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消费论文范例6篇

三公消费论文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1

关键词:在职消费;高管薪酬;公司业绩

一、引言

“新政”实施以来,各地大掀反腐倡廉之风,“三公支出”明显减少。网络和舆论可以对反腐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 “打铁还需自身硬”,想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最重要的还是从自身突破,加强政治、经济改革,净化政企风气。

新加坡在过去50年都保持高度廉洁。“高薪养廉”是新加坡多年来高度廉洁的主要原因。中国的媒体和社会公众反复争论“高薪养廉”这一政策,但几乎都因缺乏充分有力的实证证据无疾而终。“高薪养廉”能否适应中国水土,能在多大范围起作用,均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二、理论分析和假设

在职消费是一种“除了正常的工资或薪水之外的报酬或利得,特指在某些人预料之内的应得利益以及凭借特权而要求获得的待遇”。在职消费可被视为公司对高管薪酬的补充,并且根据新加坡“高薪养廉”的经验,提出假设1:在职消费与高管薪酬负相关。

研究在职消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主要是基于理论,将在职消费作为公司股东对管理层的一种激励。理论(Jensen & Meckling,1976)指出:由于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委托人无法了解人努力程度的情况下,为激励人努力工作,委托人可根据公司盈余信息,与人签订激励契约,来降低经理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导致的成本,从而在使自己的财富最大化,增加公司价值。因此,如果公司经理为获得更为优厚的报酬,享受更多的在职消费,他们可能会更加努力地工作,以提高经营绩效。因此提出假设2:公司业绩与在职消费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10年沪深股市的A股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所有数据均来自于CSMAR数据库。按照以下标准对初始样本进行了剔除:(1)剔除了金融和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样本;(2)剔除了所有ST、PT公司;(3)剔除了所有数据缺失的样本。(4)剔除所有非国有上市公司,最终剩余874个观测值。

(二)变量选择

由于上市公司年报中并未准确公布在职消费的数据,因此本文借鉴了陈冬华等(2005)的做法,将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作为在职消费的替代。

高管薪酬采用企业年报公布的前三名高管人员薪酬综合的对数。

公司业绩采用企业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此外,为加强研究的说服力,本文还选择了一些与研究变量相关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变量说明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为了研究在职消费与高管薪酬的关系,构建模型①:

为了研究公司业绩与在职消费的关系,构建模型②: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1、为检验模型①,进行多元回归。

在职消费与高管薪酬显著正相关,假设①不成立。说明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支付给高管人员高额薪酬不仅不能减少其在职消费,反而会刺激其在职消费。进一步说明在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管理人员有较大的动机选择其个人财富最大化而非企业财富最大化。

2、为检验模型②,进行多元回归。

公司业绩与在职消费显著正相关,假设②成立。说明公司管理层较高的在职消费有助于提升公司业绩。较高的在职消费一方面说明了公司的业务数量较多,直接给公司带来了业绩,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的商业文化,促使管理者进行较多的在职消费以创造机会,提升业绩。

五、结论

国有企业的治理是国家和社会长期以来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在职消费与高管薪酬的研究,发现二者显著的正相关,说明 “高薪养廉”政策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国的企业必须尽快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预防腐败制度。通过对国有企业公司业绩与在职消费的研究,发现二者显著的正相关,说明管理人员的在职消费有助于公司业绩的提高,但这并不说明要想提高公司的业绩,就要一味地增加在职消费。由于我国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独特的商业文化,在职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机会,从而提升公司业绩。

参考文献

[1]新加坡:高薪与反腐密切挂钩[J].参考消息,2009,(10): 18-23.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2

