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例6篇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中国 日本 会计资格考试制度

一、日本的会计资格制度

日本会计界认为,企业的会计基础是复式簿记。学习会计,首先要学习簿记,在复式记账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学习会计涉及的各种问题。日本的会计资格考试首先从簿记开始,然后有税理士、公认会计士考试等。

日本的簿记能力鉴定考试有3个机构主办:即日本工商会议所、日本全国会计教育协会、全国产业人能力开发团体联合会。日本工商会议所主办的簿记考试一年3次,考试分3级,(简称日商簿记1,2,3)。对于考试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日商簿记考试是日本历史最长,影响范围最大的簿记考试。日商3级簿记的考试内容包括;借贷记账法,传票和账簿的计入、个人企业的一般业务和最终的决算。日商2级簿记的考试内容包括商业簿记和工业簿记两个方面,商业簿记考试的内容是在3级的基础上股份制公司的业务,记账和决算。工业簿记考试的内容是制造业所必须的基础成本会计的内容。日商1级簿记的考试内容包括商业簿记,会计学、工业簿记、成本计算四个科目。考试为百分制,全部是70分以上合格。日商1级簿记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税理士的考试。日商簿记3级是一个普通的程度,大学生就业时要取得日商2级或1级的资格,那么找到在企业里做会计的工作比较容易。

在日本企业会计只负责账务和报表,纳税必须要取得税理士资格的人来向税务部门报税。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给出的税理士的定义是,作为税务方面的专家,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按照申告纳税的理念,遵循租税的各种法令来实现纳税义务。获得税理士资格可以进行税务、税务资料的填制、税务咨询、会计业务以及和税务相关诉讼的辅助等业务。税理士考试资格有一定的规定,日商1级簿记通过者、经济类大学毕业的人等,考试科目有簿记、财务报表、消费税、法人税、所得税、继承税、固定资产税、住民税、国税征收法。由于税理士考试的科目较多,难度较大,所以全部科目通过的人数并不是很多。从2000年以来如果取得会计或税法方面的硕士,可以减免相应的一个科目。取得税理士资格之后还必须要在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注册。

二、中国的会计资格制度

我国使用复式记账法是从1905年开始,最初是从日本引进并运用复式记账原理设计了银行的一整套会计制度。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全面引进苏联的会计模式,复式记账被改为单式记账。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复式记账法又重新推广,现代会计新的理论与方法也被引进和利用。我国的会计资格制度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每一季度一次,一般在季度中报名,季度末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考试,属地管理,全国通用。考试科目包括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是由财政部与人事部共同组织的一项重要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会计人员获取职称所必须通过的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的实行已经有多年,涉及初级会计职称与中级会计职称两个级别。该考试的报名工作一般安排在前一年的11-12月,考试则在当年5月下旬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涉及《初级会计实务》与《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涉及《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三个科目,还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考试科目一门:高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都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独立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无疑是令人羡慕的白领职业之一,而在国外,注册会计师(CPA)是高收入、高社会地位的代名词。作为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唯一考试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它变得越来越引人注目。

三、我国会计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

在我国,无论是会计从业资格证、还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都是财政部来进行考试的组织和管理。而从日本的会计资格考试制度来看,簿记和公认会计士考试都是由非政府机构来进行组织和管理,只有税理士考试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在发达国家,特殊职业的资格认证均由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自主进行,政府不加干预,这些专业协会有效的评价考核方式,颁发的证书赢得了极高的声誉,成为本国乃至国际企业聘用人员的重要依据。许多专家也指出,除少数行业外,政府应从这些特殊资格的培训、考试中退出,由独立的中介组织承担考试、认证任务。

(二)专业资格与人事管理混淆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只是对会计人士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认证,而不应该与职称管理和人事管理捆在一起。为此,应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从人事职称管理中独立出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参与控制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是明显的政府干预市场行为。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愿放弃对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权,本质上是为了利用这种管理权进行权力寻租。极端者甚至认为,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掌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权对专业技术人员有数害而无一利。

(三)关于会计职称资格考试目标的定位

近几年来,有不少人士认为,我国加入WTO后,会计管理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而国际上没有我国现行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的会计职称称谓(高、中、初级会计师)。进行国际交流时,国际会计人士对此称谓难以理解,有碍国际交流。而目前我国会计资格考试没有单纯以会计能力测定为目标的考试,这使大学生及就业者只能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而其它的考试都不太适合参加。

四、关于会计资格制度发展的建议

(一)从现实国情看,政府放权是建立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

目前对会计技术资格的管理权本质上是非司法权,为此,会计技术资格管理改革远期目标应该是政府积极稳妥地将对会计资格考试的具体管理事务交给会计行业组织自我管理,政府只负责对会计行业组织的监管,把握会计行业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秩序。这样既有利于政府摆脱具体管理事务,肃清在会计管理中的权力寻租之嫌,更有利于集中精力考虑会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会计行业的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和积极性。

