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申请书范例6篇

投靠申请书

投靠申请书范文1

二、全面建立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的证明。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其中被企业录亡聘)用的应办理社会保险),

以及投资兴办实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户口准入的条件是:购买、自建房屋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本单位的公有住房,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的证明(面积不作限制),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入户;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含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私营企业,以下同)单位合法录(聘)用且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入户。市区(含城区、开发区)户口准入的条件是:在市区购买、自建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的,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在市区入户;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入户。有固定住所迁移户口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该单位录亡聘)用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房屋租赁合同)等手续申请办理。有稳定职业的凭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录(聘)用合同,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介绍信,招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被企业录(聘)用的还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申请办理。

三、积极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引资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凭法定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申请办理。对符合《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发[]31号)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其本人可以在市区入户,其中在市区有居住条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在市区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人事部门出具的《优秀人才引进通知书》,法定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结婚证明、住房证明申请办理。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在县城工作满1年、在市市区工作满2年并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在县城、市区落户,凭经人事、劳动部门签证的录(聘)用合同,人事、劳动部门工作介绍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被企业录亡聘)用的还需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办理。城市引进的人才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及单位集体户或其亲友家中入户。在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投资额达3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投资地有居住条件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其投资地入户。外商(含港、澳、台商)在市投资达5万美元,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的,可办理其在投资地有实际居住条件的大陆亲属1户3人在投资地城市入户。引资达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来兴办实业,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引资地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资地城市入户。以上3类投资、引资人员迁移户口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投、引资单位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审验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实际居住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申请办理。在市市区投资200万元、县城投资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市外驻企业,可准予其在市区、县城有居住条件的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市区、县城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办理。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申请办理。对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属投靠配偶、子女的需提供住房证明。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经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不发《暂住证》。毕业后,注销暂住登记。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可将户口迂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以及考取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有规定将户口迁往(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管理。

投靠申请书范文2

本文作者:358848133 查字典原创投稿

申请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是市电力公司下岗职工,现家里有二位老人和爱人、儿子。二位老人无固定收入,平时主要依靠政府的低保补贴来维持基本生活,由于年老经常得病住院吃药的费用,都是从亲戚手里借来的,但是由于家庭经济拮据,导致老人不得不辍院回家休养;爱人现无固定收入,平时主要依靠打零星工;儿子现上希望小学三年级,学费都是由慈善机构给赞助。为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充分利用我本人所学的技术,现申请电工工作,请贵局予以考虑为盼!

附:证明

联系电话:XXXX

投靠申请书范文3

20xx年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xx〕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 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委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类入户、就业调配、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户籍迁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本市相关规定。其中需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迁入人员,所需指标总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经批准后统一下达,分类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和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二章 申办

第六条 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等4类准入人员,直接向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异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由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

积分制入户人员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办。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向市公安机关申办。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第九条(七)项第1目的人员,按照人才引进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七条 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引进人员的户口迁入我市的,主管部门应按照隶属关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请示,获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下达计划,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八条 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以及环卫、公交、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申请入户的准入基本条件:(一)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补充入户条件应包括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选取程序等,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入户指标数,做好规定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拟入户人员的推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附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需要引进的特殊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查。

引进人员单位可按上述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将拟入户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总量控制指标按引进人才申报程序审核办理。

引进人员单位当年拟入户人员计划超过20人的,由引进人员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年度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属单位招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士官、驻穗部队招用异地非军籍职工,涉及入户的,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民政局、广州军区联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纳入下一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向省有关部门申办。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流程,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第三章 入户

第十二条 收养入户

(一)收养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

1.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3. 符合收养法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已在收养登记地入户的弃婴(童);不属于弃婴(童)的,被收养人应已登记入户。

(二)收养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入户,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合法住所证明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出生证。

第十三条 恢复户口

(一)恢复户口条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1. 参军复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肄业,户口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要求迁回本市;

3. 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4. 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 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二)恢复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本市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转业、复员、退伍恢复户口的,提供转业证、退伍证。

2. 属本市生源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属退学、休学、肄业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户口迁移证》。

3. 属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

4. 属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未入户证明。

5. 属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供法院宣告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意见和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户籍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四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

1. 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2. 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关证明、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3. 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4. 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

5. 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家庭团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户条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2.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除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2)符合随军条件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4)属丧偶后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户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xx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

2. 办理投靠父母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户,除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父母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属随继父母入户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2)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学校或街道、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出具)、失业证。

