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材调查报告范例6篇

管材调查报告

管材调查报告范文1

最新市场调查报告范文一

1.生产情况

据调查,国内以电暖器为主要产品的生产企业为数不多,大约30多家。20xx年,这些企业电暖器总产量约240.19万台。其中年产量超过10万台的主要有广东美的家电厂、宁波天工实业公司八家企业。这八家企业电暖器总产量约209.53万台,占国内电暖器总产量的87.24%。具体数字见表一(略)

以上情况表明:虽然电暖器行业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但生产集中程度都非常高。特别是产量排行第一的广东美的家电厂,其产量超过国内总产量的四分之一,在本行业中处于明显的垄断地位。

2. 销售情况

据对北京、大连、沈阳、济南、杭州、武汉六个城市的27家大商场的调查,20xx年总销量约为71000台。其中,销量超过5000台的有大连商场、大连百货大楼五家商场,年销售总量约44447台,占27家销售总量的62.2%。具体数字见表二(略) 以上情况表明:与电暖器生产的高度集中类似,电暖器销售的集中程度也非常高。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电暖器市场正处于开发阶段, 大部分商场都把电暖器作为试销商品经营,把电暖器作为主要商品经营的为数甚少;另一方面,虽然经销电暖器获得

成功的商场数量不多,但这些成功者的事实至少说明,电暖器极具市场潜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各种品牌的竞争(略)

4.市场分析与展望(略)

产品与建筑面积、供热面积的分析,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的分析(略)

5.几点建议(略)

产品调查是市场调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产品市场调查报告的行业性、专业技术性很强。其内容一般包括:产品的品牌、质量、款式、功能、价格、技术、服务、消费,及对产品的评价、意见、要求、产品的市场销售、市场展望等。上述市场调查报告范文侧重于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品牌等情况的介绍,运用数字分析、对比、排位等方法分析,尤其是第四部分对影响产品销售的建筑面积、供热面积等深层背景进行分析,并进行预测,使文章更有力度,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必然显得理据充实,说服力强。

(四)市场调查报告的结尾

结尾是市场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短小有力。一般是对全文内容进行总括,以突出观点,强调意义;或是展望未来,以充满希望的笔调作结。视实际情况,有时也可省略这部分,以使行文更趋简炼。

最新市场调查报告范文二

一、调查报告的概念

调查报告是通过对典型问题、情况、事件的深入调查,经过分析、综合,揭示出客观规律的书面报告。 调查报告是一种重要的公务文书,应用范围相当广泛。它可以为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为领导机关掌握情况、研究问题、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可以引导人们正确看待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调查报告的特点

(一)针对性。调查报告应社会的实际需要而产生。在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常常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也常常有好的经验需要推广,调查报告正是从这一客观需要出发,就现实工作急需解决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之后所作的书面回答。

(二)真实性。调查报告是为解决实际问题撰写的,因此,客观事实是调查报告赖以存在的基础。写调查报告,从调查对象的确定,到开展调查活动,从对问题的分析研究,到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都要以大量的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依据。真实是调查报告的生命线。

(三)论理性。调查报告不同于一般文章,就在于它是通过对大量材料的分析与综合,揭示出事物的客观规律。分析与综合的过程,揭示事物客观规律的过程,就是论理过程。由事论理,寓理论事,最后引出结论。

(四)典型性。调查报告的典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查对象典型;二是文章所运用的材料典型。好的调查报告不仅对调查对象总结工作、提高认识具有指导意义,更重要的是对全局性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和普遍的指导意义。

(五)时效性。调查报告回答的是当前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的时间性很强。因此,写调查报告,从调查研究到定稿的各个环节都要抓紧时间,否则,时过境迁,就失去了指导意义。

三、调查报告的分类 根据内容的不同,调查报告分为基本情况调查报告、新生事物调查报告、典型经验调查报告和揭露问题调查报告等。

(一)基本情况调查报告。就是关于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社会的某一方面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新生事物调查报告。这是及时向社会比较全面地介绍某一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通过揭示新生事物成长的规律及其产生的意义,向人民展示它的强大生命力,并通过预见性的判断推出它的发展趋势,达到指导工作的目的。

(三)典型经验调查报告。就是对某一地区或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的调查报告。它不仅可以起到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的作用,而且可以推广典型经验,用于指导面上的工作。

(四)揭露问题调查报告。这是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出现的严重失误所写的调查报告。这种调查报告通过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用确凿的事实说明事故或问题发生的原因、情况和结果,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及性质,以澄清是非,查明真相,达到解决问题,批评教育,告诫人们吸取教训的目的。

