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申请书范例6篇

民盟申请书

民盟申请书范文1

第一条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1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年输欧盟部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

第三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签发本地区符合资质标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经营者出口《公告》列明的输欧盟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见附件1,以下简称中文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见附件2)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见附件3,以下和附件2统一简称英文证书)。

第二章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六条经营者可以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七条经营者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

二、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运输委托书(包括订舱单或其他运输委托凭证)正本复印件;

四、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八条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第九条发证机构按照授权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并审核。

第十条发证机构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中、英文证书申请表中的出口商、发货人名称、商品类别、数量、金额等是否对应和一致;

三、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发证机构的审核操作程序: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中点击予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经营者可在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获知审核结果。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发放

第十二条发证机构应自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发证机构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后,应及时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留存联等装订存档,保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发证机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使用

第十六条中文证书在中国海关报关使用,英文证书在欧盟海关报关使用。

发证系统收到中国海关报关验放所使用的中文证书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后,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中文证书对应的英文证书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主动通过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查询已申领中文证书的状态。

对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中文证书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的,经营者提交货物出运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等材料后,发证机构将有关中文证书电子数据标注为“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第十八条涉及空运的,发证机构根据经营者申请,凭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

第十九条中文证书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书有效期为75天。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中文证书不能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当年出运的货物所申领的英文证书可以跨年度使用至次年。

单独更改中、英文证书时,更改后的新证与原证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更改时,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更改适用情况及经营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单独更改中文证书适用于只对未使用的中文证书进行除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更改(商品编码的更改不能超出其对应英文证书中类别的范围)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6)、中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二、单独更改英文证书适用于单独更改英文证书中类别、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7)、英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构在审核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更改申请时,应根据更改证书的种类,核对经营者国内、外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后,并经审核程序撤销原证,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已申领未使用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不得成套撤销。

第二十四条对有效期内未使用且经营者未申请撤销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将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向欧方发送撤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英文证书的单独撤销适用于中文证书已经报关使用且有中国海关清关反馈记录而单独撤销英文证书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撤销申请表》(见附件8)、英文证书和进口商出具的说明货物在进口国海关被判定类别错误的证明原件及中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撤销申请。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构审核英文证书撤销申请时,应核对经营者国内、外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无误后,经审核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样品出口,或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属于欧盟成员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根据《公告》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向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如遗失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中文证书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书面报告挂失。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原发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凭挂失报告等材料,与国内外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确认相关证书未报关使用后,撤销原证,补发新证。

第六章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存应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许可证局对经营者申领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者在使用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在核实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一)经营者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此类情况是指经营者未使用的中文证书份数比例或英文证书份数比例中的任何一种,达到5%的;

(二)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

(三)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发证机构专门标注为“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

(四)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批货物多次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经营者在申请更改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供虚假凭证的;

(五)经营者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经营者实际经营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况经商务部核定后,可不纳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

一、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条、公斤)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二、核查期内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各类别证面申领总量均低于2000件(条、公斤)的经营者。

第三十六条对于确系由于进口商临时撤单、自然灾害或交通运输意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经营者因《公告》有关规定被停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发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业务凭证,并经商务部核定后,恢复其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资格。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取消4类《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童装标志,不再对童装与成人装进行折算。

第三十八条输欧盟2类和39类出口货物单独签发《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第三十九条《公告》附件2中凡涉及OPT和手工制品的,其经营者须符合有关商协会公布的资质标准。经营者申领的相关中英文证书的使用情况不纳入对经营者处罚的统计。

民盟申请书范文2

非洲国家商标注册联盟组织机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可以为国内申请人提供在一些没有独立商标注册机构的非洲国家内进行商标权利保护的服务。

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非知(OAPI),是由非洲目前16个成员国共同组成的一个地区性商标注册联盟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62年,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其16个成员国具体为: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由于这16个国家曾为前法国殖民地,因而,目前该组织注册商标使用的官方语言统一为法语,该组织官方网站为:http://oapi.int/。