    一、文献综述

    消费金融有狭义和广义的范畴,狭义的是与消费尤其是短期的简单消费直接相关的融资活动,广义的是不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的消费,还包含了对所有资源的非生产目的的使用和消费。消费金融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关心消费者的金融选择。生命周期理论对消费者的行为目标提出了一个清晰的描述,即基于一生的考虑来做出消费安排以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最早是由Modigliani和Brumberg(1954,1980)提出,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财富和收入情况,再加上对未来的预期,最佳地安排其生命周期中的消费来达到效用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允许储蓄投资到无风险资产之外的资产,如股票在内的投资组合,这是Samuelson(1969)和Merton(1969,1971)投资组合的选择问题。从理论方面来看,近期的行为金融学发展对生命周期的理论基础,如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预期假设都提出了异议。从家庭视角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从家庭的总体资产和负债情况、家庭的资产配置和家庭的住房资产与消费方面着手。家庭可以通过金融的角度在时间和风险两个方面进行配置,从而做出最佳的安排。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主要是考虑消费者的金融行为受制于他所处的金融环境,尤其是相关的金融市场的影响。从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需求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谈对消费金融的影响。Merton&Bodie(1995)提出的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市场的结构、变迁以及监管理论,它的出发点是界定金融市场的终端使用者所需要的各种基本金融功能,如支付、投资和风险分散等,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形成各种市场和机构来有效地实现各种金融功能。消费金融公司是金融市场上的主体之一,本文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国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主要有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国外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发展已相当成熟,对消费金融公司已经集中到了微观层面进行研究。SidneyCoftle(1960)论述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性问题,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在回报率的大小、回报率的稳定性、回报率的增速等方面都超过其他产业。George?J?Benston(1977)在其发表的论文中研究了利率上限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成本的影响,认为贷款成本同利率有关系。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刚刚开始,研究内容也主要侧重于理论方面,林跃均(2002)探讨了消费者信用调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还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王杰峰(2005)分析了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提出了银行如何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问题。张奎(2009)对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和信用卡产品进行了对比。张满、许黎莉(2009)分析了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给出了对策。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内涵所谓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居民的消费需求不仅取决于当期可支配收入,同时也和未来的预期收入有关,而持久收入是消费金融的主要前提,只要消费者预期未来收入,便可增加现期消费,当消费者的现期收入不能满足当期需求时,消费者就可能通过借贷预支未来收入来满足当期需求,消费金融也由此产生。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基础1.凯恩斯有效需求不足理论。182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货币通论》,重提有效需求不足,并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总是处于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状态,总需求不足导致商品滞销,存货充实,生产缩减,解雇工人,总失业增加,造成经济衰退。为解决经济衰退的问题,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提出整个社会要更加重视消费的作用,提高消费需求,这一理论也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盛行,出现了所谓“繁荣”的景象,但好景不长,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所不能解释的经济停滞现象———失业增加,通胀加剧。2.持久收入假定论。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定论认为,决定消费者消费支出的主要不是现期收入,而是持久收入。消费者的收入分为一时收入与持久收入,把消费者的消费分为一时消费与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收入等于一时收入加上持久收入,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消费等于一时消费加上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四个关系量之间,只有持久收入和持久消费之间存在着固定的比率。以Cp表示持久消费,以Yp表示持久收入,二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Cp=KYp。K依赖利息率、消费者偏好、消费者总物质财产等因素而变动。持久收入假定强调了消费者未来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只要消费者未来预期收入向好,便可增加现期消费,若现期收入不能满足现期消费支出时,可以根据持久收入的未来预期结果,暂时向消费金融机构借款,将持久收入转化为现实收入,进行提前消费,此假定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产生背景1.2007年8月,次贷危机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起的金融危机同时也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出口作为拉动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次贷危机影响下,受到了强烈的撞击。为了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急需刺激内需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2009年8月,我国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正好符合这个时期的发展需求。在短期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通过促进扩大内需来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从长远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够解决中国经济过渡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问题,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95%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其他机构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占比较低。由于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同时能够提供的消费信贷产品仅有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等有限的几种,造成我国消费金融产业发展水平较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产生巨大的耐用品消费需求和发展型消费,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供的信贷品种已难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居民旅游、教育、购买耐用商品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欠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提供消费金融融资服务方面定位更加明确,服务方式趋于专业和灵活,使消费者在融资时更加方便和灵活。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较晚,从2009年才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进行试点。作为国家首批试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有以下几家:

