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调查报告范例6篇

宜家调查报告

宜家调查报告范文1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目前我国运行机组有13台,在建28台,几大电力企业都在全国范围进行选址,拟选的厂址不但有沿海厂址,也有内陆厂址,本文主要介绍核电厂选址的工作过程和主要要求,核安全法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对在厂址选择期间的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要求,本文不深入讨论类似问题。

2厂址选择程序

核电厂选址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查勘工作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评价工作两阶段进行。

厂址查勘阶段:厂址查勘的目的是在考虑技术、安全和环境及经济方面的问题之后,确定两个或若干个优先候选厂址。它涉及对大区域的研究与调查,其结果是否定不可接受的地区,随后再对位于其余可接受的地区内的厂址进行系统筛选、选择和比较。

厂址评价阶段:厂址评价阶段包括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的一个或若干个优选厂址(在特定条件要求下)的研究与调查,从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各方面,特别是从安全可靠性和环境相容性的观点出发证明该厂址是可接受的。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过程,通常包括对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规定的一个大的区域的调查和研究,以选择两个或若干个优选厂址,继而详细评价那些优选厂址的可接受性,以最终选定推荐厂址。

厂址查勘阶段主要流程如下:工作准备、区域分析、图上选点、现场踏勘、厂址筛选、比较排列候选、编写厂址查勘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卷)、厂址审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厂址评价阶段:针对批准推荐厂址的特征,提出并编制所需勘察试验工作的技术任务书、按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勘察试验工作、验证推荐厂址是否适宜、编写厂址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卷)、厂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厂址选择准则

从厂址选择工作开始到最终选定推荐厂址的全过程中,均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并必须在厂址选择报告中予以明确论述:

适于建造和运行拟建核电厂的与技术可行性因素相关的厂址特征;所选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影响在所选厂址上建造和运行拟建核电厂的经济合理性的厂址特征。

4厂址查勘阶段工作

首先,根据国家电力规划和核电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省内的用电需求量分析,取得省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厂址选择工作。

4.1厂址选择准备工作

首先组成厂址选择工作组,厂址选择工作中通常需要用到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生态、总体规则、交通运输、工程地震、工程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学科的专业技术。厂址选择工作组应由对以上几个学科或某一学科有全面知识的专家组成。

收集、确认、整理和研究有关法规、标准及指令性文件。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必须按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及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进行,并充分考虑拟建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和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的要求。在厂址选择准备工作中,应收集、确认、整理和研究有关法规、标准及指令性文件。

编制厂址选择技术条件,一般包括:拟建核电厂的建设规划、设计基准地震限值、厂区建设用地面积、主厂房区布置、淡水供水要求、输电和对厂外电源的要求、放射性排出物特征、运输要求、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居住区面积和其他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编制厂址选择工作大纲,一般工作大纲包括在厂址查勘和厂址评价期间需进行的工作及其说明、表明各项任务先后顺序的图表(包括每一步骤必须考虑的厂址特征)、对每一厂址特征用来进行区域分析、筛选可能厂址、候选厂址和优选厂址及评价厂址适宜性的准则、应用这些准则的程序及所需的资料、任务分解、分包单位及其接口关系、综合进度表等

编制厂址选择工作的质量保证大纲。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包括:地图和/或行政区划图、地形图、水系图、流域内的陆地和海洋水文资料及水利工程资料、交通运输资料、电网资料、地质图、地质构造图及说明、地震烈度区划图(1∶400万)及说明、地震震中分布图(1∶400万、1∶100万)及说明、地震目录、卫片和/或航片、地球物理勘探、已有工程勘察及石油勘探等资料、气象资料、其它可能收集到的资料(例如机场、军事设施、工业基地的位置等);

4.2厂址查勘阶段的工作

厂址筛选过程中必须考虑与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相容性、经济合理性有关的厂址特征。

与技术可行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地形、电网、水源、运输线路、离工业中心的距离等;

与安全可靠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地表断裂、地震活动、地下岩土层的适宜性、斜坡稳定、火山活动、洪水泛滥、极端气象现象、外部人为事件等;