较熟悉涉外商标业务的申请人往往可能将非知与欧洲商标注册联盟组织,即欧盟联系在一起进行比对理解。确实,非知和欧盟商标注册有较多的相似之处,如:都没有实质审查制度,遵循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一标三类申请可以只收取一份费用等。但非知与欧盟相较,较大的一个区别是欧盟商标成员国国内均有自己的独立的商标注册机构,可以在各成员国单一进行商标注册。而非知各成员国由于商标制度均较不完善,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所以无法在成员国单一进行商标注册。即,在欧盟组织和其各成员国进行商标注册是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的,而通过非知进行商标注册则是在其成员国内进行商标保护唯一的途径。这也是对本文开头申请人疑虑的解答:如果申请人打算在尼日尔、几内亚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申请人无法在尼日尔、几内亚两国单独进行商标注册,而必须通过非知商标注册程序在16个成员国内同时获得权利保护。在这16个成员国里,成员国放弃了对商标进行自主审查的权利,商标领域完全受非知该联盟组织的管辖约束。

非知是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一,可以要求优先权,商品/服务遵循尼斯分类标准。非知商标申请可以一标多类申请,与上所述,非知一标三类申请可以只收一份费用。但与欧盟或其它可以一标多类商标申请的国家/区域相比,非知商标一标多类申请有一较大的特点是商品和服务不能混合申请注册。即服务商标或商品商标必须严格区分开来。打个比方:若申请人甲打算在第1、2、35类申请商标,尽管属于三个类别,甲必须至少将第1、2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分开来作为两件办理支付两份申请费用申请。但如果是办理第1、2、3类三个商品类别的商标申请,则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办理,且需支付一份申请的费用。

二、商标申请注册实务

1、商标申请注册

1)所需文件

简单签署的委托书即可。但较严格的是,官方往往要求委托书上须为蓝色或绿色签字。对商标文件签署字体颜色有严格要求的国家/区域比较来说非知应该属于先锋。

2)商标顺利注册流程

提交——形式审查——注册——公告(6个月)。

非知采取商标登记制度,对商标权利只进行形式审查和绝对理由审查,并无实质审查制度。即,官方不会基于在先注册相同/近似商标的权利驳回在后商标的申请。

3)注册周期及有效期

如果注册过程顺利,商标注册整个周期为一年半左右。自申请日起算,注册有效期为10年。

如果注册人自注册日起连续5年内,或连续5年或更长时间内不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可能被第三方提出撤销。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提交续展,每次续展10年。过了有效期后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但在该宽展期内提交续展会有额外的罚金。

2 后续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续展

需在商标有效期满前一年内办理。续展时提供简单签署的委托书和注册证复印件即可。同样,委托书上须为蓝色或绿色签字。

2)商标转让(必须注册后才能转让)

提供受让人简单签署的委托书和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3)商标名称/地址变更(必须注册后才能变更)

简单签署的委托书和经公证的变更证明。

3 商标异议和驳回

1)商标异议

商标注册后,非知官方将向申请人下发注册证,同时将商标信息刊登在官方商标公报上。自注册公告日起6个月内,任何第三方均可对该申请向非知官方提起书面异议。

在非知,异议程序等同于法院程序。商标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官方下发的异议通知日起3个月内进行答辩,申请人可对该答辩期限申请延期。官方在做出最终异议裁决前,可要求双方或一方参加听证会听取意见。提交异议答辩后,约一年左右时间内,官方会下发异议决议。如果申请人对非知官方异议决议不服,可以自收到决议日起3个月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没有在上诉期限内进行异议答辩或上诉,商标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

2)商标驳回

非知采取商标登记制度,对商标权利只进行形式审查和绝对理由审查。即:非知官方只是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如这方面不符合要求,非知官方会下发绝对理由驳回通知。如果商标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复审,商标申请则被视为自动放弃。

但非知并无实质审查制度,官方不会基于在先注册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在后商标的申请。由于非知商标公告异议程序排在注册程序之后,即除了个别缺乏显著性商标,一般非知商标申请人均能获发注册证。

3)商标撤销

民盟申请书范文3

请注意,不是正在申请中的商标,而是已经“注册成功”的。

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先知道什么是注册商标:

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在中国,商标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义,其实TM标志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R不同,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员解释TM是商标在注册与审核期时使用的版权标志,而圈R则是在审核期过后并且批准以后才可以使用的版权标志。