    1.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由北京银行独资控股。在秉承《试点管理办法》的精神下,经过一年发展,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已从开业之初的几万元,到目前已经成功突破6000万元,平均每月放款规模超过500万元。一年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倡导合规经营,狠抓风险管理,确保了公司的稳健发展。

    2.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成都成立,该公司由成都银行与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组成战略合作者,共同出资组建,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

    3.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在上海正式成立,该公司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由中国银行控股,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依次为51%、30%、19%,是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一家。4.捷信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2月,银监会批准在天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经过8个月的筹备,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开业。公司由中东欧大型私有投资集团PPF全资建立,是国内首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PPF集团于2004年8月登陆中国从事消费信贷业务,这为天津捷信创造了良好的起步基础,同时PPF在欧洲还拥有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这种独特的优势也有利于帮助天津捷信快速转入消费金融公司的轨道。综合以上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机构可以看出,这些投资机构都有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经验,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由商业银行控股,这就让人担心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否会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新载体,从而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办法》对其经营的地域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在未经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在其所在地之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总体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存在的家数和公司的规模还有待提高,其发展的道路还有待摸索。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3

可喜但不满意的“三公”公示

乐观的预测是,本周将迎来三公经费公开的高潮[!]。三公消费虽只是预决算公开的一小步,却是阳光财政的一大步—至少,总算没有只停留在口头上,雷声过后开始有雨点了。知名网评人令狐补充认为,千呼万唤始公布的三公经费,甫一亮相即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令人喜忧参半。喜的是,公共财政公开透明已成潮流,不可逆也不可挡;而且参差多样的账单,不仅让公众比较参详,也可以形成竞争机制,促使各部委在信息透明方面不甘落后,从而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忧的则是,公共财政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还亟待进一步通俗化、明细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亟须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使阳光财政的明亮和谐得以实现和巩固。

《云南信息报》也有评论表示,公开三公经费,自然不是为了让民众看个热闹,而是要让民众有效监督政府部门的花钱行为。但在公布三公消费举步维艰的现实语境下,过于苛求已经公开的中央部门,盲目表达对“三公消费”的整体性焦虑和不满,显然也是一种不够理智的作为,鉴于此,不妨宽待当前的三公消费公开。

“三公”公开当重视公众情绪与期待

“这几天我在微博上与一些博友一起跟踪,并坚持转发国务院下属单位本年三公消费的公开情况。”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日前在《环球时报》撰文表示,从各部委在遵行国务院规定公布期限的情况看,大家就知道预算与决算信息的透明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件事情。而且很重要的,就是大家公布了,公众也有对于它们公布信息不信任的倾向,越拖延越不信任。但是不管怎么说,透过微博表达的公众情绪与期待值得这些部委重视。

对于公众对各部委三公消费普遍存在质疑,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20日在《东方早报》撰文认为,其原因在于三公口径。以公务接待费为例,财政部的数字一出来就遭质疑,网民说:在北京,财政部会请谁吃饭,还不都是别人买单。外事接待经费如何处理?民政部、商务部与众不同,单独列出。公布三公时口径不仅要统一,而且宜大不宜小,口径大了,更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老百姓也会觉得数字更加可信。不能将一些真实信息隐藏在压缩的数字之中。

《南方都市报》20日刊发朱述古的评论坦言,近来国家部委密集的三公支出数据,让公众看到的不是明确的答案,而是一道扑朔迷离的谜题。时下各部委公布的三公经费,只是经费管理的末端,而不是始端和中端。经费管理是一个完整的链条,没有对始端和中端的全面了解,就没有对末端的正确判别。

地方、国企“三公”经费何时公开

虽说国务院规定的公开大限到来之前,还有很多中央部门尚未付诸行动,但不可否认的是,三公公开这个多米诺骨牌已然开了个头,三公公开接力棒能传多远?