与环境相容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大气弥散、水弥散、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应急计划、非放射性影响、经济发展规划等;

与经济合理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工程费用、输电费用、取水费用、运输费用等;

厂址查勘过程一般从分析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规定所考虑的区域开始,然后通过三个步骤来完成:

进行区域分析以查明可能厂址。采用已收集到的某些地区特征的现成资料来淘汰所考虑区域中不适宜的大部分地区;

图上选点以查明可能厂址。图上选点是在区域分析中判断为可能地区的范围内,通过对1∶50000地形图的研究和更为详细的具体资料,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的判断而筛选出符合一定的技术条件、有可能作为该拟建核电厂的若干个方圆几平方公里的具体场地作为可能厂址,并指导厂址踏勘调查工作。

现场踏勘调查。现场踏勘的目的,是通过对图上选点筛选出的多个可能厂址,到县、地主管部门和实地逐一地进行现场调查和当地资料收集工作,核实、修正被评定为可能厂址的建厂条件资料,以便从这多个可能厂址中进一步筛选出若干个(一般不得少于3个)候选厂址

厂址筛选。根据现场踏勘调查报告筛选出可作为拟建核电厂厂址的可能性更大、建厂条件比较好一些的可能厂址作为候选厂址。并采用这一步骤工作中的那些可比条件,对这些可接受的可能厂址进行一定的比较、综合评定后,筛选出不少于3个厂址条件更好一些的可能厂址进行复查,以作为在以后的步骤中选择优选厂址的基础。

比较和排列候选厂址的优劣顺序——以选择出优选厂址

4.3厂址查勘报告编写

厂址查勘结束后,将全部结果和对它们的分析,连同数据、程序和要考虑的问题及建议一并汇编成最终的厂址查勘报告,以作为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厂址查勘报告编写是厂址查勘阶段全面反映厂址查勘的情况和结果、并据此申请和批准核电厂建设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文件之一,必须如实予以充分说明。该报告的不同章节通常由厂址查勘队(组)中合适的成员编写,经查勘队(组)的技术负责人全面审核、修改、统稿而成,并对厂址查勘报告全面负责。

厂址查勘报告是核电厂建设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个分册。应在厂址查勘进行到这一步骤以前的各个步骤中收集的全部有用资料、现场踏勘和必要勘察试验及工程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论述所选的优选厂址确实是在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中所指定的区域内所能合理选择到的一些厂址中的最好的厂址。

5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

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是对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中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中所推荐的优选厂址进行进一步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调查和勘察试验,并据此达到以下目的:证实该推荐厂址的适宜性和优选性;确定主厂房区位置并完善全厂总体规划和厂区总平面规划;确定并评价与厂址适宜性评价有关的设计基准;估算与推荐厂址的厂址特征有关的工程量及投资。

5.1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程序

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应从研究和分析厂址查勘报告及其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开始,然后通过以下步骤来完成:

专题调查和勘察试验;

确定并评价与厂址适宜性评价有关的设计基准;

对推荐厂址的适宜性进行全面评价,以证实推荐厂址的适宜性和优选性;

编写并提出厂址评价报告。

5.2所需的专题调查与勘察试验

专题调查和试验工作是厂址评价阶段的一个主要工作,这些专题研究工作也是编制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支持性文件。承担厂址选择工作的总体设计院应受业主的委托,统筹考虑全部所需的厂址调查与勘察试验工作、妥善解决工作的接口关系、提出完成所需各项调查与勘察试验工作网络计划和针对每项任务分别提出技术任务书,进行监理、质保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对厂址调查与勘察试验工作全面负责。承担专门调查和勘察试验工作的单位,应是专业对口的、有一定核电厂厂址调查工作经验和法规水平的单位。

这些专题一般包括工程水文调查、冷却水取排水方案的试验验证、淡水供水条件调查、取水、排水及输水构筑物的设计资料调查、气象观测与试验、地震调查、工程地质勘察、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环境调查、外部人为事件调查、电网调查等。这些专题的具体内容将在下文可行性研究部分详细介绍。