知道这一点,现在让你逐步了解典型的加盟连锁骗局的几个特征:

1.公司的注册时间并不长(可以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比如北京一些区域的工商部门,只要花费1元钱就可查询),通常不仅在内地注册,还在香港等地注册了(在香港等地注册公司的费用非常低廉),并提出连锁加盟(专业名词叫特许经营)特征的业务。

2.公司号称是由韩国、香港甚至欧美等地的公司发展而来,或者是这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这些公司产品的国内或加盟商(如果需要证实,可以查询国家商标库,这些品牌要进入中国,就肯定会提前注册商标)。

3.这些公司经营的所谓品牌没有商标权。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请不要把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当成商标申请成功的认证,这完全是两回事。

前者是工商局通知你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收到了,后者是他真正拥有该商标。加盟骗子往往利用上当者对商标知识不了解,拿商标申请受理通知骗人。要知道,一家才成立一两年的公司,怎么可能申请得下来商标呢?

4.为了证明公司的真实性,该公司往往会出示一些国际品牌或公司给他们的品牌经营授权书(注意,该品牌根本没通过商标注册,压根不存在),为了糊弄人,这些授权书多是英文的,但其中有很多破绽,比如仍然沿用了中国人的签章习惯,而外国相关文件认的是主管签名。当然,几年下来,这些连锁加盟骗子也在不断地升级,他们的明显的漏洞也在不断地被填补。

5.他们经营的产品一般都是普通人不太容易判断价格和质量的,比如服装、礼品、保健品等,以利于诈骗。

6.这样的公司寿命长则2年,短则1年,当然,用寿命判断一个公司是不是骗子,彼时已晚。还有一些其他的特征,比如连锁加盟骗子的核心人物大都是中国中南部某省某市周边,行骗地点集中于北京西客站,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写字楼里有大量此类骗子。当然,这些特征可能也在消失中,因为总会有冒仿者进入。另外,骗子的规模不断变大,也会向其他区域发展。

民盟申请书范文4

乙方: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 童装销售市场,甲方推出 特许加盟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单点单柜(加盟店或专卖柜)特许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 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点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 连锁加盟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合同的保证与申明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仅从甲方购得用于展示及零售的甲方品牌的产品。

2、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推行的 特许加盟计划,以利于 业务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甲方规定的经营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

3、甲方申明,乙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的雇员、人、合伙人、合资企业或代表;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联营企业,合伙人或代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或造成任何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种义务责任的种类或性质如何。

第三条 特许加盟的区域、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特许授权区域为。

2、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年。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壹年。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加盟店、柜使用由甲方独立拥有的 " (keaido)"和" . "注册商标,乙方以 的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 系列产品。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1、为促进乙方业务发展,降低乙方经营成本,甲方免收乙方加盟费,仅收取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5000元。该保证金可在本加盟合同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全额转为货款或退还。本合同期满后,如续签合同,甲方不再收取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2、乙方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5000元)和首期进货款(10000元)共计15000元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和首期进货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专卖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_______省________市/县______ _区域内开设 加盟店,加盟店的具体地址为 。

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民盟申请书范文5

关键词:贸易发展 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证书

货物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讲,原产地规则利用得当,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2010年初,我国A公司从新加坡进口一票货物,由于缺少经验和工作中的失误,没有在信用证中对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做出明确规定,外商寄给A公司的原产地证为新加坡商会签发的,并不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下经过海关备案的统一样式FORM E。在报关提交所有单据后,海关告知A公司因原产地证不符合中国-东盟关税优惠(5%)的规定,需要按一般关税(8%)对该笔货物征税。A公司立即申请了交保放行,并责成外商重新申请符合海关规定的原产地证(FORM E)。后海关又要求:该原产地证上需注明“补办”字样,否则不予以办理。经过约一个月的交涉辗转,当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到达后,A公司重新向海关申请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海关核实后将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税款退还给了A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规定,对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在进口货物申报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向海关提交由东盟出口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应由东盟国家有关政府机构在产品出口时签发,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在外贸业务中,对于原产地规则利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外贸业务中正确适时地使用优惠原产地证。据海关统计显示,近十年来,由于我国与新兴市场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新的自贸区不断建立,我国对新兴市场国家贸易增长强劲。以东盟为例,2011年,我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为3628.5亿美元,增长23.9%,高出同期中国进出口总体增速1.4个百分点。其中,我国对东盟出口1700.8亿美元,增长23.1%;自东盟进口1927.7亿美元,增长24.6%;对东盟贸易逆差226.9亿美元,扩大37.1%。但是,企业对原产地优惠规则的陌生,影响了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充分发挥,进口实际受惠仅占66%。而出口至东盟的协定税率商品中约有40%没有申领优惠原产地证明。

