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申请书范例6篇

公证申请书

公证申请书范文1

去法国留学,关于法国留学打工情况的讲解,以及究竟什么人去法国留学的介绍,同学们也可来在线咨询我们的51offer留学专家。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今天的精彩介绍。

关于留学公证书的办理,51offer留学专家建议考生每份公证书可做2至3套,或1套正本加1至2套副本,以备用。

51offer老师介绍称,公证书的办理,除了出生公证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外,其他公证可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学校所在地办理,但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考生要记住,不是出生证明公证书,也不是亲属关系公证。出生公证和出生证明的公证区别在于:出生证明公证是直接公证你当年出生时所在医院开具的那个证明,而出生公证是有固定格式的,一般都是“兹证明某人,性别,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某省某市,其父为×××,其母为×××”,非常简单。这个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同省市办理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要求携带公证处专门表格与户口本、身份证一同到所在派出所,由派出所填写表格并盖章拿回;有些地方则可以直接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所在派出所开具证明加盖公证即可,没有指定表格。这个需要提前咨询当地公证处。

在申请学校时,一般还需要提供一些公证书,大致如下:高中毕业生要提供高考成绩公证、高中毕业证公证、大学录取通知公证、高中成绩公证(非必须,因学校而定);大学在读生要提供高考成绩公证、高中毕业证公证、大学成绩单公证、大学在读公证;大学毕业生要提供大学毕业证公证、学位证书公证、大学成绩单公证、高考成绩及高中毕业公证(非必须,因学校而定)。

这些公证书,均需要做中法文公证,翻译由公证处指定翻译公司处理。时征建议,考生要选择省市级具有涉外公证能力的公证处办理。区县级的公证处往往不够严谨,翻译也错误百出,有些甚至接受学生自己的翻译而不加审核,对申请造成不良影响。这也许会省小钱,但却能误大事。

公证申请书范文2

我是一个在党的光辉的照耀下成长的年轻人。我向往能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但由于我的努力不够一直未能如愿。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使我又一次地对自己提出要求,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创造条件,克服自己的缺点,争取早日实现成为一个共产党员的愿望。

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也是我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共产主义。

自我懂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廿多年来,我深深体会到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的行动指南,为中国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成就是有目共睹,无可否认的。我的成长过程中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党的培养和教导。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更使我体会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正确和光荣的党。因此,我决心以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创造条件,把自己的缺点尽快改掉,达到共产党员的要求,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员,和全体共产党员一起为实现共产主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下面谈谈我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是因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理论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用一个世纪,甚至20年、30年就能建成,这就要靠全世界人民通过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共同奋斗,才能实现。

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思想。几十年来的革命实践已经无可否认地证明了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又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 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思想在新的历史长期保持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指路明灯。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的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我作为一个积极要求入党的中国公民,就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听党的话,按党的要求办事,要牢记“三个代表”,坚持四项“基本要求”(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党员的八项义务,在党员同志的指导下,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积极为党为人民做好每一件工作。

我在证券公司工作期间,在党员和老同志的培养和指导下,逐步学到了很多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本领,也努力去做好工作,但是离党员的标准还相差很远。只有不断虚心向老同志学习,努力严格要求自己,以先进党员为榜样,才能真正实现“三个代表”,为党增光,为民解难、为实现共产主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范文中国,原创范文乐园

下面是我的经历

我向党组织提出了入党申请,希望党组织严格对我进行考察和培养,如果能等到批准,我一定继续努力按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努力为党工作。如果暂时不能批准,说明我与党员的标准还有差距,我一定会尽快克服缺点,更进一步地严格按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直到实现我的奋斗目标。

公证申请书范文3

办理事项:公证手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人代为申请,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人。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四)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公证程序合法

出具公证书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之日。

公证手续的收费标准

办理事项:公证收费

公证费是公证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按照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费的计收方法主要有:

1、按件收费。如:证明出生、学历、遗嘱、声明书等一个公证书编号按一件计收。

2、按标的收费。即按公证事项涉及的标的金额确定公证收费的具体标准。

公证申请书范文4

去日本工作的好处

到日本工作,当然会有许多好处,而最大的好处,就是去那儿能获得更高的收入。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在日本(东京)工作的收入和在日本生活的支出指数看出(列表)。

日本东京生活参考

收入(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每月平均收入(东京)200000―250000日元(13000―16250元) 开销(以东京为例,每月费用,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持工作签证的权益

去日本留学要取得留学或就学的在留资格,而持日本工作签证,与留学签证的性质不同,签证的条件也不一样。下面我们还是通过列表比较,说明一下在日本工作,除了挣钱外,实际上还能享受到诸如亲人团聚之类的好处。赴日本工作签证一般期限为1年,将能取得工作的在留资格。聘用单位每年会为申请人更新工作签证,另外,工作一段时间后,申请人还可申请日本长期在留签证。这样,就可取得在日本长期居留的权利。

赴日本工作需符合的条件

赴日本工作签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日方公司要求。

2. 能在日本就业3至5年。

3. 须是大本毕业、持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学过计算机、数学、信息、医学、农业、机械或化学等专业的技术人才,或学过经济学、法学或文学等专业的有人文知识或有关国际业务方面知识的人才。