在厂址选择的全过程中所进行的所有厂址特征的专题调查和勘察试验成果,任务承担单位应全面负责。但业主还必须会同承担厂址选择的总体设计院,采取恰当方式对其成果予以验收。对其中有一些调查内容涉及多学科及对所选厂址的可接受性可能具有关键影响的那些项目,还应组织有同行专家参加的专门评审鉴定。

5.3厂址适宜性评价

对推荐厂址的适宜性评价,必须以实际调查和勘察试验的成果资料为基准,并充分结合设计方案和工程措施、按2.2条的厂址选择准则进行综合评价。对推荐厂址的适宜性评价必须包括:

a)工程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分析;

b)对外部事件设计基准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c)涉及核电厂对其所在区域产生环境影响的厂址特征的环境相容性分析;

d)涉及厂址特征的经济合理性分析。

5.4厂址评价报告编写

宜家调查报告范文2

事故:漂流公司老总救人牺牲

2013年7月14日11时许,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突降暴雨。在景区大峡谷漂流河道上游,汹涌而来的洪水瞬间将明月山大峡谷漂流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漂流公司)承载27名游客的十几艘漂流艇掀翻。接到27名游客遇险的报警后,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简称明月山管委会)及其所在地的江西省宜春市温汤镇党政部门的领导立即来到事故现场,冒雨指挥救援工作。漂流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周耀兵更是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命令漂流河道沿线的护航员和公司所有员工进行拉网式排查,抢救和转移遇险游客。

很快,周耀兵发现在不远处的河流中有4名游客正在挣扎。他不顾一切地跑过去,连救生衣都顾不上穿。公司员工江发升对周耀兵大喊:“不要去,大洪峰马上又要来了。”周耀兵继续往前跑,跳入水中,将一男一女两名游客拉到岸边。而后,他又游向另外两名游客,将他们救出。这时,正准备喘口气的周耀兵又发现公司护航员周新根被洪水卷走。他快速游过去,将周新根拉出水面使劲往岸边推。周新根得救了,周耀兵却被洪水吞没。7月17日早晨,搜救人员在下游河道找到周耀兵的遗体。

漂流公司的员工都说周耀兵是个好人。作为一名多次获得嘉奖的党员,他不仅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游客更是亲如家人。2012年8月的一天,一名上海游客突发疾病,正在河道巡查的周耀兵立即将他背到游客服务中心,并叫来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救治。

官方:不能授予救人老总“烈士”称号

周耀兵牺牲后,宜春市、明月山管委会和漂流公司给予其家属巨大的关怀,但没有满足家属“授予周耀兵烈士称号”的要求。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授予“烈士”称号,必须先由市政府批准,再经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申报,最后由省民政厅确定。

2013年8月23日,周耀兵的妻子钟玉员以其15岁女儿周艳艳的名义给宜春市、江西省、国家三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发出申诉函。江西省省委一名副书记将申诉函批转给原宜春市市委书记谢亦森处理。后经授权,宜春市市委督查办主任谢春松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周耀兵不符合授予烈士称号的条件”。

2013年11月11日上午,明月山管委会主任罗光荣委托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局长周小荣接受记者采访。周小荣表示:“当时,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周耀兵是救人牺牲的。我们搜集了相关材料,但是,(我们)深入研究后发现(周耀兵申报烈士称号)条件不符。因为,烈士必须是公职人员,必须是在执行公务中牺牲的。而见义勇为必须是与事故无关的人员。而且,市里认为他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为,气象部门事先了强台风‘苏力’侵入江西省,明月山地区可能有暴风雨的预警。在这种气象条件下,不应该组织漂流活动。”

当然,周小荣也承认,事故当天,周耀兵一直关注气象变化。山洪爆发前夕,周耀兵还给位于明月山山顶的某家从事索道运营公司的老板打电话询问天气情况,对方告诉他“下着蒙蒙细雨”。而后,当听到已下暴雨的消息时,周耀兵立即冲到27名漂流游客翻船处施救,并救出5人。