(3)属随军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4)属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属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有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双方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第十六条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

(一)集体户口设立的条件

1. 在部分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逐步全面推广(试点及推广方案另行制定印发)。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做好辖区内就业、租住、空挂人员的入户及管理工作。街(镇)应安排人员专职负责公共集体户口管理(户管员),做好公共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公共集体户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单位职工集体户口:

(1)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驻穗办集体户除外)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2)属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3. 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准予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4. 大中专院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1)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5.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并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准予设立驻穗办集体户口。

(二)设立集体户口申办手续及所须证明材料

1. 街(镇)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由公安派出所报请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公共集体户地址及公共集体户口专职管理员名单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设立街(镇)公共集体户。

2. 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办理户政业务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案登记,并予以办理居民集体户口簿。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单位申请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3)单位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6)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

(一) 迁入学生集体户口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2)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3)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2.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及所需证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口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选择办理户口迁移的,在入学当年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

(3)省、市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册。

(二)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 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

(2) 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指标。

2.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需提供申请人所在驻穗办申请、市协作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属驻穗办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入户,需提供驻穗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意见及市协作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类人员的入户复核和落户手续

凡经省、市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等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及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复核有疑义、不予通过的,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复核通过的,凭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入户复核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入户复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入户卡及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复;属随军家属调动(随迁)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就业报到证明(含《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下同)、《户口迁移证》。

以上人才引进人员,属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如原籍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的,还需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以及本人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注销户口证明、转业证(复员证、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属军队离退休安置的,还需提供三联单。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以及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登记表》,在介绍信上加具入户复核意见后予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可直接前往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及入户手续。

办理入户复核人员如有家属随迁的,若配偶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若子女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子女的出生证。

(二)办理落户手续所需证明材料

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入户卡、本市工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及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下同)、《户口迁移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由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批准来穗入户人员,还需提供本人的转业证(或复员证、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需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经市控人办复核盖章)、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以上办理入户人员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家属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第十九条 关于农业户口问题

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凡自愿申请转为居民户口的,均给予办理。

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市外农业户口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可直接转为居民户口,属迁入本市农村的,应提交迁入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严格控制居民户口迁入农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得办理居民户口转农业户口手续:因考取大中专院校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不超过两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农村户口学生(现户口仍在学校集体户口内);养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农业户口的被收养儿童随养父母迁入,且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

原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种原因迁往外地后,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后申请迁回本市的,办理迁回本市户口时,应按其原迁出本市的户口性质(非农业户口)登记入户。

第四章 市内迁移和分户

第二十条 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准予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条件

在市属行政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 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家庭户的。

2. 因住房调整、拆迁或回迁安置等原因申请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均无法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申请搭户。

4. 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其本人在广州没有房屋产权的,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均无法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申请搭户。

5. 本市居民在广州没有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入本人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街(镇)公共集体户。

(二)办理户口市内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除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2. 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单位分房证明或单位租赁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回迁证明。

3.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入户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合法住所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4. 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原单位关闭的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单位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5. 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要求迁入单位职工集体户或街(镇)公共集体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三)街(镇)公共集体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街(镇)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公共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址。

(四)属本条第(一)款第3、4情况或应迁往实际居住地又拒不迁出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告知后仍不肯迁出的,公安机关可凭调查材料,依职权将其户口迁往其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街(镇)公共集体户内。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人员迁入本市居民户口的条件

具有学生集体户口、福利院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集体户口等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市内迁移证,凭市内迁移证及《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或入户卡等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1.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2年暂缓就业年限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准予在我市入户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 原外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父母双方已迁来本市的,该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肄业后可准予随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3. 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儿童随养父母入户或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内迁移条件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4. 驻穗办集体户口人员及迁入房改房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迁入本市居民户口条件: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在编工作人员和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连续在驻穗办工作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在驻穗办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户口和合法住所,准予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属占用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子女,达到我市市外迁入家庭团聚类准入条件的,准予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学生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证明、入户卡。

2. 属学生集体户口随父母的,提供毕业证书或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3. 属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儿童随养父母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养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的,提供已参加工作的单位证明以及对应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内迁移条件所需证明材料。

4. 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在编工作人员和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的,提供退休证、调入驻穗办工作证明(调令及户籍档案底册)、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的证明;属占用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子女,对应其符合我市市外迁入家庭团聚类准入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办理分户手续。

(一)办理条件

因婚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户内成员要求与户主分户,可在原户口登记地址上办理原址分户。