(二)目前对会计技术资格的管理权分散于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即财政和人事部门

从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看,政府对会计职称的现行管理办法沿袭计划经济体制,注重的是对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人事和专业管理。这实际上是将人事管理与会计专业能力评判相混淆,这种管理方法明显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方向下的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管理需要。建议应尽快将人事部门对会计职称的管理权下放给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鉴于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及改革发展方向,为保证会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有序性,政府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还必须要保留对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证的权力。为稳妥起见,可以由一直负责会计行业事务管理的政府财政部门在过渡时期内保留其目前对会计事务的管理职能,唯一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我国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经济型人才多,专业型人才少;低学历人才多,高学历人才少;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多,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少;初级人才多,中高级人才少;单功能人才多,多功能人才少。面对这种现状,有关部门采取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等措施。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彻底改变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结构不合理现状是十分必要的。

现代生产经营活动是社会化大生产,安全生产涉及的广度、深度和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边缘性特点,使得安全生产成为一项系统工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又使安全生产成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基本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这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成为了解防火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3个方面知识的安全生产通才,需要掌握设施设备本质安全和科学安全管理技能,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素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素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在要求。人事部、原劳动部于1997年颁布了《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把安全工程专业人员分为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特种设备安全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5类。按照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有被聘为相应安全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从而建立了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把“1997年确定了安全工程师职称”作为安全科学体系建设取得进展的标志之一而写入了《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__~20__)。规划要求创造人尽其才的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风气;大力弘扬“奉献、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培养和造就优秀的安全生产科技人才;采取切实措施,吸引全社会优秀人才投身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但是,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没有得到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多无法通过这一制度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要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只有通过其它途径,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风气在安全生产领域还没有形成。

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低、地位低却是无争的事实,没有多少人愿意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果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薪酬结构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中有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或现实经济贡献的人员,其薪酬比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普通管理人员高。虽然现在有理论说安全生产可以减少损失从而间接创造财富,而间接创迼财富本身表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现实的经济贡献,且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实现安全生产需要花费很大的资源投入,安全生产没有给本单位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在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激烈竞争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没有现实的经济贡献,又不能成为领导,还不能评安全专业技术职称,其待遇和社会地位想不低都困难。虽然高薪不一定能吸引高素质人才,无职无位薪酬低但责任重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显然不可能长期吸引高素质人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不能通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以提高自己的薪酬和地位,有一技之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纷纷转行,甚至一些安全工程专业的大学生也转行从事其他工作。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低学历、无专业技术职称、老龄化的不合理状况。

目前,相当数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却无人愿意干,有关负责人尽管口口声声说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而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也就不难理解了。如果能够大力推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和地位低的实际问题,相信将吸引大量高素质人员争相加入安全生产管理队伍。这对迅速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结构现状是有益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提到“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这不仅表明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高素质的,同时也清楚地向生产经营单位表明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

可能有人会说,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更能体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要求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尊重。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工作由于其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对规范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改善安全生产形势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从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件和制度

设计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不太适合生产经营单位,而是适合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刚刚建立,第一次全国资格考试即将举行。从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用意和已经实行了执业资格制度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师等行业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不可能太高,否则将影响整个执业资格制度的声誉,相信人事部门也不会同意在安全生产领域降低对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见,如果当前急于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话,在短期内是很难提供足够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满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要求的。既然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门槛很高,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又达不到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从现实出发,可先推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以迅速、彻底改变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不合理的结构现状。这对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也是有益的。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文秘站”版权所有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执业资格;挂靠;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12日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对我国建筑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不仅提高了执业注册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了工程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而且从长远角度上来讲,这种制度的建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把建筑行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制定该行业规范和对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上,忽视对执业人员的规范和要求,最终导致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现象一直屡禁不绝。个人执业资格挂靠,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行业健康发展,而且它会滋生质量安全隐患。因此,对个人执业资格挂靠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思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建筑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的危害

(一)执业资格挂靠给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机械、施工经历、获奖工程项目样样齐全,极有诱惑力。但一旦中标之后,投入的管理人员、机械设备都与投标书的承诺有很大出入,甚至完全不符,有的只有少数几个职工领着一些民工队。这样的施工单位无论是工程质量,还是进度都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实现,最终可能造出的是低水平、低质量的工程,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建立在诚信、承揽的工程规模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提前下。个人执业资格挂靠行为的存在,使得那些无资质、低资质的企业利用庞大的人脉资源和金钱进入到招投标市场或建筑施工领域,然后充分利用非市场手段进行暗箱操作招投标活动。于是常出现有资质、有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企业揽不到工程,相反那些资质不达标或有关系的非法人组织能够揽到工程的现象。这是一种市场经济秩序的扭曲,引发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建设领域内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遭到严重质疑与挑战。

(三)影响建筑行业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个人执业资格挂靠会带来的较大金钱利益,使得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在这些报名的人当中,毕业的大学生和非一线从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较大。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2005年通过考试的人员为129人,但是非从业管理人员和30岁以下人员占60%左右。很明显,这些人缺乏实践经验,很难胜任项目经理或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工作,最终导致“会考不会干”现象,不利于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