叶青认为,中央机关公开三公绝不能止于公开,之后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在中央机关公开三公的榜样力量推动下,地方三公公开才是重点,百姓希望看到从中央机关、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的完整三公数字。有的人匡算,从上到下的三公花费是9000亿元,笔者希望各级政府用数字来更正这种说法。二是,希望看到国有企业的三公数字。国企的三公浪费已到了让老百姓难以容忍的地步,有的公司领导享用天价酒,有的公司300多个处级干部享用拿公款办好车牌、保险的“私车”。类似问题不胜枚举,不公开行吗?

中国青年报19日刊发郑根岭评论也认为,更有挑战性的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三公消费情况能否公开,公开得能否准确、具体并经得起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拷问。不少地方政府行政领导随意花钱,迂回曲折的办法多得是,可说是“花钱不眨眼”。在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三公公开的同时,应尽早在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开,并确保真实可靠不走过场不作假。

用严格制度保“三公”消费公开到位

公开的目的,不仅是让公众知道纳税人的钱政府是怎么花的,更重要是通过公开遏制政府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使纳税人的钱用在该用的地方。

邓聿文21日在《每日经济新闻》撰文指出,确保三公经费的亮相不“卡壳”,需要严格的制度保障:首先,建立硬性约束机制,对不能按时公开的部委以及存在挥霍公款造成浪费的,要进行严厉问责。其次,立法规定预算公开的内容、方式、主体、时限、说明语言等,并由各级人大对三公消费预算进行审定,确定细化标准,以做到通俗易懂,一目了然。第三,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将财政预算内外两种管理体制统一起来,严防地方和部门私设“小金库”。第四,强化人大审查监督的力度,各级人大要承担起对三公消费的监督责任,同时突出审计独立监督的职能。此外,还应加强舆论的监督力量。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4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具备了格式条款构成要件。即:事先由经营者单方拟定,消费者具有附从性,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内容,不能就条款进行讨价还价;条款和形式标准化,以重复使用为目的,差异仅仅在于消费者的改变;是一种书面明示的形式。

二、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争论

经营者从事民事活动有依法经营的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经营自,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原则。“谢绝自带酒水”这条“行规”,在相关的酒店多以告示的形式在酒店中显著的位置设置。经营者及其赞成者认为这是一种“要约”行为,而不是一种“霸王条款。”只要消费者选择了这样做的酒店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否则消费者完全可以不进酒店消费,可以去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饭店进行消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都有选择与谁进行交易的自由,并不能片面强调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该行规,只要经营者将告示贴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就视为进来消费的客人接受了该条款,这是经营者的权利,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

反对者认为该格式条款其实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且该条款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当消费者在酒店中需要消费酒水时,按酒店的规定只能从酒店购买,交易是必然的。可是这种交易并不公平,现在酒店中酒水的价格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1倍甚至几倍,也就是说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消费的主要权利。至于《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规定,那只是一种行业规范,效力低于法律,应该首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餐饮行业设置“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告示的最终目的,是要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这种店堂告示也在不得之列。

三、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缺陷与立法规制

我们已经明白“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那么现在我们要陈述一下《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对所订立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1)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即第一,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当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第二,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第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是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但从上文的争论我们也可以看出对“禁止自带酒水”这个问题争论方是各执一词,而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法律对格式条款规定的过于粗糙,难于操作。下面我们将结合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告示的具体情况对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存在的缺陷以及应如何完善作出分析。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存在的缺陷(1):第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仅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合理”一词本身就是个弹性词语,无法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一条法律规范应该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不管逻辑结构的构成要素采用“两要素说”还是“三要素说”,都必须包含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法律后果,法律规范就无法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法律规范也就失去了规范的作用,而该条第1款只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及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并没有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履行这些义务时应承担什么后果。笔者认为应在该条中加入: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至于何谓“公平”可以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为参照;未履行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可视为格式条款未定入合同。第二,该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提请对方注意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的范围过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只有在免责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时,格式条款提供者才履行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对于其他格式条款,包括使用含义模糊、矛盾或专业性很强的词汇的格式条款,无论该规定怎样不利于相对人,在订入合同时,格式条款提供者都不用履行该义务,这对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法律之所以对格式条款进行特别的规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相对人为其根本不了解的格式条款所束缚,因此,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中,对免责条款和其他种类的格式条款采用不同的规则是没有根据的。我们可以在“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之后再加一“等”字,这样既可以强调免责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注意义务,又可以将其他条款的注意义务囊括其中。第三,没有区分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的不同规则。消费者合同是指消费者跟经营者之间所缔结的所有合同。在消费者合同中,因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差距很大,需要对消费者给与特殊保护,比方说上面的“禁止自带酒水”条款,经营者显然处于比消费者更有利的地位,所以需要给与特殊保护。商业合同是指从事商品或服务经营的商人之间订立格式条款的合同,主体之间的交涉能力没有差别或者差别较小,往往不需要对当事人一方给与特殊保护。