11月12日上午,宜春市市委督查室主任谢春松接受采访时表示,调查组认为周耀兵临危救人精神可嘉,但其不符合申报烈士的条件:首先,周耀兵是事故相关企业(漂流公司)的法人代表,与被救人员有利害关系,不符合申报烈士的相关条件。其次,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相关企业有责任进行抢救工作。最后,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企业负责人因错误决策造成伤亡事故的,不仅不能评选先进称号,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谢春松主任还认为,为了告慰死者,抚慰死者家属,他们已经做了三项工作:第一,促成漂流公司给予死者家属包括死亡补偿在内的各项补偿共计150万元。第二,促成漂流公司每年给予周耀兵的两个孩子抚养费20万元,直至他们成年。第三,相关部门做好周耀兵家属的安抚工作。但是,谢春松不同意将调查报告复印一份交给记者。

家属:反驳官方的另类说法

对于官方给出的说法,周耀兵的妻子钟玉员却另有说法一

第一,即便漂流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真正的责任人也不是周耀兵。虽然周耀兵是这家民营公司的最大股东、总经理、法人代表,但实际操纵这家公司的是一名叫周荣华的股东以及明月山管委会某领导。记者看到漂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载,漂流公司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周耀兵占90%的股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华以及明月山管委会某领导是否暗中持股并实际操纵这家公司,记者无从查考。

第二,即便漂流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方也是明月山管委会。据周耀兵家属称,包括周耀兵在内的漂流公司管理人员未收到台风来袭的预警或通知,同在该景区的索道公司和仙巩漂流公司也是如此。放漂最后一批游客之前,漂流公司还放漂了100多名游客。其中,有不少游客是明月山管委会直属公司介绍给漂流公司的。

记者在明月山管委会的官网上看到,明月山管委会具有旅游行政管理和旅游营销的双重职能,下设旅游管理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并有直属的明月山旅游营销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各地区市场营销联系人,并同送客较多的旅行社保持直接联系。

事故发生次日,《人民网》报道称:“自13日以来,宜春气象部门曾多次台风防御警示。但是,由于事发当天上午当地并没有明显降雨,峡谷漂流就没有暂停。宜春市一位官员表示,这样的天气是他们始料未及的,‘因为天气预报说我们这边是不下雨的,是江西的东部下雨,没想到我们西部也突然降雨’。”

7月22日,《江南都市报》对这次事故的调查报道称“护航员没有上岗合格证”、“漂流河道激流处和暗藏石头处没有警示标志”。显然,这些问题凸显明月山管委会的不规范之处。

钟玉员认为,明月山管委会之所以不想让申报周耀兵为烈士,就是因为害怕承担管理责任。

律师:救人牺牲老总符合烈士评定条件

周耀兵是否符合申报烈士的条件?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洋律师。他认为:

第一,“烈士必须是公职人员、必须是在执行公务中牺牲的”的说法的依据是1980年颁布实施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实施的《烈士褒扬条例》中已经将烈士评定范围从公职人员扩大至普通公民,如规定“公民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而牺牲的”也可以评为烈士。因此,周耀兵符合烈士评定条件。

第二,“利害关系”实为评定“见义勇为”的限制性条件,不是评定“烈士”的限制性条件。评定烈士唯一的法律依据是《烈士褒扬条例》,该条例没有上述限制性条件。

宜家调查报告范文3

(一)组织要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监督法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参与调查工作的包括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产生,其他人员则为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专家。各地方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规定对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其他人员作出了补充规定,如多地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在提请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参与调查工作[6]。因此,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有关专家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要将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分为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因为两类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身份不同、职责权限也不同,前者才是调查的法定主体,后者只是参与、协助调查。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需有人数限制,监督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观诸各地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规范不一。我们认为,由于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启动事由包罗万象,复杂程度不一,似乎不宜明确限定组成人员的人数,该人数以与调查事项的需求相符为宜。比如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的范围面向全省,如果人数较少,则根本无法顺利完成调查工作。至于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数是否须为奇数的问题,由于调查报告的形成不必采用表决的形式,不同意见可在调查报告中进行说明,因此,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既可以是奇数,也可以是偶数。

