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金融论文范例6篇

非正规金融论文

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1

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企业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制度经济学双层制度安排

1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结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内生性,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论坛,1999,(3).

[2]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4).

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2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微型企业呈现规模小、生产季节性强、生产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等特点,因而对资金需求的依赖程度较高。本文从我国农村微型企业资金需求的角度出发,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分析评价我国农村微型企业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所获取融资的效率,以期从多方面、多角度探求高效的融资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关键词:农村微型企业 资金需求 融资效率 分析评价

农村企业融资难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很大,尽管我国政府不断推出关于加大农业企业信贷规模支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等政策,但短期内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本文利用实地调研所获取的数据信息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微型企业创业融资的效率。

企业融资效率的评价方法

有关企业融资效率的理解,从相关文献来看,国外对融资效率的研究比较少,几乎不存在企业融资效率的系统评价体系。国内学者对于企业融资效率的研究也没有一个共同认知的模式,大部分学者是将企业融资效率的方法与企业融资效率的评价相结合来分析研究。从目前已有的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企业融资效率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种是理论分析方法;一种是实证研究方法。

(一)理论分析方法

理论分析方法主要从影响企业融资的因素角度,分析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效率,得出各种融资方式融资效率的排序,为企业提供融资方式选择的依据。通过对影响企业融资效率的融资成本、资金利用率、融资机制规范度、融资主体自由度和清偿能力等五个主要因素分别进行系统分析,并结合对其他诸如融资期限、融资风险、资金使用的自由度、资金到位率等影响因素分析,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对于企业所采用的各种融资方式,其融资效率的顺序为:内源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这一结论与西方融资优序论相一致。

(二)实证研究方法

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企业融资效率,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上述理论分析方法中的不同观点,采用数理分析方式进行论证。二是运用理论分析中影响融资的因素,构建评价融资效率的体系,评价某种融资方式或整体融资效率的高低,并在评价过程中针对效率低下寻找解决的途径。

农村微型企业创业融资效率的分析评价

目前,由于我国农村微型企业呈现规模小、生产季节性强、生产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风险大等特点(林毅夫,2003),资金需求的依赖程度较高,这就决定了农村微型企业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不可能过分依赖企业自身资金积累方式即内源融资的方式来发展生产,更不可能采用股权融资方式,只能通过债权融资方式获取生产所需资金(曾学文、王辰华、吕忠伟,2009)。通过对湖北省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240家农村微型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以下着重从融资成本和资金利用率等影响因素开展融资效率的分析评价。

(一)融资成本分析

融资成本是指企业在筹集和使用资金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它是企业选择资金来源应考虑的重要因素。融资成本包括融资费用和使用费用,融资费用是指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既包括显性成本,又包括隐性成本;使用费用是指企业因使用资金而向资金提供者支付的报酬。因此,融资成本是融资效率的决定性因素,融资成本与融资效率呈反向变动关系。

1.正规金融的融资成本分析。我国政府对正规金融规定了基准的贷款利率,且贷款利率只能在规定的较小范围内浮动。从表面上分析,农村微型企业获得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不高,融资成本较低,因而融资效率较高。但事实上,由于我国政府对正规金融的贷款审核和金融服务收费实行严格的管制,进而影响了正规金融向农村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大大减少了信贷资金供给数量,于是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因此,农村微型企业从正规金融获取的方式融资尽管显现成本较小,但隐形成本很大,融资总成本一般较大。

2.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成本分析。我国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以及贷款的风险评估机制没有严格的限制,因而其贷款利率以“随行就市”的市场利率作为参考标准,贷款利率一般都高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水平。但由于这类贷款的手续较为简单,有时甚至不需要办理手续就能取得贷款,且一般不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农村微型企业很容易获得这类贷款。因此,农村微型企业从非正规金融的方式融资,尽管显现成本较大,但隐形成本很小,融资总成本一般较小。