(二)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分户,除需提供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宅基地证等)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离婚、无房屋产权且要求分户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合法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

2. 属房屋所有权分割要求分户的,还需提供房屋分割后的合法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和户主的身份证。

3. 属农村地区分户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离婚要求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2)属因婚姻、居住等原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要求分户的,需提供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对房产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协议、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我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和,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各审核部门应做好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性的审核工作。对学历、学位证书有疑问的,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不属于网上查询范围的,应当委托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或其他合法鉴定机构鉴别。对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疑问的,由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别。对婚姻证件有疑问的,由市民政部门鉴别。对计划生育证明有疑问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鉴别。对出生证有疑问的,由市卫生部门鉴别。对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疑问的,由市公安机关鉴别。

市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做好入户复核工作。复核无疑义的,给予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并在《复核意见反馈表》中注明理由反馈审核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入户的人员,办理登记迁入手续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登记入户地址: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行政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生育,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一)超生的;(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或者与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对一方或双方为市外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1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颁布实施前,且已按政策接受处理满5年的,准予按规定申请入户本市;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违法生育者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第二十七条 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以及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符合本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单位出具意见;与户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户主、业主身份证和户主、业主同意入户意见、业主房产证明。

本细则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指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细则所称的计划生育证明,是指本市街(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6个月)内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

本细则所称的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细则所称的驻穗办,是指经广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创业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细则所称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凡迁入本市人员及本市居民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细则规定的所需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投靠申请书范文4

尊敬的公会领导:

(正文)

正文要求阐明自己申请的理由。写困难补助申请需将自己的生活情况、家庭负担、下岗情况等一些困难都写出来,该部分要有理有据地写。正文的最后还要写出自己的希望或写出“特此申请”字样。

如:本人XXX,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妻子(注明出生年月);子女(注明出生年月)我们均住XXX。(家庭成员都要写)

本人在XXX工作(或者务农),妻子(工作),子女(学习院校,或者工作单位)

家中贫困(具体的原因可以具体写,最好声情并茂)家中无固定经济来源,我们目前只能靠亲朋好友帮助过日子,现我们无法生活,恳请公会领导们能给予我们困难补助。让我们能过上正常的生活,我们全家万分感谢。特此申请。

此致

申请人:XXX(由于是以家庭的名义写的,可以写上家庭成员名字)工会补助申请书。

XX年XX月XX日(申请日期)

工会救助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工会领导:

您好!我叫***,最近听说单位正在给有困难的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单位的难处,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困难补助,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家庭困难,全家只能住在四十几平米的房子里,参加工作到现在已经七年了,由于家里负担较重,一直没有余钱购房,虽然住房狭小,也只能将就着过。

2、由于家庭困难,年迈的父母仍然住在老家,每月还得结余钱寄回去做他们的生活费,妹妹还在读书,生活费、学费都得靠我担负。

3、上个月,父亲由于风心病发,诱发脑梗塞,导致左半身瘫痪,现在仍然在遵义专区医院住院治疗,无疑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已经用去近2万元。对于我每月的2千元的工资,无疑是杯水车薪,生活上更加困难,冬天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还得四处筹钱,让父亲继续治疗。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你们,相信你们会考虑我的难处的,因此今天特向你们申请,希望能在经济上可以给点困难补助。

综上所述,望领导审核批准为谢!

申请人:YJBYS

20**年**月**日

工会救助申请书范文(二)

工会领导:

申请人:***,男,现年53岁,是古城区金山乡林业工作站职工,于1980年参加工作到现在已33年,以前在拉市检查站鸣音林业工作站,后调回金山林工作,由于以前经常下乡爬山,疾劳成疾,于2008年11月因患动脉血栓在昆明43医院截去了右脚,现在天气变化时,路走多时疼痛难忍,实感残疾人的无奈,因近期家中遇到天灾人祸,造成经济困难,特向总工会请求帮助。