从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下称特调委)的决定,特调委组成人员47人,包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有关委员会中具有省人大代表身份者25人,来自11个设区市的省人大代表22人。特调委下设办公室,承担调查进程中日常联络协调、文稿草拟等具体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特调委聘请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疾病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检测、建筑、规划、电子商务、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13人,并要求省食药监、公安、质监、工商、农业、教育、住建、卫生等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查。此外,为了强化特调委与各设区市的协调机制,在11个设区市均有市人大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整个特调委组成人员及其他成员达到84人之多,分成六个调查组。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本次特调委的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亲自担任(注:主任由省委书记兼任),常委会的其他副主任、秘书长也都担任特调委副主任委员,这种配置在省人大常委会的O督工作中是空前的。可以说,依法成立的特调委层次高、规模大、人员结构合理、内部分工明确,为下一步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的组织基础。

(二)职权的行使

监督法对特调委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材料获取权和保密权。为了获取所需材料,各地的相关法规主要规定了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技术鉴定等调查手段。其中,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必须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采用听取汇报、组织座谈、调阅资料、抽样、问卷、实地察看、网络调查、技术检测和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可谓调查手段丰富。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材料获取权的行使主要面临以下两个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获取材料的过程中能否享有并行使司法性强制权?若被调查人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这两个问题对特定问题调查的开展极为关键,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调查委员会如果没有必要的强制措施,调查恐怕难以深入。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我国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法规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调查委员会在开展调查工作中,如果遇到阻力或者受到非法干扰,调查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协助予以排除[7]。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或干扰特定问题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大常委会可采取对有关机关通报批评,责成有关机关、单位纠正,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问责,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免去职务等措施[8]。此类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特定问题调查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从本次调查权的行使看,既有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以往监督工作相同的方面,如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又有基于“特调”体现出的诸多不同方面,特点明显。(1)分量重。六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担任特调委副主任委员的同时,还亲自担任调查组组长,分别带队到市县调查,从而引起调查所在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2)依法行权。所有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均被要求佩带《特定问题调查证》,做到持证调查,充分体现职权行使及程序的正当性。(3)调查方式和手段具有独特性。从调查方式看,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在特调委成立之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预调研,组织专业人员设计了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政府及其部门履职情况五个方面共7张调查统计表,委托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统计,摸清本地方“四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使下一步特调委的调查工作更具针对性。调查手段方面,最突出的是每个调查组都分出多个调查小组,明察与暗访同时进行,现场问卷与抽样检测同步进行。省财政拨出专款用于调查取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4)横向配合张弛有度。特调委充分掌握调查主导权,同时又得到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部门按要求派出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分别参加6个调查组的调查活动,积极回应调查委员会的相关咨询、询问,协助做好调查中的抽样检测等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本系统基层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全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基础数据的入户统计、数据上报工作。可以说,整个调查工作进展顺利,调查职权的行使高效、有序,彰显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性与特定问题调查的权威性。

(三)调查的程序和时限

就特定问题调查的整体而言,监督法有关程序的法定要求仅有三条:一是提请成立特调委的主体,只能是“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二是特调委的成立,必须“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三是特调委“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除此之外,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调查权行使的程序和时限。我们认为,特调委作为一事一设立的临时性监督机构,必然是根据调查对象的特点而决定调查的程序和时限。

根据总体工作方案,此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活动从2016年2月到2017年3月,全程大约一年时间;共分为五个阶段,包括:准备阶段、预调研阶段、调查实施阶段、听取和审议报告阶段,以及决议跟踪督办阶段。但真正就调查权行使的程序和时限而言,应当介于特调委存续期间。

具体而言,先说时限。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9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将审议调查报告,而特调委自6月份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而成立。因此说,本次特定问题调查的时限,应是始于6月成立之时而止于9月常委会会议结束之日。由此可见,在实践中调查的时限可以根据事先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而确定。