从调查的240家农村微型企业获取融资的信息来看,它们选择融资方式重点考虑的是融资的隐形成本。如表1所示,从农村微型企业获取融资的时间角度来分析,通过正规金融获取贷款的时间要比非正规金融长得多。另外,240家农村微型企业对各种融资方式的贷款程序繁简评价情况是:对于银行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小额贷款,分别有78家、44家和36家认为贷款程序过于繁杂,占调查总数的65.83%。而认为民间资本借贷的贷款程序比较简单的有119家,占调查总数的49.58%。

总的来说,农村微型企业从融资成本的角度分析,非正规金融要比正规金融的融资成本要低。因而大多数农村微型企业的创业通常采用民间资本借贷的方式融资。

(二)资金利用率分析

资金利用率也是影响农村微型企业融资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资金利用率对融资效率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是资金到位率;另一方面是资金使用率。

1.资金到位率。资金到位率主要反映企业通过融资的方式实际筹集到的资金量与预期或申请筹集的资金量之间的比例。对于我国农村微型企业而言,由于融资方式仅局限于债权融资,而债权融资受到企业规模、经济实力、资金结构、信用等级和经营效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加之各种正规金融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导致企业大多数情况下获得贷款的资金只占所申请贷款金额的一部分,甚至有的贷款申请还被多次拒绝。而农村微型企业向非正规金融提出的贷款申请,只要提出申请贷款的金额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绝大多数情况是申请的贷款全额到位。因此,从农村微型企业申请贷款的资金到位的角度来分析,非正规金融要比正规金融资金到位率高一些。

2.资金使用率。资金使用率反映了企业有效利用资金的能力,即资金使用率越高,企业融资效率也越高。企业只有将资金及时投向能给企业带来收益的项目中,才能从贷款融资中受益。对于农村微型企业而言,使用资金时很少衡量收益与成本的关系,只有当企业资金面临短缺或不足时,希望通过各种渠道快速获得生产所需的资金,而没有考虑所获贷款资金的预计收益率是否大于贷款利率,有时会盲目贷款,甚至出现贷款资金处于闲置状态(阂秀珍,2007)。从农村微型企业申请贷款的资金利用率角度来分析,由于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比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较高,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一定会结合自身的投资需要考虑资金的使用方向,以确保企业能获得更多的利益。

总之,农村微型企业从资金利用率的角度分析,非正规金融要比正规金融的融资成本较高。

(三)融资机制的规范度分析

融资机制的规范度即资金市场的成熟度。机制规范的资金市场成熟度越高,融资渠道越多,风险越小,市场监督成本越低,融资效率越高。我国融资机制的规范度现状如下:

1.我国正规融资渠道的机制规范度较高。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约束机制失衡、竞争意识差等原因,致使我国正规融资渠道的资本市场效率低下。特别是多年以来我国通过计划手段进行干预,使得正规金融主要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由此造成我国农村微型企业因融资机制的歧视性政策带来融资障碍。

2.非正规融资渠道的机制规范度较低。以民间资本借贷为代表的非正规融资方式,其机制规范度较低,资本借贷主要靠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融资约束条件和附加条件较少,大多数是以信用道德为制约基础。但由于我国对非正规金融一直采取限制的政策,对其没有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与监督管理,使得我国农村微型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取贷款的效率大大降低。

(四)清偿能力分析

清偿能力是影响企业融资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不仅可以反映企业资金循环的效果,还可以反映企业的信用和经营状况。因此,企业的清偿能力越强,融资效率就越高。

目前,我国农村微型企业的清偿能力受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影响存在清偿危机,使得我国农村微型企业的歇业比率和倒闭的可能性都较大,这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愿向其提供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如调查的240家农村微型企业中,有52家企业“超期还贷”和36家企业“到期不主动还贷”,占调查总数的36.67%,还有11家企业“超期无法还贷”,占调查总数的4.58%。正是由于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到期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大了农村金融的经营风险,也直接影响农村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力度,进而影响各种金融对农村市场的资金供给。事实上,非正规金融愿意向农村微型企业提供贷款,究其原因是看重借贷双方为贷款约定的信用,而不是刻意地强调企业的清偿能力。