四、调查报告的撰写 撰写调查报告要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深入调查,获取材料;二是认真分析研究,揭示客观规律,确定主旨;三是精心谋篇布局,完成撰拟工作。

调查研究是撰写调查报告的先决条件。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报告。只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占有丰富的材料,才有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通过调查获取大量材料,通过分析整理,分析研究,归纳一个个论点,在此基础上,才能找出规律性的东西,这是调查报告的主旨。

调查报告的结构、内容和写法的基本要求: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调查报告的标题形式比较灵活,通常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单行标题,一种是双行标题。单行标题又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文式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邯郸钢铁总厂管理经验的调查报告》;另一种是内容概括式标题,如《联合之路就是生财之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双行标题又叫主副式标题,由主标题和副标题构成,如《亏损企业的现状不容忽视关于市亏损企业的调查报告》。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拟制标题,都要力求做到简洁、醒目、观点鲜明。

(二)正文。调查报告正文的结构一般由前言、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基本内容和写作要求如下:

1、前言。着重介绍基本情况并提出问题。一般概括说明三方面内容:一是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三是调查研究结论的提示。但不同的调查报告,前言内容的基本事项不完全相同,也有的调查报告,没有前言部分,起笔直接进入主体部分。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也是对调查研究结果的具体引证、说明部分。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纵式结构,根据事物的发生、发展、结局过程来组织材料。另一种是逻辑结构,即根据事物的内在联系,分几个部分来安排材料,各部分可以设小标题,也可用序号标出,各部分之间可以是并列关系,也可以是递进关系。

3、结语。调查报告的结束语,带有结论性质,总结概括全文提出相关的建议,或对策等,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要求简明扼要,言尽即止。

五、撰写调查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一)掌握分析研究三步曲,提示事物的客观规律。分析研究贯穿于调查报告写作的全过程。首先,调查本身就伴随着分析研究。没有分析研究,就不可能选准调查对象;没有分析研究,调查的内容、方法、提纲也不能事先确定。其次,面对调查获取的大量原始材料,要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第三,只有经过认真地分析研究,才能真实地反映由材料分析到提出观点得出结论、提出建议办法的必然性。这一步分析研究与前两步的分析研究有所不同,它是前面两步分析研究的集中体现,因而更深入、更完整、更系统,更具有理论价值。

(二)用事实说话,把观点和材料统一起来。应该注意两点:一是要善于选择运用具体、典型的材料说明观点,其中包括典型事例、综合性材料、对比性材料和数据等。二是善于综合运用叙述、说明、议论的表达方式,把观点和材料紧密结合起来。 例文 典型经验调查报告 关于邯郸钢铁总厂管理经验的调查报告 (国家经贸委、冶金部 20xx年x月x日) 河北省邯郸钢铁总厂(以下简称邯钢)是19xx年建设的老厂。19xx年,邯钢厂与其他钢铁企业一样,面临内部成本上升、外部市场疲软的双重压力,经济效益大面积滑坡??(略),为此邯钢从19xx年开始推行了以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为核心的企业内部改革,??加强了企业内部经营管理,5年来实现了效益和钢产量超过了前xx年的总和,邯钢由过去一个一般的地方中型钢铁企业跃居全国11家特大型钢铁企业行列。

一、抓住成本这个牛鼻子不松手,抓住成本否决这个关键不留情,抓住效益这个中心不动摇,是邯钢管理经验的关键所在。

(一)关于模拟市场核算的具体做法

管材调查报告范文2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管材调查报告范文3

一、立项

1.对预防调查对象的理解

一是“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应指未然的职务犯罪;二是“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应指已然的职务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里的已然职务犯罪一般是指一个整体深层次因素引发的类案、行业、领域群体性职务犯罪等,而非个案。对于自侦部门查处的个案一般没有必要预防调查,因为通常这些案件经自侦部门侦查后,其漏洞和隐患问题已基本查清,无需再重复劳动,直接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料进行案例剖析、发出检察建议或开展后续其他预防工作。

2.预防调查的启动条件

一是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咨询、警示教育等预防活动中,发现或经群众反映有关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和潜在隐患问题的。如2008年我省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根据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市区路面超载车辆增多,造成多处路段损坏等现象,分析可能存在公路监管部门执法不到位等渎职问题。启动预防调查程序后,及时地发现有关部门涉嫌渎职犯罪线索,移送自侦部门,从中立案6件,同时还通过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协助公路局及时修复路段损坏,加大超载车辆的打击力度,促进了依法行政。