因此,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禁止个人资格挂靠,并把挂靠认定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建筑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挂靠原因分析

建筑业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现象屡禁不止,必然有其存在的土壤和驱动因素。只有找到挂靠产生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它。

(一)利益驱动是产生挂靠的直接成因。从建筑企业方面说,部分建筑企业的资质与其实际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更重要的是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符,大多数企业为了取得更高一级的资质,在人员方面下工夫,花重金租赁来 “证书”以应付资质评级或者企业年审。

从个人方面说,经济利益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据有关建筑公司人员透漏,二建挂靠费用每年大概在1~1.2万元,一建挂靠费用每年大概在3~4万元。在这些提供证书的个人当中,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以及非一线从业管理人员居多。

(二)监管措施和惩治违规力度不够则是挂靠产生的间接原因。建筑市场发生违规挂靠的现象,早已成了不争的事实,虽然工程建设每年都有执法检查,但多是搞形式主义。主管部门通知下来要求自查,作为基层的建筑施工企业,害怕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自然不会在“有无挂靠施工”栏内填“有”;作为监理部门,明知道施工企业是挂靠,因怕得罪人,也只好填“无”。结果,检查材料上反映的是这样一个结论“无挂靠施工”。如此层层瞒报,自然就形成“形势一片大好”,“建筑市场秩序井然”的错觉。

(三)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是产生挂靠现象的根本成因。从上面分析可以得出,要想避免个人执业资格挂靠发生,就必须切断双方利益链。那么,如何切断,就必须抓住根本原因,分析企业为什么要那么多执业资格证书?经济学告诉我们需求是任何市场产生的驱动力,正是建筑企业的“需要”,才会导致那么多的“供给”,而真正导致这种“需要”的动力就是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准入制度。在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准入制度,为了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或者通过年审规定对于建造师、造价师等数量的要求,一些建筑企业必须寻找一些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个人注册到该公司,最终导致个人执业资格挂靠。

因此,要想要根治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市场准入制度入手,才能真正有效防止投标企业弄虚作假、租借证书。

四、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取代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解决挂靠的根本途径

目前,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决建筑业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的措施。有一些学者认为,之所以会有挂靠现象出现,是因为在职业资格报名的时候管理不严格。因此,要求负责报名的机构严格管理,组织报名的时候严格审查报名材料,堵住入口关。还有一些学者建议,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加大宣传力度和提高建筑队伍的素质等。虽然这些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挂靠现象,但都并未切中要害,不能根除挂靠的产生。

为了说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取代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合理性,首先有必要介绍一下美国和澳大利亚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情况。在美国,个人执业资格分为法律管理类执业资格和行业自律管理类执业资格,但是政府一般都不直接对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管理职业资格。具体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权的非政府机构组织实施,政府保持着相对超脱的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游戏规则”和进行有效的监控。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美国多数州对建筑公司不实行分级资质管理,一般依靠保险公司对不同档次的建筑公司所提供保险金额不同,进行市场调节。

澳大利亚是一个鼓励竞争的国家,为规范竞争,1992年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推出并实行了《澳大利亚全国竞争方针》,并为此建立了一个审查委员会。除非市场本身已不能提供必要的保障,否则都不应对市场准入和职业行为、组织方式加以人为的法律规范。如果强加法律规定,则无异于是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并且剥夺消费者享受自由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好处的权利,最后只有少量涉及卫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实行强制性市场准入,其余的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由上面可知,虽然美国、澳大利亚对建筑行业准入制度管理方法不同,但都强调执业个人的教育基础和职业实践能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个人市场准入制度。由此可见,用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取代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轻企业资质、重个人资格”时,就会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市场需求,企业不需要那么多证书,就没有了“买”,也就没有了“卖”,从而避免挂靠现象发生。

不仅如此,用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取代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还可以带来以下两个优点:(1)公司行为与个人责任挂钩。将公司法人责任落实到个人执业资格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执业者的责任感;(2)使总包管理公司与专业分包公司的分离成为可能。目前包括美国等在内的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总包公司均是管理型居多,旗下的众多专业分包公司和这些总包公司均为合同关系。我国目前很多大型企业下属众多劳务层,如果以工种或班组为单位授予分包资质并成立专业分包公司,可以一举使管理型公司轻装上阵,并且为解决长期困扰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打下基础。

五、结论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保证其有序、健康、公平的发展对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快,企业资质准入制度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建筑业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现象的普遍性就是例证,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或阻碍了建筑业的培育和发展,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桎梏。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以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取代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解决挂靠问题,而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接轨,最终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黄惠云,王建广,卢红卫.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6.10.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社会性;市场经济;政府调控;竞争性分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1)01-0074-05

Abstract:This paper tidied up the conception, characteristic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ity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Analyzed the puzzledom of sociality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Being suspected irregularity,market being confusion and being faced with competition of national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Gave some new annotation about the value and advantage and productiveness of sociality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s certificat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al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Bring forward a reform strategy which is to build a competitive branch-administrated model of sociality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s certificate under national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system, and put forward the base idea of structure.