(五)融资主体自由度分析

融资主体自由度是指企业对各种融资方式获取的资金所能自由支配的程度。由于企业自由支配融资资金受法律、规章制度和体制等方面的约束,约束越大,自由度越低,融资效率越低。从正规金融所获取的资金将受到严格约束,如银行要求信贷补偿性余额、周转协定等,而且对于经常性贷款,银行还会派监督员进行日常监督,因而融资主体自由度最低(巩月明,2007)。如果从非正规金融所获取的资金,对企业使用资金一般不设置附加条件,也不监督管理,只关注企业到期还本付息,因而融资主体自由支配程度高。总的来说,采用非正规金融融资要比正规金融融资的资金自由支配程度高得多。

(六)融资风险分析

融资风险是指资金使用者使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可能承受的损失。融资风险越小,融资效率就越高。对于农村微型企业而言,采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风险不同。从正规金融取得贷款时,借款还款都严格按协议和规定程序办理,如果企业逾期不及时还本付息,不仅会被罚款,而且还会冻结存款,情节严重的会导致将来贷不到后续的资金,企业的融资风险较大,融资效率较低。而从非正规金融取得贷款时,借款还款都没有严格按协议和规定程序,贷款手续缺乏法律法规保护,企业融资风险较小,融资效率较高。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微型企业在以债权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时,无论从融资成本、资金利用率、融资机制规范度、清偿能力、融资主体自由度、融资期限、融资风险中哪一个影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非正规金融都要比正规金融更加方便、高效,且融资总成本和融资风险都偏小,因而大多数农村微型企业很大程度上选择非正规金融来获取资金谋求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毅夫.“三农”问题与我国农村的未来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03(1)

2.曾学文,王辰华,吕忠伟.农户的金融需求与中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基于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3

[关键词]民间金融 界定 金融活动

在中国民间金融一直存在,而民间金融理论研究比其实践产生要晚的多。近年来,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民间金融发展极快,甚至支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其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人们的想像,民间金融方显示出它的市场特征和比较优势,于是研究民间金融的文献才多起来,理论界和管理层也开始关注此问题。然而对民间金融所持有的态度,各类学术研究和官方言论、政策对此褒贬不一。究竟何为民间金融,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为了使政府能以市场化方法合理引导民间金融、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特征的科学的民间金融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优势。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界定。

一、界定“民间金融”应该考虑的问题

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4

关键词:金融效率;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1-0024-06

一、文献综述

“效率”一词是经济学研究的中心概念,在论述问题时被广泛应用。帕累托将其定义为“对于某种资源的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的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更好,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称为“帕累托最优”,也称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更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不能使一部分人受益同时又没有其他人受损,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此时经济恰好处于生产可能性边界之上[1]。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市场供求所形成的均衡价格,能够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有效配置,使任何两种产品对于任何两个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都相等,任何两种生产要素对任何两种产品生产的技术替代率都相等,从而达到任何资源的再配置都已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人的处境变坏的同时,使一些人的处境变好。这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谢作诗认为经济效率的标准含义是指资源配置实现了最大的价值,经济效率的标准含义和帕累托标准是等价的[2]。金融效率是衡量金融组织好坏的标准。在所有的经济体中,不论过去还是现在,西方或者东方,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关于中国的金融效率已有多人进行研究,但对金融效率没有一致的概念及统一的标准。王振山认为金融效率指的是金融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也就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货币和货币资本)进行最优的配置以实现最有效的利用[3]。郭新明认为金融效率指一个金融结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开始金融交易活动,降低交易费用,激励金融参与者更加用心地工作,促使储蓄更有效率地转化为投资,效率指标是衡量金融制度是否健全的关键指标[4]。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都认为金融效率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适应性效率。2003年以来,国内有学者开始关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正规金融的配置效率较差,如刘民权等(2003)认为由于受信息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制约,非正规金融的业务活动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其他人则对非正规金融制度的配置效率进行整体上的分析[5]。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正规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崔慧霞(2005)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对于降低成本、减少内部人控制、减少道德风险、节约信息和监督成本有重要的作用[6]。周天芸(2004)认为中国的非正规金融制度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具有较高的配置效率[7]。卢峰、姚洋(2004)则证明了中国非正规金融中商业信用配置资源的相对效率比一般的是要高一些[8]。但这些看法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持,对于运行效率和适应性效率的关注相对较少。