关于调查的程序。从主体属性角度,特调委虽然具有临时性,但其角色定位、人员组成及职权的行使都类似于人大专门委员会。从本次调查看,主要以会议的形势经历了以下法定程序。一是6月下旬,特调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调查实施阶段工作方案,通过调查委员会聘请专家名单,确定调查委员会分组名单,听取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二是8月中旬,特调委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各调查组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三是9月初,特调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调查报告。四是9月下旬,特调委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这些都充分显示,特调委属于集体行使职权,每一个步骤都必须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运行。

(四)调查报告的制作与公布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调查所获资料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调查结论的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应当注意的是,只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才有权参与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的形成,并在调查报告中表明异议,其他参与调查的有关专家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享有此项职权。

调查报告应否借助一定的媒体予以公开,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在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时也是做法各异,如成都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在对国企改制开展的特定问题调查中,并没有将调查报告公诸于众,仅在涉及改制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送区委、区政府。其他公民若想了解调查报告的内容,可向区人大常委会请求获取调查报告。我们认为,特定问题调查作为一项监督机制,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将调查报告向民众公开,有利于民众参与监督,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因此,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外,调查报告一般应该公开,以便于全社会的监督[9]。

四、特定问题调查的后续处理机制

特定问题调查的后续处理机制应当包括特定问题事宜的处理和有关关联事宜的处理两个方面,它们具有不同的处理机制和要求,以下将分述之。

首先,对于特定问题事宜的处理而言,由于特定问题调查的启动是为了摸清事实,作出决定、决议,因此,其处理结果应由启动事由而异。如若针对某项选举事项展开特定问题调查,认为某项选举违宪违法,即可宣布该项选举无效;若针对立法事项展开特定问题调查,则可能决定某项立法项目立项、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通过某项立法草案;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渎职、失职事件,则可能提出罢免案、撤职案[10]。在此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特定问题调查的启动并不意味着特定领域的“出事”,因此,特定问题事宜的处理也并不必然导致对相关人员的追责。

其次,就有关关联事宜的处理而言,应谨守“不直接处理原则”,妥善处理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此处所谓关联事宜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此,调查委员会应当依法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就本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而言,特调委只负责调查取证,不直接处理调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不代替政府查处个案、追究责任,当地监管部门也不以本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对某个特定对象的处罚的依据。它的目的,只是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以摸清事实,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提供事实依据,而不是追究责任的依据。当然,如果调查是因其他事由而启动,亦有可能将调查结作为是否追责的依据。

五、余论:经验与启示

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在相关领域的一次创新之举与探索之举,它既建立在对以往各地特定问题调查实践总结的基础之上,又为今后各地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此次特定问题调查的经验和启示进行梳理,以此巩固实践成果、提升实践效能。总结而言,其经验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的情况下,特定问题调查作为一项新鲜事物,为了确保依法有序推进,务必牢牢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严格依照监督法的规定。避免在工作主体、程序及方式方法上的任何瑕疵。二是目的明确,指向清晰。无论是做方案还是调查的具体实施,始终围绕“调查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来进行,这样才能在调查中抓住主要矛盾,盯住重点问题不放,防止方向“跑偏”。三是始终掌握调查的主导权。人大是特定问题调查的法定主体,不仅要主导调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更要把握节奏,掌握调查的主动权;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新闻媒体的参与度与对调查事件宣传曝光度的关系,强调新闻纪律,防止为博“眼球”一味扩大报道。为了掌控舆论导向,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特调委专门邀请省委宣传部的相关负责人参与进来,保证了整个调查工作平稳运行。