Key words: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system; sociality; market economic; governmental controlling; competitive branched administration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近几年,随着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不断推进,体育行业中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尤其是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国健身行业中得到了快速推广,影响力不断扩大而倍受市场关注。

体育行业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迅速崛起的影响之一就是打破了我国体育认证市场的现有格局。因为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出现前的十余年间,在我国体育认证市场中占主导地位是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这类证书并非由政府颁发,而是由国内外一些社会性团体、企业等机构认证颁发,如亚洲体适能私人教练证书(AASFP)。这些证书曾不仅填补了我国体育领域职业资格认证的空白,更成为支撑健身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软实力”。许多“国际权威”证书对于健身业来讲是耳熟能详,至今仍受到健身服务企业和从业者的青睐。然而,随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体育行业中的贯彻实施,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场主导地位不仅受到挑战,更是面临着涉嫌违法而被清理的生存危机。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我国体育市场化发展的产物,至今仍在我国健身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体育部门在大力推广国家职业证书时不应忽视这类证书的生存与发展。如何妥善处理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体育行业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1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概述

1.1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概念及界定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相对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而言的,指由非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证书鉴定机构认证颁发的各种涉及体育专业知识与技能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这类证书的种类比较多,名称也比较杂乱,如高级私人教练证书、体适能训练师等, 虽然此类证书很少以“职业资格证书”冠名,但都是作为持证者从事某项体育职业(工种)的资格证明之用,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性质,本文将此类证书统称为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目前,我国颁发社会体育职业证书的认证机构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协会(学会)性团体,如中国健美操协会、国际健联(IFBB);第二类是商业性体育(教育)培训机构,如亚洲运动及体适能专业学院(AASFP);第三类是一般健身服务企业,如英派斯健身俱乐部。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又可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指除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四种现行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体育)之外的由上述机构颁发的各种涉及体育专业知识与技能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包括我国官方机构下的各种体育协会或单位颁发的裁判证书、教练证书、(公益型)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等,以及纯民间性社会机构颁发的各种类型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如私人健身教练证书。狭义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纯民间性机构颁发的各种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官方机构下的各种体育协会或单位颁发的证书不包括在内,此外纯民间性机构颁发的各种体育技能培训证书(只作为培训证明,不作为从业资格证明)也不包含在内。本文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取狭义的理解。

1.2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主要特征

1.2.1 民间性

目前在我国发行的各种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都是由民间性机构(如协会、健身教育培训机构、健身企业)认证颁发的,并非由政府部门颁发,也非由政府指定的职业鉴定机构鉴定认证。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鉴定、管理活动都是民间。

1.2.2 营利性

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公益性原则不同,创办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人力资源开发为认证培训机构创造一定利润,尽管一些协会性质的机构创办证书时也不将赢利作为其主要目的。但实际上,从培训、鉴定认证到后续证书管理,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闭合的利益链,参与这一利益链中任何一个环节中的单位和个人都能从中获利。十几年来,由于资格认证中的高额利润,体育领域的考证热也像其它领域一样,逐渐形成“考证经济”,资格认证业也发展成体育行业中的新兴产业。营利性是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1.2.3 市场性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民间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那样通过行政方式去推广,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生存必须通过市场竞争(采取竞争性分权管理方式)。各证书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要确保自己证书的质量、信誉和优势。

1.2.4 品牌性

同样是私人健身教练证书,会有多家机构认证颁发,出现“证出多门“现象,但不同品牌证书的市场认可度大不相同,如国际健联(ITBB)的证书就倍受市场青睐,而英派斯的认证基本只在该企业内得到认可。对于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而言,品牌决定生存。因此,为获取市场,各证书机构都很注重品牌建设,力争进入“国际权威”证书行列。

1.2.5 时限性

多数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都不是终身制的,都设置了一定的有效期。证书机构会针对市场需求定期对证书更新,要求持证者参加“保先”式定期培训,以保持持证者的职场竞争优势。同时,跟进式的继续教育使得证书机构可以不断从持证者身上获取利润。

1.2.6 细分性

在当前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市场上,证书产品线是极为丰富的。各证书机构针对市场开发了品种繁多的(工种)证书,满足了市场的多元与细分需求,使持证者的职场定位更准确。

1.2.7 引领性

为确保竞争优势,各证书机构还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发出新的职业(工种),推出新的证书。证书开发的市场反应迅速灵活,新证书往往走在健身服务业的最前沿,引领着某一健身职业的市场发展。因此,很多社会性体育职业(工种)的名称在我国的职业分类大典上是找不到的。