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方面给予经济发展大量的支持与帮助,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城市到处可见,服务品种遍及存款、贷款、理财、信用卡等多方面,而且服务态度良好,与之相对应的农村情形却大不相同,在西部偏远农村,村民要翻过几座大山才可以见到一个小小的储蓄所,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本文从配置效率、适应性效率和运行效率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配置效率

对配置效率的衡量更根本的是在产出方面,即在当前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下,资金是否被运用到产出最高的领域。这可从单位贷款所支持的经济增长量(GDP增量)加以考察。通过表1看出,农业GDP/农业贷款、乡镇企业增加值/乡镇企业贷款和全国GDP/全国贷款相比较均有较大差距,这恰恰说明农村剩余资金大量流向城市这种制度安排没有在资源配置上起到应起的作用,如果减少农村资金外流,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三农”,则资源配置状况将会更加优化[9]。

相比较而言,当前增加对乡镇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引致的资源配置优化效应更加明显。从配置效率的角度衡量,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是缺乏效率的。当然,这种低效的资金配置的存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的渐进转轨做出了贡献,可认为是改革的成本,或是为取得制度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一方的支持所做的补偿。当前传统农业己在向现代农业转变,而乡镇企业也与标准的现代企业日益趋同,资金已成为紧缺的生产要素,增加对农业尤其是对农村企业的资金供给,不仅仅能够提高农民收入,还有助于提高经济增长速度,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

(二)适应性效率

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创立之初是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主要办理有担保抵押的大额贷款,针对农村的小额无担保抵押的贷款一概不予理睬,而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正是规模小、风险高、无担保,这样,正规金融机构完全不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长期以来,只有农业发展银行办理农业业务,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则将资金大量流入能够提供担保的大额的非农领域,资金大量外流表现出来的是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分散的金融需求的不适应。随着改革的深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也开始寻找适合农村的发展思路,邮政储蓄则改组成邮政储蓄银行,适应性逐渐加大。

(三)运行效率

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四家机构的经营状况看,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整体长期低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运行效率有所提高。

1. 农业银行在1997—2007年营业收入逐年增加,但营业利润却一直为负,只有加上投资收益后税前利润才转为正数(1998、1999两年依然为负)。其他研究指出,与其他三大国有银行相比,长期以来,农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是最差的一个[10]。截至2007年年末,中国农业银行的驻县城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下降到30.3%,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下降了3.7%、2.6%和0.4%[11],这表示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改制之后对农村的关注度大幅度提高,运行效率相应提升[12]。

2. 农业发展银行1997—2006年经营规模不断缩小,在机构、人员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人均效益必然不断下降。营业利润在2001年转变为正,而在此之前需要财政的大量补贴才能运转,这表明农业发展银行在收缩政策性贷款范围的情况下自身效益有所提高。但这并不是国家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目的,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挥的政策性金融作用与国家对它投入的巨额资金相比并不相称,持续下降的经营规模必然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有关的案例分析也显示了农业发展银行运行效率低下:财政补贴不能直接落实到农民手中,信贷资金不能封闭管理,同时粮食的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难以保证。表明其运行效率有提高的潜力。

3. 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长期不好,近几年有所好转。仅从《中国统计年鉴》上有关的分析报告看,行社分家后,1998—2000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连续三年增亏,根据谢平等提供的具体数据,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 147亿元,不良率为37%,资不抵债缺口总量达3 019亿元[13]。作为一个整体,农村信用社在技术上已经处于破产边缘[14]。从2004年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13家和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1 825家后[11],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初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截至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比改革之初提高了20%,达到11.2%,不良贷款比例9.3%,与刚刚开始改革之时相比下降了28%[12]。