因此,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在商业合同中,被动接受格式条款的当事人一方的交易经验和法律知识足以使其注意并理解对其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格式条款,在格式条款订入商业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判定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未免对格式条款提供者过于苛刻。因此,笔者以为我们可以在该条加上“在订立消费合同时,……”。所以修改后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全文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订立消费合同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等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四十条存在的缺陷(2):第一,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免责条款和加重责任条款一律无效是不合理的。按照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接受格式条款一方责任或者排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无论这些条款是否违背公平原则。当然排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是违背公平原则无疑的。但是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和加重接受格式条款一方责任的条款并不都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将其一律规定为无效是不合理的。事实上,许多免责条款和加重责任条款是符合行业惯例,甚至有法律依据的。对格式条款规制的目的是禁止不公平条款的使用,而不是禁止某种形式的条款。而且反观世界各国格式条款的规制的立法,鲜有规定免责条款和加重责任条款一律无效的。此外,若把第四十条的规定理解为免责条款一律无效,也是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矛盾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规定免除其责任的内容,只要该条款不违背公平原则,并以合理方式提醒了对方注意,而且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因此,本文认为,第四十条的规定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未避免该条与第三十九条相互矛盾,可以在该条结尾处加一但书条款,将不违背公平原则,并以合理方式提醒了对方注意,而且按照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排除在外。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禁止自带酒水”这个格式条款要分别情况对待。首先,如何经营是经营者的自由,经营者也将该条款挂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尽到了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如果经营者将自己酒水的价格调在一个比市价稍高而消费者又可以接受的价位,那么这条行规我觉得是合法的,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如若不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经营者却通过其优势地位制定一个交易的前提,那就是购买经营者的高价酒水,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经营自,也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排除了消费者消费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是无效的。

摘要:对餐饮行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这一格式条款引发的争论由来已久,对此消费者、企业、学者也是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确定无疑的官方版本。而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多有疏漏且过于简单,难以解决现实中的诸多问题。本文拟从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这一格式条款引发的争论来探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

关键词:格式条款

注释:

①苏号鹏:《论格式条款定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意)桑德罗•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7-591页。

②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高圣平:《试论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3。

[2]王洪亮:《格式条款之研究》,北京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3]崔建远:《消费者合同的解释》,浙江社会科学,2002.6。

[4]傅健:《略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定义务》,法学评论,2001.1。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5

关键词:沃尔玛定位点 消费者关联 层次分析法

一、引言

已有实证分析表明:零售公司的定位战略非常关键,市场定位不清晰或者缺乏可行性都会影响其市场表现。市场定位战略是零售公司整体营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顾客喜欢的正是零售公司提供的特殊定位。然而,目前针对中国市场上零售公司定位策略的研究较少。本文以世界排名第一的沃尔玛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在华沿用其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的“天天平价”与“满意服务”的定位点是否真正得到了中国消费者的认可,进而为国内零售公司明确定位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针对美国消费者的一项实证研究表明,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五种利益分别是:价格(Price)、产品(Product)、易接近性(Access)、服务(service)和体验(Experience)。即使是世界上最为成功的公司,也仅仅是将其中的一方面做得出色,另一个方面做得优秀,其它的三个方面只是达到行业的平均水平。这种站在消费者角度进行营销要素组合的分析被称为“消费者关联”(consumer Relevance)。