我们夫妻年经时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服从党的“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孩子”的号召,生了一个女儿曾桂芬之后就领了独生子女证,一家三口过得很幸福,直到女儿25岁时找了上门女婿,了却了我们夫妻的心愿,今年8月10日喜添了一个小孙子,全家人喜不胜喜,享受着人间的天伦之乐,不幸的是女儿曾桂芬于2013年8月26日因患静脉窦血栓在市人民医院经多天抢救无效去逝了,丢下了残疾的父亲和生病的母亲,刚出生16天的婴儿和年轻的丈夫。独生女儿的不幸逝世如晴天霹雳,给我们全家人精神上,经济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实感难以承受。现在家庭的具体困难是,家中4人唯一的收入仅靠我的工资生活,现有工资为2478元以4人为计算,平均每人600 多元,老婆无职业,还经常生病,还要抚养小孙子,女婿自女儿死后,情绪低落,在家休息(无业),近期用于女儿生孩子,抢救女儿之病花去了几万元,办理丧事也花了几万元,已经欠下了债,以后抚养无妈无奶的小孙子也需要好大一笔钱,眼下我们的家庭实在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恨不能自拨,当我们最困难的时候想到了组织,想到了工会,特请求工会给予职工困难补助为谢!

申请人:YJBYS

20**年**月**日

工会救助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最近听说单位正在给有困难的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单位的难处,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困难补助,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家庭困难,全家三口一日三餐只能靠大鱼大肉维持,根本无钱购买五谷杂粮,无法进行营养的粗细搭配。为此,全家人长期处于高度营养不良状态,并不得不靠人参等高级补品维持营养平衡,时间一长,现在经济已经达到入不敷出的地步。

2.由于长期的大鱼大肉,造成本人患有严重的三高症,身体健康状况急转直下。前两天单位组织旅游,我连爬四座大山就出现了胸闷气短等不良症状,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好的身体,不能更好的工作,又怎么能挣到足够的钱来摆脱现在的经济危机呢?

3.由于家庭困难,本人仅仅饲养了三只波斯猫,四只贵宾犬,但就是这几只可怜的宠物,也因为无钱购买猫粮狗粮而造成投喂不及时,看着它们日渐消瘦的小样儿,我实在是心疼不已!在这个富有爱心的世界里,我怎么能以家庭困难为由舍弃它们呢?

4.由于家庭困难,加之离单位较远(即使步行也要三分钟才能到达),为了每天能按时上班,把有限的时间投入到无限的工作中去,我经常坐公交车上班。即使这样,也因最近家庭异常困难而无钱购买公交IC卡,现在只能打的上下班,这对于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5.由于家庭困难,我基本无钱购买像样而得体的衣服,这一点也是有目共睹的。我经常穿乞丐服上班,虽然那是一个品牌服装,一件就1000多,但试想一下,要是家里不困难,又有谁愿意穿乞丐服上班呢?

6.由于家庭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不得不住在100多平米的楼房里。前两天到乡下考察,我发现当地最困难的五保户人均占用土地(含承包田)都在1亩以上,而我家人均占地仅为可怜的33米,从这个角度来说,我现在连乡下最困难的五保户都不如呀!

投靠申请书范文5

1、新建一份word文档,复制第二步的文字,调整一下字体大小格式即可。

2、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回申请。尊敬的领导:我叫某某,是某某市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组村民,今年55岁。我孩子某某,某某年因大中专招生将户口迁移到武汉市,某某年大学毕业后将户口托管在湖北省人才中心,之后在外打工多年,于某某年某月回到老家,在家从事某某工作,不再外出。为了孩子能够在家里安定下来成家立业,特申请将孩子户口从武汉迁回村里。申请人:某某。2015年6月20日

3、调整好文字大小格式,打印一份,或者手写抄一份也可以。之后拿到申请书到原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者社区或者街道办,去盖个章,拿到派出所就可以了。

4、申请书只是走个形式,随便写一下就可以。

(来源:文章屋网 )

投靠申请书范文6

甲方: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服务网站:http:// 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直销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按照本协议规定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处理的交易方式。

2.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3.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4.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认购:指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6.申购:指开放式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7.赎回:指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8.基金份额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9.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0.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交易密码:指_______直销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条 远程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远程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转托管,基金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撤销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等。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投资者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7.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并接受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及《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最新的公开说明书的所有内容。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起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买卖业务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7.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9.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2.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六条 提示条款

1.网上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甲方须与乙方需通过直销柜台或网上方式签订《投资者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须在乙方的直销点或通过网上方式开立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甲方通过网上方式开立账户时,须依据《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2.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手段,须依据《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3.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4.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5.密码提示:

甲方用于网上交易的密码与柜台委托的交易密码一致。

6.委托提示:

a)甲方网上远程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b)客户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7.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如甲方17: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次日的申请,但认购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如甲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申购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6.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7.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d)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网上交易。

e)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管理人。

f)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g)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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