4. 邮政储蓄银行在2007年初成立之初就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业务等服务农村的有效形式。产权制度开始起步,法人治理架构初步建立。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理念为“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与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截至2011年10月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资产接近人民币4万亿元(6 352亿美元),在中国商业银行中位列第六。

2012年1月21日,经中国国务院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亿元,拥有3.7万营业网点,3万亿元个人储蓄存款,9亿银行账户,400多万小额贷款用户,1 000多亿元支农资金。2011年2月10日,全国邮政储蓄个人存款余额总规模突破了3万亿元,达到30 299亿元。11月9日,邮储银行累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突破7 000亿元。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

与正规金融机构发展相对应,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也从配置效率、适应性效率和运行效率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配置效率

从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来看,“中国非正规提供的融资规模为9 500亿元,占中国GDP的6.96%”左右。上文己经证明,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缺乏对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而把资金投向了城市和国有企业,如果将资金投向农业和乡镇企业是可以带来更大的产出的,而对农业和乡镇企业提供资金的正是非正规金融组织。从实地调查结果来看,非正规金融组织为其附近的缺少资金的经济行为提供了方便,提高了闲置资金的配置效率,也使资金闲置者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意义。

(二)适应性效率

与存在几十年的正规金融相比较,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了几千年,以乡村“熟人社会”为基础,具有分散化、灵活、信息优势。非正规金融所进行的交易正是建立在地缘和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它不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没有僵化的规章制度,彼此熟悉,甚至连彼此的祖祖辈辈都了解,因此不容易相互欺骗,或者欺骗的成本很高,因为有族长或者左右的监督和惩罚,这种惩罚有时候不是经济上的惩罚,而是风言风语的摧残,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有效避免正规金融机构所担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是一种硬性的约束,能促使社会成员自发服从、自我执行,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改善,并节约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违约概率极低。同事非正规金融能够充分利用乡村既有的信息资源和组织资源,合同都是建立在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的基础之上,同时它具有重复交易的特点,大大降低了缔约的交易成本。较好的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高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三)运行效率

据银监会统计,2007年末我国有7 800万农户获得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11]。2007年村镇银行的资产总额达到7.6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4.62亿元。村镇银行扩大试点范围到全国31个省(区、市)。截至2007年底,自从开始7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总共计发放贷款3.9亿元,整体运行良好,可喜可贺的是目前已有6家公司实现盈利,经营利润共计1 682.29万元,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正规度也在逐步向银行类靠拢。《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报告,小贷公司短期贷款余额1 952.57亿元,2010年实现账面利润98.3亿元。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国小额贷款机构数量5 247家,从业人员数58 441人,实收资本4 257.03亿元,贷款余额4 892.59亿元,发展迅速,运行效率良好。

四、效率比较分析

(一)边际成本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逐渐加大,非正规金融组织服务在规模和范围方面逐渐改变原来的状态,比如业务活动范围就已经扩展到百里甚至千里之外的陌生人,这样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贷款机构对贷款人的情况和发展前景掌握的难度加大,可以想象规模扩大到某一点时会失去其在降低交易成本和获取信息方面的优势[15]。同时,非正规金融组织之所以一直是在地下经营,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具有管理体制和先天的制约,当资产迅速增加到一定范围时,经营管理的成本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16]。因此,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边际成本呈现先下降达到某一点而后上升的趋势,从图形上看,呈现出“U”形(如图1所示),图中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曲线只有一个交点M。在点M之前,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规模小,边际成本曲线较为平坦,由于其具有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在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曲线之下[13]。

设f1(x)和f2(x)分别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函数,它们满足:

1. 当xf2(x),当x>M时,f1(x)

2. f1′(x)