二是侦查部门经初查不具备立案条件,但反映出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和潜在隐患问题,经分管检察长交办或上级检察院批办的。如2009年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对厦门第一农场下属的山边洪管理区涉及征地赔偿款的纠纷进行预防调查,选择了控申部门经初查不具备立案条件,但反映出该农场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和潜在隐患问题的题材进行立项调查。

三是某一行业或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或呈上升趋势,需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预防对策的。如2009年,我省宁德市两级检察机关查处机动渔船燃油补贴系列职务犯罪案件40件,涉及作案人员57人,包括海洋与渔业部门工作人员、乡镇干部、村委成员和渔民等,案值高达707.5万元,影响很大。宁德市检察院专门成立预防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查阅案卷、召开案情分析会、询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动因、向渔民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7个市、县(区)两级海洋渔业、财政部门,了解国家“油补”政策出台的背景、意义及存在问题,形成《“油补”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和《“油补”案件引发的对国家油价补贴政策的思考及采取的防范对策》,并向市政府及海洋渔业的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有上述情况之一,预防部门可以组织人员和力量确定承办,收集现有的相关材料,组织预防部门进行讨论开展预防调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然后再由预防部门的承办人填写《预防调查立项审批表》,预防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二、组织调查

1.制作调查方案或提纲

预防调查立项后,由预防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承办人和其他人员,根据已掌握的有关材料,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或调查提纲,分管检察长也可以参与讨论。调查方案或调查提纲要列明:调查的来源或现有资料的总体评估分析、调查需要采取的措施、各承办人的任务分配、调查所需的期限和步骤,调查要达到的预期效果等等,并将讨论情况记录在案,参与讨论的人员要签名。

2.组织调查的方式

组织调查要按照制定的预防调查方案分步骤开展,当然调查方案或调查提纲在实际的调查中可以有所调整。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与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相互通报有关情况,了解具体工作的流程;向有关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调取为预防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提供依据的相关资料以及用于调查分析的具体事件、项目和问题的文件资料等;邀请专家对一些专业性的工作提供咨询,为预防调查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走访、问卷调查、聘请预防联络员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服刑犯);复印案卷等一系列的有助于了解分析的调查方式。

3.调查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组织调查活动中,应当注意三个方面事项:一是对外开展预防调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持介绍信并出示检察人员工作证;二是调查中向有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查阅、调取资料前,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同意,并在被调查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配合下进行。三是预防调查不同于侦查,不能对被调查人采取拘传、拘留和其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进行讯问、搜查,冻结存款、汇款等侦查手段,调查场所是单位或被调查人所在地,严禁将被调查对象带入检察院。

三、调查结果处置

1.发现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预防部门应当在预防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受理案件线索,经审查,认为有初查必要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立案的,应向预防部门反馈。”承办人应当填写《预防部门职务犯罪线索处置表》,及时移送侦查部门。

2.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嫌普通刑事案件

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线索和材料移交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3.剖析犯罪原因,形成预防报告

完成对某一行业或领域职务犯罪原因的剖析和预防对策的研究,形成有分析、有对策的详细预防调查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形成专项预防报告,报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4.与发现存有职务犯罪的单位及时联系

发现有关单位内部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明显存在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和条件,需要有关方面采取预防措施的,与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开展必要的预防工作,如警示教育、发送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活动。

当然上述四种情况可能并存。针对上述情况,承办人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制作《预防调查情况报告》,报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批准。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立项调查来源、主要问题、具体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以及承办人、承办日期等。若未发现以上四种情形的,立即终结预防调查工作,并将有关调查结果及时反馈被调查单位。

四、调查终结

1.调查终结的四种情形

预防调查情况报告的处置意见经批准后,一般在立项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后,相关单位落实并反馈的,预防调查可以终结。一是移送线索的,自侦部门已经受理并立案;二是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嫌普通刑事案件的,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已接收并反馈的;三是预防调查专项报告呈送后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引起重视并被采纳的;四是有关单位内部制度得到完善,取得预防效果的。

2.制作《预防调查终结报告》

根据上述完成情况,承办人应当制作《预防调查终结报告》工作文书。列明立项调查来源、具体调查情况、承办人处理意见或建议、主管检察长意见、处理意见落实情况、预防调查成效综述等。《预防调查终结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立卷归档,一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管材调查报告范文4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

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各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负责人汇报。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的备注栏内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通过核查有涉嫌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且未过追责期限的,批准立案后交法制股发放案号,并登记在册。

(二)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但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管辖机关。