我国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现状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区域性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简称,是签订贸易协定(FTA)的经济集团内国家授权机构签发的享受关税互惠减免待遇的凭证。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国出口产品通向国际市场的“金钥匙”和“有价证券”,使用该证书可使出口产品享受比“最惠国关税”更为优惠的“协定关税”,根据进口国别和产品类别的不同,关税优惠幅度从5%到100%不等,关税优惠能够有效降低产品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使用离不开对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理解。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规定了两个基本的原产地标准:一是完全获得标准;二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为主,还增加了累计标准、直接运输、微小含量等其他辅助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

我国目前已签署的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在执行要求和原产地标准方面差别较大,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也不尽一致。如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智利自贸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亚太自贸协定等自贸区协定设置增值百分比标准为准;而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中国-秘鲁自贸区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则以税则改变标准为主要标准,辅以少量的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作为补充。此外,各优惠原产地规则所制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涵盖产品的数量有巨大差别。如亚太贸易协定暂未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规则清单涵盖了约526个六位子目的产品,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在产品特定规则清单中以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产品特定规则,涵括所有的5052个六位子目。

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执行要求、原产地标准、优惠原产地证书类型,如表1所示。

我国外贸业务中使用优惠原产地证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不足

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立法状况给企业掌握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带来了不便,加上很多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不足,以至于多年来中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不能很好利用这一制度,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商品价格已经确定,因而外国进口商要其出具优惠原产地证时,显得积极性不高,不愿很好配合。又如,一些出口企业在向一些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视了进口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因而出口商品的价格定得过低。结果,出口企业不仅不能在产品定价时享受到优惠税率的好处,而且低价出口还易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

(二)各优惠原产地规则之间缺乏协调性

优惠原产地规则缺乏协调性可能影响企业的生产与采购决策。例如,智利和秘鲁是与我国签订自贸协定的两个国家,它们在地理上相隔较近,但却使用不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模式(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使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假设M公司的某项产品需要在这两个国家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那么其可能就会无法以相同的方式在这两个国家组织加工生产,难以获得规模生产的成本效益,其产品进行议价的余地因而也变小。如果企业认为获取自贸区原产地资格的成本将大于受益额时,可能会放弃对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利用。而且这一问题随着新自贸区的建立还会更凸显出来。

(三)企业签证成本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原产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该规定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与贸促会具有同等签发出口原产地证书的权力。但自2004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实施直至2009年,只有检验检疫机构单独签发各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鉴于优惠原产地签证业务的增加,自2008年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实施起,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逐步向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目前贸促会只能签发包括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亚太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区在内的部分自贸区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检验检疫机构与贸促会签证费用对比,如表2所示。

对策与建议

(一)拓宽企业获得信息的渠道

目前,很多企业获得优惠原产地证的信息是通过境外客户,本身并不知道自贸区协定可以给他们带来优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培训、支持社会机构提供培训服务,通过网络方式公开优惠信息,制作出版免费的普及读物。

(二)协调优惠原产地规则

全球化时代,一件最终产品往往包含多个国家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或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工序,如何判定其最终原产地的工作越来越复杂。要建立一个更加广泛的自贸区,推进本地区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必须协调、简化原产地规则和程序,设计简单、透明、可预期、有效率的原产地规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贸区的贸易创造效应,减少扭曲和偏移。

在实体性规则方面,建议应尽可能采用普遍适用的基本标准,例如,统一海关税则。目前各国均实行HS海关编码,但由于在一些商品的税则分类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和解释,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执行中给原产地判定造成困难;考虑适当减少产品特定规则,产品特定规则固然使得原产地的判定更加清晰无误,避免曲解,但也使原产地规则变得更加复杂。