李飞(2005)运用消费者关联工具对20家国内大型流通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了问卷调查,有61%的人认为沃尔玛的定位点在价格方面,12%认为在服务方面,6%认为在产品方面,2l%认为在供应链方面。其中,供应链非营销组合的现象要素,故而排除它对于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最终本文结合定位的钻石模型进行分析,选取价格、产品与服务作为影响沃尔玛消费者购买意愿的三个定位点。

三、沃尔玛定位点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本文在现有理论基础上,将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因素划分为价格、产品、服务三个准则层,构建定位点评价指标体系,再运用数学的方法建立模型并计算出结果。模型建立将采用层次分析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简称AHP),该方法是美国运筹学家T . L. Saaty 教授于20 世纪70 年代初期提出的, 自1982 年被介绍到我国。

在本文建立的指标体系中,价格因素包括天天平价(控制所有商品价格)、敏感商品低价(对较容易引起消费者关注的产品进行低价促销)、心理定价(运用尾数定价等方法在消费者心中树立廉价的形象)三个方案层;产品因素选取严格质检(沃尔玛4个标准评价)、优质自有产品(针对顾客需求生产自有品牌商品)、产品多样性(消费者可以买到想要的商品)三个方案层;服务因素包括购物环境(服务环境质量)、购物便利性(服务过程质量)与购物可靠性(服务结果质量)三个方案层。

四、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一)建立递阶层次结构图

图1.层次结构模型

建立递阶层次结构图后,通过焦点小组访谈的方式得到客观的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用1到7表示,得出相关数据后,将同一层的因素进行两两对比按1到7标度表(见下表)赋值aij并建立判断矩阵U=(aij)。

表1.层次分析法比对标度表

(二)建立判断矩阵

本文采取焦点小组访谈的方法,十位受访者结合他们的购物经历对沃尔玛定位点的重要性进行讨论并作出如下评价,得到以下判断矩阵。

B1―B3对A:U =

C1―C3对B1:U1 =

C4―C6对B2:U2 =

C7―C9对B3:U3 =

(三)确定各矩阵排序向量

各矩阵单位化所得向量如下:

WU=(0.5889 0.1593 0.2519)T

W1=(0.3431 0.5750 0.0819)T

W2=(0.6333 0.1062 0.2605)T

W3=(0.2333 0.400 0.3667)T

(四)进行一致性检验

按照公式计算特征根得λmax=3,得到最大特征根后,再

根据公式计算得C.I=0

根据随机一致性指标表查得以上三阶矩阵随机一致性指标为0.58,由此,按公式计算各矩阵随机一致性比率得到C.R=0

根据随机一致性比率C.R

(五)确定总权重指标

表2.层次总权重指标

五、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结果可知,沃尔玛的价格、产品、服务三个定位点中,价格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产生了最大的影响。其中,消费者最为关心敏感产品的价格,他们很可能因为沃尔玛以低价格提供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物品而产生购买行为;此外,沃尔玛天天平价、整体控制商品价格的措施也得到了消费者较大程度的认可;但是相对前两者,消费者认为心理定价方式的重要性较低。除沃尔玛提供的低价格外,消费者认为服务质量对购买意愿有较大影响,他们最为关心购物的便利性与可靠性,他们较不关心购物环境,但是希望可以方便买到想要的产品并且享受优质的售后服务。另外,考虑到大型超市所提供的产品同质化比较明显,沃尔玛的产品对消费者购买意愿产生的影响较不深刻,消费者首先关注沃尔玛严格质检对商品质量的影响,次之考虑其产品能否满足自身多样化的购物需求,但是他们对于沃尔玛出售的自有品牌商品并没有明显的偏好。

参考文献:

[1]李飞,刘茜.市场定位战略的综合模型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4(5):39-43

[2]刘周平,庄贵军,周筱莲.跨国零售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战略研究[J].管理世界,2004(8)