1.2.8 高附加值

为获取最大利润,各认证机构都努力将证书打造成高附加值的产品。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高附加值来自两个部分:第一是证书培训。除首次培训时的高额费用外,还在后续的跟进式继续培训中不断获取利润。第二是嵌入式产品销售。部分证书是专门为某种健身产品而开发的,即证书与某一健身产品是镶嵌在一起销售的。如莱美的SPINING(动感单车)教练证就是专门为莱美的SPINING项目而开发的,若要经营莱美的SPINING项目就必须持有莱美的SPINING教练证。这种嵌入式产品销售与微软的做法有些类似,微软一方面销售计算机软件,同时也在推销自己的计算机认证。嵌入式产品销售不仅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性,更大大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

1.3 我国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发展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伴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改革和国际化发展而成长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上开始涌现出许多经营性体育健身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也随之大量增加。随着竞争的加剧,市场对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这类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化、制度化、行业化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持证上岗”开始逐渐成为许多健身企业在竞争中的自律行为。而此时,我国体育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作为从业证明的只有官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员证、裁判证,或(公益型)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以及各种学历文凭,但这些证书难以满足健身企业经营竞争的需要。

这一时期,伴随着我国健身行业的快速市场化,健身产业的国际化步伐也在加快。一些国际知名健身企业如美格菲、莱美等纷纷进驻中国,他们在将欧美健身市场一些成熟的健身服务产品(如私教)引入中国的同时也将健身行业中的职业认证机制(如提供私教必须有私教证书)带入了我国健身行业。与此同时,一些商业性的国际体育认证机构如美国体适能协会(AFAA)等也进入中国,在中国开始进行体育职业认证培训,为从业者提供从业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引入不仅为这些健身企业招聘和管理从业人员带来了便利,同时这些证书所镶嵌的健身产品(如莱美系列健身产品)更是为健身企业带来了高额利润,成为健身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基于此,许多国内健身企业纷纷效仿,很多企业在招聘时将求职业者拥有某些“权威的”证书作为重要的聘用条件甚至是必要条件。这样,以私人教练为代表的体育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开始在体育健身行业内部流行开来。而“权威”证书所带来的高额薪酬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体育(职业)证书考证行列,进入本世纪初,体育行业中的考证热迅速升温。

2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下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生存困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在健身行业的逐步推广落实,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开始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

2.1 涉嫌违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相关法规,成为清理对象

在我国,法律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或者行政条规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由政府认定和授权的机构来实施,这是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制度特征。该制度规定新职业命名、标准制定、培训、鉴定等都由政府授权,证书则由政府统一颁发,这是一种集中式非竞争管理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该制度下,我国的体育职业资格认证由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实施,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颁发。显然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认证行为违反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相关法规。

2008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市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下简称《通知》(〔2007〕73号)出台,明确提出“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等规定,并提出了明确的清理范围。《通知》使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丧失了存在的法律依据,陷入被废止的灾难性困境:1)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列,作为从业者的职业资格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应;2)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认证活动涉嫌准入性职业资格范畴,存在着引发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潜在危害,是非法行为,属清理废止范围;3)“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剥夺了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生存之本。

2.2 认证市场混乱,认证质量问题突出

由于我国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认证活动没有被纳入到我国(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之中,政府部门对体育认证市场监管很薄弱。到目前为止,政府部门还极少有过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监管,只有工商及物价部门按照一般经营活动对其进行常规管理。而体育认证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其自我约束、自我净化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因而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方面缺乏规范,证出多门。众多机构推出的认证种类繁多,认证交叉重复,认证过程缺乏监督,证书的可信度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培训机构鱼目混珠,良莠不齐,培训考试走过场,花钱买证等现象严重。近年来,上述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严重削弱了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3 面临国家证书的竞争与挤压

2004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国家意志开始在体育行业正式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国家资格证书在体育证书市场迅速崛起:1)体育职业资格鉴定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在健身行业及社会上大力宣传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使其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2)有关部门依托《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以就业准入制为由,将体育行业特有职业作为限制类职业进行管理,一概要求持“证”上岗,许多健身企业被迫要求其员工参加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认证;3)体育职业资格鉴定部门发挥行政优势,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体系,依托高校等机构建立了一大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4)随着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逐渐推广,一条围绕着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认证的利益链条也开始形成,为抢占市场,一些地方在宣传推广中刻意强调国家证书作为体育职业资格证明的唯一合法性(这一做法涉嫌违规),对社会性证书实施打压。在这场并不对等的官民认证竞争中,社会性证书明显处于劣势,面临被国家证书逐出市场的危险。

3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下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重新审视

如今,在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程中,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越来越成为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有关部门关注的主要是其负面问题,却很少认真理性地对其进行研究。对待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不能简单地一清了之,需要对其重新理性看待。

3.1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有着自身价值和优势

在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之前和建立之初,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尤其是一些国际知名认证进入我国,在诸多行业(包括体育)中弥补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缺失所形成的空白,对促进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起过重要的推动、借鉴作用。此外,在我国目前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中,职业教育还非常薄弱,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认证虽然在主观上是赢利行为,但在客观上起到了培养体育职业人才的作用。虽然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有自身的弊端,但与国家证书相比,它还是有着以下方面的独特优势:

1)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比国家证书非竞争性集中管理模式更能发挥市场机制去开发、推广和管理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主要着重于规范与管理,将职业资格证书视为就业的通行证,而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不仅要考虑就业准入问题,还要考虑为用工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因此,社会性职业资格证书不仅重视其就业身份证明的作用,还特别强调其作为生产力的重要价值。

3)目前我国体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与教材及鉴定模式采取的是全国“大一统”的模式,职业标准及培训课程是由政府部门制定、推行的,主要依靠学科专家、学者参与研制,很少有企业人员介入,职业技能鉴定中的学科化倾向较严重。而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开发更多地是由产业发展推动的,认证标准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

4)基于市场竞争,在职业(工种)开发、职业标准、课程开发、培训模式、证书推广等方面,证书企业都必须不断创新。相比之下,由于处于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场反应相对迟缓,灵活性和创新性都不足,很难在体育职业领域起引领作用。

5)部分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与某种健身产品是镶嵌在一起销售的,在开发认证的同时,也在开发推广某一健身项目,所以许多新的健身运动项目常常出自这些认证机构。这一点是国家证书所无法实现的。

6)国家职业证书采取的是终身制,而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多有时限性,需要持证者参加“跟进式”培训,这对于保持从业者的职场竞争优势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推广,一些健身企业中出现了这样一幕场景:企业一方面要求员工获取国家证书以应对执法检查,另一方面要求员工获得各种“权威”证书以赢得市场。这不仅反映出健身企业的一种无奈心理,更从实践上证明了社会性体育资格证书对于健身行业的重要价值。

3.2 营利性认证符合市场经济改革要求

我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职业资格认证及其相关活动定位于非营利性质的公共服务,人们对于营利性职业认证总是怀有某种偏见,甚至被视为违法行为。《通知》规定“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现实情况却是,早在2004年年底,我国培训业的产值已达2000多亿元,行业净利润已经接近1000亿元,而且正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增长[3]。一个包括体育职业资格认证在内的庞大的认证市场已经形成。面对这样的市场潜力和丰厚的利润回报,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在内的各种机构、组织无不为之心动,纷纷涉足其中。一些人对“认证教育”发展成“认证经济”的“担心”已成事实。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各个领域都开始了市场化改革,在基础教育、社会保障乃至军事等涉及民生及国家安全的领域都有过市场化尝试,但在职业认证领域却要关闭市场大门,禁止营利性认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却把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事实上,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市场化、社会化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要途径。不能将认证市场的混乱完全归咎于证书的赢利性质,问题出在没有依法营利。在市场经济下,需要改变对营利性职业认证的偏见。市场自有其强大而不可抗拒的淘汰功能和净化能力来进行符合社会需求的选择,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来推行和发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如果职业资格证书是由真正社会化、市场化的机构来发放,从长远来看,这些机构增进自己营利的唯一办法,就是不断创新、严格测评,以博取用人单位的信任而立足市场。

3.3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主要在于监管机制缺失

一直以来,包括社会性体育职业证书在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泛滥失规的状况饱受诟病。然而,就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而言,其发展中的问题并非主要源于证书的赢利动机或证书本身的其它因素,主要是因为监督管理机制缺失,未能依法赢利:一方面,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下的监督管理理念和手段落后,有关部门习惯于采取行政许可或类似行政许可的方法,不注重发挥市场作用,没有学会运用市场天然具备的选择和淘汰功能进行管理,结果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二是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一直未能健全,且执法无力,给不规范的认证有了可乘之机。虽然有关部门多次对证书市场进行清理。然而,清理非但没有减少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反,这些证书总能在清理之后“死灰复燃”,甚至变本加厉。职业认证管理陷入了一种“泛滥――清理――再泛滥 ”的怪圈[4]。

3.4 社会性资格证书与国家资格证书可以并存

目前,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通知》的主要精神来看,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被排除在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外的,几乎所有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都属非法证书,与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不相容的。但在市场经济下,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与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是可以并存的

首先,两者并存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引进一些国际权威职业认证作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被我国被政府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除我国政府颁发的证书外,也有境外的一些社会性证书。《通知》中也指出:“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5]我国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多为境外证书,所以那些“国际权威”证书应当能通过这一程序进入我国。但既然一些境外的证书可以获得承认并被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特殊接纳,国内一些高质量的社会性证书也理应获得法律上的同等待遇。

其次,两者并存具有下列益处:(1)国家职业认证过程中的规范性、严肃性可以对社会性认证起榜样作用,可以促使社会性证书不断提高自身的规范性;(2) 国家体育职业标准为各社会性证书也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有利于社会性证书提升自身质量;(3)国家证书因其权威性和官方色彩,成为证书市场的强有力竞争者,迫使社会性证书要不断提升认证质量;(4)社会性证书的诸多优点如创新性强、跟进式培训等弥补了国家证书的不足,同时也为国家体育职业证书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借鉴;(5)社会性证书的存在可以打破国家证书在职业资格认证中的垄断特权,可有效阻止国家证书因垄断而导致的质量与信誉下降。