在程序性规则方面,建议应密切信息交流,提高各国有关原产地规则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各国相互充分认识区域内贸易发展的现状,制定统一的、可实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行动计划。

(三)增加签证方式并降低企业签证成本

目前,中国贸促会作为政府授权机构,正逐步开展优惠原产地证的签发工作。由贸促会参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在很多发达国家,在维持政府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体制的同时,指定专门的商会参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并对其签证行为进行监督。鉴于我国自贸区战略的开展以及今后新自贸区的不断建立,建议应该引入贸促会全面参与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宣传,推动并鼓励企业通过贸促会签证。另外,企业目前以电子方式申报优惠原产地证需要缴纳服务年费,并且要专门聘用有资质的申报员,每年还需要定期有偿参加申报员培训班。为鼓励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应考虑暂免或降低部分费用,简化有关材料申报的要求,增加签证服务的网络布局,便于企业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促使企业更主动地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真正发挥自贸协定的贸易促进功能。

(四)借鉴发达国家实行的认证经营商原产地声明制度

在欧盟,经许可的出口商可以自行提供原产地声明,并获得与提供原产地证一样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签署的部分自贸区协定规定,企业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提出原产地声明并享有优惠待遇,无需申领原产地证,但这一制度并未在我国有效开展。建议配合海关已实施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针对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首先试用原产地声明制度,鼓励其参与自贸区贸易并获得优惠。

参考文献:

1.厉力.贸易便利化视角下的中国原产地规则改革建议[J].国际商务,2011,6

2.张小瑜.东亚自贸区建设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J].国际贸易,2011,2

民盟申请书范文6

中药堪称中国的“国粹”与“瑰宝”,其药理博大精深,千百年来为中华民族的传承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我国已有多种中药被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并且我国还蕴藏着多种潜在的中药地理标志产品。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植物药市场,其市场份额占植物药总市场份额的40%以上。2010-2013年间,我国中药对欧盟的出口额分别达到2.5亿美元、4.2亿美元、3.9亿美元和4.8亿美元,占中药出口总额的12.89%、18.03%、15.60%和15.29%。这与欧盟占世界40%的市场份额并不相称,中药出口欧盟潜力极大,亟待开发。

2013年起,欧盟新版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规划条例》即“1151/2012号条例”生效并实施。“1151/2012号条例”是继“2081/92号条例”以及“510/2006号条例”之后,欧盟第三次修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的实施,必将对中药出口欧盟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拟在介绍“1151/2012号条例”最新修订内容的基础上,预测其对中药出口欧盟的影响,并就中药出口如何应对欧盟“1151/2012号条例”和开发其市场潜力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1151/2012号条例”最新修订内容阐述

“1151/2012号条例”共六编,59条。与原“510/2006号条例”相比,新制度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目的、过渡期保护以及本地耕作与直销报告等内容,并对原“510/2006号条例”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要求、异议处理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1151/2012号条例”中对第三国影响最大的最新修订内容如下:

(一)质量监管涉及全过程

“1151/2012号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建立了一个明确的监管体系,对每个获得保护的产品实施监控计划,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管。而原“510/2006号条例”仅规定监控措施在成员国层面各自实施,而缺乏统一的监控程序。按照新制度,欧盟将指导各成员国进行监管,而成员国的监管部门则依靠各自的监管机构按照统一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此修订内容对第三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有利于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确保消费者利益。

(二)“披露要求”凸显技术性贸易壁垒

“1151/2012号条例”规定,在欧盟注册地理标志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并且在第7条产品说明书以及第19条产品规格中又明确提出了“披露要求”:产品说明书必须包括产品原料情况、产品主要物理、化学、微生物特征或感官特征等;提供生产者所遵循的生产方法,包括所使用原材料的成份性质和特征,以及产品配制的方法。而原“510/2006号条例”仅要求产品说明书在适当情况下包含上述内容。此修订内容表明欧盟开始针对地理标志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加大第三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产品难度的同时,更将导致第三国产品技术秘密外泄。

