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例6篇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1

第二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松材线虫病防治纳入任期目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防治责任,并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协调解决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检疫机构)承担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具体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物品的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从境外传入或者输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进行检疫检查。

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天柱山风景区为依法划定的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具体范围:东起梅城镇,西至水吼镇,北起龙潭乡,南至天柱山镇,面积82.6平方公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天柱山管理委员会在通往天柱山风景区的各个路口设立有关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禁运标志。

潜山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天柱山风景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禁止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天柱山风景区。

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天柱山风景区。

第七条调运松木及其制品、松木包装材料,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疫:

(一)省内调运的,由调出地森防检疫机构依法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并按照其提出的检疫要求,取得调出地的省级森防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三)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和疫区的松木及其制品、松木包装材料,禁止调往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调往其他地方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同意,并经依法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

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和松木包装材料,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于调入后及时向调入地的县、区森防检疫机构报告,由森防检疫机构进行复检;从非疫区调入的,森防检疫机构应当进行复检或抽检,并将复检结果及处理意见通知调入单位。

第八条各级森防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调入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的复检。对经检疫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松褐天牛的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能够作除害处理的,应要求责任人按照森防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作除害处理;不能作除害处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由森防检疫机构负责销毁,其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的森防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所在地的木材检查站或道路联合检查站;发生大疫情时,可以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调入调出本市的松木及制品、松木包装材料进行检疫检查。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疫木,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条森防检疫机构检疫人员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对车站、港口、仓库、市场和加工、经销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4月和10月,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辖区的木材加工单位及从外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二条建立松材线虫病普查制度。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柱山管理委员会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普查必须严格按照检疫法规和普查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普查中新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和除治工作,并逐级上报;普查中发现可疑样品,应当及时报请市森防检疫机构复检。新疫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结论性鉴定后确定。

第十三条建立松材线虫病监测制度。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柱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专业监测队伍,在松林重点分布区、风景名胜区、交通沿线、厂矿周边、集镇周围、发生区边缘等重点监测区,开展常年定点监测。

第十四条建立发现枯死松树报告制度。乡(镇)、村、组集体山场和群众自留山、责任山发现枯死松树,经营者或发现者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林业站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苗圃发现枯死松树的,报告所在县、区森防检疫机构。对可疑枯死松树,在查明原因后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建立枯死松树清理制度。对松材线虫病普查和平时发现的枯死松树、经镜检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枯死松树,属于乡(镇)、村、组集体山场和群众自留山、责任山上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督促经营者在接通知后7月内予以清理;属国有林场、苗圃山场的,由国有林场、苗圃负责清理。

第十六条建立限期拔除疫点制度。对新发生的疫点,要做到当年发现,当年内基本拔除,三年内彻底拔除。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的投入,不断加强和完善与松材线虫病防治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松材线虫病的防治能力。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应当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在疫点拔除中,措施有力,疫情没有扩散至其他乡级以上行政辖区,当年内疫点基本拔除的(致死木在万分之三以下);

(二)与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相邻的县、区5年没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

(三)森防检疫机构(含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在防治松材线虫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非林业部门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为防止疫情蔓延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检疫机构按《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非法调往重点预防区的;

(二)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调出未经检疫合格的松木类材料及其制品,或将特大疫情发生区内的松木类材料及其制品调入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

(三)应当主动报检的单位和个人在调入应施检疫的松木类材料及其制品时,未能及时向当地森防检疫机构报检,导致疫情扩散的;

(四)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持无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木及其制品,导致疫情扩散的。