4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下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策略

在市场环境下,有效的市场监管是规范证书市场,帮助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走出困境获得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简单按照现有法规和制度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一清了之的做法不是明智之举。因为存在于体育健身行业中多年的部分“权威”证书是一些健身企业得以立足市场的重要“软实力”,而以高额学费获取这些证书并以其为就业资质的从业人员数以万计,当这些证书被国家裁定为“非法证书”,许多企业和个人多年来依此积累的良好形象和资本可能毁于一旦,而那些认证和培训机构(企业)则面临倒闭。这样的做法既不利于体育市场稳定,而且会激发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因此,需要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更科学、更人性化的管理策略。

4.1 承认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合法地位,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的专门管理部分

给予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合法地位,才能使之接受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相关法规的监管,才能依法发展。如上所述,虽然《通知》否认了社会性体育资格证书的合法性,但并非完全关闭了社会性体育职业证书的大门。在当前体制下,可仿效境外证书的管理办法,在当前的国家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制定专门管理部分来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对那些符合要求的证书,国家可予以承认,赋予其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设置了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全民健身条例》也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6]体育行业中的一些职业(工种)如救生员等,可不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开放,但体育行业实施职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不宜太多。

4.2 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实施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

目前,国际上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竞争性分权管理,就是由自由竞争产生的各种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推行和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比如美国国家体能协会推行和管理的NSCA-CPT私人教练证书。另一种是非竞争性集中管理。就是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统一地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如我国体育行业实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如果能够给予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以合法地位,将其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门部分,则可以考虑将两种模式结合起来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特殊管理模式――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

图1 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的简易构架图

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是指政府只在宏观层面上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监管和控制,被政府审核通过的各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仍通过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在市场推广。这一模式基本的构建思路是:国家制定针对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法规和执行机构(这一机构目前可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各社会性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发行的证书(含其课程培训及鉴定考试)进行审核,实行认证行业准入制度,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则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推广和管理获得批准的职业证书(见图1)。

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模式结合了目前两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模式的优点,既发挥了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确保了体育认证市场的正常秩序,又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是一种约束力与灵活性相统一的模式:1)政府部门建立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法规及执行结构,使得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认证机构需要依法经营和接受监管,可改变目前认证市场缺乏监管的混乱局面;2)政府所设立的职业鉴定管理部门只对认证机构及其证书进行审核,不直接参与证书的开发、制定和管理工作,避免了政府部门陷入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可更好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3)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有权制定和发行具有自己品牌和特色的证书并从中获利,这可充分调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创新,推动体育职业认证市场化、国际化发展。当然,这一改革构想,还有许多技术与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有待完善。

5 结 语

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民间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我国体育产业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优势,至今仍对我国健身行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正在丧失其生存空间。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下,接纳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将其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专门管理部分,对其实施政府调控下的竞争性分权管理,有利于发挥社会性体育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势并使其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职业技能培训 资格框架建构 培训机构

[作者简介]姜伯成(1962- ),男,重庆人,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副研究员,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管理与研究工作;傅渝稀(1981- ),女,重庆人,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的研究。(重庆 400015)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173-02

职业技能培训是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转向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的主要途径。职业技能培训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高端服务业,在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企业人力资源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现实状况看,由于我国培训机构数量众多、所有制结构复杂、规制建设尚未全面到位等原因,部分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不能有质量地完成好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督促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笔者提出了构建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的设想,通过资格准入、资格认证、资格管理等制度把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入门关,走好培训质量保障的第一步。

一、构建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的必要性

(一)培训机构无序竞争,导致培训市场混乱

由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利润丰厚,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投资教育培训行业,培训机构迅速增加,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些社会培训机构也在承接政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难免发生市场失范行为。

(二)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无法保证培训质量

现在成立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有些培训机构以小型作坊式经营,既没有规范的管理,也没有足够的专业培训教学硬件条件。社会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也比较薄弱。很多社会培训机构没有一支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临时聘请。有的培训机构甚至没有教师,只起承接培训项目、招生和中介作用,从社会上或客户那里得到了培训需求,组织到生源后,临时聘请几个教师,教师通常上课时来,下课就走。有的社会培训机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更没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设备。有的培训机构有培训教材,但培训内容系统性差,缺乏有效的设施设备支撑,难以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有的培训机构为节约培训成本,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减少学时,偷工减料,缩短学员的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这样的社会培训机构明显无法保证培训质量。

(三)多头管理现象普遍,无法有效形成合力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实行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了接受教育部门宏观管理,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综观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个部门在负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这种多头管理现象,管理制度不能统一,无法形成管理合力,以致出现各自为政,最终形成重视审批而忽视监管的管理松懈局面。