(三)“取消制度”放大前提条件

“1151/2012号条例”第54条规定:只要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规格中所列条件得不到保证,或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投放欧盟市场不足7年,欧盟委员会有权自主或者在具有合法利益的法人、自然人的要求下,取消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在欧盟的注册登记。而原“510/2006号条例”仅在第12条中规定:具有合法利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申请取消已在欧盟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显然,此修订内容将“取消制度”的前提条件放大,将会导致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被竞争者恶意诉讼,因“投放欧盟市场不足7年”而遭遇阻击。

(四)“PGI”专用标志强制使用

为了向消费者公示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欧盟设立了“PGI”专用标志(欧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1151/2012号条例”第12条“名称、标识和标注”明确规定:在欧盟销售的任何地理标志产品都必须使用“PGI”专用标志,而原“510/2006号条例”对此并未做出强制性规定。“PGI”专用标志是产品来源信息的官方证明,此修订内容保证了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声誉,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关注和信任度。

二、“1151/2012号条例”对中药出口的影响分析

(一) 消极影响

1.新制度将严重制约中药出口欧盟

近年来,欧盟颁布的《传统草药注册程序指令》以及几乎每年更新的农药检测标准让中药出口欧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打击,“1151/2012号条例”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颁布实施的,其必将成为欧盟打压中药出口的延续。与此同时,随着“1151/2012号条例”的实施,中药在欧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即使中药在欧盟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取消制度”的设立亦有可能使其遭遇恶意诉讼,被欧盟随时取消地理标志产品资格。中药出口欧盟将遭受严重制约,中药打开欧盟市场难度加大。

2.新制度将引发中药出口欧盟商业秘密外泄

“1151/2012号条例”要求第三国向欧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时必须提供必要的产品说明,包括产品主要物理、化学、微生物特征或感官特征,生产者所遵循的生产方法、所使用原材料的成份性质和特征,以及产品配制方法等。此“披露要求”将很有可能引发我国中药商业秘密外泄。中药配方大多属于国家保密配方与技术秘密,一旦在欧盟注册时对外公布,将导致技术诀窍、技术配方以及客户名单的流失,致使中药生产经营者完全失去其核心竞争力,在欧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遭受毁灭性的伤害。

3.新制度将加剧中药走私欧盟现象

以荷兰、德国、比利时为代表的部分欧盟成员国对中药认可度较高。以荷兰为例,2013年荷兰有1600多家中医诊所、接受针灸治疗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5%、出售450多种中药饮品、150种中成药和80种颗粒剂,可见中药在欧盟已经存在一定刚需。“1151/2012号条例”的实施必将阻碍我国中药出口欧盟,但以荷兰、德国、比利时为代表的部分欧盟成员国对中药存在的刚需会让进出口商看到利润空间,在无法以正当途径销售中药的情况下,走私中药现象便会愈演愈烈,欧盟政府对中药的市场监管难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二)积极影响

1.新制度将推动中药出口欧盟GMP认证及相关工作标准化

GMP(产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作为中药生产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中药产品质量最有效的保障。现阶段我国中药GMP认证工作不够标准,且未能获得欧盟认可,国内中药企业经常会陷入中国与欧盟双重标准的尴尬境地。此外,长久以来我国中药生产、使用等缺乏相关记录,这使得其在欧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时无法提交有关物理化学特性、生产配制方法的产品说明书。“1151/2012号条例”实施后,为确保产品质量,推动出口,我国中药GMP认证工作必将逐步与欧盟衔接,其生产、使用等相关工作也必将逐步规范化。

2.新制度可以避免中药地理标志在欧盟被抢注

近年来,我国国内知名产品品牌、商标等在欧盟屡遭抢注,这严重损害了我国产品的信誉及生产者的根本利益。随着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的深入,其所能带来的类似乃至超越品牌、商标的作用必将被世界所熟知,抢注地理标志这一现象便会油然而生。“1151/2012号条例”中的“披露要求”以及“PGI”专用标志强制使用可以有效避免我国中药地理标志在欧盟被抢注,因为试图抢注者无法了解中药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生产配制方法,从而无法按要求递交产品说明书,更无法使用欧盟“PGI”专用标志。

