察院“两房”建设;争取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865万元,分配到24个基层检察院。争取办案补助经费1710万元,补助全省基层院,有效缓解了基层院经费紧张的困难。给县院从市财政帮助解决30万元,解决了新办公大楼搬迁的问题。

五是坚持边整边改。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坚持边整边改。如干警反映机关伙食质量差等问题以后,我立即责成机关服务中心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积极改善工作,提高饭菜质量。宿舍区的干警反映储藏室漏雨等问题,积极协调,对宿舍区储藏室进行了修缮,受到了干警的好评。另外,针对机关车辆状况差和经费紧张的情况,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为机关更新业务车辆25辆;到11月底,共追加公用经费1103.8万元,确保了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关于廉洁自律问题

工作中,我坚持把廉政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一是严格执法办案纪律。正确行使职权,没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二是建立廉洁自律管理机制。在机关大项开支、采购、维修等重大事项上,建立和完善了由后勤、行装、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全程参与和监督制约机制,做到“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价格合理”。三是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要求。

四、关于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

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学习方面,还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遇到工作忙的时候,有时坚持得不够好;对一些重点理论问题学得不深、钻得不透,有待加强。在履行职责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着深入分管部门与干警谈心做得不够,对同志要求和批评的多,关心体贴少,下基层次数少,深入调研不够。分管工作中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批捕案件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检务保障和服务干警工作还有待于加强。三是抓队伍管理的力度还需加大,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发生了钮利军挪用公款案件。我也多次向处室领导提出了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甚至直接与会计提出要求。最终还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出了问题。事情发生后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后,积极追款。虽然款追回了,人也进入司法程序,但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教训是深刻的。从这件事情上,要汲取四点教训:第一要加强分管处室队伍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加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监督。第二,对被录用人员一定要加强上岗前培训,加强检风检纪教育,教育他们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第三,机关重要工作岗位人员的选派,一定要慎重,而且要考察、试用。第四,对重要工作岗位人员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8小时以外的管理。

通过学习并对照检查,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要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要更加积极地投身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政治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理论与实践、主观与客观的真正统一。

侦监科实习工作总结范文6

关于技术侦查的含义,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技术侦查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亦即秘密侦查,是刑事侦查措施的一类,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情、化装侦查、窃听、邮检、密拍密录等。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秘密进行的技术侦查才是技术侦查,从而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测谎技术等技术侦查手段排除在外,缩小了技术侦查的范围,显然有失偏颇;第二种观点将技术侦查等同于秘密侦查,将刑事特情、化装侦查等一些非技术侦查手段纳入到技术侦查中来,扩大了技术侦查的范围;第三种观点则紧紧抓住技术侦查是科学技术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这一本质,准确地揭示了技术侦查的内涵,是对技术侦查所作的科学、合理的界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均没有规定“技术侦查”,但与“技术侦查”极为相似的概念——“技术侦察”很早即被有关法律规定下来。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根据《辞海》的解释:“侦察”是“军事侦察”的简称,是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的情报而进行的活动。可见。“技术侦察”一词极具军事化色彩。笔者以为,将“技术侦察”应用于刑事诉讼中,其含义应和“技术侦查”同义,并无什么区别。根据有关解释,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技术侦察时使用的是“侦察”而非“侦查”,主要是考虑到“技术侦察”一词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习惯用法,并无特殊含义。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要求引入技术侦查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人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愈来愈规范化,而侦查手段和措施并未随之发生较大的改进。一些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有的甚至是和法治建设背道而驰。客观而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已陷入困境。

(一)职务犯罪侦查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司法实践中,受“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职务犯罪侦查通常实行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首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以口供为中心向外辐射,进一步获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一般采用“大兵团作战”的方式,侦查人员往往组成3—4个讯问小组,每个小组2—3名办案人员,轮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期获取较高质量的口供。经过讯问如果没有获取较高质量的口供,检察机关一般不敢定案;反之,如果获取了较高质量的口供,检察机关就会觉得案件办成了铁案,就敢于拍板定案。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也曾办理过“零口供”的职务犯罪案件,即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量刑,但此类案件相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总数而言,实在是少之又少。由于口供的突出地位,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有些侦查人员往往绞尽脑汁、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采用一些暴力、诱骗等非法手段,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在当前的侦查模式下,如不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案件就难以被突破;如采取了非法手段,案件就比较容易被突破,但同时侦查人员又会有刑讯逼供之嫌。可见,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了两难境地。

(二)职务犯罪侦查过分依赖纪检监察机关的“”。“”又称“两规”或“两指”。即令被查处对象“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调查”,是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从1990年代初开始,“”开始走上历史舞台,特别是自1996年新的刑诉法实施以后,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了自身的执法行为,此时“”逐渐在反腐败中崭露头角,且取得了极为明显的成效。因无时间、地点限制,“”几乎无坚不摧,审查对象无人能够抵挡得了,一大批贪官在“”面前不堪一击、纷纷落马,尤其是那些高级别的贪官,如、等,基本上都被实行过“”。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非常乐于和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不需投入太多精力,即可利用“”轻松将案件侦破。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的随意性较大,对非党员进行“”以及体罚、虐待、殴打审查对象等等。目前“”已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2005年中纪委了“7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了“28号文件”,从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审批程序、审查期限等方面对“”作了严格的规定,“”权限已经缩小。“”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必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乃至被取消,职务犯罪侦查过分依赖“”显然难以奏效。