由上可知,显然有:M>M0(如图1所示)。

(二)平均成本

假设正规金融的固定成本为cf,由于现实状况,非正规金融没有固定成本。那么,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函数c1(x)、非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函数c2(x),分别如下:

c1(x)=■+■■f1(t)dt(1)

c2(x)=■■f2(t)dt(2)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极小化条件分别为:

■=■-■■f1(t)+■f1(x)=0(3)

■=■■f2(t)+■f2(x)=0(4)

其中式(3)无解,因为

■-■-■■f1(t)dt+f1(x)=0

■■=0(5)

故正规金融的成本最小规模为无穷大,这是由假设条件“f1′(x)

而由式(4)得:

■■f2(t)dt=f2(x)(6)

设x=M1,即M1为非正规金融平均成本极小化的规模值,有如下方程:

■■f2(t)dt=f2(M1)

设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曲线交于点M2,如图3所示。由图1和图3可知,M2与M、M0、M1之间的关系为:M2>M>M0;M2>M1>M0。其中,M2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相等时的规模值,M0为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最小处的规模值,M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相等时的规模值,M1为非正规金融平均成本最小处的规模值。

由图3可以看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规模有一个边界,也就是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最优分界点,此时由非正规金融承担融资任务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当Md>M2时,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均分别大于相应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此时由正规金融承担融资任务则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当Md介于M与M2之间(即M2>Md>M1)时,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大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其平均成本则小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由于决定总成本的是平均成本,这时由非正规金融来提供供给的总成本更低。可见,从发展的规模来看,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不是何时何地都绝对的有效率,它们的效率发挥有分界点M2,在规模大于M2时,正规金融更有效。相反,非正规金融更加有效。

五、结论

在所有的经济体中,不论过去还是现在,西方或者东方,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在本质上一样的,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下,在时间和空间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金融制度的多样化非常符合现代信息经济学的预期。所有金融制度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在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坏,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好的情况[17]。这样,每一种制度都有起作用的约束条件,从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来看,约束条件包括规模、信息和风险,而后两者的问题都是随着规模的改变产生的,通过规模表现出来。从分析发现非正规金融在一定范围内则表现出较强的配置效率和适应效率。当风险不确定,市场规模较小时,非正规金融有效;当风险可以通过抵押担保等形式被确定,市场规模较大时,正规金融占有优势。随着市场主体活动范围无限扩大,农村非正规金融基于血缘、地缘的软信息优势将不复存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将逐步替代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但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发展情况看,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20]。在规模小的时候非正规金融组织如雨后春笋,发展迅猛。当超出一定的边界,就不发挥原有的作用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效率的发挥受到规模限制,这导致了其在规模和范围上略逊一筹。首先,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关联风险发生的概率高;其次,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资金转移,使大量的不能资金在更宽广的空间进行配置,造成效率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追求规模收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笔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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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 企业 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 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1 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 文献 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 法律 、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 发展 趋势。

2 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 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 政治 、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 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 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 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 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 历史 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 金融 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 经济 发展 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 企业 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 科学 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 、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 自然 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 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 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 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 结 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 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 内生性 ,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 文献 :

非正规金融论文范文6

关键词:小额信贷;正规金融;信贷需求;目标瞄准机制

一、引言

小额农贷于20世纪70年代在孟加拉国产生,1994年作为一种扶贫方式引进中国,如今正逐步从扶贫向金融领域转变。主流观点认为,我国正规金融小额信贷主要是生产性贷款,而非正规金融则以消费性贷款为主。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观点是否仍符合实际还有待验证。张照新和张海阳(2003)将样本农户的正规贷款与非正规贷款合并之后发现农户信贷需求以消费性为主;黄祖辉、刘西川(2007)用合约考察法得出的结论是农户对正规和非正规信贷的需求分别以生产性和消费性为主。而改进了的意愿调查法+假想式问题研究方法却得出可相反的结论。同时,黄祖辉、刘西川还发现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项目的实际瞄准目标已从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上移到中等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收入户,甚至高收入户。各种研究表明,农户信贷需求具有层次性与复杂性,必须从多角度人手。