二、基于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资格认证的思路及意义

(一)认证思路

资格认证以专业为对象,而非整个机构。由愿意承接培训项目或任务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确定一个或几个专业,向培训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训资格认证申请,通过专业承训资格认证的机构才有机会承办相关专业的项目培训。

(二)意义分析

1.有利于避免承训资格审批的随意性。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目前对于有资格承办培训项目的机构管理比较宽松,由于没有具体指标要求,基本上有意愿承办的社会培训机构都可以通过资格审批,职业技能培训承训资格认证制度的执行,使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业来审批众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避免承训资格审批的随意性。

2.有利于避免培训项目任务给予的随意性。目前,可以承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众多,经常令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而以机构为单位的现行培训资格审批制度又进一步为培训项目下达的有的放矢增加了选择难度,在海量的培训机构申报信息中,项目主管部门很容易“中招”将某个培训任务下达给并没有相应专业培训实力的机构。有了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后,通过资格认证,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清晰地辨认出符合培训项目专业要求的培训机构,再通过培训任务招标确定制度,在这些有资格承办培训项目的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下达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从而避免培训项目任务给予的随意性。

3.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监管的针对性。在施行资格认证制度后,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业标准对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作更为细致的验收,大大提高了培训质量监管的针对性。

4.有利于提高培训机构管理的有效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中有比较完善的资格管理制度,可以帮助项目主管部门提高对承训机构的有效管理。

三、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及其建构策略

(一)资格框架建构

1.资格准入制度。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即承训单位)主要是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了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笔者提出在现有基础上,构建一个资格框架,分专业进行承训单位培训资格认证,实行承训单位资格准入制度。资格框架构建以专业为对象,而非单个机构。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才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任务。也就是说,以后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资格准入制度,根据专业来锁定承训机构,进而通过其培训方案的筛选下达培训任务。

2.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是资格准入的第一环,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才有获得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可能。以专业为对象进行认证,要认证的是培训机构中某专业是否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移民技能培训所需要的条件和资质。

资格认证的对象为专业,可以采取两种认证办法,一是直接认证,二是评估认证。(1)直接认证。直接认证即采取依据现有第三方权威认证结果的办法直接确认。在具有招生资格的机构中,凡是经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均可直接认证,发给相应认可证明。得到认可专业的机构有资格承担相应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2)评估认证。除直接认证以外的机构,若要承接培训项目,首先必须经过评估认证取得准入资格(仍以专业为对象),获得相应认可证明,方可承担相应专业(技能)的培训项目。

评估认证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五个一级指标:专业基础教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实训条件、管理水平及培训质量。另有13个二级指标(场地设施、资源配置、设置原则、课程计划、课程实施、队伍情况、学历职称、专业素质、实训基地情况、实训方式、实训效果、机构管理、质量保障),34个观测点(校舍条件、教师配备、教学设备、经费保障、资源建设、教育技术、目标定位、培训理念、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教学内容、培训教材选择、过程质量监控、教学方式方法、训后评价、专业教师数量、专业教师资质、学历状况、教学水平、学术及专业水平、教师来源、设备设施及价值、实训设备使用情况、实训基地承担社会培训情况、承担方式、学员满意度、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学员考核、档案管理、质量保障体系构建、质量监控机制、培训实绩、学员收获、同行评价及社会声誉)。

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评估认证工作(简称专业认证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的顶层机构领导,其下各省市机构组织,聘请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评估认证程序包括:申请认证、机构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应根据认证结论,撰写认证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认证结论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相关部门,如果这个部门未通过提交的认证结论,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须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之后,向其提交新的认证结论,由其再次审查,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认证结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负责。

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顶层机构、其省市级机构、省市教育委员会、专门性研究机构等推荐专家组成,其办公室设在项目主管部门省市机构相关部门)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3.资格管理制度。专业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的,有效期4年。在此期间,其机构应针对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提交机构的认证意见,就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每年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一次改进报告。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如果申请认证机构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相关部门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满;对擅自缩短培训时间、套取培训经费、满意度低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立即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认证资格。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限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二)资格框架运行的保障措施

1.强化资格管理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明晰资格管理的内涵和外延,重视资格管理的重要作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管理的意识,严格实行资格准入、资格认证和资格动态管理制度,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服务。

2.强化多种监管措施。一是资格认证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监督;二是培训项目公开,给予所有有资格的承训机构同等申报培训项目的机会;三是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培训专业审查申报机构的资格,不具备资格的一律否决;四是实行培训项目招标决定制度,对符合资格者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对其培训方案进行严格评审和比选,择优确定承训机构。

3.厉行违规惩戒制度。运用法纪、行政、民主监督、公示等多种手段监管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各项制度的施行,对在资格准入、认证及管理中出现违规的主管部门、承训机构及其个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以保障资格框架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陈公海,贺忠良.上海市有关培训机构调研报告[J].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