3.新制度将促进中药传统文化在欧盟传播与发展

我国推动地理标志在欧盟注册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发展,保护地理标志的实质是保护一种资源,保护一种自然的和文化的遗产,使之能够良好的发展和延续。随着“1151/2012号条例”的实施,我国中药若能在欧盟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必将得到新制度更有力的保护。在避免中药地理标志淡化和通用化的同时,中药传统文化也必将在欧盟得到传播与发展。从长远角度来看,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文化意义会超过它的经济意义。

三、中药出口应对欧盟“1151/2012号条例”的策略

(一)多方共同努力,申请注册中药地理标志

“1151/2012号条例”的实施,加大了我国在欧盟申请注册中药地理标志的难度。为此,政府要积极宣传引导,并且加大对企业在欧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补贴扶持;行业协会要加大对中药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中药产品质量合格;企业要着眼于未来,加大在欧盟申请注册中药地理标志的动力与信心并且不断尝试。只有多方共同努力,将中药在欧盟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才能真正应对欧盟新制度变化,推动中药出口欧盟。

(二)建立中药标准体系,提高中药产品质量

“1151/2012号条例”较之于原“510/2006号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通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大了对第三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要求。现阶段,作为中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基本准则以及中药产品最有效保障的GMP(产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在我国不够标准,且未能获得欧盟认可,导致中药产品质量得不到欧盟认可,并且致使国内中药企业经常陷入中国与欧盟双重标准的尴尬境地。为此,我国必须建立科学的、能够与欧盟接轨的中药GMP认证体系,并且从中药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入手,加强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中药产品质量。

(三)订立双边协议,寻求出口保障

“1151/2012号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任何出口欧盟的产品只有被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才能获得欧盟的市场通行证。以双边协议形式签订的中欧“10+10”互认项目的成功试行则为我国产品纳入欧盟保护范畴并出口欧盟寻求到了最有效的方式。我国与欧盟类似,都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并且都把对方看作其地理标志产品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这就为中欧订立有关地理标志产品的双边协议提供了前提与基础。中药同样可以效仿中欧“10+10”互认产品,与欧盟订立双边协议,增强法律效力以防止恶意诉讼,在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为出口欧盟寻求有效保障。

(四)利用成员国差异,逐步打开欧盟市场

以德国、荷兰、比利时为代表的部分欧盟成员国,对中药认可度较高,其国内标准对中药也较为宽松,注册门槛较低。以德国为例,植物药在德国可以作为药品登记,易于注册,德国有3.5万医生使用植物药,其植物药销售额位居欧盟首位,是中药进入欧盟市场的首选国家。在中药短时间无法在欧盟全面注册销售的情况下,利用欧盟各国注册准入和政策执行上的差别,优先选择低门槛国家申请注册,待中药产品在注册国上市后,凭借良好的口碑以及销售记录,再申请其它成员国的准入资格,“以点带面”逐步打开欧盟市场就成为了一种最为可行的方法。

(五)选择最合适品种,降低注册难度

中药品种的选择,是能否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应重点遴选出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可行性的中药品种进行申请,为顺利注册奠定基础。首先,在中药的适应症方面,企业应该结合中药特色优势以及欧盟民众的现实需求,针对高血压、心脏病等常见疾病的具体品种筛选出疗效独特、安全可靠的优势产品;其次,在组方上应优先选择药味较少、组方简单、成分明确的中药,以达到在欧盟注册植物药地理标志全面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只有针对欧盟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品种申请注册,才能降低注册难度,从而加大在欧盟成功注册中药地理标志的可能性,促进中药出口欧盟。

(六)紧抓战略规划机遇,推动中药出口欧盟

2013年11月21日,第十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制定了《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其中提到:力争缔结一项全面的地理标志协议,在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管、打击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方面加强合作,共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经贸协调发展促进行动。此次战略规划的制定,必将为我国产品在欧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并出口欧盟提供便捷,中药企业应该紧抓这一机遇,推动中药出口欧盟。

参考文献:

[1]陈思,张梦飞.2013.欧盟委员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计划的1151/2012法规[J].世界农业(12):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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