第二,本次特定问题调查开创了一种新的启动模式,即特定问题调查不为追责而设,而是为科学立法和有效执法做论证。在传统理论上,通常认为只有当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特别是涉及撤职、罢免职务时才启动,此前各地开展的特定问题调查也确实在处理结果上经常包括对相关人员的处分。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宪法还是从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均不能将特定问题调查解释成特定事故发生之后的一种事后追责机制,它可以在没有特定事故发生时“事前”启动,启动后也并不必然要求追责。预算法对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规定就完全突破了追责的限定,各地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和《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等对启动事由和处理结果的列举式规定更淡化了事后追责的色彩。堪称典型的云和县财政存量资金和国有固定资产特定问题调查在处理结果上同样不涉及事后追责。应该说,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正在逐渐淡化其追责机制的定位,越来越回归到人大常委会为履行其职责认为确有必要而启动的监督机制的本原定位。本次特定问题调查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启动的监督程序,其对该制度的定位将对今后的相关实践产生较大影响。

为清晰把握近年来各地开展的典型特定问题调查的处理结果,特列表予以总结(见下页)。

第三,针对立法事项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时应坚持“慎用标准”。本次特定问题调查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为立法作准备,为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在肯定其优点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虽为创新之举,但亦应坚持创新有道,不能将特定问题调查在立法中的适用普遍化,不能为了实现科学立法动辄启动该制度。因为特定问题调查的权威性强、监督位阶高,且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事务繁多、职责广泛。何况,依照法定职责,无论政府还是人大,会有多个部门参与承担立法相关环节的工作任务,如果经常为某一立法而成立特调委,无疑将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只有当所涉及的立法事项,如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事项,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确实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有关重大事实确实不清的,才能启动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本次特定问题调查方案的制订方式颇具特色,并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已有的实践显示,有的地方由调查的主体――特调委来制订调查方案,应该说,这种做法也是符合法理及逻辑关系的。本次特定问题调查的做法非常务实,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又充分考虑工作的实效性。即,先由主任会议制订总体工作方案,由教科文卫委根据总体方案开展前期工作,特调委成立后,再制订调查阶段工作方案并在特调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这种做法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由主任会议和科教文卫委参与方案的前期准备能够提升特定问题调查工作的统筹性。(2)主任会议和科教文卫委的前期准备能够有效的节约工作时间,使特调委尽快地投入开展工作,避免由来自各领域人员组成的特调委在制订方案时过于匆忙。(3)科教文卫委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专业优势,由其承担调查的前期工作能够使调查工作更具成熟性和专业性。

第五,有关特调委与主任会议的关系问题,特调委是否应先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情况,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对此问题,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监督法对执法检查报告明确规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但是对于特调委的调查报告,则只规定了特调委要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而没有规定须经主任会议决定的环节,因此无需向主任会议报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调查报告作为上常委会的事项,必须由主任会议决定,且在实际操作中,其他所有上常委会的事项都须经过主任会议,特调委的调查报告当然不应例外。

我们总体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因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六条也都作了类似规定,并规定其中的重要日常工作之一就是“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毫无疑问,特调委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必须先经主任会议“列入会议议程草案”,如此,常委会会议才能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当然,仔细考究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会发现,对于拟列入常委会会议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是其中一项重要程序或关键环节,而是否必经这一程序,法律决不是随意作出规定的,但在特调委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的事项上,所有现行法律法规恰恰都没有作出须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的规定。鉴于此,我们认为,特调委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前,应当先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六,应充分注意特定问题调查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之间的区别,分清情形妥善运用各种工作方式。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实施主体不一样。特定问题调查需要提请常委会成立专门的特调委,作为实施特定问题调查的主体,特调委一经成立,则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调查工作;就主体的地位而言,特定问题调查最具权威性,执法检查次之,调研复次。(2)就职权的运用而言,特定问题调查能够运用对调查有利的尽可能的手段,且拥有保障调查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性手段。而执法检查和调研所运用的手段种类相对要少,且一般不具强制性。(3)在Y果的运用上,特定问题调查报告是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决议的依据,并且“一府两院”应当依法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而执法检查报告和调研报告则由常委会转请“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即可,前者的刚性更强。

注释:

[6]参见《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磁县人大常委会特别问题调查暂行办法》《定兴县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7]参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宁阳县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临河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办法》。

[8]参见《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9]曹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考量与反思》,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3期。

宜家调查报告范文4

一、归档范围

1.各级禽流感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疫情防治和舆论宣传等材料,禽流感防治领导机构有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