第二十条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在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责任目标,或者不能及时发现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发现时发生面积已达1000亩以上或小班病死率达10%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森防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是指有松材线虫病发生、尚未拔除疫点的地区。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报省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所称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是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名单中所列植物。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2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强,男,47岁,四川省南充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克拉玛依市。1999年7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崔秀华,克拉玛依远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强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强擅自将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木材变卖,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第一,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已经超出了我的债务数额,所以我变卖其中一部分是合理的;第二,因另一笔债务,我已经被起诉到伊宁市人民法院。最近听说该法院也要来查封这批木材,而这批木材是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查封后交给我保管的。我怕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得不到木材让我承担责任,所以想把这批木材出卖后,将价款交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我的行为至多是妨碍了诉讼程序,但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志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请从轻判处。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疆天山西部林业局霍城林场根据合同约定,给本案被告人李志强提供了价值近3万元的木材,李志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霍城林场即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志强偿付所欠木材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李志强所有的木材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霍城林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如果不及时对李志强的木材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就有可能给霍城林场诉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将来的执行工作造成困难,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霍城林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遂于1999年4月26日裁定,查封李志强的木材。法院将李志强所有的一批价值3万余元的木材经清点后加贴了封条,就地封存,并责令李志强妥善保管。在查封令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李志强于同年5月5日将被查封木材中的28.5立方木材转移至另处出售,获价款3万元。

查封木材已不在保管场所一事,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于1999年5月5日得知,在无法了解到被查封木材去向的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5月15日立案,经侦查,掌握了被告人李志强出售查封木材的情况。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李志强的亲属将出售查封木材所得款3万元交到了公安机关。该款经公安机关划转至法院账户后,已使霍城林场诉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判决顺利执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霍城林场的民事诉状及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书,法院的经济案件立案审批表、民事裁定书,证实了霍城林场诉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并依法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事实;2、报案材料及法院干警的证言,证实本案发案情况,以及查封财产被处置后对民事案件审理的影响;3、证人尚宇玲、邓玉萍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志强的作案经过;被告人李志强的供述与证人尚宇玲、邓玉萍的证言相符;4、对李志强出售查封财产情况的调查笔录,证实李志强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情况。

二、判决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认为:

霍城林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李志强偿付拖欠的木材款是近3万元,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权利人为申请查封提供的相应担保后,查封了李志强价值3万余元的财产。若通过审理,既使霍城林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李志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因查封而受到损害。李志强辩称查封财产超出了其负债数额,因此其出售超出部分的木材是合理的,既不符合事实,更违背法律的规定,理由不能成立。

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包括非查封的人民法院)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告人李志强辩称因别的法院也要来查封这批木材,其变卖木材是想将价款交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显系狡辩。

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查封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申请人的权利能够实现。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角度看,查封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法将破坏查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有利于确保法律的尊严得以实现。被告人李志强在经济活动中拖欠货款不还,当被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又无视国家法律制度,竟敢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了大部分,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司法制度,扰乱了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如果对李志强的行为不以罪论处,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就会落空,法律的尊严地位将会动摇。

由于被告人李志强的亲属将出售查封木材所得款3万元交到了公安机关,使霍城林场诉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判决顺利执行。应当看到,李志强的亲属能将出售查封木材所得款交到公安机关,第一是因为法院工作人员察觉得早并报案及时,李志强及其亲属来不及和不敢转移、挥霍该款,从而使他们有条件这样做;第二是因为在报案后,公安机关及时采取了果断的侦查强制措施,使李志强及其亲属及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量,认识到继续抗法的严重后果,从而才能做出这样的决定。可以说,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立案侦查,则不会有李志强的亲属自动交回出售款的举动。因此,不能因李志强的亲属已将出售款交回,霍城林场的债权已经实现,就认为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从而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李志强亲属的行为确实使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这一事实可作为对李志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判处意见也可以采纳。据此,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3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

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

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4

通过对建材市场的调查,了解德阳市旌阳区建材卖点的分布情况,供应状况及需求状况等,为编制建筑材料供应计划,进行材料采购管理,材料储备管理提供依据,加深对 课堂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动手能力,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做准备。

二、 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

调查对象:德阳市旌阳区建材市场地板的供应商

调查单位:随机访问的建材市场地板的供应商

三、 调查项目:

地板市场的需求状况,供应状况,价格状况,供应网点分布状况等

四、 调查时间:

五、调查的组织工作:

由个人单独完成,经费拟定为25元,主要包括车费和资料费。本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德阳市旌阳区的建材市场进行简单的调查,主要通过问卷制定、印刷资料、走访、填写问卷等步骤对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分析、汇总来完成本次调查。

六、德阳市旌阳区建材供应网点分布状况:

大自然地板,北美枫情地板,久盛地板,安信地板,富源实木地板,扬子地板,菲林格尔地板,国栋地板,莱茵春天地板,贝亚克地板

恒大国际装饰建材城市场调查分析报告(地板)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材料生产国和花费国。德阳恒大建材城也通过不断完善市场管理,强化服务功能,整合厂家资源,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以先进的经营模式和一流的资源配备,借助德阳现代化商业圈的广阔空间迅猛发展,它已经成为德阳市最具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超大型现代化、专业化建材商业中心。

恒大建材城内主要销售的有陶瓷石材、卫浴、地板、板材、木门、橱柜、灯具、五金、墙纸、油漆涂料、吊顶、扣板等,其中瓷砖和木材为主导。此次调查我选择地板作为调查对象,在装饰装修中地板的运用越来越多,人们对地板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大,这次我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对恒大建材城的地板销售商家进行调查,通过问卷,我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

1、 经营地板的种类

在对恒大建材城里10家店主的问卷中,30%的商家主要经营多层实木复合地板,30%的商家主要经营强化木地板,40%的商家主要经营实木地板。由此可见,经营实木地板的相对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木地板的商家较多。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5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ses of loss caused by the damage of Ginkgo biloba.On June 8,2014,the defendant due to land disputes with the plaintiff and the plaintiff's home will be two ginkgo tree damage. Through the book review,site investigation and market research and other methods,the plaintiff's economic losses were assessed.

Key words:Ginkgo tree;Damage;Forensic identification

1 案情简介

江苏苏中T市原告余某与被告裴某系邻居关系。原告的住房在路北,被告的住房在路南。2014年6月8日,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法将原告家的2棵银杏树的皮剥掉,导致银杏树全部死亡。原告报警后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原告索赔未果起诉到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2 材料和方法

2.1 书证审查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我所接受委托后指定2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承办此案。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书证审查;采用专家评估法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2 现场勘验 2016年1月20日,鉴定组在T市人民法院法官的陪同下,到案发地对涉诉银杏树进行现场勘验,原告到场见证。涉诉银杏树南北方向排列,位于南北向河道的西边。

3 结果与分析

3.1 现场勘验结果

3.1.1 涉诉银杏树的生长环境 经现场勘验,确认:(1)涉诉银杏树种植的土壤属于壤土,与当地大面积生产土壤质地基本相同;(2)银杏树生长的地势平坦,排水通畅;(3)树木地面无水土流失,根系无裸露;(4)树冠投影范围内无道路、无排放废气、废水、废弃物,无有毒有害物品污染。

3.1.2 涉诉银杏树的主要技术参数 勘验日可见:(1)南侧银杏树高约8.7m,主杆地径26.8cm,米径23.3cm,树杆中下部部分树皮被毁损,树皮毁损处最长102cm,宽度19.5cm;主杆有3个一级分枝,呈东向、西向、北向3个方向排列。经检测,该树上部分枝仍见存活特征。(2)北侧银杏树高约7.3m,主杆地径26.5cm,米??22.3cm。主杆中下部树皮被环剥,环剥高度最长处为79cm,最短处为61cm。主杆有3个分枝,呈北向、南向、西向3个方向排列。经检测,树枝未现明显存活现象。