[3]李飞,刘明葳,吴俊杰.沃尔玛和家乐福在华市场定位的比较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5(8):60-66

[4]费霄雨.电子服务质量对消费者网络购买意愿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2(5):63-64

[5]弗雷德・克劳福德.卓越的神话[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6

【关键词】艺术品消费行为;消费模式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学术界对艺术品消费行为的研究不全面,即便有研究也非常薄弱,现有研究成果和结论不足有效地指导我国艺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发展。

艺术品消费行为偏重两个角度:(1)从经济学角度。这类研究倾向艺术品消费的需求研究,如翟晶、孙中伟的《中国艺术品消费市场调查分析》;《艺术市场与艺术品消费行为分析》对影响消费行为的因素有简单分析,如社会发展、文化熏陶、心理差异、理性与感性等,但依然缺乏消费群体的分类;赵娟的《艺术市场与艺术品消费行为分析》;(2)从营销学角度。这类研究偏向市场细分和对消费者的偏好研究。呼吁艺术品消费市场应该让艺术与公众的结合点更具多样化,如AMRC艺术市场分析研究中心总监赵力在《艺术品“消费”开始升温》的观点;另有《研究国内画廊生态》偏重阐述生态环境对画廊运营的影响;《开放与展望——艺术品整合营销传播》侧重艺术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渠道研究。

本研究认为,艺术品消费行为模式缺乏深度思考。模式是什么?是套路,好比一套拳法,或购买艺术品和服务时的公式。普通的研究范畴从装饰艺术品消费、艺术拍卖、艺术收藏、艺术博览会、艺术品电子消费、高端艺术品复制、艺术基金等。但上述均为公式的前提条件,类比公式的前提条件无价值。如《艺术品个人消费需求快速上场但买得起的艺术品在哪里》讨论艺术品消费与艺术品收藏的分界;每年各大拍卖行公布的拍卖成交数额,大部分集中在成交量上;艺术品消费出现新模式,比如《HIHEY线上拍卖,让艺术品消费走近大众》涉及的线上拍卖,文章过多涉及营销模式的叙述,没收集消费者的具体数据和定量分析;对艺术品消费与金融结合的模式缺乏数据收集和分析,只感性地推导结论,比如《如何配置艺术品资产》。

国内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缺乏专论的艺术品消费研究。目前有章利国的《艺术市场学》、夏叶子的《艺术品投资学》、李万康的《艺术市场学概论》。这类研究很重要,但只有导论型研究远远不够。追本溯源该现状与国内的文化消费理论起步晚和研究方法单一有关。始于1985 年左右的国内文化消费研究,多数是具体、定量的分析和调查,缺乏文化消费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国外的艺术品消费行为研究建立在文化消费理论上,与文化产业批判有关。从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的批判,到凡伯伦、齐美尔、布尔迪厄对文化消费理论的初步构建,再到丹尼尔·米勒和安东尼欧·葛兰西的再深化。其研究脉络清晰,底蕴深厚,但当前艺术品消费理论的构建努力远远不及文化消费理论。

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认为文化工业让“大众”短视近利,马尔库塞认为文化工业消解文化产品特有的人文价值。从文化产业批判到文化消费理论的构建。凡伯伦和齐美尔认为文化消费具有双重特性:(1)提供了生存所需;(2)界定社会关系。他们的贡献在于,视文化消费为一个沟通模式,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制造与维系社会关系。在此,文化消费是一种仪式,渠道和创新。在此方向上,布尔迪厄继续深化,他区分三种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金钱与财富等形式的经济资本,可以买到文化资本与社会资本的接触管道。他的总结是文化消费(从高尚艺术到餐桌上的食物) 构成社会区分的独特模式。在此,西方学者的文化消费理论构建初步完成。丹尼尔·米勒和安东尼欧·葛兰西继续将上述理论发展下去。即前者认为文化消费是一种创制文化的实践,后者的核心观点是文化主导权,这些都被视为后现代主义的文化消费观点。