4. 会说流利日语。

5. 有日本生活常识,能在日本独立生活。

6. 通过日方面试合格。

7. 赴日时确保携带生活基本费用30万日元。

8. 品行端正、学识丰富、遵守法律。

9. 未婚、已婚不限。

10. 年龄不限。

看上去这些条件比较苛刻,许多人会认为中国学日语的人比较少,很难达到这些条件。但实际上,中国人口众多,人才也多,即使学日语的人只占学外语总人数很小的比例,但绝对数字还是相当可观的,这其中有许多人能够符合这些条件。而一般说来,申请人只要符合日本工作签证条件,获取签证并不难。实际上,它比获取日本的留学签证要简单。申请日本的留学签证,申请人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日语基础、日语学习能力和学习意志,充分的经费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还要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如果使签证官怀疑了申请人的日本语言学习能力不够、留学经费不足,就很容易导致拒签。而工作签证是由在日本的雇主(公司)代申请人直接向日本的入国管理局申请,只要获得了入国管理局的签证批准,使馆这一关就很容易通过了。目前,已经有一些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成功获得了工作签证。

办理赴日本工作签证的程序

现在北京已经有某些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与日本的一些公司合作,为日方公司招收符合条件中国员工,相关签证事宜。其手续相当简便:经过(中介)公司审核申请人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名,与公司签约日方用人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申请人准备材料,交由公司审核整理、翻译与日方用人企业签订就职合同由公司(或日方雇主公司)向日本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人的材料日本入国管理局给申请人返签所需材料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给申请人签发赴日就业签证出国赴日。

当然,如果是申请人自己有门路,能获得日本的公司雇佣,则可以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由雇主公司向日本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人的材料。那样也可获去日本工作签证。

申请签证所需材料

1.个人简历。要用指定的专用纸,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自己的简历。

2.大学以上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本)

办理就业签证成功时本人赴日后由日方代表退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办理就业签证不成功时通过邮件退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当日本入国管理局判断为伪造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将可能被没收。

日本入国管理局审核材料期间,不会退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大学以上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公证书及其日语翻译材料。

4.大学以上毕业学习证明的复印件。无需公证书。

5.现单位的上级或毕业大学教授等人的推荐书和日语翻译资料。单位推荐书需申请提交人所在单位填写,主管签字,单位盖章,并需用申请人所在单位信纸填写。学校推荐书需提交人就读大学所在学校的班主任或主修课程教授填写,由班主任或主修课程教授签字盖章,并需用提交人所在学校信纸填写。

6.申请人本人的亲朋好友的保证书。该保证书需用指定专用纸填写,填写的亲朋好友包括申请人的父母,兄弟,同学以及大学时的老师等,共需其中2人各填写1份。填写人须保证申请人的确是于x年x月毕业于x大学x系x年制x专业;并保证申请人提交的毕业证及学位证是真实的有效证件,绝非伪造。

7.能够证明本人和上述同学关系的1张大学毕业照片,并且要明示本人和大学同学照片中的位置。照片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起退还。

8.聘用合同书。 通过日方面试,双方达成同意后签署。

9.身分证的复印件。

10.户口本的复印件。

公证申请书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公证主体 公证程序 公证内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开始的标志,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环节。

    (二)审查环节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审查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集中体现。

    我国对公证事项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几项:(1)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2)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没有审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证书有错误,直至最终被撤销。

    (三)出证环节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公证程序规则》详细列举了各项公证的出证条件,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满足:(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7条规定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8条还特别指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书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这些都为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公证书有效性的指标。

    出证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规则,首先由承办公证员在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后,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完成后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人。办证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体现着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的实体内容上。

    (一)公证对象属于法定范围公证虽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公证并非无所不包。我国公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证申请书范文6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一)对书证的保全;

(二)对物证的保全;

(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三、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异地受理”与“异地办理”的区别。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公证证明为“异地公证”为由否定公证书的效力,但实际是概念不清,未搞清楚“异地受理”与“异地办理”的区别。“异地办理”,受理不违反执业区域的规定,仅是取证的行为在外地,当然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异地受理”,虽然超执业区域出证,受理违反执业区域的规定,但不影响公证书的证明效力,理由:(1)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是单纯的行业管理划分,不影响民、商行为的效力;(2)最高法司法解释,超越管辖的判决有效。虽然从理论上讲超出执业区域出具的公证书不影响其证明效力,但由于尚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且各地审判机关自由裁量、评判标准、认定事实的依据的不一,建议超执业区域的公证审慎受理或暂不受理,等待中公协相关意见的出台。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即保全申请书);

(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公证机构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四)重点审查的事项:

(1)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

(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

(五)告知与制作谈话笔录:

重点告知:

(1)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

(2)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4)告知证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5)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殊要求及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六)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在现有的公证环境和模式下,公证机构为尽可能的自证和提高公证书的证明力、公信力,可采取两种方式达到:1是增加人数,尽可能多的人证明;2是同时采用多种技术手段、设备固定证据。

(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

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

(八)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保全的方式、方法;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证据的存放方式、地点、现状;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等。

(九)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由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提供证言的证人单独或者与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十)办理保全送达文书的公证,应当做好送达的现场记录。

(十一)办理保全侵权物证的公证,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客观记录当事人购买或者索取实物(包括索要发票、凭证)的过程、照相、录像、询问证人等方式,保全现场的真实情况。

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为便于申请人取证,公证人员可以不公开身份,但必须亲临现场,并进行现场记录或者事后及时补记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载明取证的时间、地点、证据名称、数量等,并交由申请人或者在场人签名。

取证过程中取得的票据、单据等凭证,公证机构应当收存原件,有正当理由无法收存原件的,应当收存经公证人员核实无误的复印件。

(十二)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

公证人员或者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公证人员应当按照操作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相关网址(网页)、下载、打印(或者刻录光盘)等整个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并要注意审核下载的内容是否与网页内容相符,必要时可以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十三)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公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并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2)提交经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约定;

(3)承租合同约定出租人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先就其履行催告义务的过程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4)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

(5)申请人书面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申请人承诺保护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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