3.2 经济损失的估算

3.2.1 林业苗木资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鉴定组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市场公开原则。现行市价法以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的评估方法。本案采用市价法对特定时段(2014年)涉诉银杏树不可恢复林木损失(L)估算,按“毁坏前林木价格(A)与价格减损比例(R)的乘积,扣减被损坏部分的残值(B)确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公式为:L=Σ(A×R-B)。

3.2.2 几点基本推定 鉴定组依据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和调查了解的结果,作出以下几点推定:(1)涉诉银杏树木的产地环境符合国家林业标准;(2)原告掌握了银杏树生产管理的基本技术,其管理水平、生产成本、林木收益等与苏北地区同行业生产的一般水平无显著性差异;(3)林业生产资料(如农药等)不存在限制因素。

3.2.3 涉诉银杏树损失(L)的估算 (1)涉诉银杏树损毁前的价值估算。鉴定组通过生产调研,收集了苏北花木市场交易案例的典型资料,建立了银杏树米径X(20.0~25.0cm)与树木市场价格Y(均价)的数学模型:Y银杏=205.68X-2633.1,相关系数r=0.9804,经检验达到极显著标准。本案南侧银杏树米径23.3cm,根据数学模型,其市场均价估算值2159.24元;北侧银杏树的米径为22.3cm,依据数学模型,其市场均价估算值为1953.56元。

(2)涉诉银杏树价值减损比例(R)的确定。涉诉银杏树南侧一棵主杆中下部树皮部分被毁损,上部分枝仍见存活特征,损失比例约为15%;北侧银杏树未现明显存活现象,推断其已死亡,损失比例100%。

(3)被损银杏树的残值估算。死亡银杏树的木材仍具有部分(残留)价值。根据银杏的形态特征,鉴定组认为死亡银杏树的木材材积以主茎树木与第一分枝的材积和为宜。根据《活立木材积表》中《平原及“四旁”阔杂一元立木材积表》并计算得,北侧银杏树材积为0.1854m3。据调查,银杏木材在2014年的市场平均价为790元/m3,则被损银杏树的残值为146.47元。

(4)损毁银杏树木损失L的估算。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L=Σ(A×R-B),计算得损毁银杏树木的损失额为2131元(取整数)

4 司法鉴定意见及采信情况

根据鉴定结果,我所提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2棵受损银杏树的经济损失估算值为2136元整。T市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进行开庭,鉴定意见经质证后被法院采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银杏树损失21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规定时限内,被告未上诉。

5 讨论

5.1 司法鉴定是法院审理案件中处理专门性问题的法定方法 本案是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受损害银杏树的价值,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是解决争议的法定程序、有效方法。原、被告对受损害银杏树木的价值认识不一,当地公安部门调查无果,司法鉴定成为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有效手段。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6

一、防控目标

(一)各镇(街)、农(林)场要全面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监测,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疫情。

(二)街道、农场要巩固治理成果,防止疫情反复。

(三)镇、新阳街道、林场、第一农场力争不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责任。各镇(街)、农(林)场负责所辖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将防控工作纳入-2013年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村(居)和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二)控制传染源。要及时清理松枯死木、使用噻虫啉防治松墨天牛,减少疫病的传播媒介。要将松材线虫病防控与造林绿化项目相结合,加大松林的改造力度,优先安排染病松林更新改造,减少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

(三)加强疫木管理。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加工、经营、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的行为。做好疫情封锁工作,杜绝带有松材线虫的松木及包装材料外运。

(四)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要将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责任落实到村(居)和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落实松材线虫病春、秋季普查,松树枯死木月巡查和季度调查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加强疫情入侵原因调查,有针对性做好预防工作。

(五)加大防控资金投入。要将松材线虫病防控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满足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加强防控资金的使用管理,严防挤占和挪用。

(六)巩固防治成效。要加强已根除疫情的村(居)防治成果的巩固工作,督促已根除疫情村(居)及其周边松林的管理,加大松墨天牛综合防控力度,防止疫情反复。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松材线虫病的严重危害性和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