2.建立疫情监测体系、信息网络和防治网络情况材料。

3.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重大疫情的指示、通知、决定、安排、实施方案、会议记录、纪要、大事记、疫情通报、宣传单、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应急预案、措施等。

4.各级领导、医疗专家检查、视察工作的讲话、指示等材料。

5.各地疫情材料及报送的各种疫情统计表。

6.本单位的文件、工作部署、记录等以及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流行病学情况调查表等材料。

7.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禽流感防治工作人员调配、接受捐赠物资、资金等材料。

8.各级各单位特别是医疗机构在抗击禽流感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材料和有关人员失职处分材料。

9.在禽流感防治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材料。

10.与禽流感防治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

此外,对发生禽流感的病人,医疗单位还要重点保管好禽流感病人的病历档案。

二、管理模式

采用由医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的形式。即由医院各部门档案网络成员做好禽流感材料积累工作,并初步实行预立卷,使文件材料有序化且有目可查,到年底或工作告一段落后,经综合档案室管理人员查看,确定是否向档案室办理移交归档手续,由综合档案室按一文一件操作规范统一编目,并确定保管期限为永久,然后将数据录入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即可。

三、遵循原则

1.遵循收集宜早不宜迟、种类宜多不宜少、范围宜广不宜窄,做到尽早、靠前、广泛收集相结合的原则。

宜家调查报告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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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调查报告范文6

一、实践报告的封面、扉页和目录

1.封面内容:实践报告题目、团队名称;

2.扉页:成员组成(姓名、班级)、实践单位、实践时间等;

3.目录:正文的各章节、团员感言、附件等。

二、实践报告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份完整的实践报告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报告题目

报告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调研报告的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2.学院及作者名称

学院名称和作者姓名应在题目下方注明,学院名称应用全称,用5号宋体字。

3.摘要(有英文摘要的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报告需配摘要,摘要应反映报告的主要内容,概括地阐述实践活动中得到的基本观点、实践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一般至少要有100个实词。

摘要包括:“摘要”字样、摘要正文、关键词。

摘要正文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说明调查的原因;

第二,简要介绍调查的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

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并说明选用该方法的原因。 。

4.前言

介绍实践的目的,意义, 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组成,实践单位或部门的概况及发展情况, 实践要求等内容。

有几种写法:

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

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

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5.正文

正文是实践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对实践活动的详细表述,主要是实践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这部分内容为作者所要论述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要对实践活动中得到的结论进行详细叙述。可按照实践顺序逐项介绍具体实践流程与实践工作内容、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在实践过程中的应用。以记叙或白描手法为基调,在完整介绍实践内容基础上,对自己认为有重要意义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重点介绍,其它一般内容则简述。重点介绍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的分析,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等。分析讨论及对策建议要有依据, 分析讨论的内容及推理过程是实践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所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反映或评价实践报告水平的重要依据。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左右。

6.结束语

结束语包含对整个实践活动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到的收获和感悟,也可以包括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7.谢辞

谢辞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在实践过程与报告撰写过程中直接给予帮助的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和其他人员表示谢意。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实践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实践报告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9.队员感言

团队成员感言:实践队员要用自己的语言对实践的效果进行评价,着重介绍自己的收获体会,内容较多时可列出小标题,逐一汇报。总结或体会的最后部分,应针对实践中发现的自身不足之处,简要地提出今后学习,锻炼的努力方向。

10.附件

对于某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又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以编入实践报告的附录中。

三、撰写实践报告的准备与主要步骤

实践报告的写作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资料,拟订报告提纲,起草,修改、定稿等。各个步骤具体做法如下:

1.收集资料

资料是撰写实践报告的基础。收集资料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查找。

2.拟订报告提纲

拟订报告提纲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根据报告主题的需要拟订该文结构框架和体系。我们在起草报告提纲后,可请指导教师审阅修改。

3.起草

报告提纲确定后,可以动手撰写实践报告的初稿。在起草时应尽量做到“纲举目张、顺理成章、详略得当、井然有序”。

4.修改、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