(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记后,由办案机构处理。

第八条办案机构在结束初步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批准不予立案;对应予立案的,责令办案机构予以立案。

(二)对不予立案,但应当移送或告知其他机关的,批准不予立案且责令按规定履行职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

第十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县级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股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或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办案机构应当申请销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当移送的;

(五)当事人(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六)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时有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销案的。

办案机构申请销案,应当及时填写销案审批表,附调查终结报告及案卷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局机关负责人在收到销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销案,由法制股登记在册。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但证据不足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取证;

(三)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对从立案之日起八十日尚未结案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制股,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不能及时结案的,按有关规定批延。

管材调查报告范文5

在对于调查材料收拾、合析先,上一步便是撰写市场考察报告,它是市场调查零个工作功程外最初一个环节,必需当真实现。一、市场调查调查报告的普通款式市场调查报告是市场调查职员以书里情势,反应市场调查外容及农做进程,并降求调查论断和倡议的报告。市场调查报告非市场调查钻研后果的散中体隐,其撰写的佳好将间接影响到全部市场调查研讨农作的结果品质。一份佳的市场调查报告,能给企业的市场运营运动供给无效的导背作用,能替企业的决议计划供给主观根据。自严厉意思下道,市场调查报告不流动没有变的格局。没有异的市场调查讲演写作,重要根据调查的目标、内容、成果以及重要用处往抉择。但普通往道,各类市场调查呈文正在构造下皆包含题目、导直言、主体战解头多少个部门。1.本题市场调查报告的本题便市场调查的标题。本题必须精确掀示调查报告的主题思惟。题目要简略亮了、下度概括、题白符合。如《×市居官住宅消耗需要调查演讲》、《对于化装品市场调查讲演》、《×产品畅销的调查报告》等,这些标题皆很简洁,能呼惹人。2.导直言导行是市场调查演讲的扫尾部门,一般道亮市场调查的纲的战意思,引见市场调查农作基础概略,包含市场调查的时光、高地面、内容战对象以及采取的调查方式、方法。那是比拟罕见的写法。也有调查报告在导直言中,后写考察的论断是什么,或者曲交降出问题等,那类写法能加强读者浏览报告的兴致。3.从体部合那是市场调查报告外的次要外容,是表示调查报告主题的主要局部。这一局部的写作曲交决议调查报告的量质高下和作用小大。从体局部要主观、片面论述市场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数据,用它们回说亮有闭答题,失没有闭结论;对有些答题、景象要作深刻剖析、评论等。分之,主体部门要擅长应用资料,回里隐调查的从题。4.开头次要是构成市场调查的基原论断,也便非对于市场调查的结因作一个大解。无的调查报告借要降没对于策办法,求无关决议计划者参考。无的市场调查报告借有附录。附录的外容普通是无关调查的统计图里、无关材料没处、参考文献等。两、撰写市场调查报告的根本请求1.考察讲演力供主观实真、量力而行调查报告必需契合主观实践,援用的材料、数据必需是实在牢靠的,货架。要拥护故弄玄虚,或者逢迎下级的用意,挑他们忧悲的资料撰写。分之,要用现实去谈话。2.调查呈文要干到调查资料和观念相同一市场调查报告是以调查材料为根据的,便调查报告中一切观念、解论都无大批的调查资料为依据。正在撰写历程外,要擅于用资料阐明观正点,用观面概括材料,两者互相同一。切忌调查资料取观正点相分别。3.调查报告要凸起市场调查的目标撰写市场调查报告,必须纲的明白,对症下药,免何市场调查皆是替了系决某一问题,或许替了解释某一答题。市场调查报告必须缭绕市场调查下述的目标去入止阐述。4.调查报告的语行要扼要、正确、难懂调查报告非给己望的,不管是厂少、经理,仍是其余一般的读者,他们小少不爱好冗杂、有趣、死板的言语,也没有精晓调查的业余术语。因而,撰写调查演讲言语要力图繁双、正确、艰深难懂。市场调研调查报告写做的一般程序是:肯定题目,拟订写做大纲,选择挑选调查资料,撰写调查呈文始稿,最初改动订稿。营销咨询主服q:878641955 848422996投稿圆式:尾后文稿收到globepapers@kt250.com请正在白稿终弥补:作者姓实/性别/诞生暮年/籍贯/职称/研讨圆背;论文格局:题纲、戴要、要害词,参考白献、营销咨询己请留邮编/邮寄天址/支件己姓实/脚机号码---取人们接洽,你将懂得咱们更少。

管材调查报告范文6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