本文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研究欠发达地区农户信贷,旨在发现当前欠发达地区农户小额信贷需求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文章所使用数据来自2009年5月对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双河村和稽陆村村民进行的抽样调查,其中有效问卷113份。

二、农村金融基本状况

在中国农村,由于市场不完善。正规金融存在诸多不足。首先,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处于垄断地位,虽然便于管理,但缺乏竞争,不利于产品创新与市场活跃;其次,虽然小额信贷是国家扶贫项目的一种,但参与其中的金融机构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这就会导致金融机构营利的减少,最终致使金融机构不情愿发放小额贷款。在本次的调查中,本课题组所走访的农村主要金融机构指出了当前发放小额贷款的一些问题。

首先,虽然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但实际上农信社是不愿意拥有这种垄断地位的,他们认为,银行的作用是将资本重新配置,银行没有义务为满足农户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贷款给他们,银行的根本目的还是盈利。

其次是抵押品问题,首先是房产。有两套及以上房子才能抵押,而农户基本都只有一套住房。即使作为抵押品,银行也没有权利没收农户的住房,因为银行将无法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其次是土地。如果农民是靠土地维持生计的,那么银行也就无法没收土地。因此,农民实际上是没有抵押品的。

然而正是由于农村正规金融的局限,我国农村存在许多非正规金融,包括私人借贷、钱背和私人钱庄等。非正规金融对于弥补正规融资的不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局限性也不容忽视,一般来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比较小,难以真正发展壮大起来,同时,地域特征和操作不规范也局限了对非正规金融的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此外,非正规金融的交易费用也较高。因此,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而言,并不能因为正规金融机构的低效以及非正规金融所占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而否定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农村金融未来的真正出路还需要正规金融的努力。

三、农户贷款的生产性与消费性需求

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现行的信贷政策中存在明显的用信贷手段补贴农业生产的迹象。比如农户小额贷款、支农再贷款,其用意都是希望以优惠的贷款政策来支持农户从事小规模的种养业。然而许多研究表明,在欠发达地区,这些优惠的信贷政策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意欲投向农业生产领域的贷款产品最终满足的却是非生产性信贷需求。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假设:1、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用于生产,而农户向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巨大开支;2、生产性贷款远远大于消费性贷款,农业生产性贷款大于非农产业贷款。

在进行分析之前首先要解决所谓的“伪农户”问题。这种情况是指某些非农户借农户的名义,为自己生产筹备资金,本课题组的调研地亦发现了该问题。为了了解农户的真实需求,笔者将调查样本中的这些“伪农户”去除了。

为了更好地比较不同富裕程度的农户正规与非正规贷款用途的区别,笔者以样本农户收入均值为界,将农户重新划分为“中等收入以下农户”、“中等收入以上农户”。从贷款笔数和贷款金额数两个方面评价不同农户正规与非正规贷款用途。之所以要将贷款笔数与金额分开,是考虑到不同类型农户可能虽然在贷款笔数上相近,但由于信贷约束如抵押、担保等的限制可能在每笔贷款的金额上会有较大差距。同时,不同用途的贷款虽然笔数可能相同,但金额必定会存在差距,比如生产类的贷款每笔金额可能会大于普通消费性的贷款。

表1显示,正规贷款中,从笔数来看中等收入以下农户用于生产和用于消费的正规贷款比例较接近,同时。用于农业生产和非农生产的比例亦相仿。进一步从金额来看。该类农户的正规贷款主要用于生产,其金额大于用于消费的。但是用于生产的贷款中非农生产的金额比例要远大于用于农业生产的。

对于中等以上收入的农户,从笔数来看,正规贷款大部分用于生产性项目,同时,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笔数略大于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再从金额上看,正规贷款金额大部分用于生产性项目,但其中用于农业生产的却远小于非农生产。