(三)职务犯罪侦查过分依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所谓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诉法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进行监视居住: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见,监视居住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擅自离开住处或居所,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却变成了检察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成为突破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刑诉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见,“固定住处”应优先于“指定的居所”,只有在没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才能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然而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的,无论其是否有“固定住处”,一律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即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或侦查指挥中心等“办案点”执行,犯罪嫌疑人24小时有人看守,一举一动全在办案人员的监视之下,基本上失去了人身自由,这时的监视居住已成为“变相拘禁”、“变相羁押”,其严厉程度犹甚于拘留和逮捕。这种变相使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显然有违法之嫌,一旦监视居住受到限制或被取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因而,过分依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做法并非长久之计。

实践表明,仅凭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措施已无法阻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可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一严峻的现状迫切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另辟蹊径,引入其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而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则应成为最佳选择。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则成为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坚强的技术后盾;其次,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在国外许多国家的成功应用为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在我国的应用提供了范例;最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缔约国在反腐败中均应当“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公约这一规定为我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行使技术侦查权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

三、当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的范围较广,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等等,受人力、财力、物力所限,检察机关不可能采用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部分技术侦查手段。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运用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然而,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显得较为被动,使用该项技术并不能够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彻底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因而,为了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反客为主,变被动为主动,必须另寻出路,积极寻找新的技术侦查手段。笔者以为,除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以外,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现阶段检察机关迫切需要采用的是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

(一)测谎技术。测谎技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专门的测谎仪器以判别其供述和辩解真伪的一项侦查技术。现代测谎技术极为发达,测谎准确率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美国的诺曼·安斯利收集了1980年以来有关实地办案的测谎结论,并把此结论同口供、物证、法庭判决进行比较,研究了2042宗案件结果,即便有细微的争执也认为是测谎的差错,得到的准确率为98%。美国测谎学会对6个国家的3030起案件结果经过侦察、审讯核实,准确率也是98%。正是由于测谎技术的先进性,国外有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和使用测谎技术。在我国,测谎技术的研制和使用已有20余年的历史,主要是应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笔者以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进测谎技术很有必要。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智商普遍较高,反侦查能力较强,一般不可能积极主动地交代问题,即使有的犯罪嫌疑人表面上态度积极主动,但其交代问题的“水份”一般较大,极易将侦查工作引入误区,增加办案人员工作量,而使用测谎技术可及时获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对顺利开展侦查工作极为有利;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实行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这种模式可能还要持续较长一段时期,在此模式之下,可以充分发挥测谎技术的优势,不仅能够获得令人满意的口供。同时能够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已经开始尝试使用测谎技术,且取得了极为明显的效果。如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2004年7月开始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测谎技术,到2007年上半年,共参与办理了46起案件,对110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进行测试,除4名被测人由于生理原因没有完成测试外,成功判定了106名被测者说谎与否,排除说谎概率达到了100%。实践表明,测谎技术的运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确实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于测谎技术的适用范围,由于测谎仪器较为经济,且操作极为简便,通常一人即可操作,因而笔者以为,该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应包括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在内的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只要需要即可使用,不需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关于测谎技术的适用对象,不仅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还应包括有关重要证人,因测谎技术需要接触当事人,而初查需秘密进行,因而初查时不宜使用测谎技术,只有立案后才能使用。关于测谎技术的审批程序,可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由检察长审查批准。

(二)通讯监听技术。通讯监听是运用电子仪器设备秘密获取有线或无线通讯传递的言词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侦查监听的范畴。当今社会通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通讯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通讯技术共生的是通讯监听技术,目前也极为发达。最早的通讯监听技术应当是应用于军事和国家安全方面的,后来才逐渐应用于犯罪侦查等其他方面,国外已有许多国家明文规定在犯罪侦查方面运用通讯监听技术。如德国《刑事诉讼法》之证据部分第100条a则规定:“如果有根据怀疑某人作为主犯、共凶犯有下述之一罪行,或者实施了具有可罪性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并且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搜索被指控人居所,可以采取监听和录音的反和平罪等五款罪名。”日本制定了《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的法律》,对通讯监听作了专门规定。

由于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职务犯罪中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作案的也越来越多,如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往往都是事先用通讯工具联系好作案的时间、地点后才进行的。行动非常诡秘,检察机关很难发现。因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通讯监听技术很有必要。一方面,通讯监听技术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监听通讯可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解决职务犯罪案源枯竭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通讯监听是在被监听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而通过监听通讯可以直接获得许多第一手资料,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始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大大增强。

关于通讯监听技术的适用范围,笔者以为,通讯监听主要应适用于贿赂犯罪,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贿赂双方往往要进行通讯联络,而其他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巨额财产等等,则与“通讯”关系不大,即使进行通讯监听收获也不会很大,因而一般没有必要进行通讯监听。关于通讯监听技术的适用对象,考虑到检察机关侦破案件的需要,通讯监听技术在初查和立案阶段均应适用,其对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初查阶段的初查对象;二是立案后的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关于通讯监听技术的审批程序,由于通讯监听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而为了防止通讯监听技术侦查权的滥用,必须为其规定一个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笔者以为,可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本院检察长审核,再报经上级检察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