可惜,国外艺术品消费理论的成就远远不如文化消费理论显著。现有专著大概分三个类型:(1)介于文化消费和艺术品领域的研究,比如Omar Lizardo and Sara Skiles:Cultural consumption in the fine and popular arts realms;(2)针对局部艺术品消费行为的研究,比如以流行艺术消费为对象的专著Pop art and consumer culture:American super market;(3)从界定社会关系角度出发,强调身份认同感与艺术消费之间的研究,比如Mohammadali Zolfagharian, Ann T. Jordan:Multiracial Identity and Art Consumption,Emerald Group Publishing Limited。

(一)主要内容

研究内容包括两个维度:(1)北京和上海的艺术品消费行为调查;(2)根据调查的数据将对消费模式进行初探。就第一维度的调查,将以四个类别开展工作:艺术消费品类、艺术体验类、艺术收藏品类、艺术投资类。

详见下表:

艺术消费类型 第一维度:调研内容 第二维度:艺术消费模式关键词

1 艺术消费品 艺术衍生品、艺术礼品、设计师品牌的家居用品、网上艺术销售 艺术消费指数∣CPI消费指数、财政政策、定价机制、发改委

2 艺术体验 博物馆和美术馆的艺术展、高端艺术品复制

3 艺术收藏 艺术拍卖、艺术博览会、画廊、网络拍卖 CPI指数、通货膨胀率、货币保值

4 艺术投资 艺术基金、文交所 ROI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管理、政府财政政策

以四个部分开始研究:

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研究的选题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运用的理论工具和方法,对国内外文献简单陈述,介绍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是艺术品消费和艺术品消费行为的概述。包括艺术品的概念、形式和特征以及艺术品消费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的必然性和分类等内容。它将铺垫全文的基础理论;

第三部分是国内艺术消费品的特征与消费行为研究。首先根据四种艺术消费类型调研数据,然后分析原因;接着分析四大类型消费价格,对比消费人群收入;最后观察艺术消费市场的供求关系,引出吸引艺术消费者的策略建议;

第四部分是国内艺术品消费的效应分析及政策引导。在分析北京和上海两所城市的四大类艺术消费后,明晰当前艺术品消费现状,预测未来的艺术消费发展趋势,为艺术产业发展政策提供有效数据和产业策略调整的基础。

(二)研究方法

采用历史学、社会学、统计学跨学科式研究。包括如下基本方法:文献研究、实地考察、参与观察、数据采样、问卷调查等。

重点为对北京和上海两所城市的艺术消费四大类进行田野式调查;而难点在于操作层面和基础理论:(1)研究时间长、人手不足、采集样本多;(2)因涉及的数据采集点多,所以研究经费高;(3)国内缺乏文化消费理论基础,更没有艺术品消费理论框架。

(三)本研究有三个主要观点

1. 需对比艺术消费行为与CPI数据,而非从经济学和营销学角度研究;

2. 建立对艺术消费行为的深度思考。模式是套路,是购买艺术品和艺术服务的公式;

3. 研究需要建立在如何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用数据告诉消费者购买艺术藏品可以抵消货币贬值;用数据告诉投资客如何平衡艺术高投资回报率和投资风险。

(四)本研究的创新有两点

1. 样本采集到的数据与国内CPI进行比照,分析艺术消费群体的消费行为不再是感性认识而是严肃的方法;

2. 对国内艺术品消费行为模式进行初探,基于上述创新点。因为在该领域,可以说具有开创性贡献。

参考文献

[1] 施虹.开放与展望——艺术品整合营销传播[D].浙江大学,2010年.

[2] 西沐.西沐谈中国画市场[M].中国书店,2008年.

[3] 西沐.中国艺术品市场年度研究报告(2011)[M].中国书店出版社,2012年.

[4] 西沐.湖南美术投资行为研究:中国艺术品资本市场概论[M].中国书店出版社,2010年.

[5] 赵力.艺术财富:全球化与中国艺术市场[M].湖南美术出版社,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