再看中等以下收入农户的非正规贷款,从笔数角度考察,该类农户非正规贷款的主要用途是消费等非生产性项目,用于非农生产的贷款仍然大于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金额角度考察的结论与从笔数角度考察相一致。

最后是考察中等以上收入农户的非正规贷款。笔数上来看,该部分农户的非正规贷款主要用于消费,而且农业生产贷款仍少于非农生产贷款。金额上看,结论与从笔数角度出发得出的相仿。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用于生产,而农户向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巨大开支;农业生产性贷款小于非农产业贷款。因此,农业生产性贷款大于非农生产贷款的假设被否定。

为了进一步验证“生产性贷款远远大于消费性贷款”,我们将表1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贷款用途进行合并。具体结果见表2。

表2显示,不同收入类型的农户贷款用于消费的比例基本呈逐渐降低趋势。而总体来看,消费性贷款远远大于生产性贷款。这说明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水平较低,农户的生活基本需要还未被满足,农户消费信贷需求远远大于生产信贷需求。因此作为扶贫政策的小额农村生产性贷款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

至此,本研究的假设1,即“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主要用于生产,农户向非正式金融机构贷款主要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巨大开支”被验证。假设2,即“生产性贷款远远大于消费性贷款,农业生产性贷款大于非农产业贷款”被全部拒绝。相反的“生产性贷款远远小于消费性贷款,农业生产性贷款小于非农产业贷款”的结论被发现。

四、小额信贷目标上移分析

小额信贷在中国是一种重要的挟贫方式。然而小额信贷扶贫的种种假设还有待检验。既然小额信贷的目标是扶贫,那么首先需要检验小额信贷的目标瞄准机制是否仍然保持着他的初衷。基于此,本部分提出第三个假设:小额信贷目标瞄准机制存在目标上移现象。将农户按收入水平分成5组,从贷款笔数和贷款金额两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考察。具体结果见表3。

表3结果显示,从笔数来看,低收入户到高收入户贷款笔数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长的趋势。这说明收入越高的农户贷款笔数越多,而低收入户贷款笔数非常少。贷款金额角度来看,高收入户获得的贷款金额与低收入农户差距越发巨大。这说明,欠发达地区小额信贷项目目标上移现象是确实存在的,且目标偏倚较严重。原本为主要信贷扶贫对象的贫困户正规信贷参与度远没有高收入户高。信贷扶贫政策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扶贫作用,反而可能使欠发达地区农村收入差距拉大。

究其原因,可能的解释是联保小组发挥了自我甄别功能,将贫困程度深和抗风险能力差的底层农户排除在外(吴国宝,2001)。当然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联保小组会为了增加该小组的信用度而有选择性的吸收收入较高,还款能力较高,信誉度好的高收入户,而排除还款能力差的贫困户。然而笔者认为还有另一种更普遍和切合实际的解释,即信贷扶贫政策的执行机构如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无法在瞄准贫困户的同时把信贷风险、交易成本控制到最小。因而与其盈利的基本原则与性质相矛盾。农村金融机构于是商业性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在发放贷款时甄别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要求抵押与担保来控制风险,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而贫困户收入低,没有抵押也无担保,金融机构自然不愿意贷款。否则金融机构自身将陷入高信贷风险的困境中。这种矛盾是导致小额信贷目标上移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中,处置好正规金融机构与信贷扶贫的关系是重要的一步,有待进一步探索。

至此,假设3,即“小额信贷目标瞄准机制存在目标上移现象”被验证。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我国欠发达地区大部分农户信贷需求仍以消费性为主,生产性信贷需求较弱,因此本文认为继续扩大推行农业补贴信贷政策,尤其是小额农业生产性贷款是行不通的。应跳出传统与旧有思想的束缚,根据中国不同地区农村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尤其应增加欠发达地区农户所需要的消费性贷款项目的设计与开发,丰富消费性贷款品种,减少暂时还不需要的生产性贷款项目。从农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先满足农户基本生活需要,再鼓励其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